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机安全生产简报(通用15篇)

时间:2023-10-16 作者:雨中梧2023年农机安全生产简报(通用15篇)

通过参与征文,可以增强个人的自信心和学习动力,不断进步并达到更高的目标。最后,要有自信和勇气,将作品提交给评审委员会。接下来,我们将展示一些脍炙人口的征文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写作上的启示。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一

昌吉州农机系统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素质”主题,多形式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农民机手安全素质,扩大安全生产月活动影响力。

自6月1日起,昌吉州农机局印发了《昌吉州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制作宣传展板1块,悬挂安全知识横幅2幅,印制宣传资料1000余份,为“6.16安全生产咨询日”做好准备。木垒县在新建农机市场施工现场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警示标语,组织农机市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呼图壁县农机局组织开展了“送农机安全知识下乡”活动。通过与农机手面对面谈心交流,现场发放安全生产手册,以案说法等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积极引导农民机手学习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昌吉市农机执法中队依次到农贸市场、劳务市场、各乡(镇)、学校等地方,广泛宣传农机法律法规知识及安全生产知识,使社会各届人士广泛参与到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来。并组织各乡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到农村集市、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活动场所,一方面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维修服务送到乡镇、村户;另一方面指导做好农机作业(跨区作业)的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二

某某在“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中,通过深入广泛扎实地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了的良好氛围,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关注。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农机局领导和镇党委领导的重视下,成立以镇长为主的领导小组,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并就此次活动提出工作要求和实施的方案。

二、按照区农机局“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到各村、学校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手谈话,发放给群众宣传资料,接受农机相关咨询,受到一致好评。

三、以“农机安全镇”的标准,通过宣讲、解答村民咨询的形式,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农民机手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四、会同农机工作人员,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着重做好三项检查:

(一)、加强对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手扶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监管力度,对超标、私自改装部分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做好各类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

验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三)、杜绝拖拉机违章载人、超速、超载现象。通过此次“安全月”活动,使我镇在农机安全生产、农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均上了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心,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某某镇人民政府

二0xx年x月二十八日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三

今年,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紧紧围绕“农业跨越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工作主题,立足“防范风险保安全”,以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继续围绕“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目标任务,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着力加强“从生产到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了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职责

按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局制定下发了《20__年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提升行动方案》,列入了“农业科技促进年”的十大行动之一,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提升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提升行动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负全责,相关职能机构具体抓的综合协调机制,整合农业部门力量,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在三月初召开的____农业工作会上,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各项目标纳入了对各县农业部门的目标考核,逐县签定了职责书。各县农业部门从维护____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二、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执法

一是以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为突破口,广泛开展送放心农资下乡活动,将放心农资送到千家万户。并结合青稞、玉米、油菜、马铃薯等高产示范片的建设,实行了农用物资四统一服务(统购、统供、统配、统施),组织调运各类农作物良种2561.4吨,肥料3797吨,地膜342.7吨,农药89.25吨,调运喷雾器3092台,农机具2.63万台套。二是对东路地区农资经营网点较多的泸定、康定、丹巴等地,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以种子打假为重中之重,抽取13个种子经营户销售的主推品种玉米、水稻进行了抽样,扦取样品23个,经检测,样品合格率100%。对3户无证经营杂交玉米种和水稻种的经营户进行了取缔。出动执法人员381人次,发放非法使用添加五种甲__磷高毒农药等资料为主的宣传资料1.96万份,督促农资经营户规范仓储保管、规范销售货架。规范进货销售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并向农资经营户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农资经营户要进一步增强职责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合格,做好售后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构,夯实监管基础

一是强化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进度,目前已完成了检测实验室建设,配齐蔬菜、水果农残检测、重金属检测仪器25台(套),派员到省药检中心和兄弟市州进行培训学习,有望20__年下半年透过实验室“双认证”。同时用心配合、指导泸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建设。二是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州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将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作为目标任务下到达各县农业局,并签定了目标职责书。各县在用心建设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基础上,依托现有的农技推广体系,在今年12月底完成____所有涉农乡镇增挂农产品监管服务机构的牌子,要求覆盖率达100%。目前,____各县结合实际,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的相关要求,完成了县级方案的制定工作,设立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机构,大部分县核定了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人员编制1名。丹巴、九龙部分县已着手标牌的制作工作。

