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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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一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纪现象的处理职业技能鉴定是面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建立了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劳动者一旦发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纪现象,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违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

涂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齿工、

螺丝纹挤形工、抛磨光工、模型工、锯床工、

铸造、锻造、冲压、剪切、焊工、金属热处理、

维修工(摩托车、勘探机械、汽车发动机)、

修理工(摩托车调试、汽车、农机轮胎)、

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家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电梯安装)、

钳工(装配、工具、机修、模具、检修)、

检修工(锅炉本体、水轮机、汽轮机本体、电机、变压器、锅炉附属设备)、继电保护员、

维修电工、冷作钣金工、钣金工、烧结工、炉前工、轧钢工、热力司炉工、

安装工(锅炉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变电检修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

装配工(锅炉设备、电机)、锅炉操作工、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石工、

装饰装修工(镶贴、打胶、涂裱、金属)、抹灰工、

油漆工(建筑、装饰)、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管工、打桩工、

供水(生产工、供应工)、测量工、线路工、

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运输机、输送机等)、

驾驶员(起重机、推土、铲运机、挖掘机)、

驾驶员(汽车、起重型汽车、汽车运材)、

驾驶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

沼气生产工、农机修理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维修工(照相器材、钟表、办公设备等)、机车司机、

值班员(锅炉运行、电气、汽轮机运行、变电站)、

送(配)电线路工、车站值班员、客(货)运员等、

化工(操作工、试验工、分析工)、制冷工、

仪表维修工、防腐蚀工、分离工、反应工、煤制气工、

液化石油气罐瓶检修工、污水处理工、化妆品配制工、燃气储运工等子设备装接工、

调试工(无线电、计算机)、计算机维修工、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

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电工)、

仪器仪表修理工(精密、电工)、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等、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检验工(化学、仪器、纺织纤维、食品、商品)、

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地毯)、贵金属首饰机制工、

机绣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摄影师、冲印师、唱片工、

音响调音员、电影放映员、文物修复工等、

糕点面包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制油工、熟肉制品加工工、冷食品制作工、

眼镜(验光员、定配工)、木工(手工、机械、精细)、

制版工(凸版、凹版、平版)、

印刷工(凸、凹、平版)、

出版物发行员、装订工、

供水调度员、净水工、水质检验工、

泵站运行工、管道工、燃气具修理工、燃气表装修工、

下水道工、自行车维修工、装卸工、

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机动车检验工、变压器装配工、互感器装配工、

变压器试验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

水泥制作工、包装设计师、玩具设计师、汽车模型工、汽车饰件制造工、

蒸发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结晶工、

化工总控工、玻璃配料工、玻璃钢制品工、气体净化工、

压缩机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

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纺织染色工、缝纫机装配工等。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粮油管-理-员、农艺工、农业实验工、

园艺工(蔬菜、花卉、果、茶、蚕桑)、加工工(粮油、棉花、蔬菜、茶叶)、

家畜饲养工、农禽饲养工、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水产养殖、珍珠养殖工、水产品腌熏烤制工、

海盐晒制工、采收工、湖盐采掘工脱水工、

精制盐工、冷藏工、商品养护员、粮油仓储、

食糖制作工、味精制作工、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农机机械操作工、农机化技术推广员、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有害生物防治员、

农机营销员、农机服务经纪人等。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二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附表6)和授课计划表。

2、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鉴定前7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5)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项目培训后,个人申报补贴的,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每月10日前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鉴定费发票;

(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和申请人。

6、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班。具体办班及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执行。申请材料中须提供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取得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2、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2、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考勤表等有关资料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

3、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结业后次月起18个月内,根据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人数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证明。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

五、生活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培训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预备制人员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授课计划及考勤表;

(4)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和《就业援助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2、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及时发放给个人。

六、创业导师补贴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奖励标准

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按照每人(或每团队)2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指导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500至1000元的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创业导师结对情况每半年进行审核发放;创业导师绩效奖励由创业导师提出申请,并附结对协议、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人员。

七、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奖励标准

对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在普通培训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培训绩效奖励费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3)就业人员相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核定奖励额度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单位。

