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

时间:2023-12-16 作者:梦幻泡

通过合同协议,各方明确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如果您需要撰写一份合同协议,以下是一些实用的模板和范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一

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中的犯罪嫌疑人郭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根据法律规定,郭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郭xx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嫌疑人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到贵院查阅复印了起诉意见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案件时参考: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郭xx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一、主观方面,郭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可见,谢xx向郭xx的账号转账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实际上系履行其与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支付义务,项目部也认可郭xx代其收取保证金。

(二)根据xx公司与发包人xx公司的合同约定,xx公司需向其缴纳保证金。该项目内部分包后,xx公司要求谢xx缴纳保证金符合建设工程行业业务习惯。由此可见,郭xx并没有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收取保证金。从保证金的性质来说,就是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为工程顺利实施并验收合格提供的一种担保,且当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接受保证金一方须向缴纳保证金一方退还。项目部收到谢xx支付的保证金后,会将该款项支付给xx公司,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自然予以退还。实际上,xx公司承包到相关工程后再将工程原封不动地转包给谢xx,让谢xx代为享有和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xx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郭xx,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纯属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上的惯常行为。

除了他们之间的协议之后再退还。该内部承包协议签订于2011年4月14日,谢xx在时隔仅仅三天未经与项目部充分协商沟通就径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为意在借刑事立案侦查而逃避民事违约责任的嫌疑甚大。

(四)从郭xx与贾xx等人以及他所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情况也可以表明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将郭xx与贾xx等人签订协议又解除协议的事实列出,并认为可能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实属明显错误。其一,郭xx与贾xx等人签订协议又解除协议,纯属民事行为,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其二,郭xx在与贾xx解除合同后且与谢xx签订合同之前,其私人帐户上尚有二百万余元的存款余额,完全有经济实力退还贾xx的保证金;其三,郭xx不仅全额退还了贾xx的一百万元保证金,还在贾xx未能正式开工但确有损失的情况下,给予了他二十三万元补偿金(贾xx出具了收条);其四,郭xx在近十年间,大大小小做过十余个工程,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争议或纠纷。

二、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郭xx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

堡坎、场地平整、土石方挖运等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后者系客观事实。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xx公司,协议中约定xx公司应支付两百万元保证金也系客观事实。对此,谢xx及其岳父在签约之前专门单独到实地进行过考察。

(二)xx公司委托郭xx作为授权代表具体负责该项目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合法有效。在xx公司与xx公司签署的合同上,郭xx作为公司代表签字,尔后郭xx再作为xx公司代表与谢xx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可见,郭xx在本案中的身份系xx公司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包括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等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并且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三)xx公司遂宁项目部实际存在,其成立和运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xx公司成立遂宁项目部后,其印章也在xx县公安局备案。因此,该项目部具备与他人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资格。

(四)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系附条件生效合同,且公安机关立案时(甚至是现在)只有条件成就,就会生效。该合同中关于生效条件的原文表述是:“双方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手续后七日内保证金汇至甲方账户后本协议生效”。根据文意,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三:

1、双方签订协议;

2、完成相关手续;

3、保证金汇至xx公司。

账户。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三个条件尚未成就。第二个条件的成就需要合同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没有时间限制。第三个条件有时间限制和基础,是在第一、二个条件成就之后的七日以内。实际上,该合同尚未完全生效主要在于没有时间限制的第二个条件尚未成就。所以,即便是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谢xx与其岳父仍然希望和愿意继续和xx公司项目部合作,签订补充协议,就在于他们知道xx公司直到现在也未将工程包给第三方,xx公司和xx公司的那份分包合同完全可以履行,而并不是已经失效或者无效。

以上可见,郭xx在与谢xx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谢xx在本案中也并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出自己的财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xx在本案中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的表现和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二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

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三

行为疗法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强调人的行为与思维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对行为的调节和改变来达到治疗的目的。在我接受行为疗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为疗法的独特魅力和有效性。

第二段:认知重组的作用。

行为疗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认知重组。通过认知重组,我学会了将负面和消极的思维转变为积极和有益的思考模式。在过去,我经常陷入自我否定和悲观的态度中,这使得我无法积极面对生活中的挑战。然而,通过行为疗法,我逐渐明白了自己负面思维的来源并学会了调整它们。例如,我以前常常会认为自己无能为力,无法解决问题,但现在我能够积极思考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认知重组的训练使我学会了改变我的思维方式,并在面对压力和困难时更加乐观和自信。

第三段:行为实验的实践。

行为疗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实验。行为实验让我能够通过真实的实践来验证和改变我的行为模式。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对于公众演讲的恐惧。在过去,每当需要面对人群演讲时,我都会感到非常紧张和害怕。通过行为实验,我逐渐改变了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我开始主动参加一些小型的演讲活动,并逐渐增加了自己的参与度。通过反复实践和积极的反馈,我逐渐克服了公众演讲的恐惧,对于未来的演讲更加自信。

第四段: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

行为疗法还教会了我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在过去,我经常遇到情绪失控的情况,无法自制自己的行为。然而,通过行为疗法的训练,我学会了一些应对技巧,以便在出现负面情绪时更好地控制自己。例如,当我感到愤怒或焦虑时,现在我会尝试进行深呼吸、冥想或进行一些体力活动来缓解自身的负面情绪。这些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使我在情绪波动时更加冷静和理智,帮助我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五段:行为疗法的启示与总结。

通过接受行为疗法,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是可以被改变和调节的。行为疗法的训练让我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通过认知重组、行为实验和行为替代技巧的应用,我逐渐改变了自己消极的思维,学会了更好地处理负面情绪,并且更加自信地与他人交流和互动。行为疗法的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思维与行为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通过改变行为可以有效改变思维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坚持行为疗法的训练和应用,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会变得越来越积极、乐观和自信。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四

在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

合同。

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你可能会遇到合同欺诈或者毁约行为,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五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征?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应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监督机构人员。

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监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监督范围权限。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方式程序。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监督对象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附则。

第二十八条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5月1日起施行。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七

本研究采用综合性行为金融学手段,探索证券投资者的一般行为特征、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之间的关系.本实验首先采用访谈法对专业人士进行访谈,了解投资者的`基本心理结构、一般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证券市场的信息进行加工、决策的主要因素.在访谈基础上编制调查问卷,在全国7个城市(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和沈阳)对1063名投资者进行了问卷调查,从心理学角度对中国证券投资者的行为与心理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中国股市还是一个政策市,投资者对所投资对象的了解程度越高,掌握的投资知识越多,以及具备较高的独立性和自我效能,盈利的可能性越大.

