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笔尘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我反思的能力。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样例,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一

督导是指通过监督与指导,对某一项工作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为了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许多机构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督导条例。作为一名督导人员,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督导条例的重要性和价值,本文旨在分享我对督导条例的一些体会与心得。

制定督导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确保督导人员的工作得到科学的指导和监控。督导条例具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可以帮助督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盲目和随意的现象出现。同时,督导条例可以提供依据和标准,使督导工作的结果更加科学和公正可信。

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许多优势。首先,督导条例能够明确督导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使督导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其次,督导条例能够明确督导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督导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再次,督导条例能够提供指导和帮助,使督导人员能够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最后,督导条例能够强化工作的监控和评估,确保督导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段:督导条例的应用与改进。

督导条例的应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总结和改进。在实践中,我发现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能僵化和生搬硬套。在制定督导条例时,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应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督导条例,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确保督导条例的持续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五段:督导条例的启示与展望。

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首先,督导条例的实施需要得到组织和领导的支持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其次,督导条例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和共同责任。同时,督导条例的持续改进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督导条例才能不断适应和改进,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结: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对于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经常总结和归纳经验与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督导条例。督导条例的成功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推动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二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对于我们的学习生活有着重要意义。最近,我有幸参与了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试行督学活动,从中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活动是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督学们通过场地、设备设施、教材使用等多个方面的考核,全面了解了学校的教育情况,以此为基础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学校更好地提升教育质量。

其次,教育督导活动对于学生的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不仅能够促进教师的专业性和教学水平的提高,还能够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因为督学们不仅仅会关注教育质量,还会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通过观察、采访等反馈,让学校和教师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

在督学活动中,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教育督导对于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在活动中我们发现,学生宿舍有的地方洗手间不够干净,床铺布草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及时对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得到了落实。这些微小的改善也是我们为学校教育做出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在督学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教育督导不是批评教育,也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而是讲求客观、公正。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为出发点,把意见建议提出来,勇于发声,同时也要合理使用批判之笔。

总之,在这次教育督学的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了解了教育督导的程序和规则,收获更多的是对于学习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目标。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三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在推动政府工作透明、规范和监督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督导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推动政府工作向科学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对政府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进一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推动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督导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督导的对象和范围、督导的方式和程序、督导的机构和责任等。条例规定了督导的任务和目标,着力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高政府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督导结果的公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以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公信力。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政府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督导条目的实施效果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中央政策在河南省的贯彻落实。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导,可以及时发现中央政策在河南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参考和依据。二是加强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导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导,可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虽然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督导手段和方法不够灵活多样。在督导工作中,应该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对象采取不同的督导方式和方法,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二是监督问题的公开透明度不够。在实施中,应该加强对督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公示,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督导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不够。督导工作应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理念、统一方向、统一标准、统一力量和统一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督导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交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配套措施的制定等途径来解决。

五、督导条例的启示与展望。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启示。一是政府工作离不开监督和管理,只有通过监督和管理,才能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二是政府工作要注重实效,只有将实效作为施政的标准,才能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三是政府工作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只有通过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促进,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望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督导条例,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化,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河南省政府在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方面的一次积极探索。督导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增强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然而,督导条例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度,增强督导工作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希望未来能够通过不断的努力,将河南督导条例落到实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幸福,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四

近年来,督导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为进一步加强督导工作、提高监督效能,河南省制定并实施了《河南督导条例》,该条例对于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督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河南督导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深感理论指导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段:《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经济发展速度快、产业结构复杂多样,因此,加强督导工作,严格监督执纪,已经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它规范督导工作,明确了督导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进一步提高了督导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具有一系列亮点和创新之处。首先,该条例对督导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工作中的混乱和不当执法现象。其次,该条例明确了督导对象的范围,既有省级和市县级党政机关,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使督导工作覆盖面更广。此外,该条例还加大了对问题线索的核查和处理力度,推动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段: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督导工作中,尽管《河南督导条例》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被督导对象对督导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抵触,导致督导工作难以开展。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督导工作不够重视,工作中缺乏配合和支持。此外,一些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引导。

第四段:对《河南督导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被督导对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其了解督导的意义和目的,增强被督导对象的配合意识。其次,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和程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高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此外,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形成震慑。

通过学习和理解《河南督导条例》,我深感督导工作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督导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觉悟,为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

《河南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河南省督导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应当深入思考并解决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五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和行为能力,是有效贯彻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一年的工作实践,让我感受到以下几点。

