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飞雪

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建筑和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质量。以下是一些施工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的总结,供大家参考和思考。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______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特订立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大包干做法(发放乙方工程量由甲方安排为准)。以承包临时便道的路面结构及两侧排水沟施工以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并自行办理相关作业手续,施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并完成。

二、工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

三、甲方责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甲方现场代表定为。

四、乙方责任。

1、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乙方现场代表指定为:

2、服从甲方指挥,接受甲方监管,按质量完成工作;

3、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对乙方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4、遵守法纪,文明施工;

6、负责乙方施工用水电的水电费;

7、负责乙方所有人员的吃、住、交通安排;

8、负责乙方自用临时设施的搭建、自用工具设备的管理;

9、道路起点接________公司路口便道,终点在一号中。

10、路面结构采用0—5mm碎石面层(15cm厚),级配开山石基层(50cm厚),路面宽6米。

11、临时路面的平整度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12、路面的.密实度达到90%、

13、临时路两边各修一排水明沟,明沟内不允许出现倒坡积水等,边坡要求机械拍打。

14、负责(______)年的工程质量保证维护。

乙方承担工程完工后(______)年内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维护,保质期内发生事故,乙方需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若发生需立即抢修、无法等乙方到来的情况,甲方也可委托第三方抢修。事故维修或抢修的费用,若事故属施工质量问题引至,由乙方负责。

五、处罚责任。

1、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其责任范围的施工条件或其他甲方责任造成误工时间工期顺延。

2、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损失,并罚款____元/次,属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并有权终止责任书。

3、因乙方未能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不听从甲方劝阻的,罚款____元/次,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除需承担所处罚金额外,并罚款______元/次,被登报点名批评的,甲方并有权终止责任书。

4、因乙方责任工程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除需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罚金外,并罚款____元/天,造成甲方总工期延误超过____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责任书。

5、保质期内,乙方未能按时对工程进行维护,或发生事故时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到场维修,罚款____元/次。

6、工程途中所有机械设备以及承包方人员不得退出,不得讨价还价。

否则,全部工程量不予结算,当作赔偿。

六、工作内容及单价。

1、临时便道长度暂定____m,总价____圆,结算时按实际长度按比例多除少补。

2、乙方负责k1+040处砼排水管的安装(管材由甲方提供),不再给乙方增加费用。

工程款________。

七、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于工程完成后将工程进度报给甲方,甲方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通知乙方,工程完成____%后支付____万圆工程款给乙方,余下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

八、其他。

1、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该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工程完工,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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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二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由我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工程,我单位确认该工程的施工现场不存在地下管线,因而无需办理地下管线查询手续。如施工现场实际与本承诺书不符,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有关法律责任,概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局无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三

1. 正确使用燃具,呵护生命健康。

2. 关住燃气隐患,创建幸福平安。

3. 关注燃气使用隐患,保护家人生命安全。

4.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加一道关阀,多一份安心。

6. 多一点燃气安全 少一点安全隐患

7.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石油气钢瓶

8. 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9.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0.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1. 天气寒冷,使用燃气器具时要注意安全,保持室内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12.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过期石油气钢瓶

13. 钢瓶残液易燃易爆,请不要自行清理

14.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 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请使用燃气具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7. 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

18.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

19. 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处要用夹具紧固。

20.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21. 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当卧室

22. 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23.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

24. 如需在道路和街坊路面施工,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道监护,在办理燃气管道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25. 燃气用户要配合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用户亦可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整改。

26. 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7. 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28. 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29. 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保持通风

30.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

31. 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松动,应立即更换,在正常情况下,每18个月必须调换,接口处要用夹具紧固。

32.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施

33. 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当卧室

34. 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35.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

36. 如需在道路和街坊路面施工,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道监护,在办理燃气管道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37. 燃气用户要配合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用户亦可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整改。

38. 不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9. 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气灶,保障您和家人的安全

40. 家居安全,从燃气安全开始。

41. 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家人健康平安。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四

