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站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模板9篇)

时间:2023-09-26 作者:JQ文豪最新电站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模板9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一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校园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均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教体局安全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校内发生的轻微的意外受伤事故,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调查、协调处理。

五、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教育、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xx年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二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4、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是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5、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是件,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电话报告。

6、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三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4、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是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5、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是件,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电话报告。

6、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四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及时处置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防止发生事故后瞒报或不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实行学校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及安全事故零报告责任制。安全事故零报告工作落实到具体人。

二、,每月月底将本单位安全事故情况报学区办公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每月上报安全事故零报告统计表,要将发生各类事故情况做简要说明(包括事故种类、发生时间、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兰家堡小学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1、学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专人专项检查,每学期至少检查四次。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及时维修。

2、每月对学校水、电安全进行检查,对老化的电线马上重装更换,检查好电教器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定期检查班级安全教育落实情况,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细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让每位学生都知道。

4、根据不同季节对学生安全进行检查,一切游览活动经审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骑车、不乘坐车的情况才可外出活动。学校严禁学生外出游泳,以家长信形式通知家长看好夏季学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项。

5、检查内容包括:教学场所是否存安全隐患;各种教学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电教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各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学校周边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每月及时汇总结果。

7、对安全教育周(月)针对主题制定活动计划进行专门检查。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六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并做好安全工作,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排查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各种事故隐患,并逐一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对重点部位、易发事故的环节,更应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为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此应急报告制度。

一、报告流程:

1、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或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及时迅速上报学校相关部门领导。

2、各部门责任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视事故性质、情节、后果等,临机决断,是否立即向110、119报警和通知120医疗救护。同时,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通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迅速调集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积极组织施救。

二、安全事故的类别:

1、溺水、交通意外与人身伤害等报告制度;

2、实验室、微机室、体育课意外等报告制度;

3、防火、用电安全意外事故等报告制度;

4、饮食卫生安全意外事故等报告制度。

三、报告制度类别:

1、重大事故直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即意外重大人身伤亡、集体或群发饮食中毒事件。当重大事故发生时,任何在现场的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生,按照“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可以直接向校长室报告,以便学校更及时、更有效采取应急救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加重,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一般事故部门报告制度。一般事故即一般偶发事故或较轻微事故。当一般事故发生时,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迅速地报告给部门责任人,由部门责任人作出初步应急处理,再向校长室报告。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七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上级。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上级;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兴文县职业技术学校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安全事故......

北岭镇卢集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北岭镇卢集小学北岭镇卢集小学卢集小学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1、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除及......

王庄镇第四中心小学2017年2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八

一:事故报告制度

1、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分厂、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抢救、疏散、救护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发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告之段长和安全员,上报本单位领导,有关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到现场组织实施抢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安全办公室。分厂立即向公司所属副总和安全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执行“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于1小时内报上级安全管理机关。

3、发生人身工伤事故,由段长、安全员填写“伤亡事故报告单”。详细报告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由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出具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劳资科。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劳资科依据伤亡事故报告单审核工伤报销凭证。

二: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理,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事故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公司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5、对事故根据制度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三、事故奖惩制度

1、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奖罚制度。

2、安全生产办公室按事故的等级,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报企管科执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较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2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万元,不满5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学校突发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实行学校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校长,相关责任人为学校工作分管或负责人员。相关责任人确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时报相关的卫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或单位。村小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中心小学。

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畅通制度。

对不报、瞒报、漏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教育局安全科。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迟延。

4、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篇九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货车报废3辆或者大破6辆及以上(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万元及其以上,不足20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1辆或者中破2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2辆或者中破4辆及以上;

7.动车、重型轨道车保费1台及其以上; 

8.报废钢轨200米(单股)及其以上或者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险性事故。

1.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者;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者下拉杆脱落;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断轴;

14.列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15.列车在区间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2.调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防护信号或者闯车档;

9.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0.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烧漏机车易熔塞;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 有人员1人发生轻伤;

20.关闭哲角塞门发出列车;

21.机车水锤;

22.列车在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23.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

24.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险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3 日内向矿(部、处)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5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重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险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险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为便于煤炭系统内部统计,处(部、矿)在上报事故等级时,将行车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部分。

1.人身伤亡事故,按实际发生的统计。 

2.非伤亡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相当于行车事故分类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时具有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性质,按事故级别高的上报;如等级相同,按人身伤亡事故上报。

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按月、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的规定,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通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0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书等有关信息报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公安交巡警部门的事故通报后,按下列权限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处理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车辆单位不在同一个市(县)、区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车辆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