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QJ墨客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

保险合同是保证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保障与补偿的重要工具。接下来是一些关于保险合同的实例和案例,供大家了解和学习。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缴费数额及计算方法。

1单位缴费。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数额的6%左右。

单位缴费数额的70%纳入统筹基金账户,30%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2个人缴费。

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3例子:

某职工工资数额为5000元,计算其个人账户的月储存额。

1、从其工资中扣除5000*2%=100元;。

2、单位缴费中纳入其个人账户的数额5000*6%*30%=90元。

以上两项合计190元,即为该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的月储存额。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二

1、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除退休补缴、工作调动时中间间断了几个月、个体缴费间断时间不超过3年的这三种情况之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不可以补交的,只能是重新参保。补交医疗保险不需要交滞纳金。

2、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补交呢?市工伤保险处办公室的赵科长介绍,今年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能补交参保以前的工伤保险,如果以前就已经参保了,工作单位又一直没有变化,中间欠缴了工伤保险的可以补交,补交工伤保险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三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四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00元*7.5%=6750元。

4、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意事项。

很多人对单位给自己的社保缴纳具体细节是不了解的,这是员工应得到的相关待遇和福利的一种体现方式,所以一定了解清楚,让自己的利益不蒙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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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00元*7.5%=6750元。

4、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意事项。

很多人对单位给自己的社保缴纳具体细节是不了解的,这是员工应得到的相关待遇和福利的一种体现方式,所以一定了解清楚,让自己的利益不蒙受不白之冤。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六

、不管签不签合同,单位都要缴纳社保,不交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从第四个月签合同是法律允许的,但缴纳社保的日期要从上班的第一天(也即是试用期的第一天)开始。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据此你的合同期限应该在三年以上,如果不是的话,依法单位要补足一或二个月的正式工资。

三、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或没有补足正式工资,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足一或二个月的正式工资。如果单位做的没有缺陷的,你将不能要求单位任何补偿。

新合同把工时计算明确分为三类,分别为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根据工时不同而有区别地签订。

在求职人员试用期上,文本将试用期的期限明确写入合同,并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其次,新合同要求在试用期内,单位必须跟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并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文本要求,在发生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时,员工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原来合同规定是:企业连续2个月不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

在职工患上职业病要求补偿方面,新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除按原文本规定要给予病假工资外,还可视情况发放疾病救济费。此外,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劳资双方可另行协议。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合同试用期医疗保险。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七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甲方欲寻找能为其提供投资或其他和投资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乙方现将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基金介绍给甲方,洽谈合作事宜,同时乙方也能为甲方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定义:甲方包括协议上的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企业。

____________中国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的职责。

3、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____________中国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3、参与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4、审查、起草、修改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合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5、就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形收取:

2、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基金达成资产重组、合并收购、安排上市及其他形式业务合作的,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_________中国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________天内按不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双方在____________万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3、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八

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2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计算,所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九

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参保人员不得携带治疗非本病种的药品。

十四、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减免。

十五、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六、乙方应作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乙方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可单方面终止协议。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不得将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费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其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实时传递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及明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在本协议签定后20日之内,乙方应完成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十二、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双方如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二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

一、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二、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三、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四、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五、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一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二

在职员工参加的基本医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简单说,个人账户就是用于基本的门诊就诊等医疗,统筹基金则是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居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费用,直接给参保居民按政策规定标准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出院病人医疗费用明细表和月度医药费用结算申报表报送区医保局。区医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预留10%后,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各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定额结算。

2、参保居民因急诊需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医保局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出院后将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报区医保局报销。区医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由现今支票形式支付给参保居民。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三

办事说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办理条件。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在职员工。

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

不缴费。

注意事项。

1.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

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

不缴费。

注意事项。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职工由单位代缴(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缴费年限。

男职工25年。

女职工。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

从20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五

1、在东营市内住院,可以报销医疗费的医院有:

共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2、在市内住院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报销手续。

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社会保障卡,领取并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告知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医院医保办审批,最后交住院处留存。

市内定点医院都已实行联网结算,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3、急诊未办理手续住院需要补办的手续。

急诊、危急病人实行先住院后审批的办法,但必须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4、单位未及时缴费,出院时未能联网结算,如何报销住院费。

单位足额缴纳医保费后,持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均为原件)、《住院告知单》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5、市内不具备治疗条件,转到外地医院治疗,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报销手续。

