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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一
一引言(绪论):
实习即实践性的学习,任何一学科的学习都不会摒弃实习这一重要环节,危言耸听一句,死学习,不实习,无异于自我终结。对于创造我们自身这座人生机器而言,我们在学校的封闭式的、灌输式的学习过程最多只能算是在完成了从采购零件到机械性组装的这一毫无创造性的阶段,真正要检验产品成色的好坏,质量的高低,我们则不得不走出中国式的象牙塔似的教学机构,来睁大我们的双眼,活动我们的每一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僵化老死的脑细胞,来自我调整,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的平衡点抑或是相似点,使人生这一机器的各部分形成一个良性的运转,这样的学习才是学和习,这样机器才不是废铁废钢。作为法律中的程序规范性的法律,刑事诉讼本身就带有结合司法实践、抓住社会现状的要求。因此,我所在的淮海工学院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为我们安排了本次的实习经历!
二、实习时间:
201*年4月26日——201*年5月14日(正常教学时间10、11、12周)
三、实习地点
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朱贵珊律师指导)
四、带队教师:
王年生律师
五、实习内容:
我们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实习,属于课程实习,而非毕业实习,主要是为了避免我们陷入学不知用、用不知怎用的学习麻烦,不至于投身法律实践之时,“盲人瞎马走夜路,梦里说梦两重虚”。经过了近两年的法学知识的被灌输,我们或多或少的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学学习者的那些必不可少的精髓,因此在听说将要走出课堂,深入心目中的那神秘而又神圣的法院、检查院,相信我的其它的同学和我一样,心底都会萌生一股担忧的情愫,但是等多的肯定是那汹涌澎湃的激情四溢、豪情万丈,莫名的产生一股脑子冲动,面冲汹涌澎湃的大海,大声疾呼:“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虽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想,但是我相信在那个时候,我们都会对它投反对票!
法律世界,是充满严肃性和严谨性的世界,一丝一毫的疏忽纰漏就有可能涉及人的最好权利——生命权!实习之前,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有时实在是不得要领,方佛面对一条河,一块石头都摸寻不到而只能望河心叹。因此,本次实习是为了更好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正义,顺带更直接客观的接触社会的法律阴暗面,身临其境的发现刑事诉讼法实行中的非常态现象!为我们以后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打下或多或少的基石。以免日后当我们走上社会之时,还和初生的婴儿般那样纯洁,如白纸一样貌似无知,那么只能被社会的棱角磨得支离破碎,最后不得不躲在父母的双背之下,寻求那时日不再多的保护!
于是4月26日,在经过了一个小小的动员会之后,我们就迅速分散,奔往各自计划之中的实习场所。我被分往了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听到该所名称之时,就倍感亲切,但是真的要找到他,就花费了不少工夫,当时感觉它有够神秘的,但是在进入的那一刻,这种神秘感顿时消失。我相信我的那些进法院、检-察-院的同学一定有着相同的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人,都有平易近人的一面。
在明亮律师事务所期间,原先想象之中的端茶倒水,扫地奔走没有出现,我们都受到了很好的待遇,没有事情时,我们就围做一圈,进行实习之中的自习,或者和律师们讨论学习的`状况,人生的规划和对中国社会的轰动事件进行讨论,在讨论之中,我们和律师的了解在逐渐加深,我们和律师的感情在不断升温。有案件时,陪着律师一起去开庭,聆听着法院、仲裁庭的那些有组织有纪律的现场辩论,看到了一些在学校,在社会看不到的隐秘现象,听到了一些和网上热点人物相似的惊人雷语。再这样宽松的实习氛围之下,再这样自习与实习相互交织的过程之中,我或多或少的学到了一些东西。对法律精神完全贯彻的艰辛的前景有了清晰的认识,对社会法制口号下的实质的推进阶段性现状有了大概的了解。正因为如此,我成功的将以前课堂之上老师的热情讲授和现实状况有了一个很好的连接!三周,准确说是13天的实习,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快变宣告结束了。说实话,当时还是有点舍不得的,毕竟人的感情元素是不可能瞬间被抛弃的,相信这次实习,我大学的第一次实习经历必定会被我牢记在心里,在此之间出现过的众生相必定会定格在他出现的那一刻!
六、实习感悟:
人的思维是一个奇怪的东西,它无时无刻不在酝酿着什么。在实习的过程中,看到了很多未曾看到过的人和物,情和事,所以不知不觉的就想了很多,这些都可以称的上是由实习而产生的感悟!
