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BW笔侠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

报告范文是根据大量的数据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以证据为基础支持论点。以下是一些写报告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在写作过程中有所帮助。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二

为切实保护好国家财产及局机关的人员生命安全,维护局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的紧急事件,根据《莆田市民宗局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效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2、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和保密法制教育;3、督促搞好日常消防及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隐患;4、组织力量处置突发、紧急事件;5、督促检查各单位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6、向上级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7、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情况。

三、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后,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 1

事件报告时,要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情况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向社会职能部门(110、120、119等)求助。

(二)设立现场指挥系统

2、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3、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4、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工作汇报会议;5、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各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火险时,应及时组织周围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共同救火。并立即通知保安、水电工等义务消防队人员动用灭火器参与扑救,将火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2)遇大火应及时启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并派专人等候和引导消防车、消防人员。

(3)宗教场所遇火情时应立即打开场所的所有大门,打开电灯或应急灯,以便人员疏散。

(4)值班人员和各场所负责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疏散。

(5)发生火险,在及时抢救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6)火险发生后,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要根据 2

责任大小按规定给予处分。

2、突发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场所要建立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2)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4)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3、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立即将发病干部职工群众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交有关部门处理。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正常的秩序。

(5)根据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发生治安问题应急预案

(1)对发生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疏导,及时调解和处理,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对可疑人员及物品进行盘查,查明身份,问清事由。

(3)发现偷窃、斗殴等事件,要立即报告保安部门,保安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制止,并拨打110报案。

(4)对发生失窃、抢劫等治安事件后,要及时报告处置突发紧

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拨打110报案。

5、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当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冰雹、地质灾害、雷击、浓雾、强寒潮、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应积极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2)灾前要切实落实值班岗位制度,及时掌握气象、雨情、水情等有关异常动态,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抗灾救灾的准备工作。

(3)灾中应当根据实情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快速、安全地组织干部群众撤离危险地带,减轻人员伤亡;及时抢救、医治因灾受伤人员;迅速组织抗灾自救,帮助解决受灾干部职工群众的生活困难,做好稳定工作。

(4)灾后要及时核实和报告灾情,安排资金、物资救助慰问受灾的干部职工群众。

附:莆田市民宗局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郭智利

副组长:钟文斌

成 员:黄祖洪、黄舜森、陈宗桂

办公室主任:黄祖洪(兼)

一、 编制依据

二、 适用范围

针对所周围的村屯、家属房、山上零散人员,组织群体性的暴乱、动乱、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事件处置等工作。

所下设的两个检查站对附近的人员要做好预防监测的应急准备。

三、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领导明确责任及职权,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正确的处理突发事件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的疏导群众、全力的劝阻,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让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并妥善处理好,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出现暴-力的行为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处理时要果断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处理事态要快速反映,及时起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环节要紧密衔接,迅速控制事态。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驳斥澄清国内外歪曲性报道谣言,教育群众,使之懂法守法。

四、 加强领导、组织分工体系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电话:

做到应急就响应,响应就到位。并及时的通报到各相关部门,信息要准确、全面、客观的报送。领导对承诺的事情要尽快的兑现,防止事件的在次发生。

兴参经营所

2017年6月22日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

并报公安部备案。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四

另一方面,本规定的集体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破坏公私财产,不紧急处理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和重大结果的行为,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指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本规定所谓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纪律,是指本队民(协)指警在组织参与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发现集体突发事件的征兆和事件发生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集体事件:市内发生交通事故集体事件,辖区中队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挥车辆,立即向负责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和值班生产大队领导报告情况,商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指令处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队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脱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生产大队机关院内发生的集体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召集事故调整股东(协)警察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可以向生产大队长要求增加警察力,生产大队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

(二)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所载物品洒落、泄漏或其他严重情况时,管辖区中队民警应首先赶到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导车辆,立即向管理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的生产大队领导报告,与生产大队值班领导商谈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的指令处置。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生产大队管理领导负责的,需要集中警力的,由生产大队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按指令通知。

(3)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山洪、泥石流、冰冻雨雪障碍、交通堵塞的突发事件,首先管辖区中队和生产大队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

方案。

向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和队务会报告决定警力调配由生产大队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集体事件,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报告简单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决定分别向市政府、紧急事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持续报告。情况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处理措施和效果、报告单位(人)、报告时间。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由生产大队列车员负责提交,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由生产大队秩序股提交。上述提交的信息必须在生产大队办公室的文字检查后发送。宣传报道统一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道。

五、处置集体突发事件中违纪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1、接到突然命令后15分钟内未赶到指定的集结场所的;

2、事件管辖区中队民警接到警察后,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3、突然不按规定穿着、带装备或警告风格不整齐的;

4、不允许因任何原因中途退休的;

5、未及时传达指令或传达指令误导不良影响、结果和损失的;

6、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指令履行职务而退缩的;

7、提交信息延迟的;

8、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况。

1、通信联系无法传达指令的,其单位行政正职降级,当事人民警察离开现在的单位。

3、警察作为不当事件升级的,当事人警告,离开现在的职场。

6、违反宣传报道规定引起负面舆论的,当事人民警察降级。

7、因工作失误嫌疑犯逃跑的,当事人警察免职,离开现在的职场。

8、大队分管领导对分管机构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10、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况。

六、本规定由大队纪检组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五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机构编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特制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编办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全县各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的机构编制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编办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编办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编办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编办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

