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GZ才子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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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一

面对全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的局面,桃坪镇卫生院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村卫生室于10月30日至11月3日全面对本村卫生室近几年在营业过程中与患者或患者家属是否发生矛盾、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了详细回顾。现就本村卫生室医患关系及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汇报如下:

市场经济条件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一方面经常有病人投诉、殴打甚至杀死医务人员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多有抱怨。为处理病人投诉和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主管部门和相关医务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医患关系紧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严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医疗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成为我们“网底”人员必须面对的话题。

在这几天时间里我村村医放下手里其他事务,详细回顾近几年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相处情况,对于自己怀疑有潜在矛盾的患者及患者家属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耐心解释,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经村医详细回顾,具体排查,我村卫生室与患者及其家属未发现有矛盾、纠纷及潜在纠纷存在。

前车为鉴,防患未然。

鉴于其他医疗机构由于没有处理好医患关系造成一系列的悲剧发生,为了继续保持我村卫生室良好的医患关系、就医环境,杜绝不良事件发生,我村卫生室将继续努力。

1、尊重领导安排,高度重视。医患关系无小事,加强自己业务知识学习,锻炼自己为人处事能力,学习与患者交流沟通技巧,体现“医乃仁术”精髓。

2、宣传医药政策,避免误解。利用板报、印刷品、标语等形式积极有力宣传国家相关医药卫生政策,使辖区村民对目前医药政策了然于心,避免产生误解,做到明白就医、文明就医。

3、创造舒适环境,患至如归。卫生室内各室标志明显,物件摆放整齐有序,干净卫生,医生言行举止热情大方、得体,使患者就医不产生逆反心理,舒心就医,安心就医。

4、公开业务程序,透明办工。卫生室除接诊村民就医外,很大一部分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如:合疗门诊报销、药品“三统一”零差率销售、慢病管理及防疫妇幼等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办工。

金湾村卫生室医患纠纷自查自纠报告至此,如有不妥之处望领导、各位同仁诚恳指正!

谢谢!

桃坪镇金湾村卫生室。

20xx年11月4日。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二

面对全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的局面,桃坪镇卫生院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村卫生室于10月30日至11月3日全面对本村卫生室近几年在营业过程中与患者或患者家属是否发生矛盾、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了详细回顾。现就本村卫生室医患关系及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认真对待。

市场经济条件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一方面经常有病人投诉、殴打甚至杀死医务人员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多有抱怨。为处理病人投诉和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主管部门和相关医务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医患关系紧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严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医疗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成为我们“网底”人员必须面对的话题。

二、详细回顾,具体排查。

在这几天时间里我村村医放下手里其他事务,详细回顾近几年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相处情况,对于自己怀疑有潜在矛盾的患者及患者家属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耐心解释,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经村医详细回顾,具体排查,我村卫生室与患者及其家属未发现有矛盾、纠纷及潜在纠纷存在。

前车为鉴,防患未然。

鉴于其他医疗机构由于没有处理好医患关系造成一系列的悲剧发生,为了继续保持我村卫生室良好的医患关系、就医环境,杜绝不良事件发生,我村卫生室将继续努力。

1、尊重领导安排,高度重视。

医患关系无小事,加强自己业务知识学习,锻炼自己为人处事能力,学习与患者交流沟通技巧,体现“医乃仁术”精髓

2、宣传医药政策,避免误解。

利用板报、印刷品、标语等形式积极有力宣传国家相关医药卫生政策,使辖区村民对目前医药政策了然于心,避免产生误解,做到明白就医、文明就医

3、创造舒适环境,患至如归。

卫生室内各室标志明显,物件摆放整齐有序,干净卫生,医生言行举止热情大方、得体,使患者就医不产生逆反心理,舒心就医,安心就医

4、公开业务程序,透明办工。

卫生室除接诊村民就医外,很大一部分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如:合疗门诊报销、药品“三统一”零差率销售、慢病管理及防疫妇幼等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办工

