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琉璃

安全工作总结不仅可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还能够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安全工作总结的写作要点,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范文供参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一

接到消防安全检查通知后,我校立即组织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校长亲自带领学校安全员、教导主任、水电工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专用教室、教室、办公室、门卫室、宿舍楼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试,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学校都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去做。

二、学校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每楼层按标准配置了3个灭火器,并在有效期内。

三、校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了消防练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定期进行了检修,无损坏和不可用现象。

五、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并组织了消防知识竞赛活动。

七、学校每月都有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检查并有记录。通过自查自纠,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好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二

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

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根据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关于做好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做好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9号)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成立了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雷。

组员:徐广利、孙冲、聂元森、申羊洋。

公司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高层民用建筑内,认真组织摸底排查结果如下:

2、我公司气站、门市均无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门市、仓库,无瓶装液化气供应管道。

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2017年9月18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三

20xx年的工作即将结束,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坚持团结同事、融入团队,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要求,注重工作程序,自觉服从部门工作安排,主动完成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了领导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学习和思想状况汇报如下:

近一年来,本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各部门同事,团结一致,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上级消防部门的要求完成了公司防火工作并进行重点部位造气风机房和净化煤气鼓风机泄露的消防演练。

2、对消防检查记录台账进行修改完善。

4、完成公司相关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预案修订。

5、带领专职消防队参加昌吉州消防支队组织的消防铁军体能对抗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6、20xx年xx月xx日是全国第24个消防消防宣传活动日,为了大力宣传防火灭火及疏散自救常识,积极提高公司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职工自护自救能力,公司开展为期一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7、完成全厂室内外消防栓、消防炮、化产泡沫站、净化柴油泵房等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

8、完成对公司每月的消防专项检查工作。

9、完成20xx年专职消防队夏季月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训练计划组织专职消防员进行业务训练。

10、完成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

11、完成施工单位住宅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时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12、按上级消防部门要求,公司组织各部室、车间60名职工参加消防培训考试取证。

13、今年共为车间更换灭火器813具、发放标示12张,灭火器记录表609本,室内消火栓记录表354本;充装空气呼吸器146具,动火和危化品消防车监护30多次。

14、今年接警出动56次,厂外出警2次,打水4车;厂内出警54次,打水190车。

1、在工作中,本人能够虚心坚持向其它同事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社会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能够合理支配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学习。

2、在从事消防管理工作中,虚心向领导和同事学习管理方面好的经验的同时,能够去认真执行领导的意图和提高自己专业知识。3、在学习其他同事好的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努力学习新的消防法规,做到管理同规范相结合,保证工作效率,提高技术水平。

总之这一年来,我能够较好的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这和部门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是大家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的结果。但是这和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主要是工作中还存在着急躁心理,工作太度不能及时调整。在大事面前,遇事不够冷静;

二是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三是理论学习还需进一步加强,还需要学习更多的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四是加强对消防队日常管理和训练;

五是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对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和完善,当然我还有很多缺点和不足,在此肯请领导和同事给予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以图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克服不足,发扬成绩,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四

为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开展新一轮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安排,保卫处拟对消防及交通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性评价,为此成立消防及交通安全专业评价小组,对包括线路工区、客户中心、地调所等12个单位的消防及交通安全进行评价评估检查,通过车间、班组自查和公司检查共发现问题36条,通过9、10月份整改24条,现存待整改问题12条;消防及交通安全专业标准分260分,实得分222分,得分率85%。消防及交通安全专业安全性评价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根据济南供电公司的总体工作安排,并吸取近期国内发生的几起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除隐患、自负责任”的良性消防管理体制,全面提高职工防火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在20xx年上半年,公司举办了二期消防安全培训班。授课内容:消防基本常识;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样进行安全疏散、油盘灭火等内容。参加培训单位:天桥供电部、历下供电部、市中供电部、开发区供电部、修验场、线路工区、地调所、客户中心、多经办、物资公司。格瑞德公司、运输公司、物业公司、奉鲁公司、润博公司、彩虹酒店。在槐荫大楼上班的单位组织职工全部参加。

(二)我公司被济南市政府评为20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全市60个先进单位排续第一位。

