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

时间:2024-05-13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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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一

甲方因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同意为乙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

二、乙方应依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法律援助人员接管。

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援助事项的,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甲方应自行向有关单位向承办该法律援助事项单位支付公证、鉴定等费用。

五、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援助事项办理终结止(即作出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撤销诉讼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地址)。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地址)。

鉴于,甲方有必要请乙方就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因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

2.1乙方应按照法律、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认真、负责、专业地履行服务,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任务进展及服务结果。

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起草合同、起草诉讼状、出庭代理、获得证据、调解等服务。

2.3若甲方需要涉外法律服务,乙方应协调或介绍甲方向符合条件的外国法律机构或律师机构寻求协助。

2.4若因乙方违反法律、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致使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规范,不得擅自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不得有违法、违规以及影响服务质量和完成案件的行为。

3.2乙方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保案件或法律问题得到快速解决,不得拖延、挑拨或干扰诉讼进程。

3.3乙方应加强沟通,与甲方充分交流,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服务,保证甲方权益得到保护。

4.1甲、乙双方约定,本次服务费用为___________元。

4.2服务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

4.3如甲方需求补充或变更委托事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加的服务费用。

5.1本协议生效的日期为:_____________。

5.2本协议依法解除、变更或终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6.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因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7.1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内容,执行各自义务,对公正履行协议的事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甲方:(委托方)。

签署人: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

签署人: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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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是每个大学生的一种经历。我是法律系的一名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见习。学校安排我们外出工作实习,是为了增长我们的见识,丰富我们的阅历,帮助我们更好的成长,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会碰到很多的事情,而我们就是要学习如何的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增长我们的工作经验,让我们更上一步台阶。

来到市里的律师事务所,说明来意以后,在领导的安排下,我跟着几位前辈工作实习,每天的工作都由他们安排,刚开始的时候,他们也只是安排我做一些简单的工作,打扫卫生、整理文件、跑跑腿什么的,而我在闲下来时就会在前辈们的旁边,看他们是如何工作的,认真的观察,将学习到的和我会的理论知识相比较,认真的思考,遇到不懂的就虚心的向前辈们请教,在平时一些简单的工作,我都会抢着去做,遇到有点难度的,也会自动请缨,前辈们多会在一旁指导我,遇到困难的我只会在一旁学习。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工作,我对律师的工作流程也逐渐的了解,对自己也有了一些信心。然后在前辈的安排下,我开始了正常律师的工作,虽然我做的工作大都是没有什么难度的,都是律师的日常工作,但是这样也是在给自己打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想要站的更高,就得有坚实的基础,所以做这些工作的时候,我一样很认真仔细,有不会的就虚心的向旁边的前辈请教,然后就认真的思考学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工作态度和成绩都是一致好评。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四

乙方(公章)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公章)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

乙方电话:_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五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所属机构:

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以下内容:

(一)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甲方提供合法合规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或审核涉及法律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3.对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供相关的诉讼或仲裁建议;

4.代表甲方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为甲方进行辩护或维权。

(二)甲方需要乙方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保守甲方的交易秘密及相关的商业机密和隐私。

本次委托期限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任务完成之日止。

(一)甲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将委托事项告知乙方。

(二)甲方还可以将相关材料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乙方,乙方应当就甲方委托事项及时给予答复并给予建议。

(一)本次委托所需的报酬、支付方式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中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收费指导原则》执行。

(二)甲方需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支付相关报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委托代表,具体负责与乙方沟通、协调相关事宜: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提供及时的委托事项或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和隐私,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次委托有效期内,若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可以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处理好委托事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除双方另有协商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签章:

乙方(受托人)签章: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六

甲方:_________(聘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托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方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二)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四)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一)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二)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三)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四)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五)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二)获取劳动报酬;

(三)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作律师;

(五)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二)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三)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四)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一)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二)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三)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四)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一)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二)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三)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四)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五)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一)双方协商之;

(二)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八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主任(签字):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一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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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七

本协议书由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共同签署。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以下事项:

1.帮助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代表甲方参加相关法律诉讼和仲裁;

3.代表甲方起草、审查及修改合同、协议、文件等法律性质的文书;

4.代表甲方进行业务谈判,参与相关商业合作;

5.针对甲方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

1.合同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办理全部完成之日止,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

2.权利义务:

(3)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使用甲方的信息。

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委托代理费等均由甲方支付。双方应当就具体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甲方应按时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1.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达成协议的委托事项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如因本合同的实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所涉及的文件形式表达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八

为了加快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满足公民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室和驻法院法律援助接待室、交-警大队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临颍县区域内,临颍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公安局交-警队法律援助值班室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及带班的行政人员。