甲方: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慧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我公司负责实施的西气东输二线平舞漯地方支线工程在舞钢市实施天然气管道埋设工程,该工程穿越多条农村公路,经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施工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2、乙方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给甲方道路恢复原状。

3、乙方在施工中,要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施工标牌及相应的标记。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检查任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考虑所穿越的道路升级改造的可能,穿越道路时,管道下挖距路面至少2米以上,并做好相应的措施,如甲方道路升级改造时,乙方所埋设的管道无法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乙方应对煤气管道无条件移位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道路附属设施造成破坏的,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予以恢复原状,或按照标准对甲方进行赔偿。

以上承诺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承诺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承诺内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整改的,经双方协议后更改,此承诺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呈舞钢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为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一、压缩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1、民用户安装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具备通气条件的约定交款;交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因特殊情况,要求签订预交款协议的用户,不在本承诺范围)。

2、团伙(工业)用户安装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具备通气条件的,签订协议、交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计施工。

3、民用户燃气设施拆装、移装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具备通气条件的约定交款;交款后,2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4、团伙(工业)用户燃气设施拆装、移装、改装、复表、增容服务时限:7个工作日内勘察;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具备通气条件的,签订协议、交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施工、通气。

5、故障报修服务时限:燃气表、灶具等室内故障,接报后24小时内上门维修;管道泄漏等紧急抢修,接报警电话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便民服务

1、规范服务标准。定规范、定制度、定标准,通过制度的引导和制约,保证服务理念的落实。

2、改进工作作风。一是开展“三心”服务,即用心了解用户、

真心方便用户、贴心服务用户。二是建立用户回访制度,跟踪了解服务的全过程,主动征询用户意见。

3、提升服务质量。一是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二是推行“十个一点”工作准则。三是确立效率原则,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能一次解决的,决不拖到第二次,能当天解决的,决不拖到第二天。

4、采取多种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继续推行无假日服务。

二是开通用户报修热线“8897977”,24小时受理用户咨询及报修。

三是继续开展“入户进区” 活动。

四是继续与银行协作,完善缴费系统,真正方便用户。

五是继续推行110、119联动服务,使群众得到快速、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监督和投诉

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门户网站上公开答复。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五

承揽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价款。

1、承揽项目:榕基智慧园燃气管道土方项目,其中od200管沟:271米、od110管沟:173米、od90管沟:5米。

2、施工内容:承揽项目管沟开挖,管沟敷沙,管沟回填。管位路面切割、破碎。路面恢复由定作人承担。

3、施工价款:承揽项目总包干价:叁万圆整(含税费)。

第二条承揽人施工结束后,由定作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承揽人返工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定作人支付返工及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承揽项目竣工验收后。定作人一次性付清土方工程款。

定作人(章):承揽人(章):

日期:日期: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六

接中心校发布近三日内有特大暴雨的通知后,为确保我校校内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1、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防汛指示和要求;。

2、统一部署指导全校的安全度汛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

3、加强全校的防汛宣传和防汛抢险等的技术指导;。

4、加强对各处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5、备全备足防汛物资和防汛器材。

6、一旦发生险情灾情,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救灾,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校方一份,值班人一份。

校领导:(签字)。

值班人:(签字)。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七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特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按照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

4、施工期间由我单位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督促施工;。

6、积极配合道路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做好安全检查。

承诺单位:

联系人: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八

3、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在具备燃气管道的条件(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下日内进场施工,经乙方组织验收后具备置换通气条件,方可置换通气。

四、工程设计及施工条件。

1、合同生效后,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完成后,甲乙双方给予确认。

2、乙方应具备施工作业空间;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其他交叉工程干扰;周边居民、社会环境应不出现干扰施工的行为。

3、为了更好的与其他管网配合施工,甲方应指定专门的技术工程人员负责小区燃气管网,入户安装的现场协调和定位工作,甲方免费提供施工安装工程中用水用电。

4、乙方完成户内及小区外网调压站等全部供气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后,设计图纸人员与甲方指定人员、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施工方人员、工程监理方人员进行设计交底,甲乙双方技术人员5日内现场定位。

