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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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一

被告人:__________。

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__________。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__________。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代书人:__________。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二

上诉人:龙xx,男,19xx年1月18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理市下关市政巷物华市场附1号,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罪名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而且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

上诉人的犯意产生有一个转化的过程,从最初的完全不知到之后意识到财物来源不明,但从没有得到第一被告人毕忠林的确认是赃物,主观上没有达到明知的程度,上诉人在第一被告毕忠林上门出售电缆时,以为是毕忠林从家里拿出来换钱,没有意识到是赃物,几次后怀疑这些物品可能是赃物,但为了贪图便宜,还是收购了。

可见,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不大。

第二、上诉人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且涉案金额只有12980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客观上减少了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三、上诉人家庭困难,家里尚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儿子龙中权只有12岁,次子龙中林只有11岁,女儿龙丽10岁,都在下关二小读书,妻子刘红一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上诉人被羁押后家庭收入急剧减少,孩子的生活都成问题,马上就面临失学,甚至可能成为乞讨人员。

第四、与同案第一被告毕忠林的量刑相比,相对过重,适用法律不公正。

在本案中,毕忠林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因为其有立功情节,又是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只是判处其二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而上诉人只是收购了毕忠林盗窃的财物,况且该财物都是由上诉人交回给公安机关,并发还给受害人,但却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畸重,该判决对上诉人显失公平。

第五、一审法院量刑时无理由而不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对上诉人有主观偏见,量刑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情况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第三、上诉人在下关有固定的住所,经营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有营业执照,家中有妻子和三个读小学的未成年孩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第四、上诉人家庭情况具体,妻子一人无法维持三个未成年孩子学习、生活,当初收购本案赃物也是为了维持生活。

更何况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明确表明对毕忠林不应适用缓刑,而对上诉人明确表明应当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适用缓刑。

而对同案的第一被告人毕忠林只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适用缓刑。

这种判决与罪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本案中就是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根本就没有考虑上述问题,没有考虑到判决的公平与正义,也没有考虑到法院判决的社会效益,没有体现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显失公平。

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对上认人作出裁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五月六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4)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敲诈勒索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月27日接到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xxxxx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抢劫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xxxxx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触犯的刑法罪名,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抢劫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法的打击或强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暴力、胁迫”等字眼来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抢劫罪中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而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但在本案中间上诉人是以威胁、要挟、恐吓的方法,强行索要受害人财务,其行为明显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证据的适用,明显是断章取义。

在检查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第18份被告人xxx的`供述“2014年7月15日后的一天,我和xx、xxx三个人商量在茶府收取保护费,都同意了,我们去了就给他们说帮他们看场子,如果他们不给我们钱,我们就拿双截棍砸他们的店铺”,一审法院认为这种提前商量,还未施行的“暴力”,就是抢劫罪中所谓的暴力行为,明显是断章取义。而在证据第14、15、16、18份中,被害人xx、xx、xx、xxx的陈述中,字里行间都是上诉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获得财物,并没有涉及人身强制及暴力行为。

三、本案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被传讯后,主动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毫无保留,足见其认罪悔罪的诚意。

对于上述,起诉书仅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笔带过,有失公平。上诉人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认知不够。自从被关押到看守所以后,天天学习法律知识,说明被告人是有一种积极求上,努力改过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案件定性错误,未充分考虑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温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并应依法宣告缓刑,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并依法宣告缓刑。

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诉人仅在赌场内从事管理资金、抄分等辅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判决中未对上诉人的从犯性质进行认定,量刑时也未考虑该性质进行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缓刑。

1、上诉人系初犯,且为从犯,因此犯罪情节较轻。

2、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此点判决书中也进行了确认。并且上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3、上诉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仅11岁,处于可塑性极强的年龄,正是需要父母管教的时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长。

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也让上诉人能尽到一个当母亲的责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长。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锋,又名红红,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张锋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9日兰刑初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撤消原审死刑判决,重新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对邵玉红的殴打不是引发上诉人杀人动机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邵玉红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性情暴躁且长期虐待打骂邵玉红。案发当晚被害人对邵玉红多次进行殴打,并多次威胁上诉人要伤害其家人,后被害人死掐住邵玉红的脖子不放,致使其呼吸困难,(有邵玉红的第二次笔录第三页为证),如不是上诉人及时阻止邵玉红可能会窒息死亡。在被害人对邵玉红殴打时上诉人曾试图报案,但被邵玉红及被害人阻止。因此上诉人张为了防止被害人再次对自己及邵玉红玉红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危及二人生命,处于义愤拿刀将其砍伤的行为,实是被迫之举。在司法实践中“义愤杀人”是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杀人故意明显,手段残忍与事实不符。