副组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编办相关科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综合科,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确定同志为综治维稳工作联络员。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编办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六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现阶段的一个重要课题。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帮助社会迅速摆脱由矛盾冲突的积累而导致的威胁,减少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损害,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既要依法果断采取行动,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出事要出面、出面缓出头、出头慎出手、出事不出丑;妥善处置,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出发,提出了加强与党和政府的沟通,加强和扩大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的措施。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矛盾引起的、由特定群体或非特定多数人临时组成的群体,是通过无法律依据的大规模集会,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聚集起来的群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团体活动,如群体行为,如多数语言或身体冲突,或表达其要求和意见,或直接寻求和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发泄其不满和影响,其结果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受到各种事件的重大负面影响。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危害公共秩序的非法集体活动。重要的社交活动。由于某些群众利益相同或相近,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满足和煽动的个人或组织,他们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请愿、静坐、集体罢工和罢工。集体围困袭击了党政机关、重点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导致集体交通堵塞,集体战斗,甚至集体殴打、粉碎、焚烧、杀戮、抢劫。县级单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工资问题、医疗事故、异常死亡等。

实践表明,在“科二结合”的公安管理体制框架内,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也缺乏党委和政府对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统一。要有效地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的。从全国各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但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不愿意、不敢直接面对群众的工作,使问题变得“琐碎”。大拖曳会爆炸。“错过了解决冲突的最佳时机。一旦发生群体性请愿事件和恐慌,公安机关首先被推上前线,使公安机关在权力有限和巨大的责任负担之间存在矛盾,在群众要求的问题面前无能为力。情况往往很尴尬。与此同时,党和政府领导人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平息局面。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党政领导的积极沟通。要定期听取县委、县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使县委、县政府在思想上重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深化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观念,了解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遇到的困难,使县委、县政府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实际困难。为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大规模事件创造条件。

对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可以在群体性事件酝酿初期进行干预,了解和调查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工作。公安机关应建设覆盖社会各方面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采取人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在线监测与登陆监控相结合等措施。努力获取内幕、深入、操作、预警情报、预警信息,不要充当预言家、防患于未然的角色,为党委、政府事先和公安机关提前争取时间。这些都加强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在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方面也做了更多的努力。

人民警察处在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前哨,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严格的组织纪律、统一的意志和步调,必须建立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指挥机制。因此,这支队伍必须有一套与其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体制。县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从处置的角度来看。应把握正确的时机、善与运用警力、实行统一的指挥、搞好宣传工作、依法处理事件。

1、把握正确的时机。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控制在萌芽状态,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所以,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争取第一时间之后快速反应把它控制住。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时间,事情闹大往往是在第二时间,能否成功处置的界线就是第二时间。第二时间之后,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时间之前,从而避免发生大的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2、善与运用警力。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处置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对抗性,有的还具有暴力性,而且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一定不能因为顾及“慎用”而该用警力时不用,以致坐失良机、造成被动。必须坚持在慎用警力的同时善用警力,该出警时果断出警,才能有效控制局面。调用警力,适时,适量。适时就是要掌握好火候,太早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太迟易造成被动。适量就是在数量上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以足够应对局面为准。

3、实行统一的指挥。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形势是复杂的,在处置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负责人和很多人参与,以致于出现混乱的局面。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畅通的野战指挥机制:第一,领导要深入前线,依靠前线指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第二,决定公安机关最高首长的统一性。第三,认真处理工作纪律,每一个负责确保政令、警察命令畅通。

4、搞好宣传工作。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在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好,我们就能使事情变得既小又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二是实行多策略、多管齐下的方针;第三,突出重点,要把重点放在领导思想的转变上。

5、依法处理事件。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坚决打击直接参与粉碎、焚烧和敌对分子干涉群体性事件的人,依法处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对少数出现严重违法,现场进行暴力犯罪和打砸抢烧的参与者以及煽动挑拨群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要坚决绳之以法。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要通过法制宣传,使其提高认识,接受教训。特别是在采取大规模的强制行动处置之后,对真心悔改,认清真相的参与。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群体性事件将越来越少,人民的幸福指数也会越来越高,人民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七

本应急预案的要点是:迅速制止斗殴,避免人员伤亡。

1、获得斗殴事件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主任和单位领导报告,若事态已经失控或后果严重,应立即打110报警。

2、值班主任及现场领导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制止斗殴,并在斗殴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事态扩大。

3、若斗殴者手中有器械,应首先收缴所有斗殴器械。

4、若有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应设法防止他们逃离。

5、若有学生受伤,应立即进行救治,或打120送医院,并及时与家长联系。

6、分离斗殴双方,由学校分管领导、班主任等进行询问,了解斗殴原因和过程,并做好笔录。

7、对有流氓恶势力嫌疑的校外人员,应交警方处理。

8、对外校学生,应与学生就读的'学校联系。

9、对参加斗殴的学生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要对斗殴事件的校内外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要防范学生在校外遭到殴打。

11、单位领导应当将斗殴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八

条款强调提前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这在法律条款中用于决策。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现阶段的一个重要课题。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帮助社会迅速摆脱由矛盾冲突的积累而导致的威胁,减少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损害,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既要依法果断采取行动,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出事要出面、出面缓出头、出头慎出手、出事不出丑;妥善处置,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内容。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出发,提出了加强与党和政府的沟通,加强和扩大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的措施。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矛盾引起的、由特定群体或非特定多数人临时组成的群体,是通过无法律依据的大规模集会,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聚集起来的群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团体活动,如群体行为,如多数语言或身体冲突,或表达其要求和意见,或直接寻求和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发泄其不满和影响,其结果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受到各种事件的重大负面影响。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危害公共秩序的非法集体活动。重要的社交活动。由于某些群众利益相同或相近,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满足和煽动的个人或组织,他们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请愿、静坐、集体罢工和罢工。集体围困袭击了党政机关、重点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导致集体交通堵塞,集体战斗,甚至集体殴打、粉碎、焚烧、杀戮、抢劫。县级单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工资问题、医疗事故、异常死亡等。

