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章制度的指导下,组织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并能有效避免纷争和冲突。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组织需求的重要内容。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一
当您置身于通透开阔的环境中,张口便可品尝新鲜无公害美食。远离城市的喧嚣,赋予了传统餐厅健康与休闲,感受着这里多样化的美食;食物的卖相好,味道也好,价位低,经济实惠。省去了您人少不好做饭的烦恼,省去了您做饭时繁琐的步骤,这里有您家一样的感觉。这应该是我们梨城最大美食中心的前景展望。
那么为了保障每位业户在天汇美食城经商的和谐与共赢;请广大业户积极配合天汇商厦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虚度我们所投入的每一分金钱。
一、美食城各档口碗、盘等餐具的说明。
1、各档口的业户自行将餐具标有清晰的标示,而且不允许与其他档口餐具标示同样,不允许模仿其他档口的标示,违反者罚款50元。
2、如有档口在闭店前发现餐具丢失,在同楼层内可互相监督检查,发现该档口有不当收留餐具者罚款50元并物归原主。
3、各档口业户不得以任何原由将餐具添加本档口标示,一旦发现有涂改者罚款100元,并物归原主。
4、如有餐具送错或拿错者,请业户自觉将餐具物归原主,否则每套餐具罚款50元。
二、美食城转项、添项、转租规定。
凡在天汇美食城经商的业户,必须按协议上签订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允许超出协议以外的经营范围,不得私自转项、添项,如私自转项、添项,商厦有权责令其业户停止该项目的经营,各档口经营的主项,不允许其他业户添加为自主摊位的副项,如需转项、添项的业户必须向商厦主管经理申请,经商厦允许后,业户方可与商厦签订补充协议,如业户由于经营不善会有其他原因等需要转租档口时,不允许停业转租(不允许在本档口内贴有出兑或转租的标示)如有进修、学习的需要歇业时,须向主管经理说明情况,经商厦领导同意后方可歇业。
三、美食城水、电、燃气使用安全的规定。
各档口的业户必须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各档口内的设备、设施及用电,严格遵循日常使用规范,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电线,闭店前仔细检查本档口水、电、燃气及窗户是否关闭,如因使用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业户自行承担。各档口的业户自行承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及保养。
四、各档口业户的管理规定。
1、商厦提供客用公共设施,为各档口配备上、下水;排油烟系统。各档口业主有所需要购置的,按照安全、整齐、美观的原则自行配备并保持本铺位内的卫生与陈列横平竖直的体现。
2、为提升整体对外形象,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文化气氛,各档口必须根据天汇商厦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事,否则,处以清除场地或罚款(未及时缴纳的所罚款项,将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3、大厅空调开放时间由商厦视天气情况决定,各档口业户不得干预。
4、每天用餐时间段(上午10:00—下午14:00;下午16:00—18:00)必须将厨房门关闭,以免影响外界对您及商厦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更好的发挥空调的作用,如有违规楼层管理处,将以记分形式来评定您合同期满,是否可再次续签或地理位置。
4、各档口业户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不得空岗、空摊或闭摊出租、出兑;如违约立刻终止合同取消经营资格,租金不予退还。
5、各档口业户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必须上报。经商厦领导同意后,方能经营、否则视为违规。
6、各档口必须服从天汇商厦,安全操作,做好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工作,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业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7、业户如出租、出兑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管理层,经批准后与下一业户(或领导)交接,交换所借用或租用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若有缺损按原价赔偿(设备自然折旧不算在内)。
8、各档口业户经营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设备自行负责。
9、各档口业户在经营期间,若与其他档口(或顾客)产生矛盾纠纷,须向上级领导汇报协调解决,对擅自处理并对商厦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将处以扣留质保金以及取消在天汇商厦的经营权利或解除合同。
五、美食城的卫生制度。
1、档口内设备设施及墙面要清洁干净,地面清洁,玻璃光亮达到无蝇、无异味。
2、不销售变质、过期、发霉、生虫等食品。
3、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4、档口内工作人员要着装上岗,佩戴工牌,使用礼貌用语,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5、食品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销售工具。
6、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涂艳色指甲,不准浓妆艳抹。
7、餐具要无缺口、无裂缝、无破损、无污渍、清洁完好,保持光亮。
8、废弃垃圾要在分离后清倒在指定地点,不准随地乱扔垃圾,不准将档口内垃圾倒入大厅;不准在档口内的下水处清倒热水,设施如有损坏自行负责,按价赔偿。
9、前台服务员在饭口时要保持微笑、站立服务,各业户不准带小孩上岗,用规范语言、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主动热情。
10、要遵守商厦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商厦执行突发事件。
11、工作人员在清理时,不得乱动和私拿顾客东西或公共物品,不准向顾客索要物品,拾到遗失的物品请交工。
12、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要及时检查水、电、燃气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13、抹布、扫把、水桶等清洁用品,应放在安全地方、不得外漏,不可留在通道或大厅内。
六、处罚条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缴纳租金达十五天的(扣除质保金并清场)。
2、与顾客或其他档口业主发生矛盾,擅自解决给商厦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100元)。
3、经营后营业状态经协调管理依然不佳,可退场(扣除相应管理费)。
4、不服从商厦正常管理(可清退出场)。
5、水、电费结清后,办理退场。合同终止后,各档口自行采购的物品自行带回。