通过学习,让我深深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没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万万不能的。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只有教育管理机构的决策和办学机构的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由一个第三方,即我们的教育督导部门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上当好参谋,对下做好监督指导。这样,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条例》提出的教育工作实施管、办、评分离,就为今后教育、教学、工作明确了方向。如果不能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纠正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仅仅是工作不作为的问题,而是在对国家和人民犯罪。

其次,要做好教育督导工作,仅仅有工作的热情和决心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督导工作者必须熟知教育法律法规,熟知督导工作流程,及时掌握教育教学新理念、新动态,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前瞻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需要坚持不懈的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

第三,要做好教育督导这项工作,还要善于协调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由于教育督导工作牵涉到政府及教育系统内各个部门的工作,处理不好各种关系,督导工作将很难顺利开展,即便是对下面学校的督导工作,也并非轻而易举。以对学校的评价为例,既要把问题说到位,不回避矛盾,还要让受检单位心悦诚服。不讲究点说话的艺术性,只是板起面孔教训人,效果显然是不能尽人意的。所谓“督从严,导从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分寸的把握、拿捏何其难也!

第四,进一步增强了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信心。自己刚刚从事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工作中还有很多迷茫、困惑。这次《教育督导条例》学习,对我来说,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堪称是一场及时雨,不仅仅是排难解惑,增添了责任感、使命感,也坚定了我做好督导工作的信心,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和认可。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六

从初中开始,我便开始接触到教育督导。每年,都会有一批督学来到学校,检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如今,我已经到了高中,督导频率更加频繁。在这些年里,我深刻感受到教育督导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要做好这份工作,首先需要的是心态。教育督导不能只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一个“抽查”,而是一种倡导和指导。因此,进入校园之前,我们应该先消除自己的“功利心理”,以真诚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面对检查、面对学校。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督导应当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需要,提出专业化的标准和检查方法。比如,在小学的督导中,要注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在高中的督导中,则可以重点关注学生的课业和考试情况。只有真正了解学生和学校,才能提出有效的建议。

教育督导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教学创新。一份好的教育督导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建议。例如,督导员可以给予教师一些教学创新的启示,比如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同时,督导员也应该注重学校的特色发展,为学校提供有关教育发展方向和支持。

在学生看来,教育督导对提高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督导,我们可以更加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以推进教育改革。

总的来说,教育督导是当今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对学校和教师的激励,以及对学生的关注,教育督导可以大力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我相信,在未来,教育督导的作用会更加显著,为国家和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七

一、引言(200字)。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安徽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督导条例彰显的是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与理念,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之上,更有针对性、更有操作性、更有实效性的治党方略,对于提高全省廉政建设的水平、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实践中,我认真领会了督导条例的法规条文和业务细则,感受到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对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有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在此,谨向安徽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以及所有对督导条例实施作出辛勤努力的同志致以崇高敬意!

二、全面贯彻实施督导条例(300字)。

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治理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乱象、纠偏铲除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安徽省在督导实践中,以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公车公物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为督导重点,明确督导方法、督导标准、督导对象,落实有关责任和问责措施,达到了既查错又长效的目的。有效整治了廉政风险点,保障了干部廉洁从政,提升了行政管理水平,呈现出良好的治理成效。

三、切实执行问责机制(300字)。

要想实现督导条例的落地,关键在于加强问责机制的落实。按照督导条例的要求,安徽省各级纪委监委严把问责原则,将督导工作与问责相结合,强化廉政责任、明确追责标准和环节,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发现责任人依法依规制定问责方案,并推动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依法依规接受问责处理。这就使督导制度的落实不仅做到“有牙齿”,而且更显出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对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大有裨益。

四、真正实现责任到位(300字)。

督导工作本质上是对廉政信仰的弘扬,同时必须做到真正的责任到位。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够主动参与,一些基层单位不重视落实督导要求,导致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这就要求引导和督促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工作流程、执行标准等方面积极主动对接,解决工作难点和收效不佳问题,真正实现责任到位,让制度更好地发挥落实作用。

五、廉政文化建设——持续枯鱼化雨(200字)。

强化廉政文化建设,才能带动督导工作更好推进,也是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要做好廉政文化建设,存在些许问题和难点,比如需要多层级、多方位的合力推进;需要紧密贴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民参与,使廉政建设与治理党风建设的法治保障深度融合,实现最大程度、最广覆盖地实施。这种艰巨卓越的工作需要我们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贯彻,共同努力成就良好政治文化,构建党风廉政新模式。

