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BW笔侠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

写心得体会是提升自我认知和增强自信心的有效途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认识自己。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一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二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三

每一章每一节都有精髓重点,这是我们应该和必须要记住的,也有可以理解领会的`,对于无关紧要或耳熟能祥的,要以忽略或不必理会。

例如,第一章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

开头,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这话相信大家也懂,赶紧忽略看下面……。

这在提高学习效率的同时,尽量避免学习时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等现象,例如,我们在学习各朝代法律制度时,还应明白各个朝代的法学代表人物,重大事件等等。

有的问题答案尽管并不是唯一的,同学们在不偏离原则的基础上各抒已见是正常的。如我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它是只披着文明的“羊皮”却干着伤天害理的“狼”,无视民主,无视生命,无视道德,良心,成全了反动派烂用权力,垄断财富,剥削……“六法全书”加速了国民党反动派的溃败,是真理战胜虚伪,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四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五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人来说可谓是不可不读之经典著作。笔者初入法律之门时,曾读过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书,先生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归纳了他读此书时归纳的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在阅读前述书籍和文章的基础上,谈谈我对阅读该书后的一些认识。

一、本书论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权、教令权、财产权、身份权,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缔结、解除、妻子的权利义务,再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差别,阐明了贵族特权,人的良贱、主奴之分,之后讲到了巫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最后对儒法两家思想进行了释明,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和阶级两个特征。该书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婚姻,之后写阶级,再后写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儒法两家思想。家族主义的核心在于父权,作为一家之主的父有对子女的教令权,有对财产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亲属相犯的事件中,作为尊亲属的父和依托父权产生的其他尊亲属都享有一些优越的权利。代刑、缓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亲属,复仇案中也多是子女报父仇。而关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权,上事夫家宗庙,下继夫家香火。女子归入夫宗后,其权利是从属于丈夫的,夫殴妻减刑,妻殴夫加刑,妻对于夫之尊亲属有诸多义务,遇离婚,妻又处于劣势地位。父权和夫权正是家族主义的体现。阶级的差别体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有良贱、主奴之分,贵族及其亲属享有诸多特权。阶级、种族有不平等性。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古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灾异而重理冤狱,又有官吏因福孽报应而为受刑者开脱。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见法律受神与宗教影响。而害人之巫术又为法律所禁止。意识形态方向上的儒法两家思想,儒家主张伦常纲记以及礼影响下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法家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重刑。自汉以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渐形成。

二、读书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会阶级身份的学理支撑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礼,礼的实质在于求异,故在家族中产生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之别,在社会阶级上产生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划分。古人常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言之,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吏,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平民。统观全书不难发现,家族、婚姻两章中,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清之前多扼要简述,清代则多引用《刑案汇览》中的案牍。观察这些案牍,主体多系平民,对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礼的应用只是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而在阶级两章中,犯罪之贵族、官吏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体面,而主犯奴、良犯贱,罪要轻很多。此皆赖于身份之取得,维护身份的又恰恰是礼。

三、婚姻略论。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常会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一书。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论及丧葬礼制时对秦可卿与贾母的丧事进行比较,更激起笔者通过《红楼梦》中的人物、故事来简要论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贾、王、史、薛四大家族。贾政与王夫人结为夫妻,王熙凤又嫁于贾琏,这种被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称为“上山”型的婚姻,确实使贾府一度达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体弱多病,“回乡”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宝黛很难实现木石前盟。相反薛宝钗条件要好很多,薛姨妈与王夫人是亲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贾薛两家日渐衰微之际,两家依婚姻关系的结合在当时情况下是不二之选,金玉良缘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废律,听从民便,该律条之禁忌成为具文。婚姻缔结中父母有绝对主婚权。早期中国法律中对阶级婚姻的禁止,常使笔者联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的禁止通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阶级婚姻文明很多。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受礼教影响之深。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六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七

b“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c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c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六)篇。作者是(李悝)。

f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g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h“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h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h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h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h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h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h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h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h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h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j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j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j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k《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k《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l《吕刑》的作者是(吕侯)。l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m“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m“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p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q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q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q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q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q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q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s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s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s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s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s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s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s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s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s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s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律形式叫做(指挥)。

s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

s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t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t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律。t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t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t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t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t《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w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w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w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x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x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x“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x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x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x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x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x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x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x西周的判例叫(成)。

x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x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x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x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x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x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x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x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x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x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x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x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x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x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x西周将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x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x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x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x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x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x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x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x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x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x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

x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x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x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y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断案的依据。y《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z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z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z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z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z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z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z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z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z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z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z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z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z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最早确立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北齐律)z《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z《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z《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z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c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3宗法制松弛4法治取代礼治)。

f《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h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汉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3盐法4茶法)。

m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q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s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s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s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4宫刑)s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2炮烙3醢4脯)。

s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1体貌丰伟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4文理优秀)w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3通晓法律)。

x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x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2小司寇3士师)y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y“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2伤人抵罪3盗抵罪)y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2大业律)。

z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cd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司寇西周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负责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a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c。

c春秋时期邓析作。

c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c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c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d《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理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ff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再到f。

g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罚。hh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谓的。hh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h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h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jj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k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原则。k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k《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l礼制的原则是。

l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的特权。q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的修律方针。

q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q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q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q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q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外,均可互相……ss《说文解字》:“灋,刑也,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s《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s“商有乱政,而作”

s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s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s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s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s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假借天意断案。

s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s“十恶”之首是。

s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s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s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t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t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t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t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种。

t唐律规定了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t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t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t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必须强制离婚。x《夏书》曰:”x夏朝第一个帝王是x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x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x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x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x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x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x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w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原始社会经历了。

y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y“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y《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z《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z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z《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z《正韵》:”

z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z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3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6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1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2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1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5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八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