6、各档口装修不得拆卸,商厦不负责赔偿。
7、任何时候不得动用公共设施(水、电、桌椅)等,各档口业户应以动线以里为“家”不得逾越,串岗等出现,如有违规罚款50元。
8、上班迟到、早退(罚款每分钟1元)。
9、如有吸烟者。(罚款200元)。
10、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不积极解决,客人提出力所能及的要求,引起客人不满的。(罚款50元)。
11、在卫生检查中发现多处不合格者(如人员无健康证)(罚款100元)。
12、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吃零食、喝饮料、打瞌睡(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3、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皮等杂物(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4、不按指定员工通道出入,着便装进入工作岗位(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5、餐含异物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6、违反工作程序,造成工作隐患(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7、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8、抗拒领导、态度恶劣;工作不当造成,停水、停电等重大事故者(清除商厦)。
1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和领导,或打架斗殴(清除商厦)。
20、故意损坏公物;对外界发表有关商厦的污蔑性言论;发表有损商厦名誉等言论者(清除商厦)。
七、考勤制度。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辞职须提前与领导申请,在下一任未到岗前不得离岗,否则工资按旷工扣除。
3、员工请事假需提前申请,如遇人员紧缺或有重要任务,可不予批准,每月超过三天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4、严格按照规定班次上班,如有急事可换班、替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提前一天向主管领导申请,未经同意擅自换班按旷工处理。
5、对骗取事病假的,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旷工或除名处理。
八、仪容仪表。
1、工作时间应穿着规定的工作装。
2、工作装要整洁、挺直、工牌要正确带在左胸口位置上。
3、工作人员着装后应接受经理检查。
4、工作人员应保持面容清洁、头发整洁、发型美观、大方。
5、顾客的询问不能以“不知道”回答,如遇顾客不当言行,不可针锋相对,应婉转解释,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
注:楼层经理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顾客特别注意,防止其吸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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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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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机电设备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科学、合理、经济运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电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不断提升机电运输管理水平,保证机电运输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以及本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及下辖各区队、机修厂。
第五条。
所属单位要按照本制度,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各项目部设立一名主管机电的副经理(如未设立机电副经理则项目部经理兼任),各区队设立一名主管机电的副队长(如未设立机电队长则区队队长兼任)。
第二条各项目部主管机电副经理主要抓好各区队的机电、机械、运输等设备的检查与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各区队机修工进行培训,组织并参加各区队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会。
第三条各区队主管机电的副队长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协调处理,分析本单位在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掘进队负责所在掘进工作面的照明、照明综保、潜水泵、潜水泵开关、风动工具及综掘机等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且负责巷道内的风水管路安装。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综合队负责所在掘进工作面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及其配套的开关等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区队,根据本队设备情况,设置包机人员。包机人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如所包设备出现问题并造成影响的,对包机人按照机电队长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生产过程中,因重生产轻设备管理的态度造成设备损坏、生产影响的,处罚项目部经理1000元。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管理责任心不强、不正常安排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的,处罚区队负责人1000元。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野蛮操作、违章操作造设备损坏、生产影响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学习。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检修记录,记录每班的设备检修情况及现场处理情况。如无检修记录处罚机电队长500元,项目部经理300元;如检修记录不全,处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十一条机修厂负责公司各区队所需零配件的加工、部分电气设备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安全生产部对公司所属各区队的风动工具及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考核。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区队,奖励区队机电队长500元;考核中评为合格的区队,区队机电队长不奖不罚;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区队,处罚区队机电队长500元。