八、其他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认定和管理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认定培训项目以外的就业再就业培训,以及非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再就业培训,须事先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收费原则上不得超出《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中的规定项目和标准,对培训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核定补贴标准。开展规定项目以外的培训或开展定向、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三)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开班备案的人员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三

(学生高级组)。

一、竞赛技术文件制定标准。

无线电调试工项目以《无线电调试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为基础,结合技工院校教学大纲制定。

二、竞赛内容、形式和成绩计算。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

(二)竞赛形式。

采用单人竞赛形式,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成绩计算。

理论知识竞赛试卷满分为100分,按照30%折算计入竞赛总成绩;技能操作竞赛满分为100分,按照70%折算计入竞赛总成绩;理论知识竞赛成绩与技能操作竞赛成绩经折算后相加得出竞赛总成绩。

三、命题原则。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注重基本技能,体现现代技术,结合生产实际,考核职业综合能力,并对技能人才培养起到示范指导作用。

四、试题范围、比重、类型及其它。

(一)理论知识竞赛。

1.基础知识。

机械、电气识图知识。

电路基础知识:电路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定律、交直流电路分析、谐振与互感电路、周期性非正弦波电路、变压器、交直流电动机、磁场与电磁感应、动态电路时域分析。

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基储电子cad。

2.专业知识。

(1)电子电路知识:

模拟电子电路:基本放大电路、负反馈放大电路、集成运算放大电路、稳压电源电路、晶闸管及整流电路、信号的产生与整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

数字逻辑电路:集成门电路、触发器、组合逻辑电路、时序逻辑电路、脉冲信号的产生与整形电路、a/d与d/a转换器、数字显示电路。

(2)电子测量知识:电压、电流、频率、功率等电量的测量、常用传感器的使用、误差分析。

(3)单片机知识:开关量控制系统、模拟量控制系统、汇编基本指令、i2c总线技术、串行通信技术。

(4)无线电知识:无线电及传播、滤波器、调谐放大器、调制与解调、锁相环电路。

(5)无线电装接知识:无线电元器件、常用材料、焊接工艺基储装接自动化。

(6)无线电调试知识:常用测量仪器设备的使用、信号的`时域和频域、噪声及消除、电磁兼容。

(7)安全用电知识。

(8)法律法规知识。

3.试题比重。

基础知识约占试卷总分的30%;专业知识约占试卷总分的70%。

4.试题类型。

采用客观题的形式命题。(采取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5.竞赛时间。

竞赛时间为60分钟。

6.命题方式。

国家题库抽取与专家命题相结合。

7.主要参考资料。

(1)《无线电调试工》(初级、中级、高级)中国劳动出版社。

(2)《无线电调试工》(中级、高级)劳动出版社。

(3)《电子电路故障诊断及维修技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4)《电工基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5)《电子电路基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6)《电子技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模拟集成电路应用基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数字集成电路应用基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9)《电子测量与仪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0)《电子cad》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1)《单片机原理与应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2)《无线电基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二)技能操作竞赛。

技能操作竞赛以操作技能为主,操作规范及安全文明生产在技能操作竞赛过程中进行考查,不再单独命题。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四

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现将20上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科目的论文题目(见附件)及要求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市鉴定中心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劳职鉴〔〕28号)要求及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综合评审的各项组织及数据统计工作,并于年8月13日前将考生论文成绩上报我中心。

二、各市要将论文题目迅速下发到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机构通知考生。考生必须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在公布的论文题目中选择一道题撰写论文。论文撰写及成绩上报按照《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16号)要求执行。

四、综合评审成绩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公布,各市(区)不得自行公布成绩。

五、要切实加强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书面答辩考核中,现场监考核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流程,严肃考场纪律,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上报省鉴定中心。

附件:2012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评审论文题目。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

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现将2012年上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科目的论文题目(见附件)及要求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市鉴定中心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劳职鉴〔2007〕28号)要求及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综合评审的`各项组织及数据统计工作,并于2012年8月13日前将考生论文成绩上报我中心。

