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

时间:2024-01-14 作者:储xy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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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一

甲方(需方):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供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货物。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价和合同总价详见附件《供货明细表》。

二、货物交付。

1、供货时间: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或者在甲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后天内按照甲方要求将该批货物运至供货地点。

2、供货地点:项目工地,即:(工程地址)。

3、收货负责人:甲方委派为收货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的收货负责人,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乙方将货物交付给任何其他人均视为未交付,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5、到货验收:货物运送至供货地点,并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办理到货验收。

(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加盖乙方公章),进口货物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2)甲方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面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以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甲方有权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

6、交付: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货物、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及保修文件、其他配套物品和资料等全部交付给甲方,由乙方送货人员与甲方收货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之日即为该批货物交付之日。验收不合格,甲方拒收或退货的,乙方负责退换货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风险转移:双方签字确认前,该批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安装。

1、货物如需安装的,由乙方负责在货物交付之日起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应申请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收货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在日内进行修复并重新提交验收,如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

2、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

1、乙方货物的质保期为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保障,售后服务电话为:。乙方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货款支付。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计元的预付款,每月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的%,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保期满后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2)按供货量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计元的预付款,乙方每供货达到后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保期满后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3)其他方式:。乙方在收取货款时应向甲方提供普通完税发票,发票抬头为:,发票号码应与税务登记号码相对应。乙方不得出具或用其他公司发票加盖乙方公章顶替,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时止,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金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

3、如甲方与工程发包方之间的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方,并给予配合。如甲方未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移,且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4、双方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终止。八、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分支机构总经理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补充协议、结算文件、付款计划、欠款说明等一切文件必须由其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补充条款:(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货物应为全新、未使用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现行质量标准、规范要求,如以上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不以货物是否通过验收为标准。

2、合同单价包含成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不随价格波动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

3、上表货物数量为计划用量,最终结算量以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量为准。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二

为确保良好的`施工现场,更好的安全施工及施工驻地的安全卫生条件,我方现郑重承诺:

一、在施工期间,严格按业主和市场要求,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施工许可证》,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业主和市场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市场和公司监管。

三、我方将实行文明施工,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市场和相关部门解释施工安全工作保障情况及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保证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

四、严格遵守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施工驻地,我方将配备清扫人员,并定期进行宿舍卫生检查,坚决杜绝违规使用电器,我方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承诺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8月5日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三

甲方(创始股东):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

1、为了激励(以下称“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得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发展一致。

2、甲方通过持有(以下称“持股平台”)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甲方持有持股平台100%的股权。

3、公司拟以股权期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股权期权”,是指公司创始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定比例的股权,集合起来作为激励股权并通过特殊持股平台持有,以此作为员工将来被授予期权的来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期权,系持股平台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股权期权拥有者不是持股平台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取得股权期权不据此变更持股平台的章程,不记载在持股平台的股东名册上,亦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股权期权对外作为拥有持股平台资产与决策权等的依据。

(2)“分红”,是指持股平台每年三月份按照持股平台章程规定,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可分配的利润。

(3)“行权”,是指乙方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持股平台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乙方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的时间。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公司拟以其中______%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用于实施激励;其中持股平台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持有公司______%的股权。

2、根据股东会决议,即甲方拟将其持有持股平台________%的股权作为激励股权(以下称“激励股权”)。该激励股权在乙方行权期满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不得转让、赠与或设定质押。

3、上述激励股权授予后,乙方取得的股权期权记载在持股平台内部股权期权股东名册,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4、上述激励股权通过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后,转为乙方股权。

1、乙方进入预备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________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________个月的有效期。

2、乙方行权期为________个月。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3、行权期内乙方提前行权或迟延行权,以及股权期权的撤销应按照公司《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4、乙方在行权之后,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其所持股权的相关权利。

1、乙方进入行权期应满足下列条件:

(1)乙方预备期满。

(2)在行权完毕之前,乙方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股权期权行权顺延一年。一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2、乙方行权期为________个月。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3、行权期内乙方提前行权或迟延行权,以及股权期权的撤销应按照公司《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4、乙方在行权之后,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其所持股权的相关权利。

1、进入行权期后,乙方按如下程序分批行权:

(1)第一期行权:一旦进入行权期,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________%(即占持股平台注册资本________%的激励股权)申请行权。

(2)第二期行权:第一期行权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________%(即占持股平台注册资本的激励股权)申请行权:

(a)距离第一期行权后已届满________个月。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第3、5或3、6条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________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由于甲方不予配合、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4)乙方每一期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乙方必须按照附件的格式向甲方发送行权通知,并提供和完成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2、乙方行权价格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人民币元。

