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

时间:2023-12-16 作者:薇儿

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和学习经历进行思考和总结的一种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思路。接下来是一些行业内的专家对于某个问题的心得体会,他们的经验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一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很多人因为没有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们身边履见不鲜,受害者有大人和小孩。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些人是家庭的支柱,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了家庭的支柱,灾难就降临在孩子们身上,他们的孩子只有选择辍学,外出挣钱,来维持家庭的生活。

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的权利。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的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的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的生命之河。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是的,生命于人只有一次,生命该何时何地何因终结,谁也无法预料。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二

根据学校寒假的要求,20xx年2月26日我有幸以大学生志愿者的身份参加了郑州市“文明与我同行”交通协管活动。我们分派于花园路和农业路的交汇路口处当交通协管员。作为志愿者,我的工作时间为四个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在协助维持过路行人秩序的过程中,我切实地体验到了作为一名交通协管员的不易和辛苦。

在参加这次活动之前,我自以为对交通协管员的工作挺简单那,但经过培训后,发现我对协管员的职责真是知之甚少,虽然总是在路口看见他们执勤的身影,也很多次作为行人接受过他们的管理和帮助,却一直以为交通协管员就是“红灯停,绿灯行”的协助执行者。我只知道他们有时需要协助管理行人,我知道有时会有行人不听你的,对这种情况我心里也有了一定的预警。也做了很多的准备,但无疑的是现在的交通发为我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我穿上警示衣,带着袖箍,口含哨子站到执勤岗上起,心中的轻松和自信逐渐变成了沉重和敬佩。没想到原本看似简单的工作,实际上却并不简单。

这看似简单的工作要求其实还挺多。

首先就要掌握交通状况。交通规则虽然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交通状况却是各个地方都有不同。比如说,人们出行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执勤地点的主要行人群体;执勤路口车辆转弯规则等。掌握这些信息可以有针对性的对执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预判,提升交通协管的效果。花园路和农业路是两条大路,车道分明,人行道在路边上,非机动车道在两边,中间是机动车道和brt车道,各部分分工明显。因为是大路的交叉口,红绿灯安排的时间等方面交通部都有过详尽的研究,可是车多人多,再加上时长拥堵,也增加了执勤的那难度。执勤过程中我也逐渐摸出了规律,犯过错误,也在不停改进。例如,开始时只是当行人指示灯红灯亮起时,拦住过路的行人,当绿灯亮起时便放行。而且以为绿灯亮起时当前道路上的车辆已经停止,行人应该不会有危险,却忽略了在正常行驶道路上还有要转弯的车辆,而没有给予行人关注和提醒,所以经常出现有行人在穿过路口的时候被转弯车辆挡在路口中间。当发现这一问题后,在行人等待和穿行的时候,都给予关注和提醒。另外,有很多行人出行时是骑电动车,而且车速很快,有时在行人指示灯红灯亮起的一刻,会有行人骑电动车想要加速通过,结果自己没过去,还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危险。针对这一现象,对于红灯即将亮起时的骑车行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提前对他们做出提醒。还有,我执勤的地点附近有大型超市,执勤当天又是周末,行人中有很多大人领着小朋友。对于这类行人,会提醒在穿越道路的时候,大人要牵好小朋友,尽量快速通过路口。

除了规则,便是态度问题了。你太温柔,行人不听你的,太严厉又容易起争执,老的执勤大爷苟苏我三分严厉和七分耐心才是正确的工作方法。虽然,当站上执勤岗的时候,自认为成了一名管理者和执法者,但是面对过往行人的时候,还是有很多人并不认为应该服从你的管理,只要稍不留神,他就会无视交通灯的存在。有些人即使你鸣哨提醒,也根本不理睬你,依然我行我素,更有甚者会投来不友善的目光和言语。面对这种情况,我心里多少有些生气。另一方面,也因为自尊心的缘故,不愿对不服从的人重复提醒。当听到那些真正的协管人员急促、响亮的哨声,重复地大声告诫行人,我能感受到的是他们的严厉和耐心,我想行人正是也感受到了这些,才会服从他们的管理。看来做好交通协管员也需要正确的工作方法。这次经历也让我对交通协管员产生了一些敬佩,在众多人群中总会有人不听你的,遇见多了自然会生气,所以有时凶你也不是故意的,但你就会认为是故意找你麻烦而偷取白眼,看来哪一行都不好做啊。

