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案条(模板18篇)

时间:2023-10-15 作者:紫衣梦安全教案条(模板18篇)

中班教案是中班教师根据幼儿发展特点和教育目标,制定出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的一种文件,以指导教师教学工作。中班教案可以帮助教师系统规划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份中班教案了吧?中班教案内容的制定需要与教育目标和幼儿发展特点相结合,以确保教学实施的有效性。中班教案是教师根据幼儿认知、语言、社交、情感、身体等方面的发展需求,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和组织教学活动的重要工具。以下是一些值得推荐的三年级教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安全教案条篇一

活动过程:

一、引入 如果你一个人在家的时候遇到了陌生人,怎么办? (幼儿都知道要警惕,不给陌生人开门等,给幼儿心理上作好的铺垫)

(出现问题情境)

二、欣赏与理解故事“电梯里有只大熊”

2、欣赏动画片

3、理解故事

(1)红袋鼠碰到了谁?(一只大熊,有着尖尖的牙齿和锋利的爪子)

(2)红袋鼠心里是怎么想的?(害怕大熊会绑架自己、或是吃掉自己、或是拐卖自己)

(3)他是怎么做的?(想办法救自己:让电梯每层都停下来,如果看到人就大声呼救)

(4)假如你也在场,你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将问题从动画片抛向幼儿自己)

(5)熊奶奶对红袋鼠说什么?(肯定自救的积极行为)

(6)你看了这个故事,你懂得了什么?

三、观看幻灯、讨论

1、出示几种场合:一人在家、陌生人给你吃东西等等,请幼儿讨论应该怎么办? 将一些正确、合理的方法用简单的动画表示出来。

2、分组讨论:请幼儿自由结伴,自选一种场景,将合适的做法画下来。

3、交流相互之间的发现:展示各组的画,相互介绍

四、活动延伸

2、故事表演:幼儿自己分配故事的角色,开展《电梯里有只大熊》的故事表演活动。鼓励幼儿进行创编,增加一些故事情境,或是将故事的场景、情节进行改编,从中获得相应的自救知识。

设计意图:

安全教育工作是大家所重视的,但是安全教育活动设计却仍然不多见。在一次兴趣组活动中,和大班小朋友聊天的时候,问起:如果碰到坏人你该怎么办?孩子们的回答很出乎我的预料:孙悟空、奥特曼等动画明星成了很多孩子心目中的英雄兼救星,这让我感到了身上的重担。偶然的机会,和他们又聊起《幼儿画报》里的故事,有个孩子介绍了“电梯里有只大熊”的故事,并且很认真地补充说:红袋鼠碰到坏人很勇敢的!于是就萌生了将此活动设计成一个安全教育活动的念头。

活动目标:

1、乐意参与集体讨论活动,大胆地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在相互的交流中学会安静地倾听、获得启发。

2、通过看vcd、讨论等活动,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知道在单独情况下遇到一些陌生人时应该具有的警惕性行为。

3、在扮演等活动中感受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遇到危险时能够想办法应对的勇敢精神。

活动准备:

安全教案条篇二

【设计意图】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药物品种越来越多,药物中毒、滥用药物的现象也越发严重。中班的幼儿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周围事物充满了好奇急于想去探索与体验,却往往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春天的到来,天气一会热,一会冷,很多小朋友感冒生病时会把药带到幼儿园让老师给他吃,有些幼儿看见看看我们的小药箱里放着五颜六色形态不一的药品,觉得别人吃药很好玩,回家叫妈妈也往幼儿园给他带药,针对这一情况,我觉得有必要让幼儿了解一些药品的常识和吃药的安全,帮助幼儿建立正确的安全观念,提高幼儿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所以设计了《安全用药》活动。旨在通过加强安全用药的教育,使幼儿从小具有一定的用药知识,关注安全用药,关注健康,珍爱生命,用自己学到的知识影响身边的人。

【活动目标】

1、懂得生病时要根据医生的诊断服药,不可以乱吃药。

2、通过在小医院的情境中互相讨论,积累生活经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知道生不同的病要吃不同的药,不可以乱吃药。

4、知道药是治病的,认识几种常见的药品,并能对症下药。

【活动准备】

收集一些常见的药品:创口贴、含片、板蓝根、感冒药、退烧药、眼药水等。白大褂、听诊器。

【重点和难点】

1、重点:知道用药常识。

2、难点:设计小药箱。

【活动过程】

1、通过故事导入,引起幼儿的兴趣。

“大森林里的小松鼠生病了肚子疼的厉害,于是它到森林小医院想找象医生看一看,可是象医生去给小鹿输液了没在家,请小猴子给它看门,小猴子看着小松鼠难受的样子,便从药柜里拿了一盒药说上次我感冒时象医生就是给我吃这样的药,病就好了,现在,你把这个药吃下去,肚子就会舒服的。

提问:

(1)小松鼠能吃这种药吗?为什么?

