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琉璃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

运输对于城市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的出行环境。下面是一些关于运输设备和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希望能够为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一

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艇)(不含与外界水域不相通的公园中的划船、游艇)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以下统称通航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运输的主管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主管单位的安全负责证明。

属合资经营的,必须有合资经营各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第七条 水上旅游运输筹建单位和个人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艇)适航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艇)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五)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七)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

(八)旅游沿线停靠港(站、点)同意停靠的证明。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经营市内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该水域所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营省内市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营国内省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九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运力,必须向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者建造船舶(艇)。购买和建造船舶(艇)结束,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本规定第七条(二)、(三)、(五)、(七)、(八)项规定的文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必须向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转户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停业、开业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

第十三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船舶(艇)整洁。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艇),维护旅游船舶(艇)秩序。

第十四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和在规定的港(站、点)停靠。

第十五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经过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运价标准和保险费率收取费用,并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私印、倒卖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第十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

第十七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季、年度营业性旅游运输量统计报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旅游运输船舶(艇)的安全管理:

(一)对船舶(艇)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保持适航状态;

(二)配备船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运送旅客。

第二十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指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船舶(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舶(艇)必须保持通讯、消防、救生设备齐全有效,甲板护栏设施完好。在船舶(艇)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乘客须知。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舶(艇)不得在游泳区内航行,停靠港(站、点)应当避开游泳区。

停靠港(站、点)应当备有供游客上、下船舶(艇)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旅游船舶(艇)遇险时,船上工作人员除发出呼救信号外,应当全力抢救遇险的游客,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艇),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遇险时,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迅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艇)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运;

(六)旅游船舶(艇)超载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游泳区内航行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环保、旅游、城建、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航运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维护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秩序,防止旅游船舶污染水域,保障旅游船舶和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旅游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艇)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市沿海、河流、水库等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活动。

第四条 营口市交通局是我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运输的行业安全管理,对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所属船舶,核发有关证、照。

第五条 市旅游、工商、海事、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做好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规划,负责维护水上旅游运输市场秩序;

(五)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民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严禁渔船非法载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旅游运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船舶、游客的旅游运输安全;组织个体经营者重组或联合成立船舶公司,建立健全水上旅游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水上旅游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经营场所

第七条 用于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海洋水域,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进行审核,在征得海事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用于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其他水域,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用于从事水上旅游运输水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水域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进行监控。

第九条 海事机构要对各类旅游船舶划定航行区域,对不按航区航行的船舶按规定进行处罚。旅游船舶要在海事机构划定的'航线或区域内航行和在运政部门规定的港口(站、点)停靠,不得超越航区航行和随意停靠。

第十条 距人工湖泊大坝200米以内的水域,禁止旅游船舶航行、停泊。海滨浴场、游泳区禁止旅游船舶航行、停泊。

第十一条 旅游船舶航行水域与游泳水域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带,并在水中设置安全可靠的隔离设施和在岸边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危险水域设立危险警示标志。乘客自驾航行水域必须设立明显的区域标志。

第三章 船舶公司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船舶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

(三)具有固定的船舶停、靠港站(点),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具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运输的船舶公司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航海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与所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或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船舶公司应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船舶公司经营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审核合格的,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水上旅游运输市场。

第十六条 船舶公司应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定,教育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船长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船舶公司要建立健全岸上和船上应急预案,明确在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预案。

第四章 船舶与船员

第十八条 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技术证书和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书、证照,且具有规范的船名标志,在明显处标明乘客定额及乘客须知。

第十九条 船舶必须设置垃圾回收装置,回收的垃圾应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船舶必须在醒目处设置告示,禁止游客向水中投放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禁止船舶向水中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其他污染水域环境的污染物。

第二十条 鼓励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企业装备高档次、大吨位、安全设施先进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船员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相关证书,载客12人以上船舶的任职船员应经过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五章 船舶航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必须遵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营口港水上交通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要采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了望,谨慎驾驶,注意随时采取避让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第二十四条 船舶不得抢行,不得互相追逐及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船舶超员、超航行区域、超抗风等级航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旅游运输船舶进入港区的生产作业水域。

