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书香墨

江西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省份,素有“赣鄱大地”之称,拥有独特的地理优势和资源禀赋。让我们一起了解江西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历史文化遗迹参观指南,希望能够带给大家一次深度的文化体验。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一

我来自美丽的海滨城市,今年xxx岁,是大学专业本科的应届毕业生。闽南的山水哺育我长大,我的血液里流淌着闽南人特有活泼开朗的性格和爱拼才会赢的打拼精神。带着这种精神,在校期间我刻苦学习,不负众望分别获得xx—xx年度二等奖学金,xx—x年度三等奖学金,用实际努力报答父母和师长的养育之恩。

除学习之外,我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我曾担任班级的宣传委员,组织几次班级和学院的公益活动:如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向孤儿院儿童献爱心活动等。组织这些活动以及和活动中和成员的相处让我学到很多东西,对培养自己的能力和人际关系的处理有很大的好处,为我更快的走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平台。

此外,计算机和篮球是我业余的爱好,我计算机过国家2级,除熟悉日常电脑操作和维护外,还自学网站设计等,并自己设计个人主页。我是班级的篮球队主力,我觉的篮球不仅可以强身健体还可以培养一个人的团队精神。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二

3月2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已经启动(详见附件),今年全省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上实行统一标准,将分8个批次进行,要进行考核鉴定的人员须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截至目前,第一批次已经进入报名阶段,考试将于3月24日进行。

据了解,今年考核鉴定的范围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考核将统一使用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的试题,并按照统一的条件进行鉴定工作。

考核鉴定申报分为个人报考和单位报考两种,申报程序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个人报考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单位报考由所在鉴定所(站)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确定需进行考核鉴定的人员,须在考核鉴定60个工作日前书面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由省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后再安排考核鉴定。今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分上、下半年两次提前开放网上报名端口。省考每批次鉴定报名截止时间统一规定为每批次理论考试时间前25天,完成了网上报名的考生和单位可在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内到盛市中心经办大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今年的.考核鉴定工作将分8个批次进行,截至目前,第一批次已经进入报名阶段,考试将于3月24日进行。

据介绍,今年政府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将给予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操作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3月2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20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已经启动(详见附件),今年全省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上实行统一标准,将分8个批次进行,要进行考核鉴定的人员须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截至目前,第一批次已经进入报名阶段,考试将于3月24日进行。

据了解,今年考核鉴定的范围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考核将统一使用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的试题,并按照统一的条件进行鉴定工作。

考核鉴定申报分为个人报考和单位报考两种,申报程序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个人报考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单位报考由所在鉴定所(站)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确定需进行考核鉴定的人员,须在考核鉴定60个工作日前书面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由省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后再安排考核鉴定。今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分上、下半年两次提前开放网上报名端口。省考每批次鉴定报名截止时间统一规定为每批次理论考试时间前25天,完成了网上报名的考生和单位可在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内到盛市中心经办大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今年的考核鉴定工作将分8个批次进行,截至目前,第一批次已经进入报名阶段,考试将于3月24日进行。

据介绍,今年政府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将给予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操作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三

我来自美丽的海滨城市,今年___岁,是大学专业本科的应届毕业生。闽南的山水哺育我长大,我的血液里流淌着闽南人特有活泼开朗的性格和爱拼才会赢的打拼精神。带着这种精神,在校期间我刻苦学习,不负众望分别获得__—__年度二等奖学金,__—_年度三等奖学金,用实际努力报答父母和师长的养育之恩。

除学习之外,我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我曾担任班级的宣传委员,组织几次班级和学院的公益活动:如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向孤儿院儿童献爱心活动等。组织这些活动以及和活动中和成员的相处让我学到很多东西,对培养自己的能力和人际关系的处理有很大的好处,为我更快的走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平台。

此外,计算机和篮球是我业余的爱好,我计算机过国家2级,除熟悉日常电脑操作和维护外,还自学网站设计等,并自己设计个人主页。我是班级的篮球队主力,我觉的篮球不仅可以强身健体还可以培养一个人的团队精神。

我是___,___年毕业于___术设计学院。主修专业方向是服装设计,通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和刻苦学习,我完成了学业并且走上了社会。通过大学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有关服装的知识。怀着对专业的热爱,对提高自身素质的渴望,学习中我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并取得了优秀的成绩,获得了多次奖学金。