四、强化技术创新,坚持生产过程标准化

围绕本州的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在春耕生产期间,州县农业部门把农业标准作为农技推广的主要资料,制定青稞、春油菜、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8个,结合农业科技大培训、大示范、大推广“三大行动”,组织了1000名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培训、抓点示范、现场指导等工作,引导农民集成运用优良品种、地膜覆盖栽培、测土配方施肥、机耕、机播、绿色植保防控技术,以乡村为单位,整村、整乡的培育优质粮油、绿色蔬菜、特色水果、生态食用菌、道地中药材五大产业基地,在____落实青稞、玉米、马铃薯、油菜、蔬菜等高产示范片66万亩,其中: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化基地30万亩,蔬菜标准化示范园建设5万亩。同时,认真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科学用药的宣传培训和现场指导,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群众按标准组织生产,自觉杜绝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标准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开展培训20场次,培训各类人员达6777人次。

五、强化检验检测,加强科学预警

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提升行动,用心开展例行检测工作。一是配合省农业厅例行抽检,协助阿坝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完成对我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交叉抽检,抽检样品70个,其中:蔬菜60个(生产基地40个、农贸市场20个)合格率为98.3%,食用菌10个,合格率为100%。二是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场所,以蔬菜、水果为重点品种,以快速检测为主,每周至少对基地、市场检测一次,每次10-20个样品,共计抽检样品1163个,其中无公害基地338个,速测合格率100%;农贸市场825个,速测合格率97.8%,总体合格率持续了较高的水平。康定县针对三月份发生的三起因四季豆烹调不当而引起的中毒事件处理结束后,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超市、蔬菜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要求市场每一天进行抽检,每次抽样不少于10个,并将检测结果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便及时掌握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理塘县农业局和工商局密切配合,每周共同对农贸市场的蔬菜、水果进行抽样检测,随时掌控农产品的质量状况。

六、强化品牌监管,提升品牌形象

立足于建设竞争力的“川藏高原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今年年初州委、州府重奖了20__年“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和企业,极大地调动了____打造品牌用心性。为进一步推动“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省农业厅2014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着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的工作主题,。一是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审核,按照“从严从紧,用心稳妥”的原则,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规范管理,认证材料申报等方面加强指导,严把“三品一标”认证程序,确保认证工作质量。二是强化证后监管,按照“产品质量可靠、使用标志规范”的目标,透过实地督导、加大抽检力度、强化市场追踪检查等手段,加强“三品一标”证后监管。三是强化“三品一标”的宣传推介,围绕“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用心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如:泸定红樱桃节、酿酒葡萄产业推介会等,在主流媒体上进行了有力的宣传。

农机安全生产述职报告3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四

1、农机富民,安全先行。

2、平安农机进万家,家家开放幸福花。

3、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村生产力。

4、创建平安农机,构筑和谐社会。

5、农机遍地走,安全记心头。

6、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7、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8、依法参加检审,确保农机安全。

9、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10、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

11、挣金山挣银山,农机安全是靠山。

12、遵守农机条例,让伤亡远离你我。

13、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14、保障农机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15、妻子儿女望穿眼,盼你安全把家还。

16、购机补贴惠民,平安农机富农。

17、打造平安农机,建设美好安徽。

18、打造平安农机,建设平安家园。

19、严禁客货混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0、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

21、创建平安农机,构建和谐社会。

22、消除农机安全隐患,保障农机生产安全。

23、违章罚款是手段,安全教育是内容,交通安全是目的。

24、农机促农业,安全保生产。

25、农机保安全,致富在眼前。

26、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触电事故。

27、农机安全你我他,幸福快乐千万家。

28、刮风下雨路滑,不要抢道回家。

29、强化综合治理,打造平安农机。

30、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31、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32、禁止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行驶。

33、农机作业莫马虎,处处警惕防事故。

34、创建平安农机,建设平安太湖。

35、树立城市忧患意识,学会防灾避险应急逃生本领。

36、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37、平安农机为大家,安全生产靠大家。

38、严是爱,松是害,保障安全利三代。

39、建好农机安全村,平安文明奔小康。

40、关爱您和他人生命,切勿黑车非驾。

41、加强劳动人员保护工作就是保护生产力。

42、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43、超车超速痛快一时,酿成车祸悔恨一生。

44、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抓起,积极开展中小学安全日活动。

45、增强农机安全意识,促进农村文明生产。

46、从重处罚拖拉机载人上路!

