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鉴定会议(模板9篇)

时间:2023-09-05 作者:XY字客2023年司法鉴定会议(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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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会议篇一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百分网第二章主管机关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百分网第三章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百分网第四章审核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百分网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分网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百分网第七章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百分网第八章法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百分网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司法鉴定会议篇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第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会议篇三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司法鉴定会议篇四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 (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司法鉴定会议篇五

补充回答: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百分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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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会议篇六

(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五)有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一定的资金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执业申请后,经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再决定是否受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设立登记条件及鉴定人申请执业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会议篇七

讨论时间:2012年4月27日

讨论地点:一教204组织人:刘红老师

小组成员:陈镇玉(07)李曾玲(16)梁钰麟(17)姚云谱(34)

叶杰雄(35)

讨论成果:

在观看了龚如心的“世纪遗产争产案”之后,我们小组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懂得了司法鉴定对案件的重要性,而且司法鉴定在某些案件中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可见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在观看完这个视频后,也意识到了一些现有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后人在不断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加以完善,以下就是我们小组讨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理解。

司法鉴定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处于一个客观的立场,不能参杂个人彩色。司法鉴定,理应作为被告与原告中立力量而存在,才能保护正义。在大陆,法官大多不具备鉴定能力,鉴定过程无从得知。单凭一纸鉴定书使其威力过度强化,鉴定书的偏向性往往对判决有很大作用。

而在视频中,我们接触的是,英美法系式的香港法庭。

在英美法系式的审判当中,司法鉴定工作者得以现场展示鉴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官对相关知识的缺陷。面对美国专家对汉字毫不认识,并且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鉴定,没有中国“铁三角”庭上的现场鉴定,确实很难说服陪审团与法官,这是我们大陆法系应当学习之处。

其次,鉴定手法也异常重要。相对于美国专家的机械式对比,我国专家通过全面分析思考的鉴定方式,也是当世典范。打个一个形象比方,美国专家是“平民式鉴定”;我国专家是“福尔摩斯式”鉴定,即从多种因素推理造成差别之因。

解,法官为何一眼认定大陆专家“不诚实,不可靠”,又何来勇气认为“不诚实、不可靠”的专家鉴定所得结果便为无理,当中可能存在司法贿赂,不过我们认为对大陆人的歧视应当是主要原因。

从案例推及我国大陆法庭现状,我认为我们的“铁三角”败诉机会更大。首先,我国以一纸鉴定作为判决依据。对鉴定过程无从了解,仅仅从白纸黑字中寻求有理与无理,确实很局限。假若鉴定工作者文笔灿烂,法官看得拍案叫好,心花怒放,对判决会有很大影响。而人无完人,出色的鉴定工作者同时具备五彩神笔,确实要求过高。

其次,我国崇洋媚外严重,大量人认为进口即最好,法官判决难以摆脱“美国专家鉴定即最好”这一想法,加之香港被外国统治了一百年,文化上也会与中国大陆有差异,但是作为法官应该公正地看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鉴定专家,不可以仅凭自己的主管臆断判决。

再者,陪审团能给予法官更多判决思路,能对法官主观意识作一定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维护正义。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人员随着审判的深入也不断地增加人数,这就能够充分保障了法官判决的公正。

最后,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在这个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的第二次上诉也失败了,若此案件在我国大陆进行审判,败诉就是最终的结果,而正因为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才能够使得龚如心在第二次上诉失败后仍有机会上诉,才使真相最后水落石出。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加可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准确度,所以我国应该借鉴三审终审制的优势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司法鉴定会议篇八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__族,住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_________的_________进行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

现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结,该纠纷得以早日解决,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许。

此呈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司法鉴定会议篇九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确定物的同一

(二)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三)确定事件因果

(四)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五)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六)鉴定事实程度