谢谢!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三

2.页边距:上下为25mm,左右为28mm。

二、论文题目1.论文标题为黑体小二加粗居中;。

2.副标题为黑体三号居右。

6.摘要在目录之前。

3.目录内容显示到三级标题(包含“参考文献”)。

6.表格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标题为仿宋_gb2312小四加粗居中。

5.英文参考文献为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8磅。

七、补充说明1.调研报告(论文)的封面统一使用校团委提供的模板;2.调研报告(论文)的序言部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背景、研究范围、调查内容、研究方法和步骤等;3.调研问卷、访谈提纲等材料可附于调研报告中,但篇幅不得超过调研报告(论文)全文的20%;4.鼓励查阅、引用相关参考文献,但篇幅不得超过调研报告(论文)全文的20%;5.调研报告(论文)装订时须将《陕西科技大学—学年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调研报告(论文)评分表》置于封面后的第一页。

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报告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四

类似对医护人员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闻。据网上对20xx年1月至10月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进行的不完全统计,20件中有18件与医患纠纷有关,已造成4名医生在工作岗位上殒命。其中,患者家属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达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4、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不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在处置上存在法律选择混乱的现象,有的起诉违约责任,有的起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即无论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一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法无非是多了一个“反欺诈”条款的救济,但正如前文所述,鉴于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该条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将消法加入医患纠纷法律选择的序列又有什么意义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司法不统一。

想进一步膨胀,也使医生在诊疗时畏手畏脚,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而进行选择性医疗,最终结果恐怕是对双方都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放大医患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处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还是应强调平等保护。

医患纠纷如何处理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特别是要从医疗体制改革上寻求合理化路径,但无论如何不应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五

申诉人张某,女,xx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xxxxxxxxxxxx。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x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x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x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x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x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六

本次社会实践的题目为“大学生村官角色认同和执业现状”,7月13日早,在老师刘静的带领下,西安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社会实践队工程131班及信管131,信管132班的共计11名同学,一同来到兴平市,对分配在西吴镇办公室的大学生村官及当地村民进行了实地调查访问与记录。

西吴镇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东7公里处,南临渭水,北依莽塬,西望陈仓,紧邻“全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点园区—咸阳纺织工业园区,东扼秦都,镇政府位于西宝中线南侧西一村,全镇辖19个行政村,人口3。5万人,总面积37平方公里,耕地3。9万亩,人均1。08亩。

我们针对的是大学生村官这一在农村扎根的特殊群体,其中优秀先进的村官有王怡同志,她所管辖的区域是北马村,北马村位于兴平市东7公里处,全村共有6个村民小组1653人,耕地面积1335亩。该村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康惠饲料厂、新太阳装饰工程公司、恒建塑料制管厂及康师傅方便面生产线众多企业的落户为集体经济注入了强劲动力。群众的生产生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她的号召与带领下,在众多村官的齐心协力下,该村的经济状况越来越好。

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难处,当谈到待遇问题时,王怡不住摇头,表示只能勉强糊口,当谈及当初为什么来当村官的时候,她说:“由于自己的家庭状况和当时就业的巨大压力,她想先将村官这一职位作为跳板“再想办法往好的方面发展。”村官周恒说道:“他做村官的目的是真真正正想为村民做一些好事,将这里的经济迅速地提高起来。不约而同的是,努力完成现任的职务,通过事业编制的考试再提高自己的能力成为了几乎所有大学生村官的奋斗目标。通过了考试就意味着进入了编制内,这样自己的家庭才能很安稳。

王怡同志又向我们展示了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一、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在稳定粮食生产和生猪,笼养鸡养殖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投资100多万元,建成了百亩设施蔬菜瓜果示范园,园区年纯收入70万元以上。

二、努力服务企业发展。认真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先后兴办了北马养猪场、北马锻造厂、飞达塑料厂、飞达铸造厂、康惠饲料厂、新太阳装饰工程公司、恒建塑料制管厂等7户企业,特别是2006年引进了康师傅方便面生产线的落户,8户企业安排本村劳动力200多人,每年为村集体上缴利润19万元。