大学期间我担任了校团支书一职,锻炼了我做事勤奋务实、不拘一格的习惯,加强了我的事业心、责任感、培养了我善于团结、勇于创新的精神。在假期实习当中,通过时间与理论相结合,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服装专业知识,提高了综合素质,让我对服装物料、服装工艺、服装的纸样制作等大开眼界,让我掌握了好多的知识,从而更坚定了我对干服装这一行业的浓厚兴趣。我将不断充实自己,使自己努力成为服装行业中的专业人才。平时我注重组织、交际、协作、创新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在这过程中,全面锻炼了我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与人沟通的能力,培养了我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科学精神,丰富了我的专业知识。

5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我的人生座右铭。

在外地的几年求学中,又让我多了一种坚强的性格,这种性格使我克服了学习和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并形成了做事严谨、认真、积极进取的态度,曾荣获学校的奖励,并顺利成为一名党员。

我还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各种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锻炼自己的机会,同时还辅修了会计学专业。

我之所以非常热爱设计,是因为我非常热爱生活。从每天的进步中寻找生活的精彩。也希望能借助这个机会,找一个能展现自己实力的舞台。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四

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为适应江西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加速技能人才的培养,经研究,决定在今年5月、7月、9月、11月,分四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主要是以国家试点职业(工种)和部分非试点职业(工种)详见附件一。具备鉴定条件的其他职业(工种)又有一定考生需要可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鉴定考核。

凡从事上述96个职业(工种)社会各类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二、申报程序与条件。

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员应符合报考条件,并持本人身份证和上一个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工作单位证明均可报名。高级技能鉴定报名工作按隶属关系,属设区市管辖的到本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属单位到其主管厅(局、集团公司、行办)或具有资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各接受报名单位,要组织参考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并将考生基本信息及所报考的职业(工种)名称准确录入国家考务系统。考务鉴定信息录入软盘数据和《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各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提前20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确定本次鉴定人数和等级。逾期安排下一次鉴定考核。

申报高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按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条件,暂无条件的按《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即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8年以上。申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眼镜验光员、钟表维修工、车工、铣工、维修电工、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在符合专业工龄的同时须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申报高级维修电工和焊工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审查考生申报资格条件,属逐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必须审核原职业资格证书或原技术等级证书,并留复印件备查。

三、鉴定依据与试题。

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复习指导丛书》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标准》、原劳动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各单位必须严格规范鉴定标准确保鉴定质量严格执行统一国家标准、统一试题、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派遣、统一考务管理。

鉴定试题,属国家试点职业(工种)使用国家题库;非试点职业(工种)使用省题库(详见附件一)。对个别需申报鉴定(考核)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尚未建库职业(工种),在考生数量至少有一个标准班(即30人以)必须在鉴定考核前40天,书面报告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组织相关职业(工种)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和命题技术标准组织命题后,方可组织安排鉴定。各单位在批准鉴定前3天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取试卷。试题属国-家-机-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试题内容,不得截留备用试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命题、改变考试时间和降低鉴定条件、标准。

四、方式与时间。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知识鉴定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考试时间120分钟;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动手操作方式,对个别难以操作或暂时无条件操作的职业(工种),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可采用笔试闭卷方式,操作技能考试时间以试卷通知单为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80-89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全省理论知识统考时间:

技能考核于理论考试的第二天开始;具体时间见(详见附件二)。

五、鉴定组织与考评员的'派遣。

高级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仍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本市本单位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鉴定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高级技能鉴定的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派遣,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统一考评员资格条件上做好推荐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派承担考评任务。

六、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凡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合格以上人员,填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证书打印系统管理软件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和《职业技能鉴定结果分析表》,加盖鉴定考核机构的印章,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鉴定培训费的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按原江西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行字[]25号)文件标准实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职业院校、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认真把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关。为确保鉴定质量,各单位在鉴定实施前应加强培训,培训以《国家职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为依据,凡属使用国家试题库试题鉴定对象可在省劳动保障厅图书发行站购买相配套教材或指导丛书,要求参考人员人手一册。(购书地址:南昌市文教络111号、购书电话0791-8510244、8515754)。为确保鉴定质量,省厅届时将派员实行质量督导。联系单位地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四楼),联系人:杨慧、谢忠祥、淦勇,电话:0791-6210722。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五

