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八篇)

时间:2023-03-25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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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一

2017年是我校百年华诞,学校决定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庆祝活动。其中,校庆庆典活动是整个校庆纪念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校办学成果的核心展现环节。为确保校庆庆典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原则、宗旨

校庆庆典活动将围绕“传承百年文脉,铸造明日辉煌”的主题,以“隆重热烈、务实俭朴、注重效果”为原则。通过庆典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展现办学成果,凝聚各方力量,激发广大师生员工的智慧和积极性,争取将校庆庆典办成“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实效显著、影响深远”的精彩盛会。

二、时间:2017年9月中旬;

三、地点:嘉应学院校本部

四、活动内容

(一)报到时间:8:00~9:00,地点:世纪广场;

(二)上午庆典活动

1、庆典大会

(1)时间:9:00~10:00,地点:德龙会堂;

(2)会议程序:

①观看学校校庆短片;②学校领导致辞;③宣读主要的贺信贺电; ④上级领导讲话;⑤嘉宾代表发言;⑥聘请一批知名专家学者(科学家、院士、博导)为我校名誉教授;⑦校友代表发言;

2、校庆庆典文艺演出

(1)时间:10::00~10:40,地点:德龙会堂;

(2)本台校庆演出与庆典大会一起进行,先开大会,紧接文艺演 出。节目围绕百年校庆主题,突出学校办学的历史与特色、彰显办学成 1

果,体现校友与母校间的深情。

3、百年校庆纪念园奠基

(1)时间:11::00~11:15,地点:百年校庆纪念园址;

(2)学校将在东区兴建一个集教学、科研、实训、展示等多功能的建筑群,并辅助优美景色的园林的'百年校庆纪念园。

奠基仪式安排在校庆庆典文艺演出之后。

4、学校校园整体规划效果展示

(1)时间:11::15~11:25,地点:百年校庆纪念园址;

(2)学校将按3000亩校园面积的规模重新修编校园整体规划,并制作出效果图在百年校庆纪念园奠基现场进行展示。届时,将在百年校庆纪念园奠基后,由学校领导向来宾们作简要的介绍。

5、学校东校门前大路通车剪彩

(1)时间:11::30~11:40,地点:学院路通往学校东门的路段;

(2)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学院路改建为四车道,并将学院路通往学校拟建东校门的路段建成完工,在校庆时举行通车剪彩仪式。

6、音乐厅落成剪彩

(1)时间:11::55~12:10,地点:音乐厅前

(2)音乐厅位于罗活活艺术教育大楼右侧,内装修800万元,建成后将会成为梅州又一个高端的艺术欣赏场所。

(三)下午庆典活动

1、共聚嘉园忆往昔

各二级学院组织主题鲜明的茶话会,请回校参加庆典活动的校友们回本学院与老师学生共忆往昔岁月,畅谈学院发展大计。

另,我们将在校庆庆典活动前后将举办两场高端论坛:(1)“两岸四地”百所师范院校参加的高校师范教育发展高端论坛;(2)加强地方院校与当地政府战略合作高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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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二

学校三严三实征求意见

9月22日下午,校长郭永存主持召开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行政口负责人意见座谈会。副校长叶醒狮、王其东、孟祥瑞出席会议。

郭永存在会议开始讲话时指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意见会,目的是请大家帮助学校及领导个人查找 “不严不实”问题,希望同志们从学校事业发展高度,畅所欲言,知无不言。为了能让同志们更真实地表达意见和建议,大家也可以以匿名方式《“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行政口负责人意见表》。他说,对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将认真研究整改。郭永存强调,只要我们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查找和整改“不严不实”问题,就一定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会上,大家积极发言,就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方面提出了51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如,教师的积极性调动、教学质量的提高、科研实验平台建设、青年教师的引进和拔尖人才的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质量、校办产业的管理和发展、辅导员队伍建设、信息化的投入、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职责的履行和细化以及政策制度的改废立等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2016-07-30 14:23 | #2楼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起,在全国全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更好聚焦问题、找准症结,有针对性的开展我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5月7日,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召开了四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征求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党外干部、普通教职工等不同类型群体代表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不严不实”方面存在问题。参会代表在座谈会上畅所欲言,“原汁原味”呈现了基层反映的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为官不正、为官不廉、为官不实、为官不为”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近百条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后,学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逐条梳理整理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为下一步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学校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2016-07-30 10:13 | #3楼

