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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办篇一
离婚协议能反悔吗?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反悔案例【1】
家住淮安的原告董某与被告方某于20**年10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董某名下。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9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方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方某偿还。
随后,方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
方某要求董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董某拒绝办理,并诉至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方某所有。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江苏淮安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
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
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刘律师在此提醒,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
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离婚协议书范本【2】
协议人: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与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
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
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
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
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
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样本【3】
男方与女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月___日(农历___月___)生育一子(女),取名___月___日(性别,男/女,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______由____(男/女)方抚养,随同____(男/女)方生活,由____(男/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____(男/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
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____(男/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男/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男/女)可随时探望____(男/女)抚养的孩子。
____(男/女)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男/女)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
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单元__楼____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____(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__________,购房价款:__________。
所有状况:__________。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_____(男/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____(男/女)方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____(男/女)方协助___(男/女)方办理。
___(男/女)方必须协助___(男/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男/女)方负责。
如___(男/女)方没有按时协助___(男/女)方办理相关手续,___(男/女)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___(男/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___(男/女)方,___(男/女)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______持有的______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______持有的公司股份____%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______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____(男/女)方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____%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___(男/女)方所有,___(男/女)方以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____元
元(大写:_______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
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4)___(男/女)方现金补偿___(男/女)方股权的之后,___(男/女)方全部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份___%股份,___(男/女)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男/女)方承担。
同时,___(男/女)方持有____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___(男/女)方负承担,____(男/女)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4、汽车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_______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车辆登记所有人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
(2)该辆车所有权归___(男/女)方所有,___(男/女)方不要求___(男/女)方进行现金补偿____(男/女)方,___(男/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由___(男/女)方负责归还,___(男/女)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___(男/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___(男/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___(男/女)方负责处理,___(男/女)方一概不负责。
(5)在___(男/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___(男/女)方需无条件的配合___(男/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
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___(男/女)方负责承担,___(男/女)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已签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办篇二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双方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已签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办篇三
履行离婚协议时一方反悔怎么办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一般都要求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实际的情况往往是: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已签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办篇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已签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办篇五
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某却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最后5000元的帮助义务。[分歧]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给付5000元的经济帮助。立案法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是赋予当事人的享有应得的权利和相应的诉讼权利,那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应该受理该纠纷。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程序相关规定上看,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是否受理的解释。而对于本案所涉及“适当帮助”,或者称“经济帮助”的离婚后帮助纠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解释的缺陷所在,既然婚姻法42条对“经济帮助”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受理,就剥夺了何某的诉权。
从实体法分析,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在登记离婚时,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事实,那么,就可以说明其有民法意义上的诉权存在。亦可以证明何某有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即所谓请求权。假如这类纠纷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当事人又没有依法救助的办法,其请求权的实现就是空洞的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