五、施工设计的变更。

1、甲乙双方对确认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再进行变更,如有变更应事前通知另一方,并征求另一方同意方能实施。

2、如因甲方的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费用提高,则由甲方承担。

六、工程验收及保修。

1、工程完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单”;甲方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2、本报装工程保修期为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甲方及或第三方使用不当、认为破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七、报装费及其支付。

1、本项工程共有用户户,其中居民用户户,配套费标准户/元,合同配套费总额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配套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管道建设配套费总额的%,及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对此项目配套燃气工程的委托设计、及组织材料、人员开始进场施工等前期准备工作。

3、在本项工程庭院管道或者入户管道入场之前三日内,家当再付给乙方管道天然气配套费总额的%,及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燃气配套工程通过双方竣工验收后,甲方必须付清全部工程配套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乙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庭院管网置换通气。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如果甲方无法提供前述资料,可委托乙方收集相关资料,并安装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小区平面布置图、小区规划图、庭院地下室管网图等)必须详细准确,前后一致。若因图纸及相关资料错误造成乙方施工的失误或工程返工、停工、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符合同规定的期限的额度支付给乙方报装费。

4、负责自有设施及财产的安全保卫,否则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负责工程验收工作。

(二)乙方。

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事项,如有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落实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施工规范。

3、按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报装工程内容。

九、产权界定。

报装的燃气管道建成后,以调压箱(柜)出口法兰片为界,含该点逆燃气气流方向的本燃气设施报装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乙方所用,并负责维护管理;顺燃气气流方向的本燃气设施报装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

十、增项及结算。

1、安装增项:超出第2条第3款规定范围的工程安装,属于安装增项,根据乙方的要求,本合同的安装增项包括:

2、增项费用结算:甲方按照当地现行预算定额或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收取增项费用。本合同项的增项部分预算见附表。开工前,应按照预算交付增项费用。增项施工完成,开阀通气前,用气方按照增项预算价格和双方现场核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对增项的工程款多退少补。结算完成,方可开盘阀通气。

十一、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返工。

2、由于甲方、第三方以及不可抗力的合理原因造成的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及时协调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适合该种的仲裁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4、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暖气管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主要材料概况:

暖气管道用。暖气片用。

2、安装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造价:

(3)开工日期:月日;

(4)竣工日期:20月日;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现金元,材料进场后付现金元,安装结束后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工程款,维修保证金为总款的。

第二条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指定货物堆放地点,工程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1、乙方负责暖气管道的安装、调试。

2、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3、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的5‰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4、由于材料及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水电接入口;。

2、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六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九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燃气管道作为压力管道的一种,其特点为多埋于地下,经过人口密集区,施工与检验、检修难度大,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及外界原因的影响,易发生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目前,北京市外管网燃气管线已达7000千米。因此,对燃气管道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确保北京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燃气管线存在的主要问题。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负着全市燃气管道外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据统计,2004年公司共处理突发事故156起。其中,腐蚀造成的漏气事故占突发事故的36.5%,施工挖断造成漏气事故占突发事故的35.3%。具体原因可分为:

(一)管道腐蚀近几年,随着首都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市设施的不断加强,地下金属燃气管道大量增加。地下金属燃气管道的寿命多则20余年,少则只有2~3年,腐蚀穿孔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通过多次对腐蚀穿孔漏气事故抢修,可以归纳出燃气管线的腐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燃气管道投入使用年限过长由于燃气内存在焦油、萘等杂质,对管壁常年腐蚀,造成内腐蚀穿孔。2.电化学腐蚀由于管线穿越不同类型的地质,沿线土壤透气性等物理化学参数有较大变化,导致管段两端存在明显的电位差,造成电化学腐蚀。3.杂散电流腐蚀近几年由于电信业的大规模发展,地下电力、电信管道猛增,漏气电流以管线作为回流通路,导致流出点的局部坑蚀。4.防腐层破坏由于施工人员在管道施工中不遵守操作规程,在下管时破坏了管道外的防腐层,防腐层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致使管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造成腐蚀穿孔。