第三章机电例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项目部每月组织下辖区队召开一次机电运输例会,各区队检修班所有人员及分管机电运输的副队长必须参加。对不召开机电例会的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每次处罚500元;对不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的的人员,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条各区队机电运输副队长每月月底28日前编写本月机电工作总结和下月机电工作计划,并上交至所属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处,对未按时上交的机电队长,每次处罚200元。
第三条各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每月1日前编写上月机电工作总结及本月机电工作计划、整理上月机电运输例会材料,并上交至安全生产部机电主管处,对未按时上交的机电副经理,每次处罚300元。
第四章综掘机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区队每班对综掘机的截齿、水路、油量、一运链、二运皮带、油管接口、油管、电缆做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油要及时处理,完善后方可施工。对人为有意或由于个人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区队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条油缸轴销、回转轴承要求每班加一次锂基脂润滑油,否则处罚综掘机司机100元,机电队长300元。
第三条行走减速器链轮润滑轴承,改向链钩组、导向张紧装置每月按要求进行润滑,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四条刮板输送机驱动装置,每7天注同标准的润滑油,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五条综掘机支重轮组每3月加一次标准的润滑油,综掘机电控箱、接线腔、及各类电机每7天做一次防爆处理,接线工艺、除尘防潮、电机绝缘遥测,并做好记录,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六条抗磨油不能低于最高油位的20mm处,抗磨油每3月更换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虑芯每月清洗一次或更换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4元。
第一条每部皮带机头、机尾必须要有一组声光信号,声光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每部皮带设备必须完好有效,能正常使用、无跑偏、缺件现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皮带司机每班必须清理皮带机头、机尾及皮带下的洒煤,否则处罚皮带司机100元。
第四条皮带司机每班开机前要对皮带电气部分、传动部分及带身进行检查,如出现夹带等现象等,要处理后方可开机,如因检查不到位,开机造成影响的,根据影响大小处罚皮带司机200-500元。
第五条皮带司机在皮带运转期间需注意皮带运转情况,不得出现思想抛锚、打瞌睡,如因皮带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皮带断带、纵向撕裂等现象的,皮带司机按撕裂皮带的原值的50%进行处罚。
第六条皮带检修班组每天必须保证检查一次每部皮带的电机、减速机、液力耦合器、张紧绞车、机头部件等,并做记录,否则处罚班组每人100元,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皮带架子要求平直、不能有缺件,特殊地段要加支架,保证皮带正常运转,皮带接头缺件不能少于皮带接头的1/5,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八条皮带张紧绞车绳轮必须四轮穿钢丝绳对接,转动滚筒7天加油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九条每部皮带每100米要有一组跑偏装置,附带标准化排版,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条每部皮带每100米要有一组清扫装置,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一条皮带检修时间为每天早班的9时30分至13时30分,5除事故检修外其他时间段不允许检修,皮带司机必须在其他时间段内正产开带,不得影响生产,否则处罚皮带司机100元。
第六章刮板输送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人行道一侧2米内各安装1套组合信号装置,信号必须声光齐全,灵敏可靠。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刮板输送机必须保证各部件齐全完好,挡煤槽子完好,对发现有损坏或缺少部件设备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各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必须有洒水喷雾,每少一处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四条各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每班必须将刮板输送机内的回煤坑及运行范围内的洒煤清理干净,上部必须有盖板,否则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100元。
第五条各部刮板输送机司机每班出班前必须将刮板输送机电机及减速机上的煤尘清理干净,否则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100元。
第六条各部刮板输送机必须按要求打设压柱或地锚,否则每发现一处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七条各部刮板输送机电机、减速机必须每班进行检查、检修、保证完好、无漏油、运转正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如未更换带病运转,造成影响的,处罚刮板输送机司机500元,处罚机电队长300元。
第七章管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每条巷道必须铺设三趟管路,管路按以下方式将编号喷在管路上,距管箍0.6米。a供水——gs000b压风——yf000c排水——ps0006管路铺设平直,无漏风、漏水现象,发现有一处跑、冒、滴、漏现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每趟管路每500米安装一个检测阀,风水管路不得滞后工作面迎头50米,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每条巷道管路必须是胶带巷与矿方胶带巷对接,回风巷与矿方回风巷对接,否则处罚机电队长500元。
第四条排水管路根据水仓位置连接接口,管路必须加回水阀、,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五条管道截止阀成45°安装,方便操作,截止阀处无漏风、漏水现象,系统中对接必须装设闸阀,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八章电缆吊挂标准。
