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施工安全规范 海上风电应急预案(五篇)

时间:2024-04-27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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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施工安全规范海上风电应急预案篇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规范海上风电应急预案篇二

1、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配备专职(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3、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技术交底、交接-班、维护保养、检查、资料管理等)。

4、主要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一般机械设备实行班组长负责制和多班作业的交接-班制度。

5、施工现场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的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编制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旅。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做到正确使用和安全运行,严禁拼设备和超负荷使用。

8、任何人员不得命令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对违反规定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9、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施工机具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10、严禁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修理时应挂牌标识,并由专业人员按照原厂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装、改造。机械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11、施工现场长期停用的设备,必须拆除电源,并办理封存手续。

1 总则

1. 1目的

为了全面落实公司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确化,提升现场管理水平,维护我公司通信工程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1.2 应用范围

本规范作为公司《通信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基础,是阐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要求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各生产单位(含合作供方单位)、各项目部和全体施工人员应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及项目部等各级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罚。本规范如与公司以前有关制度和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范为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与使用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保管、使用、更新等情况的监督及检查,确保施工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2.1防护着装的穿着

硬件安装人员、线路施工人员、维护人员应统一穿着公司发放的防护服装。

在春、秋、冬季,设备与线路作业人员均应穿蓝色夹克衫(套装);

在严寒冰冻气候下的施工人员应穿着防寒服装(套装)。

2.2工作鞋的穿着

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穿着符合gb12011-2000《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的绝缘鞋。特别是设备操作涉电人员、登高人员和线路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采购配备的耐5kv电压的绝缘胶鞋。不允许穿凉鞋、皮鞋、旅游鞋、休闲鞋进入施工现场。允许设备室内硬件安装人员(涉电作业除外)进入交换、传输机房换穿干净的松紧口胶底布鞋。客户有进入机房穿鞋套要求时,应按客户规定执行。

2.3  防护手套的使用

线路施工人员、登高作业人员和从事物体搬运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严寒冰冻气候下的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布质或纱质手套)或防寒手套。

2.4  安全帽的使用

从事线路施工人员、室外设备安装人员和维护登高、上杆抢修人员,在施工期间应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gb2811-1989标准的盔式、复合衬、塑料安全帽。安全帽应当有厂名、厂址、型号、生产日期、合格证和安监证。佩戴安全帽时,帽衬与帽壳内顶应保持25-50mm空间,扣好下颏,戴正安全帽。

施工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帽是否完好,当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以保持安全帽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半时间。

2.5  安全带的使用

登高作业人员在上杆、登塔等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符安全带,安全带的带体上应有合格证等标志。安全带的使用要求是:安全带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必须挂在牢固的闭合的构件上;当做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注意防止摆动和碰撞;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上;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抽验一次;使用频繁的安全带,要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的安全带。安全带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2.6  独杆塔保险扣的使用

移动基站独杆塔须配备独杆塔保险扣时,应使用独杆塔专用保险扣。保险扣不用时,应妥善保管和保养。

2.7  电焊面罩的使用

使用电焊机烧焊时,应配备和使用电焊面罩,以防电焊弧光灼伤眼睛。

3  持证上岗要求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到持证上岗。如有遗失,应及时补领。

3.1所有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应统一佩戴公司印制的施工证件,《施工证》应有施工人员姓名、照片、工号和公司钢印,并应做到人证相符,严禁挪用他人证件。允许施工人员佩带业主或客户发放的《通行证》、《施工证》或《临时出入证》。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确保经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施工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和保管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的复印件,以备检查。

3.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制作本公司施工证件或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处罚。

3.4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员和各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佩戴公司印制的安全检查证件进行执法检查。