2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

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分立式和并合式。

(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无独立称谓的司法鉴定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合并式立法,不区分鉴定人与证人。通常鉴定人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即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为专家证言,而其他证人则称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证据规则适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外延上并不完全相同,专家证人可能是司法鉴定人,也可能不是司法鉴定人,从一般意义上讲,把专家证人理解为鉴定人也并无不妨。

3同一认定理论内容、种属认定内容及其区别

(1)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特征的人,通过自身的能力或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主体、客体、目的、方法、判断活动)

a.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可以或者是否来源于同一整体

种:种属认定侧重比较、评断客体的共性特征,或确定物质的属性,个性特征在鉴定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c.利用客体的差异进行排除的程度不同。

种:不同类型客体的共同属性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在物证鉴定中利用同类物体或物质的共同属性进行排除,然后再依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做出种属认定的结论。

从证据属性的要求来看,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具备证据能力,其二是具备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可采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关联性,即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事实客观真相的能力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有我国的法律,均认定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鉴定结论更加具有可采性。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11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一)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二)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三)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12简述司法鉴定流程(一)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二)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给鉴定中心,如果材料齐备或材料不齐经补充材料后齐备,则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进行鉴定检查,然后出具鉴定书,但鉴定检查期间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检查或住院观察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鉴定检查并出具鉴定书。(三)如果发现材料不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评价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聘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勘验、分析、鉴别,从而对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性判断的人。

第一章 概述

1、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发现证据

提取证据

分析、识别证据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秦简《封诊式》 宋慈《洗冤录》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1、掌握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第二节 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1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3.2 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情况。

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确定事件因果

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鉴定事实程度

(一)“同一”的含义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同一认定的分类

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划分

第三节 种属认定理论以及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种属认定的概念

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 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二、种属认定的分类

根据种属认定客体的性质,种属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单一型种属认定

当需要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来源是否相同而进行种属认定时,就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种属认定的原则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先定性,后定量

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 节约检材

种属认定的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

四、种属认定的步骤 检查检材和样本 明确送检内容和要求 实施检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

对客体特征的要求不同 在鉴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鉴定结论价值不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司法鉴定的分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第一节 按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鉴定

3、物证技术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病理状况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二)、什么是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

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有: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人体死亡原因及机理、死后变化的一门科学。其分支有死亡学、尸变征象学、窒息病理、损伤病理(物理与化学因素),以及猝死病理,诊疗过程中因死亡而引起的纠纷等。

2、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活体临床检验及判定的一门学科。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科有广泛的联系,如外科学、眼科学、神经学、妇产科学等,充分运用临床医学各学科的检查方法和诊断技术,主要研究人体各器官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作检验与判定伤害程度,性功能判定、评定伤残等级等。

3、法医损伤学

法医损伤学是研究外力(物理性)作用而发生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损伤形成机理、损伤形态、损伤经过、损伤工具、暴力来源、损伤时间等。其分支有机械性损伤学、机械性窒息学、电伤学、高低温伤害、异常气压伤害、射线等学科。

4、法医中毒学

法医中毒学又称法医毒理学。研究毒(药)物对人体作用而引起中毒反应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作用机理、进入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等。

5、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研究生物学特性与检验、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及其他生物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组织器官的认定、种属来源鉴定及亲权关系,分子生物学dna检测等。

6、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是研究以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及技术方法解决个体认定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检测骨骼和毛发作为种族、性别、年龄、身高、损伤及人体特征识别(人身的同一认定),其分支学科有法医骨科学、法医齿科学等学科。

7、法医遗传学

法医遗传学主要研究以人类遗传的理论解决有关法律上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与判定的科学。主要的分支学科有法医血型遗传学、分子遗传学、遗传疾病与法律的关系、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等有关学科。

8、法医赔偿学

主要研究人身伤害的各种经济赔偿问题的科学。人身伤害赔偿问题,需要制定符合科学的、客观要求的伤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涉及法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关多种学科的综合研究。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又称司法精神医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可疑精神异常的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其和法律的关系。主要研究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被告是否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需要制定监护人。在各类案件中,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所作陈述的真实性。