第一条工作面的电缆必须用标准电缆钩吊挂,电缆钩至上而下依次为扣头、40、40、70、100挂钩、缆线依次为电话线、瓦斯监控线、信号线、综掘机电缆,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的电缆钩使用钢绞线悬挂,钢绞线每50米用花篮螺丝紧固,距顶板0.1米。电缆钩每组间隔1米,垂直吊挂,电缆钩干净无煤尘。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条电缆钩每3m悬挂一组编码,编号固定在钢绞线上。电缆钩每7天冲洗一次,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九章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区队每月20日前上报材料计划,特殊材料随时上报,需加工的零部件,提前3天上报图纸。因材料计划或图纸上报不及时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条各项目部设备台账,每月25日前更新一次,上报安全生产部;各项目部检修计划每月28日前上安全生产部。未按时上报的项目部,处罚项目部机电副经理200元。
第十章备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备用电气设备必须放置在无淋水的地段,并上架,有设备管理牌,各接线出口要有挡板,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二条其他备用设备必须保证切实能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杂物放置在设备上,否则处罚机电队长200元。
第十一章设备损坏及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井下损坏的设备必须及时升井,超过三天未升井的,每天加罚机电队长100元。损坏的设备升级后交至公司机修厂,在机修厂办理设备回收票,以便在安全生产部领取备用设备,未办理回收票的按设备未升井对待。
第二条各区队领取及调拨设备,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同意,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丢失处理,照原价赔偿。
第三条各单位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出现齐根截断未正常拆除现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条电气设备使用完后(备用设备除外),必须及时回收升井交机修厂,即:电机、配电开关等设备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缆线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天,否则处罚使用区队机电队长200元,每推迟1天,加罚100元。
第五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解体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解体回收,解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机修厂,如若解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无正当原因的,回收区队机电队长处罚200元,并由该单位按原值的200%进行赔偿。
第六条各区队在设备安装及回收过程中因未落实设备管理制度或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丢失部件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该区队承担维修费用。
1、开关:
(1)接线咀、接线柱、电源罩、消孤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处罚8100元。
(2)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处罚50元。
(3)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处罚200元。
2、局部通风机。
(1)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处罚100元。
(2)外壳变形处罚200元。
3、其它设备:
(1)刮板输送机:变速箱、机头、机尾各部件损坏单项处罚200元;刮板、大链、中部槽损坏或丢失单项处罚100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单项处罚100元;其它部件(除电动机)损坏或丢失单项处罚50元。
(3)电机:接线柱、接线座、喇叭嘴、风扇叶及防护罩损坏单项处罚100元。电机烧坏,按其修理价格30%进行赔偿。
(4)潜水泵:防护罩、联轴器、喇叭口、导水管损坏单项处罚100元;底座损坏处罚200元。
(5)胶带输送机:缺少托辊、e型销、h架、纵梁等处罚100元;皮带私自裁割处罚200元。
(6)风筒:风筒出现缺失、破损、摆放不整齐处罚200元。
(7)因区队管理不善或在拉运、敷设、检修、回撤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动力电缆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或责任人按其实际价格的2倍进行赔偿。
以上罚款中出现的个人罚款,经安全生产部提出,主管机电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安全生产部开出罚款票据,财务部进行扣款。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三
一.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抵触和违反,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或开除。
二.员工必需了解本公司企业文化和产品结构以及特点。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进食,看报,依靠在货架上,不得闲谈说笑,不准坐。
四.员工不得在店铺内大声喧哗,行为不检点等,皆属于违反规则,如有发现就地开除,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员工必须赔偿损失。
五.员工有事必须提前一天向店长请假,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旷工三次者,予以开除。
六.由公司发给的制服和工作证必须严格按公司要求穿戴。
七.员工辞职或解雇时,必须交还公司所提供的一切办公用品,否则扣除薪金以资补偿。
八.任何店内物件不能携带外出,所有员工手提袋或背包必须经店长检查后,方可离开。
九.所有员工不得将非公司产品在店内销售。
十.所有员工必须于营业前十五分鈡上班,并于营业时间结束时清洁店铺后,锁好店铺及检查手提袋完毕后才能离开。
十一.严禁作弊——各职位员工不得欺诈公司以谋取个人利益,包括单据,收银机,人数及货物上作弊,否则公司必定调查追究,调查属实必交由公安局处理。
十二、店铺清洁。
a.注意个人仪表,保持清洁,留给顾客良好印象。
b.营业地方必须畅通无阻,补货时以不阻碍顾客为原则。
c.试衣间的门要常开,保持清洁,绝对不可当作储物室。
d.垫有垃圾袋的垃圾桶需保持清洁,载满了便需更换垃圾袋,不可任由垃圾散落地板上。
e.收银处不可放置任何私人物件,要保持整齐清洁。
f.海报如有脱落,应立即用胶纸贴好,如有破损必须换掉。
g.每天要擦去橱窗,玻璃门,形像柜,模特及地板上的灰尘。
