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XY字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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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一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有多少人经不住诱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二

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由公众、行政主体、公物所有者围绕同一公物建立起来,各方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场,难免存在权利(力)实现问题上的摩擦。从总体上把握权利(力)内容及相互关系,是进一步揭示各项权利(力)性质的前提。

(一)权利(力)内容的外观透视。

公物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分配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其必然存在分配者———公物的提供者,也必然存在被分配者———公物的取用者,这种“供取”二元关系构成公物利用法律关系最为基础的部分。那么,供取双方在上述法律关系中,享有何种权利(力)?从公物的定义可知,公物必须由行政主体提供公用,即强调存在一种支配公物的权利根据。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这种权利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而实际上,私法所有权同样不能构成此权利根据。我们知道,私法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权能,这些权能体现了民法上支配权的内涵,但包括国家所有权在内的私法所有权,因其无法保证公用目的之持续与稳定,这将导致公众的使用与受益取决于所有权人的个人意志而非公法规则,故形成的也仅是“事实上的公物”,不受公物法调整。本文将支配公物的权利根据称为“公物支配权”。

而从公物的定义还可知,公物必须由公众使用或受益,针对此种公物利用状态,本文冠以“公物用益权”之名。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承担着大量的宏观调控职能,公物供给基本依赖政府财产,因而公物支配权与公物所有权的主体是合一的,即行政主体。随着市场经济时期的到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满足了人们越来越多的物质文化需求。公众需求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导致政府深陷自身可控资源有限与社会需求无限的“泥淖”,政府对公物供给逐渐呈现独力难支之态势。在此时代背景下,私有公物、集体公物逐渐进入国家与人民的视野,恰如其分地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窘态。根据德国公物理论,私有财产经由行政主体“命名”即可获得公物地位,这对尚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而言,尤具借鉴意义:既然有限的政府财力无法或难以完全回应社会的公物需求,那么公物来源问题的解决,也就无法由作为支配权人的政府来包办。因此,在公物利用的“供取”二元关系之外还存在第三方主体,其享有“公物所有权”。综上所述,公物支配权、公物用益权、公物所有权构成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内容。

(二)权利(力)关系的内在紧张。

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呈现三方主体间的复式结构,即公物用益权人依公物的设立目的得为利用、公物支配权人确保公用目的之存续、公物所有权人对公物被利用的容忍。目前,我国学者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中权利(力)间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公共地役权与“剩余财产权”二元说。

该说认为,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受到公法与私法的共同调整。具体而言,公物上的权利束由私法财产权与公共地役权组成,而后者又可衍生出行政主体的公物管理权与公众按公物本来用途加以使用的权利。其中,私法财产权因不具备完整的使用与处分权能,仅在保证公用目的之范围内允许所有人加以支配,故有“剩余财产权”之谓;而公共地役权则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需求,由财产权人容忍某种负担,从而使国家或公众取得一种要求财产权人持续承担该负担的权力或权利。在实现顺序上,公共地役权优先于私法财产权并排挤后者。

2.公法权利(力)与私法物权集合说。

该说主张,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容纳了政府的公物管理权、公众的公物使用权与私法物权。其中,前两者属于“公物上公法权利(力)的两项下属权能”,既相互保障又相互限制,它们作用于公物的范围大致等同私物在提供公用时被公权力所限制的部分。换言之,公法权利(力)优先于私法物权。

二、公物所有权的成立之争及性质之辩。

公物所有权系借鉴民法所有权提出的概念,乃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二元划分背景下的产物。公物所有权经历了从否定论到肯定论的成立阶段,而在肯定论中,又存在公所有权说、私所有权说、修正的'私所有权说之间的争鸣。

(一)公物所有权的成立之争:来自传统所有权观念的非难。

公物上是否成立所有权,曾一度引发争论。在古罗马时代,无法由个人获取或实施经济管理的物品可由公众共同使用,如空气、阳光。但这些物品被视为不归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所有。19世纪初期,法国学者普鲁东从古罗马时代的传统所有权观念出发,认为公产不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因而与所有权的观念不相容;即使是国家,也仅仅是出于维护公用而占有公产,“政府只行使占有保护以确保公众使用公物,政府不因占有而享有排斥他人对公物的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否定公产上成立所有权的理论,即认为传统所有权应包含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而行政主体对此皆不具备。该时期,否定论占据了支配地位,即行政主体对公产不享有所有权,只具备“保存公产的一种警察权力”。

20世纪时,否定公物上成立所有权的观点故态依然。莱昂·狄骥认为,“公产所有权”的说辞只是照搬了民法上所有权的观念,缺乏理由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狄骥的观点是源自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立场,即每个个人基于社会连带的事实,只负有一定的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任务,而不存在任何天赋的或不可分割的权利。其试图用一个只承认法律义务的制度来替代传统的法律权利制度,因而否定“公产所有权”的成立也就不难理解。但狄骥的这种立场多少具有形而上学的色彩,否定论的衰落已不可逆转,承认公物上成立所有权的肯定论渐渐占据支配地位。肯定论得以兴起,一方面是因为“所有权神圣”的信条遭到削弱,所有权的社会责任表明排他性仅具有相对意义;另一方面则由于行政主体对公产并非不存在使用与收益的可能,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公务用公产的使用,后者则如公产特许使用费的收取。至于行政主体在保证公用目的之范围内无权处分公产,这本身就表明所有权的存在,否则没有禁止的必要。此外,对于自然公物,如果认为其不归任何人所有,那么“公地悲剧”与政府环境责任缺位将不可避免。

