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文轩

通知的内容可以涉及到会议、活动、考试、报名、禁令、奖惩等多个方面。通知范文还提供了一些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您写出更加规范和有效的通知。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二

1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明确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虽然税收的减免规模总量不大,但涉及户数多,影响范围广,效果明显。一方面,可有效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改善其经营状况,维护广大小型市场主体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增强小企业的发展信心。

公告还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外,还明确了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解决就业和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2023年优化延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广大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尽快恢复活力。

近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23年,财政部门将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精准施策,助力企业减负增能。刘昆提出了三方面举措,其中一项就是助企纾困。“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并持续整治违规涉企收费。”

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过4万亿元。

据记者梳理,2022年我国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中,有的政策实施期限已届满。例如,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创新阶段性减税政策等。

张依群表示,2023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会提升政策效能,增强精准性和针对性。在对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重点是狠抓落实,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能够全面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助企纾困的目的。

“未来的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包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促进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两大类。这些政策的延续和加力,有助于稳定市场主体信心,促进国民经济加快复苏。”白彦锋说。

在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丁臻宇看来,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重点,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将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倾斜。

白彦锋认为,2023年要扩大内需,需利用好减税降费政策,充分释放广大居民的消费潜力,不断增强经济企稳复苏的内在动力。

张依群表示,需根据经济形势、企业运行状况等不断调整优化已经出台的税费政策。一是优先保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活力,保持税费政策稳定连续,形成良好市场预期;二是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将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细,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大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三是不断完善留抵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稳定退税规模,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四是继续深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重点税制改革,让创新型企业()有更大发展空间,让市场消费活力得到持续有效激发。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三

编者按: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32个地区:

1、北京。

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2、天津。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法律依据:《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3、上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4、深圳。

具体内容:深府〔2010〕103号文中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继续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500万—1500万不等的落户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5、横琴新区(广东)。

具体内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

《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6、东莞(广东)。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

7、浙江。

具体内容: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8、抚州(江西)。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

9、宣城(安徽)。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2011〕105号)。

10、晋城(山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6号)。

11、陕西。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2、铜川(陕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铜政发〔2012〕66号)。

13、武汉(湖北)。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

法律依据:《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

14、恩施(湖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5、长沙(湖南)。

备案企业自开业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自获利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

16、湘西(湖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7、云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

18、四川。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9、重庆。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此外,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20、重庆两江新区。

具体内容: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http://。

21、广西。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2、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

具体内容: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23、宁夏。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4、石嘴山(宁夏)。

具体内容: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5、西藏。

具体内容: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26、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

具体内容: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法律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7、昌都地区(西藏)。

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50%。

法律依据:《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

28、那曲地区(西藏)。

法律依据:《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29、新疆。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30、喀什、霍尔果斯(新疆)。

具体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31、喀什(新疆)。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32、新疆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总结。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华税律师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四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法律依据。

财税〔2011〕58号。

3.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2份。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资料一式两份。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6)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五

在新的形势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顺势而为,服务经济新常态,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流转税: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部分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农具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业再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类似。

摘自:财税〔〕39号,财税〔2014〕42号。

高新技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产业。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综合: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

流转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自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金融保险证券。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1号。

文教卫生体育。

动漫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令第45号)。

进口体育用品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摘自:国办发[]32号财税〔2013〕83号财税〔〕39号税委会〔1995〕5号。

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

地震灾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财税〔〕92号财税〔2008〕62号。

区域经济发展优惠。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企业减按20%税率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小微月营业额3万一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六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9、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10、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1。

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

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7、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8、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

营业税。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七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其中,赤字率“拟按3%安排”,比去年提出的目标高了0.2个百分点,但没有超出“3%安全线”。

欧盟的“马约”将赤字率不超过3%、负债率不超过60%作为“安全线”。在疫情之前的数年,我国赤字率基本都设定在3%以下。

2020年____疫情突如其来,面对疫情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各界普遍认为“3%”当破则破。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赤字率提出“拟按3.6%以上安排”。2021年有所下调,提出“赤字率拟按3.2%左右安排”。2022年赤字率再次下调至“3%安全线”以下,设为“拟按2.8%左右安排”。从过去五年情况来看,五年总体赤字率控制在3%以内,政府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

王泽彩表示,今年赤字率设定略高于去年,体现了“加力”的政策取向,财政政策持续扩张发力,为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注入更多确定性,助力经营主体恢复信心和积蓄能量。

对于赤字率未超过“3%安全线”,则体现出“适度”扩大财政支出规模的原则。王泽彩认为,今年中央本级按3%赤字率安排预算,已经能够有效保障重大决策部署的财力所需,促进全年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在财政政策工具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万亿元”,比过去几年设定的目标都要高。