第三点感悟就是要有责任感和毅力。交通协管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露天的道路两旁,风吹、日晒、雨淋、尘土和废气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固定地站立在一个位置上,的确是一种考验。虽然也有换岗,但是更多时候是一个人站在那里执勤,除了身体上的疲惫还有心理上的疲惫。我们仅仅执勤四个小时,就已经觉得疲惫、无聊并有所懈怠,而他们却是日复一日地从事着这份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没有对社会、对行人的一份责任感和自身的毅力,是无法将这份工作做好的。面对着他们,我真是有些羞愧。

这次交通协管活动对我感触很深,收获也很多。我深刻地体会到交通协管工作的不易,理解了作为一名交通协管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以及责任的重大,同时也发现了自身所存在的很多问题。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不仅需要知识和技能,更需要责任,毅力和自我约束。作为一名大学生,以后社会上更多的责任需要我们去承担,现在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学习知识、掌握技能,更应该在工作中摆正态度、承担责任、调整心态和锻炼意志。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顶梁柱,更应该懂得自身的使命和对社会的责任,在成为一名优秀学生的同时更要成为一名和谐社会下的优秀公民。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三

根据学校寒假的要求,xxxx年2月26日我有幸以大学生志愿者的身份参加了郑州市“文明与我同行”交通协管活动。我们分派于花园路和农业路的交汇路口处当交通协管员。作为志愿者,我的工作时间为四个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在协助维持过路行人秩序的过程中,我切实地体验到了作为一名交通协管员的不易和辛苦。

在参加这次活动之前,我自以为对交通协管员的工作挺简单那,但经过培训后,发现我对协管员的职责真是知之甚少,虽然总是在路口看见他们执勤的身影,也很多次作为行人接受过他们的管理和帮助,却一直以为交通协管员就是“红灯停,绿灯行”的协助执行者。我只知道他们有时需要协助管理行人,我知道有时会有行人不听你的,对这种情况我心里也有了一定的预警。也做了很多的准备,但无疑的是现在的交通发为我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我穿上警示衣,带着袖箍,口含哨子站到执勤岗上起,心中的轻松和自信逐渐变成了沉重和敬佩。没想到原本看似简单的工作,实际上却并不简单。

这看似简单的工作要求其实还挺多。

首先就要掌握交通状况。交通规则虽然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交通状况却是各个地方都有不同。比如说,人们出行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执勤地点的主要行人群体;执勤路口车辆转弯规则等。掌握这些信息可以有针对性的对执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预判,提升交通协管的效果。花园路和农业路是两条大路,车道分明,人行道在路边上,非机动车道在两边,中间是机动车道和brt车道,各部分分工明显。因为是大路的交叉口,红绿灯安排的时间等方面交通部都有过详尽的研究,可是车多人多,再加上时长拥堵,也增加了执勤的那难度。执勤过程中我也逐渐摸出了规律,犯过错误,也在不停改进。例如,开始时只是当行人指示灯红灯亮起时,拦住过路的行人,当绿灯亮起时便放行。而且以为绿灯亮起时当前道路上的车辆已经停止,行人应该不会有危险,却忽略了在正常行驶道路上还有要转弯的车辆,而没有给予行人关注和提醒,所以经常出现有行人在穿过路口的时候被转弯车辆挡在路口中间。当发现这一问题后,在行人等待和穿行的时候,都给予关注和提醒。另外,有很多行人出行时是骑电动车,而且车速很快,有时在行人指示灯红灯亮起的一刻,会有行人骑电动车想要加速通过,结果自己没过去,还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危险。针对这一现象,对于红灯即将亮起时的骑车行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提前对他们做出提醒。还有,我执勤的地点附近有大型超市,执勤当天又是周末,行人中有很多大人领着小朋友。对于这类行人,会提醒在穿越道路的时候,大人要牵好小朋友,尽量快速通过路口。

除了规则,便是态度问题了。你太温柔,行人不听你的,太严厉又容易起争执,老的执勤大爷苟苏我三分严厉和七分耐心才是正确的工作方法。虽然,当站上执勤岗的时候,自认为成了一名管理者和执法者,但是面对过往行人的时候,还是有很多人并不认为应该服从你的管理,只要稍不留神,他就会无视交通灯的存在。有些人即使你鸣哨提醒,也根本不理睬你,依然我行我素,更有甚者会投来不友善的目光和言语。面对这种情况,我心里多少有些生气。另一方面,也因为自尊心的缘故,不愿对不服从的人重复提醒。当听到那些真正的协管人员急促、响亮的哨声,重复地大声告诫行人,我能感受到的是他们的严厉和耐心,我想行人正是也感受到了这些,才会服从他们的管理。看来做好交通协管员也需要正确的工作方法。这次经历也让我对交通协管员产生了一些敬佩,在众多人群中总会有人不听你的,遇见多了自然会生气,所以有时凶你也不是故意的,但你就会认为是故意找你麻烦而偷取白眼,看来哪一行都不好做啊。