作者:王垒施俊琦刘力作者单位:王垒,施俊琦(北京大学心理学系,100871)。

刘力(北京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100871)。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八

行为疗法是一种心理治疗方法,旨在通过行为改变达到心理疗效的效果。它是一种以行动为基础的心理治疗方法,在心理疾病治疗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行为疗法的实施原则是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重新建立正向的行为,以达到改善情绪、减轻压力、增强自信心的目的。在我的治疗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为疗法的重要性。

第二段:回顾自己的情况以及治疗过程。

在我的心理治疗中,我经历了情绪低落的时期。我对自己的生活感到压抑和失落,经常在家里躲起来想自己的问题。因此,医生建议我尝试行为疗法。在治疗期间,我经历了一系列的行为和认知改变,包括行为替代、逐步性暴露和思维重构等。这些疗法通过帮助我逐步改变行为和认知,让我渐渐走出了心理困境。

行为疗法成效显著,是因为它有着众多的特点。首先,它注重纠正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帮助患者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模式。其次,它强调行动和实践的重要性,更加注重“做”而不是“说”。最后,它鼓励和帮助患者通过行为改变和认知改变达到自我成长和改善心理健康的目的。

行为疗法在现代心理治疗领域广泛应用,具有很多优点。首先,它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了其成效显著。其次,它注重行动和实践,并强调“做”而不是“说”,可快速改善患者的情绪。再次,它着眼于纠正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并帮助患者建立正面的自我形象和生活方式。最后,行为疗法采用的是具体、目标明确、可量化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在治疗过程中量化地反映出患者的改变。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行为疗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在我的治疗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效果。通过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认知,我走出了原本十分压抑的情绪状况,找回了自己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因此,我认为,行为疗法是心理治疗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治疗方法,值得更多人的尝试和推广。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九

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较为猖獗。对于该类犯罪,刑法和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适用,特别是对该类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对送养与拐卖居间行为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定性,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送养型居间介绍行为。对于他人送养亲生子女的居间介绍行为,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明知而居间介绍收养人的,即使没有谋取任何利益,也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认定。第二种是纯粹为他人送养子女寻找收养者,没有任何牟利行为的(正当劳务费除外),不以犯罪论处。第三种是为他人送养居间介绍或者为他人收养居间介绍,收取报酬。()这种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应该依照送养方的性质来定。由于其行为不具有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笔者认为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拐卖型居间介绍行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对合犯犯罪均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居间介绍行为人所起的作用来区分,分别定性。其一,主要为贩卖者居间介绍收买人的,无论有无牟利,按照贩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处理。其二,主要为收买者居间介绍贩卖人的,同样无须牟利,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其三,如果是纯粹为双方牵线搭桥、居间介绍,则应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十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截止到底,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484户,合同外资金额达7459.0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3954.69亿美元。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20,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为10.73%,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24.06%;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占工业资产总额的10.1%,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4.6%,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26.8%,利润占利润总额的29.2%,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8%;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占全国增值税总额的比重达25.91%(江小涓,见图1)。

fdi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是否合理,国内一直存在担心和争论。争论的核心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量投资,是否会产生垄断。如果形成垄断,就会抑制国内投资,阻碍新投资者进入,并且向消费者索取高价,产生垄断利润,从而损害国内生产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存在,就意味着吸引外资导致的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的利益,不是以更适用产品和较低价格的形式转移给我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吸收。

附图。

图1fies在中国重要经济指标中的比重。

这种担心和争论在近几年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一些项目的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企业,占据着企业规模排名的前列,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微电子、移动通讯设备、轿车、制药、工程机械等行业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都占据着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手机市场九成的份额,占据着轿车2/3以上的份额。其中一些企业,独家占据了市场很大份额,市场集中度很高。从理论上推论,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当然,所有的商业性公司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论其是国内公司还是全球性公司。如果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无论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垄断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品牌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优势,市场影响力更强,因此其行为特别引人关注。

对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竞争行为的分析,是产业组织理论和跨国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跨国投资理论在它的形成阶段,就认为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控制不同国家内的企业,消除竞争,使自己企业处于有利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质上是垄断优势的扩张,本身就是一种市场扭曲,它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效果(hymer,1970,1976)。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有垄断意愿,但其在海外比在其母国更易形成垄断行为,这是因为在海外市场上竞争的对手较少,串谋容易,企业就会产生进行串谋的意愿和行为。(注:串谋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主要厂商之间组成公开默认的价格同盟,对市场进行人为分割的行为。)通过串谋,将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的高位,企业就有可能获取相对稳定的较高利润(caves,1982)。相反的观点也同样存在:由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增加了东道国市场上的企业数目,使生产和市场的集中度降低,因此加强而不是削弱了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fishwick1981;gorechi,1976)。稍后一些,有学者注重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具有垄断优势,而东道国企业间却是彼此竞争的关系,在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较早时期,有可能增加东道国市场的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技术外溢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种潜在成本,因为免费搭车的当地企业迟早会变得足以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最终结果,增加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性(das,198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跨国投资增长很快,相关研究更加丰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大量吸引fdi,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有不少基于多国情况和大样本案例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是,研究得出的结论仍然不一致。有一些研究表明,大型跨国投资特别是采用购并方式的投资,往往被用来消灭竞争(unctad,);另一些研究却表明,跨国投资引起竞争结构的变化只是暂时的,因为一旦一家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扰乱了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均衡,其竞争对手必然会作出强烈反应以确保其市场地位。他们或者扩大投资,或者结盟,或者寻求购并,总之要努力使市场不被其竞争对手所控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不一致。印度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联合利华获得了印度香皂市场75%的份额和洗涤剂市场30%的份额(mehta,1999);一项对捷克87个制造业集中率变化的研究却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捷克制造业的集中度加强和fdi大量进入同时发生,但数据分析却表明,跨国投资与市场集中度之间并没有相关性(zemplinerovaandjarolim,)。

本文分析fdi与中国制造业市场结构的变化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影响。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行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和定价行为,是衡量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因素。

