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8篇)

时间:2023-09-12 作者:碧墨最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8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一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潜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带给有力保障。

xx届四中全会无疑将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法治新风,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影响。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公民共同努力构成全社会遵法、用法的法治风尚值得期盼。

20xx年,醉驾被列为犯罪行为,写入刑法;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环环相扣”,让醉驾相关人员说情无门;加大执法、处罚和宣传普法力度……3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治理酒驾、醉驾,证明陋习能够透过法治有效破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严格依法办事,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令行则国治。“喝酒不开车”成为公众的普遍行为准则,这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结果,也是全民普法取得成效的实证。

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深刻内涵。随着法律条文逐渐变为社会行动,对法治的信仰将融入公民的血液中。

信“访”不信“法”,这是很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过去对待法律的一个态度。xx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中央政法机关多措并举,一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上访数量明显减少,政法机关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明显提高,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的意识逐步增强。

“总体来看,这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普法效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当前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专家指出,弘扬法治精神,熔铸法治社会,就务必透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构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xx届四中全会的强力推动下,党的执政潜力和执政水平必须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能早日建成。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二

看了这本书,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人物是姚红珍,因为她用微笑和热情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姚红珍还做了好多帮助消费者的事情呢!比如:电梯突然加速害得张大爷摔了一跤右手骨折,姚红珍帮助他要回了医药费;陈先生用的红木衣柜是假冒的,她又帮助他讨回了损失……她成了大家的贴心人,正义的天使。

像这样的人还有很多。比如谭英敢啃“硬骨头”,连传鹏帮助维护消费者权益……你看,他们做了那么多好事,成了无助的消费者的主心骨。

走出书本,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现实生活吧。

记得平时的时候,妈妈总告诫我说:“孩子,外面的食品不安全,还是家里的好。”爸爸总会唠叨说:“家里的好,安全,而且啊最好是自家种的,纯绿色食品。”听着他们的话,我总是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去外面吃了,那么多的人都到外面吃,不是吗?面对我的质疑,妈妈让我看了香肠的制作视频,我顿时被吓呆了!

只见,视频中工作人员先把连毛都没有拔光,内脏都没有清理的死猪,甚至是病死的猪,倒入了搅拌机,搅拌机不停地旋转。一会儿的功夫,那些猪就成了一堆粉红色的肉泥。哦,太恶心了!他们为了自己的钱财,却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也不顾食品的卫生,更不顾别人的健康,只知道一味地敛财。挣着这种黑心钱,却丢了良心,真是可悲。

听说像这样的事例还不只一个:康师傅地沟油事件,毒米线事件,工业盐腌制咸肉的事件……我也渐渐明白为什么爸爸妈妈说还是家里的好吃,家里的安全了。我想:大家多为别人想一点,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好了。尤其是我们新一代的青少年,更要向姚红珍、谭英、连传鹏他们学习,做一个善良正直的小公民。

合上书本,我看见封面上那个大大的天平。我觉得我们不仅要把天平画在书上,还应该在我们的心里摆一个善良正直的天平!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三

党的xx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民主建国、民主立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主张,是实现人类解放和文明进步事业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就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上阐明了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目的和实现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我们在民主问题上发生过重大失误,推行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损失,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恣意侵犯和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在深入总结和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后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观。一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二是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始终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其他事业一样,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重大进步,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展现出旺盛的生机活力和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二、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如何体现,以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有效地实现,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各方面情况差异很大的国家,实现、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新课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答案,只能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进行实践探索。

在我国60多年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曾一度走过很大的弯路,严重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正确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1997年党的xx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而又极其复杂、艰巨的宏伟事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还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坚定地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前进。要实现上述要求,只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备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使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使全社会成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有可能做到。人们从自己的社会实践和实际生活中越来越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途径和基本方式。

三、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重要经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成就和进展。

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取得新的重要进展。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修改宪法,健全并突出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三是加强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四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五是加强各级人大及其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健全专门委员会和会工作机构。六是完善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制定完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加强和规范人大组织和职权的重要法律。

