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JQ文豪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

在学校里,我们得到了老师的关怀和指导,也结识了志同道合的伙伴。小编整理了一些学生在学校时期的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启示。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落实《华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和《华东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我校预算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体现学校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反映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支出预算反映学校的规模、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

第一层次是学校综合预算(即中央部门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包括校级和所属各级)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一切活动中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它反映学校的总体收支和综合财力,是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我校预算的基础。

第二层次是校级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能够统筹掌握、支配和安排的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方面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支出方面主要指由校级财务统筹安排的各项支出。

第三层次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各学院、各部门)的预算;二是具有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如科研项目经费、捐赠收入等。这些预算是校级预算的明细部份。

第四条校级预算和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编制工作遵照本办法。学校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五条学校预算在校长的主持下编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或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实施。

第六条校领导组织其分管范围内的各部门预算编制,并向学校提交其分管条线范围内的收入与支出预算。

第七条学校各部处按其职责与任务编制并向其分管校领导提交收入与支出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按照其教学、科研等不同任务编制其收入与支出的学院预算。

第九条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学校的各层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预算必须以收定支,实行预算硬约束,不搞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要积极争取,但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只有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学科建设项目上可以考虑负债实施。学校负债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审慎论证,并在年度预算中编制专项预算,按照程序报请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定100万元左右的机动费,以应不测,并按特别程序启用。

第十四条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下年度的预算。学校执行“总量控制,块内二级预算”的预算编制程序。校领导根据切块分配的预算额度,组织、协调、统筹本分管范围内的二级预算。

第十五条为了预算编制的顺利进行,学校必须明确新年度学校发展目标、任务与要求。学校各部门和学院应该根据本部门在预算年度内的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本部门和学院的预算供分管校领导决策(一上)。

财务处根据学校当年的收入预算及往年的支出情况向校财经领导小组汇报预算编制初步方案,经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财务处将各条块预算指导性额度及往年的详细的各条块二级预算发放至分管校领导(一下)。

各位校领导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与任务并结合其分管范围内的年度发展目标与任务,参考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增减特殊因素,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其分管范围内的收入预算与所需经费开支的性质、项目、金额等支出预算。各相关的收入与支出预算,由财务处汇总。

财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逐项核定,汇集并形成学校财政预算汇总表。

第十七条校领导和各部门如果对预算草案有重大修改意见,可以提交书面报告,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校财务处根据校部就重大修改意见的决定,修订预算草案,正式上报财经领导小组讨论(二上)。

通过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的预算,报送党委常委会审查。党委常委会审查同意后,预算由校长或分管财务副校长签署后执行(二下)。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签署后,校财务处将预算划分为校级与部门、学院二级的执行预算,向各部门和各学院下达(即二下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处的部门预算中如果涉及到分配给各学院或其他部处的二次分配预算经费,必须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的二周内,在其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制定预算分配的标准、项目、金额等分配方案。

二次分配方案报送财务处备案,并办理下达分配经费手续。

重大项目的二次分配方案需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同时,增加预算分配的透明度。

凡属二次分配范围的首次下达公用经费指标总额,必须大于该项目当年预算经费的80%。

第二十一条校财务处要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的分解、分步下达工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季度下达。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具体分配方案的要求下达。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的收纳入帐。没有特殊情况严禁各项支出预算经费超进度、超预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学校领导层和全校各级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严肃性。校领导对其所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负责。

第六章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校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已批准的预算额内的调整,由该校领导自行协调。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分管校领导不能自行协调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当年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一次预算。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

第七章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并控制。财务处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提交季度报表和紧急情况报告,及时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审计法》等法规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基金拨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拨款计划计算。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和三重点建设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计财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7月底前报计财处。

第十八条:计财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一上)。

第十九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上)。

第二十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二条: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二)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5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决算。

第二十六条:计财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的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全校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第三条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安排所需资金,是学校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学校基础信息是做好财务预算的根本保障,各处室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于重大数据差错,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在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人员工资标准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列。

第七条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参照上年度本部门各项实际开支,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先自行作出本部门费用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第九条编制基本支出时,应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三个两部分:人员支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第十条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其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对于不能短期完成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规划,分步实施。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上报教育局计划科。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预算草案。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并于10月底以前将预算方案报学校校务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务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实施,必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处室应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严格控制超过预算及无预算开支情况,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突破。

第十三条凡是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务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西安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统筹安排本单位(部门)各类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预算草案,以及分管工作领域的全校性经费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汇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学校批准并下达的预算;对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定期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或教代会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指导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定通过;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论证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需动用预备费(校长基金)的项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校党委会负责审定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50万元(含)以上需动用预备费(校长基金)的项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应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应从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实际出发,体现学校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保证学校事业顺利进行。在保证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开支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应将各单位、各部门的所有收入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由学校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收入合规、支出合理。各单位、各部门在学校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勤俭节约,注重绩效。应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节约型校园,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五)强化专项论证和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应进行科学的论证,认真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依据评价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立项、执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校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本单位(部门)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填报,各单位创收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应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编制。