幼:不能,因为吃药必须让大人看着。

幼:因为小猴子是感冒,小松鼠是肚子不舒服

幼:吃下去会中毒的。

(2)你自己在家生病了能随便找药吃吗,应该怎么做?

幼:不能,打电话给爸爸妈妈。

幼:叫自己认识的邻居带着去医院。

幼:打120。

小结:药物种类很多,每一种药都有不同的用法来治疗一个病。

2、认识几种常见的药品,并能对症下药。知道生不同的病要吃不同的药,不可以乱吃药。

出示红药水、创口贴:这个红红的水有什么用?这个胶布又有什么用呢?(磕破皮擦的,贴伤口的。)

出示眼药水:这个小小的瓶子里装的是什么呀?有什么用?(眼睛不舒服时点的眼药水)

3、知识竞答,帮助幼儿丰富有观的经验。

由教师出关于药品的是非题目,幼儿以举手表示“对”“错”

如:咳嗽应该吃退烧药。眼药水可以解除疲劳。只要生病都可以吃感冒药。

4、幼儿共同讨论:乱吃药会怎么样?生病吃药时要注意些什么?

(1)要听医生的话。

(2)吃药时要有大人帮助,小朋友不能自己拿药、自己吃药。

小结:通过讨论使幼儿明白不同的病会有不同的治疗方法,如果生病乱吃药,病会越来越严重,如果没病吃药,反而要生病。最好的方法是对症下药,生什么病吃什么药。要是不知道生的什么病,应该到医院找医生看。

5、观看图片,帮助幼儿丰富有观的经验。

教师出示关于药品的是非图片,幼儿以举手表示“对”“错”

如:咳嗽应该吃退烧药。眼药水可以解除疲劳。只要生病都可以吃感冒药。

6、情景表演游戏《小医院》。出示白大褂、听诊器:玩游戏

现在一起到我们班“爱心小医院”请小朋友们分别来当医生和病人,看小医生开的药对不对,看谁能当个合格的.小医生。

【活动延伸】

设计家庭小药箱:重点强调实用、准备及时,不求多;突出小药箱的实用性。

【活动反思】

实践活动主题源于生活存在的问题,幼儿生活在家庭、幼儿园和社会的环境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安全用药》这个活动结束后,我觉得我们中班的孩子对生病时该怎么办,他们的脑子里都是很清楚的,孩子们都会说,要吃药,看医生,打针,打点滴等。但生病时药怎样吃才安全,这个意识还是不强。所以,通过这个活动,我觉得在以后的有关于安全主题的活动中,或者在平常的谈话中,应该让孩子们懂得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以此来提高幼儿判断事物的能力。这样能更好地增强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对已有经验可以更加丰富。

【不足之处】

在组织活动中,不够紧凑,时间的分配不大适中。活动中我往往注重的是幼儿对知识点的掌握,而忽视了幼儿运用知识点解决问题的能力。

安全教案条篇三

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

开心上学、平安回家

帮助孩子们正确认识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隐患,加强孩子们的安全意识,让孩子们开心上学、平安回家。

过程:

一、谈话导入:同学们,在我们班的.同学都是走读的,甚至有的是自行上学和回家的,老师特别担心这些同学的安全,这节课我们一起来讨论上学放学路上应该注意什么。

二、请生说说平时上学放学采用哪种交通方式?(步行、骑自行车、乘车)

三、讨论以上交通方式各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四、观看短片。

五、请生谈谈观后感。

六、小结落实:

1、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

(1)不遵守红绿灯信号规定。

(2)横穿马路,或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2、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特别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3、乘车安全

(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七、总结:通过今天的安全教育中关于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的开展,是大家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与学习,特别是上学和放学的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的安全,时刻记得今天的班会开展的内容,时刻注意安全能让我们生活的每一天都充满着祥和、喜悦,老师希望你们学会保护自己,每天开开心心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安全教案条篇四

【活动目标】

1、培养幼儿团结友爱的意识。

2、让幼儿明白打骂是不文明、不友好的行为,要做个乖小孩。

【活动准备】

1、儿歌:《不打架》。小刚不小心,踩了我一下。我不把他骂,也不把他打。打骂都不好,不是乖娃娃。

2、图片:打架情形的图片一张、打架之后受伤的图片一张。

【活动过程】

一、开始部分:

1、教师出示图片:打架情形的图片一张,并提问。

师:图片上的小朋友都在干嘛呢?为什么?

幼:在打架

2、教师示图片:打架之后受伤的图片一张,并提问。

师:打架了身体会怎么样?

幼:受伤……

师:所以小朋友之间有什么矛盾都不能干什么呀?

幼:不能打架

师:不小心踩到了别人要说什么?

幼:对不起

二、基本部分:

1、幼儿仔细倾听儿歌内容,教师朗诵儿歌:《不打架》

师:儿歌里有谁?

幼:小刚。

师:小刚干什么了?

幼:不小心踩了我一下

师:儿歌里的我有没有打他骂他?