我们还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党和国家活力、反对官僚主义、调动基层和人民积极性。一是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正常换届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巩固和发展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五是改革和调整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领导体制,推进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企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形成了职能明确、协调配合、充满活力、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六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集思广益,促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七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制度,全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为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和发展空间。八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创造性实践,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我们在各方面形成了一整套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政治制度,同时我们还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的实践经验,成为我们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完善。

重要经验可以作多方面、多维度的总结和概括,其中以下三点值得特别提及和重视。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最鲜明的特色和最显著的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主要制度载体和主要民主渠道,推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使之统一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决定的。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立足国情、立足实际、立足实践,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走自己的道路,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坚持中国特色民主观。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即: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坚持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统一,使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方面工作做到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并为实现“八个能否”开辟广阔发展空间。

四、新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方向和重点任务

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作出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同时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政治惯例等各种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以法治化为主要方向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中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制度,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四)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和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组织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渠道。分层分类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保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聚集社会正能量。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四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资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礼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务必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务必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务必加强法制。务必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务必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xx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务必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务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必须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和宗旨要透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透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必须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样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礼貌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一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务必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明白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完美、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贴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贴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贴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职责。个性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用心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务必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理解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理解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理解监督的意识。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理解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个性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五

敬爱的党组织: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改决定,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功典范,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成果。我们相信,立法法的修改完善,必将对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完成规划,稳增长调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升级,任务艰巨而繁重。新形势下,面对接踵而至的挑战、稍纵即逝的机遇,尤其需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支撑作用,广聚社会共识,崇扬法治精神,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提供强大的制度动力。

民主兴则民心聚,法治兴则国家强。无论是加强和改进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还是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无论是加强和改进监督,确保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还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序扩大政治参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肩负着重大责任。国家权力机关做出的每个抉择,都关涉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紧密相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法治规范和完善国家治理,以民主激发和凝聚民智民力,不管形势如何复杂多变,艰和险可能构成一时挑战,但时和势都将在我们这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深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沃土,60年风雨为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重要源泉。永葆开放心态、坚定制度自信,在坚持中完善、在实践中发展,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必将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凝聚起强大动力,以独特的光辉照亮人类政治文明的星空。

美好的愿景不会自动化为现实,良好的设计要靠实干才能落到实处。以制度筑牢自信、以民主凝聚人心,奋发有为、只争朝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能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历史征程上,为实现民族复兴的光荣梦想贡献新力量、谱写新篇章。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六

“三严三实”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三严三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只有时刻保持“从严从实”的态度和作风,才能真正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依法治国”是检验“三严三实”的重要尺度,只有真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达到又严又实的效果。我在政府系统提出要有“深、实、诚、细、严”的作风,这也可以说是贯彻“三严三实”和“依法治国”的实化要求。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努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的模范。

1937年10月,担任延安抗大学员队长期间,因逼婚未遂,枪杀学员刘茜。在毛泽东主席的支持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了“张灵甫杀妻案”,时任国-军某团团长的张灵甫,轻信他人谣言,开枪射杀妻子吴海兰,尽管舆论沸沸扬扬,但凭蒋介石一道口谕,未经法院审判,让其到“模范监狱”坐牢10年,“七七”事变后被赦免,保留原军衔,戴罪立功。相似案件不同的处置,反映出国共两党治党理念的差异。这说明,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一直都是我们共产党的优良传统。

去年,提出了“三严三实”的新要求,就是我们党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贯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体现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是领导干部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今年,中央又决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就是要发扬优良传统,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形成从严从实的浓厚氛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严三实”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三严三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只有时刻保持“从严从实”的态度和作风,才能真正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依法治国”是检验“三严三实”的重要尺度,只有真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达到又严又实的效果。我在政府系统提出要有“深、实、诚、细、严”的作风,这也可以说是贯彻“三严三实”和“依法治国”的实化要求。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努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的模范。

10月30日,南江县人大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就推进人大依法履职展开热烈讨论,大家畅谈学习体会和今后工作思路。人大会党组书记、主任郭治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纲领,内涵丰富,亮点纷呈,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一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三严三实”做起,做依法执政的模范。