(二)野蛮施工对燃气管道的破坏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施工项目、建设工地越来越多,野蛮施工行为屡禁不止,构成对地下燃气设施安全的巨大威胁。燃气管道遭受损坏,会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及燃气供应中断等恶性事故,影响极其恶劣。

(三)燃气管道位于交通要道随着首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三环路、四环路的建成使用,许多原来敷设在便道、绿地上的燃气管道,在新的道路建成,老的道路拓宽后,变成了敷设在城市主路、辅路上的燃气管道。如东三环高压线就敷设在三环路的辅路上。目前,道路上的燃气管道共计约917千米。这些燃气管道敷设在道路上,运行管理极为不便。北京市目前有机动车185万辆,非机动车近100万辆。白天,大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管线运行人员很难正常维护道路上的燃气管线。当运行人员对道路上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时,经常造成交通堵塞。而一旦发现燃气管道漏气,进行紧急抢修时,就要通知交通管理局断路,给交通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目前,历史遗留的各类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较多。这些违章建筑影响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正常维护检修和紧急抢修,形成了极大的隐患。尤其是这些违章建筑大部分都有人居住,且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形成了密闭空间,一旦燃气泄露,极易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还有新发生的违章行为,它们绝大多数是由新工程验收通气带来的。有些煤改气的供暖用气工程在验收时,就在未通气的管线上建有房屋、市政设施,栽有绿化树木等,由于急于给老百姓供暖,往往在违章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通气,而事后相关单位对违章却漠不关心,推来推去,无人协助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解决,从而造成新的违章行为发生。

(五)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主要表现在对压力管道安全知识缺乏和对压力管道有关介质(如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天然气)安全知识贫乏。

(六)安全距离不足压力管道与其它设施距离不合规范,压力管道与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六)焊缝缺陷无证焊工施焊;焊接不开坡口,焊缝未焊透,焊缝严重错边或其它超标缺陷造成焊缝强度低下;焊后未进行检验和无损检测查出超标焊接缺陷。

(七)违章操作无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

二、防范措施。

(一)加强压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燃气管道作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正式列入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只有9年时间,许多人因此而对燃气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已发生的多起事故已经给人们敲了警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输配分公司作为主要负责北京市燃气外管网的输送单位,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管网运行、维修、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各管网管理所还设置了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提高全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公司还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2005年上半年共举办公司级安全教育2次,受教育人次达4000余人。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燃气)管道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检验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督安装单位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质量,使之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一项综合性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监督检验人员既要熟悉有关设计、安装、检验的技术标准,又要了解安装设备的特点、工艺流程。这样才能在监督检验中正确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通过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可以控制事故的发生。从锅炉、压力容器的监检的成功经验来看,实施公正的、权威的第三方监督检验,对降低事故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监督检验控制内容有两方面: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实践证明,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制定压力(燃气)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在燃气管网运行中,我们对在用管道进行管龄鉴定,按投产年限,有计划地安排停输检查、大修,包括对管道的清洗、通球、加电保护(防止电化学腐蚀)、加装绝缘接头等保护措施及加装内衬等方法,延长管道寿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校验,对调压器、过滤器进行检修。为降低因腐蚀造成的燃气管道泄露事故,我公司制定了阴极保护测试桩检测制度。每年对所有的测试桩进行全面检测,每个季度至少抽查20%,各管网管理所的运行人员每月对检测桩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将检测结果报防腐公司,进行分析,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清除违章,减少不安全隐患城市燃气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犹如城市的命脉,地下燃气一旦泄露,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在严抓施工质量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线的运行管理,努力消除外来的不安全隐患。加强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不仅是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也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根据建设部1998年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市政府1998年第10号令(《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动燃气设施,或在燃气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建设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堆料、爆破、钻探或从事其它妨碍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燃气管道施工和检修时与周围的建筑物、管道等互不干扰,也是为了避免漏出的燃气影响相邻管道的正常运行,或溢入建筑物内,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目前,在煤气、天然气管网中,违章行为主要以在安全防护带内建筑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构筑物(包括水池、烟筒、水塔等实体)为主。