为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近日,学校党委召开两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重点围绕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以及如何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征求师生意见建议。组织部、学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学生代表参加座谈。

5月18日下午,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赖虹凯主持召开座谈会。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及离退休老同志代表紧紧围绕“三严三实”主题,结合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就完善科研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校园文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科布局规划等方面的问题踊跃发言。5月20日下午,校党委副书记林东伟主持召开座谈会,向学生代表征求意见建议。与会代表就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加强学生组织自身建设、简化学生工作申报流程、加强决策前调研、领导干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等有关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

校领导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与代表们充分交流并详细记录发言要点。他们感谢各位代表对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及对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他们表示,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这次专题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而是要把专题教育融入经常性学习教育,把开展专题教育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希望学校师生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共同帮助查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严不实”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使“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得更扎实、更深入,进一步巩固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推动学校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学校党委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2016-07-30 18:42 | #4楼

为扎实做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5月7日下午,学校党委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校党委书记陈旭主持会议,并与来自学校院系干部、民主党派教师、一线教师、离退休教师、机关后勤职员和学生代表一同交流座谈,重点围绕学校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以及如何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座谈会开始,校党委、组织部长李一兵首先介绍了中央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的背景、要求以及学校开展专题教育的实施方案。与会师生代表结合学习中央专题教育工作精神,围绕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理想信念教育和基层党支部建设;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完善科研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的梳理和有效执行,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离退休同志的关心,方便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等方面问题,发表了各自观点和意见。大家感到,行胜于言是清华的校训,“严”和“实”一直都是清华的优良传统,希望此次专题教育工作能直面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巩固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学校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陈旭表示,今天座谈会是学校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的一个好的开端,与会师生代表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对学校进一步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学校党委将根据中央的要求,以从严从实作风认真开展专题教育,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而辐射到全体师生员工,使学习和践行“三严三实”在全校干部师生中形成共识、化为自觉,为学校深化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动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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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三

征求意见函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局把征求采购人意见工作列为专题.现请你单位对目前我市06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供应

的供货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提出你宝贵的意见,并请将《征求意见函》于2006年10月15日前寄回,或通过传真方式反馈,谢谢合作!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签章

日期

下面是06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名单,请各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其满意程度划(√),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备注"栏注明,如对供应商满意或者不满意,需要说明理由的,请另附.

电脑定点21家

单位名称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备注

单位列表(略)

采购专管员:

·接收函怎么写 ·户口接收函 ·档案接收函 ·调档函怎么写 ·函的格式

·催款函格式范文 ·委托函格式范文 ·确认函格式范文 ·承诺函 ·派遣函

单位名称(章):

日 期:

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四

(一)政治立场坚定

总体上,领导班子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班子的成员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能够坚持从党性原则和工作实际出发,并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改革创新意识较强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办学规模、层次的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领导班子普遍具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能够不断解放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出新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出台新的改革举措,有力地促进了高等学校的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政治方面

(三)整体素质较高

从整体结构来看,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基本形成了年龄结构明显优化、学历职称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较为合理、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的领导群体。

(四)自身建设不断强化

领导班子基本都能够坚持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了团结协作精神,领导班子的形象普遍良好,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能自觉地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民主决策。

形式主义

有些时候,习惯于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工作就是开会,会议越开越滥,文件越发越多,实际问题一个也解决不了。部分领导干部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基层,不深入调查研究。有的领导干部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只当官,不做事;只讲话,不督查。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求升迁,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参观工程”,往往以点“代”面,甚至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向上报假数字,向下压高指标,压出了一个地方的浮夸风,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官僚主义问题

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等问题在高校少数领导干部中仍有表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部分领导干部仍有“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会议繁多”的作风,存在“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不够”的问题,表现在“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处理问

题缺乏公平、公正、公开”“不愿承担责任,甚至推卸责任”“听不得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

享乐主义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意识较差,部分领导干部身上还存在铺张浪费、办事奢华,把个人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事情多做一点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满腹牢骚;在工作态度上,怕苦怕累,逃避责任,得过且过,不愿意到艰苦的地方工作,更不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重实效;在生活方式上,追求"贵族化",吃喝玩乐,沉湎于花天酒地、声色犬马。

奢靡之风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观念落后,工作创新意识有待提高。还存在铺张浪费、办事奢华、生活情趣不健康等问题。少数干部在生活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追求低级趣味,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影响了高校的干群关系。

