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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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一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百分网第二章主管机关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百分网第三章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百分网第四章审核登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百分网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分网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百分网第七章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百分网第八章法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百分网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二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三

按照省厅20xx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三大类”司法鉴定为基础,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重点,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监控,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确定我市20xx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我局将编撰《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手册》,制定收接案制度、司法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印章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指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打造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

二、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积极参加司法部及省厅组织的司法鉴定管理软件的'学习培训,在全市范围内普及司法鉴定的计算机管理,实现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初审、上报、投诉查处,诚信档案录入等网上办公。认真履行审核上报职责,严格审查司法鉴定许可的申请,切实做好受理、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三、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鉴定机构硬件达标。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备案,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限期配备。

四、加大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力度,提升司法鉴定品牌。我局将加强与《新安晚报》等主流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找准群众关注的司法鉴定工作焦点和热点的问题,大力宣传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继续开展司法鉴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援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五、组织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交流与学术探讨,宣传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鉴定文书规范》,积极推广和应用司法鉴定机构科学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加强鉴定案卷的规范化管理,适时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活动。

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诚信档案。

七、切实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积极探索司法鉴定错鉴预防的途径。

八、协助省厅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九、积极组织我市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或司法部等举办的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组织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完成省厅委托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四

住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办公场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

法定代表人:郑林奇机构负责人:郑林奇。

电话:(021)64712303传真:(021)64373439。

邮编:200031电子邮箱:sfjdzx@。

许可证号:3100001。

机构名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机构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住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办公场所:上海市万航渡路1561号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尚杰楼。

法定代表人:闵银龙机构负责人:闵银龙。

许可证号:3100016。

机构名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

办公场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法医搂上海市中山北一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程刚机构负责人:赵子琴。

邮编:200032电子邮箱:fayi@。

许可证号:310001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法定代表人:肖泽萍机构负责人:谢斌。

许可证号:3100018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办公场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包建华机构负责人:包建华。

法定代表人:董海机构负责人:江斌。

许可证号:3100056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法定代表人:朱炎苗机构负责人:吴军。

许可证号:310005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定代表人:姜宁机构负责人:王澎。

邮编:35电子邮箱:gonglihospital@。

许可证号:3100064。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办公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利民机构负责人:江利民。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50号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民机构负责人:邹伯兴。

许可证号:3100087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办公场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机构负责人:朱广友。

许可证号:1031001。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通则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七

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八

20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20xx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20xx年,共做法医类鉴定例,其中法律援助例,轻伤乙级以上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五)认真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今年完成了县局组织的“六五”普法资料订购,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讨论,行风评议、机关效能等。

二、几点经验。

(一)“不争论、谋发展”仍然是司法鉴定工作当前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在目前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抓改革、促发展。集中精力抓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落实“科学、独立、客观、公证”的指导原则,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在立法层面搞无谓的争论,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法制理念教育是鉴定人的必修课。

司法鉴定人不是商人、司法鉴定人也要讲政治。我们把“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作为鉴定人的基本准则,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鉴定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加强鉴定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培养高素质队伍的关键环节。

(三)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

司法鉴定事业起步较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如果等发展了再规范是一定要付出代价,比如我们国家的工业治污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训应该吸取。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是一门新型的执业行业,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多、政策性很强。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要成为行家里手,管理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管理理念有待创新。

(二)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鉴定文书规范性,鉴定用语准确性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4、鉴定业务力争比20xx年增加20%。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九

讨论地点:一教204组织人:刘红老师。

小组成员:陈镇玉(07)李曾玲(16)梁钰麟(17)姚云谱(34)。

叶杰雄(35)。

讨论成果:

在观看了龚如心的“世纪遗产争产案”之后,我们小组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懂得了司法鉴定对案件的重要性,而且司法鉴定在某些案件中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可见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在观看完这个视频后,也意识到了一些现有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后人在不断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加以完善,以下就是我们小组讨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理解。

