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优质6篇)

时间:2023-09-30 作者:JQ文豪最新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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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体势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二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租借;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得的收入,应急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离院;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保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的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审批;

四、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五、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不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括自筹、捐赠、自制等);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土地。指学校所有的经营场地。

3、交通运输设备。主要指学校的车辆。

4、教学仪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实训室的设备。

5、办公电子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电子设备;

6、家具及其他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茶几等;

7、图书文物类。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8、文艺体育设备。

9、公共设施。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职权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建档建卡。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调出、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3、配备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或离职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或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后勤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协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处根据验收单等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资产管理处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室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后勤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后勤处处置。

第十八条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后勤处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置等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后勤处建立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一级账。各部门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处室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后勤处。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后勤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四

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学院实行两级资产管理摸式,设立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由主管院长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院下属各二级学院以及行政部门等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同志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根据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效益分析等项管理工作。

(3)制定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相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落实;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

(7)负责全院家具登记、分配、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9)全院库存物品的登记、存放、保管、发放,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需要,制定资金预算计划、落实资金到位、监督资金使用;建立健全院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学院及各部门年度、月度成本费用指标、专项资金、流动资金定额,并监督执行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和招标项目的研究、审查、会签;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总帐、分类帐,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务处主要职责:制定全院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后勤固定资产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交通设备、通讯设备、橱房设施、锅炉、绿化设备、医疗器械等);负责全院植物(树木)的管理工作。

四、基建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申请建筑执照,并按照建筑设计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办理俊工验收交付手续。

六、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等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院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九条以下属固定资产范围

二、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设备。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

01房屋及建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器皿

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重新购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执行;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或按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三条学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固定资产配备及使用标准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增加固定资产应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

第十五条按照加强计划管理、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各单位拟新购建固定资产均必须申报年度计划,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及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合理性、先进性、效益性等方面讨论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采购中心统一订购;临时、零星、的急需物品,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购置大型、批量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及新建造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招标工作组,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购建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均达到要求。

第十七条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购建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验收通过后,资产处和参与验收的部门共同填写验收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片,打印条码标签。财务处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五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深圳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在的大批同类物资,不属于固定资产,由学校加强实物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钢琴、电子琴、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校长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校长对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负完全责任。严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是校长任职期内重要的经济职责,也是审计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2、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重要的经济岗位,校长当任用德才兼备、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管理人员,不得聘临时工担任保管员。

3、组织建立有效的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保证其管理意图的实施。

4、协调、处理财产管理的重要问题,处罚或处分违规违纪、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

5、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产管理工作,也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负责人代理行使该管理职责,但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管理教师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管理教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组织管理责任。

2、在校长授权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固定资产的计划、购建、验收、分配使用、维护、清查、报废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3、拟订有关制度、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执行制度及规程。

4、建议任用认真负责并具有专业基础的财产管理人员并指导其工作。

5、经常检查单位财产管理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对单位财产负具体组织和管理的责任。

6、校长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报账会计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销工作,对入账财产的验收、领用、调拨、盘点等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财产管理员纠正。

2、每年十一月份为单位的财产清查月,在财产清查中,报账会计负责与财产保管人员进行账账相符的.核对工作,指导财产管理人员编制账账、账实核对单。特别是协助保管员做好与会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的对账工作。

3、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六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桌、文件柜、铁床、课桌、椅、工具用具等。

(三)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不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包括: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电子资料。

(五)其它资产:包括家具、床上用品、服装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特点,设校(总务处)、处(部)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

(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由主管副校长及总务处行使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总体管理(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报废),总务处直接管理学校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各处(部)、服务部等财产。

(二)处(部)为二级管理单位,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各处部负责人是责任人。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库工作。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六)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做到账实相符。

(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及入账

第六条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归后勤处管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处(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纪检、学校财产(管理员)等的签名,按学校《物品采购制度》规定购置。

第七条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出入库登记管理,对招标批量采购直接进入使用部门的财产,事后也必须完美出入库手续,总务处要监督检查使用和发放登记情况。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学校固定资产领用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一定要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学校总务处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总务处登记,到财务室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三)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总务处会同财务室有权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和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后勤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台账》《固定资产分处(部)明细账》,各处(部)要有《固定资产登记簿》,库管员建立《出入库登记清册》。

第十条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处(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一)总务处的账目每年对账一次,各处(部)每学期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学校各处室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部门和总务处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十四条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后勤处有权进行调拨,回收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主管领导批准后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总务处和财务室根据清单和实际交易价格分别调整有关账目,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起的收入,如外借资产的一切收入所得,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闲置、多余资产变卖收入、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总务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各处(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领导和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凡固定资产需出校时,须持有总务处开出的出门证,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

第二十二条工作变动或退休退职在离开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完善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一)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三)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处(部)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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