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

时间:2024-01-14 作者:储xy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

编辑应该了解不同媒体平台的要求和特点,适应不同的编辑环境。那么我们在编辑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编辑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一

为确保良好的`施工现场,更好的安全施工及施工驻地的安全卫生条件,我方现郑重承诺:

一、在施工期间,严格按业主和市场要求,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施工许可证》,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业主和市场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市场和公司监管。

三、我方将实行文明施工,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市场和相关部门解释施工安全工作保障情况及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保证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

四、严格遵守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施工驻地,我方将配备清扫人员,并定期进行宿舍卫生检查,坚决杜绝违规使用电器,我方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承诺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8月5日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二

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维护国家,业主和我方的合法利益。现根据国家相应法规、相关市场管理条例,经我方慎重考虑,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中央制定的有关的条例、规定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施工合同备案及相关规费的法律、法规,尊重有关制度,在业务和经济往来活动中坚决履行我方在投标时签订的合同,共同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我方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国家相应制度,在规定日期前缴纳各种规费。

四、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接受贵方对我方的教育和批评,由此对贵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方负责,并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而定。

承诺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三

根据该工程土方开挖回填及施工场地平整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我公司施工经验,投标工期为60天。

保证工期的承诺如下:

1.按项目管理体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推行项目法施工。

2.全公司范围内组织技术过硬、素质高的施工作业队伍,主要工程项目实行二班作业。

3.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特别是原材料、机械设备应提前做好计划,按要求时间进场、保质、保量及时到位。

4.严格采用网络计划施工,实行三级网络计划控制,利用微机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对网络图进行时间参数的计算,找出计划中的关键工种和关键线路,针对关键工种和关键线路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金,确保计划目标的完成。

5.在计划按排中落实雨季施工措施,保证施工的均衡性、连续性。

6.针对场平施工特点,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进行分区并行施工,交叉施工,加快施工进度。

7.在总体施工计划下,制定各工种月、旬、周计划。制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坚持每周例会制度,施工队坚持每日工程进度调度统计、报告制度。

8.施工队、班组以责任承包与效益挂钩,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9.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避免返工。

10.正确处理工程进度与经济性的关系,必要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四

致xxx有限公司:

半岛商务中心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由我施工方承建,根据上午会议领导提出的工期要求,制定出施工进度计划,我方将配备精兵强将,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为你方服务。

从4月8日至4月23日这16天中,按照施工进度合理有效的安排施工工作,保证满足在4月24日前完工的工期要求。如我方工期延误,给你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xxx项目部。

承诺人:张xx。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五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以备忘录形式约定: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工程。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问题,20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安徽省公路局、宣城市公路管理局(甲方)与浙江大地公司(乙方)就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有关问题,以备忘录形式约定:双方同意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合同总价为22509885元,乙方按照招标大件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第22.3合同段的.工程施工、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经业主同意并批准的分包工程量严格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且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本项目合同总工期为18个月。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上述备忘录内容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在备忘录上加盖公章。2008年3月20日,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浙江大地公司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中标价格为22509885元。

2008年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即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工程,工程总价为2806900元。合同签订后,唐华向浙江大地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2008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蔡家桥至谭家桥桥梁涵洞工程转让给刘战来,由刘战来按业主项目部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工程。后刘战来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施工。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桥台高程变更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进行基础砼施工;2、砼施工现场无项目施工技术及实验人员值班;3、片石砼施工质量差,未按照相关规范施工。2009年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205月12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终止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28069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2010年9月5日,浙江大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2、判令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3、判令唐华、刘战来返还已预支的材料款、工程款170840元;4、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832732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

2010年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除留西河桥外,浙江大地公司已于2009年6月后对其余四座桥梁另行组织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为:汪家中桥为2010年1月;留东河桥和南山河小桥为2010年4月;西坛河小桥为2010年7月,上述四座桥梁现已完工。一审庭审中,唐华和浙江大地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唐华以个人名义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均无异议。