幼:没有,打骂都不是乖娃娃

2、师幼共同朗读儿歌,并感受儿歌内容且明白打骂是不文明、不友好的行为。

师:小朋友们接下来让老师来带读你们跟读,好吗?

幼:好

师小结:打骂都是不友好的行为,大家都不喜欢会打架的小朋友,所以小朋友们要做个乖娃娃,不打架、骂。

三、结束部分:

情境表演《不打架》:两个小朋友在玩耍时有个小朋友不小心踩了另一个小朋友一脚。

教师在旁边引导幼儿,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做。

教学目的

1、画出新年里最开心的事。

2、知道用暖色调来表现过年热闹的气愤。

3、选择合适的形式表现新年的好心情。

准备材料

1、幼儿活动材料《美术》第一页,油画棒或水分颜料等。

2、剪刀、浆糊、各种彩纸等。

教学过程:

一)导语

1、老师引导幼儿说出新年里人们都要做哪些事情。在做这些事时人们的心情是怎样的?

2、问幼儿,想用什么色彩来表现这些开心的事情呢?老师举例子,使幼儿感知色彩的冷暖,用冷色来表示安静用暖色来表示热闹引导幼儿说出用暖色来表达人们的心情。

3、幼儿选择自己合适的色彩和形式画出新年里的开心事。(幼儿在绘画和剪贴时,老师要注意提醒幼儿要讲卫生、注意安全)

二)过程

1、幼儿将自己的作品展示在墙上。

2、幼儿自由欣赏画展,并向幼儿讲解为什么要用这种色彩和形式来表现新年里的开心事。

3、请幼儿说说哪些画给人快乐、热闹的气氛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

三)

1、进一步了解春节的风俗习惯。

2、画出新年里最快乐、最新鲜的事情。

3、选择合适的色彩和形式表现新年的好心情。

四)

1、将活动室营造出过年的气氛(如挂灯笼、中国结、贴些年画、窗花、对联等)。

2、幼儿自带春节期间游玩的照片,有关春节风俗的音像资料。

3、剪刀、胶棒、各色彩纸、油画棒,幼儿用书第一册第2—3页或挂图《贺新年》。

五)

1、组织幼儿进行有关春节的生活经验讲述。请幼儿向同伴展示、介绍自己带来的照片,互相讲一讲自己和家人是怎样过春节的。

2、出示挂图或阅读幼儿用书第一册第2—3页,了解新年里德活动。

(1)提问:人们在过新年的时候都做什么事情?

(2)启发幼儿说一说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人们的心情是怎样的(高兴、开心、喜洋洋)。

3、画画

(1)启发幼儿讨论什么颜色最能体现过年的气氛,什么样的色彩给人高兴、开心的感觉(红色、鲜艳的色彩)。

(2)幼儿自由选择合适的颜色和形式画出新年里的开心事。

4、布置作品展,引导幼儿相互欣赏、交流。

(1)幼儿将自己的作品展示在作品墙上。

(2)向同伴介绍自己为什么要用这样的色彩与形式来表现新年里的开心事。

(3)请幼儿说说哪些画给人快乐、热闹的感觉。

活动目的:

1、知道安全乘车的道理。

2、掌握乘车一些必要的自我保护的方法。

3、喜欢帮助别人,与同伴友好相处。

4、初步了解乘车的小常识。

活动重难点:

活动重点

能让幼儿知道安全乘车的道理。

活动难点

能让幼儿大胆地用语言表达乘车时不规范的行为。

活动准备:

安全挂图、公共汽车图片。

活动过程:

一、出示汽车图片,谈话引出内容。

你坐过汽车吗?坐车时应注意什么?

二、出示挂图。

引导幼儿逐幅观察图片并加以讨论,重点了解乘车时应注意的事项。

三、总结,教育幼儿乘车应注意安全。

问:那么,在乘车时,怎样做才是安全的?

1、引导幼儿根据画面讲出正确的做法。

2、教师总结:如乘车下车都应该排队,不把头、手,伸出车窗,不在车上乱跑动、不吃带棍状的食物等。

活动反思:

今天下午我们班开展安全活动——《安全乘车》。在这个活动中,我通过让幼儿观察挂图引导幼儿讨论:乘车应注意什么安全?由于这种活动比较贴近幼儿的生活经验,这一话题一展开讨论,幼儿的话匣子一下子打开了,纷纷说出自己的乘车经验。为了进一步巩固幼儿对乘车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借此契机,我利用幼儿的椅子,组织幼儿玩《安全乘车》的游戏,我当司机,把幼儿的椅子排成两排当公共汽车的座椅,游戏时提醒幼儿乘车时应注意什么安全,这样的游戏把幼儿的激情顿时提高起来。游戏中,幼儿既体验了与同伴游戏的乐趣,同时也让幼儿在游戏中体验到乘车的安全,整个活动效果非常好。

