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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一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一种,其威力巨大,危害严重。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方案,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在实际中,我也学习了不少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知识,深刻地体会到了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段:防治工作对于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有重要作用。
地质灾害不仅威力巨大,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也非常巨大。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的发生不断增加,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才能尽可能避免灾害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段:防治工作的实施必须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
防治地质灾害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必须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础设施建设之前要进行全面的地质勘察,降低地质灾害的风险;生态环境建设则是通过修复植被,构建生态防护屏障,降低山体崩塌等灾害的发生率。只有综合考虑这些方面,才能保证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段:多种管控措施相结合,才能达到更好的防治效果。
防治地质灾害并不是简单的一种措施就能解决的,只有采取多种管控措施相结合,才能达到更好的防治效果。如加强监测,预测,预警,及时撤离人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等。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防治工作的作用。
第四段: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创新防治工作方法。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防治地质灾害的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和提高。例如,通过地震勘探技术,预测地震和其它地质灾害的发生;利用先进的数值计算方法,预测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发生的概率等。同时,还要注重培养人才,提高专业技能,借鉴先进的防治经验,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的水平。
第五段:创造更为安全可靠的生存环境。
防治地质灾害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必须利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打造更为安全可靠的生存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面前更加从容,迎接未来的挑战。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而反思我们业已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更加关注环保,预防和减少各类环境灾害的危害。
结尾:总结。
综上所述,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必须在各方面做好全面的防治工作,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创新防治工作思路和方法,打造更为安全可靠的生存环境。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要走向更为美好未来的必经之路。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二
灾害是人类永远无法摆脱的问题,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灾害虽然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通过预防、减轻、救助等手段来防治灾害。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认知和应对能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防治灾害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灾害。
认识灾害是防治灾害的第一步,只有了解灾害的本质和特征,才能更好地加强应对能力。通过多年的经验,我认为灾害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洪灾、雪灾、干旱等,而人为灾害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只有充分了解各种灾害类型及其特点,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预防工作。
第三段:预防灾害。
防患于未然,预防灾害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在我的实践中,我认为灾害预防的关键在于制定科学的预案和加强灾害教育普及。预案是制定应对措施的基础,我们需要制定各种可能的应对措施,并定期演练。此外,灾害教育也非常重要,通过灾害教育,我们可以增强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四段:减轻灾害后果。
灾害一旦发生,我们就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来减轻灾害后果。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减轻灾害后果的关键在于快速果断的反应和合理有效的手段。首先要果断采取行动,如疏散受灾人员、尽快控制火源等。其次,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来应对危机,如使用适当的器材、第一时间联系救援队伍等,确保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后果。
第五段:积极救助灾民。
在灾难面前,人类应该相互扶持、共渡难关。当灾害发生后,我们需要积极救助灾民,尽可能地减少被灾民众的痛苦和损失。在我的实践中,我注意到,灾后救援的关键在于要有计划和组织,及时调动各种资源来进行急救、救援和抢救等工作。同时,还要注重心理安抚工作,给予被灾民众必要的精神支持和安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结论:
防治灾害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尽己所能,减轻灾害的影响。通过我的实践和思考,我认为只有充分了解灾害本质和特点,制定科学的预案,积极减轻灾害后果,积极救助灾民等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防治灾害,保护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三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防治自然灾害,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我们应该动员起自己的能力和智慧,积极参与到灾害防控工作中来。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灾害防治的心得与体会,现在分享给大家。
一、建立预警系统。
在灾害防治工作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高效的预警系统。在地震、台风、龙卷风等突发自然灾害时,预警给予了人们充足的时间防灾御灾。我认为,建立预警系统既是防范自然灾害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手段。从个人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定期关注气象预报,关注官方的灾害预警信息,以此来做好灾害的防范。
二、树立危机意识。
灾害防治工作中,危机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危机感越强,做好防治工作的意识就越强。因此,我们应该切实树立危机意识,明确灾害来临时的应对方法。对于那些容易受到灾害侵袭的地区和人群,我们更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灾害防治工作的关注度和警惕度。
三、强调科学防治。
在灾害防治工作中,科学技术是重要的支撑手段。科学防治是指以科学方法来预测灾害、预防灾害、抗灾救灾,以科学理论来指导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目前,很多科技手段已经运用到灾害防治工作中,如传感器和无人机等。对于个人而言,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科学素养,加强灾害防治知识的学习,以及关注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来更好地预防与抗击自然灾害。