4 工器具使用

4.1梯子的使用

使用竹梯时,竹梯应牢固可靠,高度适宜。竹梯下部应绑扎防滑和绝缘橡皮,并不得破损。竹梯应当用红白相间的油漆涂刷,作为安全警示。使用时,立梯角度以75度正负5度为宜。当梯子靠在吊线时,梯子上端至少应高出吊线50厘米。施工人员在梯子上操作时,需要有人扶梯,防止竹梯摇晃、打滑;上下梯子不能携带笨重的`工具和器材。使用铝合金绝缘人字梯和专用凳子时,铝合金人字梯应坚固可靠,高度适宜。使用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度正负5度,应锁扣牢固,防止滑动。人字梯展开使用时,转轴应当朝下,方向不能相反,梯脚底部应有防滑和绝缘橡胶包裹,并不得破损。梯子上不准有两人同时上下和作业,严禁垫高使用和作业人员站在梯子上移动梯子。不得使用木制或简易的梯子,梯底不稳及打滑的梯子禁止使用。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不准放在露天任其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4.2 大小绳的使用

大绳的材质宜用尼龙带棉的材质,而不宜用白综绳的材质。应经常检查大小绳的外观,若发现有磨损时,应及时更换。

4.3 工具和工具包(箱)的使用

各类起子、扳手等工具应做好绝缘。起子绝缘要求:除起口裸露外的金属部分,其他部分都需用热缩套管绝缘完整,裸露部分不应超过1cm,绝缘部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需及时重新绝缘;扳手绝缘要求:除扳手的扳口外金属部分需用热缩套管绝缘完整,平时不用的扳手端口也需绝缘完整。

工具箱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应将常用和必用的工具分类放在包(箱)内,暂时不用的工具可另外存放,每天开工前和当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工具。

帆布工具包使用注意事项:使用前需检查工具包的完好,包带是否牢固等;工具包内切勿将测量仪表(万用表等)和带锋口的工具放在一起;上塔、上杆作业时,随身携带工器具的总重量不准超过5㎏,操作中不用的工具必须随手装入工具包内,以免不小心掉下伤人。

4.5 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搬运带的使用

搬运时,要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上楼梯及拐弯处要慢行,前后的人要相互照应,多人合作时,应按照身高、体力妥善安排位置,负重均匀,有利于安全。手搬、肩扛设备时,应搬、扛设备的牢固部位,不得抓碰布线、盒盖、另部件等不牢固、不能承重的部位。搬运蓄电池组时,应使用搬运带进行搬运。

4.6 脚扣与滑板的使用

脚扣需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或窝小,以防折断。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在使用前需作试验后方可使用(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滑板应经常检查注油,保持良好,如有损坏迹象或缺少零件不应使用;使用滑车拉起或放下任何重物时,切勿骤然动作。

4.7 滑轮的使用

使用前应检查滑轮的轮槽、轮轴、颊板、吊钩等部分有无裂缝或损伤,滑轮转动是否灵活,润滑是否良好,使用时,应按其标定的允许荷载度使用,严禁超载使用;滑轮使用前后都应刷洗干净,并擦油保养.轮轴经常加油润滑,严防锈蚀和磨损。

4.8 接线盘的使用

(lbd-b/50米)适用于交流380v以下。使用前需检查电源插头不得损坏、橡套软电缆不得破损;使用时,首先合上漏电保护器开关(不带保护器无此程序),然后打开电源,电源指示灯即亮;圆形红色指示灯为故障指示灯。

4.9 喷灯的使用

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应用规定的油类和专用铁桶,加油不可太满,应使用漏斗加油;气压不可过高,禁止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不准在任何易燃物品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燃着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喷灯火焰熄灭,喷灯用完后要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油嘴堵塞。禁止用喷灯烧饭、煮饭、取暖。

4.10  切割机的使用

禁止在室内使用切割机;使用前,应清理切割机周围杂物,防止火花点燃物品;应当将切割件紧固;严禁用切割机打磨切口的飞边毛刺;换砂轮片前,应关闭切割机的电源,以防误操作发生意外;换砂轮片时,应将镙栓安装牢固,装好后应进行试转,以防砂轮片切割时脱落飞出伤人;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推出刀片,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4.11  电烙铁的使用

新电烙铁在使用前先要检查手柄、导线、插头是否完好,同时要用万用表电阻档检查一下插头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阻值,万用表指针应该不动,否则应该彻底检查。电烙铁使用中,不能用力敲击。要防止跌落。烙铁头上焊锡过多时,可用布擦掉。不可乱甩,以防烫伤他人。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拔下电源插头。冷却后,再将电烙铁收回工具箱。严禁不切断电源和不妥善放置后,施工人员就离开操作现场。