二、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注:如没有另外注明,本文中各个行业的情况,来自作者在1997、2001年的两次调研,其中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一次调研是。两次调研都包括对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访谈及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的调研成果反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中,2001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经济国际化的影响》中。凡引自这两次调研的内容,文中不再加注。李蕊女士参加了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二次调研,并计算整理了部分数据。)。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某些重要的产品市场上地位突出,一、两家企业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在这种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垄断动机和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是不开发不引进先进技术、产品更新换代慢和产品价格居高不。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仅为2%左右,技术先进企业的投资额也仅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不过,此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外华人资本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不转移先进技术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的技术水平不高(江小涓1993)。

据来源、技术先进性定义等,参见本文第四部分中对表5的说明。)。

下面是三个典型行业的案例。

1.轿车制造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轿车生产的集中度很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上海汽车总公司合资成立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市场地位突出。1983年4月,第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上海组装成功,1985年3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此后,上海大众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在中国的轿车市场上占据着垄断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期,桑塔纳轿车几乎占有国内同档轿车100%的市场份额,90年代初期占有90%左右的市场份额,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到3月,上海大众在中国已累计生产了100万辆桑塔纳系列轿车。其间,1995年上海第二代桑塔纳轿车(桑塔纳2000)下线和投入市场。

从1983年到长达的时间内,上海大众的主导产品一直是第一代桑塔纳,车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这个期间,上海大众的外方母公司已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球市场上淘汰了第一代桑塔纳这个车型,但上海大众却长期继续生产第一代桑塔纳,并没有引进其母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推出的换代车型。桑塔纳的市场价格也始终处于高位,在19年底之前,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水平,高出其先前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近一倍。

上海大众这种基于市场垄断地位而产生的行为,长期受到国内各方面舆论批评,包括中方合作者上海汽车总公司,也对其不愿转移先进车型的行为不满意。1998年,上汽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用愿意将较新的车型放在中国生产。

2.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通讯业以极高的速度增长。通讯线路由1990年的1200万条,增加到的1.7亿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增长速度尤其突出,以手机制造业为例,到2001年8月,中国的手机拥有量已经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位。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高速成长的无线寻呼市场和模拟手机市场几乎由摩托罗拉一家公司垄断,我国消费者以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使用其生产的落后于国际市场的产品,这个时期,摩托罗拉在中国获得了丰厚回报。

3.洗涤用品行业。

英荷联合利华公司和美国p&g公司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1992-1995年,除p&g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继续大规模增加在华投资外,全球洗涤用品行业三巨头之一的德国汉高公司,也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p&g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和汉高公司,都是名列“财富500强”的.跨国巨头,19,联合利华总资产280亿美元,总销售额440亿美元;p&g公司总资产321亿美元,总销售额381亿美元。而中国洗涤用品行业1999年的总销售额仅为192.82亿元人民币,约折合23亿美元,(注:这里的洗涤用品行业是指我国工业统计分类中的“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业”,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分地区轻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提供。)全行业产值仅为联合利华公司的1/19,p&g公司的1/17。规模如此悬殊,致使当时国内存在许多观点,认为中国洗涤用品制造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洗涤用品市场将由跨国公司垄断,甚至导致中国洗涤用品行业“全军覆灭”。

到1995年底,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较大规模的合资企业有15家,全部是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排名前20位的大企业。这15家企业洗衣粉和香皂的产量,约占全行业产量的35%-40%。在这15家合资企业中,p&g公司投资的有5家,联合利华公司投资的有5家,德国汉高公司投资的有3家。在15家合资企业中,只有两家为中方控股,其余均为外方控股。在外方控股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外方股份比较高。外方股份在80%-98%之间的有3家,在60%-79%之间的有7家,在50%-59%之间的有3家。总体上看,当时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的主力企业已经由国外大跨国公司控股(15家企业的情况见表1)。

表1洗涤用品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合资情况(1995年底)。

企业名称合资企业的中方与外方。

上海利华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联合利华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上海日化公司、联合利华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香港新鸿基公司。

北京熊猫宝洁洗剂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日化二厂、美国p&g公司。

成都宝洁公司成都合成洗涤剂厂、美国p&g公司。

广州浪奇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浪奇公司、美国p&c公司。

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广州宝洁公司广州肥皂厂、美国p&g公司。

张家口联合利华公司张家口合成洗涤剂厂、荷兰联合利华公司。

桂林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桂林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天津宝洁有限公司天津香皂厂、美国p&g公司。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德国汉高公司。

合肥利华公司合肥日用化工厂英国利华公司。

沙市活力奔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德国奔腾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这些合资企业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令政府管理部门、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及更多的方面都不满意。合资企业生产的外方品牌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世纪90年代中期,质量相差不多的外方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比中方品牌的产品高出50%左右。合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上,都将外方品牌放在主导地位,对中方品牌的宣传很少。1997-1999年,在35个大中城市中,宝洁和联合利华对其麾下品牌的广告费用一直排在所有产品广告的前列,这些企业当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中方企业合资前的品牌,因此实际上是用中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其产品促销。1995年,某合资企业销售收入的95%来自中方原有品牌的产品,但企业每年投入5000万巨额资金为外方品牌作广告,中方原有品牌的广告费却仅占其1/20。

当时,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这些企业的扩建规模和发展设想推算,到20,合资企业生产的洗涤用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很高份额,例如合资企业的洗衣粉将占我国洗衣粉市场的60%以上,其中外方品牌产品的占有率会大幅度上升。管理部门还认为,这些合资企业在站稳脚跟后,会通过再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收编有实力的国内其它洗涤用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因此,中国洗涤用品市场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由世界三大洗涤剂跨国公司控制的市场,产品价格将处于高位,这些公司将从中国获取高额利润。

三、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进口、多家跨国公司。

进入和国内企业的成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往少数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若干行业,市场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三个方面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入世后进口商品竞争预期。

多年来,较高的进口关税和过多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显著的保护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中,贸易壁垒主要保护了外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即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已成定局,对国内产业降低保护前景明确。

进口商品竞争预期是市场竞争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跨国公司继续在中国使用其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失去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者向中国消费者索取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进口商品。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在1999年后多次下调产品价格,应对入世后进口汽车的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2.跨国巨头之间在中国市场上展开竞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在一些行业中放弃了以往坚持的“一个行业中只引进少数几家跨国公司,以便给国内企业留下市场空间”的政策取向,开始允许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当一两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较高收益时,其它跨国公司不会长期对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视而不见,而是跟随先行的投资者,也竞相进入中国市场。多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使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