施工期间,浙江大地公司向唐华、刘战来提供水泥320包,共计16吨,水泥价格为每吨365元,计5840元。2009年5月28日,唐华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承包施工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9日至27日分四次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165000元,唐华称其领取的该165000元系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工程款。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浙江大地公司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但该公司却违法将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桥梁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无合同关系,唐华、刘战来进驻施工工地现已无合同依据,故唐华、刘战来应将其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工地。浙江大地公司提出要求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唐华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的水泥价值5840元,该款应当予以退还;唐华在浙江大地公司预支的工程款165000元,浙江大地公司认为系在涉案桥梁工程中支取证据不足,对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165000元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二、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三、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公司损失96265元;四、唐华返还浙江大地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五、驳回浙江大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2、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3、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

(一)关于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经查,唐华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桥梁工程承包协议后,又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承包施工浙江大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领取该165000元工程款时,既是涉案桥梁工程的承包人,也是路基工程承包人的代表人,唐华分四次领取该165000元所写的借据中,并未注明款项用途。现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该165000元是唐华代表该公司领取的路基工程款,而浙江大地公司与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尚未就路基工程进行结算,故认定该165000元为唐华领取的路基工程款,对浙江大地公司的利益并无实际影响,故一审判决认定该165000元不属于本案所涉桥梁工程款并无不妥,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二审期间,经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刘战来确认,除留西河桥外,其余四座桥梁已由浙江大地公司另外转包他人施工完毕,唐华、刘战来并未占据该四座桥梁的施工现场,故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该四座桥梁已无必要,应予更正。但刘战来等并未撤出留西河桥的施工现场,鉴于唐华系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其负有将妨碍施工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的义务。由于唐华与刘战来所签的工程转让协议亦属无效,故刘战来占据施工现场并无合同依据,理当撤离。为使浙江大地公司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留西河桥施工现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令唐华、刘战来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施工工地已无必要,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项,即“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6265元;唐华返还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驳回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六

若我单位在邯郸华祥大厦b座项目塑钢窗、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工期达到要求做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按图纸、相关规范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制定施工工期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人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加速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均提前做好工期提速准备,做好思想工作。

五、保证在工期内,安全、保质、高效的完成此次施工任务。

六、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条件后,保证在业主要求的工期内全部完工。

投标人:邯郸市聚佳门窗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人:(签章)。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七

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几乎绝大部分的工程都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而在每一个烂尾楼工程纠纷案件中,也几乎每个发包人都不会放弃追究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机会,每当此时很多承包人会提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抗辩,故探讨这种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实务上显得极有必要,下面分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也认为,“长期以来,尤其是在以前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更多地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在后来的立法中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未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而决非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违约方”。上述观点的立法依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主要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加深对违约金责任属性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正确判断违约金约定标准的高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举措。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八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

二、关于实际竣工日期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二)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五条)

(一)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二)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5条)。

(三)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四条)。

四、工期鉴定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五、工期违约的一般处理原则。

(一)赔偿损失。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二)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司法解释第八条)。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九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水电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装修施工地点:。

2.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项工程预计费用元人民币。

第二条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供应的水电材料甲方应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自带施工的必须工具(锥子、切割片等),要保证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和损耗费用。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

2.由于乙方施工技术差及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两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5.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每日至少清洁一次。

6.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工地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关于工程价款、承包内容、施工工艺、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

布管验收合格后支付工钱的50%,水电完工后支付3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2.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每天现场整理装袋)。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开关面板安装。

5).小五金、马桶、的安装。

6).后期灯具的安装。

3.工程结算方式:

按实结算:,总价结算:20元/平米(套内面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伍拾元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伍拾元违约金。

第七条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约定:

1.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2.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5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5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50元/天的劳务费。

3.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和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水电工程保修伍年,过了保修期乙方来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

