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工作总结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0 作者:MJ笔神2023年安全工作总结报告(模板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一个月的第四周很快就过去了,这一周的业绩做的还不是很理想,准备下一步还是去谈做活动,星期四去枫蓝国际找店长谈了一下,就是关于活动的事情,最后店长同意了,由于人员问题,我把活动安排到下一周了,做好准备争取把活动做好。星期三去新世界414和568店了,414店店长说他们周末还做活动,我就和他合计了一下,我们还参加,结果做的还不是很理想,不过我还会继续想别的办法的。由于568店促销员是新来的,所以业绩也不是很好,也看到了促销员的着急,还是需要多培训。后来找店长商量做活动的事情,店长说店里盘点没有时间,也没有公告。星期五去大兴了,一是去送会员积分活动牌,在一个就是让他们做好五六日的销售准备。下午去新世界414店做做活动的准备。星期六在新世界做活动,上午几乎没有什么人,看到公司小尹很是着急,后来我就安排小尹去新世界568店了,那边毕竟比这边人多。星期天就是关注每个店的业绩,还有新世界的活动,下午去各店拿月报表了。

下月计划;

人员问题,新来的促销员我想让公司统一的培训一下,包括一些老促销员,让他们在一起互相的了解沟通一下各店的销售情况,还有他们的一些日常的卖货技巧,培训时可以给他们一个小时的自由沟通时间,他们毕竟和公司的领导及培训师沟通时有一定的拘束感。给一个小时的时间让他们放松一下他们的心情,我相信培训完的效果会是不一样的。

各店计划;从这几家店最近的销售来看,大兴的销售还是略高一些,计划下个月继续的去找店长谈做活动的事情,多做活动才能提升我们的业绩,不过还是需要周经理的帮助。枫蓝国际504店计划下个月只少做两次活动,我感觉那个店好好的做还是可以的。新世界414店,这个店人是确实的少,只能慢慢的养。新世界568店,计划下个月还是去谈活动的事,因为这个店的人流量还是可以的,最关键的还是先把促销员培训好,因为她是新来的。在屈臣氏里边卖货人员很重要,如果人员不行做活动我感觉意义不是很大。

关于任务;虽然每个店的任务不是很多,我也是根据他们平常的销售来定的,这个月的任务我有信心完成,这也是给我自己定的目标,有目标才有方向,有压力才有动力。从这个月起,如果连续两个月完不成任务我愿意自动辞职。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你们好!

我叫______,毕业于______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____年7月进入____厂。自参加工作来一直在______任电气维修工。20xx年考取高级维修电工,现在是一名维修电工技师。在多年的维修工作中,我深深爱上了目前的工作岗位。多年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工作能力和实际维修技能得到很大的提高。在多年的维修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维修经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下面,我把几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一下:

工作勤恳踏实认真,刻苦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目前均已完成。在tpm活动中,我也积极参加一点课以及改善案例的制作,并获得相应奖励。

三 积极发挥维修技师的作用,协同车间班组培养新进员工能够更快的熟悉车间设备,提高新进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独立操作设备的能力。同时教育新进人员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意识,坚持“安全第一”,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作为维修电工,在分享个人的维修经验上,我坚持每月把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分类整理和总结一遍。特别是疑难问题,我会把它们以单点课或一点课的形式写出来,同大家学习交流,共同进步。例如:今年前九个月,我制作的单点课有八个之多。其中一点课《ch机不启动的检修办法》获tpm优秀奖。 四 个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接下来的工作计划。

当然,作为维修电工,我还有许多的不足。比如,作为技术人员,我可能有时会钻“牛角尖”,而不听他人的提醒,这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程。我以后会克服这些不足,争取在维修的过程中采纳多方意见,把工作做得更快更好。若此次我能有幸竞聘上技师,我想在以后得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克服不足,提升自己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争取每年在技术革新上有所突破。

最后,不论此次的结果怎样,我都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争取工作上更上一层楼。为中烟公司的“三次”创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阜烟的发展尽一份力,因为我是阜烟的一员。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各位领导给予批评指正,谢谢各位领导!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下文是北京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市容、农业、民防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逐步在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等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遵守有关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根据危险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或者聘请人员,监督、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保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推进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物联网建设;监督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范并督促落实。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及时协调和处理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和所购买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重点监管的化学品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需要分别检查的,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组织协调消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对于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及维护现场秩序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及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各行业或者领域逐步实施。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安全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任事故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宣传工作。

