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通用7篇)

时间:2023-09-14 作者:碧墨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通用7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一

早上好!

我叫×××,20xx级会计专业学生,很高兴今天能够站在这与各位评委老师一起评论我的毕业论文。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企业集团资金运营管理研究——以a企业集团为例》。我的指导老师是×××老师。×老师对我论文写作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从确定选题、拟定提纲、完成初稿,到最后定稿,都离不开×老师对我的精心指导,为此,在今天论文答辩前,请允许我向长时间一直孜孜不倦地指导我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我在平时的学习中了解到企业集团资金运营与管理是目前比较火热的话题,同时我也曾去企业做过相关的调研,我个人对企业资金的运营、管理及目前国内企业所暴露的问题都比较感兴趣。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带着这种兴趣,我进行了这次的毕业论文写作。下面我将这论文选题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一汇报,并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首先,我想谈谈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大家都知道,资金运营就是指企业在保障资产不贬值的基础上,通过融资、控股、支配等手段实现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的过程。企业运营对企业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管理的合理化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深受中国各个企业的重视,然而,目前很多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诸如资金分布广、资金需求量大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困难,这些困难都与企业运营息息相关,鉴于此,笔者试图借助在学校学习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学术前沿课题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对集团中的资金营运问题加以研究。也正因为此,这文章才有了以下两点意义:第一,对加强企业资金运营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第二,有利于企业找到一条能够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果的、实际操作可能性较高的道路。

其次,我想谈谈论文结构和内容。

第一部分为理论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全文做理论铺垫的,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一些重要的理论分析,章节方面主要涉及到论文的前三章。第二部分为分析部分,通过宏观分析我国国内资金运营的状况,通过对现状的深入分析得出企业集团资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其主要原因以便为下文的实践分析做铺垫。第三部分内容是案例分析部分,通过分析a公司近年来资金运营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的财务数据,主要涉及资本结构、负债结构、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四个方面的状况分析,从而找出其资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评述,并指出这些方法对企业运营管理的意义。最后一部分是解答部分,即企业如何解决运营中所暴露的众多问题,文章主要从提高企业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国家贷款和债务结构、加强与银行合作、培养无形资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的。

再次,我想谈谈论文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方法、普遍性原理与特殊性原理相结合等方法。

在比较分析方法中通过对a企业集团同理论界普遍认同的理想资金管理的企业集团模式进行比较结果的描述性实证分析,从而得出a企业集团在资金运营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在普遍性原理与特殊性原理相结合的方法中,通过对国内企业集团在资金运营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探究更好的针对企业集团进行资金运营的优化管理途径。

最后,我想谈论文的创新点。

本文首先运用规范方法和描述方法对国内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研究现状与运营概况进行了总结;并对a公司资金运营现状进行了规范分析;在充分研究了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指出企业必须从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国家贷款和债务结构、加强与银行合作、培养无形资产等四种解决方案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二

地址: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x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x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x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三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上诉称弃土外运所产生的127800元,上诉人根本不知道,未经监理审核签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因上诉人第一次选址不当,遭当地群众阻挡后停工,合同签订的原施工违场地不存在弃土外运,停工309天后才又通知被上诉人以下称(施工方)在另选新场址开始施工,因殡仪馆另选的施工地址地基土质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了7100m3的弃土外运工程量,需要外运到陕县垃圾场,因陕县垃圾场发现排土量过大,即使付费也不让排放了。因该工程属于殡仪馆的,只能由殡仪馆出面,与郭家村委协商,当时殡仪馆的贾建松馆长委派主管工程的李二敏主任与郭家村干部张建忠协商,殡仪馆给村委说,只有60车弃土,后村委派人按实际车数结算,外运数量在结算后,给殡仪馆出具了付款手续,殡仪将付款手续转交给了施工方,施工方按殡仪馆转转交的账号是付的款。殡仪馆说他们不知道此事,不是事实。有施工方给村委的转账佐证。殡仪馆提出监理没有签字的问题,监理本身是殡仪馆聘请的,殡仪馆不让监理签字,签不签字权力在殡仪馆手中,口诉无能无力,弃土外运的事实是存在的。