工期延误时的抢工措施由于施工生产中影响进度的因素纷繁复杂,如设计变更、技术、资金、机械、材料、人力、水电供应、气候、组织协调等等,仍不可避免会出现在某阶段暂时性的工期滞后,为了防止一步落后,步步落后的现象发生,保证目标总工期的实现,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克服上述影响进度的诸多因素,为此,提出以下具有针对性的赶工措施。

制定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及技术保障措施(如混凝土施工及养护、地下防水、后浇带施工、支模承重架及拆模的施工技术措施,小到屋面防水节点构造等的施工方法及程序),提前做好一切施工技术准备工作,从而保证严格按审定的进度计划实施。

2、积极引进、采用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本工程中采用常用的泵送混凝土、钢筋直螺纹连接、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等,以保证进度目标实现。

3、落实施工方案,在发生问题时,及时与设计、甲方、监理沟通,根据现场实际,寻求妥善处理方法,遇事不拖,及时解决,加快施工进度。

4、施工面积大的有利条件是作业面宽敞,在保证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进行作业分栋管理,通过作业分栋来缩小工程规模,组织平行加流水施工。

5、建立准确可靠的现场质量监督网络,加强质检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返工、返修,以质量保工期,加快施工进度。

6、施工班组人员多,所以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做好技术质量交底,制定详细而实施性强的保证各工序顺畅衔接,减少窝工,提高工效。

7、针对交叉作业多的情况,施工中统筹安排,合理安排工序之间的流水与搭接。

8、实行进度计划的有效动态管理控制并适时调整,使周、月、季计划更具有现实性。以工程总体进度网络为纲,编制各施工阶段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季度、月度、周计划,明确时间要求,据此向各作业队、班组下达任务。在安排施工进度时,各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提前5%~10%,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及专业特点,把握施工周期中关键线路,决不允许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事件被延误,对于非关键线路的工作,则可合理利用时差,在工作完成日期适当调整不影响计划工期的前提下,灵活安排施工机械和劳动力流水施工。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局,紧张有序,忙而不乱。

二、经济措施1、落实实现进度目标的保证资金,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编制月进度报表,工程款做到专款专用,使之合理分配于人工费、材料费等各个方面,公司财务定期检查核实,从资金上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签订并实施关于工期和进度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包括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乃至作业班组与工人个人之间的责任状。

3、建立并实施关于工期和进度的奖惩制度,实行奖惩制度是项目管理上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的具体体现,根据招标文件业主承诺的工期奖罚额度以及项目部层层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落实,层层考核,层层兑现。并预先将奖金分解到各工种班组中去,在全体参施人员中牢固树立质量争第一、进度也要第一的思想,通过对目标实现与否的重奖重罚增强项目部所有人员的责任心与积极性。

4、特殊时期还需考虑人工紧张劳动力增加费、停水停电机械租费等的资金储备。

三、

组织协调措施1、建立施工项目进度实施和控制的组织系统及目标控制体系,实行以总承包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调度中心,强化总承包管理,将所有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各专业力量拧成一股绳,控制在总承包的统一部署之下,及时同有关分项队组互通信息,掌握施工动态,协调内部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工作,注意后续工序的准备,布置工序之间的交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成各专业几近同步地完成各自的施工任务。并成立快速应变工作小组,发现问题,当场解决,不推不拖,化解矛盾,减少工期损失。

2、订立进度控制工作制度,在施工中,定期检查,随时监控施工过程的信息流,实现连续、动态的全过程进度目标控制,比照计划,分析进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人力、物力、资金及机械的投入量。并及时。

总结。

前一段或借鉴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不断改进优化施工工艺与程序,上下动员,齐心协力,出谋献策,共同把工作做到最好。

3、落实各层次进度控制人员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职责,实行节日期间不停工,双休日、春节等国定假日实施轮休,合理安排班组工作作息,以经济嘉奖作为鼓励。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连续施工,主要施工人员日夜值班,采用二班或三班工作制。