把好“三严”至臻自我

打造南江富丽安康,实现南江追赶跨越,需要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各级党员干部要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一)严以修身,净化灵魂。屋子经久不扫会蒙尘,清水经久不流会发臭。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补精神之“钙”。不断增强党性修养是党员先进性的“保鲜剂”,党员干部一旦信念动摇、精神萎靡,染上“软骨病”,歪风邪气就会乘虚而入。自那些放松党性修养而违纪违法甚至锒铛入狱的高-官们就是最好的证明。这就须要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固本培元,长时“保鲜”,严格对照焦裕禄、王瑛精神,通过深学、细照、笃行,真正触及并净化思想灵魂。其次要遵纪守法,修身养性。党纪国法,是带电的高压线。遵纪守法是对所有公民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做出表率,修身养性,去污除垢。如果我们的干部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利益面前经不起诱惑,以权谋私,就会出大问题。三要学习明理,陶冶情操。对党员干部而言,“多点文化气,少点酒肉味”是很有必要的,学习更应成为自我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一个人的业余时间,如果填充的不是高雅情趣,就一定是不良嗜好。一旦喝点小酒、打点小牌等成为主要兴趣爱好时,这条路将是狭窄无光的。

(二)严以用权,依法履职。指出各级党员干部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客观实际,在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认真倾听各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家长制,确保决策符合群众意愿,适应群众需求。始终坚持做人民权益的忠实守护者,严以用权,依法履职,把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好事、办实事作为永恒的天职,把解决民愁民忧作为最大的政绩,把满足民心民意作为最好的归宿。如果党员干部一旦失德,权越大,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

(三)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党员干部面对的考验纷繁复杂,受到的诱惑多种多样。只有常怀律己之心,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才能坚守道德防线,永葆政治本色。首先要管好自己的思想。要把好思想的“总开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强化宗旨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穿好抵御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防护服”,增强自我修养、自我完善的自觉性,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次要管好自己的行为。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警惕,要常思贪欲之弊,常除非分之想,常守为官之德。要时刻提醒自己“手莫伸,手伸必被捉”,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把权力限制在制度法纪的笼子内。三要走好自己的路。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老百姓做好事办实事,而不要去不该去的地方。走不好自己的路,常常步履高档酒店、歌舞厅等地方,这样往往就会马失前蹄,甚至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焦裕禄没有让自己的孩子坐过一次公车,杨善洲没有用公权为亲属办过一件私事。因为他们深知,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就只能老老实实给人民办事。如果你想幸福一生、纯洁一生,就必须首先征服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做好“三实”倾情为民

打造南江富丽安康,实现南江追赶跨越,需要我们更多地在“实”字上下功夫,营造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良好氛围。

一是为民服务谋事要实。要把群众放在最高位置,群众利益就是最高利益,时刻关注群众所思、群众所盼,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唯一的追求。要把群众路线工作作为工作、学习、生活的“行动指南”,“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沉下身子,甩开膀子,竖起耳朵认真聆听群众的诉求与愿望,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多干让群众满意的好事实事,不干群众反感的虚事假事,从而赢得群众的拥护与爱戴。要从各自岗位工作实际出发,善于抓大事、谋大局、使巧劲,把创新的思想火花迸发在岗位上,使谋划工作的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好大喜功,不搞花架子,切切实实为群众把事办好、把事办实,防止劳命伤财的“面子工程”。二是勤政为民创业要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说一尺不如干一寸。南江发展需要实招、更需要实劲。好干部不但夙夜在公、勤恳工作,更应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勤于跑动,下得深水,走进群众,带领群众往致富路上跑,工作使出最大力气,决策到达最高水平,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带动“事事重执行、人人抓落实”的良好氛围。三是敢于担当做人要实。勇于担当是一个党员干部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也是教育实践活动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更高的时代要求。不但需要能干事的干部,也需要勇于担当的干部。树立可信、可靠、可敬、可亲的新形象。林则徐于列强横行之时,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胸怀,万里销烟,雄壮虎门,这是古代官员的担当;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内忧外患、民不聊生的历史背景下,创造了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中国,这是老一辈革命家的担当;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新时期,亲自挂帅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成败一肩扛,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担当。善于担当,才能更好地组织策划和干好工作,一心一意谋发展;勇于担当,才能有所作为、不辱使命;敢于担当,才能真正做到公道正直、甘为人梯、心系群众。我们的各项工作,就算方案计划做得天衣无缝,宣传搞得天花乱坠,如果“嘴唱天籁之音,脚踏原地不动”,就没有任何意义。无论做官还是做人,老实都是根本准则,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忘记做人的底线,包括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底线。这些年,一些干部因为违法乱纪受到查处,根本原因也在于没有做到“老实做人”,导致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甚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县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肩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任,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监督保证、决策动员、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的作用。聚焦“依法治国”方略,要体现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从“三严三实”做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只有坚持修身、律己、实干,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扎实开展执法检查,注重法律监督,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严三实”是衡量为人为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性原则和执政能力的具体标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中央全会,体现出了中共对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与跃升,体现了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中国未来走向指明了方向。广大党员干部是党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需要严格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做好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功,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功须做好“三严”,修炼好“内功”,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增强法治意识的内在要求,思想源于自身修养的提高,是总闸阀,增强党员干部队伍法治意识是实施依法执政的基础。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不懂法、工作方式因循守旧、知法犯法者不在少数,根本原因就是法制意识这个“总开关”拧得不紧。要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先从增强党员干部法制意识抓起,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党员干部队伍队伍学法制度,通过定期开设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行政法规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知识,练好“内功”,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增强法制意识。