三、物证技术学鉴定

(一)、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物证技术学以物证和物证技术为研究对象,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鉴定的概念: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物证技术学鉴定的分类

痕迹学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有指纹(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离断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基本方法,是运用痕迹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等理论知识,对痕迹的发现、提取进行检验、比对观察分析,为揭露犯罪、确认罪犯、确定罪证提供科学依据。

牙齿痕迹学鉴定是根据咬牙合关系,下颌牙为主动,上颌牙为被动原理,牙齿印痕主动方向深、别动方向浅,人牙齿印与动物牙齿印之区别,达到判明牙齿印痕形成的原因、方向。

笔迹学鉴定是文书鉴定学的一个重要部分之一。笔迹是书写文字的表现形式,人们书写习惯的反映。笔迹学鉴定主要对象是书写文字、数字和符号等,通过鉴定判明书写人。

主要鉴定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化学组成成份和特征,如各类毒物、毒品、爆炸物、油脂涂料、纤维分离的微细粉末、碎屑、药物、文书物质材料、矿物质等。鉴定任务是确定物质的类别、含量、分清与人或物之间的关联性。

主要研究以物质的物理属性,运用仪器分析方法确定物质的种类、成份、含量。如应用光谱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

司法会计学是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司法会计为对象,研究与解决涉及诉讼活动有关资金案件的事实问题的科学。

1、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

3、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其他司法科学鉴定的学科很多,一般是遇到专门性问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作鉴定。常见的有:工程学、机械学、电工学、建筑学、文物古画等科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学科有:测谎技术检验和计算机信息鉴定。

1、测谎技术检验

测谎技术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对被测验人进行检验,以了解被测验人所述事实是否真实。运用的是测谎仪,主要是检测由心理刺激融发的生理反应,主要指标从皮肤电反应、呼吸波、心率、血压、瞳孔、肌肉等变化作出判断。

2、计算机信息鉴定

1、活体(人体)鉴定

3、人体物质鉴定

5、声纹鉴定

7、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鉴定

9、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11、情况类客体鉴定

2、尸体鉴定

4、肤纹类鉴定

8、枪弹类鉴定

10、物品、物质类鉴定

12、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活体(人体)鉴定

主要内容:a、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检验; b、生理、心理状态检验; c、个体特征检验。

二、尸体鉴定

(一)尸体鉴定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估计死亡时间;

3、判断死亡性质;

4、推断认定凶器;

5、识别身源。

(二)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核对身份;

2、衣着检查;

3、一般检查;

4、头面部;

5、颈部;

6、胸腹部;

7、背腰、会阴及臀部;

8、四肢。尸表检查的基本要求:全面、仔细,凡见异常,应准确记录。

(三)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的涵义:尸体解剖是用来查明死亡时间、致死原因,查明作案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揭露犯罪提供依据的一项侦查行为。

尸体解剖的要求:尸体解剖检验必须按技术规范全面进行,并做好各种记录。尸体鉴定的注意事项:a、尸体鉴定宜早不宜迟;b、详细了解案情。

三、人体物质鉴定

定义:凡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及体内物质,经过专门性检查,查明其本质特异性,提供个体认定依据,明确其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澄清是非等方面的作用,称人体物质鉴定,亦称法医物证鉴定。客体:主要有组织细胞类、体液类、分泌液类、排泄物类。

鉴定的主要目的:查清物质的本质特性及个体特异性,为体源、尸源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肤纹类鉴定

肤纹类鉴定包括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其他皮肤花纹两部分。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有指纹和脚纹两个方面。作为鉴定的对象,通常是它们所形成的相应痕迹,即指印、指节印、掌印、汗孔印。人体皮肤其他花纹如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等的印痕也可作为鉴定对象。