(一)人员经费支出。

工资、离退休费、津补贴、绩效工资、外聘人员工资等工资性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学校绩效工资等办法编制。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编制。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编制。

(二)公用经费支出。

学校对各单位、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财力,结合工作目标和计划等确定。学校对学院(部)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二级预算由各学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三)专项经费支出。

1、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专项、图书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项目库管理,视学校财力和轻重缓急列入学校预算。

2、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按项目编制,经校党委会审定后列入学校预算。

3、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包含人才引进和师资培养等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

4、科研支出视科研收入情况进行编制。

5、创收支出预算,由各单位在创收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当年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学院(部)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上”:学院(部)编制本学院(部)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学院(部)基本业务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为编制。

“一下”:财务处依据经学校批准后的预算,向学院(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学院(部)根据批复的控制数,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基本业务费进行明细预算,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下”: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明细预算,给学院(部)划拨预算。

第十六条各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一上一下”的办法进行。各部门将编制的预算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预算方案,经学校审定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应注明用款进度及执行时限。

第十八条学校支出预算应按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校长基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不可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除预算收入有重大增减变化,一般不得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预算经校党委会批准后,财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作为本单位、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和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算预备费(校长基金)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的完成以办理完毕经费支出报销手续为准,预算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各部门公用经费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专项经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参照《西安科技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学院(部)基本业务费结余或结转资金参照《西安科技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年度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2篇《学校预算管理制度_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促进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安徽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实的财政拨款预算指标和学校各项事业收入而编制;支出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而编制。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预算编制的原则。学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按照预算编制全口径、综合全面的要求,所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一)依法理财原则。收入做到合法合规,支出遵守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同时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测算每一笔收支项目,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二)公共财政原则。按照“一保工资、二保运转”的要求,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分清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保证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支出需要。

(三)勤俭节约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勤俭办事业,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绩效导向原则。按预算编制要求,合理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预算项目库,以绩效为导向,以考评为手段,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方法。年度收支预算可采取零基预算或参考上一年度正常预算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综合因素进行编制。正常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不能高估冒算,支出预算要打足,不能预留硬缺口。对支出预算的编制(不含人员经费)逐步过渡到项目化预算管理方式。

为适应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度举债进行建设,实现学校的超常规发展。发展性负债必须考虑学校规模的定位,保证财务状况安全,要有利于学校的长期、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财务处要加强对负债管理,对适度负债(借款或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事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性评估,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在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分期偿还计划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程序。学校年度预算在校内各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财务处审核,并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后汇总,由财务处提出预算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程序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大批复下达后执行。为便于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比较,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项目经费作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切块分配到部门。切块给部门的包干预算,由财务处书面下达到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一)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学校各类收入构成和国家有关文件批准的收入项目、收费标准,结合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增减变化因素据实编制。收入预算由财务处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日常业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由财务处和人事处根据相关工资福利政策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结合未来支出预期进行测算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由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申报项目,编报的项目要突出绩效,体现效益,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用途、范围,确保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报的项目首先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测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既要有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又要有测算过程、预期效益。每个项目的提出都需包含项目内容、金额、申报理由等部分,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各部门对于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学校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执行”的预算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学校各部门包干使用。

第九条学校预算经批复下达后,各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额度执行。各部门应切实增强支出进度意识,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责任制。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第一责任人,对预算执行工作负总责,要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起责任。财务处、国资处应牵头抓好项目预算,特别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工作,加强预算支出调度,提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加快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支付。

第十条严格控制预算指标结转结余,确保财政拨款资金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当年的项目支出资金应在本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各部门年末预算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严格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对于年初预算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及时提出细化方案,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切块给部门包干预算调整,由财务处书面下达到各部门。

第十三条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经申请部门与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会商后,由申请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财务处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运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实施考评和跟踪监控,各二级单位应严格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拓展绩效评价范围和模式,扩大重点项目评价和再评价范围,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预算执行绩效情况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分析、通报: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在财力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部门下年度新增支出项目;考核结果介于80-90分之间,除必要的运行支出外,原则上下年度部门预算不再安排新增支出项目;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除必要的运行支出外,适当扣减部门下年度预算。同时预算执行绩效情况与各部门当年的年度考核相挂钩,预算执行差的,直接影响部门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决算草案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编制,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上报。

第十八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九条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强化全校预算管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公历年),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预算编制小组是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第四条校务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五条总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后,负责拟订校园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校园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状况。

第六条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八条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透过实际状况与预算的比较,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状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收入编制以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思考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十一条预算草案经校务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决算是反映学校必须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资料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状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务会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4、《关于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单位领导班子、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履行预算管理职能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

2、确定单位预算管理的政策,办法和要求。

3、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4、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个性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5、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6、听取预决算执行状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业务部门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善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7、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8、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9、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六条:成立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由财务部门代指),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