第二十七条 水上能见度不良时,禁止旅游船舶出航。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从事旅游运输的船舶必须配备经船检部门认可的救生设备及救生器具。救生衣必须放置在乘客随时可用的位置上,并做显著标志。救生衣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设置在旅游船舶的明显处,船舶开航前必须为乘客示范救生衣穿着方法,乘坐敞开式船舶的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九条 旅游运输船舶与岸上必须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船舶公司要指定岸上人员与船舶保持有效的联系,并负责应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必须配备符合船舶消防标准要求的设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船舶公司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救生、消防演习,提高船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船舶公司要指定人员在船舶乘、降点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维护秩序。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船。

第七章 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向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全力抢救遇险乘客。

第三十四条 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各有关方均应迅速组织实施水上救助。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接到事故遇险求救时,应全力抢救遇险人员。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于到岸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并对责任人和相关船舶公司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章 行政管理考核

第三十七条 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内的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实行逐级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其辖区内船舶公司签订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应与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的政绩挂钩,凡安全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市(县)区、乡(镇)政府,年内其政府主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出现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违反交通、公安、工商、海事、海洋、旅游、边防、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从事水上旅游运输的船舶公司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水上旅游运输交通事故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进行审批、许可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审批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船检、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水上旅游运输交通事故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其境内批准的浴场、水库、水上乐园等水域,不依法实施日常安全管理的;

(二)对其境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浴场、水库、水上乐园等水域不予查处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 年第2 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 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 -4 级大型物件。

第三条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承运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大件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五)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

(六)委托办理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承运人应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第七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 年第10 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15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从事上述活动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批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的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必要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护送。由此产生的运输路线、桥涵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上述条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经批准获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不再进行超限检测。

第十三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 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 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 年第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 年 7 月15 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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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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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船舶;

(三)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五)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港务监督部门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保证船舶的交通安全。

第六条镇(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乡镇运输船舶的村应设专职乡镇运输船舶管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民制订“村民船舶安全公约”;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乡(镇)船舶管理所的职责权限是:

(四)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港务监督部门的委托,办理从事市内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港监、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委托,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运输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港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到港务监督部门申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齐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

第十二条从事运输的乡镇运输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品运输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方可装运。属于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的危险物品,还应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监装(卸)。

第十四条乡镇渡口、渡船应严格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开设乡镇渡口须报市港务监督、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乡镇船舶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乡镇船舶(不含渔业船舶):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三)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四)乡镇渡口的渡船;

(五)乡镇居民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不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六)总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12千瓦的非经营性船舶;

(七)按规定不得在主航道航行的其他非经营性船舶。

第三条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海事局是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督促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四)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六)负责办理本镇(区)非营运乡镇船舶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管理台帐等各项制度;

(八)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调解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对所在镇(区)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四)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社区)的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渡口渡船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有乡镇船舶的村应设立专职乡镇船舶管-理-员,建立管理台帐;

(四)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水库、风景区、旅游点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交通、海事部门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使用的船舶必须是在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建造或修理。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乡镇非经营性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在航行时,应当保持嘹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保证船舶及设施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船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的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配载、装卸、过驳和运输。装运危险物品船舶的船只,须参加特殊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八条乡镇渡口的管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运输的乡镇老旧船舶的购置、光租、改建、营运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乡镇非经营性船舶的所有人凭船舶建造(或买卖)合同或证明合法来源的凭证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中山市非营运乡镇船舶责任保证书》,填妥《中山市非营运乡镇船舶登记申请表》,到镇政府(区办事处)办理《中山市非营运乡镇船舶登记证书》和市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载客条件。乡镇非经营性船舶限定载员3人(含船舶操作人员),不得在主航道航行;严禁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危险天气状况下航行;禁止夜航。

第二十二条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经营性船舶所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与走私贩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四)乡镇非经营性船舶的强制扣留、封存、拆解,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乡镇船舶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乡镇船舶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乡镇非经营性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而其所在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表明其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府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00]66号)同时废止。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四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五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七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八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10.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体现了党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为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

11.防火制度

厂内的运输单位是防火的重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定详细周密的安全防火规章,以防止火灾发生。

12.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是反映厂内交通情况的一种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为了实现厂内交通畅通,保证静态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3.机动车安全检验规定

该规定中明确了三检内容,规定了检查项目以及奖惩办法,促进设备完好。

14.冬季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发生运输事故。为了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制定相应措施。