十三、专营店货品摆放规则:
a.从入口处观看,对内部情况一览无余;
b.购物通道应宽阔,尽量减少货品过分拥挤之感;
c.在入口显眼位置,放置有特色的货品以吸引消费者进入;
d.在销售区域的最里边,应同样摆放畅销货品,以诱导顾客可以进入最终消费区域;
e.商品的摆放应考虑进行配套选择,缩短购物时间;
f.商品的摆放位置:为了让顾客在货区内停留的更长时间,必须将畅销品放于适当的位置。
十四、安全及保安:
a、严禁存在盗窃,贪污的违法行为,违纪者,公司予以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b.注意在店内徘徊的游人,如有怀疑即可通知店长。
c.繁忙时间内必须注意周围环境,以防商品流失。
d.特别留意携带着大袋的游人,以防她们在售货员不留心时把货品放进袋中。
e.人手不足时,售货员须主动走位及补位,以免空当位置没有售货员照应。
f.下雨时,须注意入口的污水,以防滑倒顾客。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四
第1条地方铁路系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第2条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3条为加强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第4条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铁路管理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
3.协调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方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方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方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方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方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方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
第5条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6条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指导。
第7条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
第一节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
第8条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
1.独自经营,指地方筹资(含集资和国家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方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承包责任制。
第9条不论采用那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10条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方便的运力,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
第11条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12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路内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与国家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方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
第13条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纳入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计划。具体的劳动组织应体现地方铁路的特点。招录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才准上岗。
地方铁路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地方铁路站、段、车间、工区、班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本着层次少、人员精的原则,分工不宜过细,提倡一职多能,但责任一定要明确。
第15条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所需维修材料及配件,属于铁路专用器材(含机车、车辆)由省地方铁路局汇总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纳入铁道部计划,按国家铁路标准价格供应;其它材料器材,报请地方物资部门供应或自行采购。
地方铁路的准轨机车、车辆,需委托国家铁路进行检修时,按规定时间向铁道部提报计划,检修费用按国家铁路价格办理。不能列入检修计划的按委托办理。
第16条地方铁路运输成本和财务管理,由省地方铁路局按照地方铁路的实际,参照国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17条为便于运输成本的考核和加速既有地方铁路的更新改造,大修和基本折旧资金可比照国家铁路的标准提取。
第18条省地方铁路局应组织基层对劳动、技术、主要燃料、材料消耗进行查定,建立健全各项定额,并以此作为编制、审定计划,组织生产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四节运价及专项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19条地方铁路的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全国不求一致。
各省应制定省内地方铁路客、货运价及其计算方法,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执行。为便于基层调节运量,保证自给,在一定限度内,可授予企业必要的运价浮动权。
第20条为加快地方铁路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铁路除交纳营业税及规定的企业留利外,其余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由各省地方铁路局掌握,按批准的计划专用于地方铁路建设。
第五节经济效益的考核
第21条地方铁路在完成运输任务的同时,还必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考核基层企业经济效果的主要指标是:
1.数量:客货运量及其周转量;
2.质量:客货运输事故赔偿率,客货车发到正点率;
3.安全:行车事故次数,每万公里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
4.效率:货车周转时间,机车日产量;
7.单位运输成本:每千换算吨公里客货综合运输成本;
8.资金运用: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9.利润总额;
10.资金利税率。