其他方面问题

一是少数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干部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少数领导班子总揽全局、驾驭高校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有的领导班子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四是个别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1.工作作风方面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彻底根除作风浮躁和形式主义。

2.工作思路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作用,加强各项工作的督察,要注重细节。

3.工作举措方面要明确工作思路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目的坚实后盾,更多收集有利于本单位工作发展的建议。多下基层,关心基层干部。

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五

安全管理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及制造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要求。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食品生产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八条 【安全投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重点人员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员工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每名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再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食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危险源监控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进行危险辨识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管理,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业卫生方面遵循以下要求:

(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发包、出租的项目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或者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空间交叉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凡有裸露传动装置和切削工具的设备应当安装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

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在运输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生产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和使用现场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重点工艺环节及场所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重点工艺环节及场所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焙烤类食品企业的烘制、油炸等工序要严格防止高温、高压及热辐射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设备和岗位要采用必要的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严防发生火灾、烧伤、烫伤事故。

(二)淀粉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应对涉及天然气、氧气、氢气、氮气、液氨、正己烷等危险物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罐)、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

(四)生产设备、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粉尘浓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以氨气为介质制冷单元应配备温度、压力、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并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相应制冷机房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六)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七)应当优先使用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第十九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悬吊、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的重点危险点和要害岗位必须严格的控制及防范措施,以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有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审定其要害岗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台账及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合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因采用固定格式合同而未能满足本条款的,应当要求企业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告知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大安全投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二十六条 【应急工作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与处置】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现场执法要求】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规处罚】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款、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六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四、五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规处罚】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暂停或者吊销执照处罚】食品生产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处罚】食品生产企业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的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中的食品加工及制造企业,主要包括:植物油加工,制糖业,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总局监管四司安排,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我国的食品工业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数量也逐渐增加,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也越来越重。

(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

食品生产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企业数量较多,规模普遍较小,企业门类较多,涉及面较广、从业人数多,安全管理难度也比较大。特别是,近几年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比如,2015年8月2日,安徽省蒙牛乳业(马鞍山)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名消防战士牺牲,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2015年4月6日,陕西华县一家面粉厂内发生剧烈爆炸事故,造成1人失踪11人受伤。2015年7月21日,天津龙威粮油工业公司发生职工窒息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受伤。2015年11月21日,广东省汕头市一糖果厂生产车间的粉尘爆炸事故,事故造成9人重伤和20人轻伤。2015年11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海广食品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2012年3月27日,湖北武汉市一家食品工厂反应釜因压力过大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6受伤。2012年5月25日,海南椰林食品公司发生人员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012年7月16日,湖南沙市望城区的旺旺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012年9月8日,黑龙江大森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氨气泄漏事故,造成20余人中毒。

(二)食品生产企业仍存在众多安全生产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和研究,食品生产企业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仍不健全,针对性的部门规章仍是空白。

二是食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产业集中度低及生产工艺的自动化水平不高,尤其是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导致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的难度较大。

三是多数食品生产企业属家庭作坊式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工艺技术较为落后,安全“三同时”执行差,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较低。

四是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数庞大,职工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较差,较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五是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的生产工艺和工序较多,火灾事故、粉尘及压力容器爆炸、高温烫伤、机械伤害仍是食品生产企业事故多发类型。

二、《规定》起草的简要经过

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监管四司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了《规定(初稿)》。

2012年6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人员前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走访,之后对《规定(初稿)》又进一步完善,形成了《规定(讨论稿)》。

2012年10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邀请了有关专家对《规定(讨论稿)》进行了内部讨论,根据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年12月14日,总局监管四司又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和研讨,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又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规定》的名称

本规定名称当初立项时名称为《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与相关专家讨论,认为食品企业的涉及范围过宽,将题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更为符合实际情况,重点解决生产食品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的界定范围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中的食品加工及制造企业,主要包括:植物油加工,制糖业,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三)关于《规定》主要架构

本《规定》主要由总则、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构成,共37条。其中,“安全保障”部分是本《规定》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对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法规要求及应符合的安全基本条件。

(四)重要条款说明

(1)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依然遵循此项要求。但对于“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这样更能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

(2)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是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关于培训教育方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要求:

一是企业重要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主要是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的相关培训要求都遵循国家的最基本要求。

