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

时间:2023-11-22 作者:紫衣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

生产是指通过劳动和技术手段,将自然资源转化为可供人类利用和消费的物质和能量的过程。以下是一些关于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实践经验和方法,大家可以参考借鉴。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一

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督促和引导矿山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确保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紧紧把握矿山开采动态变化快、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特点,继续深化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抓好企业自查、镇(街道)检查和市局检查的各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记录台帐,及时、自主网上填报隐患排查信息,努力实现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力争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月度录入率达100%,季度统计报表报送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有明显的提高。举办一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班。

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取证矿山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中一家达到三级标准化。

(一)加大安全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上半年组织创建标准化矿山参加市的矿山安全标准化宣贯会议,向标准化创建企业宣传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和办法,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二)采用矿山企业自评和中介机构辅导相结合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三)实行达标企业“回头看”,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一)按照《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执法计划,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0家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通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等违法行为。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一)组织开展全市矿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会议。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开展有关镇、街道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完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评审,及时备案。

2、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在矿山企业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完善相关建设和管理制度,年内力争50%的矿山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工作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提高矿山企业最小开采规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二

为了加强露天采矿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护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和采矿单位的财产免受损失,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山西集团勉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采矿承包单位作为乙方。甲乙双方必须按协议各项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观念和劳动保护意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经济投入,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作业危险,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危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三、乙方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措施落实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常组织学习,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守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劳动安全防护能力。

(三)、严格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乙方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新工人上岗必须由老工人进行带培,熟练岗位技术操作后方可安排独立操作。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四)、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派班指令、安全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必须健全,并认真及时填写。建立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特种设备档案及危险源档案。

(五)、乙方的厂内机动车辆、运矿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未有驾驶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律不准安排上岗作业,因此发生事故后果,乙方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单位的特种专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压风工、起重工、卷扬工、锅炉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爆破工等必须持操作证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无操作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为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八)、乙方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疲劳作业,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准招用未成年工从事矿山工作和危险作业。

(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后,乙方应到职业卫生部门对其进行健康体检。

(十一)、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配备和使用。

(十二)、乙方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有可靠的防雷、防盗、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保证良好。守护员和保管员要设专人,并严格执行储存、领用、发放制度。库区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十三)、乙方不准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禁用的特种设备和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上级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使用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要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建设施工,落实“三同时”法律规定。

(十六)、乙方必须加强内部环境卫生和文明生产管理,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对废气、废水、废物、粉尘等应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3 的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八)、乙方必须结合内部实际,制定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九)、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有重大威胁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十)、乙方必须按照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未按技术要求和相关设计要求施工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二十一)、露天采区应建避炮室,避炮室必须坚固,安全可靠。

(二十二)、露天采区必须加强采矿边帮管理,采矿要形成阶梯状安全平台,边坡角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械采挖边坡高度不大于机械挖掘高度的1.5倍,人工凿岩采矿边坡高度不大于6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加强作业过程中的边帮安全检查,边帮上的浮石、伞檐要及时除净,未除净不准作业。当边帮发生裂痕或有塌落征兆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十三)、雷雨天禁止露天采矿作业和爆破作业。

(二十四)、处理边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系好牢固的安全绳,边帮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和车辆通行。对能进入危险区域的路段设明显警示标志。

(二十五)、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由专职爆破员爆破,并严格执行《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声响警戒信号的必须使用声响信号。对于能进入爆破现场危险区的路段必须安排专人警戒和设明显警示标志。露天爆破警戒安全距离为300米。

(二十六)、采矿边坡顶部或采空区及废弃的采场以及易发生坠落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二十七)、采区高压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危险的部位必须设防止触电的警示标志,所有通电设备的电缆、电线要达到绝缘良好,各配电部位都要有防止触电的安全防护装置。电缆禁止在水中浸泡。

(二十八)、露天采区必须有防洪和排水措施,禁止采区内积水。

(二十九)、乙方采矿与地下采矿或与相邻采矿之间互相采矿作业发生危险影响时,互相必须签定安全协议,明确相互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措施。

四、乙方必须落实好下列安全作业措施:

1、起重作业须有专职起重指挥人员负责指挥,不准多人指挥。起重物下和危险范围内不准有人停留。使用起重工具必须检查合格,挖掘设备作业半径内不准有人停留。

2、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安全保护措施,使用梯子作业必须有人把扶和监护,高空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禁止夜间或雨雪天、大风天进行室外高空作业。

3、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遵守公司《设备安装和检修作业规程》的规定。

4、在设备仓内、矿仓内、漏斗内、地沟、槽内、水池内、硐内和井内等危险部位作业时,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5、电器设备和设施安装、维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操作。一切配电线路和装置不准漏电或裸露,必须有可靠绝缘保护装置,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6、在金属容器及井下和潮湿部位作业时,工作行灯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

