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HT书生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

合同协议是合作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承诺,通过合同的签署,双方对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以下是一些行业常见的合同协议样本,希望能够对您的合同起草工作有所帮助。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一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可以少量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精神。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__________年我院将继续招收若干名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现经委托单位__________(简称甲方),招收单位_______________学院(简称乙方),委托培养硕士生_______________(简称丙方)。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_______________年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中确定考生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研究方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二、上述委托培养名额列入乙方研究生招生规模之中,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由乙方发出录取通知书。

三、丙方的教学按乙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制为_______________年。

四、甲方每年需按委托培养学生数向乙方缴纳委托培养费_______________万元/生,并于每学年开学前通过银行汇入乙方。未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学籍注册,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丙方入学时,其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仍由甲方负责,不转入乙方。甲方负责其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困难补助、医疗费及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六、丙方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丙方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做出决定,通知甲方;丙方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做出决定,将定向生退回甲方,由甲方处理。

七、丙方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不得改换单位,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毕业时由乙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直接转交甲方人事部门,丙方持派遣证回甲方报到后领取上述证书。

八、签订此协议书的委托单位必须有人事权,否则无权签署。在甲方单位公章处只能盖人事单位的公章,其他部门章无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招生办公室公章:______________。

丙方考生本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__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的庞庄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本着坦诚真挚、相互理解、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结算、撤场协议:

1、经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详见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单。

3、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计____________万元(含代付工程料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详见附表2已支付费用清单。现甲方尚欠乙方款项计____________万元。本协议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____________万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不承担一切与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的纠纷。

4、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否则应承担拖延费__________________元/日。

6、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三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迟延10日交付货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您可以根据您的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约定违约金,当然,关于合同的订立的内容怎么书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处理办法等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有泰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具体分析,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五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六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______________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______________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______________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

监督单位名称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立。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七

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为此商人们一直坚持义利并重,讲求诚信“利从诚中出,誉从信中来”认为这样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诚商正贾,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

作为法律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个人对他人产生的信任。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并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诚实和信用也往往被作为区分善恶的分水岭,是支撑社会的道德支支点。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这一术语。诚实信用原则源自罗马法学家所崇尚的“善意与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中来自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所谓诚信契约,是指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由诚信契约发生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在诚信诉讼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受契约字面表述的约束,而可依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裁判,并可以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在现代的合同立法中将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发展。

二、浅析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功能。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内含法律之公平正义之价值,因此在对有关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规定解释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并通过这一解释达到法律具体化之目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义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因为法律知识懂得少,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因合同条文不清发生争议以后,法院法官或仲裁机关通过事实和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以阐明事实之应有的法律含义,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含义,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颁布之前,我们通常所说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

《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实际生产生活中诚实守信的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人们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易就在于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信任。我把商品卖给你,你再把钱给我,交易完成。我先把商品放心大胆的交到你手上,乃是基于我相信你会对我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别人都说你耍无赖,是一个不讲信用的小人,恐怕我也不会放心的先把商品交给你。也许可以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会涵盖所有的交易领域,而且在此情况下,由于缺乏信任,卖方也有可能怀疑买方的钱是不是真钱,买方怀疑卖方的货是不是假货。所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没有信用也就没有商品经济。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只有在确定的预期的情况下。我们才会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活动,我们才会放心大胆的把钱存入银行,而不担心被国家吞掉;我们才会放心的与人交易,不会担心对方携款(物)私逃。由此可见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有多大。但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的预期在制度上很难得到保障,以前由于“熟人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小,靠社会的舆论和道德观念就可以保障人们的这种预期。但在如今流动性极强的社会中,单靠道德观念已不能保证,所以人们一方面通过事先了解对方的财产、声誉确立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后,法律能提供相关的制度来保障人们的合理预期,于是,诚信原则有了它的现实的土壤。可以通过诚信原则这一弹性条款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四、当今社会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

当今众多国人对古人的诚信品质有所继承,但没能很海鸥地发扬光大。特别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又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经济社会制度都还不健全,法规也不完善,传统的人格诚信已几近支离破碎,现代的系统诚信尚具雏形,企业的市场交往、文化积淀、商业联系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未完全成型。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诚信的缺失相当严重,形势不容乐观。