内部工程例会主要总结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情况,传达外联工程会议精神,明确各专业的施工顺序和工序穿叉的交接关系及责任,全面分析施工进度状况,找出问题根源,提出调整措施,加强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工序交接管理,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每周定期召开例会。

5、根据业主指令与安装单位协调,工程分区分批施工,分区分批验收交付安装。

四、合同措施1、以合同形式保证工期进度的实现,首先是保持总进度控制目标与合同总工期相一致,其次为分包合同的工期与总包合同的工期相一致。

2、供货、供电、运输、构件加工等合同规定的提供服务时间与有关的进度控制目标一致。

3、以上各种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各自在本工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若有违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五、材料计划管理措施1、钢筋、水泥、砂石及早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各项材料计划表,按计划分批进场,适应施工进度的需要,并根据计划落实各种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材料货源,以保证其相应的运作周期。

2、地方材料采购,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落实货源,确保工程对材料的需求。

3、现场分别建立足够大的各种建材及周转材料储备仓库、堆场,防止灾害天气影响供货中断,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4、随时了解材料供应动态,对缺口物资要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协调,如对工程进度产生影响时,要提出调整局部进度计划和有效的补救措施,使总进度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5、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要求,需业主、设计认可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前提供样品及时确认,缩短不必要的非作业时间。

6、本工程中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用量极大,采取支模时梁板分离、后浇带与板承重架分离自成体系的模板早拆等技术措施。

六、劳动力配置及保障措施1、施工劳务层是施工过程的实际操作人员,是施工进度最直接的保证者,故我公司在选择劳务操作人员时的原则为具有较高的技术等级及有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人员。

第三类为非技术工种,后二类人员的来源为长期与我公司合作的固定施工劳务队伍,素质好,信誉可靠。

七、后勤保障措施1、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将进行科学而人性化的管理,在抓进度赶工期的同时,后勤配备包括食堂、医务、清洁等杂工考虑30人。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使工人们能够安心愉快地投入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2、特殊工种的手套、口罩、防护眼镜、安全带等劳保防护用品供应及时而到位。

3、高温季节现场准备充足茶水供应。

4、雨季雨衣套鞋等劳保用品亦应充分。

5、在生活区设置必要的文娱设施,做到劳逸结合,调剂紧张的劳动生活。

6、后勤服务人员要作好生活服务供应工作,重点抓好吃、住两大难题,食堂的饭菜要保证干净卫生且品种多、味道好,同时开饭时间要随时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调整,晚上加班应备有夜餐。职工生活区要每日派专人打扫卫生,做好防蚊驱蝇工作。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一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我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当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做法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当然,工程师确认的工期顺延期限应当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文件等的规定予以确认。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该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二

施工单位建造师为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承担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二、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力争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中毒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坍塌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100%。

四、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1、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及时审查、签认、支付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明确鼓励争创省、市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地,明确对荣获省、市优良样板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的工地予以奖励,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地予以处罚。

由施工单位与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签署预防交通事故目标管理责任书,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项目安全管理资料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5、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一线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安全培训等信息记录。

6、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按照以下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1、严格遵守jgj59--99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2、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制度健全,资料齐全,安全责任到人,安全措施落实。

3、设置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总平面图挂设安全标志牌。

4、抓好安全三级教育和日常安全防事故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施工用电规范,采用tn--s系统,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使用标准电箱,电线、开关、漏电保护器等使用合格产品。

6、按规范搭设外脚手架,使用经过检测合格的安全网,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明确各楼层防护责任人。

7、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有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施工外用电梯、塔吊、桩机安装拆卸方案,有完备的验收、检测手续。

不使用没有安装防护罩、超过使用期限及没有保险装置的卷扬机,不使用单根钢丝绳的井字架,按规定搭设独立的卸料平台。

8、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配足防火器材,不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气炉等,不在在建建筑物内居住或办公。

9、严格遵守安全监督程序,按规定完成达标验收之后才进行施工。

10、按规定编制各项特殊专项作业安全组织设计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六、按照以下标准规范落实文明施工措施:1、按照jgj59--99标准和省建设厅有关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搞好文明施工。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大门坚固、美观,门楣书写企业、项目名称。