根据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安全防护带内距燃气管道的距离不同,此类违章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直接占压燃气管道;

二是建筑物、构筑物进入防护带,距管道过近。前一类违章危害尤其大,已列入北京市2005年整改规划。因为目前敷设燃气管道一般采用直埋的形式,长期承受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重量,很容易使管道疲劳,形成裂缝,甚至断开,这样,泄露的燃气必将严重威胁周围居民及建筑的安全。至于日常工作中,燃气输配分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由于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了空间,会使正常的维修工作难以展开。另外,还有一类违章是指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户外燃气管道或设施。此类违章相对前一类违章而言,数量上虽少,但更容易发生意外,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在安全检查中,我们就曾发现某平房住户在附近天然气管道上钻孔,接出软管后,非法使用天然气。幸亏及时发现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针对上述违章行为,我们加强了管线巡视力度,严格执法,消除违章,强化管理。对违章建筑、违章摊点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同时,我们还定期对管网进行“主动查漏法”,即:查漏计划、查漏队伍、多种仪器综合使用(查漏车、探管仪、钻孔机、检漏仪),而不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才到那里检测。

(五)制定应急方案及措施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为确保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应制定燃气设备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燃气输气设备和储气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北京燃气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燃气集团输配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规定,预案内容分为实施抢修作业和抢修方案两部分,包括适用范围,人员组织结构,抢修流程及说明,实施方案和抢修抢险器材配备等内容,还要开展多次安全演习,以备事故发生后,及时奔赴现场,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近年来,北京市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全面启动奥运工程,天然气供应量迅猛增加。按照北京市规划目标,2005年的天然气用量将达到30亿m3,2008年要达到40~50m3。由此可见,在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将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为此,我们要围绕“安全供气”中心任务,加大科技投入,以强化管理为主题,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主线,强化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由传统、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模式变为现代、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模式,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十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整个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天然气中压pe管道工程。

二、工程地点:四川省泸州市。

三、工程内容及范围:

1、中压管道18613米及其附属阀门安装、定向钻穿越、管沟开挖与回填、道路拆除与恢复、敷设警示带与示踪线、埋设标志桩、吹扫、全线与分段压力试验、勇气置换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3、户外燃气干、支管及设施安装。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碰管通气全过程均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天然气庭院管网、外线中压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天然气阀门及配套管件、土石方工程,地形地貌恢复等工程费用。

二、天然气放空气量、管线碰口、设计、监理等费用。

三、本合同总造价36561346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伍拾陆万壹仟叁佰肆拾陆元整。

四、甲方用转帐支票或现金到乙方指定银行交付均可。

第四条甲方交款日期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交付工程总款的40%,管道安装完毕试压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0%,在通气前10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余款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

第五条材料及设备配置。

一、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燃器具)均由乙方供应。

二、燃器具由甲方自行选购本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符合安全用气标准的产品。

三、因燃气用具质量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燃具供应方负责。

四、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准确、真实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甲方用气地点以及周围相邻区域的总平面地形图(1:500地形图、带城市坐标)、总平面布置图、用气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1:500或1:100)、标准层平面图(各层平面布置不同时需各层建筑平面图1:100)。用气位置建筑(厨房)大样图、用气建筑给水施工设计图(或竣工图)、电气线路布置图。用气庭院内隐蔽工程总平面图(水、电等管线)、成片开发用户的调压计量室(站)建筑红线位置图、干管所经道路地形带状平面图及纵断面图。

2、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免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且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免费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电源、水源,满足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正常使用,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做好红线内场地平整、拆迁及消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