3、行权对价支付。

(1)每一期的行权,乙方必须在当期行权期内足额支付行权对价。

(2)如乙方未在行权期内足额支付当期行权对价,则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4、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5、乙方行权完成的,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双方应当在________个月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通过行权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1、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后,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赎回部分或全部股权:

(1)激励对象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公司工作未满___年的。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员工期权授予协议》的约定。

(3)激励对象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5)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股权赎回价格:

(1)赎回在公司工作不足______年的员工所持有的已行权的激励股权时,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孰低者:

(a)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______%年单利累计可获得的利息。

(b)赎回日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

(2)赎回在公司工作满_______年的员工所持有的已行权的激励股权时,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孰高者:

(a)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______%年单利累计可获得的利息。

(b)赎回日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

3、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按照上述方式赎回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

4、如发生股权赎回,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赎回的全部手续和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按照赎回股权的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5、股权赎回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赠与、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3、股权随售规定。

(1)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同意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以相同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2)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甲方有权选择仅转让自己所持部分股权或要求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甲方选择要求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

1、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执行职务时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2、激励对象发生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需向公司进行赔偿。

1、预备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乙方违法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乙方未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

2、行权期内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本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收购,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公司保存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四

若我单位在邯郸华祥大厦b座项目塑钢窗、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工期达到要求做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按图纸、相关规范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制定施工工期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人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加速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均提前做好工期提速准备,做好思想工作。

五、保证在工期内,安全、保质、高效的完成此次施工任务。

六、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条件后,保证在业主要求的工期内全部完工。

投标人:邯郸市聚佳门窗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人:(签章)。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五

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几乎绝大部分的工程都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而在每一个烂尾楼工程纠纷案件中,也几乎每个发包人都不会放弃追究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机会,每当此时很多承包人会提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抗辩,故探讨这种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实务上显得极有必要,下面分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也认为,“长期以来,尤其是在以前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更多地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在后来的立法中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未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而决非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违约方”。上述观点的立法依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主要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加深对违约金责任属性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正确判断违约金约定标准的高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举措。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六

甲方(创始股东):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鉴于:

1、为了_____(以下称“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得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发展一致。

2、甲方通过持有(以下称“持股平台”)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甲方持有持股平台______%的股权。

3、公司拟以股权期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_____。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员工期权_____方案实施细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股权期权”,是指公司创始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定比例的股权,集合起来作为_____股权并通过特殊持股平台持有,以此作为员工将来被授予期权的来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期权,系持股平台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股权期权拥有者不是持股平台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取得股权期权不据此变更持股平台的章程,不记载在持股平台的股东名册上,亦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股权期权对外作为拥有持股平台资产与决策权等的依据。

(2)“分红”,是指持股平台每年______月份按照持股平台章程规定,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可分配的利润。

(3)“行权”,是指乙方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持股平台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乙方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的时间。

第二条、_____股权。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公司拟以其中______%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用于实施_____;其中持股平台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持有公司______%的股权。

2、根据股东会决议,即甲方拟将其持有持股平台________%的股权作为_____股权(以下称“_____股权”)。该_____股权在乙方行权期满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不得转让、赠与或设定质押。

第三条、期权行权预备期。

1、乙方进入预备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________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________个月的有效期。

2、乙方行权期为________个月。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3、行权期内乙方提前行权或迟延行权,以及股权期权的撤销应按照公司《员工期权_____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4、乙方在行权之后,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其所持股权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期权行权期。

1、乙方进入行权期应满足下列条件:

(1)乙方预备期满。

(2)在行权完毕之前,乙方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股权期权行权顺延______年。______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2、乙方行权期为________个月。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3、行权期内乙方提前行权或迟延行权,以及股权期权的撤销应按照公司《员工期权_____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4、乙方在行权之后,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其所持股权的相关权利。

第五条、期权行权规则。

1、进入行权期后,乙方按如下程序分批行权:

(1)第一期行权:一旦进入行权期,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________%(即占持股平台注册资本________%的_____股权)申请行权。

(2)第二期行权:第一期行权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________%(即占持股平台注册资本的_____股权)申请行权:

(a)距离第一期行权后已届满________个月。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员工期权_____方案实施细则》第3、5或3、6条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________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由于甲方不予配合、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4)乙方每一期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乙方必须按照附件的格式向甲方发送行权通知,并提供和完成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2、乙方行权价格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人民币______元。