《兰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确定是被砍后4小时许才死亡,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邵玉红的询问笔录证实:在离开作案现场后,邵玉红曾给其姐夫郝宗全打电话让他去看看被害人,上诉人并未阻止。上诉人在明知被害人还未死亡时离开,说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直接故意杀人相比是明显较轻的,基于这一事实,对本案上诉人在量刑时,也应从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害人的伤情不是在与上诉人在争夺菜刀过程中造成的事实认定不正确。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和被告人邵玉红都供述,在砍了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起身反抗并于之争夺菜刀,上诉人张锋是害怕被害人夺了菜刀后对自己实施伤害而继续了行为,可见被害人的刀伤是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的,这于被害人躺于床上不动遭受上诉人直接砍致全部伤情有别的,其主观恶性相对比前者是显然较轻的。

四、上诉人张锋在案发后虽有邵玉红自愿为其顶罪,但仍能够响应“坦白从宽”的政策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如实交代案情,更能够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并能够服从看守所管教的管理,这表明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上诉人张锋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其村集体及本村数百名村民联名请求贵院给其一次重生的机会,并愿集体担保其日后不至在危害社会。可见,上诉人本质是好的,不是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上诉人张锋是其家庭的精神支柱,如判处其死刑等于判处其家庭的死刑,判处一个无辜母亲的死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被告人张锋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虽然《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惩罚犯罪人,但是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措施,而这种特殊的预防是以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与其所犯之罪相适应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做到罪行相适应才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我们不仅要使犯罪人“认罪”,还要使犯罪人“服法”,只有既认罪又服法,才能使犯罪人下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也才能使特殊预防成为事实。敬请依照我国《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基本原则,给上诉人张锋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x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xxx市xx实业公司,xxxx年11月更名为现名)。

住所:x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三: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x市x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史xx,职务:董事长。

电话:xxxxxxxxxxxxxx。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要求被告三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尽快与原告签订上述正式的合同。

3、本案中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有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3月27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三签署了《委托书》,具体委托内容如下:“经委托、受托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方“东岗怡园”开发项目从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委托方将全权委托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操盘,各种经营活动将在委托方监督下由受托方负责,各种经济合同由受托方签署。受托方业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xxx市商业银行北新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受托方必须合法经营,照章管理,如有违约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于利益回报部分是(应为“视”)利润多少及工作成绩另行签订合同。受托方合同专用章印鉴留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对被告三的委托属于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xxxx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出具书面《证明》,其具体内容如下:“我单位xxx市xx实业公司(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购房人(委托购房)购买东岗怡园商品房一事(五十四套)予以确认。此项业务相关事宜需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与咨询。待我单位取得销售许可证(正式开盘销售)后,将由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购房人并按我单位要求,交款后统一办理业主正式《购房合同》。特此证明。”

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此份证明,将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对委托被告三代理委托出售的东岗怡园商品房一事合法、有效。

xxxx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三的办公所在地xxx市xx区槐中路286号,查验了上述《委托书》和《证明》后,与被告三签署了《团体委托购房协议》,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原告预订的商品房并与位于xxx市东岗怡园a南区;2、售价为平米3700元;3、认购房源暂定为17号楼,共计一套,面积为95.409平米,总价款为358700元;4、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比例为50%,同时签订委托购房协议;5、开盘时间之内交付剩余房款;6、xxxx年9月30日开始施工,主体封顶为xxxx年底,xxxx年10月达到入住条件;7、乙方(原告)将约定款项划入甲方(被告三)指定账户后,本协议正式生效;8、签订购房《合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当天,原告向被告三交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共计179350元,由此,正式生效,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三之间签署的《团体委托购房协议》,是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由此,该《团体委托购房协议》直接约束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应严格遵守《团体委托购房协议》中交付指定商品房的义务。