六、结语(100字)。

督导条例的出台、实施和持续运行,是安徽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行动,标志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省纪委监委建设的良好战果和实践。总体上看,安徽省督导条例为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和监督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安徽省的宣传口号向治理举措、向知行合一、向高水平发展的有力推进,是全党全军全民在建设经济强省、空巢有精神、文化大省的新时代的底气和支撑!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八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督导工作逐渐成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加强对督导工作的规范管理,最近颁布了《督导条例》,该条例对督导对象、督导方式、督导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督导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第一段:《督导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于各项事务的监管和督导显得愈加重要。为了加强对督导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政府督导的效能,我国不久前通过了《督导条例》。这一法规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高度重视和一贯理念,也为实现政府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督导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督导力量,提高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督导工作中的创新理念。

《督导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导工作的创新理念,其核心是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推动督导工作向纵深发展。这一创新理念的提出,使得督导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执法检查,而更加注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督导工作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站在改革发展的前沿,紧密结合实际,确保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督导条例》对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是督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运行,可以有效地激发督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督促被督导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改进性。责任追究既是规范制度运行的需要,也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督导工作面临的挑战。

《督导条例》的推行,也意味着这是督导工作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督导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如何在积极主动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同时,避免滥用职权、泛滥执法等问题,确保督导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督导工作在调研技巧、综合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督导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段:进一步完善督导制度。

《督导条例》的颁布是督导工作的一项积极进步,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要加大对督导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要进一步优化督导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督导工作的效率;要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只有不断完善督导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总之,通过对《督导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我相信,随着《督导条例》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在各级政府和广大督导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督导工作必将迎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新发展。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100字)。

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学校教育管理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学们的职责重大,更需要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和优秀的职业素养。笔者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有了许多心得体会,本文旨在分享我的个人感悟。

第二段:有效沟通与敏锐的观察力(250字)。

作为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内的各方面、各层次的人员进行沟通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了成功开展工作,督学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倾听和表达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了解到,不同的学校、不同类型的人员对于同一问题的评价和看法存在差异。这时,督学就需要通过聆听他们的意见和理解他们的立场,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当然,敏锐的观察力也是成功沟通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发现,督学必须具备敏感的观察能力,能及时洞察学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段: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250字)。

教育督导岗位是一项职责重大的工作,要求督学们始终保持责任担当和公正执政。我曾在一所学校中发现学生信息数据库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学生流失。我认真分析了原因,协助学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学校进行了全面指导和督促。通过坚定的责任担当和坚决的执政决心,最终使学校解决了这个问题。公正合法的监管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坚实基础。督学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300字)。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集体劳动,督学必须与学校内部各方面的人员合作,以达成共同的目标。作为一个督学,应该始终保持谦虚、友善、专业。更要注重个人素养的提升和团队协作的加强。有意识地保持学习的姿态,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馈,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同时,注意积极主动地向其他督学学习,借鉴优秀的工作经验,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结论(200字)。

作为一名教育督导工作者,我一直保持着对工作职责和职业操守的坚定信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是督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通过与学校内的各类人员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团队协作与自我提升,坚持责任担当与公正执政,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推动教育改革的进程。督学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以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持续地提升,为学生创造更好的未来。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

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督导条例》,对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进行全面督导,推进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本文将从条例的法律意义、条例的实施过程、条例的影响、条例的未来展望和对条例的建议五个方面,与读者分享对《安徽省督导条例》制定的心得体会。

一、条例的法律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安徽省政府对加强督导工作非常重视,对于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督导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根本途径。加强督导工作,能够促进政府行政工作的法治化,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条例的实施过程。

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督导实施方案,明确督导对象、督导范围、督导时限等。各级督导组织要根据督导实施方案,开展实地走访、听取意见、核查材料等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条例的影响。

《安徽省督导条例》制定的出台,对于推进整个社会乃至全国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督导工作是对于政府工作的及时、有效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客观、公正、透明,为全社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四、条例的未来展望。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其他省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今后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督导不是简单的检查,而是为了促进、推动政府工作更好地实施。未来,随着督导工作的推进,条例也将得到完善,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五、对条例的建议。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些条款的内容还有待完善,比如应该明确督导结果的公示范围、方式等,并应该增加督导结果的问责机制。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组织建设,提高督导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督导工作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政府工作真正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监管方面加大了力度,其中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督导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自条例实施以来,我作为一位河南省的普通居民,亲身感受到了条例带来的诸多变化和便利。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畅所欲言,真情实感。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让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接收到我们的反馈后,会派出专人进行调查处理。这一机制的建立,让我感到政府更加关注民生问题,真正将民众的利益摆在首位。

第二段:监管针对性强,问题得到高效解决。

河南督导条例明确了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与以往相比,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可以快速定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我在生活中遇到过一些问题,通过督导条例进行投诉后,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体验到了政府的高效服务和执法能力。