15.试车安全规定

保修完的车辆状况不一定完好,必须通过试车进行调试。为了保证安全制定了试车规定。

16.百万公里安全竞赛规定

主要内容督促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争当百万公里无事故优秀驾驶员。可以分阶段进行。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九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安全管理员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辆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人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听说交通法律法规。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糖尿病肾病能治愈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疗。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会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交通法律法规。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一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二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封锁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闭现场,阻止一切可能产生事故源头,防止危险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运输。

4、要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及必要的防护设备。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检查是否有超载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车辆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货物的品名、性质、采取何种措施、人员的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当事人应封锁现场,抢救伤员,疏散群众、保护好货物,并通报本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正确使用必备的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应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将伤者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并经检测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及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安全行车十条禁令:

1、严禁无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五)、驾驶员出车前8项安全检查要点。

步骤一、灯光。

目的:检查车辆灯光照明和指示灯功能是否正常。操作步骤:

1、检查前部行车灯、近光灯、远光灯、喇叭、前雾灯、转向灯、双闪灯的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后部行车灯、牌照灯、后雾灯、制动灯、倒车灯、后转向灯、后双闪灯。

3、检查仪表指示灯、内室灯及各种指示灯功能是否完好。

4、检查大灯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进行调整。

步骤二、电瓶。

目的:检查电瓶电压及电极紧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电瓶正极、负极紧固情况及极柱是否干净。

2、检查电瓶外壳是否损坏或漏电解液。

3、若电瓶有光眼,可通过观察光眼颜色判断电瓶电压。绿色表示电瓶充电充足;黑色表示充电小或没电;无色或黄色表示电解液达到临界必须补充蒸馏水,对于免维护电瓶建议更换;若无光眼,可直接测量电瓶电压。

4、使用超过年限并且光眼显示颜色变浅或淡黄色应更换电瓶。

步骤三、机油及冷却液、水。

目的:检查机油及冷却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机油液面检查,车应停于水平路面,未启动发动机前,检查机油是否在油尺b区麻点处。

2、用油尺取机油滴到白纸上观察机油是否脏。

3、检查机油时要避免机油滴到发动机上以免发生火灾。

4、冷却液、水液面不应低于min标记,冬季要使用防冻液,以防止水箱结冰。

步骤四、制动系统。

目的:检查制动系统功能。

操作步骤:

1、目视检查制动系统密封性,检查制动泵、制动调节器、制动钳。

2、检查制动摩擦衬块的厚度,若制动摩擦衬块和背板厚度磨损严重,应立即更换。

步骤五、转向系统。

目的:检查转功能是否正常,是车辆行车安全的重要保证。操作步骤:

转向系统是由方向盘、方向机、转向柱及传动杆等部件组成。现代车辆的转向系统一般与悬挂系统密切相关。驾驶者将转向力通过方向盘传到方向机和转向柱,再将方向盘的扭力传到传动杆,最后将动力转到前轮,使车辆转向。

1、以下几点帮助判断转向系统好坏:

(1)操作转向系统感觉操作力度是否适当。

(2)转向系统应能在车辆转弯时灵活平稳的将扭力传到前轮。

(3)不会让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动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盘应能平稳回位。

在正常状态下,转向系统与悬挂系统一起发挥重要作用,确保车辆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应注意对转向系统的保养和检查:

(1)检查转向节和拉杆球头是否磨损或松动。有发现磨损过大的须立即更换。

(2)检查转向液压助动泵是否缺油。

(3)将方向盘用力向上拉,如有间隙,检查方向盘螺母是否松动和转向柱十字头是否松动、转向柱接方向机的部分是否松动。检查横直拉杆是否变形。

最后一点很重要。因横直拉杆变形会引起前轮定位改变,影响转向系统的正常工作。须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后需将前轮前束调校正常。

步骤六、底盘。

目的:检查底盘部件状态。

操作步骤:

1、若检查底护板有损伤,需拆下底护板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和变速箱壳体是否有损伤。

2、检查轮辋是否有磕碰伤,检查车轮轴向和径向间隙。

3、检查车身底部是否损伤,后桥、油箱是否有磕碰伤。

步骤七、轮胎。

目的:检查轮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胎面和侧面是否有损伤,去除异物(如钉子、铁屑、石子等)。