实践表明,在“科二结合”的公安管理体制框架内,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也缺乏党委和政府对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统一。要有效地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的。从全国各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但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不愿意、不敢直接面对群众的工作,使问题变得“琐碎”。大拖曳会爆炸。“错过了解决冲突的最佳时机。一旦发生群体性请愿事件和恐慌,公安机关首先被推上前线,使公安机关在权力有限和巨大的责任负担之间存在矛盾,在群众要求的问题面前无能为力。情况往往很尴尬。与此同时,党和政府领导人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平息局面。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党政领导的积极沟通。要定期听取县委、县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使县委、县政府在思想上重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深化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观念,了解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遇到的困难,使县委、县政府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实际困难。为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大规模事件创造条件。

对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可以在群体性事件酝酿初期进行干预,了解和调查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工作。公安机关应建设覆盖社会各方面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采取人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在线监测与登陆监控相结合等措施。努力获取内幕、深入、操作、预警情报、预警信息,不要充当预言家、防患于未然的角色,为党委、政府事先和公安机关提前争取时间。这些都加强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在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方面也做了更多的努力。

人民警察处在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前哨,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严格的组织纪律、统一的意志和步调,必须建立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指挥机制。因此,这支队伍必须有一套与其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体制。县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二、相关建议。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从处置的角度来看。应把握正确的时机、善与运用警力、实行统一的指挥、搞好宣传工作、依法处理事件。

1、把握正确的时机。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控制在萌芽状态,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所以,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争取第一时间之后快速反应把它控制住。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时间,事情闹大往往是在第二时间,能否成功处置的界线就是第二时间。第二时间之后,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时间之前,从而避免发生大的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2、善与运用警力。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处置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对抗性,有的还具有暴力性,而且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一定不能因为顾及“慎用”而该用警力时不用,以致坐失良机、造成被动。必须坚持在慎用警力的同时善用警力,该出警时果断出警,才能有效控制局面。调用警力,适时,适量。适时就是要掌握好火候,太早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太迟易造成被动。适量就是在数量上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以足够应对局面为准。

3、实行统一的指挥。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形势是复杂的,在处置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负责人和很多人参与,以致于出现混乱的局面。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畅通的野战指挥机制:第一,领导要深入前线,依靠前线指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第二,决定公安机关最高首长的统一性。第三,认真处理工作纪律,每一个负责确保政令、警察命令畅通。

4、搞好宣传工作。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在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好,我们就能使事情变得既小又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二是实行多策略、多管齐下的方针;第三,突出重点,要把重点放在领导思想的转变上。

5、依法处理事件。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坚决打击直接参与粉碎、焚烧和敌对分子干涉群体性事件的人,依法处理。

三、结语。

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对少数出现严重违法,现场进行暴力犯罪和打砸抢烧的参与者以及煽动挑拨群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要坚决绳之以法。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要通过法制宣传,使其提高认识,接受教训。特别是在采取大规模的强制行动处置之后,对真心悔改,认清真相的参与。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群体性事件将越来越少,人民的幸福指数也会越来越高,人民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另一方面,本规定的集体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破坏公私财产,不紧急处理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和重大结果的行为,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指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本规定所谓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纪律,是指本队民(协)指警在组织参与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发现集体突发事件的征兆和事件发生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集体事件:市内发生交通事故集体事件,辖区中队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挥车辆,立即向负责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和值班生产大队领导报告情况,商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指令处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队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脱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生产大队机关院内发生的集体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召集事故调整股东(协)警察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可以向生产大队长要求增加警察力,生产大队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

(二)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所载物品洒落、泄漏或其他严重情况时,管辖区中队民警应首先赶到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导车辆,立即向管理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的生产大队领导报告,与生产大队值班领导商谈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的指令处置。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生产大队管理领导负责的警力需要集中的,由生产大队接待警察室(指挥)。

心)按指令通知。

(三)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本市范围内发生山洪、泥石流、冰冻雨雪妨碍、阻塞交通的突发事件,先由辖区中队与大队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大队主要领导或队务会作出决定,警力调配由大队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程序报送信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由事故调处股在事件后及时将简要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视事态发展情况由大队主要领导决定分别向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公安局以及交警支队先行作出口头报告,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并随情况变化作出续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处置措施及效果、报告单位(人)、报告时间。危爆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由大队车管所负责报送,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由大队秩序股负责报送。上述报送的信息均需经大队办公室文字把关方可发出。宣传报道统一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并从精细化考核中每人次扣罚50元,所在单位季度目标管理考评扣5分:

1、接到处突指令后15分钟之内没有赶到指定的集结地点的;

2、事发辖区中队民警接警后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3、处突时不按规定着装、配带装备或警容风纪不整的;

4、不经允许以任何理由中途脱岗的;

5、未及时传达指令或传达指令有误导致不良影响、后果和损失的;

6、非不可抗原因不按指令履职畏缩退避的;

7、报送信息延误的;

8、有必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免职或调离现岗位,视情予以纪律处分,并从精细化考核中每人次扣罚100元,所在单位季度目标管理考评扣15分:

3、民警作为不当导致事件升级的,当事民警予以警告,调离现岗位;

6、违反宣传报道规定导致负面舆情的,当事民警予以降职;

7、因工作失误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离的,当事民警予以免职,调离现岗位;