1、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3、组织和指导业务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4、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推荐数,进行综合平衡,构成预算草案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5、组织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计划对同级财政。

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指标分解、细化调整。

6、将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单位预算分解细化后的预算指标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至业务部门。

7、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状况,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8、汇总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构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9、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10、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工作,报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对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1、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以各业务部门为单位成立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以下以业务部门代指),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利用分配到的经济资源开展业务工作,完成工作目标。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主要职能:

1、带给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推荐数。

2、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5、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当年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资料、方法、要求部署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预算编报工作,提出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一)业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资料,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推荐数。

(二)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推荐数,根据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资金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上报财务部门审核。

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一般性支出等政策要求,是否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等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构成本部门预算草案。

(四)财务部门将预算草案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在“一上”阶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对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下”阶段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达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控制数额度内对需要进行压缩或调整的项目重新细化调整,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构成调整后的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将调整后的预算草案在“二上”阶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一)财务部门重点对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在预算指标范围内、是否贴合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方向、是否贴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是否提交相应的文件和单据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业务部门按批准后的用款计划组织经济活动和项目建设,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财务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限额内按单位财务制度的具体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务必增加的支出,应办理预算追加调整。

(一):业务部门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追加理由、推荐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及所带来的影响等资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构成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透过后,由财务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本着勤俭节约、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部门预算管理委员会群众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分别报上级部门。

算执行分析会议,审议预算执行阶段性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章:决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资料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带给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贴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部门预算执行状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状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到达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推荐,构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根据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及项目建设状况,思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制定本部门具体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现预算目标的需要测算资金投入、编制预算,财务部门审核。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随同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财务部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状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业务部门开展各类业务事项均贴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纳入业务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和奖惩范围。财务部门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结果反馈给各业务部门,并按要求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业务部门,在以后年度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思考;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业务部门,应进行整改,并对以后年度的项目立项和预算分配从严把关和控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预算编制流程图:

(二)预算批复下达流程图:

(三)预算执行环节流程图:

(四)决算和绩效评价环节流程图: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八

为了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各学校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2、严格按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如作业本费等代收费项目)。

3、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6、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严格履行“专款专用”。

7、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真实、客观地映学校财务状况,为学校及上级部门进行管理与监督提供依据。

1、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全部纳入学区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3、各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财务机构及相关岗位,成立学校理财小组。

监控,以确保收支平衡。

预算编制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原则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1、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各项收入均须按规定纳入学校账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收到现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学校银行统一帐户,不得坐收坐支,杜绝私存,任何资金都不得在财务管理体制外循环。

2、学校所有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设置票据使用台账,负责票据的购领、登记和核销工作,票据作废时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预算外收入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4、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差旅、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购置等费用;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2、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按学校公用经费总额5%安排。

3、各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公用经费支出。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护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五是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购置。

4、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进行维修,要编制预算,各校伍佰元以上、两仟元以下的购置、维修项目,要报学区审批。三仟元以上购置、维修项目,须呈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

5、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并实行立核算,按实列报。

6、学校经费不准开支的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标准,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7、加强学校现金的管理。

准坐收坐支,及时报帐。报帐会计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年度终了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作为会计档案归挡。

8、各项经费支出参照标准。

(2)取暖费21%,主要用于取暖费用等支出;。

(3)差旅费3%,主要用于教师出差等支出;。

(4)培训费5%,主要用于教师培训等支出;。

(6)其它支出5%,除上述支出外,如临时聘用人员、厨师工资、垃圾清运费;。

1、依据《会计法》规定,中小学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得会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和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内容真实完整。

2、各种合法合规的凭证原则上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负责人复核证明,学区领导审核列支。校长经手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分管负责人(副校长、教导主任或总务主任)复核证明,再由学区领导审批。

3、差旅费报销必须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补助具体标准按照《中共凉州区办公室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武威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4、会议费使用要求。

(1)学校承办教育局、学区、校际之间的会议和教研活动,以及校内的型活动会议,会议费用须凭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册报销。

(2)学校内部自行召开的会议,不能报销会议费用。

5、学校宗物品采购。

学校教育仪器设备等宗物品需经教育局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在每年1月和6月底之前将采购项目计划上报乡学区,由乡学区集中汇总后,由上级部门按照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进行集中采购,费用由学区统一从各校账户上支付。若学校自行采购,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要严格执行个案采购制度,采购时报相关部门批准,学区凭政府采购审批表予以报销。

7、教师培训费使用要求。

根据区教育局规定,教师培训费支出不得低于公用经费的5%,并主要用于教师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资料费等。校长、教师外出培训学习须附教育局通知或相关文件报销。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预算业务管理。第三条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反映了预算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资金收入等。相关科室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预算收入的预测、计划编制与分解、征收、考核、分析、退库、减免、调节基金筹集、专项资金征管等工作。

支出预算编制在保障政府公共支出的前提下,按照综合。

3.审定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4.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5.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6.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7.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8.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业务科室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9.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八条成立由财务科室负责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由财务科室代指),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