二是企业基层员工的安全培训要求,本规定中主要对食品生产企业在岗的班组长、食品生产企业的新招从业人员以及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这几类人员进行规定。

三是劳务派遣及见习、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再次明确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见习、实习人员均要按照第9条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关于“三同时”管理的要求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同时将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提出要求,并要求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本规定第13条中,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重点工艺环节及场所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的生产工艺环节较多,不同的工艺及场所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此,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特点重点对焙烤类食品企业、存在酒精运输及储存的食品生产企业存、食品生产企业的可燃气体监测、食品生产企业的发酵等容器设备安全操作、淀粉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6)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全面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是增强食品生产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抓手,也是国家力推的一项导向性和政策性工作。为此,在本《规定》的第25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7)关于监督管理

本《规定》从三个方面对监督管理做出要求,包括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职责、安监人员能力提高、现场执法要求和应急预案备案。

(8)关于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避免重复。本《规定》中重点明确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款、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六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四、五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5-06-23 20:1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科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大坝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由水电站建设单位负责。

水电站建设单位负有下列与大坝运行安全相关的责任:

(一)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可靠运行和大坝运行维护设施同步建设投运;

(二)负责组织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落实和整改;

(三)负责大坝蓄水初期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

(四)负责大坝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完整移交建设期档案。

第五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大坝运行安全负有下列责任:

(一)保障并监督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和防洪防汛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开展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审核、批准大坝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障、监督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善本单位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  运行单位对运行大坝安全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大坝安全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编制实施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并认真执行。

(四)具体负责水库调度、防汛和大坝的监测、检查、运行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开展大坝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

(六)按照规定做好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工作。

(七)建立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八)开展大坝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更新改造、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

(九)完善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与联动机制,保证大坝设施和应急自备电源安全可靠;

(十)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十一)做好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七条  委托他方承担大坝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大坝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从事大坝安全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资质。

第三章  运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大坝建设单位、主管单位、运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组织体系,完善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大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第九条  大坝运行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自挡水开始直至报废(或拆除)都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阶段要加强质量管控,保证大坝施工质量,并做到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大坝蓄水和竣工应分别经过安全鉴定并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大坝运行中应保证主体结构完好,监测设施和泄洪消能设施运行可靠,动力及应急自备电源配置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水库调度和发电应以确保大坝安全为前提,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库调度运用原则运行。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防汛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好水电站的防洪度汛管理,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和防汛工作制度、设置防汛管理机构、配备防汛抢险队伍,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每年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运行,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每年汛前,运行单位应对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道路交通、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进行测试,并做好防汛物资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运行单位应加强对大坝的巡视检查、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能够安全运行。

水库泄洪或汛期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将水情及水库运行信息及时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

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中要加强安全检查、安全分析和运行维护,及时排查治理大坝缺陷或隐患。

重大工程缺陷与隐患应按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的要求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调整的方案,应经工程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和同级政府部门批准。

原设计审查单位已经变动或不存在的,可由与原设计审查单位相同资格的单位或大坝中心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大坝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或具有同等审查资格单位的审查,有关大坝安全影响的专项论证须经大坝中心评审。

第十九条  工程降等以及报废、拆除或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电力监管机构和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运行单位应当对大坝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次数,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有关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一般每五年培训一次。

主管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大坝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每五年培训一次。

从事大坝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相关教育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二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建立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大坝运行的安全状况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巡查由运行单位负责。

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明确巡视检查的路线、内容和记录格式。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落实处理计划。

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等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并核查,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详查由运行单位负责。

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发生有感地震、遭遇大洪水等特殊工况期间,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每年年底,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年度大坝运行、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审阅,在对大坝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基础上,系统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定期对大坝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价。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

大坝中心应当组织专家组开展定期检查,由专家组依据现行的规程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大坝的安全性态,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应对定期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审定大坝安全等级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坝运行发生事故的,大坝中心应当组织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防洪能力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三十条  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险坝的大坝,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评定为险坝的,应当立即降低运行水位或放空水库,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险情;

(二)评定为病坝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一类坝标准进行整治,消除缺陷或隐患。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将备案后的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审查意见通知主管单位、抄报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确定的大坝安全等级发生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并通知主管单位、抄报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安全注册

第三十三条  运行大坝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首次下闸蓄水半年内或完成蓄水安全鉴定后一年内须办理大坝安全注册。

未进行安全注册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大坝具有工程蓄水或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近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三)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大坝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实绩考核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类登记证或乙类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丙类登记证;