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

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

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

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

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

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

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

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

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

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

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

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

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

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

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

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

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

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

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

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

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

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

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

以明清两代为例。

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

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九

《中国法制史》是讲述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的基本规律的一门课程,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之前我一直认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是专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武器,然来现在看来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律虽然为统治阶级所厘定,其中自然而然包含统治阶级的意愿,然而历代刑法中均有“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由此可见古代刑法并非只针对被统治阶级所创建。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法律形成的过程,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是依靠原始习惯作为规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父系社会私有观念形成,随之阶级形成,私有制度建立起来。阶级的出现必然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过去原始社会作为规范的原始习惯已经无法规范民众的作为,于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条件下,在统治阶级维持私有制的欲望观念下,产生了法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是还要明确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法制史是将历朝历代中国社会的法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非各个时期的法律内容,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更像是在学习中国历史,中国法制史不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否则学习过程中会很吃力。此外,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归纳,《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复杂的学科,简明扼要地为每个时期朝代法律制度总结提纲,归纳特点,这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且不容易遗忘所学的内容。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枯燥的过程,但并不单调,学习时将各个不同时期法制制度与现代社会法制制度相互印证对比,是一个相当有趣的事情,也是增强学习的动力。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

初学《中国法制史》时,我认为这门课是所有法学课程里面最枯燥、最不实用的一门。但是,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华法史的博大精深深深吸引了我,学习兴趣油然而生。虽然学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学习感触亦颇多。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历代的统治者为了治国安邦,制定法律,完善法制,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学习中国法制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能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

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在我们对。

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焦四虎。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一

从魏晋开始,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义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亲亲得相匿首)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合一制度,成为以后隋唐法律制度的模版。

三.鼎盛时期: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封建法制进一步深化时期。由于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统治者为加强王权将封建法制发展到极至。直至清末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才开始引主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并开始将法律分门别类。

由于中国古刑与法通,民刑不分,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历代的法律都是刑法为中心。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二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中华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掌握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其意义。

索。

知识结构: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各种类型主要法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创新精神的培养: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国国情与历史经验教训,从中领悟社会主义系统工程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一、概述。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

从中国法制史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夏商周三代时期,这一阶段属于奴隶制度的历史类型时期,是中国法制的最早雏形;

2、战国至秦汉时期,这一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奠基时期;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成熟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发展并趋于解体的阶段;

6、近现代化法制时期,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华民国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二、中华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历史传统文化以及相同法律体制基础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中华法系,指一个发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引礼入法,社法结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审判官;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3、中华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经济因素;国情及政治因素。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知识;着重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的思索,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一定的古汉语知识。

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加深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为学习部门法学提供必要的历史知识。思考题。

1、何谓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九朝律考》程树德撰。

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1981年版《中国法律发展史》杨鸿烈著。

上海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华法系》(上)李钟声著。

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大陆法系》[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

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中国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据;夏商的神权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在于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识结构: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论依据;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思索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理解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权法知识的基础上,为认识西周法治思想的变化作准备。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辅之。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一、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理论依据。

三、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

(一)法源于天说。

(二)刑起于兵说。

(三)法源于苗民说。

(四)皋陶造律说。

(五)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六)法源于习惯说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来。

(二)《禹刑》的主要内容。

三、夏朝的军法。

四、夏朝的监狱。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汤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汤之官刑》。

3、“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遇奸究。

4、不孝。

5、巫风。

6、弃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二)监狱思考题。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2、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和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及礼与刑的关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难点主要在于礼的性质、作用的认识,以及礼与刑关系的理解。

知识结构: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礼的渊源、性与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培养学生认识周初的礼制,对于西周法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第二节。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4、诰。

5、命第三节。

西周的礼与刑。

一、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第四节。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罚”

(三)“五过”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发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杀人越货罪。

(四)群饮罪。

(五)“贼”“藏”“盗”“奸”罪。

(六)诽谤罪。

(七)不从王命罪。

(八)违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严禁错杀无辜。

(三)罪疑从轻。

(四)同罪异罚。

(五)宽严适中。

第五节。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权关系。

(二)契约关系。

二、西周的婚姻继承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二)同性不婚的原则。

(三)“六礼”

(四)“七出”“三不去”

(五)继承。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理。

(三)判决。

三、监狱制度思考题。

1、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和关系。

3、简述西周的刑法原则。

4、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商鞅变法及各国变法,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铸刑书(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争论;《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难点在于这一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为律”法律形式的变化发展。

知识结构: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义;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国立法概况,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其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变革,从而进一步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中,法律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一)经济上的变迁;政治上的变迁;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的变迁;

(二)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节。

成文法的公布及各国立法概况。

(一)郑国成文法立法。

(二)晋国成文法立法。

(三)楚国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一)叔向的主要观点。

(二)孔子的主要观点。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法律性质的转变。

法律内容的变化。

司法组织及其变化。

一、《法经》的制定。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第四节。

商鞅在秦国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变法及其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思考题。

1、简述儒、法两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

4、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规范,秦朝的刑法原则与刑罚体系,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难点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规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掌握秦朝法律内容及法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无德帷刑”的治国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法令由一统。

二、云梦秦简与法律形式。

(一)云梦秦简。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廷行事。

法律答向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官吏的条件。

官吏的责任官吏的考核。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关于责任年龄。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泰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称为“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四、自首从轻。

自首,秦律中称为“自发”,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五、共犯加重。

为重大犯罪。

六、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指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为“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轻者入于重罪。

二、刑罚体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诛。

枭首。

弃市。

(二)内刑制度。

所谓“肉刑”,是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非、宫、笞肉刑,并且把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

(四)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寺爵”、“废”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

(七)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诽谤妖言罪。

(三)盗窃罪。

(四)贼杀伤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所有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诉讼形式。

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

思考题。

1、简述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秦代行政法的内容。

3、试述秦代的刑法原则。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学习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秦律通论》,粟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汉代初年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了解汉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了解汉代“春秋决狱”的审判特色。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刑法原则的发展,汉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识结构: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形式,汉代的行政法律,汉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罚改革,汉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汉代的司法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独尊儒术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汉武帝及西汉中期的立法东汉时期的立法。

比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上请原则。

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二、刑罚体制。

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中期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权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农业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金融财政立法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三、监狱制度。

监狱设置。

监督管理。

录囚制度思考题。

1、试述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2、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3、试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试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试析汉代的刑罚原则。

6、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六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以及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学的发展,“八议”制度、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掌握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变化。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汉立法。

东吴立汉。

二、西晋立法。

《泰始律》。

“张杜律”与晋代律学。

三、东晋南朝立法。

东晋及宋、齐循西晋旧制。

梁、陈立法无新建树。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齐律》。

北周《大律》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

中枢机构的演变。

地方行政机构。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二)刑罚制度。

曹魏的刑罚制度。

晋代的刑罚制度。

南朝的刑罚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婚姻家庭。

(二)经济法律。

土地立法。

赋税制度。

手工业管理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

北朝的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思考题。

1、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3、评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4、《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