(二)公物所有权的性质之辩:公、私所有权说的效果趋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种新的公物类型———相对公物———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使公物所有权具备了与民法所有权一样的排他性;同时,所有权所包含的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在公物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公物上是否成立所有权的争论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公物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有何异同、其性质又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公所有权说在法国、德国及日本的代表人物分别为莫里斯·奥里乌、奥托·迈耶、美浓部达吉。法国学者莫里斯·奥里乌率先提出公产所有权的观念,其认为公产所有权是一种“必须依赖于国家力量的行政所有权”,是一种“在一般所有权基础上做出整体修改之后得出的所有权特征”。在他看来,公产所有权之所以成立,在于其仍保留着所有权的部分特征,只是由于公共用途的设定赋予公产不可转让的特性,然而这并没有影响到所有权其他方面的特性。德国行政法巨擘奥托·迈耶借鉴法国公产理论,主张仅在公物支配权与民法所有权属于同一行政主体且出让时成立公所有权。其指出,当国家对公物的支配依公法判断时,便发生公的物权———尤其是公法上所有权思想的必要。美浓部达吉博士持“权利效果决定权利性质”的观点,其认为具有公法性效果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公所有权的范畴。总的来说,持公所有权说的学者一方面强调公所有权具有民法所有权的某些特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公用目的”与民法所有权融为一体并引发后者“质变”,前者已非独立的役权。

三、公物利用法治化的前置性思考。

公物利用法治化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课题,其立基于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深层理解。作为三大行政手段之一的物质手段,公物不仅牵扯利用者的公物用益权,同时也涉及行政给付行为的法律规制。当行政主体运用公物支配权实施给付时,其有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则对公物所有者的“剩余财产权”进行过度压制,表现出明显的侵益性;一则对公物利用者的给付请求视为不见或瑕疵履行,其消极效果并不亚于侵益性行政行为。因此,权利救济与权力规制犹如公物利用法治化的“硬币两面”,不可偏废其一。然而,权利救济的途径及方式因权利性质而异,权力规制亦需有的放矢。在此意义上,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构造加以剖析,无疑是完善公物利用相关权利救济与权力规制不可回避的前置性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三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四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五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六

摘要:地域环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这个区域的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形成意味着民族的认识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形成,由此会产生两种或多种社会生活方式。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方式是对这些生活方式的抽象,这两种方式对不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很深的影响,对现代社会追求的法治生活与信仰有消极或积极的影响,这就需要从历史和社会的眼光去解析它。

关键字:法律生活;道德生活;民族性格。

地理与气候决定着每个民族的生活境遇,不同民族生活都是伴随着特殊的自然风险的挑战。在这些挑战中,各个民族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随着生活挑战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不断地被复杂化,民族的个性也不断地塑造,最终形成本民族的性格。

一、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生成的境域。

民族性格是在不断地挑战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类最早的选择是生存,人类生存的形态就是不断地挑战自然,在挑战自然中获得生存资料,同时也在这些挑中不断塑造着自己的性格。生活在岛屿上的民族,它们生存的最大挑战就是征服海洋。在海洋征服中,人类面临的死亡和财富,死亡的风险使他们获得巨大的财富,也使他们获得人类彼此之间沟通。对海洋的征服和对财富的渴望不断使他们的精神充满了远大的理想,不断充满这对于抽象精神世界和未知自然世界的探索,对海洋的征服塑造了它们的天然性格――扩征的民族性格。生活在陆地上的民族,它们最大的挑战就是自然灾害。它们生活的基础就是农业,通过农业他们获得生活资料。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自然灾害,人类在天然的灾害面前总是显得那么脆弱和无能为力。自然灾害不断地为人类生存创造者艰难,也是的生活在内陆的人们恐惧自然的力量,同样在这些挑战中内陆的民族形成内敛的民族性格。

扩征的民族性格与内敛的民族性格只是岛屿民族和内陆民族的自然民族性格,但是这些自然民族性格也为他们彼此打下了民族的烙印,也为他们接下来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定下了坚实的基础。岛屿民族对海洋的征服是不断的,他们的生活要不断地面临着死亡的危险,为了财富他们用它们的生命作为赌注,实现每一次挑战,这种挑战精神不断地被每一代人接力。在挑战中他们遵循海洋的天然规律,遵循彼此的获利规则,这也许都是建立在彼此对利益的信念。内陆民族内心总是处在飘渺不定之中,飘渺不定的内心总是使他们想寻求某种未定,此时也许衍生了占卜和形象崇拜,或者衍生了某种神秘莫测的宗教,如:印度的婆罗门教。

征服欲望使他们原因遵循规矩,也是的它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规矩,已实现彼此之间的双赢。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是他们过真正的法律生活,而是他们用法律的工具实现道德上的正义,这种正义依旧是抽象。但是这也许是他们选择法律生活的开始,因为此时他们还处在法律的萌芽状态。内陆民族的内敛性格使得他们愿意依旧与自然力量作斗争,他们愿意实现这所谓的莫名其妙的胜利和成就。他们愿意在与自然斗争中获生活得资料,不是因为他们习惯此种生活方式,而是因为它们的思想逃不出天圆地方的意识,也可以说是因为他们内敛的民族性格制约了他们原本拥有的眺望视野。他们依旧生活在被自然和精神捆缚的抽象世界里,以至于有时候让人难以理解。