第七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开设公益性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五条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第八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二)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对从业人员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四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第四、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处在事故的“易发期”,搞不好,就会发生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威胁很大。做好这一历史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时不我待,责任重大。二是有助于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取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应用的不平衡、行业自身特点的特殊性,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必然形成重点的安全生产产业、行业、企业,如煤矿、非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这是现阶段的高危行业,工作在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更应受到重点保护,更应加大这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三是有助于处理好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与最大限度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应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体制、法制、政策、科技、经济实力、劳动者素质等条件的制约,搞好安全生产离不开这些条件。因此,立足现实条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实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同时,最大限度保是引力、是需求、是目的,它能够催生、推动现实条件向更高层次、更为先进的历史条件形态转化,从而为不断满足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这一根本需求提供新的条件、新的手段、新的动力。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今天坐在这边发言是为了检讨,希望各位同行不要象我一样坐在这个位子上。

我公司x项目于200x年x月xx日时发生了一起高空坠落事故,死者王系刚进场3天的一个浇水养护的杂工。

事故经过:

x年x月xx日上午泥水班组长李安排王在16-26层浇水,上午上班时李带王在24层浇水,并交待打点的地方不能浇水,然后李就安排其它工人的工作。中午吃饭时,泥水班组长李问王弟弟:“王怎么今天没有下来吃饭。”王弟弟说:“昨天王给我们讲过,明天中午不跟我们一起上班,可能是在草坪上去晒裤子。”李下午上班后,李xx班安排曾(泥水班组工人)和王弟弟在16层敲打空鼓,大约在2点左右时,曾听见上面有人哭喊,曾就赶紧跑到18层看见王弟媳妇在哭,曾就问怎么回事,王弟媳妇说:“电梯井有个人好象是我二哥。”曾和王弟媳妇、王弟弟就往下找,王弟媳妇在12层看到王挂在钢管上。王弟弟赶快跑下楼找到李,说:“我哥死了。”李赶紧就跑到12层,看见王挂在架子上,李叫曾将其扶下架送往中心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后,我司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经现场勘察推断,王在23层翻越防护栏往电梯井藏水管时不慎坠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项目在过程管理中,虽将工作面有交给电梯公司搭设电梯井内的安全防护架及隔层防护,但未对电梯公司搭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3、本次事故项目虽然对死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针对性方面有所欠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事故预防措施:

1、事故发生后,公司按《紧急事务处置预案》成立了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首先针对本次事故组织全公司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及施工员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针对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事故项目项目部停工整顿6天,并针对改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撤换项目经理,改组项目部成员,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力量。

3、公司组织全公司安全员(共6人)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的“三宝、四口、五临边”进行全面的检查,按照“三定一落实”的措施进行了整改,经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基本上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

4、事故项目项目部对所有的工人再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5、对以往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必要和客观的分析,检讨过去,寻找缺口,在事故原因分析对策会上,决定在进行iso9002:94版换版的同时,开展职业与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以新的安全管理理念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确实保证类似的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事故责任分析:

1、据初步推断,死者违章操作自23楼翻越电梯井防护栏杆将水管藏至电梯井内,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项目在过程管理中,虽将工作面有交给电梯公司搭设电梯井内的安全防护架及隔层防护,但未对电梯公司搭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项目负主要管理责任。

x年x月x日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1、扎扎实实打好基础,拼命赶进度不可取。

中考最关键的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初中化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有很大的关系,而重视和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仍然是首要的。

抓基础知识,就是要把化学课本知识,教学中力求每章过关。由于各学生之间的智力差异和学习基础不一样,学生对化学的知识掌握本事不一样,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际情景因材施教尽量降低落后面,那种为了留更多的复习进间而在平时教学中拼命赶进度的做法,必然造成学生对知识的“消化不良”,甚至使部分学习跟不上的学生对化学失去兴趣。

抓基本技能,要抓好化学用语的使用技能和实验基本技能。平时的实验教学中,要让学生真正了解每个实验涉及的化学反应原理、装置原理和操作原理,多给机会让学生动手做实验,体验经过实验进行观察和研究的过程和乐趣,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验本事。

2、重视获取知识的过程和科学探究本事的培养。

要提高学生的本事,就要在教学中加强学生科学素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本事的培养。平时教学与复习,都不能重结论,轻过程,重简单应用的机械操练,轻问题情景和解答思路分析。而应当重视获取知识的过程,让学生掌握学习化学的“基本学科思维方法”。我们应当准确把握课程改革方向,以课本知识为基本探究资料,以周围环境为参照对象,让学生亲身经历和体验科学探究活动,主动学习,逐步构成科学探究本事。

3、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实际,抓好知识的应用。

要求化学教学要突破单纯灌输课本知识限制,减少机械操练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让学生有时间阅读课外科技知识,尽可能多地接触和认识社会,用化学视角去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学以致用。

4、深化课堂教学改革,钻研教学大纲。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教育战线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学校虽然还没有实验化学新课程标准,但教师们都已开始研究新课程的特点,所以,除了要用新的教学理念武装自外,要提前在初三化学的教学中参考和渗透“新课标”的要求。