司法鉴定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处于一个客观的立场,不能参杂个人彩色。司法鉴定,理应作为被告与原告中立力量而存在,才能保护正义。在大陆,法官大多不具备鉴定能力,鉴定过程无从得知。单凭一纸鉴定书使其威力过度强化,鉴定书的偏向性往往对判决有很大作用。

而在视频中,我们接触的是,英美法系式的香港法庭。

在英美法系式的审判当中,司法鉴定工作者得以现场展示鉴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官对相关知识的缺陷。面对美国专家对汉字毫不认识,并且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鉴定,没有中国“铁三角”庭上的现场鉴定,确实很难说服陪审团与法官,这是我们大陆法系应当学习之处。

其次,鉴定手法也异常重要。相对于美国专家的机械式对比,我国专家通过全面分析思考的鉴定方式,也是当世典范。打个一个形象比方,美国专家是“平民式鉴定”;我国专家是“福尔摩斯式”鉴定,即从多种因素推理造成差别之因。

解,法官为何一眼认定大陆专家“不诚实,不可靠”,又何来勇气认为“不诚实、不可靠”的专家鉴定所得结果便为无理,当中可能存在司法贿赂,不过我们认为对大陆人的歧视应当是主要原因。

从案例推及我国大陆法庭现状,我认为我们的“铁三角”败诉机会更大。首先,我国以一纸鉴定作为判决依据。对鉴定过程无从了解,仅仅从白纸黑字中寻求有理与无理,确实很局限。假若鉴定工作者文笔灿烂,法官看得拍案叫好,心花怒放,对判决会有很大影响。而人无完人,出色的鉴定工作者同时具备五彩神笔,确实要求过高。

其次,我国崇洋媚外严重,大量人认为进口即最好,法官判决难以摆脱“美国专家鉴定即最好”这一想法,加之香港被外国统治了一百年,文化上也会与中国大陆有差异,但是作为法官应该公正地看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鉴定专家,不可以仅凭自己的主管臆断判决。

再者,陪审团能给予法官更多判决思路,能对法官主观意识作一定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维护正义。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人员随着审判的深入也不断地增加人数,这就能够充分保障了法官判决的公正。

最后,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在这个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的第二次上诉也失败了,若此案件在我国大陆进行审判,败诉就是最终的结果,而正因为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才能够使得龚如心在第二次上诉失败后仍有机会上诉,才使真相最后水落石出。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加可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准确度,所以我国应该借鉴三审终审制的优势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

为适应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棠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08年1月31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约束、自律发展、教育培训、对外发展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间各种交流活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为进一步加强本处室设备、印章、文件、安全等内容管理,规范司鉴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及会议办理流程,提升本处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司鉴处结合司-法-部及市局相关规定和日常工作,在广泛征求处内同志意见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处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安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文件管理规定》及《司法鉴定管理处办会规程》等六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收集、归档及管理

第七条 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鉴定业务档案根据鉴定材料的数量,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不得数鉴一卷。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一

近日,记者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上获悉,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式跻身国家级认可机构,成为湖南省首家获此认可的检查机构,也是省内第二家获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

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累计受理鉴定近2万例,鉴定范围为法医临床、法医精神并法医物证(dna)、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授权人来自省内各地市以及周边省份。该中心鉴定的准确率、公正度一直深受好评,20曾被评为司-法-部全国先进集体,20以来,先后通过了dna、伤残以及伤情的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评价。

月12日至13日,国家合格评定中心派出专家组,来该鉴定中心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定,专家组一致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已经符合国家级资质认证认可准则的要求,现场评审圆满通过。不久前,国家认可委给该鉴定中心颁发了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证书。此两项证书的获得,意味着今后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不仅在国内通用,还将得到包括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在内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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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在校被二同学打伤,因对方拒赔我被-迫起诉。起诉后受法院委托于08年8月29日在本院的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我儿被打伤至环枢椎半脱位,鉴定前一天我们在湘雅复查经颈椎正侧位片和ct检查,诊断还是半脱位,只隔一晚,鉴定时吴华、瞿志雄、杨新华的鉴定结论是已恢复了,没伤了,我很不理解。