47、构建和谐农机,创造美好家园。

48、安全生产“五同时”,各级领导要落实。

49、遵守农机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50、法规记心中,三思而后行。

51、防止火灾,消除隐患。

52、建设“农机安全村”人人有责,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人人受益。

53、隐患是事故的温床,安全是幸福的保障。

54、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机驾。

55、安全与减灾关系到全民的幸福和安宁。

56、建设农机安全村,平安文明奔小康。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x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x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x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六

根据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我局于6月份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工作已顺利结束,取得实际成效,现就活动工作进行总结:

我局高度重视“农机安全宣传月”活动,把活动工作与“五五”普法验收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为抓好活动工作,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与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监理站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切合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

6月13日举办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组织监理站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广播、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通告等各种形式,在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中深入开展以“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家庭”为主题的宣教活动。重点宣传与农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农机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知识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广大农机操作人员知法、懂法,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6月份对全县乡村公路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危险路段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对上道路拖拉机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各类农机286辆(套)查处农机违章行为6起,有效地预防了事故的发生。

通过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月”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更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农机法律法规的知名度,提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八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  培训  考核

第三条 检验员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爱岗敬业;

(五)熟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第四条 检验员申报程序:

(一)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审批表》;

(二)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推荐;

(三)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审定。

第五条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统一组织检验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核发《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取得《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六条 检验员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四)农业机械构造、维修基础知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其他业务知识等。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证件管理

(一)《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是检验员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

(三)《资格证书》、《检验员证》有效期为六年;

(四)调离农业机械监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检验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八条 审验

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分为年度审验和换证审验。年度审验每两年一次,换证审验须经复训考试。

审验事项包括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技能水平、业务培训等。

第九条 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视违纪情节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买卖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刁难送检人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其它情形,认定须收回检验员证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检验标准和农业机械检验技术操作规程。检验员在执行检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必须由2名检验员签字盖章。

省、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机械死亡事故中涉及违规检验问题的,应对检验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检验员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检验员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九

为贯彻落实《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4月9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现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厉打击农机行业非法违法行为,推动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农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农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农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设区市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乡镇农机站;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农机作业服务、农机维修服务等农机生产单位。

(一)农机生产单位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农机生产单位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具体包括:

1.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农机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隐患排查整改监控情况。农机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4.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拖拉机驾驶培训单位教练员、理论教员、农机维修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教育培训情况。

(二)农机管理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xx〕69号)精神,部署、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农机牌证发放、安全技术检验等重要岗位依法行政情况;对相关农机生产单位安全监管情况。

3.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与安监、公安、经贸、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情况。

4.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全面掌握农机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农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组织开展对农机生产区域场所的农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作业、不按时参加安全检验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7.加强农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情况。

此次检查从4月9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单位自查、上级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月份,相关农机生产单位、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农机监理所(站)、乡镇农机站等单位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4至5月,设区市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组织开展对农机生产区域场所的农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5月上旬,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层层组织对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5月中旬,省农业厅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把这次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一把手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措施将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加强对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帮助,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大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三)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单位要对所有农机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农机隐患。

(四)即查即改,消除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农机生产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辖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农机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与农机生产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落实及农机生产单位自查情况于4月25日前、大检查工作总结情况于5月15日前报送厅农机监理所。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经费,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技术标准)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淘汰报废)  国家建立农业机械淘汰和报废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

第八条(引导措施)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使用人、维修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安全防范、自我救助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工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条(总体要求)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产业政策,鼓励开发安全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水平。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  农业机械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农业机械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负责。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出厂要求)  出厂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中文说明书,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还应当获得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进口管理)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其中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销售管理)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查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明;对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性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机械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和销售时间、销售流向等内容,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相关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其所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向购买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产品召回)  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标志内容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并由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产品淘汰)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商国务院农业机械化、工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禁止条款)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相应许可、认证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部件拼装的。