二、各市要将论文题目迅速下发到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机构通知考生。考生必须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在公布的论文题目中选择一道题撰写论文。论文撰写及成绩上报按照《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2006〕16号)要求执行。

四、综合评审成绩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公布,各市(区)不得自行公布成绩。

五、要切实加强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书面答辩考核中,现场监考核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流程,严肃考场纪律,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上报省鉴定中心。

附件:2012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评审论文题目。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五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 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前款所列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第十五条 就业前培训应当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岗位、待遇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 再就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以订单式技能培训作为主要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应当针对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和条件,结合创业项目的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困难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技能开发计划,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培训资金专户,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的部分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职业培训资金按照规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培训项目合同。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认定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发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行培训,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计划,定期派教师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六

招标编码:cbl_20100805_54636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河南。

招标公告。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就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三、招标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三全路索凌路向北200米,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院内;。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4、工期:两个月;。

5、改造面积:600平方米;。

6、总投资额:200万元。

四、招标范围:

满足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展示性、模拟性、演示性并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组成的'下列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2、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3、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炮;4、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5、应急广播系统;6、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7、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8、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9、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10、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启泵按扭、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和泡沫枪;11、模拟消防电梯;1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14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节水、防水设施、功能分隔、局部建筑结构补强等。

五、资格要求:

1、报名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机电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6、2007年以来,报名人应具有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业绩;。

7、2007年以来,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经验;。

8、2007年以来,企业及项目经理获得奖项;。

10、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资料的提交:

报名人报名时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第五项内容要求的各项资料原件。按顺序整理报名资料3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退回。

注:如报名超过7家,招标人对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取前7名。

七、报名时间: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11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报名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

八、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招标文件售价:伍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图纸押金1000元整,未中标单位图纸押金定标后退还。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购买招标文件时交纳。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花园支行。

帐户名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开户帐号:16001101040012432。

招标人: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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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七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考评员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四)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三并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3日内考评组长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视考生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龋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员资格考核;受委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要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八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根据《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宁劳社职鉴[2009]5号)和《关于开展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工作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的通知》(宁职鉴[2010]9号)的精神,现就2015年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各鉴定所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目标完成、质量管理、基础管理等三方面进行自评自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2份)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附件)。

(二)各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2日,将年检报告书和考核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自查和日常抽、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考核评估格次,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的依据。

(三)为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在本次年检中将统一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请各鉴定所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于年检时一并上交。有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鉴定所,需携带相应批文。

二、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副本);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表(2份);

(三)《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检注意事项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提交资料齐全的鉴定所,及时审核,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提交资料不全、不实的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站),收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正本),经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年检登记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登记结果。

(四)当年新批准成立的鉴定所不参加年检。

附件: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根据《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宁劳社职鉴[2009]5号)和《关于开展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工作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的通知》(宁职鉴[2010]9号)的精神,现就2015年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各鉴定所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目标完成、质量管理、基础管理等三方面进行自评自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2份)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附件)。

(二)各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2日,将年检报告书和考核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自查和日常抽、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考核评估格次,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的`依据。

(三)为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在本次年检中将统一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请各鉴定所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于年检时一并上交。有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鉴定所,需携带相应批文。

二、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副本);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表(2份);

(三)《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检注意事项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提交资料齐全的鉴定所,及时审核,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提交资料不全、不实的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站),收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正本),经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年检登记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登记结果。

(四)当年新批准成立的鉴定所不参加年检。

附件: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九

3月22至23日,部鉴定中心在无锡召开职业技能鉴定焊工等职业技术资源过程性审定会,审定由江苏省组织开发的焊工、电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等职业国家题库。部鉴定中心命题处马新芳副处长,省鉴定中心陈静主任、杨进保副主任,无锡市鉴定中心主任王剑飙出席会议,来自辽宁等地的审定专家和我省的开发专家参加会议。

会议在省鉴定中心杨进保副主任主持下,陈静主任代表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部中心领导及各职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近年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况。