4、施工前提供住户名单及相应的门牌号。

5、保证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能顺利进入每个住户家中踏勘与施工。

6、提供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的文件及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提供质检、消防部门验收该建筑合格的资料或证书。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7、在高层建筑的燃气工程验收前,应安装、完善燃气电磁阀的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8、甲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天然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9、与乙方签订供气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

1、代甲方向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单位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及赔偿。

2、除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外,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实施。

3、负责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4、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手续、碰管、通气。

6.非乙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实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7.与甲方签订供气合同。

一、根据国家劳动定额和本工程现状需要,确定工程实施工期为330日历天,从开工之日起计算。

二、本工程拟定20xx年3月3日开工,20xx年2月28日竣工。

1、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不准确、不齐备或房屋结构发生改变,致使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影响进度的。

2、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未能消除,导致乙方不能施工的。

3、甲方临时提出更改工程内容或更换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5、甲方或与甲方相关人员阻扰影响工程进度的。

6、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7、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不属乙方职权范围内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第八条工程质量和保修。

一、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按《城镇燃气设计规定》gb50028-93、《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xx8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jj33-8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执行。

二、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费保修期为一年。

第九条在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改变意图、减、撤消工程量时,乙方应收取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三、违约者应按工程总造价2%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泸州江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工程乙方指定罗林祥同志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汪国民同志为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和监理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存档备查。

三、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之日起生效。

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乙方经办人(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的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运营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明确详细标识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送途经旗区及市经信、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城镇边缘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人员活动较少的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村庄;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外、十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等;

3.天然气管道穿越的矿区及采空区;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

6.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应当向管道运营企业和旗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专家按照有关规范制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且与管道运营企业签定安全保护协议后,在管道运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作业下,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八条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运营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十条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嘎查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实施具体保护,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进行保护。

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职责。

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存在与管道穿越,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助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拆除占压、违章违法建筑物。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时与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天然气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责任与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负责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九)对天然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线安装gps、远程摄像和主动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天然气管道,提高安全监控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  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沿线建设、施工

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的单位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天然气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如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须事先通知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十四条高危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配合管道运营企业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依据管道运营公司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占压、施工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天然气管道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报送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要把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以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管为重点,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第十七条各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抓好天然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旗区每季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和整治,苏木乡镇每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嘎查村每半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市、旗区经委部门应强化天然气管道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挂牌督办。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和督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条市、旗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保护-法》、《办法》和本办法履行好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石油、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甲醇等化工产品的管道输送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经营与自供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担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

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在设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七条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应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用户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拆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经营与自供管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燃气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

(四)不及时报告、处理管道燃气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气与用气书面合同。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后,由经营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和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规模、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以及更名过户、报停的,必须经经营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工业用户、经营性用户和公共福利性用户扩大用气规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交纳增容费。对用气量超过批准用气规模而又没有办理增容手续的用户,经营单位对超量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管道燃气计量表应当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疑义,应当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校验。误差超过标准的,由经营单位承担校验费;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用户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不交燃气费的,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停气。

管道燃气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用户不报修的,当月气费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有关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接到用户有关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在设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

(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七条自供单位对用户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由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对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由经营单位派人监护,方可施工。因施工作业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由经营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带气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线检查和定期保养。

第三十三条管道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取得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器具,必须符合管道燃气气质要求,由供应管道燃气的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应当建立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抢险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发现管道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隔离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经营单位或者自供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接到管道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实施检查、抢修、抢险,并及时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市政、园林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报告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的;

(二)违反规定降压、停气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报修的;

(四)不及时处理管道燃气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用户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的;

(四)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予以拆除。

(二)将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转包,或者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许可证自供管道燃气的,责令停止供气,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拒不赔偿的,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或者阻挠经营单位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维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杆、植树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或者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依照劳动、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管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管道燃气设施,是指城市气源厂以外的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门井、调压室、调压箱(柜)、调压器、燃气计量表等。