3、行权对价支付。

(1)每一期的行权,乙方必须在当期行权期内足额支付行权对价。

(2)如乙方未在行权期内足额支付当期行权对价,则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4、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5、乙方行权完成的,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双方应当在________个月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通过行权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股权的赎回。

1、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后,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赎回部分或全部股权:

(1)_____对象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公司工作未满______年的。

(2)_____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员工期权授予协议》的约定。

(3)_____对象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_____对象因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5)_____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_____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股权赎回价格:

(1)赎回在公司工作不足______年的员工所持有的已行权的_____股权时,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孰低者:

(a)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______%年单利累计可获得的利息。

(b)赎回日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

(2)赎回在公司工作满_______年的员工所持有的已行权的_____股权时,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孰高者:

(a)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______%年单利累计可获得的利息。

(b)赎回日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

4、如发生股权赎回,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赎回的全部手续和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按照赎回股权的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5、股权赎回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赠与、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3、股权随售规定。

(1)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同意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股权_____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以相同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2)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甲方有权选择仅转让自己所持部分股权或要求通过公司股权_____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甲方选择要求通过公司股权_____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通过公司股权_____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执行职务时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2、_____对象发生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需向公司进行赔偿。

第九条、协议解除。

1、预备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乙方违法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乙方未在预备期满前______个月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

2、行权期内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本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收购,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公司保存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七

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维护国家,业主和我方的合法利益。现根据国家相应法规、相关市场管理条例,经我方慎重考虑,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中央制定的有关的条例、规定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施工合同备案及相关规费的法律、法规,尊重有关制度,在业务和经济往来活动中坚决履行我方在投标时签订的合同,共同创建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我方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我方将完全按照国家、国家相应制度,在规定日期前缴纳各种规费。

四、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接受贵方对我方的教育和批评,由此对贵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方负责,并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而定。

承诺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八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设计变更等可以导致工期顺延,双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判断这些问题往往要根据监理报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工程师的监督记录)或其他证据(如连续下雨无法施工证据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工期延误,继而判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九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以备忘录形式约定: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工程。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问题,20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安徽省公路局、宣城市公路管理局(甲方)与浙江大地公司(乙方)就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有关问题,以备忘录形式约定:双方同意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合同总价为22509885元,乙方按照招标大件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第22.3合同段的.工程施工、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经业主同意并批准的分包工程量严格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且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本项目合同总工期为18个月。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上述备忘录内容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在备忘录上加盖公章。2008年3月20日,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浙江大地公司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中标价格为22509885元。

2008年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即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工程,工程总价为2806900元。合同签订后,唐华向浙江大地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2008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蔡家桥至谭家桥桥梁涵洞工程转让给刘战来,由刘战来按业主项目部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工程。后刘战来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施工。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桥台高程变更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进行基础砼施工;2、砼施工现场无项目施工技术及实验人员值班;3、片石砼施工质量差,未按照相关规范施工。2009年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205月12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终止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28069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2010年9月5日,浙江大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2、判令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3、判令唐华、刘战来返还已预支的材料款、工程款170840元;4、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832732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

2010年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除留西河桥外,浙江大地公司已于2009年6月后对其余四座桥梁另行组织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为:汪家中桥为2010年1月;留东河桥和南山河小桥为2010年4月;西坛河小桥为2010年7月,上述四座桥梁现已完工。一审庭审中,唐华和浙江大地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唐华以个人名义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均无异议。

施工期间,浙江大地公司向唐华、刘战来提供水泥320包,共计16吨,水泥价格为每吨365元,计5840元。2009年5月28日,唐华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承包施工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9日至27日分四次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165000元,唐华称其领取的该165000元系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工程款。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浙江大地公司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但该公司却违法将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桥梁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无合同关系,唐华、刘战来进驻施工工地现已无合同依据,故唐华、刘战来应将其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工地。浙江大地公司提出要求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唐华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的水泥价值5840元,该款应当予以退还;唐华在浙江大地公司预支的工程款165000元,浙江大地公司认为系在涉案桥梁工程中支取证据不足,对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165000元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二、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三、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公司损失96265元;四、唐华返还浙江大地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五、驳回浙江大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2、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3、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