在手机制造业中,中国市场的高成长性和投资于这个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1994年中国数字移动通讯网建成后,诺基亚、爱立信开始迅速扩大在中国的生产规模,摩托罗拉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三家企业一直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着激烈竞争,市场份额此起彼伏,交错变化。其它几家制造手机的跨国公司也相继续进入中国市场,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了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松下、三星等众多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局面。

轿车制造业中,以往坚持多年的轿车布点“三大三小”的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明显松动。按近几年全球汽车业收购兼并后形成的九大汽车集团考察,到2001年底,这九大集团全部在我国有大规模的投资,建立了合资汽车制造企业。通用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上海通用汽车公司、金杯通用汽车公司、长安铃木公司、昌河铃木公司、江铃公司、庆铃公司、北京轻型汽车公司、北铃专用车公司、南亚公司、南京依维柯公司和云雀公司。大众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福特集团的投资项目有江铃公司、长安福特和海南马自达。丰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天津丰田公司和四川丰田客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的投资项目有北京吉普公司、亚星奔驰公司、北方奔驰公司、湖南长丰公司、沈阳飞机公司、东南汽车公司和起亚悦达公司等。本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广州本田。雪铁龙―标致集团的投资项目有神龙公司。雷诺日产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三江雷诺、郑州日产、杭州东风日产柴和风神公司。宝马公司的投资项目有沈阳华晨宝马。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商正在中国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

3.国内竞争者的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有一批内资企业竞争力迅速提高,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者。轿车行业中,已经有天津夏利、一汽红旗、安徽奇瑞、沈阳中华、浙江吉利等多款颇具市场竞争力的国内品牌车出现在市场上,而且不断扩大着市场份额。中国的程控交换机市场也出现了同样趋势,国内企业的贡献突出。一批内资企业如华为、中兴、大唐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程控交换机市场由原来外资品牌产品之间竞争的局面,转变为外资品牌与内资品牌产品之间交错竞争的局面。

洗涤用品行业的情况更典型。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外商原先的市场战略,是以国外流行的大比重高活性物的浓缩洗衣粉取代普通洗衣粉,并为此进行了密集的广告投资,但由于国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洗涤用品市场仍以中方品牌产品为主。

这个时期的市场结构的变化是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合资企业大力促销的外方品牌产品,由于价格居高不下,国内市场占有率上升缓慢;而合资企业对中方原有品牌的销售力度很小,使这些原先市场份额很高的产品的影响力下降。这种状况给国内一些原先居于“第二梯队”的企业提供了扩张机遇。一批改制后的上市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表2是1992年和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集团)名录,入围企业有较大变化。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排名第一、第三和第四位的企业分别是南风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力公司(集体企业)和纳爱斯公司(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排序并没有明显上升,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仅有汉高一家跨国公司排名第二,在前10位大企业中,利华公司和宝洁公司分别列在第6位和第8位(见表2)。

表2排名前10位的洗衣粉生产企业(1992年,2000年)。

序号1992年产量最大的10家2000年产量最大的10家。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

1广州浪奇实业公司南风公司。

2天津汉高公司汉高公司。

3上海合洗厂全力(集团)公司。

4徐州合洗总厂纳爱斯公司。

5南京莞基苯厂白猫公司。

6北京日化二厂利华公司。

7成都合洗厂活力美洁时公司。

8潍坊合洗厂宝洁公司。

9济宁合洗厂杭州万里公司。

10武汉油化厂开封矛盾(集团)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19、2001年两次调研。

如果以单个企业为统计口径,合资企业在全行业排头兵企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按工厂法统计,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企业中的合资企业,19为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8.6%;1998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3.4%;1999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1.4%;2000年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5.2%。产量排名入前10强的合资企业,产量比重2000年较1997年降低了3.4个百分点。

表3洗衣粉行业外资产量比重。

年份外资企业产量占外方控股企业产量。

全国产量的比重占全国产量的比重。

35%25%。

199735%26%。

199828%19%。

199922%17%。

200022%19%。

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3是199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品牌产品在我国洗衣粉产量中的地位。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量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较快增长后,90年代下半期的市场份额有明显的下降。总之,由于国内竞争者的出现,洗涤用品市场竞争激烈,大型跨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

本部分的分析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中国制造业中的大多数行业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变化:技术转移和定价。

1.产品价格下调。

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坚持的产品高价位战略发生了变化。

合资品牌轿车价格开始持续下降。以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第一代桑塔纳为例,1998年底到2001年底三年时间,第一代桑塔纳在北京汽车市场上的价格下降了近40%。通讯设备行业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内资企业提供低价位产品的能力,使交换机的价格成倍地下降,例如局用程控交换机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每线300美元左右降到90年代末期的每线35美元左右。同时,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增多,包括融资、安装、售后服务等。各主要的手机制造商,都开始在中国采用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定价机制:新款手机在市场上露面两、三个月之后,价格就开始大幅度下滑。以往那种产品更新缓慢、价格长期处于高位的现象已经消失。

面对激烈竞争,外方品牌洗涤用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调。以宝洁麾下的碧浪为例,1998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2001年底,宝洁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主流产品是声称为第三代产品的碧浪漂渍(400克),价格已降至4.98元,与国内品牌产品的价格基本上持平。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价格持续下降,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开始有所上升,占合资企业产量的比重有明显上升(见表4)。

2.加快转移先进技术。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笔者主持了一个系列的调研项目,对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四个城市127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研,企业的技术水平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前1997年,笔者曾主持了一项类似的调研,将这两次调研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行为的明显变化。

两次调研,我们都以其母公司为参照系,考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相对技术水平。(注: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参照系: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按这个参照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绝大多数提供了等同于我国国内的先进技术。详细情况参见江小涓(2002),第三章。)对比两次调研结果可以发现,2001年与1997年相比,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比率大大上升(见表5)。

表4洗衣粉行业外资品牌产量比重。

年份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外方品牌产量占合。

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资企业产量的比重。

19968%22.86%。

19977%20.00%。

19984%14.29%。

19997.73%34.60%。

20009.50%42.81%。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5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1997年(%)2001年(%)。