7、使用运转、转动的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裸露的转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防护罩或安全防护装置。

8、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接近火源,严禁将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在工棚或有人的室内存放。

9、使用气瓶压力容器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排毛场、落地矿堆卸料边缘必须采取阻车措施,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11、在易发生触电、坠落、摔伤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区域及部位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五、责任与处罚

(一)、乙方作业人员要在指定的作业地点作业,不准到公司各生产岗位和作业现场及其它施工作业现场乱走乱窜,因此发生本人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财产损失事故、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人员在配合乙方作业时,甲方或乙方人员发生的伤害人身事故、设备损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甲方的作业现场作业将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运矿、装矿、卸矿、爆破、起重、采矿、剥岩或其它作业中,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变更协议时,必须提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仍执行此协议。

七、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有关文书和文字

7 材料。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工作检查,督促乙方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批评指导。

八、甲方可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对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给予当场制止和处罚,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存有重大隐患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并限期整改。

九、乙方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乙方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不报。

十、乙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给予乙方处2万元以上罚款。因上岗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的可加倍处罚。

十一、安全罚款,乙方应现金交纳,不及时交纳罚款的,甲方则通过公司财务部强制从施工费或采矿费中扣除。

二、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三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四

为了加强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确保 期间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工程和临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作为工程外包合同的必要补充条件: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

(二) 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 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权利;

(四) 乙方在工程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工程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

第四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 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 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

(三) 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六) 不得在工程现场烧火;

(七) 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

(八) 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

(九) 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

(十)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十一)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安全责任

(二) 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五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第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拒绝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七

标准版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一、本协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两个附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以下简称甲方)已将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 。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 。

(四)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 项目,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 。

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 。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

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2(《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中列明。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三)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一)应急准备。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

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

(二)事故报告。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

(一)甲乙双方遵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

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7.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八

为进一步摸清全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找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总结经验、制定对策,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x月xx日至xx日,组织开展了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xx、xx等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搜集整理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镇现有正在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6家,其中露天2家,洞采4家,共有从业人员127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名,特种作业人员44名,全部持证上岗,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和本地农民。

(二)近几年来,随着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安全监管、检查、专项整治、安全许可、“打非治违”等一系列措施,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逐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工作任重道远。

(一)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象。部分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等。

(二)存在习惯性违章现象,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有的从业人员偶尔有违章作业,见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在平时作业中便不按安全操作流程,久而久之,把违章长期化、习惯化。

(三)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效能不足情况。有些企业虽然重视安全生产,但在管理过程中安排不到位,导致效果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四)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象,部分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五)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设备配套不齐全,职业卫生防护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也留下了安全隐患。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让安全生产意识在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加强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主要涉及法律法规、各项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对习惯性违章危害的认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三违”处罚制度,发现违章作业问题从严处罚,督促企业立足于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人力和资金投入,及时制定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严格开展现场管理,让从业人员不存侥幸之心。管理中坚决落实“三要”,即执行标准要严格、安全管理要严肃、纪律处罚要严厉,从严从细约束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行为,形成安全生产有人管、安全工作有人抓的好氛围,让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刻按照操作规程生产,不存侥幸心理,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四)建设安全文化,让从业人员加强自我管理。从安全的重要性入手,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案例教育,促使其意识到事故对社会、企业、家庭及个人的危害,提升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植心中;最强的管理是自我管理,在强调安全生产规程、法律法规的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开展系统的安全观念、行为、态度、道德等文化建设,使其时时刻刻牢记安全,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此基础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九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第十二条。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十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发现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作规程公布考核成果较好,制度得到落实,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公司生产部门每周开展安全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公司每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与教育,实际制度落实较好,对突出问题敢于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安全教育上墙公司情况良好,*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消防栓有部分没有水龙带或个别没有喷头,个别消防箱陈旧,没有人看管,分部职工对消防器材使用不熟悉。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较充足,可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施工标志牌缺少,介工人对标志牌的使用摆设较熟悉。水厂*气消毒车间已安排专职人员看管*作,配电设备良好,没拉乱接现象。矿泉水厂臭*发生器*作配备专职人员,并配有防护用具。电厂对高压源按规范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但电厂的陂头挡土墙出现下陷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各部门的安全意识较以前有所加强,粗心大意现象较少,杜绝了盲目作业现象,*作记录较齐全,对问题的存在有记录,并存整改意见与成效记录。

各部门对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有较深认识,落实各制度、规程的自觉*较强,*框架结构健全,*作效用*较强,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危险源认识和处理机制,处理能力得到加强,*工作较以前成效较好。

为切实加强对我公司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公司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以监管工作为重点,严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二是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持*上岗率达100%。三是综治办协助派出所要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教育,促使其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四是加强检查、督促,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二)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三)突出重点,*抓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1.定期开展了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部门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并将隐患排查以及整改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各村、各企业和安全责任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