4.12其他手电钻、电锤、吸尘器、砂轮机、电焊机、油机发电机、抽水机等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外壳是否漏电,电源线绝缘层和插头是否有破损,必要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操作时,应严格按《施工设备、机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

5  安全警示标志的悬挂与置放

根据施工环境不同,选用对应的数量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并将其放置在恰当的位置,以发挥其对施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提醒、警示等作用。

5.1室内作业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正确悬挂尺寸为398(长)* 278(宽)、有安全色的《正在施工,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5.2室外作业(基站天馈线施工)应当正确摆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当心坠物》(正面)《必须系安全带当心坠落》(反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5.3《禁止合闸》和《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应悬挂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电源、闸刀等危险部位。

5.4管道和线路施工时,应当正确摆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当心电缆》(正面)《通信施工注意安全》(反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5.5管道和线路施工时,锥形筒、围挡、围栏、图标等安全警示标志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数量、确保完好并摆放到位。撤除时,应按规定先后顺序进行迅速撤除。沿高速公路作业必须按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逐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6夜间施工,应悬挂红色安全警示灯或带有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行人、车辆注意安全;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5.7维护作业应悬挂尺寸为398(长)* 278(宽)、有安全色的《通信保障 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5.7设备割接、换空开等涉电作业,应当在作业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尺寸为398(长)* 278(宽)、有安全色的《涉电作业慎之又慎》的安全警示标志。

5.9在安全警示标志上,如有企业标志图形,应是我公司企业标志图形,不得印有其他任何标志图形;室内作业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用塑料材质。

6  施工车辆

6.1对施工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

6.1.1发动机部分: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中、低转速时运转均匀稳定无异响,无漏油、电、气、水情况良好。

6.1.2底盘部分:离合器作用良好,起步平稳,踏板行程适度,变速器换挡灵活、不漏油、无异响、行程不跳档,不脱档,传动部分不松动,无异响,前桥不弯曲变形。

6.1.3传动部分:转向机轻便灵活不松旷,球头关节转向臂、横直拉杆正常。

6.1.4刹车部分:气压、油压制动器不漏气、不漏油,左右制动平均、有效,不跑偏。

6.1.5灯光部分:大小灯光、制动灯、转向灯、倒车灯、防雾灯等齐全、完好。

6.1.6其他:门窗玻璃齐全,车箱牢固,左右前后轮胎气压适度,花纹清晰。

6.2  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要求是:

不论是本公司驾驶员还是招聘工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准驾证“双证”上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汽运中心和项目部管理,认真执行本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和“十项禁令”,能够及时保养车辆,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活动。

6.3 外租车辆:必须事先与本公司汽运中心签订用车合同,按规定由车主购买车辆相关保险。

7  作业安全

线路施工作业(含高处作业)安全行为规范应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4年5月编印的《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设备安装和维护作业安全行为规范应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5年12月编印的《电信机房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8  行为举止

所有施工人员(包括硬件安装人员、测试人员、线路施工人员、维护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督导、安全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应做到:仪容整洁、举止得体、礼貌用语、文明施工、遵章守纪,确保安全,以充分体现本公司通信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的良好形象。

8.1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客户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要求,自觉服从客户(包括随工、监理)的管理。

8.2施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及企业形象,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剃光头、敞怀或赤膊;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随地吐痰、打闹、嬉骂;不得酒后作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盗打客户电话。

8.3进出入客户场所时需与相关人员打招呼,并按要求及时到客户安保部门登记、办-理-证-件,服从管理;尊重监理和随工,礼貌用语;禁止与客户、监理、随工等发生任何口角冲突;禁止与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用户、路人发生争吵、打架事件。

8.5施工中应做到文明施工、清洁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应分类存放;现场物品需保持清洁、整齐,每天施工完毕后需将现场打扫干净。

8.6施工中注意节约材料,对多余的材料、拆旧料,要整齐堆放、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上交。严禁发生偷盗或监守自盗客户在用或备用通信电缆等材料,杜绝任何截留、挪用和盗卖等违法行为。严禁冒用电信职工名义侵占用户利益和损坏电信信誉行为发生。