与母公司相比。

使用最先进技术1442。

使用比较先进技术5345。

使用一般技术3313。

注:1997年样本为96户企业,2001年样本为127户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来自美、日、欧盟和韩国的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为了避免技术水平认定时产生歧义,我们简单地以时间作为技术水平划分的标准:母公司最先进技术,指在母国企业使用不足三年的技术或投放市场不足三年的产品;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指虽然在母国企业使用时间已达三年以上,但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母公司的一般技术,指母国公司已经不使用的技术或不生产的产品。

1997年,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比重很低。向其在华企业转移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跨国公司,仅占被调研企业的14%;转移比较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占比重最高,达53%;还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和不再生产的产品。

到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到了41%,有45%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仅占13%。

几个行业的案例也很典型。从1998年开始,上海大众桑塔纳的市场份额开始被一汽捷达、二汽富康和天津夏利等产品分割,同时还有更多的新车型上马,特别是上海通用别克、广州本田雅阁的上马,才迫使德国大众改变态度,于1999年底将其全球流行车型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使b2级的桑塔纳跃升三个等级,一次性升为b5级的帕萨特。此后,中国轿车车型乏善可陈的局面迅速改变,2001年和,跨国汽车巨头至少将11款全球流行新车型提供给了中国的消费者。手机制造业中,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家跨国公司都在不断地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降低产品价格。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完全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档次、同价格的手机消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手机市场的产品换代档次和价格水平已经与国际市场同步变化,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都有新款手机问世。

五、简短的结论。

中获胜。

中国的经验还表明,在一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已经较高、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时候,东道国政府对国内产业实施较高的保护措施和限制国外投资者的数量,实际上是保护了现有的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垄断能力,比在其母国市场上更强。

从中国的实践看,虽然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而且在海外市场上有垄断愿望和垄断行为,但是,与许多国家较早时期的封闭状况相比,进口商品的竞争、多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会大大减少少数巨型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居于控制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中国国内市场容量巨大,只要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内改革政策,被少数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市场的可能性更小。可以说,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行为在中国市场上不普遍和不能持久。

国内企业与跨国巨头的规模差距,并不是一个必然导致跨国公司具有优势地位的因素。引进外资的同时,技术、管理、观念等诸多因素必然产生外溢效应,推动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汽车、移动通讯设备和洗涤用品这三个技术特性和经济规模有较大差异行业的开放实践,都展示了中外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巨大空间。

最后要着重指出一个长期误传的概念。许多提出“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市场”的观点,是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利益整体,计算其市场份额。这个概念是不恰当的,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自不同的跨国公司,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在中国市场上主要是竞争关系而不是稳定的串谋关系,因此,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总体上占有较高份额,但若这个份额由多家跨国公司分割,就应该视其为竞争性的市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

【参考文献】。

1江小涓,1993:《中国工业发展与对外经贸关系的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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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1997:《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外商投资情况的调研》,《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

4王洛林主编:《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王志乐主编:《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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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十一

毕业了,必须要提交毕业论文,合格方可毕业。现在的毕业论文要求挺高的,需要有理论部分,实际应用部分。毕业生们最好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写出有质量的论文。下面给大家提供论文范文一篇——浅谈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中的角色定位,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论文摘要:传统翻译理论认为,着者、译者和读者之间呈不平等关系,译者处于“一仆事二主”的尴尬地位。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翻译应该是主体间的交往与对话,因而译者与着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翻译中应尊重译者的主体性和不同的译本,从而促进交往的达成。

论文关键词:交往行为理论;翻译;译者;平等;主体性。

一、戴着镣铐的译者。

综观西方的思想史,可以发现心物分离的二元对立是西方哲学的主要特点。“西方人的精神世界里,始终蕴含着强烈的二元对立色彩,比如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信仰等诸多命题。”…这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渗透在西方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宗教、哲学、文学等领域。在翻译界,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同样成为主宰。

译者与着者之间的关系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永远在着者的阴影下工作。以传统的“信、达、雅”“忠实”“通顺”等翻译标准为例,就是要求译者成为隐身人,成为机械的语言工作者,完全以着者为核心,以全面而忠实地传达着者的语言与风格为目的。

这样的标准集中于对外在规则的探讨与确立,语言成了一种纯粹反映客观世界和表达思想的镜像,译者则成为失去主体的机械的模仿者。这种理性传统使得译者片面追求“语言表达的确定性、唯一性和精确性”,希望通过设立普遍标准而使翻译规范化。这样的主客对立的研究范式使得译者处于从属地位,也使得翻译走向单纯的技巧探索。

译者与读者间之间同样是不平等的。在译者与读者的关系中,译者在翻译时除了考虑是否按照标准运用语言、忠实原着外,还要考虑他的接受群体,并依据读者的需要决定自己采用什么样的翻译方法。比如倾向于“归化”的译者考虑的是这样的译文更符合译人语的习惯,因此会帮助读者理解;而倾向于“异化”的译者是因为相信读者对外来文化的接受能力。总之,读者的接受能力和喜好口味是译者所关心的焦点所在。

这样,着者就成为译者极尽所能“尽忠”的对象,读者在译者眼里又是尽力想要讨好的对象。“戴着镣铐跳舞”是多年来翻译界对译者地位的一种认同,有些观点甚至认为这是对译者的一种赞美。而实际上,译者这种“一仆事二主”的尴尬地位是导致翻译舍本逐末、单纯追求外部标准、忽视翻译的本质与目的的根源。从根本上说,这是把翻译剥离出来作为孤立的客观对象进行研究的方法。事实上翻译不是孤立的行为,不是单纯的语言转换,而是一种对话;它不是一种“主体一客体”的行为,而是“主体一主体”的行为。总之,翻译过程不是一种单纯的来料加工的生产过程,是以人为主体的交往过程。译者作为翻译过程中联结两个主体的重要媒介,更应该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

二、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启示。

1.交往理性的提出。

人类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通过理性去了解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这种理性传统一直以来把人从世界中剥离出来。近代的科学实证的理性至上观点更是把主体的人与生活世界分离开来,人被抽象出来作为一个思维主体,世界则是这个思维主体的认识对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这种理性传统在人文科学领域也泛滥已久,甚至连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问的关系也降格为主客体关系。当理性深入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那时的理性不再是一种思想方式,而变成一种无所不在的****。许多哲人意识到理性带来的暴力,于是当代西方思潮一度矫枉过正地攻击理性,并把推崇非理性、反理性认为是抗拒工具理性异化的手段。

