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琴心月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基础,它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重要条款。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是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一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面积是否确实。常有这种情况,租房实际测量的面积比合同上少,这种情况,可以按单位面积扣款,明确载于合同上。(2)明确注明租金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哪一方交或共同以什么比例分摊。(3)明确注明租房的起止日期和款项的具体交纳办法。(4)要在出租方的各种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5)注明押金,押金的意义是作为房租迟缴或损坏建筑及物品等情况发生时的风险费用。合约期满后,若未发生以上情况,押金应退回给租方。(6)须注明天灾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及合同终止等情况,不须由承租方负责。(7)核实出租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拥有者。(8)要求出租方在水、电等方面给予方便及协助。想了解更多合同范本信息,详情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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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二

装修开始之前,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应该引起业主朋友们的足够重视。装修公司也许会在装修之前对业主朋友进行这样那样的口头约定,但是一旦进入了施工阶段,如果装修公司不按口头约定进行,如果没有装修合同,就会显得比较麻烦。装修合同的内容有很多,所约定的项目也大小不一。

那么,签订装修合同过程中都应该怎样做到更好呢?下面艾逸网小编就来讲讲签装修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装修合同中务必要装修材料的使用约定清楚。填写采购清单是必要的,主要包括装修材料的品牌、价格、质量、规格、数量等。装修施工进入到一定阶段以后,会在不同的阶段上对装修材料产生需求,这就需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装修建材的入场时间。

如果可以的话,最好采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样本合同,这在网上便可以找到。这样的.样本合同不仅包括了装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个项目,也能够很好地约定业主与装修公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小编提醒业主朋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在纸面上有因为写错而需要改动的情况出现的话,不管是哪方的原因,都应该用印章在改动的痕迹上盖戳,以表示双方对改动之处的认可,无异议。

另外,装修合同中务必要约定好如何对装修完成后的效果进行检验,包括对地面、墙面、隔断等全方位的检验。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业主朋友完全可以与装修公司谈判在装修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以后再支付工程款,这样业主朋友的主动性就更大,可以有效防止装修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当然,对于装修的保修期也最好能够进行约定,这项则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三

小李9月6日到a公司工作,但a公司仅以邮件方式发给小李录用通知书,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1月10日,a公司无故终止与小李的劳动关系,但未予书面通知,并拖欠小李月6日至201月10日的工资未付。

小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

1、支付拖欠的工资4909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1227.25元。

2、支付未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000元。

3、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000元。

4、补缴年9月6日至年1月1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元。

法院判决:

a公司向小李支付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月10日工资4551.72元。

a公司向小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0551.72元。

a公司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

驳回原告小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a公司以邮件方式发送员录用通知书,不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非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认为是电子方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提及,试用期中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a公司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法定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对a公司所称的原告工作至试用期满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对原告截至2011年1月10日的工资,a公司应予以支付,但原告要求的25%的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a公司称原告私自拿走公司物品、违反公司纪律一事,原告称系劳动过程中正常领取用于销售,并提交了样品申请表。

a公司亦未提交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因此,a公司关于因原告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能成立。

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但a公司并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原告可向有关机关寻求解决。

小编提醒: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书面形式确认,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

在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

劳动者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四

签保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

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

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1、准备投保时:

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签约前要注意: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3、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第一步:核实常规信息

尽管保险合同一般长达数页,内容也比较繁杂,但是我们可以在拿到保单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还应该确认一下保单的真实性,途径则有两个:一是通过保险公司热线电话和官方的网站来核实;二是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来核实。

第二步:明确保险责任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步:记住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当中很容易让人犯晕的就是几个保险期限的规定和作用,切忌没有留心这几个保单的关键保险期限,导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险权益。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已经交了钱但还没有真正完成“投保”。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

所以说买保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投保人如果发现不合适还可以及时退保。

4、宽限期: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这也就是说投保人万一忘记及时缴纳保费并不会使得保单立刻失效,投保人还将有一段补救的时间。

第四步:了解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

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中全额退款,而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得到相应的款项。

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费多少会不相同。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中途退出的方式:

一是退保:投保者停止交费并且需要领回现金的话,退还的额度则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减额付清:投保者停止交费但不要求领回现金,而是让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障范围可能会相应缩小。

三是保单质押:在正常的保险期间,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借款,一般可以得到相应保险账户现金价值70%左右的借款,在此期间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保单上的保障。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五

保险作为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商业地产风险规避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结合商业地产保险购买的实践经验,以建筑工程一切险和财产一切险为例,本文对房地产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房地产公司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在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时,一般采用“工期费率”或“年费率”。如果房地产项目的总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议采用工期费率。因为工期费率以房地产项目的总工期作为保险费率的报价基础,计算保险费总费用时只需建设项目的总投入额乘以保险费率即可。

采用工期费率,在约定工期内、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保险费率均不会调整。这一点契合了商业地产建设项目长期且竣工时间受很多因素影响的特点。但是,商业地产开发商还须注意,不影响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应尽可能将竣工验收日期约定得长一些。