设计意图

小班的幼儿刚刚走进幼儿园的大门,他们在慢慢的适应幼儿园的生活。但新的环境使幼儿感到不安,有的不喜欢上幼儿园,有的幼儿哭闹着要找妈妈。这首歌曲节奏活泼明快,歌曲旋律简单优美,歌词短小易懂,富有生活气息,便于幼儿理解。通过学唱歌曲,能够使幼儿了解在幼儿园生活是一件很快乐、幸福的事情,从而喜欢来幼儿园。

活动目标

1、能够模仿学唱歌曲,理解歌词的内容。

2、能随音乐进行简单的动作表演。

3、感受音乐的美,逐渐产生对幼儿园的喜爱之情。

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幼儿有一起玩耍的同伴,熟悉歌曲《找朋友》。

2、物质准备:音乐《我爱我的幼儿园》《找朋友》、幼儿园大门的图片、幼儿在班级中游戏的图片。

歌曲1:我爱我的幼儿园

歌曲2:找朋友

活动重难点

1、重点:能够演唱歌曲《我爱我的幼儿园》。

2、难点:在活动中,能大胆的随音乐进行简单的动作表演。

活动过程

一、活动导入

1、看一看

教师出示幼儿园的图片,幼儿欣赏。

提问:小朋友们,你们看一看这是哪里呀?你都看到了什么?

2、说一说

幼儿与同伴互相说一说,自己在幼儿园里都做了哪些事情?

3、找一找

教师播放音乐《找朋友》,幼儿找到自己的好朋友,抱一抱,一起随音乐做律动。

二、学唱歌曲

1、听一听

教师播放音乐《我爱我的幼儿园》,幼儿聆听欣赏音乐,感知节奏与歌词内容。

提问:你在歌曲里听到了什么?你最喜欢歌曲里的哪一句歌词?

2、唱一唱

教师采用多种演唱方法激发幼儿的歌唱兴趣。

(1)幼儿小声唱,教师大声唱。

(2)幼儿与教师共同演唱。

(3)教师与幼儿用对唱的方式演唱歌曲。

(4)男孩子、女孩子分别演唱歌曲。

三、表演歌曲

1、跳一跳

幼儿伴随歌曲的旋律做律动。

2、想一想

我们还可以在幼儿园里做些什么?

四、延伸活动

1、有趣的幼儿园

教师与幼儿玩开火车的游戏,带领幼儿参观幼儿园。

(1)参观幼儿园大门,念念幼儿园的名字,

(2)观察园徽是什么样子的,教师用生动的语言讲述园徽所代表的意义。

(3)找找幼儿园最漂亮的地方,自由地在喜爱的地方坐坐、玩玩。

2、将歌曲投放在音乐表演区,鼓励幼儿与好朋友共同歌唱舞蹈。

安全教案条篇五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12、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

安全教案条篇六

引言:本文主要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处罚标准相关的知识。

3、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5、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安全教案条篇七

宽阔的马路,奔驰的汽车,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线,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交通安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记得在我刚上三年级时候,有一次周末,爸爸妈妈带我去郊区红叶谷玩。爸爸开车到了一个路口,黄灯亮起时,爸爸赶紧把车停在停车线内等信号,就听见“砰”的一声,吓了我和妈妈一跳。爸爸赶忙下车查看,原来,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在后面撞上了我们。开车的那个司机叔叔说,他昨天晚上干活有点累,没睡好,走到这个路口时,正赶上车油不多了,光顾找加油站了,等缓过神来才发现,马上要撞上我们的车了,就猛打方向,结果还是碰上了。事故处理完后,爸爸叮嘱那个叔叔说:“以后可不要疲劳驾驶了,这样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的。”那个叔叔既耽误了时间又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说,交通安全这根弦时刻都不能放松,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但还是有一些人不把交通安全放在心上,造成了很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就请您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吧!

课余时间,我们也要担当起安全小卫士,提醒别人不要违反交通规则。()今年春节前,妈妈去上班,我就去大爷家里玩儿。中午了,大爷家来了一个叔叔,好久不见的叔叔,大爷忍不住想喝几杯,我见了,马上提醒大爷:“大爷,您别忘了您一会还要去买配件,买配件就得开车去,但您可千万记住,喝了酒是绝对不能开车的哦!”大爷听了觉得挺有道理,就给那位叔叔说:“今天我就喝饮料吧,改天我不开车了,咱哥俩喝个痛快!”