(一)关于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经查,唐华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桥梁工程承包协议后,又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承包施工浙江大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领取该165000元工程款时,既是涉案桥梁工程的承包人,也是路基工程承包人的代表人,唐华分四次领取该165000元所写的借据中,并未注明款项用途。现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该165000元是唐华代表该公司领取的路基工程款,而浙江大地公司与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尚未就路基工程进行结算,故认定该165000元为唐华领取的路基工程款,对浙江大地公司的利益并无实际影响,故一审判决认定该165000元不属于本案所涉桥梁工程款并无不妥,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二审期间,经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刘战来确认,除留西河桥外,其余四座桥梁已由浙江大地公司另外转包他人施工完毕,唐华、刘战来并未占据该四座桥梁的施工现场,故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该四座桥梁已无必要,应予更正。但刘战来等并未撤出留西河桥的施工现场,鉴于唐华系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其负有将妨碍施工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的义务。由于唐华与刘战来所签的工程转让协议亦属无效,故刘战来占据施工现场并无合同依据,理当撤离。为使浙江大地公司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留西河桥施工现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令唐华、刘战来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施工工地已无必要,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项,即“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6265元;唐华返还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驳回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

致xxx有限公司:

半岛商务中心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由我施工方承建,根据上午会议领导提出的工期要求,制定出施工进度计划,我方将配备精兵强将,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为你方服务。

从4月8日至4月23日这16天中,按照施工进度合理有效的安排施工工作,保证满足在4月24日前完工的工期要求。如我方工期延误,给你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xxx项目部。

承诺人:张xx。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一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

二、关于实际竣工日期

(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二)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五条)

(一)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二)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5条)。

(三)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四条)。

四、工期鉴定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五、工期违约的一般处理原则。

(一)赔偿损失。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二)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司法解释第八条)。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二

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

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

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提交工期顺延。

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

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

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

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

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

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

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7加快进度。

37.1承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

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

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

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

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

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

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

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

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

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

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

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三

根据合同第四款承包方式第5条约定,因贵司原因造成停工,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从开工至今由于贵部原因停工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2、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3、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累计停工:天。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情况共计:元,具体明细表如下:

劳务人员:

管理人员:

租赁材料:

根据以上情况请贵部补助我部的损失共计: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四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凯创公司反诉请求三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包含监理费损失、过渡费损失、人工和材料上涨费、增加工程造价损失和逾期交房赔偿费用。一审认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逾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并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对凯创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凯创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一审诉请。

综合以下三点原因,本院认为:凯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首先,桩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移交。案涉桩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桩基工程移交后才能进行。合同二约定工期540天(暂定),开工日期以凯创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但是凯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移交,亦未出具有关开工的书面通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序交接、中间交接、单位之间交接检查记录》可证明1#-17#桩基交接的时间和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的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均有延迟。开工时间延迟,工期应相应顺延。

其次,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2013年11月28日,凯创公司、三建公司、监理单位林华公司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该联系单明确载明工程内容增加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商业裙楼几项内容。工程内容增加,工期亦应相应顺延。凯创公司上诉称未增加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双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约定,凯创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实,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凯创公司发出的《关于陈杨新界项目2015年全面复工需贵公司配合解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均可证明上述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查,合同二未约定上述施工内容,凯创公司所称其他证据亦均不能证明上述内容系合同内施工内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联系单》。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增加了工程量,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凯创公司发送《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报告》,索赔人员窝工、材料、机械租赁费用、资金利息、企业管理费用、规费及税金等共计元。报告称各栋楼进度陆续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自第一栋楼达到付款要求开始,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滞后,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数额。由于项目资金严重缺乏,且长时间无法有效解决,致使项目进展缓慢,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2013年3月12日,凯创公司向三建公司发送《关于总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费调整、认质认价、工期索赔等函的回复意见》,对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作了回复,认为凯创公司的责任仅在于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了该项责任,明确了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凯创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与三建公司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尽快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与凯创公司的回复意见,可以证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凯创公司有关该公司付款总额已达%,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不足以抗辩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

陕西高院一审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双方在合同二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2012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540天。根据凯创公司在2019年11月16日谈话中的陈述,双方协商案涉工程应于2014年4月30日交工。从三建公司离场前9栋楼的交付时间来看,工期确有延误。

三建公司请求凯创公司赔偿的损失为因凯创公司拖欠拖延支付工程款、移交基坑工作界面不具备开工条件等给其造成的停工、怠工等损失。三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就凯创公司移交基坑工作界面不具备开工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向凯创公司主张过工期顺延或索赔。虽举证其就逾期支付工程款曾于2013年2月19日向凯创公司发出过索赔,但凯创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就索赔事项给予了答复,认为索赔事宜理由不足,依据不清楚,建议三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事实情况,提供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书面依据再行报审。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凯创公司答复后就逾期支付工程款后续又向凯创公司主张过索赔,故不能视为凯创公司对该索赔已经认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三建公司工期顺延的主张成立,但其以前述理由主张停窝工损失证据不足。根据2013年9月28日会议纪要的记载,三建公司存在施工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该因素势必会影响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五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v^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