禁止销售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履带式拖拉机以及设计时速超过40公里的牵引挂车轮式拖拉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十九条(安全检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农时季节,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在用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实地安全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历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过程中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后续措施)  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及时消除隐患。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管理1)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检验过程中,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鼓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取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管理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对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驾驶操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应当进行年度体检;驾驶操作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者年满70周岁的,应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操作规程1)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操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五条(操作规程2)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查验,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状况良好;发现农业机械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不得作业。

农业机械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公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操作规程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应当悬挂牌照,其驾驶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未取得相应证件的人操作;

(二)操作与本人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饮酒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操作;

(六)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

第二十七条(跨区作业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验,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各级政府就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商业保险。

第四章  维修、报废和回收

第二十八条(维修许可)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有必要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四)有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许可程序)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提前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续展。

第三十条(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安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告知与报告)  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农业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报废)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废年限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的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即将达到报废年限、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回收)  国家对下列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

(一)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

(三)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部件拼装的。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回收的农业机械及时封存,并监督予以解体或者销毁,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引导政策)  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农业机械被回收后,其所有人凭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回收证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扶持政策。

农业机械所有人可以凭回收证明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责分工)  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前款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和转移时,因驾驶操作人员过错或者农业机械故障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

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报告和抢救)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和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受伤人员。

第三十七条(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三十八条(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调解)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善后事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质量安全原因导致事故的,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信息发布)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安全生产。

第四十二条(投诉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和维修质量安全的投诉。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三条(执法权限)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应当在县乡道路、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二)检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

(三)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转移,并进行维修;

(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执法监督)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应当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暂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号牌、操作证件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后及时解除扣押。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第四十五条(证书管理)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和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四十六条(情况通报)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并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拖拉机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记分、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的工商、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办理农机技术合格证书情况。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也应定期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通报办理从事农机销售、维修营业执照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不依法实施安全检验;

(三)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核发相应证书和牌照;

(六)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七)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责任1)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涉案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责任2)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涉案金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逃避检验责任)  拒不接受实地安全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安全检验合格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人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检验,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使用操作责任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暴-力抗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三)拒不执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规定的;

(四)抗拒、干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使用操作责任2)  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件,擅自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使用操作责任3)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相应的证书、牌照,并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操作责任4)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并吊销操作证件。

第五十五条(维修责任1)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维修责任2)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潜水泵、插秧机、铡草机、手扶变型运输机等。

第五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十一

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广西自治区检查组到大新县检查全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近日,自治区农机安全检查组到大新县检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组一行先后检查了大新县福隆乡人民政府、大新县农机监理站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工作情况,检查组对该县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材料、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农机事故处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等方面工作和各项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该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该县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为载体,以构筑"和-谐农机"为目标,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该县按照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工作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农机为主、部门配合、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年","关爱生命、文明出行"广西农机安全文化乡村行,百万农民文明交通宣传员,农机"安全生产月",拖拉机无牌、无证专项整治,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有效地促进当地农机生产安全,连续五年农机安全生产零事故,该县"平安农机" 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几年来,该县出动检查人员3611人次,检查各类拖拉机10000台,纠正各种违章行为1000起,查扣违法拖拉机89台。同时为农机驾驶员发放"平安农机"宣传挂历及资料30000份,发放"平安农机"创建倡议书10000份,发放《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平安农机"知识手册5000份,播发"平安农机" 教育警示片12场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文艺汇演3场,发放农机安全生产知识问答8000份。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十二

xxxx年,xx镇为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xx镇按照xx市农村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现就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一是组织镇村干部加强学习,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提高认识,加强农业工人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全镇农机安全生产。

二、做好农业机械备案登记管理。通过各村农业机械调查核实登记工作,全镇有拖拉机xx台,年检率达到xx.x%,建立了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机动植保机械、插秧机的管理台账,准确率达xxx%,同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数量,违规上牌、发证数量x起,真正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