殡仪馆馆长派负责工程的李二敏与村委协商的事实也是存在的,殡仪馆不知道此事,不是事实。

一审按照三门峡市物价局文件,三市价字(2006)第2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每立方6元计价为127800元,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殡仪馆上诉称施工方对殡仪馆室外路面下降处理及广场石材维修工程价款91255.69元,此工程与本施工合同无关,该工程款不应支付,理由不足。二审应不予支持。篱工方为讨要该工程款,无数次找过殡仪馆法人,贾建松馆长从未说过与本合同无关,贾馆长的理由是说该路面下陷是施荒谬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贾馆长不让监理签字也是认为是施工方的责任,事实是施工方只是按照施工图纸做的路面施工广场石材层铺设,发包方已按照施工程充逐步对承包方施工工程签字认可,并验收合格,由于殡仪馆回填地基时,该工程的道路及广场基础回填土是发包方自己施工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处理,造成地基下陷(有施工方反修时开挖的地基探井照片,开挖的断面显示,原地基没有分层碾压,造成地基下沉,怎么能是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呢?如果殡仪馆仍然说是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问题,那么,施工方请求二审不委托有鉴定权威的河南省工程质量监测单位进行开挖检测(一审法院到施现场看查过了)。是谁的问题谁承担责任,不殡仪馆以该工程量不在合同内不应付款给施工方,属于耍赖行为。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给维持。

三、馆仪上诉称合同外工程 万元其中558119.97元签章不全,无法证实被上诉人确实施不应支付。纯属无无稽之谈。在施工期间,上诉人委派该馆办公室主任李二敏负责工程验收,一审中李二敏到庭,庭审质证中,李二敏承认被上诉人的工程量,且承认在558119.9元的工程量上签字认可。签章不全是上诉人意坑害被上诉人,故意不让监理签字。并且当时贾馆长说这558119.9元另想办法从别的地方解决。

被上诉人一直找上诉方签字,上诉人一直推托,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对该笔工程款进行了部分签字。截止目前仍以种种理由由不让监理签字。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委派的工程负责人李二敏签字,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工程认可,判决上诉应付被上诉人该笔工程款,并无不当。二审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另选施工场地后,对合同中约定有利润的工程减掉了,而给被上诉人的零星小工得不到,不仅没有利润,而且被上诉人还得是贴钱干,干的多赔的越多,因为当时被上诉人已经投入人力、物业、财力,无奈之下,只有顺从上诉人。这一点,上诉人心里很清楚,因此,一审依据该文件规定,按6%即利利润125135.34元,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二审应驳回上诉人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任何证据支持上诉人诉求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7年1月 日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四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张欣,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略)

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现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原因,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立即组织物业有关工作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原因,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现,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央空调排风口流出,根据现场流出的水发现有异味,当时判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现,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显然,张某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张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张某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张某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张某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与正义。

答辩人:深圳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五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x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x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x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x年12月12日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六

大家好!

第一,为什么研究农村社会资本?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社会资本的魅力;二是农村社会资本研究的不足。社会资本的魅力主要体现在四方面:首先,它具有增值性,可通过投资,使拥有者获得收益;其次,它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具有强大的解释功能;再次,它以“关系”为研究立足点,这符合“关系本位”的中国社会;最后,它可满足人精神和物质的双重需求。一方面,人可通过与他人的互动交流,获得自身稀缺的物质资源;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所涵盖的信任、合作、规范与互助互爱等内容,能提高社会和谐度,让人们感到更多的生活幸福感。然而,这种魅力,却因农村社会资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大打折扣。首先,对“社会资本”这一外来品,大多学者并未进行本土化的理论探讨,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既定工具,直接解释和研究中国农村问题;其次,农村社会资本的研究内容,大多集中在农村人际关系层面上,对农村社会结构和外部环境层社会资本的认识相对较少,缺乏系统性;再次,对农村社会资本的研究,多停留在静态认识上,对其产生及其运作的内在逻辑,鲜于探究;最后,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对农村社会资本的开发和利用问题认识不足。基于这些认识,本文进行了一些探讨。

第二,怎样研究农村社会资本?