一、维修工程内容及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

2、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

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已维修工程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已维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v^《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并约定已维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由甲方工程师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及其签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现场确定施工范围核实工程量。

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质量标准。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负责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

2、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

4、每日完工后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干净。

四、维修计价及费用支付。

维修按每处单独计价,费用由甲方会同物业参考市场行情进行共同定价,每月汇总后进行结算,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个月复查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务必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违约,否则,另一方有权利追求其违约责任,并处以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

下列情况为违约:

1、不按规定的方案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质量低劣。

2、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

3、现场管理混乱,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批评处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项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帐目后自行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签字):

签订日期: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六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v^合法》、《^v^消费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须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念。

施工地点:吉汝乡吓如村。

施工内容:房屋维修。

维修项目:墙体里外翻新、厨房、卫生间从新改造,房顶全面更换、电路改造等。

工程期限:从20__年2月3日开工至20__年5月30日。

二、工程总价及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工程总价款270900元(大写:贰拾柒万零玖佰元整)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首付款170900元(大写:拾柒万零玖佰元整)该工程竣工后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资金。

三、施工准备及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部分操作以及产生影响力关系行为的协调工作。

(2)乙方义务。

1、对甲方房屋维修的做法进行现场说明。

2、乙方指派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人各项事宜。

(3)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方法。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甲方进行承担,乙方有权利顺延工期。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变。

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验收,甲方自接验收通知三日内进行验收。

(4)双方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时在不影响工程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采取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工期延误协议案例篇十七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建设方代承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费用款项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设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扣除了建设方代其支付的工程费用款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20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心怡公司将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680元/平方米)发包给高锡洪,该工程总占地面积8041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2340120元,合同还对材料涨价后的工程造价调整及材料的规格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年8月26日,高锡洪以心怡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甲方为心怡公司,乙方为力强公司;工程名称为广州心怡仓储a3、a4仓库;工程地点为广州永和开发区;承包内容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钢结构建筑材料的加工、安装;工程总造价a4仓库为5184000元,a3仓库为2085760元;付款方式为按每栋仓库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款结算为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分阶段通知心怡公司,心怡公司及时组织验收并按付款规定进行结算工程款,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收到进度款即组织进行下一步工作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约定施工。其后,上述工程被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责令全面停工。2008年7月12日,高锡洪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a4仓库钢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欠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99222元。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2008年8月22日,心怡公司与高锡洪对a4钢结构及a3、a4土建工程结算总价为7800000元。

2008年12月16日,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要求其连带支付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12月28日,原审法院以()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判决心怡公司及高锡洪连带支付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299222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99222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心怡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心怡公司以其实际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二审法院未有最后判决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10月25日,原审法院以(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据该生效判决认定,心怡公司支付给高锡洪的工程款只有2300000元,尚欠高锡洪工程款5500000元。关于该工程的质量及赔偿问题,心怡公司已另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正在审理中。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该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故不同意心怡公司扣减意见。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高锡洪与心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高锡洪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且双方在工程停工后对完成的工程已进行结算,依照双方的结算书,心怡公司应支付高锡洪工程款7800000元。现心怡公司只支付了2300000元工程款,尚欠5500000元未支付,高锡洪要求心怡公司支付余款5500000元及自双方签订结算书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有理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双方在2008年8月22日进行工程总结算,心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中未扣除上述代支付工资款84217.28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张的3299222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且(2009)萝法民二初字第13号案中高锡洪也是当事人(属于共同被告与高锡洪承担连带责任),现心怡公司明确表示其实际并未支付上述3299222元工程款给东莞市力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此,心怡公司要求扣减上述两笔款项的抗辩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心怡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已另案提起诉讼,不在本案调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5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高锡洪。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370元,由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费高锡洪已预交25185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心怡公司履行本判决时将50370元迳付给原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代付工人工资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双方争议在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28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被上诉人认为已在工程结算中扣除上诉人代付款项,实质为被上诉人以应收工程款偿还上诉人代付款,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人对付款行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虽提出工程造价原值为900多万元,但仅为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将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并不符合证据规则。故,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中已扣除84217.28元,认定事实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至于另案执行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认为因被上诉人未主动履行另案债务应免除已方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代付款84217.28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唯认定工程款债务数额不当,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三、驳回高锡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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