鉴定前鉴定中心只要被告交纳了40元的鉴定检查费,鉴定时就只照了一张颈椎的张口位片就完成鉴定了。问及为何只照一张片子,鉴定中心的回答是为被告省钱,有必要照再加照。他们自己给我的鉴定依据上写得很清楚应该照侧位片,但实际没照。而湘雅的诊断结果他们又不认可。自己提供的'鉴定依据自己都不遵守执行,作为法医我不知道是什么行为,请大家来评论评论!

我一直向他们索要鉴定的解释,他们一直都不给。于是我气愤不已于11月6日下午开始在本院的鉴定中心门口静坐以示抗-议。当晚瞿志雄就用短信的方式告诉了被告我静坐的消息,并询问开庭和我儿当前的身体状况如何。瞿的第1条是“今天xxx母亲在我们鉴定室门口静坐,你们昨天开庭情况怎样?”瞿的第2条是“xxx目前情况怎么样?依我们当时检查分析还是恢复的可以”从以上短信看出,我儿鉴定时是有伤的,不是鉴定书的结论里所说已恢复没伤了,鉴定中心是只收取被告40元鉴定检查费,故意在只照一张片子而侧位片有意不照的情况下,完成的伤残鉴定。

瞿志雄作为本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是本科室学术的领头人,是党员,是律师,是医院维权部的副主任,其中任何一个头衔都是值得人尊重的。鉴定前我与3位鉴定人都素不相识,可是对我儿的鉴定为什么明明有伤却说已恢复没伤呢?我要解释为何不给呢?还没做鉴定为何就想着替被告省钱呢?为何该照的片子不照就下鉴定结论呢?为何我静坐要马上告诉被告呢?为何鉴定2个多月后还问我儿的身体状况呢?为何还关心开庭的情况呢?这一切说明什么,敬请大家看了以后来评论。

以瞿志雄为首的鉴定中心为什么要这么做???瞿志雄心里应该是很清楚的,让他站出来告诉大家吧!!。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二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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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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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以解决近年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对司法鉴定程序、防错纠错机制、文书规范、出庭作证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绥芬河市司法局将站在推进健全绥芬河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高度,紧密结合加强职业监管、提高鉴定质量,把学习贯彻执行修改后《通则》作为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修订后《通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四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五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六

在局领导的指导关心下,在各科室的帮助支持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上半年工作,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序时进度,已经完成成立新沂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材料申报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格式及其所需材料,已经将申报材料报送徐州市局,并及时与上级沟通和联系,目前正在等待上级的审批。

二、已经初步完成了本局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好司法鉴定工作,科室已经初步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鉴定质量管理制度;二是鉴定投诉管理办法;三是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四是业务和政治学习规定。以上规章制度在上级批准成立司法鉴定所后再实施。

三、按照序时进度,正在起草与业务知识相联系的理论研讨文章。

四、围绕局中心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d6月份,解答法律咨询2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5余份,到老干部局参加法律咨询活动1次。在《新沂城市论坛》法律法规栏目发表普法案例约8篇,在线解答咨询3余人次。

(二)协助宣教科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该项活动的准备、业务检查验收及草桥会议的筹备等各项工作。

(三)按照局领导的安排,年初利用1天时间参加向问题奶粉的受害人发放赔偿款项工作。

(四)按照上领导的安排,代理临青小区18户烂尾楼回迁户起诉开发商等数名被告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为交通局、财政局、新安镇政府等单位代理诉讼、接受法律咨询、审查文件3余件次。

以上是我科室上半年工作情况,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七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是司法鉴定大全(18篇)篇十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执业申请后,经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再决定是否受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设立登记条件及鉴定人申请执业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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