对一个学术问题的研究,首先要有合理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这些,则要从具体研究问题入手。基于前文对目前农村社会资本研究问题的认识,我们在研究方法上首先选取了可进行理论分析和验证的科学环模型,在此基础上,利用理想类型方法、资料分析和实证调查等方法对农村社会资本进行了系统研究。这个系统研究,反应到思路上则包括了四个步骤:一是建构本土化的农村社会资本理论框架;二是在已建构的理论框架内,具体分析各层面农村社会资本内容;三是结合社会时空观,对农村各层面社会资本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对农村社会资本的整体性认识。四是在整体性认识的基础上,探讨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资本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总体而言,本文是遵循总分总的基本研究思路展开的。

第三,形成了哪些研究内容与结论?

这是本研究的核心部分,也是针对前面的具体问题展开的,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1、农村社会资本的理论探讨和分析框架建构;2、人际关系层“社会资本”;3、社会结构层“社会资本”;4、外部环境层“社会资本”;5、各层次农村社会资本关系的梳理;6、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资本的开发和利用。接下来,我们将针对这六个部分,进行具体介绍。

1、农村社会资本的理论探讨和分析框架的建构。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本文主要对农村社会资本的概念、特征和类别进行了理论探讨,并通过考察转型期农村社会,建构了本土化的农村社会资本分析框架。具体而言,本文将农村村落视为一个主要由农村个体、社会结构、外部环境和社会资源构成的社会系统,结合农村社会资本系统性、层次性和动态实践性的特点,确立了三个层面、三种行动和三层互动的分析框架。三个层面,即人际关系、社会结构和外部环境层面;三种行动,即村民建立、维持和动员人际关系、嵌入和作用农村社会结构、认同和运用文化制度的行动;三层互动,则是对农村各个层面关联性的动态分析。这些内容,不仅推动了农村社会资本理论的本土化发展,而且为后文展开奠定了基础。

2、人际关系层社会资本。在人际关系层面上,本文通过考察目前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种类和状况,反映了其传统性与现代性交互融合的特征,揭示了农村社会人际关系工具理性化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体现为村民在利益的驱动下,有意识地投资或动员人际关系,实现着对稀缺资源的获取。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际关系”都具备这样的条件,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完成这样的过程。换句话说,村民的“人际关系”成为社会资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过程。就条件而言,包括资源承载方的存在、村民对社会资源的需求、关系资源的投资和动员和坚持回报原则四个内容。就过程而言,包括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和关系的选择性动员两个过程。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揭示了 “人际关系”需向“关系资源”再向“关系资本”的转化过程,形成了本文对“关系资本”产生及其运作内在逻辑的把握。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调查数据,更加具体地分析了村民人际关系整体状况,证实了“人际关系”需从“关系资源”,再向“关系资本”进行转化的结论,并从性别、年龄和行业三个角度,对不同村民的“关系资本”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

3、社会结构层社会资本。在社会结构层面上,本文首先考察了转型期农村社会关系结构,揭示了在“差序格局”和“紧缩圈层结构”关系网络中,社会资本的基本运作逻辑。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这两种关系结构可共同制约和影响村民行动。它们的相互作用,使得目前农村社会关系结构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状况。一方面,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差序格局”,在资源、利益等因素的作用下,呈现出很大程度的工具理性化。另一方面,以资源为核心的“紧缩圈层结构”,在传统“人情”和“伦理”因素的作用下,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亲缘泛化。当然,在这两种关系结构中,“差序格局”仍是目前农村社会主要的关系结构形式。基于此,本文通过充分考虑“紧缩圈层结构”中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更符合转型期农村社会关系结构的分析步骤与方法。按照这个步骤和方法,结合双桃村个案,对不同资源主体以“差序格局”和“圈层结构”为路径,寻求、获取资源的状况进行了详细考察。最终发现:一方面,目前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未能实现足够“资本化”,无法给村民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条件;另一方面,在“圈层结构”下,大部分普通村民和乡村精英的互动难以实现,乡村精英相对优势的自足发展,将使得其与普通村民的差距逐渐拉大,农村社会中的有效集体行动显得更加吃力。