隐藏在经济繁荣背后的是市场状况的混乱无序。近几年来,股市中的个别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以及企业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关系层出不穷,恶意拖欠资金、合同欺诈,以次充好,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泛滥。甚至法院这种权威的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争一个管辖地。这种状况人为加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使交易不畅,甚至于逐步萎缩,市场经济面临危机。不讲诚实信用的现象逐渐由少到多,从个别到普遍,众多国人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金钱、名利、声望中迷失了自我,丢弃了诚信,使全国上下诚信度严重缺失,打造诚信已迫在眉睫。

五.针对信用缺失问题几点建议:

1.在立法领域必须把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起来。加快民法典的建设,把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单行法方面的应用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是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步骤。这样做可达到如下效果:

(1)能够有效界定民事行为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民事行为的责任明晰。

(2)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应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抑制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短期经济行为。

(3)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载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强。

2.建立履盖全社会的信用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公众了解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规操作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以及逃废债务的企业开列“黑名单”,从而判断与对方交易的风险,拥有好的信用记录档案,人人乐于与之交易,信用记录就可以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最大无形资产。

3.加强教育宣传,立足于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从思想观念上端正对诚信的意识观念看法,使自觉崇尚诚信蔚然成风。

治病得先找出病因,然后对症下药,便药到病除。诚信的缺失主要症结在于利益所趋,或是为了钱,或是为了名,或是为了利,贪图眼前一己之私,鼠目寸光,贻误终身,危害社会。针对这种情形,就要利用好各个媒体、载体加大教育宣传攻势,帮助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引导人们高瞻远瞩、立足长远、放眼未来,最起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让小到幼儿园小朋友、大到老年人,男女老少都红红火火地学起来,让那感人的词句、有趣的故事在市民中广为流传,让自觉崇尚诚信蔚然成风。

六、总结。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论理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实信用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于者。每个市场主体都必须以诚实信原则来要求自己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后相关事务的处理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方面都应以诚信、公平等理念来指导行为,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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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八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合同法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九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二、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容易让人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产生疑惑,下面介绍实践中,这方面的判定规则: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二)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三)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下的三种合同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起诉来解决合同纠纷。由上述情形看来,违约金条款不属于以上所列举的三种合同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依附于合同约定而存在,先有合同约定,若违反此约定才能适用本条款向违约一方要求违约金的给付。现在合同约定“无效”了,则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始无效,根据本条款应给付违约金的行为失去了约定支撑,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或另外订立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交合同纠纷解决申请。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因该合同取得了财产,实际取得财产的一方都负有返还的义务。无法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当折价给予补偿。如果造成对方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存在过错,则按照双方过错的程度和性质,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凡事都存在例外。基于尊重意思表示自由的原则,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的条款,那么即使合同无效了,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小编认为,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必要时于合同约定中加入此条款,短短的几句,所带来的影响不可小嘘,可以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增加“合同无效”时另一种补救方法。

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收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是没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您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您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

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们理解,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亦即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金计算方法时,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范围。而我们也了解到,除了法定损失赔偿金外,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对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即约定损失赔偿金,具体见《合同法》第114条。目前的问题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约定赔偿金,应如何处理?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对此,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理解,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包括赔偿金上限),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守约方有权主张的赔偿金数额将难以突破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赔偿金数额或赔偿金上限(如前文示例条款中的合同总额)。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低,导致不足以覆盖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时,守约方要求增加赔偿的部分也将难以突破约定的损失赔偿金或损失赔偿金上限(如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

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法实务中,确定合同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迟延10日交付货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一

【内容提要】: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一)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主体构成,其中自然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利,或者承担由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合同责任。法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指该法人的章程规定其可以为某种合同行为,至少该合同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对限制经营和凭一定条件和资格经营的规定。

合同主体资格认定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法人的表见代理问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合同上有单位公章,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就有效。

第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问题,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是一种内部法律文件,其约束力对外不发生作用。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根据我国法律对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合同权利受损部分要由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补偿,法律将会依据权利人的请求强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合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完成提交货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为。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要借助当事人的主动履行合同的行为才能完成合同任务,如果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就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因此,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

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规定根据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须保密,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而这些责任是以当事人的不作为为条件的,如果当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对资料保管不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约为了恢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合同法并不看重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如果具有履约能力,对方要求继续履约的,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不能按时履行,而且履约方主观上并无过错,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当事人仍然具有履约能力的,对方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此角度看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

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违约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又逐步发展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体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当事人的确无履行能力的预期违约情况。

第二,当事人有履行合同义务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四,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主要有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而这些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这些严重的自然灾难并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既没有不想履行合同的心态,也没有想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心态,而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继续履行合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七、结语。

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笔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笔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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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二