5月19日本是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试的日子,大学生小张却欲哭无泪:5月初他的报名被退回,而至今他也还是没弄清不能参加考试的原因。记者了解到,此次考试报名过程中,还有一些考生与小张有同样遭遇。有考生称,有报名成功者是在河北幸福在线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培训后报的名,怀疑该机构成了“官方惟一指定报名机构”。

对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杨玉华称,该中心并未指定河北幸福在线职业培训学校为惟一培训机构。但同时他表示,该学校是目前河北省境内惟一一家具备该项培训资质的民营培训机构,此外,对于河北省境外的.培训机构提供的结业证书该中心并不认同。

申报通过,报名却被退回。

小张学的是法律专业,今年7月毕业。为就业考虑,去年年底他开始自学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教材,准备参加今年5月19日的考试。今年3月,小张托朋友小刘替自己报名,不久申报材料获通过,并拿到了交纳29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和5元考试考务费的发票,公章落款是“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小刘是大专学历,学的是中文。报考前她曾咨询过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得知在石家庄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报名即可,于是替自己和十几个朋友报了名。然而5月初,小刘接到该学校打来的电话,告知考试暂时取消,让她前来退费。

奇怪的是,小张发现有朋友拿到了准考证,这位朋友是在河北幸福在线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后报的名,培训费用为3800元。

报名遭拒理由说法不一。

考试并未取消,为何报名被退回?小张等人通过朋友小武咨询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刘瑶(音)称:“接到省里面通知说暂不接受报名。”刘瑶表示这次“退回去”的是在未接到通知前接受的报名。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田琦称,今年各市都不允许接受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报名。

然而当记者向田琦求证时,他表示自己并未传达上述内容的通知,而是电话通知各市严格按照标准来接受报名。

5月23日,刘瑶和记者约好当天下午给予解释,但截至发稿时记者也没有联系到她。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副主任杨玉华介绍,今年上半年河北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后,4月19日报名信息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成功与否以5月12日下发到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准考证为准。

3800元参加培训才能成功报名?

小张告诉记者,他的朋友李女士去年报名并通过了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的考试,她是先在河北幸福在线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培训,然后通过该校统一报名的,准考证上盖的公章是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同样是去年,他的另一位朋友是通过自学,然后在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报的名,其准考证上的公章是“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指导中心”,也通过了考试。

小张说他在事后了解到,这次只有通过河北幸福在线职业培训学校才能报名,他怀疑自己报名不成功的真实原因是没有参加该校培训。

小武在向河北幸福在线培训学校咨询后知,在该校报名须参加其培训,个人培训费用为3800元,团体报名可优惠,会员价为3420元。

报名是否必须参加培训?杨玉华称,这要按照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不需要培训的考生可以自己在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报名,而需要培训的就要参加培训。因为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要求比较严格,他“倾向通过培训来提高专业知识”。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通知,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可去网上查询),现已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0%。

二、就业与职业发展章节补充职业图谱内容,主要涉及到与职业岗位定义、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知识点或操作点(相关内容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自助职业指导》、《农民工自助职业指导》等教材)。试题比重占试题总分数的15%。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通知,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可去网上查询),现已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0%。

二、就业与职业发展章节补充职业图谱内容,主要涉及到与职业岗位定义、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知识点或操作点(相关内容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自助职业指导》、《农民工自助职业指导》等教材)。试题比重占试题总分数的15%。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通知,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可去网上查询),现已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占试卷总分数10%。

二、就业与职业发展章节补充职业图谱内容,主要涉及到与职业岗位定义、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知识点或操作点(相关内容可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自助职业指导》、《农民工自助职业指导》等教材)。试题比重占试题总分数的15%。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七

1、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3、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二、诉求事项。

1、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企业没有为员工建立保险并交纳相关费用,属违法行为,应判令企业为员工补充建立工伤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

2、恳请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为你母亲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认定。

注意:如果自己办理,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鉴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报销所有诊断、鉴定费、医疗费等,并发放所有合法待遇。

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单位没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2月1日起算应当再支付13个月的工资,连同拖欠的工资共须支付15个月的工资。

5、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注意事项。

1、能收集到的证据,你尽可能收,收不全不要紧,按国家有关规定,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仲裁或法院会责令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据材料。

2、应该先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受理或仲裁不利再到法院提起诉讼。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脖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八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于一九九四年,隶属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综合科、鉴定科、命题科和资料发行站。

中心主要职责:

3.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工作;。

5.负责培训、考核全省考评员;组织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7.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评估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百分网机构设置。