8、大队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失管失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10、有必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本规定由大队纪检组负责解释,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现阶段的一个重要课题。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帮助社会迅速摆脱由矛盾冲突的积累而导致的威胁,减少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损害,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既要依法果断采取行动,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出事要出面、出面缓出头、出头慎出手、出事不出丑;妥善处置,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出发,提出了加强与党和政府的沟通,加强和扩大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的措施。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矛盾引起的、由特定群体或非特定多数人临时组成的群体,是通过无法律依据的大规模集会,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聚集起来的群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团体活动,如群体行为,如多数语言或身体冲突,或表达其要求和意见,或直接寻求和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发泄其不满和影响,其结果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受到各种事件的重大负面影响。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危害公共秩序的非法集体活动。重要的社交活动。由于某些群众利益相同或相近,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满足和煽动的个人或组织,他们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请愿、静坐、集体罢工和罢工。集体围困袭击了党政机关、重点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导致集体交通堵塞,集体战斗,甚至集体殴打、粉碎、焚烧、杀戮、抢劫。县级单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工资问题、医疗事故、异常死亡等。

实践表明,在“科二结合”的公安管理体制框架内,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也缺乏党委和政府对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统一。要有效地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的。从全国各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但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没有得到充分解决,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不愿意、不敢直接面对群众的工作,使问题变得“琐碎”。大拖曳会爆炸。“错过了解决冲突的最佳时机。一旦发生群体性请愿事件和恐慌,公安机关首先被推上前线,使公安机关在权力有限和巨大的责任负担之间存在矛盾,在群众要求的问题面前无能为力。情况往往很尴尬。与此同时,党和政府领导人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平息局面。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党政领导的积极沟通。要定期听取县委、县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析近年来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使县委、县政府在思想上重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深化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观念,了解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遇到的困难,使县委、县政府能够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实际困难。为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大规模事件创造条件。

对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可以在群体性事件酝酿初期进行干预,了解和调查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工作。公安机关应建设覆盖社会各方面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采取人机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在线监测与登陆监控相结合等措施。努力获取内幕、深入、操作、预警情报、预警信息,不要充当预言家、防患于未然的角色,为党委、政府事先和公安机关提前争取时间。这些都加强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在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方面也做了更多的努力。

人民警察处在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前哨,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严格的组织纪律、统一的意志和步调,必须建立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指挥机制。因此,这支队伍必须有一套与其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体制。县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从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从处置的角度来看。应把握正确的时机、善与运用警力、实行统一的指挥、搞好宣传工作、依法处理事件。

1、把握正确的时机。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控制在萌芽状态,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所以,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争取第一时间之后快速反应把它控制住。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时间,事情闹大往往是在第二时间,能否成功处置的界线就是第二时间。第二时间之后,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时间之前,从而避免发生大的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2、善与运用警力。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处置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对抗性,有的还具有暴力性,而且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一定不能因为顾及“慎用”而该用警力时不用,以致坐失良机、造成被动。必须坚持在慎用警力的同时善用警力,该出警时果断出警,才能有效控制局面。调用警力,适时,适量。适时就是要掌握好火候,太早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太迟易造成被动。适量就是在数量上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以足够应对局面为准。

3、实行统一的指挥。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形势是复杂的,在处置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负责人和很多人参与,以致于出现混乱的局面。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畅通的野战指挥机制:第一,领导要深入前线,依靠前线指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第二,决定公安机关最高首长的统一性。第三,认真处理工作纪律,每一个负责确保政令、警察命令畅通。

4、搞好宣传工作。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在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好,我们就能使事情变得既小又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二是实行多策略、多管齐下的方针;第三,突出重点,要把重点放在领导思想的转变上。

5、依法处理事件。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坚决打击直接参与粉碎、焚烧和敌对分子干涉群体性事件的人,依法处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对少数出现严重违法,现场进行暴力犯罪和打砸抢烧的参与者以及煽动挑拨群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者,要坚决绳之以法。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要通过法制宣传,使其提高认识,接受教训。特别是在采取大规模的强制行动处置之后,对真心悔改,认清真相的参与。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群体性事件将越来越少,人民的幸福指数也会越来越高,人民的生活会越来越好。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各种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不断凸显,由此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有效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应尽职责,而其中,公安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从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受某些社会事由刺激而突然爆发的,由谋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参与的,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与公共安全发生矛盾的行为。群体性事件虽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发生往往与不合法乃至极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势力利用等相伴随,事发突然、发展迅速、影响广泛、处理难度大,若应对失措或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国家治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法部门和一线执法机关,有必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树立新思维,探索新举措,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恪尽职守,履行职责,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特点,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效果性好的举措,成功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处理力度。公安机关因其职业特殊性具有点多面广、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天然优势。因此,多年来,广大公安干警特别是基层民警通过深入农村、厂矿、社区摸排办案、查访谈心、提供服务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丰富及时的社情民意、苗头线索。这些信息通过公安情报部门的加工提炼,成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决策应对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公安机关所特有的网监部门对网络舆情的监控,也为及早发现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建立了事件预警机制。对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准确预警是有效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由各级情报信息部门组成的专业化预警队伍,履行重要职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应对预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保证做到事发案启。同时,为加大公安干警对预案的熟悉程度和检验预案的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还会定期组织预案实战演练和演习,以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警种执行有力。

四是强化专业性应对警力。针对群体性事件人数众多、规模较大、易引发暴力冲突的特点,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专门应对警力――防暴警察的编制设置和培训力度,通过高水平、高专业性的警种警力设置和人员、经费、装备的政策倾斜,有效弥补了以往普通警察装备不足、专业性不高的不足,使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显著增强,有效处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处置得当。实践证明,通过良好信息网络和预警机制的构建,在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总是能够先于其他部门到达现场,进而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到达的民警采取隔离、劝散无关群众,向涉事群众了解情况并进行先期劝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和事件进展等措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态发展、有效稳定现场秩序,一些规模较小矛盾较少的初期群体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劝导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维护着现场的秩序,甚至有时要承受一些谩骂和身体上的攻击,引导涉事群众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兴风作浪、别有用心的个别之徒,公安机关在查明真相、掌握证据的前提下,也会果断出手;对于在事件中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公安机关也会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称。