第三点感悟就是要有责任感和毅力。交通协管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露天的`道路两旁,风吹、日晒、雨淋、尘土和废气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固定地站立在一个位置上,的确是一种考验。虽然也有换岗,但是更多时候是一个人站在那里执勤,除了身体上的疲惫还有心理上的疲惫。我们仅仅执勤四个小时,就已经觉得疲惫、无聊并有所懈怠,而他们却是日复一日地从事着这份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没有对社会、对行人的一份责任感和自身的毅力,是无法将这份工作做好的。面对着他们,我真是有些羞愧。

这次交通协管活动对我感触很深,收获也很多。我深刻地体会到交通协管工作的不易,理解了作为一名交通协管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以及责任的重大,同时也发现了自身所存在的很多问题。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不仅需要知识和技能,更需要责任,毅力和自我约束。作为一名大学生,以后社会上更多的责任需要我们去承担,现在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学习知识、掌握技能,更应该在工作中摆正态度、承担责任、调整心态和锻炼意志。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顶梁柱,更应该懂得自身的使命和对社会的责任,在成为一名优秀学生的同时更要成为一名和谐社会下的优秀公民。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四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五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举措,使我深切领悟到法治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只有依法行驶,才能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法律是人们共同的规范,它的权威性可以强制所有人遵守,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

第二段: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道路交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培养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法律意识可以帮助人们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重。只有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形成全社会的文明安全行车氛围。只有大家有了法律意识,才能文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依法行驶的实践。

作为一名驾驶员,我始终把依法行驶作为第一原则,积极践行。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我始终遵守交通法规和规定,不违规超速、逆行、闯红灯等,尊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通行权益,主动礼让等待的行人和转弯的车辆。在繁忙的交通路口,我会主动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不停车在机动车道上等待。只有大家都能够依法驾驶,才能够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第四段:法律的普及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普及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学习培训班,学习规章制度,掌握相关的驾驶知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相关案例。只有广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才能够营造良好的交通法治环境。

结语:本文从法治的重要性、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依法行驶的实践、法律的普及教育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心得体会。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尊重法律,培养法律意识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六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八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是指通过法治手段和法律规范来管理和调控道路交通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目标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文就个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心得体会展开论述。

段二:了解并尊重道路交通法规(200字)。

作为行人或驾驶员,我们应该熟悉并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首先,我们要了解交通信号的意义,掌握交通规则,遵循道路交通标识和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其次,我们应该了解不同场合下的行车规则,比如在学校附近或是工地附近需要注意的行人,或是在高速公路上需要遵守的超车规则等。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是保证交通安全的基础性要求。

段三:提高交通意识,强化安全责任(200字)。

交通安全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我们要提高交通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作为行人,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过马路,避免在马路中央或非指定地点横穿道路。作为驾驶员,我们要尽量避免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驾,保持专注,礼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并践行交通安全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段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示范引导(200字)。

交通安全教育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并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我们应该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养他们对交通安全法律的理解和遵守能力,同时也要提高他们的交通动手能力,比如过马路的正确姿势、安全驾驶的方法等。此外,通过示范引导,我们可以让更多的人亲身体验和见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他们对交通安全法治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段五:加强执法力度和信息化建设(200字)。

加强执法力度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重要手段。政府和执法机关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压倒性的震慑力。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效率的关键,通过智能监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可以更好地监管道路交通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总结(100字)。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的重要方面,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意识,强化安全责任。同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示范引导,加大执法力度和信息化建设也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目标,确保人民出行的安全和顺畅。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九

为切实加强元旦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辖区群众在元旦节期间平安、畅通出行,天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以往经验和当前重点工作,提前谋划,强化部署,克服严寒、低温等诸多不利因素,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大队提前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研判元旦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难点,对节日期间各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并要求全体民辅警要打好新一年的开局战,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鼓足工作干劲,确保辖区假日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元旦期间低温寒