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指示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培训及疏散、灭火演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按照集团公司公安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市委、市府《关于创建“平安山东”“平安济南”的决定》,和济南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春季安全防火工作,公司开展了为期60天的消防安全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具体活动总结如下:

1、春季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的开展方式:按照集团公司和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了组织领导,公司主要领导负责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将防火工作作为春季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加大防火知识宣传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地进行了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了职工的防火技能和防火意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迅速全面地开展了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长抓不懈。

2、春季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的具体落实情况:按照整治活动的内容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逐条进行整改和落实,确保不发生责任火灾事故,为公司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落实,细化,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了修订。

(2)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了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检查了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按照规范进行配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4)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将其切实落实到了各车间班组,电焊、气割等工作开工前预先办理动火工作票并落实好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

(5)检查了电器线路敷设和物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对本单位办公室及厂房电气线路,用电设施,进行了检查,确保了其安全性,并对摆放的物品进行了检查,确保了危险品按照规定安全地放置。

(6)检查了疏散通道,保证畅通,并且经常进行检查。

(7)重新落实了义务消防组织,并对义务消防员进行了消防培训及演习,让他们时刻记得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8)建立了应急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预案,预想办公大楼着火,怎样对职工进行紧急疏散,从人员的通知到具体的疏散路线的选择(按照起火点的不同方位)都进行了模拟。

(9)保卫处组织人员对各主要车间、公司和多经单位进行了消防设施安全大检查,补充和更换了部分消防器材.

(10)为了避免大小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消除各类死角隐患。对调度楼、槐荫楼和彩虹酒店,三座高层建筑物内的电缆竖井、室内外消防栓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水压试验,确保了自动消防系统的安全,电缆竖井的封堵做到了全面彻底。

通过自查整改阶段、整治阶段、总结检查阶段,三个阶段的活动开展,我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持之以恒,狠抓落实,把消防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四)根据生产的需要,为新建、改建和接管的变电站增设消防器材。城南变电站是我公司今年新建变电站的重要生产项目,玉函、长清、马山、鲁能工业园的改建和接管是生产部门的主要工作,为确保各变电站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按时供电,保卫处多次派人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及验收,并按规定配齐配全了各类消防器材,增加了防盗门窗。同时,加强了与住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为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奠定了基础。

(五)根据《关于开展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开展消防设施安全自查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发现各单位对消防工作非常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治,对缺少的灭火器材及时进行了补充和更换,消除了火灾隐患。为了避免大小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消除各类死角隐患。保卫处对调度楼、槐荫楼和彩虹酒店,三座高层建筑物内的电缆竖井、室内外消防栓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水压试验,确保了自动消防系统的'安全,电缆竖井的封堵做到了全面彻底。

根据公司的统一要求,为了更好的完成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顺利完成,保卫处按时完成了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了各类消防资料及消防设施,圆满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存在问题是:各单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检查记录不健全,消防安全培训不及时、缺少灭火疏散预案。

保卫处正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将消防安全规范化,10月15日前已完成。

交通安全安全性评价工作,由于机动车辆正好处于年审阶段,所以我们把重点放在资料的检查上面,结合这次安全性评价工作,也是检验公司在3月份车辆管理体制改革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利时机,总体来看,车改之前设立班组的单位资料比较健全,车辆的定期检查等制度执行比较好,各种记录相对较全,如变电工区、天桥供电部、市中供电部,但车改之前没有设立班组的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统计结果:共性的问题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恶劣天气出车前的检查记录没有,个别的问题是车辆定期检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总的感觉有些单位对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车辆管理人员不知怎样管理的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保卫处和亚飞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参照《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查评依据》,确定了规范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各种记录,统一标准,理顺车辆管理和资料管理的工作思路,以此为目的,促进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限期11月前完成:

(一)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车单位的领导小组组长应该有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安排,但必须做到便于领导、便于车辆安全,便于资料管理。

(二)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转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兼职驾驶员、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济南供电局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3、汽车运输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4、济南供电局机动车载人载货规定;

5、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考核经济处罚细则;

6、汽车运输公司汽车驾驶员工作标准;

7、关于加强电力紧急服务车和彩虹服务车形象管理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

亚飞公司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护保养工作,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有关部室、车间、公司自购或借用的车辆,有本单位负责建档。