(三)通过蓄水安全鉴定、未开展竣工安全鉴定或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丁类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类、丙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丁类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运行单位应当办理换证。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二)制定完善大坝运行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审核批准大坝安全注册和大坝安全等级备案;

(三)监督检查大坝安全状况,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缺陷和隐患;

(四)参与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组织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二)指导企业加强大坝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

(三)指导企业对大坝缺陷、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负责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除险加固方案的专项审查和安全性评审;

(四)组织或参与大坝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负责大坝安全信息综合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大坝安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大坝运行安全业务培训。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以及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万至五万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主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委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大坝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大坝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运行单位是指负责大坝日常运行管理的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受产权所有者授权、委托运行管理的单位。

(三)主管单位是指大坝的产权法人单位或产权法人单位的控股股东。

(四)大坝运行安全事故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以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如:大坝溃决、严重断裂、倒塌、滑移;库水漫顶、淹没;泄洪建筑物及设施严重破坏、影响正常泄洪;近坝库岸及边坡大规模塌滑等。

第四十七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水电站大坝的管理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九条  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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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六

征求意见函

2009县级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表彰即将开始。根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经单位申报、初审把关、检查验收,现将拟表彰的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名单呈送贵单位,请结合工作职责,对拟表彰的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单位旁边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5月10日前下午下班前送县文明办,地址:县行政办公中心8楼836室,电话:84108341。谢谢!

滨海县文明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滨海县2009县级

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名单

(送审稿)

一、文明乡镇(6个)

东坎镇

五汛镇

正红镇

界牌镇

八巨镇

滨海港镇

二、文明村(20个)

正红镇昧洋村

正红镇南尖村

正红镇尹桥村

正红镇仁杰村

五汛镇范场村

蔡桥镇十四顷村

通榆镇西沙村

通榆镇三埝村

大套乡关南村

八滩镇粮东村

八巨镇巨峰村

八巨镇王庄村

八巨镇永裕村

陈涛乡屋基村

樊集乡山星村

樊集乡玉龙村

界牌镇淮河村

界牌镇镇南村

界牌镇许家圩村

滨海港镇双裕村

三、文明社区(5个)

东坎镇新建社区

东坎镇花园社区

东坎镇富康社区

通榆镇桥南社区

界牌镇陆集社区

四、文明小区(1个)

滨海县供电小区

五、文明行业(17个)

滨海县国土资源系统

滨海县供电系统

滨海县国税系统

滨海县地税系统

江苏省滨海县公路管理系统 滨海县人民检察系统

滨海县电信系统

滨海县邮政系统

滨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中国建设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滨海县烟草专卖系统

滨海县气象系统

滨海县环保系统

滨海县公安系统

中国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

六、文明单位(90个)

滨海县审计局

滨海县财政局

滨海县文广新局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江苏省滨海中学

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阜坎南船闸管理所

滨海县航道管理站

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滨海县新华书店

滨海县人民法院

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

滨海质量技术监督局

盐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滨海部 滨海县地方海事处

江苏省六垛闸管理所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海县档案局

滨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工商银行滨海县支行

滨海县邮政储蓄银行

滨海县邮政局獐沟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城东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东坎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八巨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陈铸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界牌支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三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滨海县地税局稽查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一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七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六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五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二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四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稽查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七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大套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正红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界牌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滨淮支局

滨海县明达中学

滨海县实验小学

滨海县滨淮镇中心小学

滨海县八巨初级中学

滨海县正红初级中学

滨海县坎南初级中学

滨海县界牌镇中心小学

滨海县大套乡中心小学

滨海县樊集乡中心小学

滨海县国土局蔡桥国土所

滨海县国土局滨海港国土所

滨海县国土局樊集国土所

滨海县消费者协会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滩分局

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

滨海县公安局滨海港派出所 滨海县公安局八滩派出所

滨海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滨海县供电公司坎南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五汛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振东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八巨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蔡桥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獐沟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滨海港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八滩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头罾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通榆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天场供电所 滨海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城南中心交通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五汛中心交通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滨淮中心交通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界牌中心交通管理所 樊集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正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界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套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蔡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 正红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

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七

启事是公开向人告白事情的一种应用文体。

启事的公开告白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在告白对象无法确定具体人,或已确定具体人但不知此人身在何处的情况下,可通过公开告白形式使告白对象闻讯;二是有些事情的告白虽有具体对象,但告白人有意兼向社会大众。