冷天

气和路面实际情况,大队即时启动工作预案,加强路面隐患排查,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进行重点排查,以确保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加大路面警力指挥调度,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恶劣天气变化情况,及早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元旦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大队开启“白+黑”、“定点+流动”模式,以交通主干道及重要路口、路段为重点,加大对过往车辆的检查力度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场维护力度,重点查处客车超员、车辆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违法超车、货车超载,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节日期间,群众探亲访友出行增多,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筑牢交通安全防线,大队深入客运企业进行节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宣传工作,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力度,时刻为客运车辆驾驶员敲响交通安全警钟,从源头筑牢客运车辆驾驶员思想防线,警企联手共同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辖区“两公布一提示”及节日期间的天气情况、道路交通流变化,提前告知元旦期间出行高峰时段、路段,引导群众合理出行,避免拥堵,确保元旦期间广大群众拥有一个欢乐、祥和的假期。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

为深入推进公安交警队伍教育整顿和学习党史教育,近日,峄城交警大队邀请二十八中、苏堂小学、实验小学、荀子学校、匡衡小学、城郊中学相关负责人到大队召开了校园交通安全座谈会。

会议指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多年来交警大队立足本职、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为中小学生创造了安全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

大队长张文奎与学校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询问了学校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遇到的难点问题,征求了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表示将紧密结合队伍教育整顿,立足主责主业,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细致了解学校需求,把学校、家长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析调研,全力以赴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今后一定会持之以恒的坚持护校岗制度,确保学生上放学期间的交通安全;强化巡逻,确定固定时间段、固定路线、固定巡逻人员,在学校门前和周边巡逻,做到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见警车、见警灯、见交警”;定期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仅凭自身无力解决的,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一

为加强辖区内幼儿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学校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入11月份,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辖区各中小学及幼儿园负责人召开调度会,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在会上,为切实从源头杜绝各类违规校车上路行驶,xx交警大队还组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负责人签订了交通安全承诺书。此次活动,进一步充实了校园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大大增强了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以及自我保护能力,对保障校车交通安全、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二

1月4日,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传来消息:节日期间,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实际,提前谋划制定出台措施;广大公安交警辅警不畏严寒、坚守岗位,与交通、卫健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了全省高速公路和主要国省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为人民群众欢度佳节创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元旦假期,全省公安交警支队以交通安全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为牵引,统筹推动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等系列工作,紧盯城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四大战场”,深入开展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各地还加大了对拼车包车、非法营运的`6座以上小型客车的检查力度。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三

为全力做好元旦期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警动员、坚守岗位,采取多项举措,圆满完成了元旦期间交通安保任务。

在认真总结往年元旦交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近期天气严寒、人流出行较多等特点,认真分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巡逻管控、做好值班备勤、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为进一步确保节假日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客运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客货运输有限企业,就“元旦”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从源头上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节日期间,大队合理部署警力,加大对酒驾醉驾、无牌无证、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辖区重点路口路段设置临时检查点,加强对大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形成严防、严控、严惩的高压态势,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式平稳有序。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四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如何处罚以及罚款如何处理的规定。

由于我国过去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赔偿机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常常发生由于肇事者的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的现象。一方面加重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痛苦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极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立法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了保障这一强制保险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本条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处罚、处置的手段有两种:

1.扣留机动车至其依法投保。

2.罚款.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五

1、通过系列活动,让幼儿体会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幼儿认识一些常用的道路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关系。

3、联系实际,树立幼儿对自己安全的责任感。

活动一、认识交通标志。

1、向幼儿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2、学会看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3、鼓励幼儿画交通标志。

过程:见教案。

活动二、警察叔叔来我园。

通过警察叔叔的道路交通安全讲座,使幼儿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过程:警察讲座。

活动三、找对错。

1、通过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图片,学会判断对与错。

2、鼓励幼儿大胆与父母交流交通安全心得,向父母做宣传。

过程:见教案。

活动四、汽车上的灯怎样说话。

1、帮助幼儿理解汽车灯的意义。

2、引导幼儿学习依据汽车灯判断汽车的行驶状况。

故事:《尾灯兄弟和大灯兄弟》。

大图片“马路上的对与错”、交通标志(幼儿和教师共同完成)。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六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七

近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会。邀请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到会进行培训。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就道路交通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案例分析,警示大家始终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要求每一位驾驶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明出车纪律,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全面做好全县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工作。

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好车况日常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要严格遵守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树立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良好形象。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大全(18篇)篇十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是指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必要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不予登记。所以没有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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