部鉴定中心马新芳副处长就技术资源过程性审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要求。马处长指出,审定专家要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着眼全国,着眼全行业,对题库开发工作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经过激烈的讨论,各职业专家交流充分,会议最终审定通过了电工等四个职业的理论知识细目表和技能考核结构表,取得了圆满成功。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考评员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三章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四)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三并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3日内考评组长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视考生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龋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员资格考核;受委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要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七条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一

2009年,全省各级鉴定机构围绕稳定就业的大局,紧密结合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龙头,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继续创新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夯实技术资源基础,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数量和质量得到了双提升。全省鉴定人数预计达到120万人次,取证人次95万人次,分别比2008年增长13.2%和2.6%,完成年初目标的132.5%和135.7%,高级工以上鉴定20万人次,占总鉴定人次的比例为16.67%;全国全省统考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全年有16万人参加考试,完成全年目标的123%;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2.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8.8%。

一、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超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

(一)扎实推进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为主体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建设

1、深入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编制印发了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手册,汇编了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政策文件、经验集锦、经典案例及精要点评,指导各市和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制定了省及各市工作计划,按月汇总数据,检查工作进展。深入企业和基层走访调研,了解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开展情况及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高技能人才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文件。全年企业鉴定人数达到27.23万人,比2008年增长120%,占总鉴定人数的比例达到22.69%。

2、继续发挥高技能人才统一鉴定规模示范效应。完善了技师、高级技师统考日制度,调整和规范考点管理,全年技师和高级技师统考1100人。为促进各市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省中心探索调整中烹等八个职业高级以上鉴定组织实施方式,由原全部由省中心组织实施改为有条件的下放给各市组织,省市共同监督管理,保证这八个职业的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3、积极拓展全国全省统考范围。通过报纸、网络、报考简章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统考日制度,大力拓展人力资源管理等二十三个职业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覆盖面,全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超过9万人,创历史新高。规范考务管理,明确各市和报名点考务操作流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试卷管理、保密、考点考场管理制度,保证试卷安全,考务管理过程规范。积极拓展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开发技术资源,开展了汽车营销、景观设计、陈列展览设计、动漫设计、紧急救助员等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

4、配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加强特殊人群的职业技能认证工作。开展院校学生鉴定55万人次,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鉴定16万人次。加强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认证技术资源开发,专门组织召开了开发座谈会,并收集、整理、修改了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试卷,开发了10个专项职业能力试题库随国家题库配发至各地使用,规范各地专项职业能力认证工作。

5、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取得新成绩。全年完成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7万人。出台了相关文件和实施办法,开展技术力量培训,在全省技工院校中推广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统考,提高技校毕业生计算机操作能力,缩短与工作岗位的能力差距。升级考试平台,并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了升级培训,保证考试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

1、深入细致开展了一次全省范围内的质量管理检查活动。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过程,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全面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省中心积极探索借鉴运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办法,部署开展一次历时半年的全面质量管理检查,检查采用“一听二看三查”的方式,点面结合,全面检查各级鉴定机构综合质量管理情况,并随机抽取三个鉴定批次跟踪检查考务管理过程的规范化程度。各市根据省中心的部署和本地鉴定工作实际,开展了认真的自查、初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省中心于组织了全省的检查验收,分成四个小组对十三个市中心及所属各一家鉴定所和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查,对照评分标准逐项对每个鉴定机构进行了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进行了评优并表彰通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组织了一次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明确了各项业务流程操作要求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此次质量管理检查的效果受到了全省各级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好评,不但丰富和改进了传统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效果,而且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我省的这一创新做法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建设技术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2、加强质量督导、质量通报和违规事件查处。以现场督导为重点,今年以来省中心共开展督导180场次。质量管理检查结束后印发了一期质量通报,对检查结果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对违规事件的查处,由事后向事前转变,注重预防,将可能的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强证书管理。在空白证书一直空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全省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省中心参照广东省的做法,实行鉴定成绩凭证制度,对经过鉴定合格的考生发放鉴定合格凭证,在有效期内换取职业资格证书,缓解因空白证书短缺造成的矛盾,服务考生就业。同时,加强证书监管,防止非正常渠道购证,定期核对空白证书数据、发证数据、上网查询数据,保证三个数据的一致。做好出国人员换证工作的移交交接工作,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衔接和有序过渡。