然而,xxxx年6月13日,被告一取得了东岗怡园a南区的销售许可证,原告得知被告一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马上与被告三取得了联系,要求被告三立即履行协议上规定的义务,即督促被告一与原告尽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三表示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一定照办。

xxxx年6月25日,被告三在自己的网站发表了一份《声明》,其内容如下:“1、由我公司开展的客户购房委托业务,现在依程序落实办理中;2、我公司承诺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以最快方式告知客户;3、我公司承诺的时间内如不能屡约将承担应付的责任及义务;4、我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希望得到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如未经我公司许可任何自行处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不可预见的后果以致对事情的进展如产生不良影响,我公司将不承担责任;5、对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公司将保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xxxx年7月22日,被告三又出具了一份《公告》,再次重申如下态度:1、截止目前,由于xx公司的不配合,我公司未能就此项业务达至预期结果,对此公司向客户深表歉意;2、公司本着坚决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负责到底;3、公司将给聚合公司留出10个工作日的最后期限,届时,如不能按客户要求解决,公司将考虑委托法律顾问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客户及公司利益;4、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所开展的此项业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经营行为,对此,公司有充足的依据并以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的来维护客户的利益和我公司的信誉。

xxxx年8月18日,被告三又向x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即《关于委托代购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东岗怡园商品房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我公司的委托代购活动依据合法的委托代购手续,受国家法律保护,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已按要求送达xx区建通街刑警队和贵局市场监管处。欢迎对“委托书”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到有资质的国家和省级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如鉴定“委托书”系我公司伪造,我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2、我公司委托代购东岗怡园a南区商品房共计40多套,与客户全部签订购房协议。按照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于开盘前办理正式购房合同,之所以至今未得到办理,完全是委托方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所致;3、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贵局和有关单位工作,尽力为事件的早日解决做好应做的工作;4、我公司充分尊重并全力支持广大客户的维权行动。

虽然,被告三一直尽力为原告进行沟通与努力,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故原告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尽快与原告签订上述正式的合同。

与此同时,原告也多次找被告一和被告二协商,请求他们履行他们在《证明》中的承诺,尽快与我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却在一开始欺骗我们说:《委托书》和《证明》是假的,xx公司是骗子,你们赶快到公安报案吧,否则,你们就什么都没有了。后来,原告取得了《委托书》和《证明》均是真的证据后,在事实面前,他们又说:虽然《委托书》和《证明》均是真的,但是,xx公司并没有把购房款打入我们公司的账上,因此,我们不能和你们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被告一和被告二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3月25日。

附件:xxx市xx实业公司更名的证明。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七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被告民事申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x年6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xx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1月8日作出的()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xx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年十二月一日。

申诉人(原审被告):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

购销合同。

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八

(二)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20×)×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

主要写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应根据原判的错误,简要指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或诉讼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上诉理由。

这是上诉状中的关键部分,关系到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原判的错误进行辩驳。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消(或变更)原裁判。”

(六)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九

住址:××路××号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年×月×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

上诉人:肖某某,小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某省某某县人,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因上诉人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某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案金额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仅有当事人陈述,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5、8、9、10、12、17、25、33、47、48和49起犯罪涉案金额依据的仅仅是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且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仅依据这两份证据不能查明事实真相,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的判决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二、一审判决所依据(写上评估机构名称)作出的宁汶上价字【2011】36号评估书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被害人范某某陈述其购买红色90拖拉机头新车时的价格为53000元(卷四104页),而评估书按照84%的折旧率计算,却作出65520元的评估价格,远远高于购买新车的价格。因此该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1.(4)数额达到6万的,可以再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1)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所涉案金额对上诉人刑罚也应在十二年至十三年间量刑,而不是一审判决的十四年。因此,上诉人认为根据罪责性相一致的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人:

二0一一年月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一

地址:xx市xx区路号上奥世纪中心x号楼座号。

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地址:xx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福工业区。

上诉人不服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依法裁定发回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书对于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是如何产生的。

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解除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550热轧生产线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

依据上述判决,上诉人应退还人民币699721.47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上诉人。上述两项判决依法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已经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将法院判决原告应当履行的判决金额人民币699721.47元以及执行费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极度不负责,在本案合同没有解除以及两套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质量未经权威质量技术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既未告知上诉人,更未征得上诉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诉人提供的两套装置,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被上诉人xx公司依法负有对拆下来的元器件的保管义务。该设备被拆下来后,却被被随意放置在室外,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早已经丢失和损坏。

由于被上诉人对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保管不善,致使设备大量设备元器件丢失和损坏,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义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做出了(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由于双方就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设备的折价和责任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致使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判项未能得到执行。而执行依据的有关判决对此也没有明确。也就是说本案缺乏如何将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退还给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据。因此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由此可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缺乏执行依据,(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对如何退还的问题没有明确。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应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给原告的执行,并且认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诉人都无法通过协商与被上诉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就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达成一致,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更无法与该司就该退还设备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上诉人只有依法起诉解决此问题。