四、加强实践与防护意识。
灾害防治工作,不仅仅是靠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的垂直推进,更需要大众的广泛参与与支持。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加强自己的防护意识,学会自救和互救的方法,做好家庭的防灾准备。在防灾准备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做好物资储备,提前规划好逃生路线和应对措施,这些都是很有用的方法。
五、强化组织协调。
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我们要在灾害防治中发挥出集体智慧和协调成效。加强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挥好政府、媒体、社区和公民各自的作用,形成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防灾顶层设计,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强化组织协调可以更好地推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提高效率和效果。
总之,灾害防治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但通过反复实践和经验积累,我们可以逐渐总结出一套防范自然灾害的体系,逐步提高自我防灾意识和能力,为保障社会和人民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四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灾害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给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防治灾害成为了一个永恒的话题,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视之为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到灾害防治工作中。在我多年的防治灾害经验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重视灾害预警。
灾害预警是防治灾害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我们必须及时留意天气预报,关注政府发布的各类预警信息,了解灾害来袭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只有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我们才能在灾难来临之前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防治灾害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份完善的预案能够在灾害来临时有序、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案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当涵盖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和突发事件,针对不同情况列出不同的处置方案。此外,预案制定后要进行演练和不断完善,确保在发生灾难时能够不失时机地进行有效的应对工作。
第四段:普及灾害知识,提高灾害防护能力。
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灾害,所以我们需要普及灾害知识,提高灾害防护能力。例如,我们要学会用简单的方法进行急救,学会避免出现隐患和危险,学会使用灾害应急工具等等。只有普及灾害知识,我们才能更好的提高灾害防护和自救能力,在面对灾害时更加从容和自信。
第五段:积极参与志愿者和公益机构。
志愿者和公益机构在防治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为受灾区域提供了物资、救援和心理安抚等帮助,在灾难中保护了更多的人。因此,我们要加强和当地志愿者和公益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其中,奉献自己的力量、智慧和知识,为灾区带来更多的希望和生命力。
总结:
防治灾害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需要从实际出发重视灾害预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普及灾害知识,积极参与志愿者和公益机构,营造一个全民参与防治灾害的社会氛围,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懈努力。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五
近年来,水灾害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悲剧。作为受灾区域的一员,我深受其害,也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通过这次水灾的洗礼,我深刻认识到预防水灾的重要性,坚信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切实避免水灾的发生。
首先,合理规划城市建设是预防水灾的基础。在城市规划中,要遵循自然的规律,兼顾山水生态,合理安排各项建设活动。比如,合理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将雨水引导到规定的地点进行收集和处理。此外,城市建设还应注重湿地保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确保水流通畅,减少洪水的发生。
其次,加强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培养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同时,要加强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及时准确地发布灾害信息,让广大民众有机会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此外,公众还应积极参与各种演练活动,提高自身的逃生和自救能力,以减少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
再次,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农业生产中,要注意合理安排种植结构,避免大规模的水土流失。同时,政府也应加大水土保持措施的投入,加强植被建设,增加土地的保水性能。此外,还应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水资源的珍惜和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最后,要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提高抗洪救灾能力。水灾发生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志愿者进行救援工作。此外,还应加强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的专业素质,配备先进的设备和器材,以应对各种灾害情况。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个人的救灾责任,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预防水灾的工作非常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水灾防控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公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防灾减灾的活动;社会各界要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共同努力实现预防水灾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减少水灾对人民生活和财产的危害。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六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威胁。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我国不断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而我们作为一名学生,也应该积极地参与到地质灾害防治中来,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一、重视防治意识的培养。
防治意识的培养是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前提。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自己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应该将这些知识积极传播给身边的人,增强大家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
二、重视地质环境的调查与分析。
了解地质环境的好坏,是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必经之路。因此,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各种地质现象,都应该进行研究和分析。比如,学校旁边的山坡是否有滑坡的危险,我们在休闲娱乐过程中是否会被突发暴雨困在洞里等等。只有深入研究地质环境,方能更有效地制定防治方案。