(四)建立健全外聘驾驶员个人资料:

包括:交通部门颁发的驾驶证,特种车辆作业许可证、驾驶员的简历,定期考核、体检记录,新聘任驾驶员的考核体检记录。驾驶员违章记录。

(五)建立健全各种记录:

包括:车辆定期检查记录;恶劣气候出车前的检查记录;

驾驶员定期学习记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五

为贯彻落实xx市城市管理局《xx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消安﹝20xx﹞01号)的要求,严格按照《xx市燃气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在全站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检查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1、消防水池水位偏低,而且水中有杂物。

2、部分灭火器胶管有裂纹。

3、场站内消防栓拧的太紧,无法用手拧开。

4、加油机附近灭火器有尘土,清洁不到位。

5、1#加油机1#加油枪加完油后滴油。

1、按照现场检查提出的要求,落实到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平时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定期检查测试。

3、当班员工要坚持每日按时巡查生产设备、压力管道的关键部位,有效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加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器材、消防栓的使用技能。

1、今后要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方面多下功夫,为认真落实各项消防措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加油加气站与xx消防中队签订《消防应急救援协议书》定期开展联合消防演练和消防培训。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和针对场站各危险点源发生突发险情的应急救援水平。

3、隐患整改给长效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具体消防隐患的整改,员工抓好消防安全的责任感随之高涨,将场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4、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各类“习惯性”操作违章,确保长效管理,确保“硬件过硬,软件不软”,两者互为推动、互为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总之,通过这次消防安全检查及对消防隐患的.整改,发现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也为我们今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今后一定要从各个具体方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六

为深刻吸取近期多起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我单位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是承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是承诺开展“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认真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承诺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电工,确定建筑“楼长。

四是承诺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的设置和封堵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管井内不堆放杂物,日常管理到位。

五是承诺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不超标,燃气管线敷设、安装符合标准,落实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

六是承诺不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不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

七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装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明确维保责任。

八是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之前全部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做到每名员工懂消防常识、懂器材使用、懂自救技能。

九是保证本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十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是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是做好微型消防站和区域联防组织建设工作。保证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火警,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并能联动周边区域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力量。

单位(盖章):

承诺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时间: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七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府办【20xx】8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于9月初开始我镇扎实组织开展了“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强化消防检查督促,全力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地预防了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我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我镇已落实整改的“三小”场所间,小娱乐场所30间,整改率达100%。在整治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镇政府迅速成立了“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由镇长周善荣同志担任组长,派出所所长余嘉龙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办公室主任由曹健安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阮文正同志担任。由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供电所、文化站、城监、自来水等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精干机构,机构队伍成员多达30人,分四个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每组的组员至少有一名安委会成员、一名派出所成员、一名工商所成员以及一名供电所成员,安委会成员负责发放告知书,派出所成员负责登记立册,工商所成员负责检查有关的证照资料,供电所成员负责检查场所内的电路开关,还联合台城消防安全设备安装工程队,各部门成员各司其职,紧密合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为促使我镇“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镇政府组织召开了“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大会。各职能部门代表、村委会书记、治保主任以及各“三小”场所的业主(共300多人)都参加了这次动员大会,通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我镇全面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联合文化站、广播站等职能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在全镇范围内悬挂消防专项整治的宣传标语横幅印发消防安全宣传手册本,张贴消防安全宣传画报张,向“三小”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巡游宣传,将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向社会公告,大力宣传“三小”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三小”场所业主进行自查自改。

为切实做好“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三小”场所实行“三落实、三统一”的整改措施,采取以点带面,先重点后铺开的行动方式。三落实:1、落实发放致“三小”场所业主的告知书;2、落实“三小”场所业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3、落实做好“三小”场所整改情况登记表。三统一:1、统一行动,精干机构成员以及工程队每天早上8时到镇安监办集中,由组长带队,到各组所负责的“三小”场所进行检查整改。2、统一配备烟雾报警器和灭火器材,每间“三小”场所必须配备一个烟雾报警器和2个2公斤的灭火筒,当场整改,当场落实。3、统一收费,按照每个烟雾报警器120元,每个灭火筒45元的价格统一收取,当场安装,当场收取。由周善荣镇长亲临现场直接指挥。先集中精力对圩镇的“三小”场所进行整改,按街道分成四部分,每小组负责一部分;然后再兵分四路,对浮石、镇口、上阁、六村四个片点的“三小”场所进行整改;最后由各村委会治保主任、文书负责对辖区内的“三小”场所进行整改。