上诉人认为,xx市不锈钢有限公司目前无法履行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义务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由于被上诉人极度不负责,对上诉人提供给该司的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设备大量丢失和损坏,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义务。

既然被上诉人xx公司存在过错,则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由于其过错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的索赔)但是该赔偿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涉及,更没有审理以及判决((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解决的是合同之债的问题)。所以上诉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诉于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原告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元器件价值赔偿金人民币625450元。

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退还引发的,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纠纷已经做出了处理,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本案不再处理。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特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处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xx公司索赔是同一事件是错误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的是,原被告之间的x6年3月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550热轧生产线谐波滤波兼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最终通过审理判决解除。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解除肯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货款以及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但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早已经被被上诉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导致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组成元器件,丢失的丢失,损坏的损坏,被上诉人已经无法向上诉人退还。很明显,被上诉人对无法向上诉人退还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上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组成元器件丢失和损坏的赔偿义务。对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审理,也没有涉及。这一点,xx市中级人民法院(x1)清中法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也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件,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违约之债,后者是侵权之债,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诉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上诉人退还述2套谐波滤波兼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无法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向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驳回上诉人特公司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关系混淆,也严重侵害侵害了上诉人的诉权,使得上诉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告状无门,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诉人感到一审法院在推脱责任,不作为。客观上也使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上诉人xx公司逃避了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上诉至贵院,请贵院秉公审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二

被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约定由原告出资________元购买涉案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书面协议。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葛,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倒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三

看似简简单单的民事起诉状,其作用却不可小觑。一场诉讼往往是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一刻开始,起诉时原告方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带来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严格来讲,一张民事起诉状,其格式是否规范、案由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事实与理由是否表述到位,这些问题既关系到一场诉讼程序的开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一场诉讼的成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________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在被告管理的________从事________工作。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_______,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住院治疗________天,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手术后出院。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依法做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前往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______鉴[_____]鉴字第______号),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______级。被告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直未给原告购买综合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____市____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_____府发[_____]____号)》的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情证明书》及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为证。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附: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五

上诉人:特、男、29岁、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镇。

上诉人:其女、39岁、蒙古族、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旗xx镇什拉乌素栋x号。

被上诉人:王、男、44岁、汉族原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其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六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七

原告:

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

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25号b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女士。

(签字)。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八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我借款_________元(本金_______元及所利息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一、二被告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我借款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_________元。该项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我虽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九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星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1x元,原审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诉人发生工伤。x年x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工作期间,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根据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医疗公司只是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代为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劳动者。故仅凭两被上诉人私下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就认定上诉人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等于认定上诉人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分析的理由来看,原审主办法官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和概念根本没有弄明白,必然导致其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对《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关工伤补助金的标准理解有误,比如原判决p4第二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比例为x年,应该x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个月。

(二)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并不是按个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原判决p5第5-6行)。这里显然混淆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所以,工伤保险“费率”显然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疗公司委托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决p5第6-x行)。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是认为医疗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没有按照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主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需举证证明其缴费“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诉请不能成立,这也是由于原审主办法官对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的不理解,导致了她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理解错误,因此才以一个毫不相干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于x年x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只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不涉及上诉人诉讼请求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上诉人与医疗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只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无异议。上诉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并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之处,而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份重要证据。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四、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医疗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而医疗公司在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同意其选用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缴费,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名单系医疗公司掌握,故医疗公司如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公司应当赔偿因其降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上诉人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定了本人工资为2xx4元,并且按照该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医疗公司在申报工资总额时确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仅为1xx4.42元(见《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疗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计23415.4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x年1月14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二十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

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20xx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持有的网络微店(xxxxx日用百货)全部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店铺内的客户及库存货物均一同转让给被告,合同总价转让价格为x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x元,后续尾款在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付清。被告接手原告店铺后,店铺所有债权、债务及日常经营产生的一切行为等均有被告单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已于20xx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店铺租约改立及办理转让交接相关程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x元,因为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所有原告没有急着催被告付款。20xx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时候发现,被告已经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合同剩余的尾款x元还未支付,而且还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户货款。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将协议约定将剩余转让费用x元支付给原告,事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的保护。另外在《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店铺接手手债务及经营风险均有被告承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二十一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_______与原告_______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开始给被告开始供货,直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被告合计欠原告_______与原告_______货款及违约金共计________。

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到目前为止,被告欠原们的________元货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到被告处与其接洽商谈多次,却都没有解决问题,被告根本没有还款意向,原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文件及《合同法》196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判定被告偿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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