首先是李庄案,谈到刑事诉讼法就不得不说刑事案件。撇开书本上、法条上所写所崇尚的那些程序优先,事实让路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法律规范,以中国特色的审判实践和公检法加上政法委四位一体的非常规法制程序想取代,构成了李庄案的基本格调。它的发生,直接受到冲击的是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公平正义,继而是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李庄的认罪又反悔,咆哮法庭的行为是对中国主流媒体宣传的法制社会的无情的讽刺。
李庄,隶属北京四大所之一的著名律师,因而由名人变成了小丑,他放弃了本可以称为法学斗士的机会,在违背法理原则的国家公权力面前低了头,从他低头的那一瞬间,中国的法制进程已经开始了倒退!该案随着李庄被判减刑的结果收场,附带剥夺了他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但是该案的余波中,一些法律学习者,头脑发涨,对一些质疑该案的人士大肆批判,称其:“夹杂有颠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险恶目的”。这是彻彻底底的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用韩寒的话来说,“开什么玩笑,开国际玩笑!”
接着是赵作海案,佘-祥-林的悲剧尚未从人们的脑海中淡去,实习期间,赵作海案又迫不及待的走入我们的视野之中,不得不感叹,中国的法律史上又多了一个悲剧。死者死亡后又“死而复生”带出冤枉杀人案,几乎总是过段时间就冒出来一起,以考验一下我们的神经是否足够坚强!
这种类似的案件一二再的出现在当代法治社会,谁都知道问题出现在哪,谁都知道怎么解决,关键是废除命案毕破之类的考核指标以及侦缉合一的司法改革速度太慢,再作法理或者政治层面的辨析实以多余,而佘-祥-林、赵作海又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仔细看看赵作海案,其实枉法不究的苗头早就已经冒了出来,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这就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必然不是!
七.小结
每个人都有选择权,都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权利!但是既然选择了法学这一门学科做为伴随自己一生的专业课程,那么无论社会的整体态势,主流趋势的发展往那个方向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都不能抛弃法律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法学素质!实习本身是很有价值的学习活动!但是不可以回避实习会给学生带来不好的影响!第一天的实习中,朱律师就意味深长的对我说:你们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过司法考试,跟我们学会让你们学坏的!相信他不是因为嫌我们会给他添麻烦,而是真心实意的为我们好!从我同学的口中,我虽然没有进如法院、检-察-院,但是我已经大致能够想象他们这些公务员的办公室日常的情景。从网络、报纸、杂志上到处可以看到司法腐-败的身影,不得不感慨中国的社会不良影响(人治的千古毒害)无孔不入!相信他们曾经都有过我们寒窗苦读的经历,都有过忧国忧民的情素!但是到了社会,就被灯红酒绿给腐蚀了!通过三周的实习,可以切切实实感受到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式!希望中国的司法大治即将到来,不要让我们等的太久!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二
刑事立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通过参与刑事立案工作,我深刻感受到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处理每一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感谢您能够聆听我的分享。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到侦查线索、反映、报警等信息后,认定具有刑事案件特征,依法把案件登记立案,并依法执行的程序。刑事立案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环节,在案件的办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侦查工作来说,刑事立案是一个启动点,后续的侦查和证据收集得以展开;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来说,刑事立案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缺失了刑事立案,后续的审理和判决工作都将无从谈起。因此,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应当本着公正、全面、无私的原则,依据规定、依据事实、依据证据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科学的认定和评估。
三、应当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
在刑事立案工作中,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避免主观猜测和臆断,以免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带来负面影响。具体实践中,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核实信息,寻找更多的证据,做到有据可依、证据确凿。只有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我们才可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科学的判定,使案件的处理公正客观。
四、认真负责是做好刑事立案的关键。
认真负责是做好刑事立案工作的关键。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认真、研究细致的分析,确保案件标注准确、案情描述详实。在立案之后,我们还应当积极开展侦查调查工作,认真核实证据、精准定性定罪,使办案人员、律师和被告等各方有更大发言权和化纷为简、化整为零、减少出入错漏和争议,确保案件的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
五、总结回顾。
通过本次刑事立案工作,我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刑事立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应当准确无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认真负责是做好刑事立案工作的关键。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作为司法工作者,则要更加注重责任和担当,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合法合理依据和公正公平处理。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三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
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
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xx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
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