启事的写法是:第一行正中写启事的名称,如“征文启事”。第二行空两格起,写启事内容。末尾右下方分两行写署名、日期。启事的有些内容要十分具体明确,如地址、时间、联系办法等。有些内容就不应写得具体明确,如“失物招领”中有关失物的详情,以防冒领。

常见的启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种类:

1.寻访类如寻物启事、寻人启事等。

2.招领类拾遗者发启事寻找物(或人)的夫主。

3.征求类如征稿启事、征物启事、征求某种人才的.启事、征婚启事等。

4.征询类征询对某物的产权、对某件事情的结论有无异仪。

5.通知类邀集亲友、校友、会友、社会同仁举行某种活动,由于被告知者居住分散或不确定,往往发启事广泛告知。

6.声明类遗失证件、支票,发启事告白社会有关方面,声明作废。

7.道歉类社会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经有关方面调解,有时以公开道歉为和解条件,可用启事公开道歉。

8.鸣谢类受别人祝贺、援助、恩惠之后,往往要表示谢意,用启事公开道谢,也兼有表彰之意。

9.辞行类多用于个人或团体离开某地时向社会各界或亲友公开道别。

10.陈情类对某事情或某一方针政策有异议,可用启事形式向社会公开陈述意见以征求支持者,或请求主持公道。

11.喜庆类生活中遇有喜庆之事(如订婚、结婚、寿诞、荣膺、开幕、奠基等)公开告白亲友或邀集举行庆祝活动,均可以启事形式告白。

12.丧祭类在操办丧事,举行追悼、祭奠活动时,除用丧帖告知亲友外,也往往同时发启事,以便对社会亲友广泛告白。

13.迁移类厂家、店铺、机关团体的办公地址、个人住址等迁移新址时,如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告白,也常采用发表启事的方式。

14.更改类对已公布出的事项成文字错误作更改通知或勘误说明。

15.其他类书刊出版发行的预告、预订,公开的警告或悬赏,公开推荐人才或出租出售物品,开业或停业的通知等,都可用启事形式告白大众。

征求意见稿回复范文简短八

ok3w_ads("s005"); 按照市××先教办的统一部署,在分析评议阶段的第一环节中,第四党小组本着广开言路,不走过场,渗透“四个层面”的原则,围绕“两个为主,一个侧重”的征求意见要求,采取个人谈心“背靠背”、民主座谈“面对面”、填写征求意见表“三种方式”的办法,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为有效开展下一环节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我小组全体党员同志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有利于××机关建设,有利于增强支部活力,有利于我市××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权益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出发,对市××机关、支部、党组及成员、党员个人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全体党员一致认为,第一个环节的工作开展总体来说是扎实深入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坦率诚恳、认真负责的。经过认真梳理、汇总,共征集到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机关和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

⒈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⒉要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关心困难户、特困户的生活疾苦,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建设和谐淮北。进一步深入生产一线,贴近职工,开展调研。

⒊加大对党员的教育与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⒋“开门办会”,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外地市的沟通与学习。

⒌做好党员经常化、多样化的教育。建立有效的、长期的,具有激励功能的学习机制,创新学习方式、方法,活跃学习形式、学习效果,如开展学习讨论、中心发言、专题讲座、评选优秀调研成果等不同形式的学习活动。

⒍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健身运动,如野外拉练等活动。

⒎加强对#工地厕所用水的管理,制定措施,防止“跑、冒、堵、漏”现象发生。

⒏部室包干电话费的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能既干活了,又出电话费。

⒐举办计算机操作中级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效率。

⒑充分利用网络共享资源,压缩报刊订阅数量。

⒈实施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节省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工会自己的网站,同时配备、更换陈旧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用品。

二、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⒈加强思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再学习。

⒉支部委员要起率先垂范的作用。

⒊结合先教活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积极实践。

三、对党组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⒈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成为勤奋学习的模范。

⒉多与普通党员谈心,关心职工生活与工作,关心年轻党员、年轻干部的成长。

⒊及时研究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的政策。

⒋积极开展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职工学历教育,业务培训教育,以适应发展需求。

⒌完善年休假的政策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奖励。

⒍进一步坚持路线和群众观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 相关热词搜索: 党小组 小结 征求意见 建议 ok3w_ads("s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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