王泽彩认为,这个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个是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二个是应对经济复杂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今年我国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保证财政支出强度和宏观调控政策持续稳定,有利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目标的实现。”他表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我国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就必须持续加大宏观政策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控力度,促进“强链、补链、延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九

税收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时税收也是国家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减轻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谈谈我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心得体会。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经济发展。如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刺激地方政府吸引投资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困难企业、困难地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有多种方式,如减免税费、免征税费、允许抵扣等等。这些政策可以具体应用到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个人身上。例如,对于新成立企业,一些国家可以提供初始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可以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任何涉及企业的税费。又或者,对于某些行业,如环保、科技等,国家可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以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减少税负和促进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拉近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距离,树立起政策的公平和信任意识,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有效沟通奠定基础。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群体的普及和社会的进步也有深刻的意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领,某些社会群体可以享受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其生活和工作的融合。

第五段:结束语。

综合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这项政策在很多方面都有其重要的价值。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而言,学习和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含义和实际应用将会是非常有帮助的。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合理减轻财务成本、扩展投资市场,助力自身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十

第一段:引言(1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策,也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我深感这项政策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了其带来的巨大好处。下面将从减免税款、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分享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业户纳税负担大幅度降低,给予农民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发展。我亲身感受到税款减免后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好处。以前每年都要支付的庄稼种植税如今已减免为零,不仅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也使得我有更多资源用于技术、种子和肥料的更新,提高了产量和质量。此外,税款减免也为村里的农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注入了更多活力,促进了全村农业的整体发展。

第三段:农业收入提高对农民的积极影响(2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还通过提高农业收入为农民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个人所得税减免与农业资金补贴等政策,让我在过去几年里的收入稳步增加,并逐渐摆脱了单纯依靠农作物销售的生活方式。通过政策支持,我积极探索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农家乐和养殖业等产业,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梦想。我相信,在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推进下,农民的收入将会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将不断提升。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对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农业税款,政府为农民创设了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与此同时,政策还把农业发展与环保结合起来,鼓励农业向绿色、有机和生态农业转型。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我积极引进现代化农业设施和技术,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结语(250字)。

在过去的几年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民和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税款、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实践体会,我深深体会到这项政策的巨大好处。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础。我希望这项政策能够继续完善和推进,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推动农业实现更加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作为一个受益者,我也愿意更加用心用力地投入到农业发展中,为实现乡村振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十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为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但人数在10人以下,5人以上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厦国税函〔2007〕111号、财税〔2009〕70号)。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十二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讲座,主讲人是一位税务专家。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收获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讲座中,主讲人介绍了一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如小微企业减免税等。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率,还能激发企业的发展潜力,促进经济的增长。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扶持和鼓励,对于我国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讲座中,主讲人详细讲解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原来,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简单地提交一份表格就可以的,而是需要企业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这对企业来说,要求比较高,但也是有原因的。只有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材料,才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才能顺利享受到相关优惠。

再次,我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的影响。在讲座中,主讲人提到了一些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税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无疑是一种福利。根据主讲人的解释,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例如合理利用税收扣除项目、投资政府鼓励的产业等。这些方法在法律范围内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的。

最后,我深刻意识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益。在讲座结尾,主讲人提出了一个问题:“税收优惠政策是不是一种合理的财政手段?”。这个问题让我深思。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改善人民生活。从这点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确实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长期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策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安排,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和个人福利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并积极配合。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与时俱进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这样,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优秀13篇)篇十三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为各国政府鼓励经济增长和培育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地产税等各种税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减免税的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财富分配。在我个人的切身经历中,我曾亲身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和实际效益,深感这一政策对于促进企业创新、提升行业活力、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优势。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财税政策工具,在刺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等方面极具优势。比如,对于科技类企业,政府可针对企业机构、产品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优惠税收,这样有利于企业在短期内实现技术更新与突破,大幅提升企业竞争力,直接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增加公司资金流,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能为个人减轻负担,引导人们合法合规缴纳税金,对于治理社会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会发展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虽然税收优惠政策有诸多优势,有助于企业创新、加速技术更新、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但如果政策落实不到位,便难以发挥作用,更容易被人们质疑此类政策属于“纸上谈兵”。因此,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监督。首先,政府应当完善政策具体措施,安排好对于各种政策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方法;其次,应当加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政策失控或被所谓的“项目方”利用;最后,政府还需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想法宣传,增强税收意识,进一步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

尽管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转化税收优惠的模式,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合理、更具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同时,需要加强对于企业在税率、税基等多个方面的管理,以避免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逃税、漏税等行为。此外,政府方面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分别实施不同口子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让税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

总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国企业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助力,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还能够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制度中。同时,落实和监督税收优惠政策同样重要,政府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转化优惠方式和加强管理,让所有人更好地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红利,最大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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