(二)被保险人

商业地产建设往往涉及业主即商业开发商、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技术顾问等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操作中,商业地产开发商应结合地产开发和预算保费,适当选择被保险人,尽量将上列人员全部列入被保险人。

同时,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可以在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三)保险金额

商业地产开发商确定投保金额时,会按照总包合同或估算价格予以确定。但是,在建筑工程中,签证或变更常有发生,总包合同的价格常会因各种原因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发生物质损失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所以,一旦总合同范围变化、价格增加,保险人将对变化或增加的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

因此,建议商业地产开发商在保险合同内约定自动增值条款,即在一定金额或百分比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将包含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内。这一条款可将变更的工程款范围自动纳入保险合同内,避免漏保的问题。

二、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被保险人

保险人。否则,即使保险标的被列入投保范围,有关权利人员也无法因此获得赔偿。

(二)投保范围

商业地产一般均要将建筑、装修、机器设备、电脑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用品等与建筑物有关的物质列于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但是除此之外,商业地产开发商还需要根据各自的经营特点再增加投保范围。如果开发商“只租不售”或“又售又租”,则要考虑将出租房地产部分的租金收入列入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如果户外广告很多,还可以将户外广告等列入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三)保险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中,一旦出险,将可以获得足额的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则因为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出险后则要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在保险金额的设置时,如果为缩小保险金额以节省保费,可能因此承担更高金额的费用。

(四)购买财产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密切衔接

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就已经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因此,一旦商业地产所在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合格或交付商业地产开发商后,如果不及时购买财产一切险,建筑工程将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届时的风险将由商业地产开发商自行承担。

三、结语

诚然,商业地产的风险保罗万象也不可估计,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多对以上问题予以关注,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将一些可控的风险予以规避还是可能的。

(一)理清保险品种。目前商业保险险种比较多、种类也比较全,以工程险为例,按保障内容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吊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同一类险种保险责任大体相同,但细节上又各有差异和侧重。对我们施工单位来说投保的大多数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这两个险种一般还要同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这几个险种,大多数业主是强制性要求我们施工单位必须投保,因为我们在投标报价里就包含该保险费用,它属于业主为我们施工方代缴费用。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大多是要单独、自愿投保。但这项险种也是出险率最高的,作为施工方,通常也要投保。

(二)把控保险条款。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应妥善保管,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工程一切险通常为工程量清单内列明的保险内容)、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处理及特别约定条件等。

(三)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地说明哪些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后,只有发生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才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将拒赔。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四)关注扩展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要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提前设计好有利于今后索赔的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只是通用条款,内容比较模糊,如果不增加特别扩展条款,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常规的处理办法,拿出种种借口推脱保险责任。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工程项目的优势,全面预测日后可能出现的险情,并以特别扩展条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一旦将来有合同中约定的险情出现,将对索赔工作非常有利。以我公司某隧道为例,在设计条款时特别增加了72小时条款、地质病害条款,包括滑坡、泥石流、塌方、地裂缝、沉降、溶洞和涌水等,并且在报单内明确了出险后的负责理赔的理算师,为后来的保险索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样,不同的工程项目又可以增加不同的特别扩展条款,而且内容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五)熟知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活动的载体,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所以保险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作为投保人,对相关法律条文也必须熟知,要明确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做到借助法律力量主动保护、获取合法利益。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六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七

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

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

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三、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

四、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1、准备投保时:

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签约前要注意: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3、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第一步:核实常规信息。

尽管保险合同一般长达数页,内容也比较繁杂,但是我们可以在拿到保单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还应该确认一下保单的真实性,途径则有两个:一是通过保险公司热线电话和官方的网站来核实;二是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来核实。

第二步:明确保险责任。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步:记住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当中很容易让人犯晕的就是几个保险期限的规定和作用,切忌没有留心这几个保单的关键保险期限,导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险权益。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已经交了钱但还没有真正完成“投保”。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

所以说买保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投保人如果发现不合适还可以及时退保。

4、宽限期: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这也就是说投保人万一忘记及时缴纳保费并不会使得保单立刻失效,投保人还将有一段补救的时间。

第四步:了解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

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中全额退款,而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得到相应的款项。

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费多少会不相同。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中途退出的方式:

一是退保:投保者停止交费并且需要领回现金的话,退还的额度则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减额付清:投保者停止交费但不要求领回现金,而是让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障范围可能会相应缩小。

三是保单质押:在正常的保险期间,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借款,一般可以得到相应保险账户现金价值70%左右的借款,在此期间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保单上的保障。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八

面签问题一般包括:

1、你去美国干什么?

2、你打算去哪些地方?去多长时间?什么时候归国?

3、你在什么地方工作?职位是什么?工作几年了?月薪多少钱?

4、你结婚了吗?你住在哪里?你父母都是干什么的?还上班吗?

5、你以前出过国吗?去过哪些地方?

6、在美国有熟人吗?有的话会问他是什么时候去的?你们怎么认识的?你有她的签证吗?

面签时签证官主要担心的是。

1、你去美国会回来吗?

2、你是不是有其他的.意图?