5、规范鉴定统计工作。根据厅统计数据监测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鉴定统计工作流程和要求,细化统计内容,建立月报制度和月度数据会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的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二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动员暨考务工作会议12月3日上午在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百亮主任到会对这次鉴定活动作了缜密的'安排和部署,并对所有考评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从考点的设置到考核人数逐年增加,今年的职业技能鉴定从12月4日开始到12月9日结束,历时一周,共涉及33个职业(工种),22个监狱考点,5368人参加考核鉴定。这次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这次鉴定活动是政府的一次德政工程,是政府对服刑人员的关爱,通过培训鉴定,使他们掌握一种技能,为他们刑满出狱,进入社会,就业生活提供了一个保障平台。

二、通过培训鉴定,使他们“劳”有所成,对生活充满信心,从这个意义来讲,这次鉴定活动也为我们国家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通过培训鉴定,他们获得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掌握了技能,同时也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目标,提供了人才支撑和保障。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动员暨考务工作会议12月3日上午在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百亮主任到会对这次鉴定活动作了缜密的安排和部署,并对所有考评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三

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它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

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标志着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真正进入社会化管理体制及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相结合的管理体系。鉴定站是完成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实行鉴定站许可证制;考评人员资格证制;鉴定命题统一管理制;考务统一管理制,证书统一核发制。

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招标公告

河南

招标编码:cbl_20100805_54636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河南

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

招 标 公 告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就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项目: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

三、招标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三全路索凌路向北200米,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院内;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4、工 期:两个月;

5、改造面积:600平方米;

6、总投资额:200万元。

四、招标范围:

满足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展示性、模拟性、演示性并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组成的下列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2、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3、湿式、干式、预作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炮;4、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5、应急广播系统;6、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7、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8、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9、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10、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启泵按扭、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和泡沫枪;11、模拟消防电梯;1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14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节水、防水设施、功能分隔、局部建筑结构补强等。

五、资格要求:

1、报名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机电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6、2007年以来,报名人应具有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业绩;

7、2007年以来,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经验;

8、2007年以来,企业及项目经理获得奖项;

10、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资料的提交:

报名人报名时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第五项内容要求的各项资料原件。按顺序整理报名资料3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退回。

注:如报名超过7家,招标人对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取前7名。

七、报名时间: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11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报名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

八、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招标文件售价:伍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图纸押金1000元整,未中标单位图纸押金定标后退还。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购买招标文件时交纳。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花园支行

帐户名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开户帐号:16001101040012432

招 标 人: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四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和《2012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我们研究起草了《2012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实际,对今年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作出相应安排,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12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素质就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宗旨,以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为引领,以规范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公正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夯实鉴定工作基础,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一、以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重点,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生产服务一线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工作。对于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研究确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的领域与范围,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二)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所(站)标准、考评人员资格、命题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要求,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继续推行全国“统考日”制度,组织开展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打造全国统一鉴定品牌,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总结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和做法,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研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规程和工作手册。印发《中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指导中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四)规范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加强对依托院校设立的鉴定所(站)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考评回避制度。开发院校鉴定管理平台,启动平台试点工作。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过程化考核办法。

(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重视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按照统一考核管理和证书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特点,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办法。

二、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为重点,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六)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继续开展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结果。研究制定公告发布后的应对方案,积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强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使用,严禁擅自设置职业资格和违规鉴定行为。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院校职业资格考核认证的质量督导。继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投诉举报系统建设,开展咨询和投诉举报信息汇总分析工作,探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预警机制。全面建立鉴定工作质量责任制度,在全系统普遍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的审批,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完善鉴定所(站)“红黑榜”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交流活动,总结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设经验。

(八)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建设。完成《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程》编印工作。修订考评人员管理技术规程和考核试题库,完善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办法。加大培训交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选用工作流程,建立专家档案库,提高专家队伍整体水平。