应当看到,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不够透明。许多时候,如果能够及时透明的公开信息,让当事人和群众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体性事件便可能不会发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甚至遮遮掩掩、语焉不详,使得谣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导致了群众被误导、群情激奋甚至逐渐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不仅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还使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矛盾问题变得复杂难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数量和难度。

二是滥用警力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冲突本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因为相关部门的错误判断和命令,本应维护秩序、调解纠纷的公安机关失去了公正立场,滥用警力,强行介入纠纷,偏颇得维护一方,导致矛盾极具激化,乃至酿成了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尽管对预案进行过演练,但部分公安机关仍存在警种、部门间协作性不强、配合度不够的问题。由于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专业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门抽调而来,彼此间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显不够,往往对现场的突发事件难以做到及时统一的应对,严重影响了处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对汹涌的人群和激愤的群众,往往会手足无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级的命令行事,容易贻误现场处置的最佳时机。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从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避免谣言四起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公开真实信息,使群众能快速及时准确得了解事情真相,谣言和小道消息才无立足之地,疑虑和误解、矛盾才无处可生。及时公开信息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体性事件,而且对于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增加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公安机关即应迅速搜集掌握各类信息情报,并在辨别整理后第一时间向群众发布,以真实有效的信息消除谣言产生的土壤,掌握事件处置的主动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和舆论效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增强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外发布权威声音和消息进展。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也应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通告,将权威、全面、客观的信息,详细介绍给公众。客观、公开、透明地使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为群众知晓,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强化横向交流,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纵向联系,争取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助,将信息收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领域和行业中去,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种多、人数多的优势,切实提高民警收集情报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数量和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处理能力和情报分析机制,提高情报部门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情报分析的准确度和实效性。要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警种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报信息工作责任制,对信息的上报、监控、分析、处理要做到责任到人,对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情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纵观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力量,已经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防暴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对防暴警察队伍的人员选用、经费保障、武器配备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并着重训练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招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即胜。

四是要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针对部分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增加有针对性的演练等措施加以解决。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讲解、正确行使警察职权的指导以及处置动作的具体运用等内容。培训应立足实践,着眼实战,重点解决公安民警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和暴露出的不足。如:应着重培训干警对涉事群众的心理了解及劝导艺术,面对群情激奋的群众时如何保持冷静克制和镇定,对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驱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务动作。同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培训也应当列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训内容,作为入警、晋衔、晋升培训及轮训的必修课程。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还应该根据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套路和演习方案,通过贴近实战的模拟演练来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各项处置能力和素质。

[1]王智军.警察的政治属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周保刚.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九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旅游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旅游局制定了《**县旅游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十

5、查处打击要加强。

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工作预案,为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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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党委党政综合性会议和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各类公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公安统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向市党委、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全市治安情况,重大敌情动态和公安重大动态信息;协助局领导对公安工作批示的督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史志、档案、文秘、翻译、信访、文印、收发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训练,警衔管理、工资、人事和奖惩工作,研究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全局的股级干部进行考核、考察;负责全局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纪律、于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老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局的行政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公安业务和专项拨款计划、申报和分配,负责本局公安装备的供应、管理和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供应;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

(四)纪检委。

依照党章和行政监督的规定,行使党内监督监察的职权;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调查处理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民警的控告、申诉。

(五)督察大队。

对公安机关及全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六)法制科。

开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法制调研,编制本局公安法制建设规划,审理本局管辖的公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受局长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对本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开展错案追究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七)户政科。

负责人口管理,居民户口的迁移、迁入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负责定制和编排全市的门牌号码;负责流动人口统计分析和人口资料的整理编辑工作。

(八)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科。

负责对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人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处理外国人违章违法活动,负责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对外警务合作事宜;负责发展与外国警方联系与交往;配合有关侦察部门对涉外案件开展工作。

(九)“l10”指挥中心。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负责组织管理全局通讯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算机违法案件;负责“110”报警台和监督电话的值机,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批评投诉。

(十)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研究掌握全市敌情、社情和社会政治动向,为上级党委政府提供社会稳定方面的信息及对策;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民族分裂活动、反动组织、反动团体、反动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的侦破工作;负责组织对政治案件和其他影响政治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查办;办理对非法刊物、非法宗教、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组织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侦控和调查工作。

(十一)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查禁卖淫嫖娼、淫秽物品、赌博等案件;审核查处各类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社会治安的各类防范工作,接受处理游行示威的申请,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指导治安联防队,群众治保会,指导全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组织和经警队伍建设。

(十二)巡警大队。

维护市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犯罪活动,先期处理突发事件、现行违法犯罪和治安交通事故,制止现行违法犯罪,留置证人和可疑人,抓获和抓捕罪犯,紧急抢救伤员、财物,盘查可疑批评投诉。

(十三)刑事侦察大队。

负责全市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立案侦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或实行通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搜查关押、鉴定、冻结、审理,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的案件负责移送起诉;负责刑事犯罪资料,刑事侦察据点和刑事特情工作。

(十四)、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全市城乡交通安全秩序和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完善,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维护重大节日、集会游行和体育活动的交通秩序,保证首长、外宾车辆行驶安全与畅通,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负责公共交通管理各项基础建设及制定对策。

(十五)看守所。

看守所负责羁押州、市及阿拉山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负责狱内侦查工作,深挖余罪、协助办案机关顺利进行工作。负责暂羁押外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改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羁押人员。

(十六)治安拘留所。

加强看管,保证治安管理教育,挽救违法人员,预防减少犯罪,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负责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七)派出所。

负责对派出所辖区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行使治安行政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行社会监督,履行监督考察权,治安行政强制权,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和多层次的群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东风派出所、红星派出所、顾里木派出所、三台派出所、青达拉派出所)。