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只挂在嘴头上,我们应该牢记交通安全这根弦,在出行的每分每秒,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大家一起努力,创造一个平安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安全教案条篇八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般处罚规定和处罚幅度。

与行人、乘车人相比,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说也就更大一些。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幅度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但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其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的危害严重,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一一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以期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

安全教案条篇九

活动目标:

1、认识生活中的安全标志,分析标记图的图案,了解这些标记的实际意义。

2、通过寻找生活中的安全标记,了解生活中的安全标记和人的生命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

3、在制作安全标记的过程中,加强对安全标记的认识,培养一定的安全意识。

活动准备:

1、常见的安全标记图;红、绿灯;禁止吸烟;禁止攀爬;禁止通行等。

2、幼儿用书人手一册。

活动过程:

1、教师出示红、绿灯的安全标记图,引导幼儿观察:这是什么,你在什么地方见到过这些标记?这个标记告诉我们什么?然后分别出示其它标记,引导幼儿认识具体方法同上。

2、结合日常生活,组织幼儿分组讨论,扩大对各种标记的认识。

-提问:生活中,你还在什么地方见到过什么标记?它们是什么样子的?你知道它表示什么意思吗?用笔画下来。

-请每组幼儿介绍自己小组讲述的标记,全班交流小朋友见过的标记。

3、请幼儿打开幼儿用书,读一读书上的安全标记,请幼儿在幼儿用书的两个框子中自己设计或见过的两个安全标记。

4、讨论:

-生活中,为什么要有那么多的标记?标记有什么用?

-想一想,在我们班上、在我们幼儿园,那些地方也需要有安全标记呢?

5、小组制作标记。

每组选择一个标记主题,自由分配任务,合作完成。

安全教案条篇十

活动目标:

1、认识生活中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了解不同特征的交通标志所表达的不同意义。

2、能在模拟环境中根据交通标志做出正确的反应,体验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3、养成在公共场所观察标志的良好习惯。具有初步的安全意识。

活动重点:认识生活中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并理解其表达的含义

活动难点:遵守活动规则,感受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活动准备:

1、交通标志的ppt。

2、交通标志图片、红绿灯指示牌

活动过程:

一、开始部分

森林动物城要招聘司机,你会开车吗?

教师扮演教练,带领幼儿进行模拟骑摩托车的游戏,教师出示红绿灯指示牌,幼儿根据指示停止或通行。

师:只要会开车就可以去应聘了吗?(引导幼儿说出,要想当一名合格的司机,还必须要认识各种交通标志。)

二、基本部分

1、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

(1)你已经知道哪些交通标志?

(2)ppt出示常见的几种交通标志,引导幼儿理解分别所表示的意思。

(3)引导幼儿发现不同颜色的交通标志所做出的指示要求也不一样。

红色——禁令标志

黄色——警示标志

蓝色——指示标志

(4)辨认几组图案相近但意义不同的交通标志

2、在模拟游戏中体验交通标志的作用

幼儿根据交通标志的指示进行游戏,游戏中提醒幼儿遵守交通规则。

3、理解交通标志的重要性

(1)师:那小朋友你们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生活中没有了这些交通标志,那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幼儿自由发言)

(2)教师小结:交通标志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了交通标志,那马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就会随意乱行,车辆就会随意停放,这对我们的行走和生活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没有规则,交通混乱,也很容易引起车祸;严重时还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交通标志是社会生活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符号。是保护我们生命安全的“马路天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认清这些标志并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三、结束部分

延伸:小朋友们,交通标志其实还有很多很多,今天我们只是认识了其中常见的几种,我们要做一个有心人,在生活中去发现更多的交通标志,了解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并且遵守交通规则。(幼儿模仿开车结束活动)。

安全教案条篇十一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次课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日常安全用电常识,规范日常用电行为,以及触电后基本的救护措施,提高了学生利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目标:

1.知道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触电危险,知道生活中规范的用电行为,要防止受到伤害。

2.知道触电会直接威胁人的生命,明白安全用电的重要性。

3.知道触电后的一些基本的急救措施。

4.通过学习,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更加意识到生命的可贵,培养学生珍爱生命的意识。

教学重点:

1.知道安全用电的重要性。

2 .知道触电会直接威胁人的生命。

教学难点:

使学生愿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感到生命的可贵。

教学过程

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与我们安全意识薄弱有关的。 电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它给我们带来光明和方便。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但如果不注意安全,电也会给我们带来危险和灾祸。

二、现象分析

1.一天,某校学生小明在打扫教室卫生时,发现教室的电风扇上有很多灰尘,他便拿起湿漉漉的抹布去擦电风扇上的灰尘。

2.我放学去同学家写作业,看到同学因为台灯不亮正在用铅笔挑台灯的电线。

3.小华家的电线突然起火了,小华赶紧用水往电线上浇去,想把火熄灭。

4.小明在学校教室搞卫生,用湿的布擦电源开关了,你看见了,怎么办?

5.教室电源开关保险丝断了,你怎样做?

6.如果教室里电线断了,能不能用手摸,为什么?

7.有一位同学在教室触电了,你怎么做,为什么?

8.你发现家里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你怎么做,为什么?