3、施工现场布局合理、规范,五牌一图及各种标牌齐全,挂设整齐美观。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出入口、材料堆放场、宿舍、办公场所、仓库、厨房、厕所等实现硬地化;施工现场卫生、整洁、排水畅通;材料实行分类堆放、整齐有序、标识规范。

5、宿舍采用砖墙铁皮屋顶或其它安全实用的金属结构活动房屋,不使用石棉瓦及树皮搭设。

6、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冲洗干净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防止环境污染。

7、饮食及用水符合卫生标准,食物做到生熟分开,厨房设置纱门纱窗,有厨房卫生许可证及炊事员健康证。

8、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工作,不引起周围居民投诉或纠纷。

2、接受暂停施工整改期间由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排的现场全员安全教育;。

3、接受珠海市建设局依法作出的停止承接任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处以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九、本承诺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一、安全防护项目清单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预防突发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抢险设备。

10、交通输导、警示设施11、基坑支护、检测12、提升架体围护用安全网购置。

一、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架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

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核查情况。

1.1建造师(项目经符合不符合。

26、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司机应配备: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每台)司机。

47、桩机工应配备:桩机(每台)桩机工。

28、架子工应配备:按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初级以上架子工20人以上。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三

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

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

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提交工期顺延。

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

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

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

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

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

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

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7加快进度。

37.1承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

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

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

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

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

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

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

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

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

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

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

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四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v^合法》、《^v^消费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须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念。

施工地点:吉汝乡吓如村。

施工内容:房屋维修。

维修项目:墙体里外翻新、厨房、卫生间从新改造,房顶全面更换、电路改造等。

工程期限:从20__年2月3日开工至20__年5月30日。

二、工程总价及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工程总价款270900元(大写:贰拾柒万零玖佰元整)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首付款170900元(大写:拾柒万零玖佰元整)该工程竣工后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资金。

三、施工准备及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部分操作以及产生影响力关系行为的协调工作。

(2)乙方义务。

1、对甲方房屋维修的做法进行现场说明。

2、乙方指派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人各项事宜。

(3)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方法。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甲方进行承担,乙方有权利顺延工期。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变。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验收,甲方自接验收通知三日内进行验收。

(4)双方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时在不影响工程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采取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五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建设方代承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费用款项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设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扣除了建设方代其支付的工程费用款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20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心怡公司将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680元/平方米)发包给高锡洪,该工程总占地面积8041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2340120元,合同还对材料涨价后的工程造价调整及材料的规格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年8月26日,高锡洪以心怡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甲方为心怡公司,乙方为力强公司;工程名称为广州心怡仓储a3、a4仓库;工程地点为广州永和开发区;承包内容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钢结构建筑材料的加工、安装;工程总造价a4仓库为5184000元,a3仓库为2085760元;付款方式为按每栋仓库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款结算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分阶段通知心怡公司,心怡公司及时组织验收并按付款规定进行结算工程款,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收到进度款即组织进行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约定施工。其后,上述工程被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责令全面停工。2008年7月12日,高锡洪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a4仓库钢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欠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99222元。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2008年8月22日,心怡公司与高锡洪对a4钢结构及a3、a4土建工程结算总价为7800000元。