内陆民族的最大性格特性恐惧天然力量,但是这些民族又不知用何种逻辑把这种恐惧转化为现实的、抽象的圣物,最终又去崇拜和祈祷这些现实的圣物,希望这些恐惧的圣物不要附着于己身。这种抽象的内心变化使得人们愿意过抽象、模糊、幻想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也许就是道德生活的范畴。岛屿民族的社会生活不断地遇到来自人性的挑战,法律化的道德正义也不断地受到来自人性抽象的挑战,但是人们开始意识到人性自身的社会暴力,为了抑制人性的暴力和生存的可能,人们选择了工具的理性,人们开始走向法律的正义,开始不断地实现法律之下的生活。但是法律生活依旧难以摆脱人性对他的挑战,人们也难以为法律生活确定真正的正义性价值。选择法律生活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必然性,选择道德生活同样也有基于民族特性的理性。抽象的道德生活包括幻想、迷信、模糊、恐惧、崇拜、尊尚、占卜。这些使得道德变得普遍化,变得理性化。

二、生活境域给人带来的影响。

道德生活模糊了人们的内心世界,更模糊了人们认识的逻辑。道德生活之下只有模糊的力量和抽象的暴力,但是这种抽象的包里有不断地转化为武断的实践,这种无端的实践使得人们回到最抽象的血缘逻辑上,这种血缘逻辑带给人们的道德生活之下的现实正义和优秀正义。然则,法律生活带给人们的是具体的正义,但也难以说此种正义就那么接近正义,这最好的佐证不就是人类居然用法律来实现暴力,用法律来实现侵略之下的正义。

道德生活是抽象的,法律生活是具体。多重原因促成内陆民族的道德生活方式,在随着内陆变迁的细微性,和内陆自然灾害的不断性,都导致人们难以去思考这些道德问题,人们依旧愿意遵循已有的生活范畴,因为人们已经把道德作为自己生活的本质。道德不反抽象了人们的生活,同样它也抽象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使它们无法超出道德的经验来理解人们的认识能力,只能说到的是他们永远的脱离了人们认识自身和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说即使伟大的人物进入了认识自身和自然地领域,那他也不会被社会的力量所认识,有时候真理确是掌握在智慧的思维里。道德生活的逻辑标准是非常的原始的,因为他依旧遵循着血缘和亲缘的关系,依旧遵循着生活履历的经验,尽管法律生活同样也没有超出这些,但是他实现了这些生活标准化和明确化。血缘和亲缘是过渡到人类道德生活的逻辑起点,随着发展他会过渡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社会,但是在此中间却存在着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血缘和亲缘的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是人类思维缺乏主观性的表现。缺乏主观性使人类失去了很多思考自身与自然的能力,中国传统社会的天人合一理论说明我们古人的思想依旧沉浸在人与自然的混合体中,没有超出自然和道德经验。

历史逻辑的起点虽是血缘和亲缘,但是我们要超出血缘与亲缘的范畴来理解历史逻辑演绎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逐渐实现有道德生活过渡到的法律生活,有自然与道德合一变为道德与自然分立,不断使思维脱离抽象的自然,有脱离道德的范畴,而向独立的主观性迈步,走向思维的能动性。虽然法律生活没有超出人们的一把经验观念,但是它却超出先前模糊的抽象道德逻辑,他开始认识经验的科学与正义。道德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律生活来实现,法律生活需要道德生活作为自身的起点。

观念的道德化是人们彻底废弃人们原有的理性启蒙点,它使人们的视野开始进入完全经验化的过程,经验的过程不断使得人们对各类经验为题都开始道德演绎,开始进入泛道德化。稳定的道德化观念是人们寻找道德的支撑点,是人们不再因为自然地伤害而过于悲痛,因为这种原有的道德观念会为它慢慢的融化这些自然地伤害,最终会使它的心灵获得终极的安宁。道德化的观念使得社会缺乏了主动地发展动力,因为道德的功能更多的在于理解人们,用经验来解决问题,就是好像总是用不同杯子装陈年佳酿,意味这个瓶中永远()是此酒。说句不敬的话,也许并非完全好酒,而是因为如此装酒成为习惯,使得不得不说好酒,也许用我们道德化的观念进行经典抽象的话,他就是习惯的东西就是好的东西。这何尝不是道德化观念的真实写照呀!也许思想就像酒,不同的时代要装不同的酒,让人们何时都能感受到它的品味在变化,让人们发现好就是在不断地产生,思想是在不断地更新,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前进!

道德化观念增加了人们的负担,也增加了人们行动的负担。人们的行动总是受到不明确东西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人们完全失去精神的独立性。人们的思维开始发生本质性的变化,那就是开始欺骗和虚伪,因为他可以用这种东西来掩饰它对道德的负担和压力。

三、走向融合的两种生活方式。

道德生活和法律生活都带给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也带给人们对自己和社会的不同认识。法律社会的权威就是社会力量,道德社会的权威则是权力。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是基于自己的善和他人的善,但是人们遵守道德是基于权力和道德负担,因为法律给人们指出了明确的去向,而道德总是给人们模糊的人文遐想。道德生活的权威就是权力,因为道德生活的逻辑是抽象和模糊的,及就是血缘和亲缘,正因为逻辑上的模糊性,就是道德失去了原有的动力,但是如果还要维持道德生活,那就需要彻底的观念道德化和权力与道德结合,给思想增加道德负担,给生活增加有权力保证的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继续维持道德生活,否则人们将会抛弃道德生活,或者颠覆道德生活。