五、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主要以计算机语音分析系统为核心,配有相应的硬件和应用程序而集成的语音工作站,它的应用程序可以由使用者自行拓展,除了具有声谱仪的分析功能外,还可自行创建相应的语音数据库,为语音研究和办案提供信息,还可以进行说话人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验。

六、运动习惯类鉴定

1、书写运动习惯

2、语音习惯

3、行走运动习惯

4、工艺习惯

七、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类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物体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形成的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对象有赤脚印、鞋印、袜脚印、工具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纺织物接触物痕迹、牲畜痕迹。

客体物部分与客体物整体的鉴定,是属于客体物外表形态特征鉴定的一种特殊类型。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的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是否整体物的自身。

八、枪弹类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

枪弹痕迹学,又称验枪学、司法弹道学,就是运用痕迹检验的一般原理、技术方法以及枪支、枪弹、内外弹道等科学知识,对枪支发射后留在弹头、弹壳和目标物上的痕迹、射击残留物进行分析鉴定,一方面可以判断发射枪种、枪支,从而去寻找持枪人;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射击距离,判明案件性质,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一)文书资料类

文书资料检验,也称文件检验,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经济和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

根据文件检验的对象,鉴定的内容可分为:

1、笔迹鉴定;

2、印刷文件鉴定;

3、污损文件鉴定;

4、文件材料鉴定;

5、人相鉴定。

(二)票券类

应用文件检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票券类鉴定范围很广,主要对伪造货币、证券、商标等进行鉴定,判断伪造制作方法等问题。

十、物品、物质类鉴定

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范围极广,主要有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纤维、粉尘、金属物、矿物质、油脂 斑渍、涂料、塑料、粘贴物、书写与印刷物质材料等。

物质成份鉴定是指依据客体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鉴定。

物质成份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种常规鉴定。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的物质鉴定可能确定物质的自身同一。

十一、情况类客体鉴定

情况类客体鉴定属对事实情况的鉴定。情况类鉴定的客体多数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表现为抽象的概念问题,因而一般无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意义上的可供鉴定客体。

情况类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引起法律后果事件的真伪、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原因。

涉及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文书真伪的鉴定、爆炸、火灾、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以及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实际精神状态的鉴定等。

情况类鉴定主要依据的方法:

1、调查了解与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

2、勘查现场;

3、询问有关人员;

4、模拟实验;

5、鉴定结论应用。

十二、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心理状态类鉴定

(二)精神心理状态类鉴定

(三)气味类鉴定

第三节 按鉴定程序的分类 初次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一、初次鉴定

初次鉴定就是第一次鉴定。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一般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地区,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属地进行鉴定。

二、补充鉴定

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补或补充,使原鉴定结论更加完备。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三、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鉴定机构内部的程序,分同级鉴定机构的内部复核和有关规定的机构的分级复核两种情况。

(一)鉴定机构内部复核

(二)分级复核

1、我国法律的规定

2、重新鉴定适用的情形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决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2)科学原则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的受理

补充说明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审查决定。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概念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鉴定方案。

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

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

3、提取和保存检材。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8、鉴定的质量控制。

9、建立鉴定档案。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鉴定人出庭

(一)鉴定人出庭

概念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个现实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概念、主体 质证的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内容是否科学: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内容和对象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思考题: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1、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2、掌握司法鉴定人制度 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 制度 概念 法律地位

分类、设置现状、发展 设立条件 资金 人员 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人制度 概念 法律地位

继续教育、培训 年度检验 职业保险

权利、义务、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体系

(一)、人民法院系统:其内部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废止)

(二)、人民检察院系统:也设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自行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的鉴定工作。

(三)、公安系统: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

(四)、司法行政系统:(废止)

(五)、教育系统、卫生系统:new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人大《决定》的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的几个条件,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摘自《决定》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1.1.2 两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区别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二、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6.1.2.2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药品检验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6.1.2.3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基本选择

“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6.2.1 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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