为全面落实好全镇“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在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后,我镇组织安监、派出所、工商、供电、自来水、文化站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检查验收,对个别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场所,采取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实行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处理,所以我们的整改率达到100%。

我镇这次“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从整体上来看,我们的工作离消防安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我镇一些比较陈旧的“三小”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线路老化,部分“三小”场所的业主消防意识薄弱,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较差。

为了消除“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特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我镇将继续按照原有的整改步骤,结合兄弟镇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整治。

1、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认真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使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真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主动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共同搞好专项整治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以防火灭火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家庭火灾扑救以及火场自救逃生技能等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消防宣传教育走进村居、走进家庭。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对一些“三小”场所业主,特别是一些专项治理中碰到的钉子户进行培训,提高“三小”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按照“隐患不除、工作不止”的要求,继续组织有关部门以检查整治为抓手,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八

在本项工作中,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以建设"平安校园'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添"新量',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建设"平安荣昌'管线自己的力量。

1、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种存档材料。

2、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宣传率达到100%。

3、学校建立"两公示、一监督'制度(公示安全责任人、法制副校长、社区民警的'照片、联系电话,公示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主动接受师生、家长和周边群众的监督。

4、对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四个确保'的目标:确保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有减少。确保学校师生消防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有增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有落实。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提升。

自县教委文件下发以来,我校就积极动员师生,以极大的热情投入本项工作中。从20xx年5月4日开始,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专项整治分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15日)。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安排布置。同时要结合学校实际,结合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全力整治,有患必除'的原则,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迅速展开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16日7月31日)。学校按照整治范围、围绕整治重点,集中组织开展了全面的"拉网式'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特别是对学校教学楼、学校图书阅览室、教师寝室等重要部位的排查,并认真填写《全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存档备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学校要以建国xx周年大型庆典活动前后为重点整治时段,围绕工作目标和重点整治内容,对排查出的消防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31日)。学校要认真总结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更完善的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

(一)、学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成立了以曾焕胜为组长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把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了分级管理、分片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学校紧紧围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了宣传提纲,采取黑板报、警示标语等多种宣传途径,强化消防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新《消防法》,对广大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消防疏散实战演练等活动,营造起了"人人重视消防安全,人人参与隐患排查'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三)、加强隐患排查,切实消除整改。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检查。

1、所有场所均经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

2、学校无重大火灾隐患。

3、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锁闭、堵塞、占用,并指定了专人负责。

4、学校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了应急实战演练。

5、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尤其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的阻燃性,经检查均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整治重点。

学校教学楼、图书阅览室、教师寝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学校认真总结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建立更完善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六条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制订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高层建筑,应当督促和指导有关业主、使用人确定统一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本规定实施前高层建筑经批准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期拆除外墙上已安装的广告灯箱等易产生高温的设施;

(三)按照现行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偏低、隐患较大的部位实施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消防 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抄送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通告或者公告;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审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应当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不得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

第八条 国土房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义务。

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者和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确定具体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工作。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在建筑保修期内依法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高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管理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占用避难间。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内部装修或者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管理者。管理者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按照相关标准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车取水口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妨碍高层建筑消防水源使用,不得占用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酒店应当在客房内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居住在高层建筑内的居民应当学习高层建筑火灾应对知识,自备灭火器、防烟面具、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举报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举报的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高层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工作或者操作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妨碍高层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层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技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主体。

(一)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九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在。

合同。

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统一管理单位)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主、使用人应当支持、协助和监督统一管理单位的工作。

统一管理单位确立前,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全体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承担,高层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督促、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资料留存与交接、相关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进行管理维护。

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使用人移交消防档案资料,办理消防设施器材、共用部位的消防安全等查验承接手续。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卷盘;。

(二)建筑外保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高层居住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出售的精装修高层居住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依法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核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高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三)消防设施器材醒目位置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