4、外部环境层社会资本。在外部环境层面上,本文首先考察了目前农村社会中的文化规范,结果表明:以关系取向、伦理道德和人情规范等形式存在的儒家传统文化,受到市场经济逐利性文化的强势冲击。这种冲击,使得农村社会中原有的规范、道德与习俗等社会资本逐渐减少,农村社会内部约束力弱化,人际关系淡漠化。其次,通过对农村社会制度体系的分析,我们发现:制度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又引导和促进了这种局面的产生。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命令,实现了对农村稀缺资源的全面控制。在意识形态的强化和阶级斗争的威慑下,农民之间的横向乡土联系逐渐淡化,传统社会的特殊原则——“差序格局”、“礼”遭到强烈冲击。在诱致性变迁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在生产上直接割裂了农民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乡村两级组织权力弱化,组织、动员村民的支配力也大大减弱。这些变化,均加剧了农村社会中积极有效集体行动的困境。

5、各层次农村社会资本关系的梳理。在对各层农村社会资本有了具体认识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社会时空观,确立了对农村社会资本进行整体性把握的基本切入点,即外部环境层社会资本。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各层次社会资本的关系,揭示了农村社会资本不同层次间的互动。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农村文化规范、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才是影响整个农村社会资本运作功效的根本问题。它们不仅影响了外部环境层“社会资本”运作功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人际关系层和社会结构层“社会资本”的运作功效。因此,要提升人际关系层和社会结构层“社会资本”的运作功效,首先应从提升外部环境层“社会资本”的运作功效入手。当务之急,则是要解决农村社会中文化规范和制度体系本身存在的问题,合理设置这些“规则”体系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6、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资本的开发和利用。针对前文的认识,通过系统认识农村社会资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开发和利用农村社会资本的五大具体措施:一、通过信任机制建设、明确界定合理道德规则。通过合理的信任机制建设,明确界定政府、企业、组织及村民的道德规则,提高农村社会整体信任程度。其中,政府信任是最基本的内容。这首先要在制度上明确各级政府的“道德承诺对象”,要明确实行道德承诺的真实计划和能受公众制约的程序。其次要从制度上明确各级政府必须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合理使用、分配资金的制度,向农户提供生产、生活等基础性资源的制度,以及组织、领导和沟通农户的制度等。二、注重农村文化建设、强化合理道德规则。首先,政府应大力增加社会规范和现代价值观念的供给。如对信任、公正、平等、合作等社会规范和现代价值观念的宣传,加大意识形态的教育力度。其次,通过各种组织活动,培养公共精神。再次,可以通过举行多元化和持续性的村庄文化活动,如举行庙会、游花灯、跳社火等形式,促进农民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农民对村庄的认可感。三、培育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有广泛农民参与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经济组织,可增强农民互助精神和集体参与意识,提高农村社会凝聚力。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借鉴“公司加农户”、“股份合作经营”、“专业合作社”及“村办公司”等现有集体化经济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集体经济形式。四、构建强有力的乡村两级管理体制,增加村组织资源输入。这一方面可吸引更多真正有能力的体制外精英向体制内流动,提高乡村组织的凝聚力和整合力,促进有效集体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为乡村基层组织在村务管理、种粮补贴发放、乡村治安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提供相应保障,加快乡村组织职能转变。五、满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需求,增强村落内部团结。在农村社会中,村民集体行动达成的基础是有着共同利益需求。目前,这些共同利益的需求,主要有三个方面:水电力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信息、技术与服务以及农村教育、卫生与文化生活的共同需求。这些共同需求,超越了个人、家族和小群体间的矛盾,能将村民有效地凝聚起来,有利于村庄公民精神和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因此,政府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满足村民共同需求,可增强村庄内部团结。工作的重点有两个,一要从确立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方面的平等地位入手,重点落实他们在教育、卫生及文化等方面所应享有的平等权。二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参与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组织和社会精英力量,在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上的积极性。

第四,实现了哪几点创新?

本文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内容的创新上,总体来看,包括农村社会资本分析框架的建构、“关系”资本运作逻辑的把握、各层面农村社会资本关系的梳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开发和利用农村社会资本的具体措施四个方面。

我的论文介绍完毕,谢谢大家聆听!欢迎老师提问!

答辩工作计划 答辩稿篇七

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区别

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是性质不同

二是前提不同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驳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行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因此,审判人员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反诉答辩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反诉条件

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注: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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