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紫薇儿

活动方案的制定包括活动的目标确定、活动形式选择、时间地点安排等方面的考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活动方案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一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邪教的认知能力,增强广大群众反邪、防邪的自觉性,靖州县普法办、610办以文化大院为依托,利用农村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进农家活动。

2月7日上午,首场活动在该县坳上镇先锋村文化大院展开,通过观看反邪宣传片、展板,发放宣传品,扫描二维码关注网络反邪教宣传平台等方式,使广大村民群众、回乡度假大学生、中小学生认识到邪教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活动中,共向村民群众、学生发放宣传册1370份,发放反邪教宣传袋等宣传品1240份,悬挂发邪教条幅4幅,摆放展板8块,同时利用音响循环播放反邪教知识和法律常识,并就有关邪教问题现场为群众、学生解疑释惑。

此次活动的开展,把反邪教知识送到农村群众、学生的家门口,促进提高广大群众、学生自我防范邪教的意识,调动全社会和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此后,该县反邪教普法宣教部门将陆续在全县各村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二

为增强我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根据中央网信办、市区网信办相关要求,我校决定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xxxx年9月19日——9月25日,其中9月20为主题教育日。

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

(一)氛围营造。

学校在宣传活动期间,用led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网站、q群等多种形式宣传网络安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电子屏滚动播出。

利用学校大门处的led电子屏,滚动播出网络安全宣传知识,介绍防信息泄露、防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相关知识。

(三)开展活动。

学校以网络安全宣传为主题,通过开展主题队会、举办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班主任和德育处提供图片)。

(四)网络宣传。

学校网站、学校q群、班级q群和翼校通多渠道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班主任提供发家长q群、发翼校通的图片)。

(一)各部门、每一位教师要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按学校方案落实好每一项工作,学校将组织人员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班主任务必将活动开展图片于9月23日上午12:00前传余xx,邮箱:xx,联系电话xx。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三

9月19日,走进济南三中校园,学校大屏幕上正滚动播出着网络安全宣传标语,济南三中启动了“20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对全校师生进行网络安全集中宣传教育,加强师生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安全科根据活动安排,组织学生登录济南市学生安全教育平台,进行“网络安全宣传”专题学习,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政教处的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你安全吗?》,培养学生“健康上网、依法上网、文明护网”的意识;学校则通过宣传展板、微博、微信向广大师生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学校新闻中心作为学校信息门户建设专门机构,对活动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能力。同时完善了《济南三中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学校信息门户建设工作。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四

春节期间,永嘉县鹤盛、岩坦两镇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人数邹增,为进一步防范邪教危害社会,营造浓厚的反邪、防邪社会氛围,积极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两镇分别在各自的辖区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

1月23日,鹤盛镇在鹤盛车站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现场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现场讲解反邪教知识,教育引导群众如何识破邪教的“美丽谎言”,如何防范邪教、远离邪教。

1月25日,岩坦镇综治办联合司法所、岩坦派出所、妇联、团委、安监站开展了迎接,“祥和新春、平安回家”为主题的普法、平安建设、反邪教等宣传教育活。

2月4日,桥头镇在辖区人流量的大的几个文化礼堂展出反邪教宣传展板,同时发放反邪教宣传资料共计500余份。通过进文化礼堂联合村居部门开展书写楹联、猜灯迷等传统民俗文化活动,以健康向上、居民群众乐于接受的文化形式,来预防可能涉邪人员更好的融入社会大家庭,来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志愿反邪教斗争中来。

桥头等地的反邪教宣传活动不仅普及普法、平安建设、反邪教相关科学知识,提高了群众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更是倡导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升自我防范邪教的意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五

党的会议和国家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对大力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借着“12·4”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开展全民普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12月4日,我局到钟山区人民广场对统计法知识和我区正在有序开展的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进行宣传。

早上9点,在我局金必华副主任组织,职工潘朝晖、张萍、周奇、邸依依的积极参与下,宣传人员在人民广场紧张有序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张贴法制宣传横幅和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宣传海报,向过往的路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我区正在进行的单位核查与个体户清查工作,并发送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相关宣传画册、宣传日历,真正做到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在宣传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做到了耐心、细心、微笑宣传,并将宣传资料全部发送。

通过本次法制宣传活动,我局在宣传统计法相关知识和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20xx年“12.4”全国法制教育宣传日,根据蓬江区教育局指示精神,我校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培养文明之花的重要工作来抓。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现对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非常明了“身教胜于言传”的内涵。要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教师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知法、守法、严于律己,而教师法制观念加强有赖于学校领导的重视、导向。因而我们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组织,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学校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我校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力争让学生在健康、洁净的环境和“团结进取,努力创新”的.校训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在校园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校园环境;划分清洁区域,坚持每天两扫,保持校园洁净;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电子屏幕、黑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晨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开展丰富多采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效果。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评选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主要工作:

(一)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加大行为规范达标创建的力度。

(二)学校开辟一个法制园地,采取板报等形式,以学生学法为内容、定期搞好法制宣传。

(三)各班班主任还利用晨会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班中定期出好法制教育的黑板报,并进行评比。

(四)悬挂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

总之,我校对“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始终能够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措施到位,并能坚持常抓不懈,使法制教育工作真正成为我校德育教育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今后,我们将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法、司法、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全校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稳定,为社会的稳定,为学生的健康成长继续做出我们最大的努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

了解了统计法律法规,而且有利于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核查与个体户清查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六