三、预防触电知多少

1.安排专业电器维修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电线、开关、插座

2.不可令电器负荷过重

3.选购有安全标志及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

4.电器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5.电线有破损必须更换

6.采用有活门设计的电源插座或万能插座

7.不使用电器时要关掉电源

8.手湿时切勿触摸电器、插座

四、触电的急救方法

触电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触电后身体上的电流出入口会有灼伤痕迹。引发短暂刺痛及肌肉收縮、丧失知觉、 肌肉痉挛,甚至呼吸及心跳停止。

触电的急救方法:

若电源未能切断,应以不导电的物件移开电源或电线,电源未切断前不可接触伤者,致电120求助热线,尽快安排伤者送院,将伤者移到安全地方,检查伤者的呼吸及心跳。

六、总结:怎样防止触电?

1.学习用电常识,不要用硬的物品接触电源,也不要用人体某个部位接触电源,以防触电。

2.不要乱插、私接电源,特别是不要用湿手去插电源插头。

3、要多注意观察家里的各种电器,插头插座、电线、灯是否有破损、老化的现象,如果有应立即告诉家长进行正确处理。

4.我们小学生不要私自玩电,特别是当家里没有人时。

5.凡是金属制品都是导电的,千万不要用这些工具真接与电源接触。

6.不要用湿的手巾擦电器,防止水滴进机壳内造成短路,以免触电。

7.在放学、上学的路上,特别注意路边的电线是否有脱落,见到一定要躲开。

8.雷雨天气,千万不要站在树底下避雨,以免遭到雷击。

9.暴风雨吹落了电线,有人不幸被电击倒了,千万不要伸手去拉触电者,正确的方法是用干木棍等绝缘的物品,挑开电线,并告诉大人,通知有关部门。

安全教案条篇十二

活动目标:

1、运用多种感官初步感知食盐、奶粉、橘子粉、咖啡溶解在水里后水会变味变色。

2、操作感受有些物质在水中溶解的现象,将自己的发现大胆的表达出来。

3、愿意参与实验活动,对实验操作有兴趣。

活动准备:

1、食盐、奶粉、橘子粉、咖啡粉若干,带有数字标号的透明塑料杯每人4个,勺子每人一把。

2、“年年有鱼”的魔术视频。

活动过程:

一、激发幼儿对水的兴趣

播放“年年有鱼”的视频

师:孩子们,在寒假春节联欢晚会上演了一场非常精彩的魔术,大家想不想在看一次?

二、引导幼儿感受水的奇妙

(一)、请小朋友品尝白开水,引导幼儿自由说出白开水的味道,淡淡的,没有味道。

(二)、初步感知水的奇妙

1、教师示范在盛有白开水的一号杯子里放入白色粉末(食盐),用勺子搅拌,请幼儿仔细观察水里的白色粉发生了什么变化,幼儿共同回答。

2、引导幼儿闻一闻,水里放入了白色粉末之后味道有没有发生变化,个别幼儿回答。

3、教师尝一尝放入白色粉末之后水的味道发生了什么变化

4、教师指导幼儿集体操作,尝试,幼儿品尝自己的作品,说出水的味道。

提问:淡淡的水为什么变成了咸咸的水了呢?

5、教师小结:食盐碰到水,被奇妙的水溶解了,眼镜看不到了,可水的味道发生了变化,用嘴巴一尝就能尝到咸味。

三、指导幼儿探索水的变化

1、教师引导幼儿依次将奶粉、橘子粉、咖啡粉放入水中,引导幼儿通过看、闻、尝说出水的变化。

2、引导幼儿比较四杯水的不同,幼儿自主回答。

3、教师小结:因为在水中放入了四种不同种类的粉末,所以水的颜色和味道也就发生了不同的变化。4、幼儿享用自己变魔术的成果。

安全教案条篇十三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关于对该法第76条应当怎样理解和认识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极为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存在严重的错误,有的认为这条规定并没有错误,两种意见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是不对的,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则进行正确解读,采取妥善的办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问题但并不严重

权威机关最近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层次极高的专题讨论会上,专门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深入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专家学者、立法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地方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代表、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代表,并且还有4名汽车司机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如同社会舆论一样,也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对于机动车的保险责任,没有体现保险理赔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险赔偿,是不合理的;二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实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过错责任对于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制导作用,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违章行为;三是对于受害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减轻责任是不对的,进一步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章行为,会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乱;四是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为免除责任,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也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是片面的。

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并没有错误,起码是没有原则的错误。对于如何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该法有特别的规定,即第119条规定,并不是说保险理赔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条规定的究竟是什么归责原则,条文也并没有明确说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最关键的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已经规定了减轻责任,其中也应当包括受害人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应当过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过错才减轻责任。

该法第76条规定究竟是不是有错误,应当从条文本身的内容来研究。第76条规定了四个层次的责任。

第一层次,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进行理赔。这一层次说的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这里的前一句的内容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后一句的内容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层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四个层次的内容,可以说,第一、第二和第四层次这三方面的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层次的问题,即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问题。

首先,否认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是不正确的,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该条中使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用语,说的是无过错责任,至为明显,决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说明的是,在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这种改变,认定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适用第123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没有错误。