三、加强操作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农机操作员培训学习工作,一是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学习《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学习。二是技术的培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各村指导农机操作员到各村开展培训,提高操作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力度。组织农办、企安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一是配合上级对销售商对操作员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记录的检查。二是对农业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所等农业工人机械作业场所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三是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十三

为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根据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配合农机部门做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在农机生产工作中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机具在作业和升降时,不准人员在割台前停留。

2.机具在运输和地头转弯时,割台必须高离地面,不准触及田埂或其它比较硬的障碍物;收割台上不准坐人或装运物品。

3.工作部件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或用器具拨弄转动部位和割台。

1.传动链条、齿轮、皮带的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和其它安全装置,须牢固可靠。

2.作业前须检查地块内输电线路高度,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3.启动时变速杆、工作离合器和卸粮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4.接合工作离合器及行走前,须发出信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始作业。

5.作业时不准触动运转部件。

6.不准在坡度大于15°的地面上工作;上、下坡时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调头,上陡坡不准换档;下坡不准熄火或空挡滑行,坡路上必须停车时须卡住制动踏板或采取可靠防滑措施,联合收割机严禁坡路停车。

7.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8.卸粮时不准人体进入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它铁器伸入卸粮搅龙内清理粮食。

9.不准用联合收割机拖带任何机具,不准用集草箱搬运货物。

10.电器、电路导线的连接和绝缘须良好,不准有油污。

11.不准用金属工具做电路导线,使用的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2. 液压系统的分配器、油缸及油管的连接和密封须良好,不准有液压油渗漏。

13.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须装有防尘罩。

14.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5.联合收割机上须配有两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16.收割台未支撑牢靠之前,不准进入收割台下方。

17.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道路上高速行驶。

18.牵引式联合收割机牵引运输时,操纵台上须有人操作。

19.固定脱粒作业时须拆下拨禾轮和割刀等传动部件。

1.机器运转时不准在前传动轴附近站立,不准在传动轴上跨越。

2.剥皮作业部件发生堵塞时,不准直接用手清理排除。

3.地头转弯时必须切断动力。

4.牵引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道路上高速行驶。

1.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切割粉碎机构各部件有无松动、损坏,如有松动、损坏,严禁使用。

3.待运转平稳后,方可进行作业。

4.作业时严禁在粉碎机切线方向上站人。

1.玉米剥皮机与电动机、柴油机或其他动力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2. 操作人员不能带线手套,不得把手靠近剥皮辊。

3. 剥皮机工作时,操作人员要站在离合器旁边,时刻注意剥皮机的工作情况,一旦剥皮机出现异常,应立即切断动力,并熄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

4.机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应及时停机检查。

5.检修故障或更换零部件时,一定要切断所有动力,必要时熄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

6.每班作业结束后,切断离合器,并及时检查主轴瓦盒是否松动缺油、各部位螺丝、易损件的磨损程度。

1.脱粒时须有专人看管动力机,动力机手与脱粒人员之间须设置联系信号。

2.作业开始和停止运转前须发出信号。

3.无喂入输送装置的脱粒机脱粒时,操作人员不准站在侧面喂入,不准戴手套,手不准超过安全线,不准用木棍、铁器等硬物推送禾秆。

4.喂入时应连续、均匀,严禁整捆或超量喂入,不准坐在喂入台上喂入。

5.脱粒机、扬场机、清选机等场上作业机械转移或移位时,须切断动力源,待机器停止转动后方可进行;在尚未停止转动前,严禁用人为的方法对旋转部件强行制动。

6.联合收割机用于固定脱粒时,侧置式收割台应卸掉,前置式收割台要拆下拨禾轮,并切断切割器动力。

7.拖拉机碾场作业时,压磙要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严禁高速行驶、急转弯。

8.参加碾场作业的人员要及时清理压磙两端缠绕的禾秆。

9.不准在作业场内添加油料和起动发动机,必须起动时,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10.脱粒场地严禁烟火,没有灭火装置的柴油(汽油)机排气管须安装灭火罩,场内不准放置汽油、柴油等易燃物品。