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功须做足“三实”,修炼好“外功”,规范自身的执政行为。“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是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队伍一定要作“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表率,练好依法执政的“外功”,才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要自觉把个人行为、行政行为,严格约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按程序办事、按规定办事、按制度办事,真正把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法律、实践法律的过程。要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执政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古人云:吾日三省吾身。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用“三严三实”这面镜子照一照自己的思想,用这把尺子量一量自己的行为,看看是不是达标合格,是不是坚持了立党为公,以执政为民的理念,践行了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要求。具有这种自我要求和自省意识,才能始终系紧风纪扣,做好依法治国的基本功。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出现重大调整。党所面临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落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外部环境等一系列挑战尤其严峻。习强调,党面临的形式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加快国家法治建设,党的作风就体现的尤为重要,“三严三实”推动依法治国令人期待。

依法治国要做好“三严”。“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增强法治意识的内在要求,思想源于自身修养的提高,是总闸阀,增强党员干部队伍法治意识是实施依法执政的基础。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不懂法、工作方式因循守旧、知法犯法者不在少数,根本原因就是法制意识这个“总开关”拧得不紧。要实施依法治国,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要做足“三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是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队伍一定要作“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表率,练好依法执政的“外功”,才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要自觉把个人行为、行政行为,严格约束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按程序办事、按规定办事、按制度办事,真正把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法律、实践法律的'过程。

建设法治中国,党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要在“三严三实”上做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在法治过程中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引导全社会守法崇法。党员更要把优良的作风带到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让法治落实到国家治理、政党执政、政府行政的各个层面。这样才能保障党的事业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安康。

现阶段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如何运用法治思想改进党的领导,是全党的使命,也是全社会的期待。执政党必须抓好作风建设,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让人民看到党的活力,充分认识到党执政道路的正确性,才能为真正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发展夯实深厚根基。

奉法者弱则“奉法者强则国强,

国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作风建设既是重要前提,又是坚实保障和力量源泉。目前正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以党的优良作风推动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的贯彻落实,充分显示了二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三严三实”,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依法治国研讨班上强调指出,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本领。

法治国的强大正能量。

依法治国必须做到“三严三实”。“三严三实”是干事创业的重要遵循。全面依法治国能不能顺利推进,着力点就在“严”“实”二字。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和路线图已经绘就,改革正进入深水区、攻坚区,福建自贸试验区也正式启航,尤其需要以“严”和“实”的精神汇聚起攻坚克难的强大动能,努力推动依法治国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严”就是要严格要求、严肃法纪;“实”就是要实干兴业、实干兴邦。近年来,福建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卓有成效,取得斐然成绩,靠的就是严格遵循依法治国理念,努力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靠的就是久久为功、滴水穿石的实干,脚踏实地、敦本务实的精神。今后要实现更大的发展,仍必须以“三严三实”为标杆,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发扬“钉钉子”精神,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开创法治福建建设的新局面。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七