三、重视科技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地质灾害的防治技术也随之革新。因此,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各种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如何利用新技术更有效地进行智能化防治,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重视土地资源的保护。
土地资源是地质灾害的基础,如果把土地资源的保护做好了,就能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在平时的生活中注重土地资源的保护,如不乱扔垃圾、杜绝乱占耕地等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土地资源。
五、重视政府部门的管理。
政府部门在地质灾害的防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扬民主的精神,积极参与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与此同时,应该要求政府部门更加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得到有效的保障。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在地质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制定的,通过学习这些方案,我们可以对地质灾害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通过参与防治工作,我们可以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提高我们通过观察、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希望我们今天所分享的心得体会,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同时也希望地质灾害能够越来越少,人们的生命财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七
防灾减灾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在灾害来临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在我多年的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防灾减灾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规划、准备、疏散、应对和恢复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规划是防灾减灾的首要步骤。在安全方面的规划上,个人、家庭和社区都应该建立相对应的预案。个人首先应了解自己所在地灾害的特点,然后结合自己的居住环境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家庭则需要在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灾难来临前确定疏散途径,并进行相关演练,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安全逃生。而社区则需要组织居民参与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其次,准备是防灾减灾的基础。首先是备足应急物资,如食品、水、药品、应急装备等。应急物资的准备不仅要考虑数量,还要考虑质量和保存期限,以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其次是准备灾害发生时的沟通工具,如备用手机、收音机等,以便在灾害来临时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此外,还需要学习一些简单的急救知识和自救技能,以应对灾害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第三,疏散是防灾减灾的重要环节。在灾害来临前,我们需要提前确定疏散途径和集合地点,并告知家人、亲友等相关人员。当灾害发生时,要冷静地逃离危险区域,不要随意乱窜,同时,尽量避免使用电梯。在疏散途中,要听从现场指挥,服从交警、民警和救援人员的指示,遵守疏散纪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防灾减灾中,合理应对灾害也是至关重要的。在灾害发生时,首先要保持冷静,迅速判断事态,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在地震发生时,立即趴到地板下面,保护好头部和脖子;在遭遇火灾时,要尽量避免使用电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靠近地面逃生等。此外,在应对灾害时要互相帮助,尊重和遵守救援人员的指挥,营造一个相互支持和紧密合作的氛围。
最后,灾后的恢复与重建也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在灾害发生后,我们要立即报警并与救援人员保持联系,同时尽量保存现场的证据。在救援人员的协助下,按照灾害情况,及时进行自救和互救,减少伤亡。灾后,我们要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并在恢复过程中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未来可能的灾害。
总之,防灾减灾是一个复杂而又必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规划、准备、疏散、应对和恢复。只有提前准备,保持冷静和应对灵活,才能在灾害来临时做出正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伤害。希望每个人都能认真学习防灾减灾的知识和技能,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出贡献。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八
防灾意识是每个人需要具备的素质,平时积极学习防灾知识,提高自身应对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分享一些防灾经验,以期提醒读者们关注防灾重要性并从中受益。
首先,了解灾害类型是防灾的基础。灾害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这些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而人为灾害包括火灾、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这些多是由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我们应该了解各类灾害的特点,了解它们带来的危险性和伤害程度,这样在面临灾害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紧急处理,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在灾害发生之前,我们可以预测到可能出现的灾难,并提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地震是一种突发性较强的自然灾害,我们可以事先掌握逃生技巧,并准备好应急物资,如瓶装水、干粮、手电筒等。同样,面对台风和洪水,储备食品和生活用品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家庭应制定好紧急联系方式和应急计划,以确保家庭成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找到对方,协助逃生和自救。
第三,学会灾害应对技能。不同的灾害需要不同的应对技能。例如,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应该迅速疏散人员,并正确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步灭火,确保人员生命安全。而在地震发生时,我们要迅速找到安全的避难所,如桌子下、门框旁等,避免高空物品的伤害。此外,如果我们遭遇溺水,正确的游泳技巧(如抱腿游泳、平躺漂浮等)和保持冷静、节约体力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学会这些应急技能可以有效地增加我们在灾害中的生存机会。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对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学校应该将防灾教育纳入课程体系,让学生从小学习防灾知识,养成预防意识。此外,社区可以组织防灾演练和培训班,向居民普及防灾常识。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防灾的重要性,提高整个社会的抗灾能力。
最后,要发展科学技术的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来预测和避免灾害。例如,地震预警系统可以提前几秒到几十秒的时间提醒人们地震即将到来,并采取相应的逃生措施;气象卫星和雷达可以及时预警台风和暴雨,提供重要数据给救援人员。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预防和减轻灾害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手段。