第22条地方铁路基层企业按照考核的主要指标,每月(季)填表上报地方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汇总按季予以公布,并于年中、年末两次向省和地铁主管部门报告经济效果主要指标和基本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第一节联营原则与审批
第23条按照联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地方铁路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部门联合经营所属的铁路。
第24条联营各方应照本章程规定原则精神,签订联营协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节联营组织、性质与领导
第25条经批准联营的铁路,由联营各方组织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联营公司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工作。
第26条联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运输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27条联营公司由省地方铁路局归口管理。联营公司的生产财务计划、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由省地方铁路局归口上报或下达。
第三节运价、纳税和资产
第28条联营铁路实行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执行国家(或省)对地方铁路规定的纳税政策。
第29条联营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所有权不变,联营公司拥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
联营公司联营后自有资金新增的资产,归联营公司所有。
第四节盈亏及停止联营
第30条贷款建设的地方铁路联营的盈利,先按协议规定期限还贷款本息后公司留利,然后按议定的比例分成。既有铁路联营的盈利,公司留利后再按议定比例分成。
第31条联营公司经营亏损,应由各方按分成比例出资弥补。
第32条联营铁路批准停止联营时,联营公司拥有和使用的资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1.合资建设的地方铁路,按投资的比例分劈撤股。
2.既有铁路联营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原投入数归还各方。
3.联营后新增的资产,按盈利分成比例分割。
第33条省地方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种具体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国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备。
第34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35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
第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第九条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不进行静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桥长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一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五
一、协助生产副厂长工作,全面负责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管理规定,搞好调度指挥,抓好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及协调工作,完成公司布置的生产任务。
二、负责制定生产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工艺技改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和奖惩考核计划。召集有关生产运行会议,贯彻执行公司的工作要求,组织制定运管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设备、药品、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
四、负责运管部的行政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负责运管部各种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负责运管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搞好安全检查,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七、负责生产运行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八、协助领公司导完成对外交流、参观接待工作。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水上大桥、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管理机构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在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船舶通过大型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三)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大型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七
为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对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如下安排:
公司全体成员。
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月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3、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4、督促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稽查部。
1、每月召开司乘人员安全例会至少一次,宣讲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安全常识、剖析典型事故等,使司乘人员受教育面达到100%。
2、每月路检路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3、安排专人对驾驶员档案进行管理。
4、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消防大检查。
(三)机务管理部。
1、加强车辆二级维护及每日例检制度,对不按时维护及例检车辆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2、每季度举行一次爱车升级赛活动,使车辆参加率达到100%。