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带头”体现的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因此,领导干部要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知法、懂法从而带头守法,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明白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为,时刻保持清醒的“法治头脑”。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在于完善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如人大的预决算审查制度、质询制度和法院的行政诉讼等制度。可见,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在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严格执法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执法者在履行职责时,不践踏法律、不徇私枉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程序,真正通过办好每个案件来体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身边。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可见,让司法机构在阳光下办事,预防和减少腐败,赢得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司法公开应在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等方面下功夫,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要让群众真正参与进来,让法治真正走进群众生活,让群众亲身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这样不仅能够让群众知法、守法,还能够用法律来监督政府、监督各级公务人员。只有将法律信仰的标识烙在每位国人心中,让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那么公民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就不是一句空谈。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

xx届四中全会奏响了“法治中国”最强音。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汇报 依法治国理得体会实用篇八

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法治体系正在形成。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写在纸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具体的诉权转变,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应当看到,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判断权属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外部环境有待优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和贪腐问题的惩治预防机制尚不完善。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党的xx届四中全会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可以简要梳理为以下八个方面。

司法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我国现行的国体和政体是基本相适应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来管理和保障,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这与建立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相适应。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党的xx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人们对跨省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存有疑虑,有的建议由第三方管辖,也有人建议提级管辖。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我国现有地方各级法院共计3573个,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的司法体制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也容易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扰。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等,可以弥补省级统管未能完全解决的一些问题,从体制上排除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确保少数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执行难作为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如何化解执行难,学界和实务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执行权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简单分割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

四是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必须与审判权相分离,真正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内部权力运行体制。由于过去在管理上未能严格界定司法机关内部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导致管理与服务的界限不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清、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混同,最终导致法官数量不少,但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不高。《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权属性,又可以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级独立。

五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中受地方因素影响最大的诉讼。2019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9年下降5%,上诉率则高达72.7%。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司法个案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要配合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司法公开、立案制度等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机关干预,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司法机制是审判权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决定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机制涉及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法官制度、司法环境、司法保障等具体制度密切相关。《决定》紧紧围绕诉权保护、审级职能、庭审中心、司法责任等关键问题,紧紧抓住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诉权的广泛性、便捷性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权利如果不具有可诉性,就失去了具体的保护路径,就不具有现实性,其价值和意义就要大打折扣。同时,如果社会成员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会选择私力救济或群体抗争的方式实现其目的,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相分离。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一方面给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立案公开制度,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文明、有序、规范的立案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各级法院均承担一审职能,中级法院以上同时承担二审职能,各级法院同时还承担再审职能,各种程序相互交错、职能相互重叠、机构攀比对应,导致地方三级法院案件性质同质化、审判方式同质化、法官素质同质化、职能作用同质化,既不利于有效分流案件,也不利于国家判断权的科学构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也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二审重在解决诉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在不同审级中的职能作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9年以来一些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庭审中心和证据裁判的强烈关注。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当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都应当是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后形成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必然结果。

四是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职能必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加强。按照《决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严格司法解释的立项、调研、审议等程序,加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改革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论证和发布机制,建立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

司法权既然是判断权,判断主体的独立性就是确保结果公正性的前提条件。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和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从实践来看,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由此引发的申诉上访也占较大比例。《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彰显了独立性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直是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让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纠纷,又能够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

三是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拒不执行、藐视法庭等影响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公正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公正的保障。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随意闹庭、闹访,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挫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决定》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解决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入罪问题,加大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治力度,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当证据不足不能支持诉请主张时,刑事法官可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民事法官可以根据证明责任负担、举证责任倒置、高度盖然性等原则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原告的裁判。严格来说,上述因证据不足而又不得不作出的裁判均是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之上,离案件的客观真实可能会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

司法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既需要系统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又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司法工作又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也是司法工作性质所要求的。为了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实现司法专业性与司法人民性的统一,《决定》围绕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提出改革举措。

一是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纠纷处理,可以起到消除对立、缓和矛盾、化解纠纷、普及法律、弘扬道德的积极作用,便于群众走进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守护司法。