(二)管道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业燃气设备。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设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十三

为切实加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股份)安全环保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北汽股份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汽集团相关目标责任,结合北汽股份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工作流程,保证依法规范操作。

(二)加强安全环保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单位内部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相关方全部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落实率为100%。

(三)开展职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保证职工接受教育和培训率为100%。

(四)落实安全资金投入,明确各项设施的责任人,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检测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率10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五)认真贯彻北汽集团和北汽股份落实北京市x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要求,实施主动环境保护战略,确保本单位目标任务达成率100%。

(一)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工伤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为零,轻伤事故每月不超过人员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五,全年不超过人员总数的千分之六。

(二)消防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导致人员死亡或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为零。

(三)治安保卫: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建设,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保证刑事案件发案不超过单位内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六,单位内部人员违法率不超过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十,单位内部人员犯罪率不超过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七,确保本单位可防性重特大刑事案件、可防性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事件为零。

(四)交通安全:加强对公务车、班车等重点车种的管理,强化汽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按时进行车辆年检和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保证不发生酒后驾驶、超速、超载和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交通违法行为不超标,确保本单位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五)职业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配备和使用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依法开展职业病体检,努力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确保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六)环境保护:以污染减排为核心,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均稳定达标,全年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100%,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率100%。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环保管理主要领导责任。成绩显著的,由北汽股份给予表彰奖励;各单位全年若发生所属单位人员由于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责任死亡事件,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单月连续两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一份,责任单位留存一份。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十四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全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通建[20**]22号)文件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责任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2、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价格依据市场价。

3、严格落实钢瓶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及充装、倒残等操作规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气工管理制度,加强送气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气工的培训工作,增强送气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送气工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水平。

5、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气源质量、钢瓶管理、送气服务、入户检查四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实供气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送气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手续齐全,并张贴“**公司专用气瓶运输车”标识,严禁超载运输。

3、送气服务过程中必须穿着送气工服装,佩戴上岗证。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内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器具的.维修。不对液化石油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发现钢瓶漏气,及时送回单位处理。

5、严禁外带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检、报废等不合格气瓶;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6、燃气事故处理和赔偿工作中,在送气服务、入户检查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意外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终止责任书。

2、送气工年满60周岁,本责任书自动终止。

3、送气责任书的变更、终止,甲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10日内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承诺书(热门15篇)篇十五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天然气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所涉及的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及配套的土建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xx、《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xx、《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建筑标准图集等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五、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主材与设备由发发包提供)。

六、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合同调整价款:施工中发生经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所产生的价款。

3、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审结半年内,分期付清。

4、计价依据:20xx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xx《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定额》、当期《临汾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施工图中的主材及设备由发包人提供,主材及设备款在结算时扣回。辅材在发包人认可后可由承包人自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八、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对施工图中所涉及的管道安装及土建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两年。

2、保修范围: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内容和项目。

3、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接到抢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4、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金额________元。

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九、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向工地派驻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管理、验收及对外的协调。

2、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四套。

3、审查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负责办理开工前的有关审批手续,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

5、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校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6、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建物、文物、树木的保护工作。

7、组织图纸会审。

8、在施工中如遇到与施工图纸不符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到现场协商处理,并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十、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人向工地派驻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的组织、施工的质量、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等。

2、承包人对燃气工程图纸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3、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提供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建物、树木的保护措施及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5、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等必须按规定出具书面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6、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7、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保卫工作,严格履行《燃气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协议书》中的乙方责任,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工程不得转包。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9、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组织施工。

10、工程完工后3日内通知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竣工材料及结算材料报发包人审核。

1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赔偿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承包人若不按期将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转交发包人,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2%扣罚承包人。

十二、安全责任。

承包人由于安全措施为按有关规定落实造成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伤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赔偿。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十三、争议。

1、约定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无效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xx-0201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执行。

十五、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竣工验收、结算完毕、保修期过后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陆分,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要求陆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工整填写。合同签订后,擅自涂改无效。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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