1.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督促各相关科室和岗位落实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拟定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和指导业务科室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4.汇总审核各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建议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订后对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科室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单位的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5.配合财务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或本岗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第十条归口管理。

承担单位内部跨部门的经济业务及相应的经费支出的指导、审核职能、即业务科室拟提交的预算建议数由归口管理部门先进行审核后,再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汇总平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1.负责汇总审核其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基础资料、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和细化调整数。

2.负责归口审核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的预算执行申请和预算调整申请。

3.对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4.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预算业务岗位。

预算业务包括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分析、绩效管理、(四)财务将预算草案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对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对业务事项的目的、方案的可行性、计划的科学性及金额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立项评审。

(五)审批后的预算草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经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本单位要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增加的支出,应办理预算调整。

1.业务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及所带来的影响等内容,报财务审核。

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人员审核后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财务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业务科室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并反馈给各业务科室,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

为了加强对学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民主理财,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第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财会室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财会室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汇报。

第四条、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1、全校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由分管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财会室执行。由财会室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2、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3、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大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1、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2、每年11月底,由财会室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财会室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3、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反制度者,财会室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财务室(或相关人员)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6、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基建预付款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其《合同》分送财务室与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财会室执行支付。

(2)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7、大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财会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同一项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现场又搞预审),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签。

8、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独立核算,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一

为了使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1)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

(2)必须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3)必须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

(4)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遗漏。

(5)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单位的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

(6)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按照统一的预算科目和规定的收支标准、程序进行计算编制。

(7)年度性原则。要求各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按财政年度进行编制。

(8)讲政治的原则。事业单位的预算要体现强烈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1、摸清家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可供使用的资源进行清理和计算,产生本年度的收入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预算。

3、核定每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考核每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采取一定的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单位预算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采取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由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二下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

第一步:建立预算编审班子。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由财会部门参加的预算编审班子。预算编审班子要明确分工、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以保证预算编制任务的完成。

预算编审班子根据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的总体目标。

第二步:做好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

3、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4、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国有和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

5、认真分析上年度收入和支出结构,把握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中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增收节支的潜力。

做好上面五项准备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

1、人员: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登记造册,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者减少人员。

2、人员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

3、临时工:应属于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临时用工,编制预算时不在人员经费中反映。

4、对上年收支的分析,应分析到最具体的收入单位和支出单位,分析到具体的收入项目、征收次数。

第三步:编制收入预算。

1、明确具体的收入项目、征收标准,确定具体的收入征收科室和责任人。

2、由具体征收科室和责任人根据上年度的收入情况和本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出最基本的具体征收科室和责任人的收入预算。

3、财会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入预算进行审核、汇总,要将通过挖掘潜力,尽可能实现的收入编入到预算中来。

4、在预算编制与审核过程中,要分析单位占有的资产、往来款等的使用效率。同时要保证本年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步: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经费的标准(其中一部分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计算编制。

2、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直接计算编制。

3、专项工作任务经费。按照效率最优的方法计算专项工作任务成本编制预算。

4、专项工程项目经费。专项工程项目分本年度完成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工程项目预算,其经费在使用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单独建账核算。本年预算只能反映本年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工程项目经费。

5、在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现有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利用,讲究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6、往来款,作为对收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必须有预算,以正确认识本单位的承受能力和考核往来款的使用效益。净资产,作为收支任务完成后实现的目标,必须编制预算。

第五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经财会部门层层汇总审核后,报经预算编审班子对照本年度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审核和研究后,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同时还要编写好预算编制说明书,一同上报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对预算进行的书面分析与说明,是预算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步: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本地区的财力可能、政府及有关方面政策、文件规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下达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第七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调整,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八步: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企业财务预算是企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全面预算的中心。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第五条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六条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企业应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八条财务预算委员会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九条财务预算编制在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物资、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是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层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业董事会的检查、考核。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公司对公司所属企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各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公司具体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人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股票发行费用,也应当在筹资预算中分项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企业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和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可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同时在编制时,为确保预算的可执行性,可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作为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条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按照下达目标、编制上报、审查平衡、审议批准、下达执行等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编制政策。

财务预算编制结束后,于当年11月底前将财务预算方案上报集团公司,经审查、汇总、平衡后批复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企业要依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或营业、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对费用预算实行不可突破法,节约奖励,且预算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在日常控制中,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各预算管理职能部门都要相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簿,按预算的项目详细记录预算额、实际发生额、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并逐步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乃至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三十条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提出预算修正的前提。当某一项或几项因素向着劣势方向变化,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时,应首先挖掘与预算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的潜力,或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

第三十二条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逐级向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审报公司总部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三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整个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系统进行考核评价,即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通过预算目标的细化分解与激励措施的付诸实施,达到“人人肩上有指标,项项指标连收入”。