6、试论南北朝法律,“北优于南”。学习文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时期的法制概况,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隋《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隋代的法制概况,《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唐律的特点,主要是“一准乎礼”的理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隋代的法制概况。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既为天下,事须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况。

开皇律的制定。

大业律的制定第二节。

唐代的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动。

《武德律》的制定。

《贞观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编纂。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律。

式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二、主要内容。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课官吏的奖惩。

官吏的监督。

官吏的休致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为核心的刑法体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议等特权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怜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划分公罪私罪的原则。

累犯加重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

自首的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类推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刑罚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唐中后期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恶。

侵犯皇权罪。

迷信纲常名教罪。

违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财产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五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家庭与婚姻。

二、经济法律。

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

手工业立法。

商业立法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告诉程序与责任。

告诉的限制。

三、审判制度。

司法官的责任。

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

四、监狱管理。

第七节。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历史地位。

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影响。

对东亚诸国的影响思考题。

1、简答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简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4、简答唐律四种主要法律形式的内容。

5、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6、简论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内容。

7、试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恶与“重罪十条”有何不同点?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

11、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学习文献。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1983年版《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陈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杨鸿烈著。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唐律初探》杨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曾宪文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两宋的法律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难点在于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元代法律内容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宋代的立法概况,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辽金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的立法概况,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元代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宋一代,是胡适先生称为“中古的革新世纪”,在西方和日本学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宋代是中古历史上文艺复兴和经济革命的时代,通过宋代这一主要内容的学习,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敕律之变化发展,从而使我们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中的经验与教训。

教学方法。

讲授中讨论。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止水思源”,综合治本的原则。

“严法禁”,综合为治的原则重典治“贼盗”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迟。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谋反大逆罪。

“造妖书妖言”罪。

贪墨罪强盗罪。

窃盗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债与契约。

婚姻法。

继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二)审判制度。

法官责任。

证据制度。

审判制度第二节。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第三节。

一、元代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元典章》。

《至正条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条格。

断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业人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思考题。

1、简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4、略论宋代的法官选拔。

5、简述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6、略论《元典章》。学习文献。

《宋刑统》窦仪等撰。

吴产翊如点校。

中华书局1984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导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沿革,明代刑罚制度,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订,《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明代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与“厂卫”和“会审”制度。难点在于明朝法制对于前朝法律的继承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与比较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封建社会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朝代,通过明代法律制度的内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内阁与六部。

内阁及其权限。

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通政使司。

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省。

四、官吏的管理。

科举与选官。

考核与致仕第三节。

刑事法律。

等级不平等原则。

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

充军。

迁徙。

枷号。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规。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土有所有权的变更。

婚姻与继承。

二、经济法规。

赋役制度。

专卖制度。

矿冶制度。

海外贸易制度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三、审判制度。

逐级复审制度。

会审制度思考题。

1、简述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太祖朱元璋对赃吏的惩治。

地域管辖强调。

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4、论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5、简述明代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唐明律合编》薛允升撰。

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和主要内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以及清朝统治者法制指导思想的时代特性。

重点难点:重点主要掌握清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与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的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清代法律内容的发展,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清代的司法机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难点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点的把握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解体的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进而认识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必然落后,只有不断革新图强,才能赶上世界浩浩荡荡潮流的道理。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从《刑部现行则例》到《大清律例》清朝的律例关系。

《大清会典》的制定。

少数民族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

内阁。

军机处。

总理衙门。

六部、寺、院、监、府等机构。

二、职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监督第三节。

刑事法律。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种刑罚方法。迁徙、充军、发遣、枭首、凌迟、刺字、枷号、戮尸暂监候与绞监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权的罪名。

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制度第五节。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特别司法机构。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

秋审和朝审。

热审思考题。

1、简述清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点。

3、简答清朝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5、试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学习文献。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了解清末新政时期修订法律活动的内容,了解领事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清末法律变迁的社会背景,预备立宪法活动及宪法文件,各部门法的修订,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难点于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社会背景的理解。

知识结构:清末法制变革概况,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清末变法修律内容、实质的学习,认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极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开放以来不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清末法律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二、变法修律的立法活动。

三、变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特点。

变法的指导思想、变法修律的特点。

变法修律的影响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主要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二、“官制改革”与行政法的制定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关于“礼法之争”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第三节。

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二、司法机关的调整与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司法机构的调整。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2、简评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

3、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简评。

5、评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6、评述清末司法改革。

关于“暂行章程”

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以及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以及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难点在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性质及其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解。

知识结构:临时政府的立法概况,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的学习,认识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进步性及局限性,从而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及教训。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宪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第二节。

普通司法机关。

军事司法机关。

一、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讯、体罚。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司法独立。

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思考题。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4、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学习文献。

《辛亥革命资料》中国史学会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会1957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会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宪活动的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点。难点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质的掌握。

知识结构:立法概况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认识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买办性的特点,使学生深刻理解当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则。

沿袭清末立法。

粉饰专制独裁统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约法》。

(二)部门法律的修订。

法律原则与特点。

行政法律的修订刑事法律的修订。

民商法律的修订诉讼法律的修订。

军事刑法与军人诉讼第二节。

普通法院组织。

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制。

思考题。

1、简述北洋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主要特点。

2、简评“袁记法法”。

3、简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第十三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四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及原则,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了解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组织。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行政法律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难点在立法体制的理解。

知识结构:

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内容。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进行深入分析这一时期的法律内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则又保留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

教学方法:讲授及提示性教学。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立法体制。

立法体系。

立法阶段第二节。

主要法律内容。

一、宪法。

《训政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二、行政法。

《国民政府组织法》。

单行法规。

三、民法。

编制体例。

民法结构及内容。

《中华民国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五、民事诉讼法。

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

六、刑事诉讼法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第三节。

普通法院系统。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军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三级三审制。

公开审判制。

陪审与辩护制审检分署制。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主要组织。

活动特点思考题。

1、简述国民党的立法体制。

2、何谓“六法全书”?