2、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据前轮磨损形态,判断是否有必要检查前束和车轮外倾角(轮胎断面出现毛边,表明前束不正确。单面磨损则表明车轮外倾角不正确)。

4、根据轮胎胎压数值调整轮胎气压。

步骤八、变速箱油。

目的:检查变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变速箱油液面应位于加油孔下沿。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自觉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职业道德,严禁违章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危险品操作培训,持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方能驾驶车辆。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4、不超装、超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的,应按事先商请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5、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6、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严禁将车随意停放在外,运输途中停留住宿时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经获批准后方可停留。

9、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空档溜车。严禁无台速和熄火滑行。

10、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使车辆保持完好状态。服从调度,积极参加车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3、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4、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6、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8、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有关规定,根据承运物资的特点妥善装卸、文明装载.严禁违章操作。

2、加强责任感,必须掌握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并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危险物品时注意轻拿、轻放,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3、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等。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驾驶员做好车容整洁工作。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性能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要对所有的危货营运车辆必须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

4、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驶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区域内。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如有变动、改动,应将变动、改动的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报请相关部门。

(二)、车辆检查。

1、车辆经检测必须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辆;

2、罐体车辆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标志灯、标志牌、及告示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5、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部门核准的危险品车辆修配厂;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公司报请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辆,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市车管所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3)报废车辆资料公司要统一保存,并将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三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 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 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 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 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 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 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四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2-3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1、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2、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3、备有消防器材。

4、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5、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的水放空。

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路宽:双车道7米,单车道4米,不准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单行道有回车场。

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

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0、卸料倒碴场地平坦,不得有较大坡度,临空边缘有车档。

1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1、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车。

2、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3、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4、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5、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6、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度大于1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7、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8、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卫生部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 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 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 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 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 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 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 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 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 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 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 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六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中的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到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充装、装载和道路运输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基本信息的维护。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

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 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发现专用车辆没有借用卫星定位仪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罐体检验机构不将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

(二) 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

(三) 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七

1、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面平安检查,重点检查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则制度的建立完美、平安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规矩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状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预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平安,发觉隐患要准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急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平安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平安有效。

7、建立平安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举行奖惩。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八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九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公司平安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平安检查制度的执行对于发觉和阻塞平安漏洞,消退担心全隐患,加强预防措施,落实单位的平安制度有着乐观的推进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平安检查制度如下。

1、平安检查必需要有方案、有步骤地举行,明确检查内容和办法,增进各项平安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平安生产各个环节举行全面检查。

2、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平安检查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查出的担心全因素要准时整改;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具体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存在平安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提出整改看法,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对整改状况举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停业整改,消退事故隐患,对检查状况要仔细举行分析总结,准时对检查状况举行通报。

3、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面平安检查,重点检查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则制度的建立完美、平安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规矩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状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预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平安,发觉隐患要准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5、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急品。

6、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平安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7、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8、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平安有效。

9、建立平安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举行奖惩。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十

××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平安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长:×××,成员:×××、×××、×××。组长×××主抓平安运送操作,落实平安运送活动。

1、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规矩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平安生产学问,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送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李瑶琴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

3、招聘符合道路运送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4、乐观参加各项平安生产活动,设立平安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平安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缘由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催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情况良好。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通过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使公司全体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营运任务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培训教育、警示标识、安全告诫等方式,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告知新入职、调岗或是在岗的管理人员及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

安全生产承诺是指管理人员和出租车驾驶员在知晓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后,向公司保证完全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而进行的书面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书是指由公司统一编制载有安全承诺内容,由承诺人亲笔签字的书面文件,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所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告知工作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司各层级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岗位说明、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贯宣等方式,使公司员工熟知自身岗位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危险源的辨识清单,对公司所有劳动者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新入职公司的员工,针对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内容,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二)专项技术安全风险告知。对新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有技术负责人员对使用该技术的人员进行该技术设计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防范措施等内容,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开展技术交底培训和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在对现场工作、场区等现场进行巡查时,对现场人员和相关区域人员进行可能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现场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四)现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场所、工作岗位等存在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粘贴、悬挂告知牌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三不违反”即: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记录;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营运任务合同的在岗人员都应就自身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安全承诺。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二)新入职员工和驾驶员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后,需重新签订对应岗位的安全承诺书。

(三)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一)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委办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违反承诺的责任。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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