第三十五条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企本业济经责任制考评求要,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三)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五)分级考评原则:企业预算考评要根据组织结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三十六条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企业可以制定激励政策,设立经营者奖、效益奖、节约奖、改善提案奖等奖项。

第三十七条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议批准,重大的调整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财务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乃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财务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考评的一项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及本企业管理需要拟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审计处是全局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暂为代管,待条件成熟时交有关事业单位管理,其他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仍按原管理渠道执行。

第四条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局财务审计处代管的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报帐员,协助局财务审计处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本单位资金结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经营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经费、项目经费和离退休经费预算。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农业局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应编尽编、做实做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和资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局财务审计处按要求统一上报审批;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要切实采取积极措施,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按税法有关规定需要交纳税金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纳税金。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适度从紧、压缩一般的原则;。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有利于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员经费的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及补助(补贴)标准发放人员工资;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有关管理办法,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

(二)人员经费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调入、调出、退休等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三)严禁虚增人员套取财政资金;严禁违规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等。

第十八条商品和服务经费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商品和服务经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业务费等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经费。

(二)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必须严格按《济南市农业局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交通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数量实行定额管理,车辆运行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付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的管理。

项目经费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业务部门专项下达的指定专门用途的农业专项资金。各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济南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指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资金。

(二)各事业单位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必须做到计算准确、缴纳及时,不准拖欠、少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作等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用货币计量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各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

(一)各事业单位如需购置固定资产,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采购,如确需采购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

(一)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和出借。

(二)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要重新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资产。

(三)各事业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举办经济实体,如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每年年底各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按原价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交通车辆的管理。

(一)各事业单位交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二)严格遵守节假日封车规定。封车期间,除批准的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

(一)各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处置,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等原因拟报废的大型固定资产(含交通车辆),应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事业单位必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及附注,每月向局财务审计处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年末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和编制说明,由局财务审计处统一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财务报告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第三十条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属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和税费交纳情况;。

(三)各项支出合法性、及时性及手续完备性;。

(四)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财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根据审计检查情况撰写审计检查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工作,并按照财务检查小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28日起施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局长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督促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局机关年度预、决算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局机关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局长把好财务审核关。

第六条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制定局机关预算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机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八条局机关全部收支活动纳入计划和预算管理。预算年度内,各处室应编制基本支出项目计划和估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局长批准备案,作为实施预算管理控制的依据。

第九条局机关对支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除工资性和常规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均应事先编制预算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支出项目预算金额20xx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再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预算项目(审计外勤经费自理项目除外),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签批。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特殊情况来不及预先审批的支出项目,事后由当事人讲明情况,补办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算申请表应写明支出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坚持节约原则,做到合规、合理。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每年按要求编报机关经费预算。报批后要及时请领经费,同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局机关所有收入要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要贯彻“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方针,既要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和规定。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局级领导乘坐高铁、动车为一等座,其他火车为软席(软卧、软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其他火车为硬席(硬卧、硬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三等舱。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二)出差人员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局级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岛四市20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5%。应当选择低于报销标准的饭店住宿,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国家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查询。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放。

(五)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项目,其报销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管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一)计算机中心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非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原则上每季度编报一次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采购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应坚持质量与节约并举的原则。除需政府采购的物品外,日常耗用量大,成本较高的物品应进行比价采购,选择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的厂家稳定供货,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办公用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专人采购(二人以上办理)、专人保管、专人审批领用。领用时办理审批手续,领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计算机中心或办公室主管人员签批。

(四)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限额管理。各处室根据核定的领用限额,做好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日常使用管理,计算机中心和办公室主管人员要按限额进行发放控制,原则上每季度统一调配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局机关报纸、杂志、书刊征订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由局长审批。机关审计法规征订由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经办公室审核,由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支出项目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凭证一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核签,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后报销;1000元至20xx元的经办公室主任核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报销;20xx元以上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局机关资产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办理付款业务在支票起用点以上的原则上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起用点以下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款项用现金结算。现金借用、支票领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由借款人凭批准的预算办理借款。个人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项资产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坚持定期盘点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资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对局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他事宜按照《青岛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月度财务收支报告制度。每月初,局办公室应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实行季度、年度财务情况分析制度。每季度结束后,局办公室应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二条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由局领导指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局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x1〕24号)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院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医学装备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加强人力配备,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实行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由院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医院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计划、采购、保管、维修、质控等职能。

第八条医学装备工作主管院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学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权限,领导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考评,协调院内相关部门工作。

(三)对应当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院医学装备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本院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

(三)配合做好医学装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建档等工作。

(四)做好医学装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证医学装备安全运行。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及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医院要注重常规医学装备配备,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推行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

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功能、规模和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有计划分重点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使用科室提出医学装备年度购置需求计划,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处室。

第十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根据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各使用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院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购置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第十八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将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九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医院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建立医学装备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采购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处室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医院购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进口医学装备属于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医学装备属于辐射源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计量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计量合格证明;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应当取得配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供货商资质管理,建立供货商评价和淘汰机制,形成合格供货商名单。