3、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内容。

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罗志渊著。

正中华书局。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和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治的经验教训及重要历史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意义。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与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表现在这一时期各方面政策的发展变化上。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掌握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总结经验,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性,培养学生建立起为现代法制建设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苏区的政权组织。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个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犯罪种类。

刑罚制度。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的意义。

司法体制。

审判原则。

审级制度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及意义。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规。

主要内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主要内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五、劳动立法。

主要法规。

主要内容。

司法机构。

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权的建设宪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三、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

主要任务及原则。

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经济立法。

人民法院的建立。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3、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

4、《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5、马锡王审判方式与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韩延龙,常兆儒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七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三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叙史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史刑法志》课题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年有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

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运动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分:一、历史概况;二、阶级结构;三、国家制度;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年以前,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经过讨论,明确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在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

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始终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确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在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问题上,我提出:“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并设计了十个专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种;(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为了编成《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历史的使命感来对待。“如果说三十年代汉学的中心在德国,那么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其中包括断代史、专史最活跃的是日本。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出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斗争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的这个呼吁是有感而发的,1978年美国教授兰德彰告诉我:“此前,世界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但都未请大陆学者,因为我们只知道杨鸿烈,可是他已过世了。”

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方法、资料、前景的反思。这个反思是经过“”之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在法学春天到来时,在认识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种经历。1981年我撰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就是当时认识的产物。与此同时,我感到还没有完全摆脱以刑法涵盖诸法的束缚。

1983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法史学会第一届年会,我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作了发言,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因的‘古代中国无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调处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们过去对这方面研究还很不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史,也应重视。”

西安年会上我的发言有的还不够准确,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来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图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缚。此后,我在一系列论著中,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的不同,并在实践中致力于法律体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书,就是体现这一认识的成果。此外,还组织撰写了《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民法史》、《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专著。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时找不到确切的词语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现代部门法的名称,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最近在编写清史法律志时,我将清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经济法改为“经济体制与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管理与职官法”等等。这种改变也不一定科学,但觉得更能贴近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实际。这可以说是我在认识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经历。

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我为人大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七、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1.谈谈我对中国法治的认识。

2.大学依法治国演讲稿。

3.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4.弘扬法治精神演讲稿。

热门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四

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治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一方面不否认传统社会理念强调“男尊女卑”、“夫唱妇随”,但另一方面也强调“夫妻同体”、“举案齐眉”,这都是强调对等关系。在强调臣对君有义务、子对父有孝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强调“君规而臣忠”、“父慈而子孝”。即中国传统这套“礼”的规则,不能够被后人简单地解读为一套人身差别规范的规则,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礼”与“刑”在这个基础上所体现的是当时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所以说,在这样的一个结构当中,有许多内容是需要我们后人不断地认识和理解的。

(二)五刑。

与中国古代法律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五刑”,对于“五刑”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一个系统性的五种刑罚制度,实际上还远不止此。传统法律中,“五刑”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已经成为一个观念,即“五刑”就等同于法律,但是不能和今天的部门法理论进行类比,从而得到一种误解——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五种刑罚吗?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意识的观念,“五刑”就是其代表。

对于“五刑”我们不仅要了解各个朝代五刑的内容,还要了解与“五刑”相对应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八议”、“官当”、“十恶”都与“五刑”制度相关。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谈到“八议”,包括唐律中的议、请、减、赎、当、免,不过都是为了五刑制度更有效、更准确地运用而确立的。所以在这个复习时期,就不再是简单截取一些知识点,而是系统地将知识点有机贯穿起来,因此考生在复习中要习惯看到“五刑”,想到相关的制度内容,从而对“五刑”有完全和准确地认识。

西周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比如大辟对应的是死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经过了很多变换阶段。先秦的死刑,是作为普遍肉刑中的一种,最终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经过以后的汉朝文景帝废肉刑,经过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到后来明清的会审,它伴随着相关的诉讼制度的变化,能够让我们完整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所始终贯彻采取的一种慎刑的原则。只有这样一种知识彼此前后的链接,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古代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发展演变和存在的合理性。

先秦的五刑和以后的五刑是有差别的,比如形式上最突出的不同就是随着汉朝文景帝废肉刑之后,这套五刑制度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先秦以来那样一种残人肢体的刑罚,变成了一种以笞杖刑为主,以徒流刑为代表的一个新的刑罚系统,也就是说,在古人看来,那种残人肢体的刑罚,最终被替代了。社会发展到今天,今人有了不同的价值判断,认为这样的笞杖刑仍然是肉刑,那是历史变化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能否认文景帝废肉刑的历史意义,而且回顾秦汉的特定刑罚,可以准确地看到中国传统在刑罚设计的价值追求上是值得今天汲取的。所以我们不能借用今天的价值判断解读中国历史上既有的刑罚制度,从而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秦律》中有一种耻辱刑,典型的代表就是髡刑,这在今天的价值观上看,一个刑罚仅仅是剃掉犯罪人的头发,不应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罚,但是在古人看来却是比较严重的。无论如何,对于一个罪犯也不能有人身侮辱,但是罪犯必须要受到惩罚,在服刑期间,总要追求应当让罪犯对自己所犯罪恶感到耻辱,这还是必要的。所以古代法律的某种追求具有内在合理性,在今天的文明尺度上尽管可以对它进行种种批判,但是所追求的合理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五刑是一个很典型的概念,与五刑相关的还应该关注在这些刑罚适用当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自西周以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些原则,例如在定罪量刑上要区别故意和过失。到了唐律以后,又进一步把它作了区别,比如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在汉代,当我们强调一些很特别原则的时候,我们总会提到“亲亲得相首匿”,这些都是在适用刑罚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的判断标准。“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源自儒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史书上的解读,叫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用现代汉语讲就是父子之间彼此包庇,这恰恰是当时正当的人伦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计出这样一套逻辑结构。

中国法律从西周的“礼”“刑”存在结构开始,也有着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了春秋战国,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强调成文化和法典化。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古人在记述的时候,为了能够彼此区别,把前一件叫做铸刑书(郑国·子产),把后一件叫做铸刑鼎(晋国·赵鞅),而它们实际都是把当时诸侯国适用法律根据的“刑书”加以修改之后铸在一个鼎上。鼎在先秦象征着是一种国家权力,所以铸在鼎上就类似于后来法律要公布,要取信于民这样一种价值追求。

