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雁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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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职业病鉴定。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工作报告《职业病鉴定》。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二

本人王大宝,系贵局办理的涉嫌走私xxx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小宝的胞兄。

20xx年12月9日上午,本人应王小宝本人的委托为其聘请的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赵海根律师在贵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某区看守所会见了王小宝。

据赵海根律师介绍,王小宝在整个约30分钟的会见过程中,一直情绪非常激动,一再说:“你们枪毙我算了!”、“我受不了的折磨!”、“你们直接把我送进xxx去算了!”等等,律师向其介绍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等,表示无法记住大概内容,律师提问的以往服用的药品何处等问题,也表示不知道。整个会见过程中,王小宝无法与律师交流的状态,且一再表示心脏受不了,一直出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肢体扭曲等动作。在律师会见结束后,侦查人员要求提审王小宝时,看守人员也告诉贵局工作人员,王小宝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适合提审。

王小宝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且一直在服药治疗,在上海和某市的医院均留有诊疗记录(见附件),其本人也患有心脏疾病,对此,本人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也已作了说明。上述情况,本人要求贵局及早依法,以王小宝刑事责任能力,及早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早稳定其精神状态,地贵局查明案情。

本人让王小宝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王大宝20xx年12月12日。

申请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唐山市丰润区x镇x村。

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精神病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人郑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6月10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逮捕,现押于丰润区看守所。20xx年8月25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依法向丰润区法院提起公诉。

1988年,经人介绍,郑某在辽宁喀左县与邻村周某结婚,婚后一年生育女儿周a。年秋季,周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不但不知道过日子,还动辄对郑某拳脚相加,有一次还差点将年仅一岁的女儿周a掐死。因无法忍受生活和精神的巨大,郑某几次自杀,有一次吞下了30片安乃近药片,后被人送至医院抢救了。周某的精神病最后发展到将家里仅三间平房一把火烧毁。万般无奈之下,郑某与周某离了婚。

在女儿周a六岁时,经人介绍,申请人与郑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女儿周a也改名为于a。很不幸的是,于a在十八岁那年,高中刚上了半年,就患上了抑郁症,无法学业,休学在家。在家休学期间,于a对郑某非打即骂,郑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每天只能服用安眠药入睡。

迫于生计,申请人与郑某凑钱在丰润区宝泰钢厂对面盖了两间小房,做小吃生意,此时郑某的精神不太,逢人就说和女儿都有神仙附体。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申请人与郑某经常被杨某夫妇及其女儿、女婿欺负。20xx年11月16日,杨某之女于b、于c,女婿刘a、刘b殴打郑某。20xx年7月6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依法(20xx)丰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判决于b、于c、刘a、刘b等人赔偿郑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元。上述四人至今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况下,郑某的抑郁症越来越严重。20xx年5月26日,在杨某及其两个女儿辱骂并殴打她时,她将杨某扎伤。

郑某的母亲刘某也曾有过精神病史,年代久远,无从寻找病历。

申请人,郑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病,事实有郑a、郑b、郑c、刘c、刘d、尚某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帮助法院依法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判决,特依据《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精神病司法鉴定。

唐山市丰润区法院。

申请人:于某。

20xx年9月29日。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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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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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  鉴 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 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四

xx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xx市xx区xx路xx号。

请求xx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对xx市第二医院做出的xx二院职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进行鉴定。

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收到xx二院职诊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对其诊断结论(即叁期尘肺)有异议,现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法提出本鉴定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理由:

1、申请人焊接车间生产环境监测合格,防护用品依规定发放并使用,不足以导致尘肺病。

xx市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xx年xx月xx日对申请人焊接车间(疑似病例xx所在车间)进行采样检测,做出鄞职评xx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报告书》检测结论,即“焊接车间铝尘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相关项目要求”。根据该检测结果可以判断,申请人焊接车间的生产环境不足以导致尘肺病,也即申请人焊接车间的生产环境与xx尘肺病(疑似)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此同时,申请人公司一直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包括防尘口罩),这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接尘岗位人员的健康保护。另外,与疑似病例xx在同一车间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同岗位的)经体检均无尘肺病,以上均说明申请人焊接车间的生产环境不会导致尘肺病。

2、体检中的各x线摄片、ct片影像不排除因xx肺炎病史所致。

根据xx本人的反映,其肺炎病史已系多年,根据常识可知有肺炎病史的人员,其x线摄片、ct片影像均有可能与尘肺病医学片影像恰似,甚至雷同(在前阶段医疗过程中,相关医生也曾对此怀有疑义),因此申请人希望通过鉴定,得到更加确凿的真实诊断结果。

