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定(优秀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翰墨劳动合同竟业限制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定(优秀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劳动合同竟业限制篇一

2012月23日、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接到陆某等81名农民工和马某等27名农民工的投诉,称王耀驹拖欠劳动报酬。经查,年9月29日,王耀驹承接南湖东路145号无界悠活广场16座深海一号室内装饰工程,并雇佣陆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陆某等人劳动报酬130535元,拖欠马某等27人的劳动报酬204520元。201月6日、1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王耀驹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耀驹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耀驹仅支付了30000元,其余未支付。年1月23日,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2014年8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王耀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劳动合同竟业限制篇二

无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就是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已经发生的劳动给付无法处理,也会引发大量的纠纷。

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本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体现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合同竟业限制篇三

6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聂某等29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陈进拖欠工资。经查,7月,陈进从桃江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国防科学技术大学x1210项目工地外墙装饰工程,并组织聂某等29名农民工进场施工。201月工期结束后,陈进先后7次从桃江县某劳务公司支取690840元,但仅用40余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余均被其挥霍。陈进拖欠聂某等2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73815元,且无法联系。7月23日,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进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陈进拒不支付。年7月29日,开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公安机关将陈进抓获。同年12月21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陈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劳动合同竟业限制篇四

2012年12月,高某友等农民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阿城区新龙城小区9#楼及左岸春天4#工程承建方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洪民拖欠工资。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迅速立案调查,经查,张洪民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雇佣高某友等农民工做工,工程完工后,拖欠高某友等8名农民工工资336254元,且出具欠条。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方联系张洪民未果,依法对张洪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3年1月16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张洪民逾期未支付。

阿城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对欠薪责任人张洪民作出刑事拘留,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洪民提起公诉。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洪民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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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竟业限制篇五

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鞋材加工店、大沙镇**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祥,黄**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祥抓获并拘留。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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