人们对道德的颠覆只是对道德模糊化的一种挑战,人们开始意识到道德无力和脆弱,开始意识到道德社会的解体。当人们开始丑化道德的时候,人们的精神世界会进入某种癫狂状态,这种癫狂状态是由于原有的道德化观念,因为道德化观念无法控制和脱离这种道德上癫狂,所以就发生道德化观念与丑化道德的行为发生认识的冲突,使得人们进入精神失常的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情况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因为人们的道德行为不断地崩溃,但是人们道德化观念一直难以崩溃,所以人们将会不断的丑化和颠覆道德。道德生活的理性就是道德生活,但是道德癫狂时代的思想则是道德虚无和道德抽象,或者进而是丧失标准。这种道德癫狂在法律生活中很难出现,因为法律放弃了对人们抽象行为的干预,也放弃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关怀,因为它相信人们的人们的心灵需要有他们自己的信仰来安慰和实现,但是道德化观念并没有为人们塑造关于心灵深处的信仰,而仅仅是给人们抽象的负担。

法律是可以信仰的,因为它符合人们的一般人观念,但是道德是不能被信仰的,因为缺乏为人们提供积极的一般观念。信仰的支撑点是人们的精神,人们对精神的无穷尽的追求,同时这种追求又是无不丧失的,因为它是自己为自己设定的存在理由。但是道德不能实现此种功能,因为道德的逻辑起点是基于血缘和亲缘,这种逻辑起点是不永恒的,所以人们对它的理解仅仅是形式的。所以道德缺乏信仰的根基,更缺乏信仰的理由。

道德经验化和观念经验化是整个经验世界理想化状态,但是他却难以说它是最好的社会和精神状态。人们理解自认开始是从脱离自身和自然开始的,而不是从自身和自然开始的,虽然人们的生活依旧难以脱离道德生活和道德观念,但是人们的却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进阶。法律生活已经开始有经验走向归纳的经验,已经开始走向用逻辑思考经验的问题。人类社会的进阶过程也许经历了这些阶段,就是由血缘与血亲到道德化血缘与血亲的社会关系再到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而后进入法律生活。但是这个进阶的过程是艰难的,同时还可能出现各种新的道德问题,但是法律生活依旧是人们最忠诚的选择,因为人们已经感受到它的社会魅力。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5.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

[3][日]中村元。比较思想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七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白话文…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八

摘要: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开展,目的在于培养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将书本的理论知识更好地与实践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法则是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它的运用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去应用它。文章就详细地论述了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分析了它对于道德与法律教学产生的意义,并通过科学选择案例、组织学生讨论等方面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能力。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中专教育也注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长,在学科的设计和安排上也都做出了极大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加大了对道德与法律教学的重视,以便通过系统、科学的教育培养中专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使其真正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同时也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中专生的偏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由于道德与法律教学学术性加强,学生的兴趣普遍不高。而案例教学法的融入让教材与生活联系了起来,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真实的学习环境和案例情境,激发学生兴趣,也让学生通过自己的生活阅历和经验来谈论法律知识,逐渐形成法律思维,并运用这种思维和能力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典型性。教师会根据所教的内容进行挖掘、整理,制作成一个系统的教案材料,然后再利用生活中与所学内容相关的实际案例来指导学生学习、理解,比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讨论,以此来实现学生理论知识、实践、观念的相互碰撞,进而实现思维的拓展和延伸,构建丰富的知识文化体系。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包括:1.目的十分明确。案例是要与实际所讲的内容有关联的,这样学生才会从案例中掌握和运用这部分知识,并确保自己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方向的正确性。2.客观性明显。选择的案例是真实的,那么学生才能切实地将理论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运用自己所学得出结论。3.综合性较强。一般所选择的案例并不是指向单一的知识点,而是多个知识点的融合,这样内涵丰富的案例才会让学生将所学知识串联起来,也能让学生逐渐养成审时度势、权衡应变、果断决策的能力及技巧。

在这些真实或现实的问题情境中,教师们把构架良好但缺乏清晰明确解决方法的问题或者困境展现给学生,让知识变得更加直观和具体,同时它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引导学生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去思考这个案例的本质、蕴含的哲理和社会准则以及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而中专教育对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要求很高,若是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也只是会死记硬背,但并不会科学运用。将案例融入其中,就会自然地将知识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而学生通过参与案例的讨论来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一旦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游刃有余的去解决,而非纸上谈兵。

另外,案例教学法注重的是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彼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来探索内在的真谛,实现学习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双向升华。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思维活跃起来,也能形成互动和谐的教学环境来提升整体的教学质量。

(一)案例的选择。

选择适合的案例是开展案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全面的分析、深入的研究教材,收集和整理生活中真实出现的、与之相关的、能反映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提高案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那么这些贴切生活的案例能够提升学生探索案例的积极性,还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另外还需要考虑该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开放性,学生能否通过这个案例来学习知识、发散思维、举一反三。比如在《知荣辱、有道德》这一章节的学习中,教师就可以在网络上搜集一些发生在职场中的有违社会公德的真实案例,包括偷窃、出卖本单位机密;剽窃他人的设计成果、研究成果当成自己的,这些案例不仅是违背了社会道德方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收集一些学校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制作成多媒体视频课件,让学生观看,然后将从“焦点访谈”节目中有关“道德观、荣辱观”实际案例结合起来,通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判断来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以此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二)案例的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在课前设置一些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进入到自主学习中,先让学生自己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找到答案或者提出自己的论断。对于学生间存在的差异看法,教师也要给予尊重;对于学生的错误意见,教师要给予纠正和引导,让课堂活动始终保持有序性。

结语。

案例教學法使学生置身于充满问题的真实世界情境中,并且激励他们运用课程知识来分析问题和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要认识到该教学法对学生、对教学产生的积极影响,并通过合理的选择和运用案例来实现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史丽荣.案例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6(08).