总之,防灾是每个人的责任,关乎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通过学习防灾知识、提前做好准备、学会应对技能、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发展科学技术,我们能够更好地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一起,共同构建一个能抵御灾害的社会,为我们的生活和未来带来更多安全和稳定。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200字)。
灾害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以各种形式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经历了多次灾害的我深知,灾害不仅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更是对人类智慧、团结和勇气的考验,它也是一个宝贵的机会,让我们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的力量和关系。
第二段:灾害与自然的关系(300字)。
灾害与自然是密切相关的。自然是无情的,灾害则是人类对自然力量的回应。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都是自然界中的一部分,它们是自然力量在特定情况下造成的结果。灾害是自然界告诉我们人类不可忽视的力量,也提醒我们要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当我们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灾害的影响会得到最小化。
第三段:灾害与人类的关系(300字)。
人类是灾害发生时最直接受影响的一方。然而,我相信人类的力量是无穷的。灾害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持警惕和勇敢面对,它是一个人类的机会,提醒我们要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主动地制定灾害应对计划。在灾害来临时,人们团结一心,共同抵抗灾难,彰显出人类的善良和智慧。灾害过后,人们能够更加珍惜生活,加强社区的团结和合作。
第四段:灾害带来的教训(200字)。
灾害不仅仅是一场破坏,更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机会。通过灾害,我们可以从中吸取教训,为未来的灾难做好准备。例如,我国位于地震带,近年来频发的地震灾害促使我们加强了抗震建设、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灾害的全球性特征,采取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灾难。灾害是一个宝贵的教训,让我们学会如何更加谨慎、智慧地面对未来的挑战。
第五段:灾害中的希望与重建(200字)。
然而,即便在灾害的影响下,人们依然能够找到希望。在我多次目睹自然灾害后,我看到了许多让人感动的瞬间。人们不畏艰险地救助他人,各地纷纷向灾区提供援助,捐款、物资源源不断。这些举动显示了人类的善良和团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受灾地区恢复了生机,经济得到重建,人们的生活逐渐恢复正常。灾后重建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但人们愿意共同努力,因为他们知道灾后的希望和生活质量并不会受到破坏的灾害。
结尾(100字)。
总之,在灾害面前,人类的力量展现出无限的潜力。灾害是一个考验人类团结、智慧和勇气的机会,也是一个提醒我们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警钟。通过灾害,我们学会了团结帮助他人,也认识到预防灾害的重要性。希望未来能够减少灾害的发生,让我们的世界更加美好。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
20xx年,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和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创建活动,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巡查监测,明确防灾责任,落实防灾措施,全市未发生地质灾害。
1、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20xx年调查发现,全市存在重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26处,其中危险性中等的有5处、危险性较小的有21处。主要的危岩崩塌滑坡灾害隐患点有北沟仲庄矿区、双塘沙沟矿区及马陵山镇的宋山采石宕口。
2、地裂缝重点防治区。地裂缝灾害主要分布在墨河街道及棋盘镇的部分地段,其中以墨河街道姚湖村一带尤为严重,防范期为全年。
3、岩溶塌陷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合沟镇。防范期为全年。
4、黄砂采空塌陷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沂沭河和骆马湖黄砂开采区。防范期为6月至9月。
5、软土塌陷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草桥和窑湾等镇。防范期为全年。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之外为一般防治区,在重点防治期之外为一般防范期,也应做好相应监测防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系统,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能力。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各司其职,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要密切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各镇(街道)应进一步健全镇(街道)、村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把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三)认真治理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各镇(街道)应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整治工作。对于因工程建设单位或采矿等引发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由工程建设单位或矿山企业落实检查和监测防治责任,及时采取避让、治理等防范措施。
(四)严格落实险情巡查、灾情报告制度。市国土部门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报告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处理,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设置警示牌,加强险情巡查和动态监测。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一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30日。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第九条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分析;。
(四)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二
今年以来,毕节市加大力度排查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对已查明的1210处地质灾害隐患着力抓好监测预警预报,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今年入汛以来,地质灾害形势较去年严重,我们深化工作机制、布好监测网、落实‘五级全覆盖’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抓实地灾防治工作。”毕节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管庆军说。
据介绍,入汛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同志多次深入隐患点调研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召开了全市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前谋划部署相关工作。
同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全面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无空档;开展全覆盖排查巡查和复查工作,针对性落实防治措施,共巡查排查隐患9000余人次,发现新增隐患3处,现已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管理;每个县(区)至少安排1支专业技术保障队伍参与巡查排查、宣传培训、研判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科学的监测能帮助我们减少工作难度。”管庆军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共665处隐患点已安装群测群防设备,共安装裂缝报警仪533台,远程智能预警仪565台。
据了解,毕节市严格落实地质灾害“三项抽查调度”措施,切实做到“五级全覆盖”(即群防群测群防员要每天巡查全覆盖、村级每周循环抽查全覆盖、乡级每月循环抽查全覆盖、县级每季度循环抽查全覆盖、市级每年对中型以上隐患循环抽查全覆盖)。截至目前,值班领导共抽查调度24次,值班室共抽查调度43次,市地灾办共抽查调度威胁100人以上隐患点101处。