第三十二条医学装备验收是医学装备投入使用之前的。

关键环节,医院应当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一般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组织使用科室和供应商共同完成。技术复杂的医学装备验收,可请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加。

第三十四条医学装备验收前,验收工作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医学装备采购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熟悉了解医学装备各项技术参数、性能和安装条件。

第三十五条对安装机房有特殊要求的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安装图纸要求做好机房布局改造、室内装修、水、电、气和防护等准备。

第三十六条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

(一)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

2.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二)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验证医学装备功能;。

2.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七条医学装备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医学装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医院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四十条医学装备验收结束,应当填写详细验收报告,由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完成安装和验收。进口医学装备验收应当在索赔期限前15天完成。

第四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在用医学装备状态正常,满足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工作,为医学装备临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医学装备风险级别和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实施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根据以下特征划分风险等级:

(二)物理风险:反映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设计属性:反映医学装备自身风险属性或生产商对维护保养的要求;。

(四)故障频率:反映既往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或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医学装备风险分为三级:

(一)i级为低风险级别,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故障不会或不易对患者和使用人员造成损害的医学装备。

(二)ii级为中等风险级别,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医学装备。

(三)iii级为高风险级别,是指直接与患者和使用人员生命安全相关,具有较高潜在危险,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医学装备。主要包括生命支持类、植入类、灭菌类、辐射类和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八条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学装备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在用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障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五十条预防性维护周期根据医学装备属性、使用频率和风险等级确定。一般i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2年至少进行1次。国家规定或医学装备使用说明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预防性维护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外观检查、清洁保养、功能检查、性能测试校准、电气安全检查和医学装备使用说明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预防性维护应当由具备技术能力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商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执行。

第五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定期对在用医学装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医学装备故障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率。

第五十四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医学装备维修方式。对不同医学装备,可以选择自主维修、供应商维修或第三方维修。医院应当提高自主维修能力。

第五十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加强维修工作管理。使用科室报修后,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修复。

第五十六条医学装备修复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校验或计量检定,确保医学装备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第五十七条医院应当优化维修工作流程,提高响应速度,缩短医学装备怠机时间。

第五十八条医院应当制订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五十九条医院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如实记录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及时整理纳入医学装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医学装备质量检测原始记录;。

(二)医学装备计量记录;。

(三)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记录;。

(四)医学装备巡检记录;。

(五)医学装备故障记录;。

(六)医学装备维修记录;。

(七)医学装备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六十一条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当加强在用医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替代必要的预防性维护和巡检工作。

第六十二条医院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定量为主、综合分析和适用可行的原则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促进医学装备合理应用,提高设备购置选型的科学性,减少资源浪费。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本院内调剂使用。

第六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订评价考核办法,完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效率、配置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个方面。

第六十四条医学装备处置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医学装备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报损等。

第六十六条医院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

(二)因医院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医学装备;。

(三)因医院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划转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八条在使用期限内,但技术落后,功能已不能满足本院工作需要的医学装备,可予以调拨。

第六十九条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对外捐赠、调拨未变质残损和未过期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七十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报废: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修复无法达到质量安全指标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且无改造价值的;。

(四)超过使用寿命的;。

(五)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

第七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装备,可予以报废:

(二)在使用期限内,设备发生故障,但维修费用过高,接近或超过重置成本。

第七十二条对经批准报废的医学装备,医院应当按照公开、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出售、转让。

第七十三条对所有待处置的医学装备,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七十四条对已完成处置的医学装备,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手续。

第七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加强植入类耗材等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十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严格核对订货信息与实物一致性,包括数量、规格、外观、效期、批次等,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信息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十七条医用耗材仓储空间应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医用耗材贮存要求,确保安全存储。

第七十八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医疗工作和管理需求,合理制订计划,设置医用耗材安全库存,及时补货,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七十九条医用耗材库存应当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及时发现近效期产品、滞用产品并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

第八十一条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应当及时毁形。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医院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医用耗材全流程监控,建立医用耗材追溯制度。

第八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临床应用培训,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用耗材不良事件的监控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十五条医学装备档案是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本信息。医院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学装备档案完整、明晰和准确。

第八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置适宜的医学装备档案保存场所,设有专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医学装备档案包括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

(一)管理档案包括:

1.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印发的与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4.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资料。

(二)技术档案包括:

1.医学装备申购资料:申请报告、论证报告、购置计划、上级部门批复等;。

4.医学装备运行资料:计量检测报告、维修维护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维保合同等;。

5.医学装备处置资料:报废、调拨、捐赠等申请及批复。

第八十八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技术档案。

第八十九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需要立卷归档的资料应当收集齐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九十条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医学装备管理活动中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医学装备档案。

第九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管理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原则上档案应当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如需复制、外借须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九十二条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医学装备档案,不得涂改、拆散、遗失档案。借阅档案应当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九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档案管理交接工作,确保档案完整、连续。任何人不得因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等,擅自带走或销毁医学装备档案。