(十八)收容教育所。

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九)消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管理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预防,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厂矿企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边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负责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负责全市各乡、镇、场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十二

为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依法稳妥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以党的十八大重要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湘阴”为目标,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本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讲究策略和方法,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迅速平息事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湘阴发展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

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处置群众性事件指挥部,由公安局长任指挥长,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分管副局长为现场指挥,负责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通信科科长任副主任。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聚众包围、冲击党和国家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

3、聚众包围、冲击金融机构以及水、电、煤、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制造混乱或者破坏公共设施等活动。

8、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其他紧急治安事件,如群体性的械斗、大型的封建迷信活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

9、其他公共突发性应急事件。

1、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的原则。始终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的领导之下,对事件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各项重大工作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汇报工作,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使用警械、非杀伤性武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根据指挥部领导的决策组织实施。

2、防止矛盾激化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早掌握情况信息动态,掌握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早发现和控制事件苗头,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或者初始阶段。

3、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处置时要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免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规模大、危害严重、具有暴力性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时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及手段,迅速控制局势,防止任其蔓延。对非暴力性的治安事件要尽快疏导、化解,防止酿成严重事端。

4、慎用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原则。处置一般性群体事件时,严禁使用任何警械和强制措施,一线民警一律不准携带枪支、非杀伤性武器和警械;只有在出现严重打、砸、抢、烧等暴力犯罪情况时,经请示上级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5、因事施策的原则。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处置中必须根据具体事态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制定不同的策略,采取不同方式,在分清事件的性质,卷入事件中的人员结构,引发事件发生的核心焦点问题等情况后,再采取相应的对策。

1、县局指挥中心负责现场指挥部命令的上传下达和调度。

2、办公室负责做好现场处置情况的收集送审和综合上报。

3、网监大队负责保障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架设移动电台和喊话工具。负责现场摄像,搞好现场宣传报道。

4、法制预审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负责做好现场宣传喊话工作;协助县局领导组织指挥,负责现场情况及时反馈。

5、督察大队负责对参战民警的警容风纪和工作态度进行督察。

6、法制预审大队负责落实法律方面的谈判专家,做好现场说法和谈判工作,负责准备采取管制、戒严等紧急措施的文书和通告。

7、警务保障室负责饮食、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和警戒带的收发工作。

8、国安大队加强现场情况信息的收集掌握,密切注视敌社情,严防“法轮功”等不法分子趁机捣乱;负责对现场可能出现的境外人员进行监控。

9、治安、刑侦大队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组织策划、煽动起哄的为首人员,及时侦查破案。

10、交警大队负责现场交通安全保卫,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障处警车辆顺利到达现场。

11、消防大队准备各类消防车、救生设施,随时准备出动。

12、治安、刑侦、消防、禁毒、经侦、巡警、特警、武警及辖地派出所负责现场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增调警力参与。

13、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认真履行好外围警戒工作。

(一)总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县局指挥体系,主要负责处置涉及全县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公安局长任总指挥,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其他局领导为指挥部成员。下设办公室,指挥部以及办公室设县局指挥中心,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办公室主任。

(二)现场指挥部。

主要负责突发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和实战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分别担任正、副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行使以下职权:

1、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2、统一指挥调度警力、装备、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4、迅速采取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5、向处置领导小组或总指挥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结果。

(三)警力出动。

县局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规模,警力分一、二级出动。

一级出动300人,主要针对大规模的群众性械斗、骚乱暴乱、打砸抢烧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突发性应急事件。

1、警力组成。

县局机关科室50人(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交警大队30人、刑侦大队20人、治安大队15人、巡警大队10人、特警大队10人、武警中队15人、消防大队10人、经侦大队8人、禁毒大队5人、税侦大队4人、看守所10人、拘留戒毒所5人、城关派出所20人、江东派出所13人、乌龙派出所5人、瓦窑派出所5人、水上派出所7人、洞庭派出所8人、杨林赛派出所5人、濠河派出所8人、樟树派出所5人、城南派出所5人、长仑派出所6人、东塘派出所5人、白泥湖派出所4人。

2、警力部署。

外围警戒组:由指挥部指挥调度派出所警力组成,负责现场外围控制和疏导工作。由一名副局长负责。

处置组:由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税侦大队、巡警大队、特警大队、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处置。由分管治安的副局长负责指挥。

交通疏导组:由交警大队承担,由分管交警的副局长负责。

突击组:由武警中队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现场待命,随时听从指挥部调遣,具体担负坚攻任务。责任人为武警中队长。

专案组:由治安大队、刑侦大队、辖区派出所组成,组长为分管治安的副局长。

应急组:由县局值班局领导根据需要指挥调度。

县局机关科室、看守所、拘留戒毒所等单位民警到达现场后,按任务分工和指挥部统一调度迅速组织落实。责任人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级出动150人。主要针对严重堵塞城区交通要道、在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发生的较大规模的聚众闹事。

3、人员组成。

县局机关40人(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交警大队15人、刑侦大队15人、治安大队10人、巡警大队5人、特警大队10人、武警中队10人、消防大队5人、经侦大队8人、禁毒大队5人、税侦大队2人、城关派出所15人、江东派出所10人、乌龙派出所5人、瓦窑派出所5人。

4、警力部署。

按照一级出动的部署实施。

较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非法聚会和未经批准的集体上访等,由辖区派出所为主,治安大队配合处置。

(一)特种装备配备。

1、县局准备5件防弹背心、20幅盾牌、1台通信指挥车和2台大型运兵车;

2、治安大队携带排爆等特种装备;

3、消防大队准备1台消防车(高压水车)和若干救生设施;

4、警务保障室与卫生部门联系2台救护车;