3、xx本人实际身体状况与叁期尘肺应反映身体状况客观不符。

申请人根据查询及向医生了解情况知道,叁期尘肺症状应是较为明显的,对劳动能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xx本人现仍在申请人处工作(岗位已调整),且工作中体力、精神等方面均与其他劳动者无明显差异,同时就申请人观察,其反馈的整体身体情况与叁期尘肺症状不甚相符,因此申请人亦本着对当事人xx负责的态度,希望通过鉴定,对其病症、病情等再有进一步的核实,以保障其能够在今后的治疗中对症下药,相信这也关系到xx本人对未来工作生活的安排。

(二)基本情况说明:

1、xx在申请人处上班(有间断)时间共计2年零5个月左右,应该说工作时间是不长的,加之申请人焊接车间工作环境监测合格(不足以导致尘肺),申请人认为不排除xx在来申请人处上班前已患有尘肺病。

2、由于申请人公司为员工检查身体是定期的,而xx自进入公司工作以来上班状态一直是经常请假(中途也曾离职一段时间),因此其一直没有机会参加体检。申请人认为,假设xx叁期尘肺诊断结果无误,那么其本人对自己的身体异样应早有察觉,这也是申请人对叁期尘肺诊断结果存有疑义的原因之一,从该角度讲,申请人和xx本人都希望通过此次鉴定进一步核实诊断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着对企业和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依法向贵办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人:xx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五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文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二)报告职业病;。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诊断。

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鉴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

通知书。

;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三)人员、

岗位职责。

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0日起施行。20xx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4号令,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条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的鉴定。

展开百分网简介

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百分网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百分网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百分网第三章诊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病的鉴定》。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百分网第四章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七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健康问题,再者工龄满33年,符合退休条件,现提出退本人因健康问题,符合退休条件,休申请。休申请。本人是乌什县第一中学教师,,本人是乌什县第一中学教师,,男,维吾尔族,1956年9月维吾尔族,出生,大专学历,中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出生,大专学历,中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1971年4月至1976年月下乡接受在教育;8月下乡接受在教育;1976年8月至1979年6月就读于喀什师范学院体育专业;1979年6月参加工作,一直至今,现任副校长,工龄院体育专业;月参加工作,一直至今,现任副校长,33年。

三十多年来,我一直在乌什县第一中学任教,在三十多年的从教三十多年来,我一直在乌什县第一中学任教,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教师、己,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己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三十多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了教师的职业病”,三十多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了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左听力几乎丧失,再加上身患风湿性关节炎,两眼视力下降,左听力几乎丧失,再加上身患风湿性关节炎,两腿静脉曲张,两腿无力等疾病;20xx年经县人民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脉曲张,两腿无力等疾病;年经县人民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多次住院仍未好转,且此病传染性极强,不易做剧烈运动,多次住院仍未好转,且此病传染性极强,不易做剧烈运动,医生建议在家静养,不宜再参与体育教学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在家静养,不宜再参与体育教学工作。鉴于以上情况,诚盼各位领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给予批准我的退休申请为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给予批准我的退休申请为盼!

此致敬礼

x年xx月xx日。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九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6岁的邓昆鹏没有想到,第一次出远门打工,却梦断深圳。现在的他经常戴着一顶鸭舌帽。因为化疗,他曾经浓密的头发已经没了。

26岁的邓昆鹏没有想到,第一次出远门打工,却梦断深圳。现在的他经常戴着一顶鸭舌帽。因为化疗,他曾经浓密的头发已经没了。

一年来,为申请职业病鉴定,他辗转于医院、职业病诊断部门、工厂,最终落脚在城中村的出租屋里。由于工厂提出异议,最终鉴定结果需要两个月后才能出来。邓昆鹏还在苦苦等待,但连他自己都说不清等待着的究竟是什么,一个医学的奇迹?还是一个体面的葬礼。

深圳卫生监督所向南方都市报独家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共有工厂2.24万家,而涉及职业病致病因素的工厂有1.103万家,直接接触这些致病因素的工人有30万,约占到工人总数的10%,2010年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深圳的职业病病例共有97例,比去年69例略有增加。而这个数字也许还是冰山一角,专家表示,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实际发生的职业病人数远远大于报告数。