9班组安全管理

9.1施工班组应每1~2周确保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和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

9.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班组所有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9.3每月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所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用品、安全警示标志进行2~3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9.4每天开好5分钟的班前安全生产碰头会或班后安全生产讲评会。

9.5时刻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监控,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6按照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填写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记录表格。

9.7 有施工车辆的,应督促和提醒驾驶人员及时保养和安全行车;有驻地宿舍的,应做好防火安全及生活卫生的管理。

9.8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事件,应及时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10  现场文件和记录要求

施工班组在施工现场应有下列文件和记录:

10.1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应配置《工程项目概况牌》(或者图、表),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及项目部名称、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姓名、施工班组长姓名、班组安全员姓名、施工人员姓名、项目工作量简况、开工日期等;《工程项目概况牌》业主另有要求的,按业主要求执行。

10.2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施工安全规范文件。

10.3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0.4《进场设备、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记录》。

10.5公司重点工程或创精品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11  处罚原则

11.1 在公司工程建设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检查中,施工现场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其中,对项目部的处罚,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在月度现场费中扣减;对相关人员的处罚,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由项目部落实到具体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现金交至公司财务部,充入公司安全质量基金。

11.2在公司工程建设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检查中,对合作供方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对《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对合作供方单位的处罚措施有:违约罚金、降低合作等级、通报批评、暂停施工资格、取消施工资格等。其中降低施工结算标准的扣罚在结算中进行,其余各类处罚或赔偿金,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由对合作供方单位交至公司财务部,充入公司安全质量基金。

11.3 在项目部组织的检查中,施工现场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施工班组长和施工人员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应在月度考核工资或奖金中体现。如对对合作供方单位处罚,项目部应向公司工程建设部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和处罚理由,经工程建设部审批,由工程建设部开出《罚款通知单》,通知分包单位交纳罚金,充入公司安全质量基金。

11.4业主、客户对我公司的经济处罚,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如果是本公司项目部,则全部处罚损失计入该项目部的成本;如果是对合作供方单位,应由对合作供方单位全部承担罚金,但项目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管理责任,公司将视情况另行处罚。

12  处罚细则

12.1 施工人员违反公司统一着装规定,未按要求正确穿戴防护服装或工作鞋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20元处以罚金。

12.2从事线路作业施工人员、设备室外安装人员和维护抢修人员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规范行为,不戴安全帽或者安全带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

12.3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帽或安全带损坏而未及时更换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顶、条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顶、条处以罚金。

12.4 施工人员违反持证挂牌上岗规定,或持证挂牌不符合要求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20元处以罚金。

12.5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就从事特种作业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5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随身不携带和未能够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复印件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人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20元处以罚金。

12.6违反电烙铁、冲击电钻、吸尘器、切割机、砂轮机、电焊机、发电机、抽水机等施工机具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野蛮或违章操作、施工现场“脏乱差”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100元以罚金;对施工人员每次按50元处以罚金。

12.7施工班组所用梯子底脚橡皮破损、大小绳严重磨损、电源插座损坏、起子、扳手等工具应做好绝缘而未绝缘的,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以罚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2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50元以罚金。

12.8不按规定悬挂、置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安全警示标志数量不足、置放不到位的,或在安全警示标志上印有非我公司企业标志图形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以罚金。

12.9.施工现场看不到任何文件或记录的,对项目部(含合作供方单位)每次按100元处以罚金;对施工班组长每次按30元以罚金。

12.10.1在禁烟场所抽烟的;

12.10.2酒后作业或利用工作之便盗打客户电话的;

12.10.4与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用户、路人发生争吵或打架事件的;

12.10.5随意搬动和损坏客户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2.11.4 发生责任性轻伤事故的;

12.11.5 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或慌报的。

12.12.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的,对项目经理处于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地区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人员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合作供方单位则按双方签订的《施工生产安全协议书》条款和《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12.13.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和责任性火灾事故,对项目经理处于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地区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处于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人员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合作供方单位则按双方签订的《施工生产安全协议书》条款和《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规范海上风电应急预案篇三