(九)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加大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已发证书数据整理入网进度,争取年内实现所有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推广使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实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及库存的精细化管理。各地各行业要根据规定的职业和本地本行业季度鉴定合格人数,按照实名制原则,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继续做好专项能力证书印制和核发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五

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它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

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标志着建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真正进入社会化管理体制及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相结合的管理体系。鉴定站是完成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实行鉴定站许可证制;考评人员资格证制;鉴定命题统一管理制;考务统一管理制,证书统一核发制。

地区:河南。

详细内容:招标编号:tahp--023。

招标编码:cbl_20100805_54636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河南。

招标公告。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就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项目: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

三、招标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三全路索凌路向北200米,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院内;。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4、工期:两个月;。

5、改造面积:600平方米;。

6、总投资额:200万元。

四、招标范围:

满足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展示性、模拟性、演示性并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组成的`下列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2、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3、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炮;4、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5、应急广播系统;6、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7、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8、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9、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10、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启泵按扭、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和泡沫枪;11、模拟消防电梯;1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14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节水、防水设施、功能分隔、局部建筑结构补强等。

五、资格要求:

1、报名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机电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6、以来,报名人应具有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业绩;。

7、20以来,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经验;。

8、年以来,企业及项目经理获得奖项;。

10、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资料的提交:

报名人报名时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第五项内容要求的各项资料原件。按顺序整理报名资料3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退回。

注:如报名超过7家,招标人对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取前7名。

七、报名时间:8月5日至208月11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报名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

八、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招标文件售价:伍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图纸押金1000元整,未中标单位图纸押金定标后退还。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购买招标文件时交纳。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花园支行。

帐户名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开户帐号:16001101040012432。

招标人: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精选16篇)篇十六

一是制定国家职业标准,使培训鉴定有据可依。职业标准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关键。3月,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共同发布实施(劳社厅发〔〕8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对上述工作做出规范,成为有史以来民政行业的第一批国家职业标准。12月,又制定发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进一步充实了民政特有职业标准体系。

三是开发鉴定题库,保证技能鉴定科学公正。组织有关专家完成了“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分库”的开发建设工作。建成的题库有近0道题,可以按照鉴定要求,实现计算机的随机组卷,从而改变以往鉴定考核命题标准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四是建成技能鉴定站,为鉴定工作提供组织依托。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目前,我们已在北京、重庆、湖北、贵州、安徽、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湖南、江苏等18个省(区、市)建立起41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承担具体鉴定任务的组织机构。

五是加强基地建设,规范鉴定培训活动。为有效利用民政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管理,我们按照“考培分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提出了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目前全国已有38家单位报备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近期,我们拟公布第一批次共23家民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六是培训认证考评人员和培训师资,为培训鉴定工作储备人才队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师资和考务人员肩负着鉴定、培训的重任,是一支关键而特殊的队伍。近两年,我们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已有300余人通过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资格,培训师资近200人次。这次会议结束后,我们还将安排考务人员培训。

七是制定制度办法,规范鉴定工作。研究制定了《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等十余个规章制度,对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及有关的工作程序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以保证鉴定工作从一开始就步入正轨、良性运转。

八是研究出台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起草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上半年将在全国普遍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并轨,较好地指导和推动了地方积极开展工作。

九是开展新职业论证,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近年来,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对“殡葬礼仪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婚介师”、“婚庆礼仪师”、“灾害信息员”、“骨灰管-理-员”、“福利彩票销售员”、“助听器验配师”、“助听器制作师”、“人工耳蜗调试师”等10个新职业进行了申请论证。经积极努力,“孤残儿童护理员”、“灾害信息员”、“婚介师”、“助听器制作师”、“人工耳蜗调试师”等5个新职业已顺利通过论证并发布,“福利彩票销售员”、“婚庆礼仪师”等2个新职业还在进一步论证中。

十是积极稳妥,开展鉴定试点工作。2012月,我们在江苏省开展了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共7个民政特有职业的鉴定试点。鉴定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和综合评审三部分,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江苏省假肢、殡葬行业的近百名一线从业者参加了鉴定。鉴定试点工作准备充分,组织周严,程序合法、公开,结果公平、公正,取得了圆满成功,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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