按照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正确研判时紧急撤离“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筑牢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堤。截至目前,共组织群众临时撤离避险11起,共3204人。
为有效提高基层群测群防员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今年全市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和避灾知识宣传240次,发放宣传资料39148册。全力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演练,开展921次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演练,参演人数38040人。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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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五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主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防治,突出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预报成功率,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根据遂川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全镇发生的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条件相关分析,我镇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主要有衙前村街组、潭背组、金田坑组、大东坑组、店下组;士高村乐木会组、泥坑组、东边坑组、蕉坑组;上芫村曲尺坑组、洋金坑组;溪口村、茶盘洲组、龙凤桥组、嵩岭洞口组、横坑组;双镜村岭子脑组、郑花坑;段尾上庄组、庙山组、老屋场组;石盘村桂林坑组、高车坳组、双斗坑组、足子坑组、大坑组。灾点威胁农户96户,人口574人。重点防护段为衙前街、士高、段尾、溪口、石盘崩滑群和公路沿线崩滑体,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与山体滑坡。各村委会和水利、道路工程受益单位对灾害点、灾害段进行逐一检查,对危险处抓紧实施整改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为的损失。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今年雨季(3—9月)平均雨量比往年年略偏多,汛期平均降雨量为700—800毫米,局部1000毫米以上,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并考虑台风影响,所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在3-9月。
1、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形成的实际,结合气象、水文部门降水趋势预测,20xx年全县汛期由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范围和强度略高往年。在汛期部分地方会有降水集中期和强降水。各村委会和镇直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当地实时天气预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注意防范。
2、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地段,在雨量集中的3-9月,特别是6-9三个月受台风或热带风暴影响,常因灾害性暴雨和特大暴雨而引发地质灾害。我镇属暴雨型地质灾害高发区,在集中降水时,当连续降水达到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将出现崩滑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一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崩滑流灾害将大量发生。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城镇、乡村建设和工业、交通、水利、矿山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是诱发崩滑流灾害的重要因素。山区建房切坡段,城镇规划区切坡段、矿山、采石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引水(灌)渠等是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应加强监测防范,特别要注意防范山区傍山切坡建房地段的滑坡危险,不得新增傍山高切坡建房,防止出现新的隐患。
汛前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镇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定危险点和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核定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
(二)巡视监测。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国土资源所、水土保持站、民政所、各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内容与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三)预警和防治工作。
1、重要地质灾害危害点,应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监测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有其他明显征兆者。
3、对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以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险性,分别由县和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记,预警分三级。
一级预警:由市政府或省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二级预警: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三级预警:由镇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应急准备与避险。
1、预警点所在村要立即成立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灾领导小组,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避险、救灾方案,做好必要的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器材物资的准备工作。
2、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级险情,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按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地带,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抢险和救灾。
1、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灾发地的防灾领导小组要立即按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各村委会要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民政、卫生、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肖邦锋同志任组长,肖瑞培同志任副组长,曾令春、刘见生、谢晓弘、郭薇薇、汤仰永、罗海春、彭丽芸、谢大源、胡毅辉及镇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镇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制。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质灾害防御重在监测预报,各村要根据村内地质灾害分布情况,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和防治工作任务,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村民建设用地选址,严防高切坡建房,发生一起坚决制止。
防治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必须依靠全民参与,要利用生动案例、气象短信、宣传单、黑板报等手段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防治灾害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
合同。
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