(四)自动灭火系统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架空管线、照明设施等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分隔共用部位的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对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措施。

空调、通风系统以及电缆井、管道井、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孔洞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值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操作规程和接处警程序,及时处理火警信号;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者报告主管人员处理,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二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修保养、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检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出具维修保养、检测报告,注明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时间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必须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在管理范围内划定禁火、禁烟、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明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手续办理程序,落实明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选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用电防火安全情况,不得私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该场所经营者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清理。

第三十二条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确定检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记录检查、巡查情况,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三)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使用。

实行统一管理的,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出现消防设施损坏等情形,统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制定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经业主、使用人同意后,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其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研究设立新建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保养管理监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改造,具体缴存范围、比例、程序等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四章消防应急。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的统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

岗位职责。

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的从业人员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二条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必须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

第四十三条高层建筑内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医院病房楼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部位。

高层居住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备灭火器、救生绳、自救呼吸器、口哨、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自救器材。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事先告知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事先明确疏散引导员,在火灾发生后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水源供给,满足火灾扑救用水需求。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火灾现场的应急通信,保证及时、准确传达火灾现场信息和调度指挥命令。

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火灾现场联络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对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及其他设施、设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和范围依法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编制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情况分析。

第四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避难场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涉及高层消防建筑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高层建筑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并将受到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门头牌匾、景观照明设施、防雷装置等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教育、民政、文广新、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所属高层建筑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曝光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统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或者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监理,并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或者值守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修保养或者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受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营业期间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对指使人、强令者,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修不符合有关消防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电气防火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经营者未定期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清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承办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并对承办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一管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引导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让行或者穿插超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阻碍通行的,由违法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一

检查中,消防监督员发现小区存在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防火卷帘系统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等重大火灾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消防监督员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动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认真维修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通过此次检查,提高了高层建筑负责人的火灾防范意识,有效规范了辖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辖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二

我部消防安全工作在公司及业主的领导下,本着“安全一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近期各地都不时有火灾发生,我部在项目部领导的指挥下,对各变电站消防安全严格把关,确保了我部供电及线路的安全运行。项目部按照2016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序地进行,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消防安全及安全培训的工作。现将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工作到位。

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分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按计划进行开展,项目部组织成立了消防应急小组,根据所属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联合组成应急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使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在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正常开展实施。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2、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职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器使用知识,以及遇到火灾逃生及救护知识等。

2)负责项目部基地消防管理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习、训练,不定期的对所有员工发送有关消防安全警示和消防安全知识的短信。

4)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灾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树立教育为本、增强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安全知识、认识和观念。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事关员工生命和项目部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全员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只有集中力量抓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使职工都牢牢树立起安全意识,真正警觉起来,才能真正保障我部生产、生活的安全运行。为了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文化知识和消防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度的责任化理念,在对全体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基础上,把握消防安全生产活动创造的有利条件,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活动。通过队消防安全理论学习和消防器材操作的培训活动,使全体员工既懂得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又能做到在实际操作消防器材,能很好的运用所学知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活动。

1、由消防安全工作小组领导组织,小组相关成员配合每月进行了至少一次全面的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到有检查、有结果、隐患整改有跟踪结案。

2、20xx年项目部专项、综合消防安全检查共37次,并做到将检查到所存在的隐患通知及时下达到整改责任部门,且做到有跟踪、有关闭,隐患整改率达100%。

3、全年消防安全专项综合培训达15余次;组织考试3次;灭火器演练1次、消防安全应急演练1次。

4、我部2010年更换灭火器共11个,其中3个(mfzl4型)干粉灭火器、4个(mfzl25型)干粉灭火器、3个(mt2型)二氧化碳灭火器、1个(mfzl2)abc干粉灭火器,另外还对21个灭火器进行了加粉处理,每次检查后都合格的灭火器贴上标签,注明检查人和时间。对流失的消防沙进行了填充,并不定期的安排人员将消防沙刨松,保持消防沙的干燥。

5、以“119”消防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在各个变电站悬挂宣传横幅8条,宣传标语、宣传图片20张、制作了2期消防安全板报,对各个项目部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通过“119”消防宣传周活动的开展,全面、生动的宣传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形成了人人参与消防,人人支持消防,人人宣传消防的良好局面,极大的促进了活动的开展。