第三段:条例强化责任,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河南督导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要求相关部门在运行中严格落实条例,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化责任的机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同时也使政府的执法更加规范、公正。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看到政府部门的改进和提升,让我深感政府的用心和努力。

第四段:督导与监管相结合,推动了社会进步。

河南督导条例将督导与监管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有机的工作机制。通过督导,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到一线民众的需求和诉求,倾听民意,采取对策。通过监管,政府对一些不合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全。督导和监管的相互配合,不仅推动了政府工作的进步,也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第五段:深化改革脚步不停,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有力武器。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项改革举措的出台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我相信,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更多的改革举措,在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

回顾河南督导条例实施以来的变化,可以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它让政府部门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得到了更快速的解决,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相信在河南省政府的不断努力下,督导条例的实施会越来越好,为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进步。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随机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所学校进行的随机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撤销督学职务: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三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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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四

20xx年8月2日至8日,督导室组织的2015年临泉县责任督学组长优秀责任督学赴无锡集中培训活动,本人有幸参加,通过学习深有感触;感谢督导室领导提供本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对本次学习活动有以下认识:

1、安排严谨,严格学习纪律,学员按时点名,一扫以往松散之风;

2、内容充实,既有督导方面的专家孟晓东、华文达、周汉军、徐小华、英佩昌、于家太在督导发展、政策、形式上的宏观引领;又有东亭小学副校长和格致中学校长分别就学校管理工作对学员进行具体指导,展示了工作中得实际做法,经验,难得可贵。

3、在无锡实地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开拓了眼界,找到了差距。整个活动务实高效,为今后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不辜负领导期望,更好的做好工作,写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以往认为督导工作就是一月一、二次的督导评估检查,照章索骥,按条办理就是了。事实上,工作需要指导:

1、是方向性的,能够使工作沿着正去正确的方向进行,而不是我行我素,比如让你实施素质教育,你却加班加点搞应试,需要领导来督促指导。

2、工作过程中的督促指导,教育局或上级部门安排工作,学校要贯彻执行。通过督导可以修订执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利于工作的开展。

3、工作后的总结验收,比如督导评估检查,对学校工作的整体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要求。所以我们的工作离不开督导。

1、工作要高标准,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学校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及学校办学特色等现场之后,认为我们的工作不是做不好,而是要求标准低,自我感觉良好,这样就行,这就差不多了等,自我满足,不是做不到,而是想不到。比如卫生两个学校都非常卫生干净,条件建设我们跟不上,软的方面可以做的到。

2、管理的精细化,我们看的两所学校的管理都非常用心精细,从材料的积累整理,文化氛围(处处都有名人、名言,警示标识)的创设等都突出了这一思想。特别是东亭小学、显示出学校管理的高层次,高水平,学生的高素质。

3、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学生的作品大量展示,学生家长联系密切,体现了一切为了学生,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学生不能单纯的靠学校自身,而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家长、社会的力量,两个学校都充分利用了这一点。

(1)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2)强化校内督查,定人,定时督查和不定时抽查,查反复,反复查,抓好落实,帮助学校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1)督导室要建立评估标准,强化对学校的评估。

(2)每年举行一至二次责任督学交换区域督导。

(3)加强投入,确保责任督学的履职需要。

(4)强化督学的安全保障。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五

条例是指依法制定、有规定的法律性文件,它的存在和实施意义重大。近期,我所在的城市出台了一项新的条例,并根据这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执行过程、实施效果、存在缺陷和改进措施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通过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弘扬条例的精神。

首先,条例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其必要性。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我们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包括环境污染、交通拥堵、治安管理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即条例。这些规定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环保、安全、公共交通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在条例的制定背后,是政府对社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这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条例的执行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一项条例而言,立法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地和有效执行。在我们的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建立执法机构、制定具体操作指南等,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要积极主动地遵守条例,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共同努力,条例在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和推广,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三,条例的实施效果是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随着条例的逐步实施,我观察到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首先,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整洁度提高了,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次,交通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公共交通的利用率明显提高,私家车辆的增长速度得到了控制。此外,公共场所的治安状况也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这些变化充分说明,条例的实施对于改善社会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有的条例制定不够详细,实施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困惑。例如,关于垃圾分类的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每种垃圾的分类标准,导致一些居民无法正确操作。其次,有的执法行为不够严谨,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某些交警在执法时的态度恶劣,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相对宽松。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

最后,在条例的实施中不断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例既不能过于苛刻和僵化,也不能过于宽松和随意。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条例,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不断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条例的目标,建设更加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条例是我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和条例的必要性。然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秉持法治精神,共同努力,在合理、公正的条例下,我们的城市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宜居。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六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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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七

(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权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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