第九十四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医院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时,与医学装备质量保障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资料等医学装备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可备份留存。

第九十五条医学装备报废后,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归集、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移交医院档案管理处室,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第九十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学装备档案的作用,开展数据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决策参考。

第九十七条卫生部对各医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医院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九十九条对在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处室与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百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学装备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各医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本院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全面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意见》(云政发(20xx)6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坚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立核算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29个县(市、区)(下同)所辖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站所已上划县级管理,其工作经费原托乡镇财政所代管的,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第四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五条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主要职能:

(二)负责乡镇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

(三)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以及资金的解缴;。

(四)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各项农民补贴的核定兑付;。

(五)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负责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股的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乡镇编制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审核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2.管理乡镇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库;3.制定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业务费等支出的标准和定额;4.审查和批复乡镇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5.提出乡镇发展经济、节约支出和化解债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6.统一办理乡镇预算调整事宜;7.审核乡镇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及工资统发数据;8.监督检查乡镇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国库股的主要职责:1.负责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2.指导乡镇财政所会计业务;3.统一管理乡镇各类资金的银行账户;4.负责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管理,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5.按月分析乡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股室对乡镇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6.会同票据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财政票据的使用;7.负责组织乡镇部门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设统管会计、专户会计和资金会计。

(一)统管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基本账户、收入汇缴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收支月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执行情况分析;2.负责乡镇财务综合收支计划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3.负责乡镇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办理与县财政的会计结算事项;4.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经费的请拨事项;5.组织办理年度乡镇政府部门决算编审、汇总和上报工作;6.其他应由统管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专户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按专项资金性质分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2.负责预拨报账制资金管理及报账工作;3.负责财政票据的申购、领发、缴销和使用管理;4.办理已开票据的录入工作,负责清算和解缴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及其他收入;5.其他应由专户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资金会计职责:1.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现金收付、缴存和日常报账工作,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2.及时将所经手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分类整理汇总后,定期移送统管会计或专户会计;3.办理工资统发的相关业务;4.负责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5.其他应由资金会计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乡镇的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乡镇的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县财政局按照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制定乡(镇)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乡(镇)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和乡(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等管理办法,明确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编制的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乡镇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预算外收入;3.政府性基金收入;4.使用财政结余资金;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6.其他自有资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2.项目支出。包括乡镇财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3.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由乡镇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乡镇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县财政局在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纳入乡镇的年初预算。

第十四条乡镇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日内召集乡镇有关负责人会议,通报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有关测算情况,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确需调整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后,经乡镇长审查签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代表会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常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统一规范账户的开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在各乡镇具有开户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的乡镇,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为各乡镇统一开设“基本账户”,以及“专项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和“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六条“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映乡镇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收支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支出明细账和项目支出明细账,项目支出与乡镇单位日常预算经费须分离,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等。

第十八条“村级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映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村会及村组干部的补助通过银行卡直接拨到个人账户;村会公用经费由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在各村会和村民小组实施的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通过“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或“专项资金专户”核算和映,不得拨入“村级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该账户存款除向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缴款时使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严禁使用支票支取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款。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预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所有收入应及时结账,并在取得收入的2日内解缴县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严禁将应缴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乡镇预算单位从上级拨入或领回的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来款项的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乡镇,纳入乡镇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乡镇,除应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纳入乡镇基本账户管理,建立往来款项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乡镇财政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存量控制、限量发放、规范填开、及时录入、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提出财政票据领购申请,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票据使用及缴款情况,对领购票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通过票据管理系统将票据的起止号码录入计算机后,方能将财政收入票据领给乡镇财政所。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登记台账,责任明确,妥善保管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买卖、转借、违规使用、串用、涂改、伪造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乡镇财政所应每月定期清理乡镇预算单位领用的票据,及时办理收入结算,票据缴销,并将已缴销的.票据存根联报县财政局票据监管机构查验,同时办理新票购领审批手续。每年4月底前,对乡镇财政所上年度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缴销等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乡镇应根据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日常零星支出由乡镇财政所长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宗支出时,须经乡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种津贴、补贴严格按照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开支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助;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筏资性支出业务发生30日内,支出凭证持有人必须办理财务报账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审批的支出凭证90日内未报账的,须重新报批;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的,从宣布离岗之日起,审批的所有支出无效;已审批未及时报账的凭证,由新的分管财政领导重新审批。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有关部门凭专项资金审批单将资金直达乡镇“专项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建立明细账分类核算。对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和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九条乡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统一采购。按月申报采购计划,采购支出纳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

第三十条实施采购时,由乡镇财政所填写《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经乡镇分管财政的领导、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支付采购资金时,乡镇财政所需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随同申请支付的原始单据通过网络传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后,通过县财政国库拨付或支付。

第三十一条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落实相应的资金来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采购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付程序:

(一)乡镇上报计划。乡镇财政统管会计根据该乡镇年度综合预算,于每月5日前编制《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经乡镇财政所长审核,乡镇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通过网络上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审核。特殊性突发事项的用款,实行临时用款计划申报。