5、强化教学过程的相互学习、研讨,听完课后能与上课教师及时进行交流,提出不足之处,以求到达要好的课堂效果。

6、加强实验教学,中考试题中,实验探究题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引起了我们教师的高度重视。在教学及复习中加强这部分的力度。

7、抓好学有余力,有特长的学生,给有特长的学生创造发展个性的氛围、鼓励他们冒尖,脱颖而出,为将来培养专门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8、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收取教训。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提高与成长。首先扎扎实实抓各学段的合格率,这样才能提高初中毕业合格率,最终取得高的升学率。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第十条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第十八条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一年来,我乡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了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扎实完成各项任务

为使我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制度,保证了我乡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1、做好20xx年的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共收集20xx年的档案卷,包括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文件、乡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班子会记录、工作总结和计划、年报以及人代会、妇代会材料和先进表彰文件、重点项目建设杭新景高速公路等,对这些档案进行了分类、整理,归档。其中永久档案卷,长期档案卷,短期档案卷,装订成册,盖好归档章,打印好目录,放入乡档案室进行保存。

2、做好20xx年的档案整理工作。20xx年我乡重点项目杭新景高速公路建设是重中之重,并着力建设生态家园,打造国家东部公园。在做好乡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计划等日常档案整理工作的同时做好重点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好这些档案,为明年的档案归档工作带来很多方便。

3、做好档案室的日常清洁整理工作。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将档案室的所有档案进行了一次大整理,并新增档案柜15组,用于放置2002年以前乡政府整理、存档的档案。对于档案室的卫生进行经常性的清洁,保持档案室整洁、干燥。

三、加大宣传,抓好落实。

乡党委、政府利用会议、宣传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v^档案法》,提高乡、村干部的档案意识。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认真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利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完成档案相关工作。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一、愧对领导的信任

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愧疚万分。由于我的工作失职,辜负了领导的信任。扪心自问,确实是由于我的工作没做到位才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对于这次事故,事后我感到非常后怕,自己感到深深地自责,没有为员工的生命安全负起责任。

带队以来,关于安全问题,每次开队伍座谈会都会反复强调,但在操作技能方面总认为他们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忽视了对这些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现场跟踪和考核,没有及时准确的把握他们的操作技能水平,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于安全风险提醒不够,关注不够,掌握不够。对一些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总是体谅多,纠正少,缺乏敢于较真碰硬的狠劲。致使现场安全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尽管我知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明白事故的后果和危害,却没引起充分的重视。对于带队工作中的安全麻痹大意,流于表面,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对于发现的一些似乎无关紧要的不正常情况时,存在侥幸和姑息的错误思想认识。因此对一些隐患,尤其是细微隐患,没有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态恶化前提前做好整改,没有真正将所有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面对这次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这次教训犹如当头棒,使我猛醒!

这次事故, 我感到很愧疚。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我应该深刻地反省,真诚地接受批评。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工作必须认认真真,一丝而不苟!

二、愧对员工们的期待

作为带队负责人,我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因素,我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队伍的安全稳定。员工们听从我的指挥,是对我的绝对信任和绝对支持,我和他们的关系,既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更多的是兄弟般的情谊。可就是在这种绝对信任和满怀期待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次事故。深纠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是我的思想认识不够。

近期,,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去对待。忽视了对常态化安全工作的把控,抓安全工作不扎实、工作重心出现偏差。正因为我对安全认识上的不到位,对所暴露出的隐患和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导致一些隐患未得到彻底消除和有效预防。现场上的一些隐患问题都没有查看出来,没有及时去整改。我没能做好安全工作,辜负了领导和员工的信任,我向领导和员工道歉。

三、整改措施及方法

到日常的思想中,落实在工作岗位上。同时,从提高现场员工的素质着眼,利用理论学习等时机,对员工们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培训,首先要将“安全就是生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使我们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到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还要真正将我们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行为上;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

总之,我们今后的工作再不能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我们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事故残酷,一旦发生就不可原谅、不可挽回。我们要在强化安全意识教育上做到:“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二是抓好“举一反三”反思活动。要把安全反思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从硬件、软件上对日常安全工作的认识、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1.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带着问题去现场、分析问题在现场”的意识,着力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在现场的能力。

2.在工作中要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着力解决“现场考核不力”的问题。

3.要实施技术攻关、问题攻关,对总结、反思中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定期进行复查,督促检查整改效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

4.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切实反思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把转变作风,提高能力,强化责任作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1.要时刻保持“居安思危、心系安全”的意识,深入现场,把工作重心放

在一线管理上,把精力放在施工现场的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

2.切实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及时解决、彻底解决。

3.力戒好人主义,不走形式,随时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深入的分析,找出工作中的短板,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预防问题的措施,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

4.牢固树立“严是爱、松是害”的安全思想观念,安全事关公司“发展兴衰、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出了事、事故绝不隐瞒,必须及时、客观、负责任地果断处理,对事不对人,“处理一人、教育大家”。

我深知,任何检讨也代替不了发生事故,给受伤员工带来的巨大疼痛和身心痛苦,给公司带来的重大损失;任何忏悔在事故教训面前都显得格外的无力与苍白。在此,我真诚接受公司对我的严肃批评和处罚,愿意以我为反面教材,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他人!