在这个基础之上,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他收集来诸国已经公布的刑书,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他自己的一篇著述,这就是《法经》。这篇著述在文体结构上,与现在的法典相类似,所以被当时的魏国国君魏文候一指诏令,修改成了一部法典,《法经》也就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法经》在编排结构上,类似于今天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盗”、“贼”、“囚”、“捕(网)”、“杂”、“具”,这六篇各自的内容和编排顺序对后世有较深影响。之所以将“盗”、“贼”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一个统治者首先要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是禁绝“盗”和“贼”这两种行为,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盗”就是指“强盗”、“窃盗”,而“贼”是由“贝”和“戎”两部分组成,其中“贝”是指与钱有关,“戎”指军人,“贼”强调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不惜大打出手,进而杀人越货、戕害良民,所以“贼”在古汉语中、在古代法律中被归纳为“害良曰贼”,“杀人不济曰贼”。盗、贼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对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秩序、对人身生命财产有着严重危害行为的犯罪,这是任何一个当权者首先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制止的行为。有“盗”、“贼”就要抓捕、关押、审讯,于是就有“囚”、“捕”两篇。除了“盗”、“贼”这种违法行为,一个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显然不仅只限于这两类,除了上面阐述过的“盗”、“贼”两种犯罪之外,其他的归于一类,客观上这类犯罪就会显得驳杂,因此称之为“杂律”。《法经》的最后的一篇“具”,“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所以“具律”有着一般原则的性质。《法经》这样的一个法典结构,对于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深刻,比如直接影响到了战国后期的秦。秦有商鞅变法,而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之后,全国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称为六律”,而这“六律”就是《法经》的六篇结构。所以《法经》是战国时期代表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环节。

第二节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秦汉以后,法律越来越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在司法领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在另一方面强调了中国传统法律里边自西周以来就形成的制度原则——在认定一个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时候,他的主观心态十分重要,所以春秋决狱又被后人解读成论心定罪。也就是说,一个人主观恶意的有无和大小,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惩处的轻重。《盐铁论·刑德》中认为:“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思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内心险恶,哪怕行为举止上并未触犯法律,对这样的人也要严加追究。相反,如果一个人心地善良,哪怕行为一时触犯了法律,对他也要进行宽免,这完全是论心定罪。论心定罪在西汉,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有它存在的历史必然和积极的作用,如汉承秦律,秦律一向以法家理论为指导,以严苛繁密著称,自汉初刘邦的“约法三章”之后,汉律经历了体系结构上一次重大的选择和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随着社会矛盾的积累,有些规范通过儒家经典在适用法律上进行一些解读,就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形成了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个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些法律条文用儒家经典做出一些解读。这些解读大概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强调主观心态的分析认定,另一方面强调情理,也就是说这种解读要符合当时的人一般公平、是非的判断,要合乎人情。谈到情理,一般都会联想到人情,这恐怕远远不够,古代“情”、“理”、“法”的关系,情之所以通常被写在第一,这里的情不仅有“人情”之意,还有“案情”的意思。换句话说当时的“情”恰恰和今天的“注重案件的事实”相关。春秋决狱通常被解读为“情判”,这里的情不简单的是人情,更重要的是要合乎常理,要通过这样的一套做法弥补传统法律立法当中的不足和缺陷。所以春秋决狱随着后世法律本身规则条文的完善,逻辑结构的严谨,适用的可能就越来越少,以至于魏晋之后这样的做法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在两汉时期的作用,特别是当时继受秦律背景下的,其积极一面就是强调论心定罪,有效防止了历史上源自秦律的广泛株连的做法。儒家强调的是“罪止其身”,不能够无端进行株连。但是论心定罪又给后世法律的适用留下了祸端,因为心就是思想,所以在后世帝王制度下演变为文字狱。

第三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的更替。

由于中原政权频繁的更替,使我们觉得这段历史非常混乱,但是这段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最为集中出现和发展的时期,我们先把不同时期的政权做一个梳理。

占据了北方大半中国的曹魏政权,吞掉了西蜀,正当曹魏势力不断扩充,要统一中原时,又被手下的司马氏篡夺了政权,历史进入到两晋时期。由于西晋和北方少数民族的争斗,原本建都洛阳的晋王朝一路逃到建康(南京),并在此建都,称为东晋,于是形成了南北划江而治的格局,这就是南北朝。南北两方各自进行着改朝换代,南方的司马氏政权被宋、齐、梁、陈四个王朝所取代;北方少数民族拓拔氏建立的北魏以后又经历两次分裂和朝代的更迭,分别是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二、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在这样的朝代变化的背景下,完成了这一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律从内容到体系不断地演进的过程,出现了几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一)《新律》。

曹魏立国后,颁布了《新律》又叫《魏新律》。《新律》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两个特点,首先在结构上总结两汉以来逐年积累起来的庞杂的法律规定和法典体系,创立了新的简明的18篇法典结构,第一篇叫做《刑名》,类似于今天法律的总则的内容;其次在内容上《新律》将儒家经典理论——“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法律化”。“八议”和“五刑”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八议”就是对八类人在适用刑罚时的特殊的制度设计。

曹魏被司马氏所取代,在西晋时期又完成了一部法律(《晋律》),因为其颁布在晋武帝泰始年间,所以又称为《泰始律》。其在《魏新律》18篇的基础上扩充为20篇,最突出的特点是《晋律》将《魏律》第一篇《刑名》一分为二,变成了《刑名》和《法例》两篇,在内容上,《晋律》也有一个较大的原则制度上的设计——“服制定罪”,即按照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人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何种制裁。以后中国历代法典都完全继承了源自于《晋律》的“准五服制罪”(服制定罪)的原则。服制本指亲属中有人去世,按照血亲、辈分远近的不同,穿着五种不同的丧服,这五种丧服客观上告诉外人,死者和生者之间有何种血缘亲疏关系,法典运用这样一套被民间广为认同的身份制度,来规范在刑罚适用上的轻重的原则辨别。例如一个家庭中有一个不孝子,经常偷窃家中财产,有一次他找到一个和他非常要好但不是家族成员的人作为帮手,偷窃家中财产。这个不孝子当然是谋划盗窃行为的首谋,根据《唐律》的规定刑罚适用的一个原则就是两人以上犯罪的,首谋者从重论处。但是这样的一个盗窃行为完成后,首谋者不一定在刑罚处罚上要重于帮手,因为首谋者是这个家族的成员,家族成员盗窃家中财物的时候,依据身份关系,首谋者与被害者是亲属关系,所以“论刑从轻”,而帮手因为和被害者关系疏远,所有“论刑从重”,并不因为两人犯罪中家人是首谋而一定从重论处。这样的一套基于身份认定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轻重,而导致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当时的人看来很合理,在现今看来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也在考虑到亲疏的关系,因为其存在内在的合理性。这套“服罪定罪”制度几乎贯穿于所有传统法典具体当事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上,形成了“以尊犯卑”通常要从轻,而“以卑犯尊”通常都要从重。