[2]韦可忠.探究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8(49).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九

论文摘要: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并且就此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能够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随着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随之出现;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个人利益之间发生了碰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分析高等学校和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学生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有关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学说。

1.关于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

代表理论有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和宪法论。

(1)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特别权力关系说最初来源于德意志中古时期领主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后来德国学者发展了此理论。特别权力关系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紧密的关系,这种学说运用于高等学校的教育领域,其实质是:高等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出现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能,向学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务并进行教育管理,而学生对此种管理则负有服从和容忍的义务。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就叫做特别权力关系,它在本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体现了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对教育实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强调学生对所在学校也就是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关系。自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逐步形成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学校管理中逐渐主张强调对于学生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限制国家对于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因此这一学说逐渐受到德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学者的批判。

(2)宪法论。依据宪法论,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政府机构的一类,那么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应当适用宪法规定的给予公民的基本权益关系,学生作为公民,他们的基本权益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论的实质是:高等学校在处理和处分学生时,应当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如果要剥夺这些基本权利,则必须履行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一旦未经过法定的正当程序,那些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学生就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与保护。比如在美国,《美国联邦宪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的侵害,这些特定的程序当然也适用于州立大学和学院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关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

(1)契约关系学说。按照前述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脱离法制的乐园。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契约关系学说应运而生。此理论认为,高等教育关系应当完全脱离强制的权力作用和影响,应当完全摆脱行政法律关系而成为民法上平等的契约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双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缔结教育合同。“教师(代表学校)与学生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同关系”,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契约(合同),双方通过契约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自治关系学说。欧洲大学自中世纪开始就有自治的传统,高校几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导。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的地位类似于行业协会,是一个知识共同体,其内部纠纷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决。自治关系学说认为:高校的师生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知识共同体,更是在观念、职业、社会地位和信誉等各方面综合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大学生们动辄就把母校起诉到法院,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一种伤害。学生与其学校之间的纠纷应当“笔墨官司笔墨打”,也就是在大学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不应当轻易诉诸法院。世俗权力对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容纳,也是对大学理想的一种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传统的特别权力学说,其他学说都是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修正所产生的,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权力色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

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基本确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从而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脱节,立法上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从现实情况看,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对于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的影响很深,学校与学生二者的关系比较符合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对于学生偏重于管理和约束,而对于其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面相对则比较薄弱。虽然如此,这一学说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现实。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与团体自治法的交织,因而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来讲,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一而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虽然很多,但是事实上可以区分为国家干预和不干预两个大的方面。相应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认定:国家干预的领域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这个领域内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在国家不予干预的领域,则为高校自治和契约自由留下了空间。

具体来讲,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如下三类。

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涉及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将来的生存和工作这样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事项,如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应该由法律进行解释和规定。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于其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等方面事项的管理权力应当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行使,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从事这些事项的管理活动。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种纵向关系,强调管理与服从的关系。高等学校属于行政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上述事项的活动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管理活动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如《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为获得博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状告母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个司法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高等学校从事学籍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性质。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对学校管理权力的严格控制,并以此作为鲜明的特色。

高等学校对其某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这既反映了大学古老的传统和理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地赋予高等学校对某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能够有效提升高等学校的活力与竞争力。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对于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11条和第四章也有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在一些对于学生的基本权益影响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许高等学校进行自行管理。这些权力与学生有密切的联系,也是高等学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现。当然,我国高校管理过程中的这些自主管理的权力与传统的大学自治还有一定的距离。传统的大学自治意味着大学是一个保障它的教师和学生免受世俗权力迫害的自治性质的团体,而且它首先是一个学生的而非教师的法律上的社团。而我国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则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权力,其基本缺陷是作为学生而言,他们的'基本利益可能会得不到适当方式的表达,这也是近年来频繁出现高校学生对母校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学费在学生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扩大了家庭在学生教育成本中分担的份额,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公立大学民营化等办学模式的涌现,表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已经逐步建立起平等、双向、自愿的教育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在本质上应该属于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现是:作为合同其中一方的学生自费上学,自己花钱投资于教育,购买教育服务,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学校和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学校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为这种教育合同关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和第81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合理界定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

合理定位我国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科学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个问题,既应体现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应以我国目前实际作为基础;既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又要照顾到我国高等教育长远的发展问题,做到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以改变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定位。

1.正确区别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合理定位不同种类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厘清了复杂的校生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关系两种关系之间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确实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校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并不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应当是直接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行使以及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相联系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而对后者在性质上的认定应当构成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认定。

教育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从其本质上来讲应当属于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学校对于学生来讲具有较高的、居于主导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权,而应属于一种特别的行政管理权。笔者认为,教育管理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学校在实施这种教育管理行为时,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权力那样完全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把学校所从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些校生纠纷不应当诉诸法律,而应当通过学校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就认为,学校在对于学生自身的物品进行搜查时,“只是合理的怀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围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为相对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这种管理行为就是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没有破坏学生对隐私的合理预期”。此外,在美国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学校内部范围内也是不适用的,这些规定使学校对于学生的具体管理行为可以更具有弹性。

当然,考虑到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注意防止因为采取教育管理活动不当而给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学校在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应做到公开、公正、合法,避免不当行为特别是不合理搜查、侮辱、体罚等行为,还应给予学生知情、异议和申诉的权利。这样,把教育管理活动关系定性为行政管理关系不但不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当校生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学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而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原则、证据规则等与民事诉讼相比,能为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在名称上仍应称其为教育管理关系更为适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清晰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从立法的层面上合理定位这一关系是切实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实现高等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推动教育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国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急需明确界定和完善运作规范,立法相对于司法实践的滞后情况还需要随着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参考文献:

[1]郭玉松,张爱芳.大学生权益意识与高校学生工作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2).