二、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带班行政工作人员(下称值班人员)应按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规定的值班时间、地点进行值班,并负责为涉法涉诉的来访人员进行免费的解答和指导工作。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衣着整齐,举止大方,接待用语规范、态度和蔼热情。

四、值班人员应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顺序(具体时间打印成册下发)。按时到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须在值班的前一天向法律援助中心请假,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安排他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调换。

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以稳定大局为出发点,对于敏感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正确引导。

六、值班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的权利义务:

1、告知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疑是免费的;

3、值班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填写《法律援助来访咨询登记表》;

4、来访人员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解答问题时告知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来访人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范围的指导来访人员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5、来访人员希望聘请律师的,值班人员应提供本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册,由来访人员自行选择,值班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得擅自推荐。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便利,招揽案件自己代理或向来访人员推荐律师。

2、刁难、歧视来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来访事项。

3、丢失、隐匿和擅自损毁来访人的材料。

4、收取来访人的财物。

5、泄露来访人的个人隐私。

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等违反工作纪律。

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8、不按时交接来访人员登记表。

2015年新年伊始,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借助搬迁新址的契机,建立律师轮流值班制度,聘请5家区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轮流到援助中心值班,接听“12348”咨询热线电话,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一是完善硬件设施。区法援中心在新办公地址专门设置一个驻点律师法律咨询窗口,配备“12348”咨询、区法律咨询两部热线电话,来电来访登记簿、电脑及相应的办公桌椅,同时还设立了接待室、私密谈话室等,方便律师提供服务。

二是配强律师力量。由律师事务所自愿报名,经司法局审核批准,挑选5个积极性高、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近三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分别于周一至周五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实际及律师值班情况适时调整。每个律师事务所落实3名责任心强、业务精、文笔好、热心公益的律师轮流值班。

三是规范值班制度。中心针对律师值班的特殊性、专业性,专门制定了律师值班制度,不仅明确了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法律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值班纪律,还阐明了值班律师考勤、来电来访登记、接受来访人员评价等内容,用以规范和督查律师的值班行为。

四是落实经费保障。司法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有限的经费中划拨一定费用,专门作为值班律师辛勤劳动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提升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建立律师值班制度,规范了窗口法律便民服务,使咨询人、受援人得到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有效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九

法律律师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在解决纠纷、维护公正、促进社会正义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为了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能,许多培训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都提供了各种形式的培训。本人有幸参加了一次法律律师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律师的使命和责任:引导正义,保护公民权益,同时我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下将分享我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培训中我意识到法律律师的使命和责任非常重大。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引导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益有着重要的责任。法律是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力量,而律师则是践行这种力量的使者。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律师都需要以道德和职业操守为准绳,始终站在公平和正义的立场上,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在培训中,导师们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让我更加明确了律师的角色和责任,这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其次,培训期间我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培训机构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材料和案例分析,让我们对法律的各个领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培训,我熟悉了法律文件的撰写和审查流程,了解了民事和刑事程序以及各个法律领域的实务操作。同时,培训还注重培养我们的辩论和协商能力,通过模拟法庭、角色扮演等方式,提高我们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这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不仅有助于我日后从事法律工作,也为我在法律领域中的竞争提供了更大的优势。

另外,培训中的互动与交流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培训班中来自不同背景的学员们一起学习、讨论,相互交流自己的观点和经验。这种互动和交流不仅拓宽了我们的视野,也加深了我们对法律问题的理解。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获得更多的解决方案。同时,培训中的团队合作和协作也让我明白了法律职业中的合作精神的重要性。律师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法官、客户等进行合作,通过与他们的互动和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培训中的实践操作也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启发和帮助。培训机构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机会,通过模拟法庭、庭审等实践环节,让我们亲身体验了法律律师的工作。在这些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实务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让我明白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紧密关系。通过实践操作,我更加熟悉了法庭程序和法律实务的要求,提高了自己的案件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总结而言,参加法律律师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宝贵的体会。培训让我明确了法律律师的使命和责任,学到了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技巧,通过互动交流和实践操作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这次培训给予了我信心和动力,让我更加坚定地投入到法律职业中。作为一名律师,我将始终秉持公正、公平、正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

作为一名法律师,我有幸能够参与和见证许多案件的审理,经历了无数的辩论和论证过程。在这个职业中,我深切地理解到法律是社会的基石,也是维护人权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和思考,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想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认识到审判并不是唯一的解决纷争的方式。虽然法律是解决争议的权威途径,但是它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来解决,而不一定非要通过法庭来解决。这需要我们法律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灵活和富有创造性,充分利用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并帮助他们达成和解。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侵犯人权等,才需要求助于法律进行制裁。