哈贝马斯针对理性泛滥、非理性矫枉过正的问题,提出了交往理性。他认为哲学的危机不是理性的泛滥而是理性的匮乏,认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工具理性侵入到一切领域,而人与人之间的主体交往关系不应受工具理性的控制,应按照交往理性进行。劳动生产过程崇尚工具理性无可非议,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主体,致力于征服作为客体的物与自然。然而人与人的主体之间却不应该是主客对立的关系,应该是通过对话达成共识,也就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行为不是条分缕析的认知,不应该被机械僵化的工具理性所控制,不应因为拘泥于外在规则的理性解析而使交往无法达成,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沟通和理解。这种交往行为不是要完全摒弃理性传统,而是希望以人文理性取代机械的工具理性。所以,交往理性在肯定理性的前提下,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让具有人文关怀的理性成为人类交往能够达成的基础,而不是成为障碍。

2.交往理性与翻译。

翻译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袭下,一直以来以制定机械的翻译标准为主要目标,译者则在工具理性的压制下成为“译匠”。“这一观念(技术理性)波及到人文社科领域之后,人们在翻译研究中便制定出一系列的翻译标准、原则、方法和技巧,并将它们奉为金科玉律,尊为亘古不变的定理和公式,从而使译者在翻译时的手脚受到了钳制,主观能动性也无法得以自由发挥。”事实上,翻译是一种典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它的终极目的是促成一种独特的交往,这种交往是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家的人之间进行的。“人类活动的层面可以根据交往性活动的观念来进行划分,与其他种类的活动相比,交往性活动是为了达到意见的一致。”这也就是说,交往性活动是为了不同背景、不同意见的人进行交流,最终达成一致的看法。由于语言的障碍,这种特殊的交往需要有人来承担桥梁的作用。译者的作用就是进行语言转换,由此达成不同语言、不同国家的人的交往。

哈贝马斯在谈到语言的转换时说:“语言所发挥的是一种转换功能:由于诸如感觉、需求以及情感等心理过程被转移到了语言的主体间性结构中,因此,内在事件和内在经历就转变成了意向内涵,而认知则转变成了陈述,需求和感觉则转变成了规范期待。”译者在翻译中就是发挥语言的这种转换功能,这种语言的转换必然包含译者的情感、个性等主体内容,因此不可能完全以外在技巧的标准要求和评价译者。译者一方面应当遵循翻译的基本规范,方面不能忽视自己的交往主体的作用。“哈贝马斯的语言观是把言语视为言语行为,这个行为施行时,包括两个部分,即施行部分和陈述部分。译文只是陈述部分,其施行部分则是译者的文化立场、目的性、审美倾向、个人偏好、译文读者对象的选择定位等等。”翻译的标准问题之所以长期纠缠不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只把翻译视为单纯的语言转换活动,而忽视了施行部分即译者的主体性。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十二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

(5)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权证。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7)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

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几种表现形式。

(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5)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五、共同投资合同范本。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十三

摘要: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逐渐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中外投资机构却是“志同道不同”,二者有着不同的投资理念和方法。文章将主要阐述qfii与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差异,并从差异中分析国内基金在操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中,由于货币市场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的介入极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为了防范这种风险,qfii制度随即应运而生。

一、qfii在我国的发展。

瑞银华宝于7月9日第一次下单买下宝钢股份、上港集箱、外运发展和中兴通讯这四只股票,这标志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正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之后高盛、盖茨基金、美国景顺资产管理公司、法国兴业银行等都陆续参与到了我国证券市场。在之后政府的审批速度明显加快,仅就批准了18家,新增共计34亿美元的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6家qfii机构合计9.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12月9日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qfii总投资额度扩大至300亿美元。截至20末已累计批准49家qfii共99.9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累计汇入资金99.26亿美元结汇约787.71亿元人民币。qfii额度还会继续增加203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已成为我国第53家qfii。

二、我国国内基金的发展。

我国基金业发展概括为三个阶段:到的头三年是起步阶段,市场中只有10家基金公司,产品以封闭式基金为主,基金运作的相关制度开始建立;20到是第二个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各类基金产品相继面世,基金公司的运作与管理也逐步完善;20以来基金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化,资本市场发展开始提速,基金业也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张。

年我国首支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的发行,拉开了开放式基金迅速发展的大幕,华安基金初始募集资金为50亿元。20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行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踊跃,基金资产规模成倍扩大。根据证监会提供的数据,在年9月21日到10月底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没有新的基金发行,但是基金总规模增长1591亿份,基金资产净值增长9.56%。据统计,截至10月底,我国59家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基金341只,基金总规模为20553.38亿份,基金资产净值达33120.02亿元,分别为年初的2.8倍和3.8倍。

三、qfii和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分析。

随着qfii的逐步进入以及我国股市近年来的持续高涨,qfii与基金两大主力机构都积极抢占a股最优资产,以期获取丰厚利润。但从投资表现来看,两大机构既有共同之处,也在一些投资方法和行为上存在差异。

v一wqfii与国内基金的投资相似分析。

从分享投资经济成长收益的角度分析,qfii与国内基金在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上都倾向于国家的重点行业、优质企业,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也有助于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首先是具有全球产业竞争比较优势的产业。从全球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行业的配置,选择具有全球产业竞争优势的产业作为投资对象是不仅是qfii的理性选择,也是国内基金所秉承的。

其次,从资本逐利性和安全性的角度看,垄断性行业存在的超额利润和相对低的风险会吸引机构投资者的注意力,这些垄断性的产业可分为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产业和自然资源类产业,以及政府管制的垄断产业。

消费品行业也是他们选择的重要产业门类。消费品产业的长期增长潜力极大,一些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公司有望成为机构选择的目标。

v二wqfii和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差异分析。

1、qfii的投资视野与国内基金差异。当前全球经济来看,最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就是亚洲经济,而亚洲经济里面最让qfii着迷的显然非我国莫属。对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是qfii资产全球战略配置的一部分,因此qfii的投资行为远比内地机构投资者显得高瞻远瞩。在qfii的`眼中,除了看好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外,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及其引致的汇率变动带来对以人民币计价资产价值的重估。而由于目前一些法规条款的限制,国内机构投资者尚不能做到从全球范围来选择投资方向,这样也就限制了国内机构的投资视野,只能从a股里面纵向比较寻找机会,而不能像qfii那样大范围的横向比较。