[2]蔡国春.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2,(5).

[3]刘同君,夏民.法学审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之误[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2).

[4]程雁雷.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教育立法[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十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老子所著《道德经》里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生成了万物,德养育了万物,所以,万物没有不尊敬道而重视德的,道德之所以被受到尊敬和重视,是因为它不加干涉而顺其自然。万物由道生由德养,道和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道德”体系。引申到今天成为了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如果人们的行为合乎道的大德,那么人类就能繁衍生息,否则就会自我毁灭。重庆公交案这一事例也告诉我们,违背了道德原则,本来能避免的事情也终酿成了大祸,这种后果也会让人难以承担。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可见道德的重要性,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它们思想文化的最高境界。

法律是在我们生活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一方面,它庄严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它也靠广大人民制定、执行、监督并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形成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人们触犯法律的几率。法律也是对道德约束力的一种补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为约束体系。在这个社会竞争激烈的时代,焦躁、不安充斥着整个社会,而一些善良之举却被诬陷的个例报道也似乎更让人们学会了冷漠、躲避,更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倒地老人再也无人敢扶,陌生人需要帮助以为是骗局,可是,有些事情,不是我们躲避就不会影响到我们自身的利益,就像公交车惨案一样,一些无辜的乘客由于自己的淡然与冷漠,也付出了失去生命的惨痛的代价。还有我们的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也许换一种语气或方式就能解决了问题,却要通过互殴来处理问题,即触犯了法律也牵连了无辜,并赔上了性命。如果人人都懂得用道德的标准、用法律的条款去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生活中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那我们所生存的环境一定会大大改变,整个社会的氛围也会大大改善。我们本是文明之邦,几千年的文化积累与沉淀,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弟子规》、《三字经》……,我们耳熟能详,如今这些祖先遗留的宝贵财富渐渐被遗忘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向所有的国人大声呼吁,让道德回归,让文明落根,让人人各司其职,身居要职者想的是如何为百姓谋福利,而不是想着自己如何升职敛财;为人师表者想的是如何传道授业解惑,而不是想着如何开补课班收费赚钱;白衣天使也只想着如何救死扶伤,提高医术,为患者解痛,而不是想着收红包;生产研发者想的是如何开发出安全优质高效的食品,而不是添加什么激素、色素之类危害健康的产品,学生尊师敬长,家庭上慈下孝……,整个社会一派祥和安宁,其乐融融的景象,让我们习**倡导的更加美好的中国梦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李巍.行为、语言及其正当性——先秦诸子“类”思想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

[2]王博.论《劝学篇》在《荀子》及儒家中的意义[j].哲学研究,2008(05).

[3]李晨阳.荀子哲学中“善”之起源一解[j].中国哲学史,2007(04).

[4]老子.道德经[m].

[5](意)但丁.但丁诗集[m].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十一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社区的道德法律体系。道德是一种行为准则的规范,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的约束。在我与道德和法律打交道的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维系社会的和谐和公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我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心得体会。

首先,道德与法律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道德准则源于人类的内心良知以及社会公认的规范,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石。然而,道德标准的制定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其有效性和落实性。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和明确的规则,可以对那些违背社会共识的道德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法律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根据一定价值取向制定出来的,可以给予人们一种有形的措施,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权益。例如,在道德上人们明白"不偷盗"的道理,而法律对“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刑法来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

其次,道德与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道德是人们自觉遵循的准则,其根据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良知来决定行为的对错。而法律则是社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由于道德与法律来自不同的源头,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情况。尤其是当法律规定与个人的道德观念相冲突时,个人往往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两难选择。例如,在战争时期,一些国家可能会颁布不符合人道主义的法律,对战争中的伤亡和破坏加以合理化。这时,道德标准被法律所取代,人们必须在这种困难的环境下,重新审视和思考自己的立场。

第三,道德与法律发展的螺旋上升。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进步,道德的观念也会不断发展和更新。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之间存在差距。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标准也不断与道德观念接轨,迎合社会的发展需求。例如,过去对妇女和少数群体的歧视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并逐渐大为改观。这表明道德和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和纠正,共同推动社会朝着更公正和平等的方向发展。

第四,道德与法律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道德行为需要外部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转化和实施,而法律则需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来保证其价值和权威。它们共同发挥着为社会创造秩序、促进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功能。例如,人们遵守交通法规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这既是一种道德行为也是对法律的遵守,同时也为我们个人的自由和权益提供了保护。

最后,我们应该用正确的态度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虽然有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它们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这两者的存在和作用,而应该寻求它们的平衡与统一。对个人而言,我们除了遵守法律的规定,还应该有明辨是非和遵循良知的道德意识;对社会来说,法律的完善和不断更新也需要道德的引导和监督。只有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持和平衡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的目标。

总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复杂而又密切的。它们不仅相互促进和支持,共同维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且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影响和纠正。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觉和深入思考,也需要社会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引导下,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十二