1.作业时操作人员要扎紧衣袖,不准戴手套,不准强行喂入。

2.喂入人员须站在加料口侧面喂料,粉碎机转子旋转的切线方向上不准站人。

3.喂入时手不要超过安全线标志,严禁将手伸入进料口。

4.粉碎机作业时,严禁打开清料活门。

5.停机前应先停止喂料,让机器空转2分钟,以排出粉碎室内的物料;因故突然停机。应切断动力,打开清料活门,将粉碎室的物料排出。

1.作业前的准备。参加作业人员身体状态应良好,不穿敞怀和肥大飘摆的衣服;妇女应戴安全帽,发辫不准漏出;按规定检查保养和调整农机具;勘查好农机具通过的路线的桥梁、沟渠情况,了解作业地块中是否有障碍物,并在障碍物处做标志。

2.拖拉机起步。发动机空转2~3分钟,检查着火是否平稳、有无杂音;检查液压分配器工作情况,升降是否可靠,能否自动回位;各仪表读数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设置联系信号。牵引由农具手操纵的农具作业时,拖拉机驾驶员和农具操作人员之间,须设置可靠的联系信号,以便及时处理作业中出现的情况。

4.如需对在田间作业的拖拉机或农机具进行检修保养,必须在停车熄火后进行。因农具被堵塞或缠草需要排除故障时,必须在切断动力后进行。检修保养提升的农具时,待农具提起后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农具自行降落。降落农具时,一定要看清农具下面是否有人或其他物品。

5.拖拉机在夜间作业时,照明必须设备完善;在视线不清的.地方作业,车速应适当减慢,必要时要停车查看,在障碍物处设立明显标志,以防刮撞。

7.播施化肥、农药时,驾驶操作人员要戴眼镜、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

8.旋耕作业时,要经常检查旋耕刀是否变形,紧固件有无松动;手扶拖拉机带旋耕机作业,在转弯、过埂或通过高低不平的地段时,要防止驾驶员的脚从脚尾轮踏板上滑下,落入旋耕机被打伤。在越过田埂或水沟时,应使刀轴停止转动,防止打断旋耕刀。

1.过沟渠。一般深而宽的沟渠应先填平或用跳板铺垫后再通过;浅而窄的沟渠可用低速档斜驶通过,也可让前、后轮缓缓下沟通过。若牵引农具,则应先将农具调到最高运输位置,并调整限位链,防止农具左右摇摆,并压下油缸定位阀,以免油管内产生高压冲击而爆裂;后轮越沟时,不得猛抬离合器踏板,以防拖拉机翘头。

2.上下田埂。较低的田埂通过方法与过沟渠相似。若田埂较高且陡,应先在田埂上填土垡、石块等,或用跳板引导,用低速档缓慢通过;牵引农具时应用前进档低速上下田埂,而悬挂农具上田埂时则须用倒档越过,以免拖拉机翘头或纵向翻车。

3.拖拉机在松软潮湿的田块中作业时,应减小农具的耕幅,降低牵引阻力,以免打滑陷车。

4.通过泥泞道路时,应挂低速档,稳住方向盘,缓缓通过;尽量少用制动,避免使用紧急制动,以防侧滑横甩。若路中坑洼积水较深,应先填平后再通过。若发生侧滑,切忌使用紧急制动,要将方向盘向后轮横滑的一侧适当缓转,及时灵活地修正行驶方向。

5.陷车后自救。当拖拉机驱动轮打滑陷车时,应立即停车,升起农具,并应用木板、石块、柴草等物垫在后轮下,用低速档驶出;如果拖拉机单边驱动轮打滑,也可结合差速锁驶出。手扶拖拉机陷车时,可挂低速档,减压摇转曲轴使拖拉机驶出陷坑。

6.拖拉机牵引农具在地头转弯时,应先换低速档,升起农具的工作部件,小油门缓慢转弯。

7.拖拉机通过村庄时应有专人护行。

检查挂车和拖拉机连结,应从以下九个方面进行检查:

1.拖拉机和挂车的联结销和挂车环是否有严重磨损和危险状况。

2.联结销的安全销是否牢靠。

3.挂车三角架和两端销子的联结状况、开口销是否完好无缺。

4.拖拉机和挂车之间的保险链是否可靠。

5.挂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

6.挂车制动装置连结是否可靠。

7.挂车车箱扣紧情况。

8.挂车外部螺栓和轮胎螺母紧固情况。

9.挂车牌照、放大号是否齐全完整、清楚。

1.做好班前、班后保养,检查部件变形、磨损情况,及时整形或更换,检查易松的紧固件和连接件,如皮带、链条、活动杆件等,定时润滑各润滑点。

2.联合收割机起动时,必须将变速器置于空档位置,动力机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起步或传递动力前,必须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并发出信号后方可运行。