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对风俗民情、市井生活有着更直观的感受,可以弥补专业性的不足。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真正实现了扬长避短,抓住了陪审制度的主要矛盾,为下一步改革确定了方向。

三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得到社会高度认同,适用空间较小,解纷队伍素质不高。根据《决定》精神,我们要大力支持和发展调解、仲裁等民间解纷力量,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人员职业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条件。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近年来,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赢得国内外高度评价。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有的地方仍然以物质条件所限、案件保密、家丑不可外扬等理由拒绝公开,导致司法公开效果大打折扣。《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为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提出了具体指引。

一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要开放,所有审判流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二要动态,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与法院进行必要的互动交流。三要透明,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信息都应当上网公开。四要便民,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获取法院的公共信息将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彰显司法文明公正的必然要求。一份说理的裁判文书,可以客观承载当事人双方持有的证据和理由,可以全面反映法官裁量的依据和智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想法和念头。当前,要大力推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将宝贵的审判资源投向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等案件的说理上来,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制度和与法官职级晋升、逐级遴选直接挂钩的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

三是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有条件的法庭可以设立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媒体也要尊重司法规律,特别是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一定要恪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建立法院普法责任制和法官以案释法制度。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主动承担普法责任,充分利用公开庭审、裁判文书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教育民众,推动全民守法。

司法权既然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判断权和裁量权,经过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条件后,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社会成员享有安定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或他人行为进行合理预期的必然要求。如果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可以被轻易推翻,不仅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会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市场交易所引发的产权变动均处于待定状态,平等竞争的统一市场秩序就无法建立。《决定》以落实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为基点,就实行诉访分离、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是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但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错误观念的影响,案件结而不终、无限申诉的现象较为突出,终审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当前,要以确保生效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为基础,完善二审终审制度,强化再审裁判的终局性和确定性,落实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彰显司法裁判的国家属性。

二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改革申诉制度。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常常可以衍生为难以化解的涉诉信访案件,有的还会发展为极端事件。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申诉人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引发其常年上访的重要原因。《决定》提出建立申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制度,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方式解决。

三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不到实现,判决终局性的价值也就无法体现。要抓紧推动立法部门制定强制执行法,就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裁判、执行实施等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贪腐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司法廉洁,一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近年来,各级法院广泛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规定,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审判、执行等权力集中领域的贪腐案件仍易发多发,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决定》紧紧抓住这些突出问题,指出了确保司法廉洁的具体路径。

一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在防止内部人员干预案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具体的措施,关键在“如何记录”、“如何追究”上下功夫,完善相关衔接机制,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明确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社会各界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一致要求。《决定》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但同时提出三个前置条件:一要明确工作职责,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依法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二要明确工作流程,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按照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了职责;三要明确工作标准,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超越了法律限定的范围,司法辅助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之列等。同时应当说明的是,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制与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是相互配套的两个制度,应当与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三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决定》对司法人员的以下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严禁向当事人或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严禁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严禁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

四是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实行终身禁业原则。为了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洁性,《决定》提出了违法违纪并被开除的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终身禁业的原则,表明了对司法领域贪腐零容忍以及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素质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官担负着接受诉请、发现真实、判别善恶、平衡利益、实现正义等多重职能,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良好的职业品德。如何把社会上最优秀的、足以让人们信赖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中来,除了必要的理想信念教育之外,还必须建立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的法官制度。《决定》立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要求,对法官的职业准入、职前培训、职业保障、逐级遴选、基层任职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是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和职前培训制度。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的主体,事实上负有判断是非善恶之重任,拥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和职前培训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较为宽松,也缺少严格的职前培训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法颁布19年来,未能制定法官单独的工资制度,而是一直将法官按照公务员管理。根据《决定》要求,要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是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和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基层任职的制度。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实现法官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三结合的最佳途径,也与我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相适应。坚持上级法院法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可以为下级法院的法官预留较大的晋升空间,便于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既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相适应,又可以实现省级范围内根据案件数量变化实行法官员额比例的合理调配。建立初任法官一律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可以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奠定基础,也符合法官培养成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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