(三)《陈律》(《南陈律》)。

晋朝因八王之乱和北方少数民族南侵,都城从洛阳迁到南京,历史上将迁都之前称为西晋,将迁都之后称为东晋。东晋又被后世的宋、齐、梁、陈所取代。这四个王朝的立法又以《晋律》为模范,虽然每一个朝代都颁布了新法典,但在内容结构上并没有超出《晋律》,只不过在《南陈律》中出现“官当”制度,即官员犯罪后可以用其官职来折抵一部分刑罚。但是官员犯罪并不当然用官职来折抵刑罚,当时的法律具体规定了哪些犯罪可以适用官当。

(四)北朝的法律。

北朝的《北魏律》基本上受到旧有中原《汉律》和当时南方《晋律》的影响。后来北方分裂为北齐和北周,在这两个朝代各自修订的法律当中,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内容。

1.《北齐律》。

《北齐律》在结构上进一步精简成12篇,这一结构影响到后世唐宋法律近700年。《北齐律》在内容上,统治者基于司法经验,把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十种犯罪,集中归纳在《名例律》中,叫“重罪十条”。这样一个法典的条文编排体例经过隋朝改称为“十恶”,后经唐宋,一直沿用到明清。一般来说犯有“十恶”罪行的人,通常不会被赦免。《北齐律》另一个重大贡献是在12篇的第一篇被称为《名例律》,即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二为一,各取一字形成《名例律》,在法典当中居于总则的性质,在结构上被置于首篇,这种结构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1906年修律。

2.《北周律》。

自汉初文景帝废肉刑以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最难以确定的就是“减死之刑”,死刑以下的一等最难设计。《北周律》确立了流刑作为减死之刑的地位(废除宫刑),并且对流刑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分等规定,叫做“流刑分等制度”,以被处以流刑的人犯罪行的轻重,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加以区别。

(五)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

在刑罚制度上,南北朝时期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报送皇帝核准(死刑复奏制度)。此前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地方有直接的权利,地方官掌管生杀大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和死刑的慎重,所以自南北朝以后,死刑案件判决无论是哪一级作出都不立即生效,都要逐级上报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派中央的司法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且将复核的结果再次报请皇帝批准,这就是死刑复奏制度。

在诉讼制度上,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齐一朝,将其主掌审判的衙门叫做大理寺,这样一个机构设计一直延续到明清。这些内容要和秦汉司法机构进行关联: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叫做廷尉,西周一度叫做大司寇。

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

期的法制。

第一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学者在近代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现象所作的概括,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这些法系有的作为一种制度和形式已经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如中华法系。但作为一种文化,中华法系对于今天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着种种影响。如中国人头脑中固有的公私观念,这样的一种价值判断会时时左右中国人对于今天所面对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了解自己过去的法律制度,探求其制度上的特点,对于我们把握今天的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今天谈论中华法系,最直接的参照就是《唐律》。

《唐律》在当时的世界中,是立法水准、内容结构上十分完善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的进程中也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对历代王朝法典的总结,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直接模仿的蓝本。以至于后来修订《明律》的时候,都会认为“《明律》十之八九都和《唐律》有关”,而《清律》更是与《明律》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唐以后的宋在立法的结构和内容上基本上也是沿袭《唐律》。

《唐律》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里最具代表性的文本系统,许多制度设计在观念、在原则上对后来甚至当下都不无影响。如“六赃”就是对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犯罪的归纳,其中有四种是对官员非法获取财物的归纳,也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行《刑法》规定的“事后受财”在当时的《唐律》中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

在《唐律》的规范背后,有一个原则是值得我汲取的,后人将其归纳为“严而不厉”的原则。“严”体现的是法律条文设计彼此在逻辑结构上、在概念的解读上非常严谨、细腻,很难让犯罪者找到空子,因为《唐律》也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律文的说法,“律无正条者不得论罪定刑”,任何定罪论刑都要遵循法律的条文。但是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着“法条有限、情罪无穷”这一困境。所以就需要有内在的逻辑和法律对这样一系列概念的有机解读,来避免这样的漏洞。

《唐律》另一个方面的特点体现在,在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合乎情理。如《唐律》十二篇中有专门的两篇和逮捕、诉讼、审判都有相关性。《唐律》“六赃”里提供的信息还有很多,不仅仅是在条文上的“严”,而且还体现在刑罚处罚上尽可能选取“宽”的形式,即“严而不厉”的“不厉”。《唐律》规定的宽刑,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宽坐,是指对犯罪行为不得宽坐,但是一旦依法认定一个人有罪,要根据人的身份、案件的特殊情况,给予尽可能的宽免。在《唐律》的立法者看来,严刑不一定能够收到好的社会效应,“严”应体现在立法的严密上,而不能仅仅或尽可能不要体现在最后刑罚的严酷上。这都是值得今人思考和汲取的。

第二节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刑统”这一称谓源自唐代中期一部法律修纂——《刑律统类》,在五代以后,简称为“刑统”。《宋刑统》虽然称谓有变,结构上和《唐律》一样,还是十二篇,只是这十二篇500条之下,具体内容表述上和《唐律》有诸多差异,《宋刑统》有着和《唐律》相比突出的变化,即增加了许多民商事规范的内容。

宋代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特别命令,将这些零散的“敕”加以汇总、统一,去除先后的抵误、没有办法行用和已经失效的内容,加以重新分类的汇编,即为“编敕”。到了南宋又有了一种新的法典结构汇编体例,即按照律文十二篇的结构、门类加以汇编,在每一门类下按照敕令格式的法律渊源而以统括,称为《庆元条法事类》。从此以后就造就了新的法典编纂结构,即“条法事类”的结构。这是对元朝有着直接影响的法典汇编的做法。