2、qfii的投资周期与国内基金差异。境外机构投资者大都来自成熟资本市场,有着丰富的投资经历,心态较为成熟,因此在委托资金给qfii这些机构时,不会表现出像某些国内投资者那样的急功近利心态,一般投资周期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而不是短期暴利。反观国内,一般机构投资者都有年度业绩指标,普通投资者也不自觉不自觉地依靠每年机构的业绩来“打分”,作为经营这些资金的职业经理人来讲,不可避免会受到会计年度考核的压力。因而大多国内基金的投资周期多为3-5年。

3、qfii的研究方式与国内机构的差异。在研究方面与国外机构之间的距离非常明显。国外的研究和国内很不同,首先是人员众多,顶级投行的分析员数量都很庞大,每年的资金投入巨大。在研究上则分得很专业。几个分析师看一个行业,每个人铆定几个上市公司,甚至只有3-5家公司,可能比一般的管理层对公司还了解。此外,他们研究的年限非常长。在国外,一般以上才能称得上资深分析师。国内3-5年便已经成为资深的研究员了。4、qfii的投资策略与国内基金的差异。国际投资者在完成准备工作后,一般会进行长期投资,因为在一个陌生的市场环境中从事短线投机不是理性的做法。qfii作为国际投资者,其进入国内市场的初衷是分享我国经济增长利益,因此,这决定了qfii必然以公司基本面和发展前景为投资基础,长期持股,以获取企业增长的回报。国内基金则更为看。

本文由/收集整理,.

重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与市场热度,其投资的长期性要低于qfii。投资策略的不同从二者的换手率上便可看出。qfii在操作上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换手率。而国内基金换手率总体上一直高于qfii。

四、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与对策。

(一)问题。

1、高换手未必就有高收益。在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中,有些换手率并不高,换手率居前的基金,业绩并不靠前。如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其在选股并持有方面表现出相当优秀的能力,旗下上投阿尔法、上投优势基金均整体体现出了相当低的换手率,而收益却远远超出许多国内基金产品的特点。我国基金的年度换手率是世界罕见的,频繁的短线交易不仅与其本身所标榜的长期投资理念相去甚远外,而且过度频繁的交易必然会增加交易费用,判断失误的概率也相当大,这都将侵蚀收益,伤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据有关机构统计显示,按照年基金平均股票换手情况计算,因印花税上调直接导致基民平均少赚1%左右。对于投资换手率达到1000%的几只基金的基民来说,损失在4%以上。

2、国内基金过于注重上市公司市场表现。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偏好于市场面表现活跃、股价波动性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其选股存在一定的追涨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成长性要求较低。这种将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看高于其基本面的行为在牛市行情中可能会为基金公司带来可观的收益,但实际上必将导致投资行为与价值投资理念的背离。随着上市公司股价的价值回归,这种操作策略的风险会不断加大,更会对我国基金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制约。

3、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趋同。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虽然存在多种风格,如价值优化型、价值投资型、稳健成长型、积极成长型、收益型、成长型、指数型、平衡型等,但大部分开放式基金往往会抛开其表明的投资风格而选择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在实际投资活动中,投资目标转换频繁,即积极寻找热点行业,热点板块,这种投资策略在市场行情较好时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收益,但实际上则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因为与基金所标榜的投资风格不一致甚至是相背离的策略不仅会有损基金未来的发展,还会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以致失去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又恰好是基金赖以生存的根本。

(二)对策。

1、以“价值投资”为投资理念。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理财工具,本来就是一种规避短线交易风险的分散组合投资品种。作为一种分享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理财品种,应重点挖掘潜力公司。所以国内基金实现优秀业绩的关键是始终坚持以“价值投资”为投资理念,按照价值和成长性双重标准严格筛选高质量的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的成长型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2、实行积极的风格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基金的投资业绩。对于基金的风格,无论是成长型还是价值型,必须要显著,体现自己的特点,使基金的投资策略应与基金风格相符合。例如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成长型基金是具有风险偏好性的资金的投资选择,因而应选择投资市场中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小公司股票和一些新兴行业的股票。而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的价值型基金是风险厌恶性的资金的投资选择,应当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

3、以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为基础。基金经理应在与qfii的共存和竞争中找出自身的不足。毕竟一味地追逐股票的市场表现以及市场板块轮动时的不同热度并不是提升基金自身的竞争力的根本策略。根本的策略还是需要回到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从基本面中找到理想的投资对象,避免过分的投机行为。同时基金公司也需加强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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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的国际经验借鉴及中国化问题初探[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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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十四

摘要:。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一的数据为样本,以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探讨。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发生了过度投资行为,而非投资不足;并且随着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程度的加大,过度投资将更加严重,而最终控制人拥有的现金流权的增加却能对过度投资行为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对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也能起到显着的抑制作用。

关键词:。

治理环境,两权分离,过度投资。

一、引言。

公司投资一直是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以来,西方学者逐渐放宽mm定理的新古典假设,主要从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不同视角研究了公司的投资行为,我国学者在梳理国外文献的基础上,也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周红霞()、王艳()等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问题,欧阳凌(2005)、余良元()、马如静(2007)、梅丹()等从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辛清泉(2007)则基于国有企业薪酬管制的制度背景,分析了经理薪酬对公司投资决策的治理影响。而从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很少,很多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两权分离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如谷祺()、刘锦红(2009)等,而资本投资是公司治理影响公司价值的“中间桥梁”,那么从两权分离的角度对资本投资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是一个处于转轨经济时期法律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存在着制度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不均衡。而且,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政府控制。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为必须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关注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行为及其所处的治理环境。现有文献还没有结合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的终极产权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

本文借鉴vogt(1994)的研究方法,利用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以2004―20我国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在模型中逐步引入交叉项,考察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治理环境、两权分离与公司投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究竟到底表现为哪种非效率投资,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及如何影响。同时,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发生。

文章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所拥有的.超强控制权来谋取私人收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大股东要想取得私人收益,必须事先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而且要有一定的分离度,否则大股东就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将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分析,试图进一步揭示:在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的情形下,现金流权及两权分离程度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而为假设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假定:公司没有融资约束问题。设公司投资规模为i,参照motta的文献,公司收益与投资存在的函数关系,并参照aggarwalandsamwick的思想,设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为slni,其中终极股东掠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s受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a、两权分离度p、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影响,根据laporta等()的研究,假定s,s0,s。即(1)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高、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比例就越小;(2)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大。借鉴burkhartetal.()、lapoflaeta1.()等的分析理念,设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是掠夺比例s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函数。并假设公司投资从时期t=0开始,折现系数为r。