其次,我深感作为法律人员,我们应该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工具,我们作为法律人员,必须把维护法律的尊严放在首位。无论面对何种诱惑和挑战,我们都要坚守正义,公正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为社会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我认为在法律界工作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法律是一门严密而复杂的知识体系,需要我们有良好的学术和实践基础。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严谨细致地分析和论证法律问题,确保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我们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使得法律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和执行。

第四,作为法律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学习和进步的心态。法律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研究成果,与时俱进地应对社会发展的挑战。此外,我们还要虚心向其他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学习,拓宽自己的眼界和思路。只有保持学习的态度,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最后,我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规章制度的存在,更是一种社会道德的体现。法律的制定背后有着丰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因此,作为法律人员,我们要在职业道德的引导下,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正,从法律出发关注人的尊严和幸福。

总之,作为一名法律师,我从实践中体会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工具,我们应该坚守职业道德,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不断学习和进步,并让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正和幸福。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一

对xxxx年一年的实习,从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执业规划等四个方面做如下总结: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

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二

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20xx年,xxx法律援助稳步有序地开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是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性建设。在20xx年9月以前,将建立有独立的工作场所,有4名工作人员,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电话、电脑(含视频,网络接通,保证工作情况及时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等基本办公设备,室外有明显标识牌,室内公示法律援助指南的规范化工作站至少一个。

二是加大法律援助视频的使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指导各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加大法律援助视频的宣传,让这一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措施更加深入人心,更好地发挥作用,每月完成至少5起法律援助视频咨询。

三是主动参与,不断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充分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法律服务推进法援宣传,先后参加了法律进学校、法律进村(社区)等活动。来咨询的群众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四是完成新都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目标分解方案。石板滩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指导各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共计完成21件法律援助案件,做到每个案件均形成简报上报。

自身法律素养,来弥补不足。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四

时间荏苒,犹如白驹过隙,转瞬之间一年已经过去,从高校校门到律所接触社会,角色的转换也渐渐适应,经过一年多的学习、熬炼与积累,除了慢慢把握了执业技能、办案技巧,我也渐渐对律师行业有了深入到到的熟识,虽然道路布满荆棘,但这也坚决了我努力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信念。我要借此机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他始终以来对我的训练和教育,感谢他让我坚决了将我的律师之路走毕竟的决心。我坚信,只要我不断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我也将翻越我人生的一个又一个高峰,欣赏那美丽而动人心弦的风景。而回望过去一年多的实习生涯,就像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交织其中,感受颇多。总结自己自实习以来的成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认为律师职业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律师,最起码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遵守恳切、信用、公正不阿这样的原则,时时刻刻以这样的信条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之前,在我们的心中就要有这样的信念与精神来做支撑,律师从业人员有着特殊专业的法律学问,能够为社会供应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进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行替代的作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渗透到我国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并涉及到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职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气,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动前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必将得到更大的壮大,我国将会涌现出众多的优秀律师,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方方面面!

其次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久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留意遵守执业操守,爱惜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假如要很好平衡这些简洁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实习期间,我通过参预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比较全面地把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以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每一个案件最先熬炼的是我的独立分析案情的力气。案情的分析是对整个案件的把握,我们要找出对我们有利和不利的情节,选定辩护思路。接着就是写质证看法,它是我们对对方的证据的看法和反对,假如还没有选定辩护思路而直接写质证看法,就会无从下手或者写出的质证看法特殊杂乱甚至会全部没有意义。我由于阅历不足,会发觉不了很多很重要的东西。所以之后我学会自己先写然后与指导老师的作比较,这会然我发觉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提高了我的庭审力气。法庭是律师的战场,是律师价值的体现。经过多次庭审的参预,我认为提高自己的庭审力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对于新律师来说,由于出庭少,在开庭时难免会紧急,所以我们要首先熬炼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养,开庭时不能怕丢脸;其次、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力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听、多想,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可以提高自己的力气;第三、庭审过程中确定要专心,时时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放在法官的发问和对方的观点上,这样我们才能做出正确适当的回答与反对。

最终,我撰写代理词和辩护词的力气提高。在对文案工作进一步娴熟后,我的指导老师开头要求我独立的做出一个案件庭前所需的整套方案,包括摘卷、案情分析报告、证据名目、质证看法表、和庭前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然后和他的方案作比较,以对比的方式来提高我把握案件的力气。在独立的完成几篇代理词和辩护词之后,我认为写辩护词或代理词,首先要有条理,层次分明,要用简练的语言将自己的'观点完全表达出来;其次要在敬重事实、敬重法律也敬重对方的基础上,留意自己的措辞。再次要留意证据链,要学会用证据规章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反对对方的观点。