5、其他相关单位按处突要求,携带相应的处突装备。

(二)处置方法。

处置过程大致分为初期处置、中期处置、后期处置三个阶段。

初期处置。

1、及时发现。事件发生后,由县局指挥中心指挥所辖派出所、治安、刑侦大队、国安大队、巡警大队、特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掌握所发事件苗头诱因,及时准确地获取现场及为首者的信息,确定性质,为后期处置打下基础。

2、赶赴现场。县局指挥中心获得事件相关信息后,迅速报告指挥长或值班局长,根据处置预案分别下达命令,各相关警种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占据有利地形,按照方案中所分组情况做好警力部署。

3、掌握情况。由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准确掌握所发事件的性质、规模、人员构成以及事件发展趋势,做好各种应急准备。

4、迅速解散。在初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处置组根据不同情况,加强疏导、堵截工作,力争不让其形成大规模群体状态。对群众的合理要求,由政府领导或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对要求虽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讲明政策和理由,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在经劝阻无效或提出无理要求,并可能诱发更大闹事的情况下,经请示,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采取各种强行处置措施,对为首者可带离现场,交由辖区公安机关处置,对参与闹事的其他人员则及时驱散。

中期处置。

1、控制局势。一是处置组通过宣传车发布通告,宣传政策和法律,瓦解群体意识;二是突击组设立人墙、标志等隔离有关人员;采用由外入内的方法减少群众层次;对流动的主体采用分割、追踪、迎前、阻拦等方法,将事件主体引向有利于平息和制止的路线和场所;三是外围警戒组在事件现场外围设立警戒线;四是在党政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协同制止和平息事件;五是治安大队、刑侦大队及时取证,固定证据,为处置做好准备;六是医务人员认真做好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七是及时配合有关方面清理现场,消除危害,恢复秩序;八是及时配合处置过程中,交通部门要始终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情况下实行交通管制。

2、调查取证。治安大队、刑侦大队、所辖派出所在掌握情况、控制局势的基础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秘密侦查手段须经指挥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平息事件。如果事态不断扩大和蔓延,甚至出现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由和平请愿、集会、游行等形式发展到以反政府为目的,并危及全局或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骚乱、暴乱,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在经过现场法制宣传教育后,及时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和平息。处置中注意重点打击少数为首者、策划者,教育解散大多数人员;严格使用强制手段,极大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

后期处置。

处置方法是:对没有违法行为经劝阻、批评教育和疏导退出事件的,可用不予追究的方法解决;对虽有危害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加以解决;对思想认识问题或确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要坚持疏导教育的方针,能解决的要报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扰乱社会秩序,属无理取闹并劝告无效的,要依法查处。上述工作由治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负责,对外地参加闹事的,要做好遣送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派出所为主,治安大队协助。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性和集体上访、堵门堵路、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性,积极动员和部署,使全体民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做好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全力维护好湘阴的政治稳定。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处置群体事件的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现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精心组织,果断指挥。各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对一般性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立案查处。对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经县局领导批示,由治安、刑侦大队直接立案查处。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辟情报信息渠道,严格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排查不安定因素,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的情报信息,防患未然。要建立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单位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局指挥中心,县局指挥中心要做好亲口汇总工作,及时上报下传。对迟报、漏报或有意瞒报,造成严重后果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坚持原则,讲究策略,依法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情施策,妥善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

(五)快速反应,快速到位处置。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处置群体性的准备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激动力量值班备勤制度。各种通讯、交通、取证的器材和非杀伤性武器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单位接到指令后,要由一名单位领导带队,人员满额,着装规范,在规定事件内赶到现场。执勤民警除指定的便衣人员外,一律着警服。

(六)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证据意识,全面调查取证。各单位要把围堵党政机关、重点要害单位和堵塞交通主干道、堵桥、堵铁路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点,确保重点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刑侦、治安、国保等部门在处置该类群体性事件时,要通过公秘结合的方法,综合采取外围调查、摄像、拍照、录音等取证手段,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事后依法处理提供确凿的证据。

(七)区别不同情形,不同成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保查处效果。对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依法惩处,起到震慑作用;对其中的积极参与者,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行政拘留处罚,对其他一般参与者,着重说明教育,化解矛盾。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十三

近年来,受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普遍呈上升趋势。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很强,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这里,仅就公安机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要正确解决一些必要的认识问题。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认识问题是基础,是前提。要正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如群体性、突发性、大规模性、后果严重性和发展规律等有一个必要的正确认识、了解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摸清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处置方案或者按照已有的预案正确实施处置。

一是要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只有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有了一个基本认识后,才能明确和正确把握行动适用的范围。否则,心中无数,必然临阵失措。一般而言,如突然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械斗、围堵党政首脑机关,聚众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规模较大,一旦处置不当,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都应包括在这里所说的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之内。

二是要清楚所担负的应急工作任务。各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力量对自己所担负的任务有哪些要做到心中有底,在处置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所处的职责位置或角色,是主要力量,承担主要职责,还是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等都必须胸中有数。如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公安机关是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要对处置行动的实施条件做到心中有数。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处置方案,采取什么样的处置行动,必须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如特大、重大或一般等而定,也就是说要区分和把握不同的条件如实施条件已俱备或条件相对最为有利等来确定不同处置行动的实施。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别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重大损害、较大损害和损害相对较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认为,特大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由土地、资源或民族纠纷等原因引发的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四是要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信息影响认识,影响判断,影响决策。信息不灵,工作被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特别是超前的预警信息和处置时的现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如何,直接影响对该事件的认识、判断和处置决策以及处置行动的效果。因此,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无论是处置行动前,还是事中、事后,对这一认识问题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好,自始自终不可忽视和松懈。情报信息已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警力资源,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功与否,与能否尽早捕捉苗头性、预警性和前瞻性的动态有着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必须下大力气构建有关的情报信息预警体系和机制,明确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报送和管理。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事态严重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并可越级上报,而后再向上级机关补报。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确需启动有关预案的,按规定的程序迅速呈请启动。报送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或有关情况不明需核实时,可先电话报告,并抓紧核实、续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五是要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科学的跟踪预测和判断。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能否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尽可能准确无误的科学预测和判断至关重要,这方面的认识是否正确,认识程度是否到位,不少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处置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就要求各级指挥决策及其参谋人员必须注重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要在解决好这一决定处置行动成败的认识能力问题上多下功夫、下大力气,做好日常养成,努力做到训练有素,战时不慌,未雨绸缪,沉着应对。