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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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四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xx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xx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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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五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立案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刑事立案即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成为一名犯罪被告人的第一步。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刑事立案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环节。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下我在办理刑事立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在刑事立案之前,我们法律人员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掌握、案件调查以及犯罪证据收集等。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我们还需要根据需要查证相关物证、书证或者口供等。只有在这些准备工作充分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开展刑事立案工作,从而为刑事诉讼中后续的调查、审查工作奠定必要的基础。
刑事立案的审查标准对于每个办案人员而言都是必须掌握的。在刑事立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于案件中的事实、犯罪构成、证据等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专注于是否具有立案的要件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确定案件是否可以立案,避免因一些不必要的情况而影响到办案结果。
第三段:处理证据问题。
证据在刑事立案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们需要从案件的证据中判断出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从而进行证据办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处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到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办理刑事立案中必须掌握的内容。
第四段:重视检察意见。
尽管我们作为刑事办案人员,有着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但是我们需要重视检察意见,并将其作为判决案件是否立案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是具有权威性的监察机关,在对于案件进行审查时,能够提供许多必要的意见。我们需要理性地对待这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如何综合运用这些意见,从而提高刑事立案的准确度和公正性。
第五段:总结。
刑事立案是刑事办案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必须对于整个立案过程保持充分的认真和负责,才能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办案工作。同时,我们还要注重把握刑事立案的遵循标准,不断提高我们的办案能力与素质,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律权威。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六
行动,为社会稳定和百姓安宁撑起了一片蓝天。同时强化管理,大胆改革,向管理和改革要效率和质量,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工作一年一个台阶,奖牌和锦旗挂满了办公室。自1998年以来,该庭干警10次受到市、县表彰奖励,3人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政法干警”,干警×××2003年被评为“×××县十大杰出青年”;该庭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集体”,2次被县委授予“青年文明岗”光荣称号,2003年被评为“全市严打先进集体”。
作为刑庭干警,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神圣的使命和职责。×××法院刑庭为了辖区安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这份责任和使命。他们长期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各种犯罪予以狠狠打击,五年来,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30件,判处罪犯780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克星”。他们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努力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实效。结合本县实情,他们近几年先后开展了打击强奸、盗窃、抢劫、诈骗犯罪等专项审判工作,对有上升势头的犯罪,露头就打,及时遏制了犯罪上升势头,还人民群众以安宁,被人民群众喻为“保护神”。
×××法院刑庭是个有战斗力、敢打硬仗的优秀群体,先后成功审理了×××县安全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杨华昌、职工彭文、任友明共同贪污案、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王洪太制售假药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成功纠正了有较大影响、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的_期间定罪、蒙冤26载的×××强奸错案。2001年,王洪太制售假药案经《焦点访谈》报道后,震惊全国,罪犯王洪太的审理也引起全国关注。在审理该案时,刑庭全体同志均感受到了舆论关注的无形的压力。但他们没有忘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副院长何绍明的带领下,庭审前对他们对该案进行反复阅卷,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洪太犯罪的事实做到了然于胸,同时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查阅,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各种设想,作了充分准备。由于准备充分,庭审有条不紊,合议庭归纳控、辨双方观点全面,把握焦点准确,对控、辨双方进行了积极引导,最终在4个小时内将这一全国关注的大案审结,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洪太有期徒刑7年。该案审结后,中央、省、市、县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均作了报道,对该案的成功审理给予了肯定和称赞。赵帮宁原是×××县金泉乡小学教师,1977年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82年改判有期徒刑7年,长期不服,26年坚持申诉,要求纠正原判决,还自己以清白。刑庭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全面复查,发现指控赵帮宁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且关键证据相互矛盾,遂于2003年8月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帮宁无罪,还其以清白。已76岁的赵帮宁听到这等候了26的判决,激动的老泪纵横,振臂高呼“_万岁!”,并当庭给合议庭成员送上早已准备好的锦旗,感谢法院为其申冤。该案纠正后,全国各大媒体都给予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门派记者到×××对该案进行了采访,并制作成说法节目向全国报道。
刑庭全体干警均有这样的共识:审完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不算结案,只有通过工作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了才能画上句号。因此他们将社会效果作为检验办案的重要标准,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他们注意抓好每件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组织群众旁听或为群众旁听创造条件,还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宣判,五年来共组织群众旁听案件审理70余次,召开公判大会9场,有力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同时他们还送法进校园、进社区,为学生、为居民讲法制课,五年来共义务讲法制课32次,为构筑犯罪预防机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