(二)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元代为了有效统治国家,将社会上的人分为不同等级,后人将这样的一个制度概括为“四等人”制度。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价值判断上当然是否定的,这样一套制度以今人的眼光审视是无法接受,甚至是无法容忍的。今天我们都认同“人人平等”这样一个价值,但是现实制度设计却远非如此。现在的社会按照原有的制度设计也可以将人分为四等,如某一类人归组织部门管理,一部分人归人事部门管理,大多的“蓝领”归劳动部门管理,其他的人就归公安部门管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会到这样的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平等,所以任何一个现实社会的制度不过满足的是时人对公平的认同和理解。元代这样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还体现为“同罪异罚”,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知识点。

第三节明清时期的法律。

明清两代的法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承继性。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王朝在其存续的200多年中,《大明律》一直是其基本法典。《大明律》最大的特点是不再遵从唐宋以来十二篇结构。随着中枢皇权体制的变化,废宰相、提升皇帝的地位,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所以《大明律》的结构就变为七部分的法典结构,第一篇《名例律》存而不改,其余的是按照中央六部结构分别设律,即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中又以《刑律》内容最为细密和完善。在这样的新法典结构之下,代表的是后期法律的共有特点。后人在总结《明律》特点的时候,概括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严重危害到皇权制度、社会制度的犯罪,《明律》规定的处刑都重于《唐律》;而关于礼仪、风俗的犯罪,《明律》的处罚又明显轻于《唐律》。也就是说越向后发展,王朝的法典和司法的打击对象和力度越来越集中和明确。

二、清代的法律。

《清律》是在《明律》的基础上完成的,《清律》更加强调作为国家基本法典的“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例”彼此统一协调(《大清律例》)。

三、《明大诰》和“明刑弼教”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明大诰》,这是由朱元璋自己审断的案例进行的汇编,对后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明初,以朱元璋为代表的“重典治国”的历史,在传统的法律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明刑弼教”。“明刑弼教”和“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差别在于,“德主刑辅”是有主次之分的,“明刑弼教”只有目的上的划分,也就是说“明刑”的目的是达至教化,为了达至教化这个目的,刑或先或后,或轻或重都是可以的,不必恪守“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这为明以后的“重刑”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明代的会审制度。

为了平衡这种重刑可能给整个法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清两代的法律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严密,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会审制度的设计——凡是疑难重大的案件,都要通过会审进行审理。

会审按照今天权力分立的理论价值判断,有着诸多不相适宜的地方,往往被今人简单否定,其实这里面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内容。三权分立不过是肯定内在的权力制衡的价值,中国传统社会2000年的帝制,权力始终是有着制衡制度设计的。甚至不妨这样认为,任何一个权力体系,如果没有制衡的设计,几乎是无法运作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中国的皇帝制度是典型的专制制度,在皇权之下会有制衡,但是在下级权力对皇权缺乏有效的制衡。明清两朝皇权进一步向极端发展,皇权之下的制衡不是被削弱,反而被加强。例如《明律》中的奸党罪就是指绝不允许在政治统治集团内部,有基于小团体利益形成的党派。

伴随着明代皇权的加强,还出现了“廷杖”制度、“厂卫”制度,这都是和大的结构背景相适应的。在正常的司法制度上,“会审”也是在这当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形态。会审同样是利用不同官僚机构之间的制衡,来达至个案审判上的公正,是为了有效防止传统司法衙门独断专行,所以仍有积极的一面。

五、明清的会审制度。

(一)秋审。

明清时期将所有的死刑判决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做“立决”,一类叫做“监候”。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决的案件,要根据南北朝以来死刑复奏的程序,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上报中央,形式上要经过皇帝最后的裁可,再交付执行;而被判处死刑缓决的罪犯一律要等到秋天由专门的秋审程序来重新复审核定。秋审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秋冬行刑”密切相关。这样一套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汉代有秋冬行刑,因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非常强调“天人合一”这样的价值,在现实政治中,统治者的行为要遵从天意、符合天象,这就是自西周以来强调的“天”的观念对中国人的影响。如何体现天意?人们通过观察就附会为天有四季——春夏秋冬,秋冬意味着万物萧杀,所有在人世也可以处死人命,统治者通常在秋冬执行死刑,这由唐而宋,经过明清,被渐渐制度化。

随着明清会审制度的出现,也出现了专门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制度。秋审被看成“国家大典”,为了彰显皇权之下法治的威严和皇帝的宽仁,往往采取这样一个特定的仪式。秋审审理的都是死刑监候的人犯,所以一旦一个死刑犯被判为监候,只能留待当年秋后集中审理。审理的结果通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除了“情实”要交付死刑之外,其他三类或者得到减免刑罚,或者留到第二年秋审再行审断,所以整个的死刑制度越来越严谨,这也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律自始而终的“慎刑”的价值观念。

(二)明清的司法机关。

明清以来管辖在初审案件上有县一级负责,这是因为古人有这样的一个价值判断——“案贵初情”,也就是说任何案件事实的获得都和尽快发现案件、尽早进入案件有直接的关联,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就是最基层的县一级衙门,所以“案贵初情”的价值判断,导致在制度设计上任何案件,重到人命案,小到盗窃案,都要由县衙初审。但是由于管辖权的不同,县级衙门审理了命案,可又无权判决,这就形成了“审转”制度——县一级衙门审理命案,通过现场勘验,得出定罪的罪名后,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上一级。例如在清代,县级衙门就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它的上一级——府。府一级衙门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审理完这些案件,要报到省一级。省级办理案件的机构叫做臬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经过臬司审理之后报给省级的长官——巡抚或总督。所以一个案件由最初的审理到有权判决的督抚一级,正常情况下要经过四个层级。督抚一级虽有权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所有死刑都要复奏的制度,又无权执行。所以督抚又有特别的死刑判决制度,每年要将一般的死刑案件集结到一定数量,或按照季度集中提报给中央的皇帝,完成皇帝的死刑复核制度,而皇帝再将案件要由中央具体审理案件的机构代其办理,这个机构就是刑部。