去年,深圳市百名湖南张家界籍劳务工在深圳申请矽肺职业病鉴定无门的新闻喧嚣一时。但在这座并不以开矿和开采业安身立命的城市里,悄悄蔓延着的却是有机溶剂的慢性中毒,仅在今年就发现有机溶剂中毒60例,占到统计数据的70%以上,重金属中毒亦有抬头趋势。比起矽肺来,它们一样隐蔽,也不同程度在危害工人的健康。

深圳市人大代表常巨平透露,深圳市工业企业使用的进口或国产有机溶剂,几乎都缺乏详尽的中文说明书,致使职业危害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在成分和毒性不明的情况下使用化学品,高毒的溶剂常被当作低毒或无毒来使用,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来深圳后,26岁的邓昆鹏一直在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一条生产线上当工人。邓昆鹏所在的生产线主要是制造3g天线罩的材料,需要切割等操作。工作起来,伴随着机器轰鸣,玻璃纤维像雾一样弥漫在车间里,不出半天头发就被染成银白色。生产过程中使用含苯的黏合剂,挥发时会有刺鼻气味。呛人的化学气味让人嗓子发痛。工厂最忙的时候,邓昆鹏和工友们每天要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12个小时。

如今,邓昆鹏挣扎在龙华的一间小出租屋里,打工挣下的一点积蓄全花在治疗上,还欠了不少钱。白血病前期治疗需要30万,如果是职业病,工厂需要负担医疗费用,做职业病鉴定成了邓昆鹏的救命稻草。

今年2月份,邓昆鹏向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华达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苯乙烯、噪声、粉尘、二甲苯等。邓昆鹏所在的拉挤车间,没有抽风机和排气扇等卫生防护设施,防护口罩、半面罩、手套等均未提供。但检测结果是:工厂空气不含苯。

由于苯中毒可引发白血病,“空气不含苯”的鉴定报告等于宣判邓昆鹏并非职业玻邓昆鹏说,这种约定时间地点的抽检,给了工厂大扫除的时间。市职业病防治院有关人士介绍,为了核实材料真实性,需要到用人单位进行抽样检查。“一般要先知会用人单位,以免遇到单位不办公的情况。”

因此,今年8月份,邓昆鹏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检测。9月7日,鉴定结果出来,报告上明确写着“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这次,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该厂15个原料样品送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测,结果显示7个样品含有苯。

然而,就在公示的`第15天,华达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向省卫生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南都记者就此事采访华达公司副经理黄贻洪时,其透露,一旦最终鉴定结果出来,华达将会按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

根据程序,最终鉴定结果需要两个月后才能出来。邓昆鹏还在苦苦等待,如果最终鉴定显示并非职业病,他将无法继续提出异议。

小小鸟公益组织的义工刘超说,很多职业病病人发现异样的时候就已经病入膏肓,往往还等不到结果,人就已经没了。相比邓昆鹏,30岁的胡旭荣随时都要做好死亡的准备。

11月21日,南都记者在宝安人民医院病房里见到了胡旭荣,这个多次接到病危通知书的30岁女人,被维权公益组织和患病工友称为“职业病维权斗士”,持续五年的抗争,多次上访、上诉,法条在她已烂熟于心。甚至,她还建立了专门的职业病维权网站,但她始终难为自己拿到职业病鉴定报告。

2005年12月9日,她进入深圳沙井一家名为飞蝗电子制品厂的企业打工,第一个洗板的岗位她工作了九天,用含有天拿水的元件清洁水清洗脏的线路板。2007年9月26号上午,她发病被送往宝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初步怀疑是白血病,之后病情加重,胡旭荣只能在2008年3月向厂里辞职。求医时,医生不断询问她的工作环境,得知车间可能含有苯的时候,医生建议她去做职业病鉴定。

2008年10月,胡旭荣回到深圳,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递交申请职业病诊断要求。2009年5月22日,胡旭荣收到职业病鉴定书,不能诊断为职业病苯中毒。2009年11月,胡旭荣将深圳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布厂方所提交的职业病史、车间空气环境检测报告等。

三个月后公布结果,胡旭荣惊讶地发现,被深圳职防院当做推翻胡旭荣是职业病的主要证据,是厂方提交的一份2008年10份的车间空气采样检测报告,“当时我已经离开了工厂,这份鉴定给人的感觉是荒唐。”她决定据此继续上诉,直到生命终止。