二、要把握正确的处置行动原则。

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其群体性、突发性、情况复杂和事态易变性等特点,使得对它的处置工作难度增大,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导致性质演变,后果加重。因此,在处置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行动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和难度较大的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参战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序地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各项重大方针和措施,要由党委、政府确定。

二是要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明确各级指挥部的指挥人员,实行指挥首长负责制,避免多头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指示,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种警力、装备和武器,实施整体作战。要严格现场处置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要坚持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要严格区别对待群体事件中的组织策划者与一般群众。对一般参与者,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策划者,要密切关注动态,把握有利时机,根据上级指示,严密控制,妥善处理。四是要坚持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要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

五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并须经现场指挥长批准。

六是要坚持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信息灵敏,闻警而动,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地高效处置。尤其是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严格把握处置工作的各项法律、政策界限,讲究策略、方法,防止由于工作失误或处置失当而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果断采取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事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选准突破口,把握机会,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是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和关键。

理的原则,有预案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和应急建议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市、县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本级公安机关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给予支援的请求。影响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地区。

5、其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二)后续加强反应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有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并认为必要时,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专项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迅速采取加强应急反应措施:

1、对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级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相应的加强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武警部队。

4、有关领导带领人员赴事发地,成立由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专家组成员、工作人员,事发地各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有关人员等组成的现场联合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和后续全部的现场具体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实施靠前指挥。

5、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以及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等。

(三)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现场联合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对有关处置力量统一进行力量编成,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具体的牵头单位,分别负责落实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适时分组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处置工作措施:

1、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

2、播放通告,限定时间,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责令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不听劝告,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在现场并继续煽动指挥闹事,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以使用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3、实施现场警戒、封锁、驱离、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进行现场管制,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确定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进行武装警戒;控制现场制高点;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交通、民航等部门共同做好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必要时依法实施戒严,防止事态扩大。

4、开展搜查、收缴工作,对现场嫌疑人员进行人身搜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5、依法使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手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6、确需使用武器和警械时,依法果断使用。

7、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部门协调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公安机关的装财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并有选择地装备非杀伤性、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护器材。

9、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治安、法制、宣传等部门组织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口径和现场记者的管理等工作,可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人心,防止不良的炒作渲染。严格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和擅自报道。网监部门及时监控、删除、封堵和查处网上有害信息。

11、出入境管理和宣传等部门协调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做好有关的涉外工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等。

一是要调兵遣将,搞好人力保障。人力保障,一方面是领导指挥力量保障,即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按已有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关,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靠前、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是迅速调集有关力量到位并对主要力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佳编成和任务分工。力量编成一般应至少包括四个组:

4、机动预备组,由武警机动部队、消防特勤大队等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机动支援和特殊任务等。

二是要搞好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保障。

三是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各种保障都必须有力有效,落实到位。包括情报信息保障要对情报的进行收集、汇总和研判,为指挥部及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应急通信保障要组织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撑;物资和经费保障要组织调度应急装备、物资和经费;技术保障要提供处置工作所需的有关技术储备;交通运输保障要组织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紧急运送伤员、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紧急撤离公众等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法制和现场政策宣传保障要对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管理对处置现场的政策宣传工作,为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法制和宣传保障等等,都必须切实保障到位,保质保量,优质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处置工作争取最佳效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各地既有许多成功的战例,也不乏令人遗憾的失败;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不少需要引以为戒、注意克服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要克服心急浮躁、冒然行事的心理和做法。这一点,一方面是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下级先期处置部门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警情报告或有关方面的通报或上级指令,或直接发现警情后,既要迅速进入高度紧张状态,快速对该警情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迅速进行评估研判,又不可忽视有关的程序和权限规定,随意表态,而是要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指示后再发出应对指令,如有预案且经研判后认为符合本级预案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的,迅速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立即予以启动。另一方面是指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指挥和行动人员一定要冷静观察,科学判断,谨慎从事,沉着应对,力戒心急浮躁,不可冒然行事。

二是要克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优柔寡断、坐失良机的心理和做法。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复杂、事态易变,对其处置既不能心急浮躁、冒然行事,但是也不能畏首畏尾,当断不断,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很可能会错失良机,导致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新的后果。

三是要克服逞强好胜、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和做法。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处置时必须克服逞强好胜、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和做法,必须增强协作意识,注意搞好整体协调配合,特别要发挥各个部门、各参战力量、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种措施的整体优势和整体效能,否则是极其危险的。

四是要克服善后处置工作无足轻重的心理和做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丝毫不可马虎,掉以轻心,更不可应急结束大松一口气,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平安无事了。这种心理和做法是万万要不得的,在实践中教训也是多而深刻的,有时甚至是松一松、缓一缓都有可能因一时的麻痹大意和疏忽松懈导致前功尽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或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清理现场遗留的标语、传单和其他物品,撤除路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做好事件调查和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加强防范,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注意举一反三。

热门群体性事件总结报告(模板14篇)篇十四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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