综合科:

鉴定科:

命题科:

教材发行(书库):

中心网址:

中心电子邮箱:

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5号西湖物资大楼8楼。

书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2号。

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划和管理,严格遵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浙江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目前,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和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暂设工种项目包括:游泳、健美操、滑雪、保龄球、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散热气球、动力散跆拳道、柔道、摔跤、拳击、武术、击剑、马术、帆板、滑水、跳散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高尔夫球、自行车、围棋、象棋、健美、航海模型、足球、篮球、乒乓球、台球、健身教练、散打、空手道、体育舞蹈、国际象棋、拓展、山地户外等,下一部将根据市场和群众健身需求逐步调整和增加鉴定项目工种。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于一九九四年,隶属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综合科、鉴定科、命题科和资料发行站。

近日,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在浙江省12个市52个统考点顺利开展,全省共有31938名考生参加31个职业的考试,其中全国统考职业12个计18944人;全省统考职业19个计12994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吴顺江厅长专门对统考工作安排作了指示,傅玮副厅长对考务工作进行多次指导,考试当天还对考试现场进行了督导。

根据5月4日吴顺江厅长在全厅正处以上干部大会上提出的'严守工作纪律的指示精神,为确保统考工作安全、平稳实施,鉴定中心着重在保障措施、责任落实、备考设置与应争预案等方面做了重点安排,整体工作严谨、有序。

一、保障措施双向道。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中心试卷保密室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保密室防盗门配备双锁控制。二是严密执行卷人不分,试卷存放期间执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试卷运输由专车押送,确保运输全过程试卷安全。

二、责作落实专人制。

一方面成立统考领导工作小组,指导全省统考工作,考前专门下发《关于做好20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各考区落实考试管理“一把手”工程目标,各地局主要负责人挂帅,职业能力建设处长担任督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担任主考。5月17日召开的全省统考考务工作专题会议上,统考领导工作组对各考区的主要领导责任、试卷安全管理、考务工作等作出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签订考务工作责任书。按“职责明确、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的要求,与各地、省属各考点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备考设置精细化。

按照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的要求,本次统考考点均设置了“考点办公室”、“问讯处”、“医疗室”,全面做到应急救助药品齐备、应急车辆就地待命、考场设备调试精准、考场安排服务到位等。同时,统考工作还加强了对考务人员的考前培训,进一步明确监考人员职责任务,对部分考点的备考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督查落实。

四、应急预案合理化。

为保障统考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统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今年,省中心还制定了“统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预测考试期间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对策,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的准备并督促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的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及检查监督省属考点的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九

据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职业。

同时,今年全省继续对公关员、推销员、网络编辑员、秘书、婚姻家庭咨询师、公共营养师、房地产策划师、糖果工艺师、商务策划师、会展策划师、企业文化师、信用管理师、包装设计师、采购师、物业管-理-员、客户服务管理师、广告设计师等17个新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

上半年鉴定3月1日开始申报。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20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及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申报条件可登陆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报考电子商务师的考生,在参加统考之前,需要参加模块考试)。统一考核鉴定申报分为个人报考和单位报考。申报程序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上半年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20日,下半年报名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9日。

个人报考可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单位报考则由各报名组织单位通过“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网上报名入口进行考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注册成功的'考生打佣江西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个人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楼办事大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上半年统一鉴定5月19日开始。

据了解,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日期:上半年为5月19、20日,下半年为11月17、18日;全省新职业统一鉴定日期:上半年为5月19、20日,6月17日,下半年为11月17、18日。

各职业的鉴定考核方案详见附件2,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需进行综合评审。对于综合评审中需要进行论文答辩的考生需在理论考试前15个工作日提交论文。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进行答辩。

附件: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及全省新职业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及全省新职业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4、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及全省新职业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程序时间安排。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

可以去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定学历和学位,地质在农林下路和东风东路的'交界处,和省教育厅在一起。如果是省内高校学位或学历证鉴定,需收费100元/证,7个工作日后取鉴定结果。

如在省内其他地方则可以去所在地的授权鉴定点鉴定。

所属地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广州户口找广东省人才服务局。

广东省人才服务局办理广州集体户口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3号。

咨询qq:1486162228。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一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盛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盛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九条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其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

(三)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设立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下列司法鉴定:

(一)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

(三)对有争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需要审查复核的。

第十一条下列司法鉴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进行: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