统筹:南都记者 文婷

采写:南都记者 吴怿 陈显玲 朱菂 文婷 林燕德 王日晶

摄影:南都记者 乔彦杰 南都制图:李勇

很多工人辗转于若干家工厂,病症日积月累,职业病鉴定就演绎成一场企业之间的赌局

除了受害者,在职业病这根绳子上牵着的蚂蚱还有卫生部门、企业以及为数不少的ngo志愿者。深圳职业病防治医院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透露,职业病完全是可以预防控制,病因是企业没有落实。但应该打板子的除了无良企业,应该写检讨的似乎还有监管制度。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是刚性的,但“这种沿着政府体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的职业病监管体系,实际上是内嵌于自上而下授权的政府体系中的,其运作的驱动力量是高层级政府的政令。到了执行环节往往大打折扣,甚至消失于无形中”。而这种折扣,源于对经济指标的投鼠忌器,源于部门管理的错综复杂,源于企业对法律的规避,更源于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良法也举步维艰。

很多工人辗转于若干家工厂,他的病症已经是日积月累,但最终病发时所在的工厂可能会沦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行业普遍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职业病鉴定就演绎成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轮盘赌。

11月22日、23日,连续两天,戴厚金、周升成等四人一直守在位于龙岗区大鹏街道同富工业区的雄韬电源公司门口。在经历过血铅中毒之后,他们已无法重返有致病因素的工作岗位,希望与公司协商,获得身体损失赔偿。但公司却只肯赔付一个月的工资。

龙岗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的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之一,从2003年起,就占据了中国铅酸电池出口企业第一的位置,两个多月前,媒体爆出的工人集体涉铅事件,将其推上风口浪尖。

公司每年的体检,都显示工人血铅含量无问题。2008年、2009年,公司却不愿公布体检报告。2010年7月,工人们自己掏钱,来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做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报告显示,三十多名工人血液、尿液里的铅含量都超过了国家铅中毒的标准,工人们找到了雄韬公司,要求企业对此负责,15名工人被安排在了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排铅治疗,包括戴厚金在内的另外18名工人被安排到了湖北荆州。

到10月12日,医院诊断其血铅含量正常。戴厚金等出院回到深圳。公司给了一个月的时间休养。随着一个月的假期到期,部分工友申请了延长。戴厚金等也曾提供大棚医院的证明,试图延长假期。公司表示,要去湖北职防院开证明。“我一个打工的,不可能花几百块去开证明。”

他最终决定不做了,“现在身体都这样了,得补偿点费用吧!”

根据目前的法律,工厂支付医药费到工人血液指标正常即不算违法。目前的指标是正常了,但有后遗症怎么办?于是,他想一次性拿到补偿,离开这个伤心地。但雄韬公司一位顾姓负责人表示,从工人血铅中毒至今,公司没有回避,提供了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和工资。并且在最大程度地改善生产环境,已是仁至义荆对于工人要求赔付2.5万元的要求,该负责人认为,可以理解,但要在合法的情况下解决。“本身,工人自行离职是不需额外支付的,公司已经在讲人情。”

对于雄韬公司而言,每年给工人定期做的体验,对于职业病防治来说,已算少数。

深圳职业病医院透露,行业内有个说法叫做“职业禁忌症”,比如,患中耳炎的不适宜在噪音环境中工作,肝脏不好,不能接触化学品。如果在就业前的职业性体检中检查出来,就不会发生职业玻但每年来深圳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性入职体检的人只有五六万人,仅相当于300万基数中的一滴水。

深圳卫生监督所黄所长形容说,职业病的防治是一盘棋,“我们面对的并不是深圳30万直接接触职业病的病人,而是深圳300万劳务工,他们缺乏防护意识,更可怕的是他们还在不断流动”。而深圳市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只有区区104名,其中还包括在街道监督所身兼数职的人,仅仅盐田区监督所就挂了四块牌子,以这样的比例来计算,压力可见一斑。

从12月开始,深圳各大人才市场会看到一本绿色的就业职业病防治温馨提示,上面详细列明拥有资质的职业病体检机构,细化到各街道办亦有设置。即使明文公布,但深圳会有多少企业乖乖执行,黄所长表示不太乐观。除了入职体检,还包括每年常规体检以及离岗体检,必须承担成本,而现在企业招人动则成百上千,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些企业就不愿意全盘做足。

企业天生有盈利的冲动,社会责任并不是其第一选项。一旦缺乏制度的制约,企业不仅在职业病预防上很少做足功课,在职业病发生后,也容易消极应对,让情况变得复杂。

11月30日晚上8点多,小小鸟公益组织的刘超刚从宝安劳动仲裁庭回到家。她陪着胡旭荣去开庭,从下午2时多开庭一直到将近6时才结束。从今年5月份起,刘超开始接触这些患职业病的劳务工,给他们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权,至今已经接触过30多个案例。刘超认为,关于职业病的鉴定和维权,最大的难点是让厂方“自证其罪”。如果职业病鉴定成功,厂方不仅会遭遇罚款,而且有承担民事赔偿的风险。如果工人没有购买保险,那这部分就都由厂方来承担,会是一笔很大的数额,因此厂方很难会出具对工人有利的资料。

