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紫衣梦最新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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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四条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负责受理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第七条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二)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当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4—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依照前款规定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通报的,应当报经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同意。

第十四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录入到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定期逐级上传《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的电子数据。上传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天。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备案材料按照等级进行严格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查询。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备案工作规范,并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等级保护的分级与实施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三)受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四)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资讯和技术咨询;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等级。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篇三

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1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

此级别功能最全,除具备上述所有级别功能外,对系统加设了访问验证保护,以此不但记录访问者对系统的访问历史,还对访问者的访问权限进行设置,确保信息被安全使用,保障信息不外泄。

1.2信息安全等级的划分

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和隔离的信息系统,如我国的、国家机关以及重点科研机构等特殊机构的信息系统,在进行信息安全保护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根据需被保护的信息的类别和价值的不同,通常其受到保护的安全等级也不同。此举目的为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同时降低运作成本。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分为技术和管理两大类。技术部分是要求在信息安全保护过程中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系统具备对抗外来威胁和受到破坏后自我修复的能力,主要涉及到物理、网络、主机、应用安全和数据恢复功能等技术的应用。管理部分是要求在信息系统的全部运行环节中对各运行环节采取控制措施。管理过程要求对制度、政策、人员和机构都提出要求,涉及到安全保护等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等管理环节。

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方法

3.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流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完成。安全等级保护的环节大体上分为以下九步:(1)确定系统等级作为实现信息等级保护的前提,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必不可缺的步骤。用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给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科学确定等级。(2)等级审批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进行审批调整,但调整时要按照规定,只能将等级调高。(3)确定安全需求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可反映出该等级的信息系统普遍存在的安全需求。信息系统在确定安全需求时要依赖该系统的安全等级,但因为信息系统普遍存在可变性,因此用户在确定安全需求时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系统的安全需求。(4)制定安保方案当信息系统的等级和安全需求确定后,针对已掌握情况制定出包括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在内的最佳安全保护方案。(5)安全产品选型安全产品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安全保护工作是否能够成功实现。因此在安全产品的选择过程中,不仅要对产品的可信度和功能进行认真审查,还要求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产品的使用情况。(6)安全测评测评的目的在于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的实现,以保证信息安全。若测评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要及时进行重新调整。(7)等级备案安全保护等级在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其用户和运营商需要向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跨地域的信息系统的备案由其主管部门在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完成,分系统的备案由其用户和运营商完成。(8)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监督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对测评机构和信息系统的登记备案进行监管。(9)运行维护该环节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运行确定系统的信息安全,还可以重新确定对产生变化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以上环节在实现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过程中极其重要,不可跨环节、漏环节操作。

3.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方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为物理安全保护和网络系统安全保护两类。对于物理安全保护,又分为必要考虑和需要考虑两个安全层面。对于必要考虑的物理安全方面:对于主机房等场所设施来说,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做到室内监控、使用用户信息登记、以及自动报警系统等。记录用户及其访问情况,方便随时查看。对于需要考虑的物理安全方面:对于主机房以及重要信息存储设备来说,要通过采用多路电源同时接入的方式保障电源的可持续供给,谨防因断电给入侵者制造入侵的机会。根据安全保护对象的不同,有不同的保护方法。具体方法如下:(1)已确定安全等级系统的安全保护对于全系统中同一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对于任何部分、任何信息都要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统一安全保护方法给其设计完整的安全机制。对于不同安全等级的'分系统,对其上不同的部分及信息按照不同的安全要求设计安全保护。(2)网络病毒的防范方法计算机病毒严重威胁到计算机网络安全,所以防范病毒的入侵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步骤。运用防火墙机制阻挡病毒入侵,或者给程序加密、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设置访问权限,判断是否存在病毒入侵,及时发现入侵的病毒并予以清除,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3)漏洞扫描与修复方法系统存在漏洞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常会利用系统中的漏洞对系统进行攻击破坏。因此要经常对计算机进行全面的漏洞扫描,找出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并及时修复漏洞,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入侵机会。漏洞的修复分为系统自动修复和人工手动修复两种,由于多种原因,绝对完善的系统几乎不存在,因此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

4、结束语

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旨在为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建立起一个长久有效的安全机制,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的实施处于初步进行阶段,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这需要业内外人士的共同参与,为保障信息安全尽最大的努力。同时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和水平也要不断优化升级,确保能够及时解决安全保护中遇到的问题,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的实施畅行无阻。

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篇四

认真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是增强信息安全、确保系统健康运行的'重要途径和保障.200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金审”工程二期项目,从立项规划到系统建设的整体阶段,我们一直认真学习和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为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作者:周德铭作者单位:审计署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刊名:信息网络安全英文刊名:netinfosecurity年,卷(期):2009“”(5)分类号:关键词:

信息安全等级论文内容篇五

1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建设情况

公安部于开始等级保护测评体系的建设,以来,对国家和地方等级保护协调小组推荐的测评机构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完成120多家测评机构的申请和评估,并颁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120多家机构按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级目前有7家,其中有4家主要承担行业内的测评工作,分别是电力、金融、教育和广电。