(四)综合事务部。
1、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材料完备、齐全。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通过板报、图片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年度宣传安全工作次数不少于4次。
(五)财务管理部。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及时运用。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八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公交企业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除工作。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九
负责进行物流配送商合同的谈判和议价,并提供专业方面的建议。
做好物流配送商的开发和选择工作。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物流配送商的沟通体系。
负责进一步开发新的配送渠道。
负责物流配送商的评估工作。
负责物流配送商的绩效分析、评价和绩效优化系统的建立和执行、
协调与炼厂关系,确保及时获得油品配送信息。
负责根据各炼厂的调运需求将承运商/单车安排到不同站点。
负责追踪配送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配送车辆及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负责收集各驻站对承运车队/车辆服务的反馈意见。
制定部门统计范围、统计方式、统计口径等统计制度和体系。
编制各项统计报表的模板。
负责车辆统计、台账、日报表等传递和上报工作。
负责公司物流商档案的存档工作。
负责公司物流商档案的使用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十
主要责任是宣传国家运输政策,监督车辆的运行和企业制度的实施,预防和查处经营中以权谋私,以车谋私等贪污行为及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违纪行为和人。
重点工作是预防和查处司乘人员利用职权谋私、贪污票款、收钱不给票,少撕票、收售回笼票、滥用车票、漏开、多开、少开票据、涂改凭证等损害公司利益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监督服务规范言行的实施。
公司稽查人员当日收集材料报告公司安全稽查部审核,并作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稽查部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作出处理决定,综合事务部对处理决定发文反馈到各主管部门及财务管理部,各部门通知到个人。
(一)稽查工作可采取明查、暗查、定点、流动查、多路查和行业联合检查等形式。
(二)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和材料取证工作,及时作出处理报告,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稽查人员不得私下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和人,经济处罚金额必须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并开具财务收据,如有违反,一经核实,对稽查人员直接作出下岗处分。
(四)稽查人员每月上路稽查不能少于15天,日班稽查率达到60%,并做好稽查日志,月底汇总一次违纪情况,拟出公文初稿,报安全稽查部,安全稽查部递呈总经理,总经理签发意见和发文决定,由综合事务部发文,及时处理和通报。
(五)稽查工作人员必须与要处理的当事人当面指出其违反稽查管理的违纪行为。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十一
一、安全工作是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是第一效益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安全警钟长鸣。
二、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的活动,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纠违章、查隐患,消除事故苗头。
三、发生重大事故(含生产事故),安全稽查部必须在一小时内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口头汇报,二日内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
四、事故发生后坚持“三不放过”即:肇事者本人认识不深刻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员工不吸取教训不放过;经常进行“案例剖析”,适时组织现场教育。
五、坚持车辆“三检”(日检)制度,公司必须专人负责回场检验,认真填写《车辆检查逐日登记表》和《车辆技术状况合格证》的发放工作,经常保持车况良好。
六、车辆转向、传动、制动、车门、灯光等关键部位,须有效良好,严禁带病车上路运行。
七、事故结案的各种报销凭证单据,借条等手续一律由伤者本人或家属代理人办理,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代办。
八、严格控制事故费用开支,报销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列支。
九、驾驶人员交通肇事后,从肇事次月起,预扣事故费用,待结案后多退少补。
专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案例12篇)篇十二
二、建立单车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制度。
三、实施gps动态监控管理。
四、建立保险、二级维护,车辆年审告知制度。
五、除按客运车辆规定强行检测外,对车辆将实行驾驶员三检(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班组每周一检,运营管理部每旬一检,公司每月一检制度,建立常规的自查、互查,班组交叉查、部门集中查、公司随时查的安全检查体系。
六、把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纳入强制性任务中,车辆在维修和强制保养时,驾驶员必须到现场配合修理人员进行维修。
七、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驾驶员因休假、事假等原因离岗时,必须将车辆钥匙交给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
八、车辆相关证件由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外派车辆必须到运营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证件方可出车,用完后必须交还运营管理部。
九、对车辆的消耗进行单车核算,对维修、配件、材料、轮胎、油耗等,进行综合考核对比,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驾驶员除执行交给的工作任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