其次,坚持说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减轻责任的规定中包括了与有过失(即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是不正确的。问题出在后句的规定上,这就是“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须有两个,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说明,机动车一方应当完全无过错,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具有完全的过错,才能够减轻机动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责。这里规定的是受害人过错的,而不是与有过失。至于机动车一方违章,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与有过失,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确实没有规定。

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正确解读,一方面应当承认是有错误的,完全否认该条规定的错误,认为其规定内容完全正确,是不客观的;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中的错误并非极为严重,是一个不算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原则,没有规定可以减轻责任,仅此而已。但是,这个错误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在该次讨论会上,四位机动车司机的发言极为有说服力,他们的一致意见是“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这句话说得极为有力,也极具震撼力。而不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原则,就会让守法者吃亏。这个错误是应当重视并引起高度重视的。

二、补救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错误的基本办法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错误,必须寻找必要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质是行政法,但是,第76条是一个民事法律规范,因为它是一个确定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是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因此,这一个条文应当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

与有过失是侵权行为法确定赔偿责任的一个基本规则,是说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或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这种过错造成的损害还让行为人全部承担责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当在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中予以扣除,这就是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就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的现实情况,处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应当适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第131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一方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又有违章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对此,我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9月21日第三版)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这里不再赘述。我只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同样实行过失相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构成与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实行过失相抵,应当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因此,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实行过失相抵只能进行原因力比较,比较各自行为对于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中,实行“优者危险负担”的规则,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的一方多承担责任,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原则。因此,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还应当比对方多承担百分之十左右的责任,以体现对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强的一方的照顾和体恤。

第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行为引起的事故损害,法律规定的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于这种减轻,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应当考虑百分之十为宜。在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应当远远高于百分之十的标准,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不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了,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应当采取何种立法措施进行补救

有人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不必采取立法措施进行补救,在法律适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就行了。对此,我想还是不要简单从事为好。

首先,在对该法第76条规定的错误没有进行立法上修正的情况下,在司法上,法官审理这种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就要实行过失相抵。这是在司法上的补救措施。

但是,仅仅这样在司法上的补救,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真正纠正该法第76条存在的错误。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会认为,第76条的民事法规范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会优先适用该条规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说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仅此一个补救措施,就可以最终解决该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不能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安全教案条篇十四

(一)教学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2、在学习和生活中注意人身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

3、进行预防灾害,预防突发事情的.教育。

(二)教学过程:

1、导入:列举出生活中的安全事例。

2、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a、二年级安全教育教案(开学第一课):公路上、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是因为有的人安全意识不强。

b、班级举例:学校发生的事故及后果。

c、国家、政府狠抓安全教育工作。

d、目前学校抓的几项工作。

(三)、小学生应注意安全的地方:

1、学生讨论。

2、集体归纳。

(1)人身安全,在校园内或公路上不追逐打闹,不爬围墙,不爬树,不接近有电等危险地点,劳动时,注意安全,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课外不玩火,不玩水。

(2)交通安全,在公路上不追逐打闹,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交叉路口要注意行人车辆,骑自行车宁慢勿快,切勿双手撒把。上、下坡要下车,通过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3)财产安全,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钱财,如有遗失或遇偷盗、敲诈等应向老师及时反映或报警。

(4)饮食安全,不饮生水,不吃不卫生的食品,不吃有病的鸡肉、猪肉等,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霉变或过期食品。

(四)、学生自查哪些方面未做好,今后要加强注意。

安全教案条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拆,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贿赂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教案条篇十六

教学目标:

1、认识交通标志,了解行走时的交通规则。

2、发展幼儿的观察力和口语表达能力,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3、在活动中体验模仿游戏的快乐。

教学准备:

教师和幼儿一起收集有关的交通标志图片;自制的交通标志;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激发兴趣。

1、教师用多媒体展示交通混乱的图片,幼儿仔细观察。

师问:孩子们,请问你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为什么会这样?

2、幼儿讨论交流:马路中间有很多车和人,马路上没有警察叔叔和交通标志就会这样?

5、小结:如果不认识交通标志,不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发生可怕的车祸,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二、讨论交流,了解标志。

3、教师再出示新的交通标志图片,引导幼儿认识学习。

三、欣赏歌曲,加深巩固。

1、教师用多媒体播放《交通安全拍手歌》的音乐。

2、幼儿欣赏放松。

四、模仿游戏,体验生活。

安全教案条篇十七

活动目标:

1.认识并了解一些常见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作用。

2.知道出行要按交通标志行走,要服从交警指挥,有初步的交通安全意识。

3.学习收集整理材料的方法,通过交流分享主动获取新知识。

活动准备:安全事例,幼儿搜集的交通标志记录单(附后),汇总题板.