在这一年的实习中,收获的便是师傅对我的言传身教,不断给我灌输的思想和律师执业需要培育和具备的道德、品德。

(1)面对任何人、任何事要包涵、大气,不要斤斤计较;。

(5)办案实事求是,不骗、不蒙、不送钱、不走歪门邪道。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领会了并有所体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当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供应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把握了最根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关心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转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敬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中,我还深刻的熟识到,终身学习力气对于一个律师业务进展和业务力气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进展,新的情势不断消逝,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力气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长为一名合格执业律师,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学问,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学问。“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律师这条路并不适合每个人,但我坚信不管风雨再大,我也会日夜兼程!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150字)。

法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长期以来,我作为一名法律师,深刻地体会到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工作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从专业能力、人际交往、道德情操、持续学习和团队合作等方面,分享我对法律师职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专业能力的重要性(250字)。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拥有良好的法学知识是基础,而实践经验是提高专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在一次刑事辩护案件中,我的客户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凭借我对刑事法的深入理解和过去类似案件的经验,我成功地为客户争取到临时保释,并在开庭时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证据,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这个案例深深地让我认识到专业能力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在法律领域能够胜任各种复杂案件。

第三段:人际交往的艺术(250字)。

除了专业能力,一个成功的法律师还需要善于人际交往。在法庭上和律师事务所内部,我经常需要与各种各样的人合作。交流和协调能力的缺乏可能导致案件被拖延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理想。一次为离婚案件提供法律咨询的经历让我明白了这一点。夫妻当事人情绪激动,导致双方都无法平静地面对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师,我既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又要以友好和善意的态度对待各方,并耐心地解释法律程序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结果,双方最终接受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建议,达成了满意的结果。

第四段:道德情操的坚守(250字)。

作为一名法律师,道德情操的坚守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我必须时刻铭记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诚实、守信、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一次商业合同纠纷中,我代理了一个小型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了对方在合同签订前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尽管这个事实可能有利于我的客户,但为了维护自己和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我坚守道义,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披露了这一事实。这个案例教会了我尽管环境变化,道德标准要始终保持一致。

第五段:持续学习和团队合作(300字)。

面对法律领域变化快速和复杂多变的特点,作为法律师应该时刻保持持续学习的心态。我参加了各种研讨会、培训课程和学术研究,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团队合作也是提高能力的关键。在一个复杂的商业诉讼案件中,我和同事们紧密合作,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共同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赢得了庭审的胜利,并为客户取得了最有利的赔偿结果。团队合作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还能培养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同事之间的默契。

总结(100字)。

作为一名法律师,专业能力、人际交往、道德情操、持续学习和团队合作是我在这个职业中认识到的关键要素。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自己的经验,我得到了很多宝贵的成长和收获。作为法律师,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为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专业和负责任的服务。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六

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陈律师代理本案参与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七

作为从业多年的法律师,我不禁要反思和总结在这个职业中的所见所闻和所感所悟。法律师这个职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标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这个职业中,我时常面临各种挑战和艰难,但也经历着成长与满足。下面是我对作为一名法律师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磨砺技能。

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师是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首先,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基础。我不仅要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还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紧跟法律发展的步伐。其次,运用合理的思维和逻辑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处理案件时,我需要抓住关键问题,分析案情与法律条文的关联性,并制定出具有说服力的辩护策略或法律建议。磨砺技能的过程中,我也遇到过无数的困难和挫折,但正是这些经历让我不断成长。

第三段:维护正义。

作为法律师,我肩负着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当有人面临不公正待遇时,我会义无反顾地站在他们的一边,用法律武器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一些案件可能存在复杂的利益纠葛,但只要坚持仁义道德,我就能找到追求正义的力量。在整个过程中,我时刻保持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为一份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作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第四段:情感教育。

法律师的工作并非仅仅是处理冰冷的法律案件,更是与人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双向的,需要倾听和理解。很多时候,当事人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我倾诉,他们或是因为不公正待遇而愤愤不平,或是因为错误而自责和痛苦。我要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化解他们的情绪,给予他们希望和力量。这给了我很大的满足感,因为我知道我的工作不仅仅是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更是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与教育。

第五段:不断前行。

作为一名法律师,我深知这个职业的使命和责任。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公平正义,而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正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因此,我会不断努力和提升自己,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和合法的服务。同时,我也意识到无论是法律师还是其他职业,都需要坚持职业道德,守法经营,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不断追求个人与职业的进步与发展。

总结:

法律师是一个崇高的职业,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业。作为法律师,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奋学习与不断提升。同时,我们还需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正义与公平,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做出贡献,并获得成长与满足。我深信,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只要我们心怀初心,用心从事,我们都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师。

律师的法律职业发展(实用18篇)篇十八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三、根据《律师业务_____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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