刘超发现,一般工厂在发现员工身体状况出问题后,都会逼员工离职,或是声称没有收到任何的请假通知,三天后算自动离职。而员工则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法律基础和意识的,不懂得如何保留搜集证据,不懂得如何让劳动关系延续,这不仅会让他们走更多的弯路,付出更多的时间和代价,甚至会拖垮几个家庭。

据小小鸟维权热线统计,最近几个月,每月都会接到两三件关于职业病的案件,但有很多都没有在职业病目录里面,所以只能认定为职业多发病,“每个案例都会有少到两三个,多到十几个的工人,他们年龄逐渐低龄化,维权相当困难,几乎很少有人在鉴定职业病上获得赔偿。”

从事多年法律和心理咨询义工工作的深圳市义工联生命之光组组长王-刚,谈起职业病来也非常焦虑。他所接触到的求助者,很多是因为接触化工物品的粉尘、模具、油漆等等,患上了职业玻但与刘超说的一样,用人单位不愿意配合做职业病的鉴定,因此能够成功鉴定的人很少。王-刚认为,从这个角度上讲,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是有缺陷的,如果一定要用人单位出具资料,那他们很可能作假或不配合,这样很难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但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建议求助者按合法程序找上一级部门。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十

下面是绵阳政务网发布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办理指南。其中有说明。“”你是2009年10月29日去办理的,那么鉴定结论最快是在2009年12月27日以前就可以下来。不知道这里说的60日是否包括法定假日,如果不包括的话,那么最快是在2010年1月21日以前才能拿到。我不晓得我的计算是不是正确的哈,,建议你最好是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询问清楚,如果可以的话,让工作人员也帮你计算一下到底好久才拿的三。。这样你就不用那么着急了哈。。。

办事事项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办理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办事地点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192号

服务内容概述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事宜

政策法规依据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申报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份;

2、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

3、医疗机构出据出具的医疗期满的证明、有效伤病情诊断、检验检查报告、病历等资料;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需提供工伤性质认定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事流程1、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审查受理鉴定资料;

3、组织鉴定;

4、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表格下载单位和职工可从绵阳市政务网劳动保障局站点下载。

办理时限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280元/人 (绵财综[2007]6号)

备 注。

10月26日,秋色尽染,原绵阳市天然气化工厂74岁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刘怀高拖着歪歪斜斜的身体,冒雨一大早来到市社保局张道斌局长办公室,深情的将一面写有“感谢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恩惠民,感恩社保”的鲜红锦旗送到张局长手中,真诚的感谢党和政府对老工伤人员有了这么好的政策,衷心感谢市社保局业务经办科室的同志对老工伤人员耐心细致的关心和帮助。

刘怀高1981年9月在为单位押运煤炭的'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由右肩骨骨折和脑震荡,长期活动受限,就连洗脸、穿衣、吃饭、洗澡都十分困难,经工伤鉴定为伤残8级。直到退休和1997年天化厂宣布破产时其工伤待遇也未得到解决,为此先后多次写信给国家领导人并上访中央、盛市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工伤待遇。

今年,市社保局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发[2015]10号和川人社发[2015]10号《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刘怀高老人既无承继单位又无托管部门、体弱多病,老工伤费用又无法清算到位的实际问题,多次主动与其原主管部门协调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今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康复治疗费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决了刘怀高老人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市社保局领导高度重视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保险目标管理,每年年初进行安排布置,着力解决好社会特殊人群突出矛盾,让“老工伤”人员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社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盛市关于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程序,凡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的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已将其全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从用人单位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后的次月起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保证了老工伤人员待遇足额及时发放,及时准确的解决好老工伤特殊人群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全市社保机构的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在工作中政策宣传深入细致,政策执行严格把关,做到政策适用一致、执行标准统一,及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过激情绪,没有出现一起老工伤上访和群访的问题。

截止目前,全市已有3300多名“老工伤”人员及供养家属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十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以上就是职业病鉴定的.程序,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劳动者可作为参考.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中国led人才网.

你是要诊断还是鉴定?

如果是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提供(一)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如果是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卫生部关于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十二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023年职业病鉴定(优秀13篇)篇十三

2.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脖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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