2.道路交通安全。一是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与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二是协助相关部门要对全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车辆进行了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车况不良的,该报废的强制解体报废,对于脱审的要督促或强制检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路检路查,加大对“三无”车辆和“三超”(超载、超限、超速)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报废、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易发生安全事故路段车辆的检查、*,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定期组织机动车辆业主或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电力安全。工程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公司范围内输电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一些遗留的纠纷要作好安抚工作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早发现早解决,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萌芽中。

5.建筑工程安全。加强了对建房屋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工地在搞好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人生安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

6.随时提高度*惕,严防“”等*组织利用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向基层特别是困难群众渗透,*手*内部矛盾制造事端。各村支部认识清醒,随时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盯、防、管、控,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场所的清理巡查守护,一有发现及时上报。确保我乡经济发展和*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二)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我们将牢固树立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顾大局。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指导思想,切实履行职责,*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公司上下生产安全,经济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与__ 年__月__日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书》,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煤矿的股权及实际运营管理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另签订补充协议。

一.股份合作

1.1甲方原则上对乙方矿井进行全资收购或控股,收购价格及控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

1.2 协议签订后,乙方煤矿更名为xx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煤矿。

1.3 甲方未出资对乙方进行收购或者控股前,乙方仍然在实质上现有100%的股权。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

1.4 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以乙方设计产能为基准按一年__元 / 吨。

1.5 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具有监管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甲方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对乙方进行监管,所有处罚条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6合作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全力配合乙方完成矿井扩界、扩能以及资源整合工作,同时在生产、技术、安全、经营等方面对乙方进行全面支持。

1.7合作期间,乙方有权出让煤矿给任何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收购权,如甲方无意收购,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1

1.8合作期间,乙方与其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费用、补偿费用、工商抚恤等)、未决的诉讼仲裁、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1.9合作期间,乙方有意结束合作关系,甲方无条件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司实际运营管理

2.1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实际支付出资款之前,乙方都是实际的运营管理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独自承担其内外所有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

2.2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实际支付出资款之前,因乙方内外任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而导致集团内其它煤矿需要连带承担内外任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带来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3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实际支付出资款之前,因乙方参股的集团内的任何煤矿的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而导致乙方需要连带承担内外任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三、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3.1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2 如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协议签约如何一方最终无法履约,其他各方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5.1凡因本协议引起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提交争议交相关部门进行仲裁。

5.2在解决争议期间,除提交解决争议事项说影响的义务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设计之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6.2因承担法定或其他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

七. 协议生效及其他

7.1本协议自签订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7.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须有签约各方的签字盖章并自签约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4本协议生效后,如本协议和前述《股份合作协议书》出现冲突,一切以本协议总得条款为准。

7.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6本协议一式四份,签约各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1.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组建煤业集团等精神。甲乙双方就煤矿收购等事宜进行合作。

2. 甲方依法持有 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煤矿)) %股权。

3、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持有的(煤矿)股权和资产给乙方,授权签约人全权办理此事项。

4、现乙方有意收购甲方持有目标(煤矿)股权和资产。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的有关原则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关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煤矿)现状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煤矿)目前基本状况:企业性质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已 / 未 全部缴清),企业法人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二)目标公司(煤矿)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三)目前,目标公司(煤矿)已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 ,已批准的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设计可采资源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四)目前,目标公司(煤矿) 已 / 未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止,累计采空资源量: 万吨。

(五)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提供资产和负债明细(包括或有负债) 。

(六)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 已 / 未 对外提供担保,存在 / 不存在 已形成的诉讼、仲裁及劳动争议等事项作出说明。

双方以提交的'应付和未付费用清单和明细为准,对于未披露债务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 转让标的

(一)收购甲方持有公司(煤矿)的股权和财产权益。

(二)对于煤矿贷款和担保等债务,未缴纳税费以双方列出和确认明细清单为准。

三、收购约定

(一)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煤矿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收购甲方100%股权。

(二)双方合作商议如下:

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原有部分股东退出工作,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完成办理相应的过户和手续,双方完成公司股权和矿权转让。

(三)债权债务约定:对于甲方的债权和债务等,甲方需明确列出,在收购中债务偿还和承担可以双方协商,具体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四)甲乙双方收购合作中:

(1)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由甲方协助提供签署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给乙方。

(2)乙方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述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对于合作中涉及到各方的商业机密、项目资料等双方负有保密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泄露对方商业机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有权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十二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十三

2014.10.7。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非煤矿山要按照不低于矿产品销售收入1.5%的比例,按月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或建立独立的管理台帐。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

10、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测检验,并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报告。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在应急救援网络形成后,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安全技术管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需要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反映现状的基本图纸。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配备二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风等)技术人员,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

13、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4、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优秀14篇)篇十四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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