(三)为罪犯保外就医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第十六条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

(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过鉴定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定的。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三

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做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则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今天,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诉讼民主、维护司法公正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下文是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九条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其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

(三)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设立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一)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

(三)对有争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需要审查复核的。

第十一条下列司法鉴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进行: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

(三)为罪犯保外就医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第十六条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鉴定。

委托书。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

(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过鉴定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定的。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八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九条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其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

(三)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与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设立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一)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

(三)对有争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需要审查复核的。

第十一条下列司法鉴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进行: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

(三)为罪犯保外就医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考核确认其司法鉴定人资格。

第十六条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试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送鉴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辞去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因履行职务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胁或者伤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项,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五)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由司法机关或者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

(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

(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

(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过鉴定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定的。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二条为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二条为确保我院年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轻工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名称。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4368)。

第五条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六条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我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八条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定位于应用型技术高校,立足培养有思想、有修养的'高技能人才,不仅重视专业技术的教学,也要重视人格素养、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的培养,更重视学习习惯的培养,帮助学生通过各种学习活动提升学习力,让学生因学习力的强势而出类拔萃。

学校规划占地500亩,一期用地200亩,已建成教学用地及辅助用房31498平方米,生活用房19194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3743平方米,二期控规教学用地300亩。现有专职教师人数72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47.2%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教师52.8%;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6.1%;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配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达到3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教师超过每专业2人的标准。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4368)。

第五条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六条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我院是20,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院。

第八条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定位于应用型技术高校,立足培养有思想、有修养的高技能人才,不仅重视专业技术的教学,也要重视人格素养、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的培养,更重视学习习惯的培养,帮助学生通过各种学习活动提升学习力,让学生因学习力的强势而出类拔萃。

学校规划占地500亩,一期用地200亩,已建成教学用地及辅助用房31498平方米,生活用房19194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3743平方米,二期控规教学用地300亩。现有专职教师人数72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47.2%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教师52.8%;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6.1%;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配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达到3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业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教师超过每专业2人的标准。

目前学院内建有实训大楼、教学大楼、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和先进的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语音室、计算机网络中心等。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侦查机关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检察、侦查机关应当将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第八条司法鉴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个人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五)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

江西职业鉴定大全(17篇)篇十七

2010年3月16日,青岛市劳动技能鉴定中心袁部长、数控职业鉴定评委刘松年老师、教育局职称处牛旭光处长、范曙光老师一行5人来校,对我校作为山东省数控车、制图员两个职业鉴定考点硬件设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

一、试验性鉴定范围。

请你们严格按照我部批准试点的职业范围(附件1),认真组织实施试验性鉴定。其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点,应组织批准的`试点单位(附件2)参加试验性鉴定。

二、试验性鉴定时间。

物流师、企业信息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时间安排在今年5月18日、11月23日、,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试验性鉴定时间安排在今年11月23日。

三、试验性鉴定方式。

试验性鉴定工作由我中心参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考核形式按《2008年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执行。

四、考务管理要求。

(一)请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要求,组织实施试验性鉴定考务管理工作。

(二)请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其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4),严格按照审核报名人员资格。试验性鉴定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5日、10月23日,请在此日期前将《国家职业资格试验性鉴定数据申报表》(附件5)报我中心。

(三)试验性鉴定期间,请按要求设置考场,配备考评人员、复核考生资格、并切实维护考试现场秩序和考场纪律,明确试验性鉴定的顺利进行。

(四)物流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文化师、项目管理师试验性鉴定的阅卷工作由你们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试验性鉴定由我中心委托专家进行统一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工作。请在试验性鉴定结束后,将上述两职业考生报名数据、理论知识试卷、专业能力试卷、综合评审试卷(企业培训师为综合评审成绩)报我中心(同时还需要提供企业培训师试验性鉴定考生照片并注明考生姓名)。

(五)参加物流师、企业信息师、企业文化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试验性鉴定、且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均合格者,由我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除企业培训师试验性鉴定外,其他试验性鉴定由你们负责证书打印和颁发工作。

(六)参加试验性鉴定且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希望各地区在试验性鉴定工作中,切实贯彻各项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验性工作经验,保证试验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试验性鉴定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中心。试验性鉴定工作结束后,应针对鉴定的方式、方法和效果提交书面分析和总结,并于年底前报我中心。

附件:

1.2008年批准开展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情况汇总表。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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