三、放手发展劳务产业。村上鼓励群众外出换脑子,挣票子,千方百计解决好外出务工经商群众的后顾之忧,全村长年外出务工人员达到500多人,年收入达400万元。

四、切实加快村容村貌建设。投资34万元,铺设沥青路面2。2公里;投资60万元,新修村街道水泥路面3公里;投资40万元,兴建了村街道的.排水设施;投资27万元,新建420平方米的“两委会”办公楼;投资24万元,修建了占地2390平方米的文化广场,安装了健身器材,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投资3万元,对村街道进行了绿化,美化了群众的生活环境。

在调查村官现状之前,我们认为村民与村官之间由于文化水平的差异,必然会出现一些隔阂与矛盾,事实并非如此。村官周恒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一位任劳任怨的好村官,深受村民的爱戴。他利用广播、板报、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油桃管理及销售方面的知识,为村民答疑解惑。油桃上市时节,他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兴平农业信息网上成功发布油桃销售信息,吸引来了大批果商前来订购油桃,订购量达630吨。2011年6月被咸阳市委授予“优秀党员大学生村官”荣誉称号。2011年10月被录取为兴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恒同志告诉我们,只有同心协力,抱着一颗真正为村民着想的心,努力做好每一件事,这样才能将西吴镇的”一村一品"正朝着效益化、规模化的方向良好发展。

经过这次实践,正应证了狄更斯的那就话:“这是最美好的时代,同样也是最糟糕的时代。”的确,我们不论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应该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正如王怡同志为了使自己有更好的待遇,努力学习来通过考试,周恒同志为了使村子浮富起来而奋斗终生,这些人的伟大在于坚忍不拔,在于永不放弃。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七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和受委托的律师等人员。以患者或者患者亲属的名义到医疗机构聚众闹事以获取不当利益的人员,不是患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调解领导机构,由卫生、信访、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本区域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调解工作的指挥领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六)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八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纠纷后,依法依程序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合理诉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患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梳理保管好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医患纠纷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出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患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在医疗机构区域内聚众、挂横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三)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医患纠纷警情后,应按规定出警,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进行核查;。

(三)开展教育疏导,制止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四)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市及各县(市、区)应当设立医调委,由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设,并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调解人员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法医专家、保险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专家库中抽取。选聘的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医调委安排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设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安排补助经费,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医调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四)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医患纠纷调解实行医疗机构归属地一级调解终止制。市医调委受理市内三区一县(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的医患纠纷,县(市、区)医调委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

第十七条医患纠纷索赔金额未超过一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应于当日及时受理。

(二)组成调解小组。由医调委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两名调解员,同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中医学、法学、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医调委应当予以调换。

(三)调解小组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同时应当通知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参加调解。

(四)医患双方或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可以到医调委所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调解医患纠纷的依据。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按责任比例承担。

(五)调解成功的,医调委应当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第十九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特殊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调解延期申请表》,经医调委主任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第二十一条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并视情况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方参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方案、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实际,由医疗机构和保险企业协商确定。

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通报医患纠纷的相关情况,保障承保公司对医患纠纷调查核实的权利,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索赔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经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和保险赔偿金限额内,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所承保的医疗机构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理赔专门机构,及时参加各级医调委组织的调解活动。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参与医患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患纠纷当事入协商达成和解、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患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将尸体移出医疗机构,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七)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公安、卫生、司法等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患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上报有关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驻邯部队和武警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八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不断改进,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医患纠纷也随之而来,它的出现不仅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医患纠纷进行深入探讨,并根据自己的体验提出一些解决医患纠纷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医疗水平已经相当先进,多数医生也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然而,医患纠纷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这其中既有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有一些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还有一些患者的过度索赔,都是导致医患纠纷的原因。