所以当见了签证官,一定要表现你的自信,说话不要轻声细语,要做出让人感觉你很自信的样子,不能让他感到你的出国目的不纯。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九

仔细阅读条款。在购买车险时,要仔细阅读车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消费者询问所购买的车险条款是否经保监会批准,并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于除外责任做出说明、是否提供附加险对除外责任进行承保等。很多人只把上车险作为一项上牌照前必须履行的义务来看待,或者只是听保险销售员的介绍,投保时根本不看保单条款,只在出险时才把保单翻出来,才发现有问题。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

1、4s店要求购买的保险。

有时候在4s店买了汽车,就被要求在4s店购买车辆保险,这样修车什么的方便。这种情况要考虑好了,大家都知道4s店修车很贵,但是对于车辆可能修理、换件等比较方便一些。因此可以先在4s店买一年的,一年之后看情况再选择。

2、保险公司的选择。

如果是自己选择买车险,首先要找合适的保险公司,这里小编建议慎重选择小型的保险公司,特别是不知名的。一旦出险理赔比较难,各种麻烦比较多。有人认为小保险公司保费便宜,其实便宜不了多少钱的。还是选择大型的保险公司比较好,售后、理赔等服务都比较到位。

3、车险项目的选择。

在给新车上保险时,选择合适的项目很重要。首先要买的是车损险,性价比很高,车辆刮刮碰碰的都可以保;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交强险是很好的补充,如果想买10万的,那小编建议选择20万的,贵不了多少钱,保障却高很多。再就是如果没有车库、固定停车位,需要买盗抢险。然后如果新手驾驶,小编建议买上单独的车漆划痕险。其它的就自己再选择购买了。

4、购买方式的选择。

现在车险比较普遍的是电话车险和网上车险。二者都比直销车险便宜很多,而且比较方便,足不出户就能办理车辆保险了。可以多打打电话进行咨询,尽量别打小型保险公司的,否则会经常被它们回电话骚扰的。

5、买车险送礼品须知。

现在网上和电话买车险都有很多礼品,比如车载行车记录仪、车载吸尘器等等,在买车险时要多问问,尽量多要礼品就多要。

如果爱车没有上牌照,也是可以买车保险的,但是要特别注意,如果车辆发生盗抢,整车的盗抢,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因为没有办理车牌。但是其它的保险项目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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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一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二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项目。

伤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车商业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基本险,以及玻璃险、自燃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附加险。

大部分机动车都会选择投保车损险和三者险,以应对最常见的开车风险,新车当然也必不可少。同时,新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盗贼的注意力,因此建议投保盗抢险,盗抢险也是根据投保车辆的价格来进行换算。

此外,新车手开车风险大,为保障自己和家人或朋友的人身安全,最好投保相应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加险“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如果经常开车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建筑工地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就可以考虑买一份车身划痕险。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车主投保了车身划痕险,一发现爱车有了划痕,哪怕是很细微的划痕,也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其实,即使是再小的理赔,也算作一个案件,如果出险理赔次数过多,对来年的车险保费影响很大,有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上浮,严重的还会被拒保。因此,如果新车发生小剐小蹭,私了可能更划算。

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车主必须购置全险;如果采用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车主本人又是一名新手,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自燃损失险外的所有险种。

险公司要细选。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如果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比较高,赔付速度较快,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四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背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五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人人都需要的。所以,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买保险?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障?我需要多少这样的保障?就我现有的能力能买多少我需要的保险产品?如果你真想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些保险,建议你:

1、首先学习和了解一些保险知识;

3、明确自己对保险的需求;

4、按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投保。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享受。不然的话,由于自己一时的无知,换来的可能是今后无限的烦恼。

一般来说:每个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终身健康险应不低于30万元;意外伤害险应不低于20万元/年;养老险应不低于10万元。商业保险并不是有一份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也要量力而行。

买保险注意事项对于工薪族来说,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应该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可能会显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会对你的'日常生活产生一些不良影响。1、看保险条款:人们在买保险之前想要准确地了解保险的内容,就要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同消费者签署的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着一份保险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2、看保险产品简介:许多人往往看不懂保险条款,所以要看文字材料的最通俗办法是看保险产品的简介。由于保险产品简介有时可能含有包装美化产品的不准确表述,所以看懂保险简介以后,最好还是将其与保险条款对照理解。3、看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除交费等项目外,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是保险责任。一般来说,除保险责任外,保险条款的其他各项内容基本相同,各种保险的区分主要在保险责任。当然,有时也需要看除外责任,看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和给付的责任;有时则还需要看一看某些保险产品自己所特有的规定和注释。4、了解交钱和领钱。5、将了解的内容落实到文字。6.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投保单上有许多内容要填写,甚至包括一些隐私的内容。无论什么内容,填写时都一定要如实填写,并最后亲自签名。否则,日后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此为依据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7、找专业的人买保险: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很多人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分清各种选择方案的好坏,所以,最便捷的方法是找专业的人买保险。

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必须首先保障一家之主,如果家庭主要的财富创造者都没有保障,那么保费?生活费?等家庭开支费用都是没有保证的。

(五)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最新签保险合同要注意(热门16篇)篇十六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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