2008年12月16日,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要求其连带支付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12月28日,原审法院以()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判决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连带支付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99222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心怡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心怡公司以其实际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二审法院未有最后判决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10月25日,原审法院以(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据该生效判决认定,心怡公司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只有2300000元,尚欠高锡洪工程款5500000元。关于该工程的质量及赔偿问题,心怡公司已另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该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故不同意心怡公司扣减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高锡洪与心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高锡洪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且双方在工程停工后对完成的工程已进行结算,依照双方的结算书,心怡公司应支付高锡洪工程款7800000元。现心怡公司只支付了2300000元工程款,尚欠5500000元未支付,高锡洪要求心怡公司支付余款5500000元及自双方签订结算书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有理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2009)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与高锡洪承担连带责任),现心怡公司明确表示其实际并未支付上述3299222元工程款给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此,心怡公司要求扣减上述两笔款项的抗辩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心怡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已另案提起诉讼,不在本案调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5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370元,由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费高锡洪已预交25185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心怡公司履行本判决时将50370元迳付给原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虽提出工程造价原值为900多万元,但仅为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将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不符合证据规则。故,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中已扣除84217.28元,认定事实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至于另案执行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认为因被上诉人未主动履行另案债务应免除已方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代付款84217.28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唯认定工程款债务数额不当,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三、驳回高锡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六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凯创公司反诉请求三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包含监理费损失、过渡费损失、人工和材料上涨费、增加工程造价损失和逾期交房赔偿费用。一审认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逾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并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对凯创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凯创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一审诉请。

综合以下三点原因,本院认为:凯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首先,桩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移交。案涉桩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桩基工程移交后才能进行。合同二约定工期540天(暂定),开工日期以凯创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但是凯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移交,亦未出具有关开工的书面通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序交接、中间交接、单位之间交接检查记录》可证明1#-17#桩基交接的时间和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的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均有延迟。开工时间延迟,工期应相应顺延。

其次,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2013年11月28日,凯创公司、三建公司、监理单位林华公司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该联系单明确载明工程内容增加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商业裙楼几项内容。工程内容增加,工期亦应相应顺延。凯创公司上诉称未增加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双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约定,凯创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实,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凯创公司发出的《关于陈杨新界项目2015年全面复工需贵公司配合解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均可证明上述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查,合同二未约定上述施工内容,凯创公司所称其他证据亦均不能证明上述内容系合同内施工内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联系单》。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增加了工程量,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凯创公司发送《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报告》,索赔人员窝工、材料、机械租赁费用、资金利息、企业管理费用、规费及税金等共计元。报告称各栋楼进度陆续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自第一栋楼达到付款要求开始,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滞后,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数额。由于项目资金严重缺乏,且长时间无法有效解决,致使项目进展缓慢,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2013年3月12日,凯创公司向三建公司发送《关于总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费调整、认质认价、工期索赔等函的回复意见》,对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作了回复,认为凯创公司的责任仅在于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了该项责任,明确了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凯创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与三建公司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尽快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与凯创公司的回复意见,可以证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凯创公司有关该公司付款总额已达%,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不足以抗辩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

陕西高院一审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双方在合同二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2012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540天。根据凯创公司在2019年11月16日谈话中的陈述,双方协商案涉工程应于2014年4月30日交工。从三建公司离场前9栋楼的交付时间来看,工期确有延误。

三建公司请求凯创公司赔偿的损失为因凯创公司拖欠拖延支付工程款、移交基坑工作界面不具备开工条件等给其造成的停工、怠工等损失。三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就凯创公司移交基坑工作界面不具备开工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向凯创公司主张过工期顺延或索赔。虽举证其就逾期支付工程款曾于2013年2月19日向凯创公司发出过索赔,但凯创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就索赔事项给予了答复,认为索赔事宜理由不足,依据不清楚,建议三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事实情况,提供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书面依据再行报审。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凯创公司答复后就逾期支付工程款后续又向凯创公司主张过索赔,故不能视为凯创公司对该索赔已经认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三建公司工期顺延的主张成立,但其以前述理由主张停窝工损失证据不足。根据2013年9月28日会议纪要的记载,三建公司存在施工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该因素势必会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七

基于上述原因相关的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热门工期延误协议汇总篇十八

根据合同第四款承包方式第5条约定,因贵司原因造成停工,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从开工至今由于贵部原因停工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2、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3、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累计停工:天。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情况共计:元,具体明细表如下:

劳务人员:

管理人员:

租赁材料:

根据以上情况请贵部补助我部的损失共计: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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