2电力行业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借鉴作用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鼓励具有信息系统特色的行业申请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旨在对具有行业特色、安全建设情况又不便向外界透露的信息系统开展本行业的等级测评工作。在电力、金融、教育和广电4大行业中,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是最早获批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单位,其成功经验对其它行业开展信息安全测评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电力行业等级保护测评中心设有3个测评实验室,分别挂靠在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华电卓识测评中心。3个实验室均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接测评业务,测评业务指导统一归口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各测评单位的主要职能有:技术研究、安全测评、风险评估、业务咨询服务、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编制等,对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电力行业信息系统数量多,工业控制类信息系统占多数,其中三级系统有1700多个,四级系统有40~50个,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测评中心对本行业的三级、四级系统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3建立铁路行业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必要性

铁路行业的业务与电力行业十分相似,都属于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电力行业的信息系统主要是电网控制类系统,属工业控制专业,信息安全要求高;铁路行业信息化工作主要为行车控制、客货运输提供重要支撑,信息系统涉及控制和实时交易处理等,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要求高。因此,借鉴电力行业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在本行业信息安全工作中起到的作用,有必要在铁路行业内部建立正规的信息安全技术队伍,对铁路行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起支撑作用。

3.1行业测评机构的优势

如上所述,铁路行业的信息系统有着行业运行特点和专业特殊要求,客、货运输交易及管理类系统涉及国计民生,列车运行控制类系统与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行业内的测评机构依托其自身长期的专业知识的积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行业测评机构容易理解行业信息系统的业务并把控安全风险行业测评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有着行业信息系统研发经验的科研人员,熟悉系统的功能特点和应用背景,长期从事行业信息安全服务工作,对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把握较准确。

(2)便于培养行业内的信息安全服务技术力量行业测评机构通过长期积累,在技术装备上能得到不断提升,通过构建与实际生产系统一致的模拟仿真测试环境,可以有效跟踪生产应用系统的安全风险;长期从事行业内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也给测评机构的检测人员提供良好的行业应用平台,积累服务经验和技术经验;通过组织培训班等形式,又可以将测评机构积累的丰富经验以技术研讨会的形式在行业内信息安全从业人员中传授,有效提高行业内信息安全整体技术服务水平。

(3)行业测评机构队伍稳定且人员可控性强公安部要求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人员要可控,对从事四级系统(重要系统)以上的测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行业测评机构一般都是国企,主要从事行业内的信息安全技术研究、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除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与单位定期签订保密协议外,机构也会对员工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培训教育机会等方面给予慎重安排,使得测评人员保持较高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3.2行业测评机构的作用

(1)行业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信息安全测评第三方机构有着丰富的信息安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行业各层级的标准和规范,通过长期在铁路行业内开展测评、咨询等服务性工作,了解行业应用系统的业务特点,掌握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要求,可以为行业单位提供定制化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对行业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技术支撑作用。

(2)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1429号)的要求,重点行业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等级保护国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确定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指标。在不低于等级保护国标基本要求的情况下,结合铁路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特殊需求,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或细则,指导铁路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与测评工作。

(3)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测评服务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包含5个基本阶段:规划、设计、实施、运维和废弃。行业测评机构可以在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为用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服务,使等级保护工作贯穿于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规划阶段测评机构可以帮助用户识别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确定系统应达到的安全目标,提供定级指导;设计阶段协助提出系统需满足的安全指标,在关键节点提供安全测评服务;实施阶段测评机构提供漏洞扫描、渗透性测试、源代码安全检查等深度安全检测,并根据测评结果提供安全建设整改建议;运维阶段等级保护测评的目的.是掌控信息系统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按国家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遇网络结构调整、应用系统升级改造等重大变更时进行等级保护测评;业务废弃阶段行业测评机构可为用户提供软、硬件等资产及残留信息的废弃处置方案,防止系统废弃可能引入的新的风险。

(4)信息安全咨询与评估服务由于测评机构熟悉信息安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开展定制化的咨询服务,如等级保护合规性咨询与评估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安全体系建设咨询与评估服务,软件源代码安全咨询服务等。

(5)行业信息安全持续改进能力培养测评机构在实施某一测评任务时,一般需要在测评前期、中期和后期与用户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技术交流、设计联络等方式,提高用户对等级保护基本概念、安全指标的理解以及测评方法、检测工具的运用,在完成测评任务的同时,也帮助用户提升信息安全自测能力。行业测评机构还可通过技术讲座等形式,对用户单位信息安全分管领导、系统运维人员和业务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增强用户信息安全意识和运维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使用户具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持续改进的能力。

3.3行业信息安全测评工作的需要

铁路行业目前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按大系统分有上百个,每个大系统按照应用范围又分为铁路总公司级系统、铁路局/地区中心系统和站段级系统,这些系统一般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系统建设的模式投入使用,各级系统采用不同的等级保护定级,在开展信息系统测评时,一般需要将大系统拆分为不同的子系统分开测评,每年可参与评测的信息系统数量不低。按1个铁路总公司、18个铁路局、上千个车站规模考虑,铁路每年可参评的信息系统数量大约有上万个左右。因此,成立铁路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业测评机构不仅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完善的铁路运输整体安全体系的需要。

4结束语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作为行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协助铁路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将行业信息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开展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制订、安全方案设计、等级保护测评、定级备案、整改建设指导、安全咨询等实效性工作,在落实好公安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要求的同时,帮助用户培养信息安全持续改进能力,促进行业信息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全面发挥对行业等级保护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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