唐宋时期,主审案件的机构叫大理寺,是源自北齐的大理寺。元代一度废除了大理寺,中央只有刑部,所以刑部就成了明清以后的主审机关。尽管朱元璋建明以后,恢复了大理寺,但大理寺在明清两代却成了复核机构,地方督抚把所有的人命案件报给皇帝,而皇帝又交由具体办事机构——刑部来处理,这样就容易给考生带来误解,认为古代的刑部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其实不然,因为在古代皇权制度设计上,只有皇帝高于督抚,而皇帝之下的六部不过是皇权之下的办事机构,也就是说六部之一的刑部,从权力制度层级上,并不是督抚的上级,只不过因为其职能的分工,督抚名义上是将需要死刑复核的案件交给皇帝,而皇帝再将案件交给他下属的办事机构刑部,所有从权力层级上来看,刑部和督抚是平级的,这就导致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通常刑部是不会轻易驳回地方督抚已经做出的判决。除非死刑案件在完成复核的过程中发现了重大的问题,往往有两种做法:一是刑部以皇帝的名义将案件交还给督抚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另一个就是对督抚有某种羞辱的做法,就是把案件提到刑部重新审理(提审)。例如清代270年历史中发生的由督抚审结的死刑案件又被刑部提到中央重新审理的情况屈指可数,最著名的一个案件就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样的一套结构让我们看到,在帝制的结构下,同样存在制衡。而在制衡理论的背后,在死刑这类案件上,也能够清楚看到这套设计的严谨。所以会审不能用今天的价值判断为行政干预司法,这是今人一套权力制衡理论的价值判断,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传统帝制上,就没有行政和司法的区隔。

第三章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变法修律。

1.《钦定宪法大纲》。

在清末的历史时期里面,西化是当时的法律最主要的特征。1906年,清廷正式宣布要仿行宪政。到1908年,清廷完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献——《钦定宪法大纲》。之后的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面临当时国内各种矛盾的激化,清廷开始妥协,又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和《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进一步约束了皇权,在体制上开始参照英国的“虚君共和”的君主制,但是当时的革命不再接受清廷的妥协,出现了中华民国和北方清王朝的对峙。

2.《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

与此同时,自1906年到1911年,清廷一方面在推行宪制改革,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宪政,开始引用西方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律制度,先后修订了《大清律》,完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在此之前为了求得法律的过渡,还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这两部“刑律”在结构上截然不同,《大清现行刑律》是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经过删改而成,所以《大清现行刑律》是旧律的变革,而《大清新刑律》完全按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刑法典完成,分为《总则》和《分则》。由于这样一个激进的变革,在朝中出现了许多争议,这种争议集中体现为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传统势力为代表的理学派的争议。在今天我们回顾这段争议,双方都有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地方。理学派提出的主张并不都是保守、落后的,其强调的在法律变革中应该尊重传统,善于利用传统这一价值取向,这在今天也是值得肯定的。如当时《大清新刑律》作出的规定就过于背离当时的现实。

3.《大清民律草案》。

清朝仿照《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完了一个由五篇组成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中国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的基础。

1.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因为仿照西方的宪政,谋求三权分立的结构,原来传统的刑部被归入到行政系统,而改称法部,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这样一系列的变革影响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共同形成了四级三审制的司法体系结构。

2.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在四级三审制的结构中,由于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的侵夺,出现了一些特别的制度,如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关于领事裁判权要注意,将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相混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治外法权是基于近代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来相互给予的一种权利。而领事裁判权则不同,是列强强加于弱势国家的侵害司法主权的一种特别的司法诉讼制度,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会审公廨是基于后来出现了租界,在租界内的特定诉讼审判方式。

三、民国时期的宪法。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民国建立后一个突出的变化是要给社会制定一套宪法系统。所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宪法性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的权力结构设计是不同的,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模仿的是美国的宪政体制,是总统制的宪政结构。《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是孙中山即将交出大总统权力,而由袁世凯做中华民国总统,所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其法律条文设计上,在权力关系上有明显的限制袁世凯专权的目的诉求。这样的宪法性文献为后来民国初年以后几部宪法纷争的直接源头。

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当然不满意这样一部宪法,所以在袁世凯在位的时候,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根据这部法律,总统有极大权力,甚至总统在任期间可以指定继任者。尽管如此,袁世凯还是不满足,终于在一些人的鼓噪之下称帝。袁世凯称帝后,受到全国的一致讨伐,在忧惧中死去。

袁世凯死去后,北洋政府的首领曹锟当政的时候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这部宪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

四、《中华民国宪法》。

随着北伐的成功,蒋介石在南京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最初奉行孙中山的建国理论,随着北伐结束,军政结束而应进入训政时期,即由国民党训导国人为宪政打基础。在这个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直到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但是从1937年中国进入全面抗战后,国家权力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国防最高军事委员会统一执掌。直到1946年抗战结束,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国民党一党包办了国民大会,通过这次国会选出蒋介石担任中华民国总统,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文本结构上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继承了孙中山的理论,是五院制的宪政结构。这样一部宪法在1949年之后被蒋介石政权带到台湾。

在这部分内容中,整个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是最值得关注的重点,特别是进入民国后的前后几部宪法彼此内容结构上的特点,就是最应关注的知识点。

相关范文推荐

    热门武术散打心得体会(通用20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或工作中的一种个人经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提升自己。想要写一篇深度思考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能够给你一些写作的帮助。

    最新小学教师素质教育大讨论心得体会范文(14篇)

    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与学生互动中得出的经验教训,对今后的教学具有指导意义。下面是一些关于教师心得体会的实践心得,对于广大教师的教学探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3年全国高考可为与有为大全(20篇)

    优秀作文是通过用心观察和体验生活,运用丰富的想象力和深厚的感情将思想与语言完美融合的写作佳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作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参考和

    2023年专家专业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8篇)

    心得体会不仅可以记录自己的思考和感悟,还可以与他人分享经验教训。以下是一些历史人物的心得体会,他们在自己的生活和事业中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热门电梯转让协议范文(17篇)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需要转让一些权益或财产的情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转让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热门健康管理心得体会总结范文(18篇)

    总结具有复习回顾的功能,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巩固已学知识,提升记忆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大量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使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

    2023年安全监察心得体会报告范文(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这是一份关于人际关系的心得体会,通过作者的亲身经历,我们可以了解到维护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和技巧。

    专业大学生西游记读后感(模板24篇)

    读后感可以表达个人对书籍的喜爱或者不喜爱,以及对其中观点、主题的认同或者质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优秀的读后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借鉴。

    专业学生休学申请书保留(模板20篇)

    在转专业申请书中,需要清楚地表达自己转专业的原因和动机。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转专业申请书范文,值得大家借鉴和参考。尊敬的各位老师及校领导:。本人是外语系日语专业x班

    优质考试考的不好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展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思路。近日,我经历了一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