12月4日上午,**区统计局组织干部职工6人,在副局长**同志带领下在丁字口重百商场前大街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12.4”法制宣传活动。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二年,又适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党的会议胜利召开,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我局认真筹划,积极准备了这次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服务、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此次法制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单/册300余份,悬挂横幅1条,宣传活动做到了范围广、内容全、形式新、效果实、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七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4.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5.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6.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7.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8.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9.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10.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1.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12.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13.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1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15.网安,民安,国家安。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9.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20.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21.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22.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3.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2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25.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和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二条除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六十七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三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其重要地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积极主动应对境内外的网络攻击和破坏,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措施,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抵御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一条的内容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应当进一步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在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并在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发布或者传输上述违法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应当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项);三是,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为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建议增加支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完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四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增强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明确对即时通讯服务实行用户实名管理,并增加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当前一些个人和机构随意发布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信息,对维护网络安全影响较大,应予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七、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管理对象上有交叉,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不作列举,可由国务院制定配套规定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八、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我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一些部门、企业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在境内存储的重要数据为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重要业务数据也应存储在境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有的企业、专家提出,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应当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运营者、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十、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二是,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九

为宣传《网络安全法》,雨城区学校近期开展了以“网络安全进校园”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雨城区八步中心小学于围绕《网络安全法》开展了普法宣传与学习活动。

学校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主题宣传学习活动方案,展开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在全校师生会上进行学习动员,由教导主任作了《网络安全为大家》主题演讲;二是分管安全的.副校长组织全乡教师集中学习《网络安全法》全文,并展开讨论;三是将《网络安全法》全文及学习解读推送至学校教师微信群,要求教师们进一步学习,并将学习内容转发至班级微信群或qq群,倡导家长与学生共同学习;四是组织三至六年级学生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在五年级开展《网络安全》课;五是组织所有教师和三至六年级全体学生进行学习测试,共计300人/次。

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利用周一至周五中午的红领巾广播宣传《网络安全、文明上网》、《网络安全法》等网络安全知识;各班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办网络安全小报等形式,进一步培养师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此次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构筑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师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十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提高我校校园网络安全的防范能力,加强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学校对整个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活动作了详细的布置,明确了人员的职责。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活动、课堂等有效形式,在全校广泛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强化全校师生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全校各部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宣传活动的方案拟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学校行政人员、各班主任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学校做好本次宣传周的活动。

1、针对活动意义和活动目的,确定宣传标语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2、充分利用板报、班刊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教育相关知识。

3、学校组织学生观看影像资料,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上好网络安全第一课。

4、全校进行了一次校园网络安全隐患大排查。

5、利用家长微信群,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敦促家长配合做好校外时段学生使用网络的管理,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十一

税务局税务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了强化税务干部网络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多举措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系列主题教育宣传活动。

开展网络安全专题讲座。通过视频学习、法律诠释、案例分析,强调安全保密纪律,对全局税务干部进行网络安全防护警示教育和具体指导。

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外宣led、对外公开宣传栏、版报等形式对网络安全口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积极制作宣传海报、展面、宣传册等资料,向纳税人积极宣传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和注意事项,营造了浓厚宣传教育氛围。

借助网络平台加强自主学习。充分借助“学习兴税”、“学习强国”、“云上通许”等app网络学习平台和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介加强网络安全宣传自主学习,通过积分制考核大幅提升税务干部职工自主学习的质量。

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推广,全局税务干部纷纷表示要言传身教、高效延伸,积极带动家人、朋友一同参与到维护网络安全中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方案(模板12篇)篇十二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相关范文推荐

    中学生感恩父母大全(16篇)

    感恩是一种修养,它能够培养我们的自觉、自信和自立,让我们在成长的道路上更加坚定和踏实。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感恩的表达方式,让感恩贯穿我们的生活。

    留学面试自我介绍(精选19篇)

    自我介绍是一个让人对你有初步了解的机会,也是彰显个人特色的方式之一。下面是一些成功的自我介绍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灵感。这份介绍将是你所有工作成绩与为

    营销人员简历(实用18篇)

    编写个人简历要注重突出自己的特长和实际工作经验,展示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如果你对个人简历的撰写感到困惑,以下这些经典个人简历范文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老师对我笑了(实用15篇)

    优秀作文是一种展示学生语文实力和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这些作文涵盖了不同主题和写作风格,展示了优秀作文的特点和魅力。那是我二年级的时候,陆老师有一节算术课。我们多

    付出才会有收获(优秀19篇)

    优秀作文的价值不仅在于完成了写作任务,更在于为读者提供了新的思考视角和领悟。生命的色彩:生命就像一幅画,有红色的快乐,蓝色的悲伤,绿色的希望。1.妈妈让我从小就

    面试人事工作自我介绍(模板21篇)

    自我介绍是一个人形象展示的窗口,通过简洁明了的文字描述,向他人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特質。请大家参考以下自我介绍的范文,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大学生个人励志演讲稿(热门17篇)

    演讲稿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比赛,更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接下来是一些常见的大学生演讲稿示范,希望能对大家的演讲写作有所帮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

    音乐作曲技术教学的论文(汇总20篇)

    范本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参照和比较的标准,帮助我们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些值得一读的范文范本,愿大家受益良多。学生的创新作品比较少是纯粹

    2023年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党课讲稿(精选19篇)

    党课是传授党的理论知识、弘扬党的思想精髓的一种教育形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课学习经验,希望对正在学习的同学们有所帮助。同志们:按照县委要求,今天由我给大家

    最新压岁钱六年级(专业19篇)

    优秀作文是对自己学习成果的一次回顾和总结,也是对自己成长的一次见证。通过读取一些优秀作文的范例,可以拓宽自己的写作思路和表达方式。过年了。关于新年的习俗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