3.作业时,选择适当的前进速度,收割机的发动机始终保持额定转速。若发动机转速下降,应迅速踩下行走离合器,待发动机转速回升后再作业。

4.作业时发动机要大油门,高速运转,不允许在作业中用减少油门的办法降低车速或跨越障碍,否则,易发生输送装置滚筒堵塞。脱粒净化过程中,驾驶员还要提前合理利用放堵机构,不要等机器堵死后再使用。

5.每割完一块田块时,不要立即停机,应空转2~3分钟,待割下的谷物脱净,粮仓内的籽粒卸完后再停机。带粮仓的联合收割机,卸粮时发动机不要改变转速,应一次卸完,不可中途停卸。

6.联合收割机在起伏不平的道路上不得高速行驶,地头转弯和过沟、埂都应抬高割台;在上下坡时不准换档,不准踏离合器,无紧急情况不准猛踩制动器,尤其是下坡更应注意,以防向前翻车。

7.在机器停止工作后,应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并切断作业离合器,在收割机未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之前,严禁人员到收割台上调整或保养。为保证液压系统工作良好,保护液压元件,停车时禁止来回转动方向盘。应将杂物、泥土、秸秆彻底清理干净,清除脱粒滚筒、凹板筛、搅笼内的谷物,以及发动机、散热器上面的灰尘。

8.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严禁驾驶室超员,严禁驾驶室以外部位载人。

一、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1.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收割机进行全面检查,换去损坏零件,调整传动零件间隙,润滑机件的摩擦表面。

2.检查联合收割机的传动链和传输皮带等的防护罩(盖)、操纵台的扶梯护栏、扶手、踏板等是否完整、牢固、可靠,操纵台栏杆下是否设有档板。

3.清除联合收割机的排气管积炭并安装火星收集器,并定期检查清除沉积物。排气管过短的要加长。

4.应备有灭火器具及照明设备,并放在易于取放的位置;同时备一些镰刀、铁锹、木锨等工具,以便随时排除各种障碍。

5.收割机作业前,须对道路、田间进行勘查,对危险路段和障碍物应设明显的标记。

6.机组工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否则不应参加作业。

二、作业中应注意事项。

1.作业时驾驶员应集中精力,仔细观察收割机的输送情况,倾听脱粒、分离、清选等部件的声音,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排除。

2.作业中禁止清理割台、输送带、行走系统;禁止用手或脚往输送带上推送禾物;对收割机进行保养、检修、排除故障时,必须切断动力或在发动机熄火后进行。切割器和滚筒同时堵塞或发生故障时,严禁同时清理或排除,在清理切割器时严禁转动滚筒。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档,禁止在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夜间收割、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禁止使用明火。

3.在收割台下进行机械保养或检修时,须提升收割台,并用安全托架或垫块支撑稳固。

4.卸粮时,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粮仓,不准将铁器等工具伸入粮仓,接粮人员手不准伸入出粮口。不要在转弯时卸粮。

5.收割机带秸秆粉碎装置作业时,须确认刀片安装可靠,作业时严禁在收割机后站人。

6.长距离转移地块或跨区作业前,须卸完粮仓内的谷物,将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予以锁定,不准用集草箱搬运货物。

7.夜间保养机械或加燃油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十四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农机安全生产简报篇十五

导语:打造平安农机,建设平安家园。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标语要怎么写?下面小编与您分享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欢迎阅读!