(1)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时,控股股东的净收益为,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企业存在着最优投资规模。对(2.1)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私人收入比例越高,被发现的概率越高,从而获取控制权的成本增加速度超过私有收益的增加速度,于是可得:。

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对(2.3)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因此i**i*,即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投资规模i**水平大于不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时的最优投资水平i*水平,说明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首先,对(2.4)式a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现金流权越高,越能抑制终极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接着,对(2.4)式p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0,因此0。

由此可知,两权分离程度越大,终极股东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

行为合同疗法(通用15篇)篇十五

管理是一门艺术,管理行为也要讲求一些艺术和技巧,对于属于这个“艺术圈”的东西,有时候我们也可以用美学的视角来分析看待,美学视角不同于真善标准,真善只对管理行为本身做明确的对错好坏判断,而美学视角却不只停留在行为本身,它透过审美形态的延伸,可以借助喜与悲、美与丑、荒诞与崇高的表现存在,折射出管理行为背后所传达的一种形态诉说与本真深意,这其中,尤以荒诞和崇高两种延伸的美学形态,更可以让管理行为分析显得愈加意蕴深长。

你说,卓别林的《摩登时代》是喜剧还是悲剧?你一定说是喜剧,没错,卓别林扮演的这个到处拧螺丝帽的工人着实好笑,冷漠、麻木、机械化了的行为惯性竟让他把妇人胸前的纽扣也当成螺丝帽来拧,这样一个蹩脚的形象、这样一个行为表现,的确让大家笑出了眼泪。然后笑过之余,你的心里是否还留存一丝别样的感觉?看到卓别林面无表情的拧螺丝,你是否也感觉到了他的那种无望、无奈与对时代的无力反抗?是的,这是因为你用心感受到了卓别林塑造的工人行为背后的深意——资本家的贪婪、工人意识的不自觉使得那个年代的管理环境没有关怀、没有休养生息、没有对人的尊重,有的就是资本家对利润无休止的追逐,导致的只是工人的长期劳累与精神紧张,卓别林的形象正是这样一个时代与企业压榨下的产物。领悟到此,你笑的还那么轻快吗?恐怕是笑中带泪,喜中有悲吧。我来告诉你,这就是荒诞,一种人与世界、社会的最深的矛盾,它不同于荒谬的无理性存在,荒诞是非理性的,它通过展现与人敌对的东西,向人们传达一种更为深远、不可言说的悲。

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关怀就是这样吗?职业病鉴定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到见真章的时候,就都不如在患者身上直接划一刀管用了吗?用人企业到履行员工劳动保护的时候,就真可以人为的屏蔽掉先进仪器给出的科学结论吗?其实,答案都可以是否定的,之所以没有出现这个否定答案,反而上演了一场“开胸验肺”的原因,就在于管理制度没落实、管理程序没执行、劳动保护没监督,还有就是一些人的良心真的给昧了。

看罢上面的例子,关照下内心,一种深深的无奈,切切的悲油然而生,不得不眼泪并着愤怒的低吼一声:荒诞之极!

痛定思痛。评说荒诞的管理行为是为了人们对矛盾的正视,这种人与世界、社会的冲突或许我们还无力平息,但管理行为施动者——企业抑或社会还是应当存有一种悲天悯人之心,让原本刚性的管理也可以与柔性的人本化共同敞开存在,让原本可以皆大欢喜解决的管理事件不再通过荒诞,一步步走向悲的一面。除此,谈及管理行为中的荒诞,也是为了告诉我们,相对于荒诞,还有一种美好存在,这种存在就是管理行为中的崇高。

崇高,美学视角下,它不在对象,而在人类自身的精神,它是人对自身力量胜利的愉快,是对自己本身的使命的崇敬。按照这个阐释,从当前的管理实践中,我们尚未找到真正意义上的崇高行为,但我们找到了倾向,一种“走近崇高”的精神与行为倾向,这就是践行社会责任的管理行为。

面对现在各种危机爆发的时代,产品危机、信任危机、公关危机让不少企业低下曾经高昂的头,急于撇清自己与危机的关系、找一个回身的余地,或是矢口否认,或是嫁祸于人,危机给社会大众带来的战栗以及危机处理中企业的逃避态度一度让人们对企业界开始质疑。然而,就在这个时代矛盾的当口,一些企业与个人挑起了社会责任大旗,以法律标准为最低线、以道德标准为最高线,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凭借一股热情真挚的企业家精神和伦理风尚,推动社会责任体系的执行与完善。其实,对于实施这些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而言,社会责任的承担已经与他们财政数字的增长排序毫无关联了,与其休戚相关的,反而是一份永恒的价值追求与持久地精神动力。也正因为此,我们可以把这种践行社会责任的管理行为视为“走近崇高”,因为它已然诠释着崇高的深层底蕴,即在矛盾、冲突的境域下,仍坚持一种令人崇敬的价值追求。平衡的状态下,最佳的境界是优美;只有在矛盾的状态下,冲突与坚持、压力与自身精神追求的碰撞,才能生动呈现精神与力量的动态表现,才能让人领悟崇高是从矛盾与挣扎中走出,社会责任管理行为是在危机时代、乃至后危机时代,真正有大使命感的企业与个人才能做出的力量行为。

谈了这么多,实际上,就是借美学分析,品了一下管理的味道;借荒诞与崇高,看了管理行为的另一个角度。其实,沉静下来,简单回味,结论很简单:矛盾构成了这个世界,没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失去了绚烂纷呈的色彩。我们不必为看到管理行为的荒诞而自惭形秽,也不必为拥有管理行为中的些许崇高而骄傲不已,管理行为中的荒诞只是演进中的一个过程,只有崇高才会成为管理行为最终的价值追求。

我们还是应当拥有一颗乐观的心,就像能乐观的等待种子发芽开花一样,能够乐观的等待管理行为由荒诞逐步走向崇高。经历过风雨,花朵才能经得起更多摇曳;经历过荒诞,崇高的意义才能被更深的把握。荒诞与崇高,只是一个思想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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