医患纠纷对医患双方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患者在受到医疗事故的伤害后,可能会面临一系列身体和心理的问题,如医学纠纷、医疗鉴定、索赔等。医生在面对这些情况时,有可能会出现心理压力过大的问题,产生消极的情绪,影响自己的医疗工作。

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呢?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医患沟通,让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得到加强。医生应该耐心的了解患者的诉求,并且在治疗过程中多跟患者沟通,让患者能够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情况。其次,我们应该完善医疗体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体制,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使其更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建立一种更加公正、更加及时的医患关系。

第四段:我自己的建议。

根据我自己的经历,我认为要解决医患纠纷,首先需要医院加强服务水平,让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服务。其次,医院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加强医生的素质和技能,确保医生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最后,我们应该让患者有更多的参与感,让他们在治疗中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第五段:总结。

医患关系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的。我们应该加强医患沟通,完善医疗体制,加强医疗调解,让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感得到加强,从而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九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件,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制定内部单位治安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宣传医疗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动配合医调中心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在医院或周边设立警务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患纠纷苗头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时整改治安隐患,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五条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第十六条医调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二)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向患者及其亲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四)对医患双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达不成协议的,应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医患纠纷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解决:

(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四)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五)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报告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笫二十条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第二十二条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

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医患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中心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医患纠纷当事人,但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患方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按照与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依据医调中心调解协议书达成的协议,履行赔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患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对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的行为,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患者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劝导教育无效或造成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四)破坏、抢夺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建立医患纠纷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置医患纠纷过程中,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医调中心、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驻榕军队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按照军队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十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___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_______________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2、甲方自愿赔偿乙方。

3、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4、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十一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医疗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xxx

三、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十二

医患关系一直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今我国卫生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医患纠纷也时有发生。身为医生,我从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些医患纠纷的心得体会。

一、尽职尽责,注重沟通。

作为医生,要始终坚持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病人。同时,注重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了解患者的心理需求和现实情况,提供专业的解释和建议,消除患者的疑虑和不满。沟通是化解医患矛盾的基础,也是增进医患关系的重要方式。

二、严格遵循规范操作规程。

诊疗过程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减少医疗事故和患者不满。医生要注重诊断和治疗的规范性,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治疗,避免过度治疗和乱用药品等行为。在治疗过程中,要认真记录治疗过程和结果,以方便后续跟踪和评估。

三、加强保险理赔与风险评估。

医患纠纷的解决也存在着一定的付诸法律程序的可能。因此,医院和医生要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及时理赔,减少因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患矛盾。同时,医院和医生要加强风险评估,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做好护患工作的同时,也要规避风险,以提高听证会过程的合理和公正性。

四、独立思考理性解决。

医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医生要独立思考,面对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实践证明,开展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医生要与患者和调解人员共同沟通,寻找解决方案,形成双方达成的解决结果,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五、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素养。

医患纠纷的解决远非简单的技能问题,更是全面素质和职业素养问题。医生要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素养,做到全面掌握专业医疗知识,在临床操作中注重技术规范,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同时,医生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具备足够的医学伦理素质,做到执业诚信,以强化职业责任意识。

医患纠纷的过程漫长而曲折,处理的关键是要理智、果断、冷静和耐心。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若遇到此类情况,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细节处成功化解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促进全面卫生医疗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热门医患纠纷报告范文(13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件,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

工作报告。

制度。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各项。

规章制度。

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制定内部单位治安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宣传医疗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相关学科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动配合医调中心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在医院或周边设立警务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和情报互通机制,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患纠纷苗头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时整改治安隐患,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三章处置。

第十五条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第十六条医调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医患纠纷和调处工作的情况。

第十七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三)向患者及其亲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四)对医患双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

协议书。

;对达不成协议的,应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四)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五)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报告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笫二十条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

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医患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中心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医患纠纷当事人,但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患方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按照与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依据医调中心调解协议书达成的协议,履行赔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患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对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的行为,应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患者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劝导教育无效或造成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四)破坏、抢夺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建立医患纠纷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置医患纠纷过程中,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医调中心、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驻榕军队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按照军队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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