1、 创建平安农机,构建和谐社会。

2、 创建平安农机,打造美好乡村。

3、 超车超速痛快一时,酿成车祸悔恨一生。

4、 补贴购机,全家欢喜;一场事故,害人害己。

5、 彼此让一让,安全有保障。

6、 保农机安全,促农民增收。

7、 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8、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9、 安全是社会的生命线,违章是发展的拦路虎。

10、 安全生产齐努力,平安农机最给力。

11、 遵守农机条例,让伤亡远离你我。

12、 遵守农机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3、 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14、 抓安全生产,促农机富民。

15、 挣金山挣银山,农机安全是靠山。

16、 增强农机安全意识,促进农村文明生产。

17、 与平安农机牵手,与小康生活握手。

18、 隐患是事故的`温床,安全是幸福的保障。

19、 依法参加检审,确保农机安全。

20、 一人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21、 一点一滴汇聚你我之力,一心一意共铸农机安全。

22、 要想铁牛听指挥,勤学技能守法规。

23、 严厉整治“黑车非驾”,消除事故隐患。

24、 严禁客货混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5、 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26、 学校门前莫开快,机手献出一点爱。

27、 消除农机安全隐患,保障农机生产安全。

28、 违章罚款是手段,安全教育是内容,交通安全是目的。

29、 为民筑就“平安”路,助民增收“农机”行。

30、 为了您和他人安全,切莫搭乘拖拉机。

31、 拖拉机载人上路隐患无穷!

32、 拖拉机载人上路是严重安全隐患!

33、 拖拉机载人祸害大,害人害己又害家。

34、 拖拉机喷涂反光漆,安全行驶添保障。

35、 提高农机作业质量,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36、 树立农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操作习惯。

37、 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机驾。

38、 认真宣传贯彻《农机机械化促进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

39、 人病不上车,病车不上路。

40、 确保农机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41、 强化综合治理,打造平安农机。

42、 强化农机安全意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43、 妻子儿女望穿眼,盼你安全把家还。

44、 平安农机正能量,生产丰收奔小康。

45、 平安农机为大家,安全生产靠大家。

46、 平安农机始于心,安全生产践于行。

47、 平安农机进校园,安全意识从小抓。

48、 平安农机进万家,家家开放幸福花。

49、 平安农机保平安,抓好安全促生产。

50、 农业机械是致富的工具,安全生产是幸福的保障。

51、 农业机械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52、 农业机械就是好,安全操作要记牢。

53、 农闲时节,农机不闲;检修保养,枕戈待旦。

54、 农机作业质量高,规范操作请记牢。

55、 农机作业莫马虎,处处警惕防事故。

56、 农机增效益,安全保增长。

57、 农机生产日夜忙,状态良好是保障;年检年审来帮助,发家致富奔小康。

58、 农机富民有出路,安全生产第一步。

59、 农机富民,安全先行。

60、 农机促农业,安全保生产。

61、 农机遍地走,安全记心头。

62、 农机保安全,致富在眼前。

63、 农机安全做到家,发家致富人人夸。

64、 农机安全在身边,防范意识记心间。

65、 农机安全在你、在我、在他。

66、 农机安全系万家,无证驾驶危害大。

67、 农机安全时时抓,幸福走进千万家。

68、 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69、 农机安全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70、 农机安全你我他,幸福快乐千万家。

71、 农机安全放心中,家庭致富变轻松。

72、 农机安全,预防为主。

73、 客货混装,害人害已。

74、 开车多一分小心,家人多十分安心。

75、 禁止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行驶。

76、 交岔路口,看清再走。

77、 讲一时义气,毁多家幸福;行一时方便,遭一生埋怨。

78、 建好农机安全村,平安文明奔小康。

79、 建安全防火墙,谱农机富民曲。

80、 坚决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81、 和谐农机是颗树,安全生产是沃土。

82、 关爱生命,关注农机安全。

83、 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84、 关爱您和他人生命,切勿“黑车非驾”。

85、 刮风下雨路滑,不要抢道回家。

86、 购机补贴惠民,平安农机富农。

87、 构建和谐农机,创造美好家园。

88、 服务一方农机,保障一方平安。

89、 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

90、 法规记心中,三思而后行。

91、 发展农业机械化,实现农业现代化。

92、 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93、 打造平安农机,建设平安家园。

94、 打造平安农机,建设美好安徽。

95、 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村生产力。

96、 从重处罚拖拉机载人上路!

97、 创建平安农机,建设幸福家园。

98、 创建平安农机,建设平安全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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