活动过程:

一、讲述交通事故案例,导入教师讲述交通事故:问你觉得为什么会发生车祸的呢?(幼儿交流讨论可能发生车祸的原因。)

师:发生车祸太可怕了。为了不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设计了很多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提醒大家要注意交通安全。

二、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和信号

1.分组交流。

师:老师知道你们搜集了许多交通标志,现在请把你的记录单和好朋友交流一下。看看哪些是一样的,哪些是不一样的?你是在哪里看到这种标志的?表示什么意思?把你认识的标志介绍给你的朋友,对那些你还不认识的标志可以从好朋友那里寻找答案。

2.集体分享。

师:请每组推荐一个代表来介绍你们小组的交流成果。

师:小朋友介绍的交通标志到底对不对呢??我们一起来查一查

3.认识标志。

师:对了,这标线表示这里是出人口,不能停车等待。爸爸妈妈开车的小朋友要记得提醒他们哦。

师:(出示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指示标志)谁认识这个标志?说说是什么意思。

师:小朋友来上幼儿园,爸爸妈妈用电瓶车送你的话应该在哪里开?

师:你们说得好。但现在很多电瓶车都开到机动车道上去了,这是非常危险的。小朋友要提醒爸爸妈妈遵守交通规则。

4.了解简单的交通指挥手势

师:在十字路口,交通安全离不开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但更离不开交警叔叔的指挥,当信号灯出现问题或路口出现交通堵塞时,尤其需要交警叔叔现场指挥。

师:小朋友们好!刚才你们认识了不少交通信号和标志,现在我来做一个动作,请你们猜一猜是什么意思。回答正确有奖品的哦。

师:想不想学一学?现在请小朋友起立,跟我学交通指挥动作好吗?

安全教案条篇十八

活动目标:

1.使幼儿了解假期中应注意的安全和卫生,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通过讨论,激发幼儿过劳动节的情感,教育幼儿热爱劳动,坚持自己的……

3.感受到节日的快乐。

4.简单了解节日的来历,知道其全称、日期和意义。

活动准备:

安全教育挂图。

活动过程:

一、让幼儿知道假期安全预防知识。

1.教师:“小朋友们,明天我们幼儿园就要放假了,知道为什么吗?启发幼儿动脑筋想问题。

二、组织幼儿讨论怎样安全、愉快的过好这三天的假期。

1.教师引导幼儿:”放假后你想做些什么事情呢?"

2.有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呢?引导幼儿说出有关安全知识的内容。

3.创设情境,提问幼儿:可以这样做吗?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

三、教师总结假期里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一)安全教育

1.不能玩家中的插座、开关、打火机、尖锐或易吞服的物品。

2.注意交通安全,不单独走出家门。若外出游玩时,不离开要牵着大人的手,不随便与陌生人说话,不要陌生人的东西。

3.独自在家时,不爬阳台、门窗或其他高处,把门关好,不给家长以外的人开门。

4.不能摸家中的药品,不到厨房去玩耍。

5.不能在危险地带玩耍,不做危险游戏;

6.熟悉三个特殊电话号码的用法。

(二)卫生保健

1.教育孩子要少吃零食,多吃蔬菜水果,吃熟食,养成按时进餐和自己进餐的好习惯。

2.多喝白开水,不吃雪糕、不喝冷饮。吃东西以前要洗手。

3.勤洗澡洗脚,勤剪指甲。

一、防火安全

扫墓时要安全用火,不玩火、不乱放火,做好防火措施。要劝说家长进行文明拜祭,用鲜花、水果等环保的方式拜祭先人,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文明祭拜。

1、请同学们参加野外活动时不要擅自带火种(打火机、火柴等),同家长一道祭祀用火时千万要把周围的易燃物弄干净,如果不小心引燃了周围的易燃物就很容易失火烧山,酿成大错。

2、燃烧祭祀物品应尽量慢慢用小火,防止风大刮走燃烧的物品从而引起失火。

3、祭祀仪式结束后,不要立即离开,要仔细察看刚刚烧过的地方还有没有火星,一定要让火星完全熄灭后才能放心离开。

4、请所有同学回家告知家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如果有谁不小心引燃了森林,谁将会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5、如果有森林失火,请同学们不要参加救火行动,因为你们小,无自救能力,很容易出现伤亡事故,这样就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所以不允许小学生救火。发现失火要尽快在大人指引下远离火场,并及时报警。火警电话是119。

二、交通安全

清明放假期间人多、车多,全校师生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1、乘车时,要密切关注车况,严禁乘坐非法客运车辆;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2、步行时,要注意来往车辆,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事情。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3、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假期间任何学生不可以到铁道附近玩耍,不准横穿铁道。

四、自身安全防范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救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防止受骗上当。

1、外出时一定要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向家长告知去向。

2、自己在家时,如有陌生人来访,不要私自开门,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在家中玩耍时,不要攀缘登高,更不能在阳台、窗边及楼梯口嬉戏,避免发生坠楼和滚下楼梯的事故。

3、要注意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

4、在假期间,要安排好假日生活,在休闲娱乐的同时,也安排时间读书、学习,做到劳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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