(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
(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八
控告人赵晓明:
你于3月12日提出控告的追究李辉诬告陷害罪,我处经审查认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处申请复议。
乌鲁木齐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九
报案人:。
报案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申请事项:请求对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年月日。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十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十一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控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院印)。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十二
首先,不能片面单纯地定性周某构成诈骗罪,应当综合全案所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结果,综合判断李某的客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与王某因为购房贷款而相识。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王某曾经以共同投资有色金属为由,从李某处套取400万元,并以佛山某房屋作为抵押。但经核实后,该房屋以及车位均已被法院拍卖。以此为契机,李某与王某的信任关系出现裂痕。
而且,王某以已经被抵押拍卖的房屋重复抵押套取李某的钱款,从本质上讲,李某不仅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而是被诈骗的受害者。
其次,正是因为李某与王某间的信任关系破裂,所以,当王某提出与李某继续合作时,李某始终对王某保持警惕心理。
2020年2月底,李某的银行账户因为无法偿还贷款而被冻结,王某提出将钱款转至李某,帮助李某解冻银行账户后,再由李某将账号余额借给王某,用于偿还赎回法拍房。在此期间王某持有该账户的u盾。
但,王某虽然持有李某银行账户的u盾,但该账户仍然处于李某的实际控制下。
2021年3月2日当李某收到王某擅自利用u盾转账后,处于警惕与防备心理,担心王某将账户余额非法占为己有,李某立刻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并取出现金。
综上所述,是王某提出将钱款暂时放置于李某的账户,用于解除李某银行账户,而非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王某将资金暂时放置于李某账户。
最优刑事立案报告(案例13篇)篇十三
从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将给法院工作带来源头式、全程式影响。改革之后,案件潮会汹涌而来吗?原来就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会不会更加严重?全国各级法院做好充分准备了吗?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试点群众叫好与法官压力大。
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就立案登记制进行了试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是试点法院之一。去年11月开始调研,在实践中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今年3月2日,正式出台细则向社会公布。
“应该说受到了普遍好评。”和平法院院长李清杰说,“律师和当事人都表示,来法院立案更方便了,立案大厅里也不再出现吵吵嚷嚷的情况。”
和平法院动用了很大的力量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18人增长到51人,占全院人员的六分之一。
和预期的一样,随之而来的是案件量的大量增长。“当月,案件量就上升了。”李清杰说。
和平法院一线法官72人,去年人均结案201件,案多人少矛盾已经十分突出,法官工作压力非常大。“而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减法’和案件量上升的‘加法’同时出现,这个矛盾会更加突出。”李清杰说。
和平法院想了很多办法来平衡这一矛盾。
“对符合收案条件的,进行诉前调解和联合调解。不符合收案条件的,进行引转调解,法院负责联络和协调,转给有权有责任的部门。”李清杰说,“保证老百姓诉求不落地,事情有人管。”
通过种种措施,当月,有40%的案件在审前就得到了解决。
立案登记制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并非鼓励诉讼,也并不表示法院大门完全敞开,随便立案。
和平法院自3月份以来,共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25件。李清杰介绍,不受理主要有超过诉讼时限、诉权丧失、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等原因。
不予受理并不代表不理不睬,和平法院有几种解决方式,对来案进行分类处理,多渠道化解。
有一起_老兵要求政治待遇的群体性诉讼,由于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法院无法受理,但积极联系了民政部门,将案件转过去处理。
“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法院是源头式、全程式的影响,对全院所有法官的要求都有提高。”李清杰说,“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预计来院咨询登记立案的量会进一步加大,案件量增加甚至有可能超出现有审判能力。我们要进一步根据新要求完善制度,加强各方面保障和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确保公正高效司法。”
铺开法院“严阵以待”案件潮。
还有十来天的时间,立案登记制就要全面铺开,法院在做着哪些准备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基层法院院长。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春和表示,黄埔法院虽然没有进行试点工作,但一直以司法为民为指导思想,对便民立案十分重视。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他们将根据意见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则,尽快制定宣传资料和立案清单。
黄埔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的法官已经由3名增加到5名,该院科学发展研究小组也正开会研究,预计几日内出台配套制度,并对法官进行培训,尽快熟悉政策内容。
“我们还计划在人口密集区搞一个‘法律咨询宣传专项活动’,以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为主要内容,帮助群众更好诉讼。”张春和说。
增加诉讼服务中心的窗口力量、明确收案电脑录入的责任人、纪检_门到窗口监督……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也已经做好各项准备措施。院长白音宝力格表示,立案登记制首先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西乌珠穆沁旗法院辖区多是地广人稀的草原,巡回审判是平常办案的重要方式。白音宝力格还表示,在牧区审理点也将确定联系人,采取立案登记制,方便牧民减轻诉累。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应对,专门制定了《立案登记工作制度》,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实行分类登记管理,专设了2个刑事立案岗、3个民商行政立案岗、1个执行立案岗和1个立案登记综合服务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