检讨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后,我司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经现场勘察推断,砖墙受力不均局部倒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工过程中, 工人的粗心大意,对该施工项目的风险性考虑不周,也是造成施工的重要原因。

3、在施工前虽然对伤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针对性方面有所欠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事故预防措施:

1、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了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首先针对本次事故组织公司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及施工队长在现场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事故项目项目部停工整顿1天,并针对改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改组施工班组成员,提高项目施工安全系数。

3、事故项目项目部对所有的工人再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事故责任分析:

1、据初步推断,伤者不按照施工组组要求就行施工,盲干蛮干,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项目在过程管理中,虽然施工前对伤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现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反思:

如何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项目施工中,不能仅仅为了抓质量抢进度而忽略了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中连最起码的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都保证不了的话,施工质量和进度又从何谈起呢。工人应该在施工后前得到全面的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但是建筑行业工人流动的无序在目前是个不争的事实,安全教育只是起到最基本的预防作用,在具体项目施工过程中,如何让工人自身提高安全意识,并加以有效的监督,是我们应该急需解决的问题。

检讨人:

时间:xx年x月x日

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为掌握学校课堂教学情况,推进“轻负高质”教学研究,20××年11月2426日,淳安县教育局教研室对汾口镇中进行了为期三天的集体调研。调研期间,科学学科教研员听了九年级的课6节、八年级的课4节、七年级的课2节,共12节。听课后,按年级分三次与开课教师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参加了最后的调研情况反馈会议。因种种原因,原定要进行的备课、听课和作业批改等教学常规检查没有进行,使本次调研的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教学中的优点和亮点

1、新课程理念在课堂教学中的体现处于县内同学科的较高水平。大部分老师的课的设计都能努力争取三维目标的实现,自觉将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有机地结合到教学过程中。学习过程注重自主、合作、探究,课堂中学生参与度高,教学效果良好。

2、对课堂教学常规的认识和落实普遍较好。教师能够充分认识到教学常规对提高教学效率的意义,自觉落实课堂教学常规。重视课堂的引入和小结,精心设计学生活动,注意各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过程有序展开,教学效率较高。

三、教学中的不足及建议

1、加强学习,完善专业知识。初中科学的“合科”教学对科学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由于所学专业的限制,初中科学教师或多或少地存在专业知识有缺陷的问题,致使课堂教学中存在讲不到位甚至讲错的情况。汾口镇中初三科学一直是“分科”进行教学,因此这一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学校有必要建立合理的机制,促进科学教师进一步学习,弥补自身专业知识的缺陷。

2、以“能”带“新”,消除“短板效应”。汾口镇中科学组有一批教学理念先进、自身素质较高、教学水平优良的教师,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落后面。要提高学校科学教学的整体水平,就要想方设法发挥“能人”的带动和指导作用,促进“新手”的更快成长,消除因部分影响整体的“短板效应”。

3、强化教研,凝聚集体智慧。汾口镇中科学教师教学水平在县内初中处于较高层次,但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到教师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学校要加强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建立科学的教研活动机制,完善集体备课制度,凝聚集体智慧,扬长避短,促进全体教师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以生为本,优化教学设计。教师在课堂中比较重视学生活动的设计,但许多活动或不具有挑战性引不起学生的兴趣,或难度太大学生无所适从,或看似热闹实则意义不大,或为活动而活动流于形式。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没有把学生放在首要的位置,没有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实际,没有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进行相关活动的设计。

5、重视实验,提升科学素养。实验在科学学科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科学知识,提升科学素养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忽视实验,变学生实验为演示实验,变演示实验为纸上谈兵实验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议学校加强科学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的建设,切实提高实验在科学教学中的地位。

6、关注思维,培养探究意识。对科学知识强调识记,对学生思维的关注度不够的现象在课堂中还是时有发生。科学知识,不论是物理、化学,还是生物、地理,都有其逻辑上的来源,教师在向学生传授这些知识时,应该关注知识的产生过程,提出恰当的问题,促进学生的思维,鼓励学生的探究,寻求知识间的相互联系,使科学知识在学生的头脑中有鲜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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