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

本文从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违约行为的形态、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做了简要的阐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即在发生违约情况下,无需考虑违约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这一客观事实,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严格责任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赠予合同、第303条客运合同、第320条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保管合同、第406条委托合同等。

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我国《合同法》里主要规定了这么几种:。

1.预期违约。

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

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包括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两种。

债权人迟延是债权人无合法理由不按期接受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迟延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履行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这是较为常见的迟延形式。

4.不适当履行。

是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

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导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情形。

主要表现为违反履行数量、地点、方式或其他附随义务等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强调损害的填补,而是强调债权人订约目的的实现,因此有时更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3.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指的是矫正或修补不适当履行中的一些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些措施。

其具体类型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受损害方可以在这些方式中进行合理选择。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两种。

具体如下:。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类型大致有三种:一是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策或法律的改变;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社会**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2.免责条款。

是指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条款。

其具有意定性,即是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纳入合同而构成合同条款,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免责条款必须由当事人明确订入合同并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允许采用默示方式或事后推定。

否则就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3.法律的特别规定。

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一旦发生违约又符合该条件时,可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

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合同纪律,促进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三

补偿性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违反合同的受害一方遭受的损失。违约责任补偿通常通过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等方式实现。补偿性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处罚性。从国内外相关规定和实践来看,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其主要特征,其惩罚性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为辅助性质。应该指出的是,补偿性违约责任与当事人的损失是不成正比的。

二、从相关案例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案例简述。

某某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x到y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高血压、玻璃体混浊等。后x入住y医院接受治疗。因x视力减退,模糊,右眼前有块状黑影,医院随即请眼科会诊,并将x转入该院五官科治疗。j检查的结果是x视力右眼0.06,左眼0.20,并在期间视力并无明显改善,y医院提出叫x到其他接受治疗。在先后到其他医院治疗,并得到了改善和治疗,右眼视力为0,左眼矫正视力0.1。病人以此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y医院承担其损失总额70%的赔偿责任。但是在经过鉴定之后,法院判定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裁判要旨]。

1.从医疗民事责任角度,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对患者的合法权利z造成的损失是一种医疗损害违反契约损害。y医院在对x用药时,改变患者的服药习惯,需要明确告诉患者药物禁忌,其内容是医院的“注意义务”,但是事实上医院并未及时的告知患者。

2.从归责原则适用和赔偿范围角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x与y医院属于医疗合同关系,所以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调整,而且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严格责任的原则,出现违约情况,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医方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担承担向相关责任。

(二)案件讨论和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医疗合同上的债务一般归属于手段债务。从“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来看,手段债务适用的范围是债务人并不保证能达到某种结果,而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就算有效;结果债务适用范围债务人要实现其允诺的结果。这两种债务举证责任分担上存在较大差别,手段债务债权人应举证;结果债务债务人须举证。

上述案例中,院方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第107条规定,但实际上却未按第107条来判决。如果按《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应对院方给予一定的惩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违约之后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分别比较分析存在问题如下:

(一)继续履行责任与采取补救措施不是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违反合约的处理措施主要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等责任形式。而《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责任和采取补救措施其出发点是公平性原则,属于债务人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要件;不管是从实际效果上,还是从性质上面,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3]。《合同法》这样规定显得并不恰当,甚至混淆了违约责任和合同义务双方的区别和联系。

(二)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规定不恰当。

《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形式。所以继续执行是补救措施,更换、修理、改造也属于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4]。

(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作为了违约责任并不合理。因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属于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来说,违反约定与否和支付价款和报酬并无直接联系,应属于义务条款。而真正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主要形式就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5]。

四、总结。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保障合同双方权利行使和履行义务,所以要充分理解和运用违约责任制度,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及时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明确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合理区分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吴敬南.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j].时代经贸(理论版),(02).

[3]江文安.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s2).

[4]侯继虎.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j].法制与社会,(07).

[5]彭索奥.违约责任归责原则[j].魅力中国,2009(22).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四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七、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八、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九、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十一、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三、其他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后签订,也可以由委托人通过中介与被委托人协商签订,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遗漏其主要条款。

工程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范围。

第五条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受让方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元;b.自合同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

2.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第七条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本合同期满后_______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

第九条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作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受让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除应实效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_____________。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五

内容摘要:

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第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七、结语。

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六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当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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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七

摘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

全面研究中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

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

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中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才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综合中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中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3.1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二。

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两种类型均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3.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

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之规定。

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债权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以下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日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专业18篇)篇十八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合同法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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