6.在消防周期间,我部还组织了一次对变电站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各个变电站电缆进出线位置、高压柜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室等采用加设消防沙、防火泥一系列措施,达到了防火的效果。

1、端正消防演练的态度部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培训、演练时不能引起高度重视,抱着好玩的心态,也有个别职工在接到培训、演练通知不参加,演练时不投入。

2、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力度一年来,虽然我们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公司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在2017年的工作中,我们要树立高度的消防安全理念,做到居安思危,消防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把消防安全工作做的更好。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三

xx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清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根据4月1日xx市xx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xx市xx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瞧安〔202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有效提升,全力预防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组长:xx(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党委委员)。

xx(副镇长)。

成员:xx(派出所所长)。

xx(党政办负责人)。

xx(民政办负责人)。

xx(市场所所长)。

xx(司法所所长)。

xx(安监所负责人)。

xx(经济信息文化服务站站长)。

xx(国土所所长)。

xx(卫计办主任)。

xx(扶贫工作站站长)。

xx(文明办负责人)。

xx(环保站站长)。

xx(财政所所长)。

xx(农综站站长)。

xx(畜牧站站长)。

xx(供电所所长)。

xx(中心中学校长)。

xx(中心小学校长)。

xx(xx中学校长)。

xx(卫生院院长)。

xx(城管执法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由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运转和协调工作。xx、xx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

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具体参照有关高层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和建筑层计算方法。

四、整治内容1.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适用;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

2.高层建筑在建工程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可靠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入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

五、责任分工(一)各村、镇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如需联合执法,及时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二)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指导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对集镇建成区和每个村庄开展排查。

(三)镇城管执法队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的在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督促建设、施工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五)市场监管所负责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六)安监所负责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将专项整治活动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村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考核。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6月22日至7月3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描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产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虑。

(四)。

总结。

验收阶段(2020年8月1日至8月30日)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暗查。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据实对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七、工作要求各村、镇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不力而造成影响或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镇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立足长远,明确监管职责。各村、镇直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结束前4日,将阶段工作总结报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xx,邮箱xx@)。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四

1.1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生产经营。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职责。

2.1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2.2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保卫部职责:

2.3.1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2.3.3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工作。

2.3.4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力。

2.3.6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2.3.9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负责组织酒店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4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4.2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4.4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5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4.6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5.2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2.5.4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5.5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5.6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2.6员工职责。

2.6.1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6.2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6.4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管理程序。

3.1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项目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3.1.3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3.1.4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竣工时,项目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动火作业的审批。

3.2.1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2.2保卫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3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3.3.2工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禁止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4火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4.1当火警发生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工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火警119交通122医疗救护120。

4.3应急准备:

4.3.1配备消防水栓、自来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4.3.2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铁铲等灭火器材。

4.3.3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软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应急响应:

4.4.1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4.4.4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4.4.5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4.4.6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1发生无人受伤、烧毁财物损失小、使用灭火器就可扑灭的明火,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发生有人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发生酒店无能力控制的火灾,保卫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6培训教育。

6.1新入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2外来人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6.3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附则。

7.1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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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采暖费收缴的管理,确保全市冬季供暖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暖收费实行谁供暖谁收费,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由供暖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采暖费收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按本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五条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经所在地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供暖单位划拨,并书面通知其采暖用户。

第六条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监察部门会同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同时对其单位的车辆、房产等资产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拍卖,抵交采暖费。

其他各类企业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供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条居民个人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供热单位进行清缴,并发送《限期交费通知单》,逾期仍未交纳的,由供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缴。

第八条经过认定的低保户免交采暖费。

第九条采暖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财政、物价、房产部门共同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6第29号)即行废止。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五)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六)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七)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使用高层建筑房屋的业主或承包、承租、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统一管理人,是指对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机构,可以是业主自行确定的管理机构,或者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等。

(五)共用消防设施,是指高层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实施。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专业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制订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高层建筑,应当督促和指导有关业主、使用人确定统一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本规定实施前高层建筑经批准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期拆除外墙上已安装的广告灯箱等易产生高温的设施;。

(三)按照现行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偏低、隐患较大的部位实施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抄送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通告或者公告;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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