外出就诊前需办理转院手续。由我市最高级别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转院审批表》(附会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出院后,持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均为原件)、《转院审批表》、病历复印件(首页盖章)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6、外地医院如何联网结算。

目前,我市与济南地区21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详细名单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参保人员转院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领取《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后,到异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交住院处,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

7、退休后长期随子女在外地居住,在外地住院的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持异地居住证明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定点医院,在所选的医院住院后,如果不能联网结算,出院后持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总费用清单(均为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盖章)、《异地安置备案表》复印件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如果所选的定点医院是上述济南21家联网医院之一的,住院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8、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就近住院,住院费用的报销办法。

因探亲、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并就近就医,需在住院三天内电话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所住的医院不能联网,需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发票、诊断证明、总费用清单(均为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盖章)及社保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如果所住医院是上述济南21家联网医院之一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9、住院报销比例及每年最多报销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基金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比例及限额做适时调整,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请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10、一年内医疗费用超过支付限额,剩余医疗费的报销。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具体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请登录上述网址进行查询。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六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老”和无业居民的住院报销比例提至70%,最高支付限额提至17万。至此,北京市所有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水平实现统一。

“一老”和无业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调整为7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17万元。

“一老”和无业居民在明年1月1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还是按照原规定执行,1月1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新规执行。上述两项调整将进一步提高“一老”和无业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他们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该政策惠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一老”和无业居民,约25万人,减轻群众负担约1亿元。

从5月1日起,北京医保报销比例做了最新的调整。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社区门诊医疗报销比例提至90%;职工医保年度报销封顶线达到30万;“一老”年度支付上限升至15万。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的详细规定: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七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八

办事说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办理条件。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在职员工。

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

不缴费。

注意事项。

1.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

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

不缴费。

注意事项。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职工由单位代缴(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缴费年限。

男职工25年。

女职工20年。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十九

我在2009年5月份是以个人方式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单位要给我们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投保。我想问下列问题:

3.地区之间的规定有差异吗?我在长春市。

请详细回答,满意我再补20分。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二十

一、按照现行社保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或随单位参保缴费达以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2、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简而言之,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养老保险费达15年以上的便可办理退休。

1、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完结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后,及时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到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环城北路40号)个人账户管理科9号窗口,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我市城区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水平和每年的递增比例核算)退休一次性清算手续,补齐医疗保险不足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既享受按您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分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又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具体清算标准如下:

2、按照现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12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1月1日以后计算单位缴费时间不得少于15年(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齐后,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您来件中看,您手头上没有多余的钱,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即:您如果断交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缴费年限,我们将为您保留,待以后缴费时,将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医疗保险不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如果中断,将从下次缴费时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续缴社会保险费可选择按月缴、季缴、年缴,养老保险在结算期内(次年6月30日前)任何时间缴费均可,医疗保险则需先缴纳后享受,且必须连续缴费,不可间断,是否补缴都由您自己决定,随时都可以补缴。

首次续缴时,请携带《社会保险证》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1寸登记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环城北路40号)二楼东厅17、18号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办理缴费核定,持《审核单》到地税局缴费(以后直接到三峡农行城区各营业网点缴费)。

您可按以下缴费档次和标准自行选择缴费(补缴或续缴标准都一样,此标准的执行时间截止6月30日):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元)。

年缴费基数25977元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

一档60%129920%259.803117.60。

二档70%1515303.003636.00。

三档80%1732346.404156.80。

四档90%1948389.604675.20。

五档100%2165433.005196.00。

六档150%3247649.407792.80。

七档200%4330866.0010392.00。

八档250%54121082.4012988.80。

九档300%64941298.8015585.60。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元)。

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

21659%194.852338.20。

4.8%(一经选定,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得更改)103.921247.04。

3、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7.00元/月。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个人帐户管理科,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6756452,6755517。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联系人:郑琼玲,联系电话:67551326756862。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

[职工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最优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汇总21篇)篇二十一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是人们晚年生活的一份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没能参保或是中断了缴费,针对此类情况,河北省已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由于需补缴的情况复杂多样,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缴政策。

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补缴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加收滞纳金。

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退休;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下发的《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政策,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执行到底;对于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执行原政策。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公示后上报,同时提供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原始材料。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时,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携带《审核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需先携带相关资料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后再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在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有优惠政策。咨询电话0335―3262753、0335―326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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