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FS文字使者

银行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一些银行总结的典型问题和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一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下称主。

合同。

)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权利________(详见权利质押清单)作权利质押,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净收人为准。

第四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权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予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凭证。

5.质押权利价值有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当有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当时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年,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三

()农银借字()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写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还款。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是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预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5、利息计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____%。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________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5、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9、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提前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大写)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大写)计收罚息。

5、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

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一份,___。

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四

在当下社会,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联合贷款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____________年对____________发放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总行、总(区、市)分行、地(市)行、县支行贷款额度依资按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承担。

为了简化手续,发放联合贷款由开户行做好初审工作。并签注明确意见,各级行审查同意行,委托开户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早述贷款发放后,由开户行负责管理和收回。贷款收回后,按原定比例上交各级行。

四、利息的上划和方式

开户行按规定结息期收取利息后,对应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的'利息,应在三日内全额上划。本金到期收回,以同样方式办理,总行按利息收入1‰付给开户行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由总行定期返还开户行。

开户行每半年对____________进行经济主动分析,并就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经济效益,贷款的安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

企业借款期内发生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等问题,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联合委托开户行对其实施信贷制裁,并将加罚息的70%按联合贷款所承担的份额分别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30%留给开户行。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五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六

中国(以下统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或项目),需甲方支持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并委托____________(开户行)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按借贷合同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产业、产品发展方向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安全有效地使用贷款。

三、乙方按季分别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四、甲乙双方应同努力,加强协作,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力争早出效益(或促进资金及早到位,加速周转)。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各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xx银行总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七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发放的无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常规贷款管理。其中,对高等学校新录取入校前的学生发放无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5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助学贷款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分(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对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第八条贷款条件。

(一)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2.《学生证》;。

3.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4.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由学校集中推荐。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信用或担保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4.申请担保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5.《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限额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

第十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利率的50%由中央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贴息部分按季结息。各行按季向总行上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并下划一级分行。地方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助学贷款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从贷款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息、结息;对借款人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毕业后一个月内结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后产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随本清,也可以按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自次月起,逐月、逐季、按年分期归还,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助学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并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目。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会计科目设置和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

(一)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2.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需由借款人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表;

3.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发放担保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要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的,要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八

商用房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开发或收购所得)的商用房作为抵押物,并以该商用房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适用于借款人在商用房经营期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的商用房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商场、综合商业设施等形式。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所开发的上述项目商业用房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贷款。具体购房人指与甲、乙双方签订《商业用房抵押。

借款合同。

》的借款人。

第二条甲方对该项目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満未使用的额度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三条甲方为该项目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房价或评估价(两者取低者)_____%的贷款(其中营业用房贷款不超过房价的______%)。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__年。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于不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甲方有权拒绝贷款。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贷款,并负责一次性将贷款划到乙方在甲方设立的售房专用帐户上。

第六条乙方承诺。

1.所开发的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售房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挪作他用,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入住。

2.与该项目有关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集中在甲方办理。

3.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甲方开立存款帐户,统一办理与该项目物业管理有关的代收、代付业务。

4.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贷款项下商业用房的抵押登记或预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记文件直接交甲方执管。

5.在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并在甲方开立“回购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商业用房贷款余额的______%存入回购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负责代为偿还,授权甲方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有关回购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记载为准。

第七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发放贷款前,办理抵押贷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协议确定的抵押贷款最高限额。保险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止,保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险期间,被保险的抵押贷款项目工程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问题,须以保险理赔款代借款人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理赔款不足以偿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发生保险责任外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使住房部分或全部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代借款人清偿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

经甲方同意不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应在本协议“其他事项”中另作约定。

第八条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转让、合资、分立以及企业领导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回购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印制售楼。

说明书。

广告宣传中,有关涉及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文字,事先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九

一、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二、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方式作为自己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计划:

1.毕业两年后开始归还贷款本金: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分______个月归还贷款利息,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分______个月,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其它方式(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四、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个月内将寄送回乙方。如甲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变动,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不能履行该义务或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还款的,则乙方有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布甲方的违约信息或向甲方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六、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七、本协议作为组成部分,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捺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由各一级分行统一审批,个别学校集中城市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转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证人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五)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延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延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10万元,须由一级分行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介绍人推荐。介绍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二)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与生活费用的证明;

(三)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六)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七)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复印件;

(二)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四)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六)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须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及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书面证明。

(三)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五条贷款经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即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担保贷款,须与担保人签署《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抵押登记或出质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抵押登记、评估、公证、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七条以抵押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备案)。

第十八条以质押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九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他有价证券质押的,应视质押品的价值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一条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保证。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破产或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二十四条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按学期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办法;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三十二条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央财政贴息经费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管理地方财政贴息经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一级分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定期将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经费划入该资金专户,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中央财政贴息的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分行须将每季末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的利息贴息额于该季度末月结息日后的5日内上报总行零售业务部,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审核无误后商国家教育部直接划入总行账户,由总行账户再向各分行划付;地方财政贴息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分行与当地政府主管财政贴息的部门协商确定贴息拨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发生呆坏账的,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人应将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各行尽职调查机构应将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监查重点进行事后尽职调查。

第四十三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与学校需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台账系统,并及时做好资料更新。

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由各行在7254会计科目下设子科目进行核算和专项统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行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司法管辖条款。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十一

(一)本细则于秋季开学后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市属高校,由各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对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第十条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协议(通用13篇)篇十三

第一条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方提供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息按月息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用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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