(二)县财政局审批计划。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预算指标,对乡镇上报的《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表》按照进度进行审批,资金使用超进度的用款计划,须报分管国库的领导审批。

(三)资金支付。县财政局国库股按照先工资后其他的原则,结合国库存款情况,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乡镇每月的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股按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加强乡镇债权管理,限期清收单位或个人借款,将债权视为乡镇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之一。乡镇应将所有债权项目于每年6月或12月全面清理,并书面催收一次,取得借款单位法人代表或借款人签收的回执单,同时将清理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单位债务,通过查合同、凭证等原始依据,对原有负债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权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并对乡镇清理后的债权债务实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控,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必须在网络上映。并制定还款计划,逐年偿还。

第三十六条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监督检查股等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财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各业务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乡镇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乡镇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凡采用虚报、冒领、挪用、虚列、编造、多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凡违实施细则有关预算管理、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构建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

第四条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率原则。

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经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稽核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定期对经办机构进行内部控制检查,重点检查大额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组织开展内部审计,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的监督。

(二)负责汇总编制医保基金预决算,统筹调度基金使用情况,监督医保基金运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实施医保基金会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基金运行分析,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政策调整建议;依法依规查处和移送医保基金欺诈案件及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对党员干部职工在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纪。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基金支出审核,做到业务与财务、初审与复核及审批相互分离,互相监督。

(二)依法依规办理医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工作,除国家明确规定外,杜绝挤占、调剂、截留和减免基金的行为。

(三)定期开展自查和内部稽核,对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欺诈、冒领行为。

第七条基金监督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基金的预算、决算、基金申报与拨付以及基金内控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核查医保基金拨付程序及金额。

第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经办机构内部稽核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编制的基金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收支活动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险种之间不能互相调剂。

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历年滚存结余;

(二)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

(三)申请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基金预决算调整及重大资金调度坚持局党组集体决策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医保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和授意、指使责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办机构会计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明确业务事项与会计事项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账包括定期与业务科室、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相关票据、印鉴和密钥管理,票据、印鉴和密钥均应由专人分别保管,个人私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认真落实医保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报表制度,加强报表数据分析和应用。会计报表应及时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并按照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原则上同一岗位在岗时间5年必须轮岗,同一险种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同险种出纳人员。

第二十五条按照局党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求,由局机关定期组织对基金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医保基金原则上每年接受审计核查,审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通过审计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议,按规定移送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巡视巡察成果、财政部门检查结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金实施专项检查,查找基金管理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实施基金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根据调查或检查的需要,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参与。

第三十一条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施专项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基金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探索开展基金安全评估,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应保尽保”为重点,科学制定评估指标与权重,提高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支撑能力,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对基金安全的影响,其他与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等。

第三十五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金的监督,积极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基金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学校预算管理制度(优秀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企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编制本公司年度预算,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公司考评。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根据所管辖的业务,结合预算项目制定本部门、本项目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接受公司考核。

第五条公司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公司全面推行预算管理。

主要职能:

(二)拟定本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

(三)组织编制本公司的全面预算;

(四)审核本公司全面预算调整方案并上报;

(五)监督与分析本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评价与考核本公司预算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每年的十月上旬,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制定下一年度的总体工作目标,拟定经营管理总目标,确定并下达预算目标及编制方案。

第七条十月下旬,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项目部下年度预算。

第八条十一月中旬,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向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上报本公司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

(一)主营业务收入。比如物业管理费、增值服务收入等。

(二)其他业务收入。和物业本身管理内容相关性不是很大也给项目带来收益的服务,如房租等。

(一)行政费用。如办公用品、快递以及其他跟行政管理相关的费用。

(二)人力成本。除了员工薪资以外,还需要去考虑公司因为给员工购买保险所支出的费用。

(三)工具及耗材。保安管理的对讲机、手电筒,保洁跟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耗材和操作设备费用。

(四)设备维护及年检的费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以及特殊场地及特殊设备的年检费用,比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机械车位等。

(五)外包费用。保洁和安全管理的整块业务外包或者绿化外包、水箱清洗、垃圾的清运等等。

(六)保险的费用。主要是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七)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如城建和教育附加等等。如果实际运作过程中有残疾人雇佣的,残保金也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应该列入预算成本。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收支预算实施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须设置相关账簿,准确、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随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监控,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质询,并将质询结果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公司每月应召开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将本公司预算执行情况与分析说明(包括改进措施),每月由财务部向公司预算委员会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公司预算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评审公司的预算完成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预算委员会成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半年终了时,可在年度盈亏预算指标额度内对各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如经营管理条件发生重大变动需调整年度盈亏预算指标,由公司及时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下达预算调整通知书;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年度盈亏预算指标。

第十九条每年7月和次年1月份,由公司预算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结合目标责任书中的管理指标考核情况形成评价报告,作为对各部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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