企业为了保证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持其技术状况完好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而编制的一些规定和章程。一般应包括:设备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的规定,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改造、更新设备管理制度,进口设备、重点设备管理制度,检修计划设备管理制度,检修技术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统计、考核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润滑设备管理制度规范,备件管理办法等。

一、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订、修改与执行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是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用来指导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法规。各大公司所属厂矿、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规程和维护规程。

规程制定与修改的要求:

1、厂(矿)首先要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2、凡是安装在用的设备,必须做到台台都有完整的使用、维护规程。

3、对新投产的设备,厂(矿)要负责在设备投产前30天制订出使用、维护规程,并下发执行。

4、当生产准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在改变工艺前10天,生产厂(矿)要根据设备新的使用、维护要求对原有规程进行修改,以保证规程的有效性。

5、岗位在执行规程中,发现规程内容不完善时要逐级及时反映,规程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对规程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6、新编写或修改后的规程,都要按专业管理承包制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审批。

7、对使用多年,内容修改较多的规程,第三年要通过群众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厂(矿)组织重新修订、印发,并同时通知原有规程作废。

8、当设备发生严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产修复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措施和临时性使用、维护规程,由厂(矿)批准执行。缺陷消除后临时规程作废。

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规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一)设备使用规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1、设备技术性能和允许的极限参数,如最大负荷、压力、温度、电压、电流等;

2、设备交接使用的规定,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3、操作设备的步骤,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和操作顺序;

4、紧急情况处理的规定;

5、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掉或放宽安全保护装置等;

6、设备运行中故障的排除。

(二)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的内容:

1、设备传动示意图和电气原理图;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

3、定时清扫的规定;

4、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检查要求,包括路线、部位、内容、标准状况参数、周期(时间)、检查人等;

5、运行中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6、设备主要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7、安全注意事项。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贯彻执行

1、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由厂(矿)专业主管领导布置贯彻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规程要发放到有关专业、岗位操作人员以及维修巡检人员人手一册,并做到堆积不离岗。

2、生产单位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设备专业人员要向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内容的讲解和学习辅导。

3、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厂级组织的规程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生产单位每周都要组织班组学习规程,车间领导及设备管理制度人员,每月要对生产班组规程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情况纳入考核。

二、设备管理制度内容

(一)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

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二)设备润滑管理

对润滑设备管理制度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机动部门设润滑专业员负责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厂矿或车间机动科(组)设专职或兼职润滑专业员负责本单位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修理车间(工段)设润滑班或润滑工负责设备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厂矿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油桶、油具、加油点),保证润滑油(脂)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到废油的回收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规范海上风电应急预案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__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规范海上风电应急预案篇五

1.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m。

2.易燃、可燃的材料堆料场及仓库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不小于20m。

3.易燃的废品集中场地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不小于30m。

4.放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的材料。

二、施工现场的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禁止在高压架空电线下面搭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消防车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且在工程施工的任何阶段都必须通行无阻,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源,要筑有消防车能使入的道路,如果不可能修建出通道时,应在水源(池)一边铺砌停车和回车空地。

四、建筑工地要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给水管道或蓄水池),对有消防给水管道设计的工程,应在建筑施工时,先敷设好是外消防、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消防栓。

五、临时性的建筑物、仓库以及正在修建的建(构)筑物道旁,都应该配置适当种类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冬季施工还应对消防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等做好防冻工作。

六、作业棚和临时生活设施的规划和搭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生活设施应尽可能搭建在距离修建的建筑物20m以外的地区,禁止搭设在高压架空电线的下面,距离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2.临时宿舍与厨房、锅炉房、变电所和汽车库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5m。

3.临时宿舍等生活设施,距铁路的中心线以及小量易燃品储藏室间距不小于30m。

4.临时宿舍距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场所不得小于30m。

5.为贮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所贮存的数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6.在独立的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超过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市区不小于20m,在农村不小于10m。临时宿舍简易楼房的层高应当控制在两层以内,每层应当设置两个安全通道。

7.生产工棚包括仓库,无论有无用火作业或取暖设备,室内最低高度一般不低于2.8m,其门的宽度要大于1.2m,并且要双扇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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