时至今日,社会转型的发展语境已经成为我们讨论一切中国现象,包括道德修养现象无法摆脱的时代背景。按照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关于人类文明进步的理论,我们可以将社会转型理解为是一种需要接受“灵魂的分裂”的挑战及对挑战的回应过程。中国传统道德修养遭遇社会转型的挑战已成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经验事实。以社会存在方式及其变迁的历史眼光鸟瞰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传统道德修养遭遇“灵魂的分裂”情景中所直接承负的诸多挑战,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佐证。

首先,依附性的“臣民人格”遭遇个性张扬的挑战。在与传统伦理文化和人格范型相适应的中国传统道德修养中,民众个性在整个社会格局或者说漫长的封建社会演变中是个隐形而不彰显的存在体。产生并服务于封建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同质性社会结构的中国传统道德修养文化,无论是其原生形态,还是秦汉以后的流变形态,本质上只是一种奉行人身依附关系的、塑造模具式系列道德人格的宗法等级道德修养,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传统社会虽有本质差异,但在道德修养方法和途径策略上已然还是以一种国家伦理的“独特权威”继续强化着经过改良过的种.种新型依附关系。由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所推动的中国现代化所带来的,以个性张扬和人的解放为特征的异质性转型社会,打破了同质性社会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之间的可通约性格局,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不可通约性的文化特征。换句话说,传统的依附性道德修养范型或系统对现代人的约束力日渐式微或近乎塌陷。异质性社会由于削弱甚至消解了外在于具体道德主体的唯一性、权威性规定,使道德主体得以赢得独立性人格以及自由价值的认知与判断空间,从而打开了传统道德修养被禁锢的封闭之门。

其次,内向性的“尽心知性”遭遇公共领域的挑战。作为传统道德修养根基的儒家伦理之目的在于追求个体之德的圆满,所谓“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荀子·劝学》)的“慎独”境界。与传统社会私人领域独大的状况不同,现代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自由与文化多元不仅造成了德沃金所说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显界分,而且促成了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张。广阔的“公共空间”使现代人在自由与个性得以充分彰显的同时,发生着与私人领域之外的人、物、事之间更为密切的公共关系。然而如何与陌生环境共生、与不同人群共存、与时间流动共进?传统的以纯粹追求自我人格的心性觉解,或者片面局囿于对熟人领域的道义承诺为宗旨的“尽心知性”内向性道德修养体系已力所不及。人们生活世界所显示出的公共取向和公共意义,极大地拓展了人们对道德修养的认识论视域:在公共生活日益扩张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独具的个性、卓越的私人美德,而且更加迫切地需要基于现代公共生活要求,符合个体社会身份与公共角色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公共美德。诸如:基于政治参与所需要的正义感,基于人际交往所需要的平等、诚信、宽容、明礼守法,基于公民身份所应当具备的爱国主义、法制意识等等。显然,这种认识论的转向再一次撼动了囿于狭小私人领域的“尽心知性”的内向性道德修养的根基,从传统相对封闭的私人领域走向开放广阔的公共领域已成当代中国社会道德修养的选择路径。

最后,“成圣成贤”的精英道德遭遇公民道德的挑战。既推崇“天人合一”道德人格形上境界,又诉诸日常生活礼仪纲常,具有相对成熟和完备规范架设的,发端于传统同质性社会的中国道德修养体系,对于完善和拓展少数社会精英分子个体精神家园无疑有其一定的道德修养价值。但是,这种以“成圣成贤”为个体境界的精英道德修养,既放逐或远离了仅以谋求有尊严地活着的广大民众道德主体的普适性资格,更遭遇经济成分多元、社会职业多样、地位差距拉大、价值取向多元的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中所成长起来的公民道德的挑战。公民道德对“成圣成贤”精英道德的挑战既表现为对传统道德修养体系的怀疑、动摇,更积聚着一种建构合乎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生活方式道德修养体系的深刻的社会力量。

中国社会是否已经进入了公民社会,这是一个需要采用制度性和组织性若干指标评价的实证的社会学话语,然而处于转型中的当代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公民社会,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愿望或猜想,而是一个确定无疑的社会发展的经验事实。30年改革开放在社会领域引发的根本变革,就在于其成就了中国社会由单位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深刻转型。尽管公民社会在全球范围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错落不齐,但它作为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不同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状态的异质化、公共化结构的社会形态,总是一个需要以民主、商谈、参与为其文化特质的社会。“一个公民社会就意味着这里存在着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众多充满着活力的民间团体,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宽容、善于对话、善于妥协、积极参与之精神与素质的普通公民。”公民社会的上述文化特质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而且也渗透于道德领域,进而催生社会道德的文化转型。这种文化转型在道德修养领域将发生什么样的历史性变迁?它的独特之处在哪里?公正地说,对这个相当独特的道德文化,不仅从文明的层次上反思还很少,就是对其内部的相当精密微妙之处的解析也极为鲜见。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代中国道德修养及其转型,对伦理学的发展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道德修养及其转型的特点、运作逻辑及其转型的研究应当成为当代中国伦理学发展的新的灵感来源和动力源泉。在这里,我们无意诟病传统的“心性求索式”的道德修养体系,相反,我们依然认为,“心性求索”是道德修养的重要形态,因为,道德修养作为个体化的道德实践活动,产生于个人自我确证、自我肯定和自我发展的需要。但是,以什么样的方式、途径及其过程进行个体精神世界的道德修养则是社会的、历史的;当“心性求索”作为一种主体道德修养形态的合理性、合法性所依存的微观生存环境和宏观社会形态不再依旧,就需要对其进行适时的修正、完善,从而使道德修养体系得以形成与发展了的社会形态和人们的具体生存环境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修养形态。笔者以为,“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养体系是与以“民主、商谈、参与”为文化特质的公民社会相适应的当代道德修养体系的可能选择。目的伦理学认为,道德修养不只是遵循规范,而是一种可能的生活方式。规范是为了生存,修养则为了生活,道德修养当以人为目的,指向人的幸福的生活方式。

所谓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养,指的是一种奠基于生活的、以生活意义为价值诉求并主要通过日常生活交往中的经验教化、习俗规范、制度创新来影响人的道德认同、陶冶人的道德情感、磨砺人的道德意志,进而达致某种道德境界的道德修养形态。主张以生活濡化作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语境中的道德修养形态的学理依据有二:一是生活的道德性;一是道德修养的“生活”性。生活的道德性,是指生活不仅为了活着,而且更需要有意义、有尊严地活着。人的生活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意义、生成意义、实现意义的过程。意义问题就是生活的道德性问题。人不仅拥有感性生活,而且拥有意义生活。这种意义生活既产生于感性生活又为感性生活提供价值目的和意义参照,从而真正实现人有德性的幸福生活。生活的内在法则是生成的、开放的、超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活不仅是实然的,更是应然的;不仅是惯常的、不证自明的,更是可供选择的,创新的与超越的。生活濡化式道德修养的生命力就在于其秉承了生活的这种超越性与创新性,为每个个体的道德修养不断注入新的价值与不竭动力。道德既构成生活意义的解释系统,使人对生活意义有更合理、更深刻的理解;又构成生活意义的目的系统,使人的生活得到更为合理、更为完善的展开与提升。道德修养的“生活”性,是指道德修养作为一种道德实践的活动方式总是表现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或者表现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道德修养赋予人的生活方式以意义,道德修养的价值植根于“美好生活”或“人生幸福”。换句话说,一种道德修养,如果忘掉了人的生活、遗弃了人的生活,它就不再是人的道德修养;而人总是以自己的尺度来衡量、估价和选择适合于人自身生活的道德修养方法和途径。道德修养作为人的生活方式,具有为我性、求善性和内在超越性。据上所析,较之于“心性求索式”的道德修养形态,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养,在本质上是一种更合乎当代中国公民社会语境中公民道德成长特性及其发展规律的生成性道德修养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将公民历经生活检验的合理的价值与信念纳入道德修养体系,以加快完成人的精神世界和行为能力,即:知与行的同构过程,从而实现某种理想的道德修养境界。换句话说,在生活濡化的道德修养视域中,道德修养主体不再只是一个静观的凝视者而必须是一个行动的实践者。诚如胡塞尔所言:“当我们面对面谈话,互相握手致意,有爱和恨,在思考和活动中,在辩论中互相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就经常处在那种人格主义的态度中。”以生活濡化为路径的开放式的道德修养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生活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道德修养场域。

以生活濡化为向度建构的道德修养体系的哲学基础是道德自由。所谓道德自由是指人们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判断的能力。没有一种初始的道德自由,人类的任何道德修养都将成为不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宁愿赞同“自由建构一切”的哲学理念。以道德自由为哲学基础的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养的实践价值集中表现为:道德修养主体不再迫于外在的某种权威规定,而是根据人之为人的生活的道德需要自主选择道德原则、践履道德行为以实现人的道德权利,维护人的道德尊严,模塑体现丰富人性内涵的独立的道德人格。

较之于同质性社会形态中的“心性求索式”的道德修养体系而言,充分彰显“民主、商谈、参与”的公民社会特质的生活濡化式的道德修养体系呈现出自主性、公共性、公民性三大文化特质。自主性特质,源于以“民主、商谈、参与”为文化特征的公民社会,使每个公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更宽的社会交往空间和更理性的道德权利选择。按照科学的理性去践履自我道德修养的方法、实现自我修养的道德境界,是公民社会道德修养自主性的核心内容。公共性作为生活濡化式道德修养的文化特征,源自孕育于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张。修炼公民个体的公共精神构成道德修养从“内圣修己”的“私域”向“外王安人”的“公域”与“私域”整合转型的核心价值。生活濡化式道德修养的公共性既蕴含着个体对他人的存在以及与他人关系的恰当理解,更表现在于人们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普遍追求,参与公共事务,致力于改善公共生活、建构公共秩序,从而构建一种合乎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生活方式语境的道德修养体系。公民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道德修养能力、责任及其习性的可能性则构成生活濡化式道德修养公民性文化特质的主要意蕴。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优秀13篇)篇十三

知识要求: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理解要求: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运用:

对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能力要求:培养学生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打下基础。

情感、态度、价值观要求: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

教学建议。

通过这一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懂得进行法制教育不能离开道德教育而孤立地进行,认识到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自觉地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理解这一重点应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要掌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相同点。其表现在: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支持和保证法律的实施,如对违法行为的抑制和谴责、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赞扬和鼓励等。

二、教法建议:

本目的第一段着重从三层涵义上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该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这三层意思,教师都应举出具体实例加以说明。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最明显莫过于如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社会道德所谴责的;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都是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法律都将其明确规定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最后一层,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的要求,这里可引述该目第一段的例子。

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不同点,教学时可采用列表的方式,用投影打出,或在黑板上板书,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先请同学们看两张图片,想一想图片各说明了什么观点?

(设计此题的目的:复习旧知识,为新教学内容做铺垫。)。

图片一说明,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图片二说明,人们遵守法律,要以道德作为思想基础。

[导入新课]。

(发每一个学生一份《××市市民文明公约》,请同学读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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