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

时间:2025-08-03 作者:飞雪

行政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一个组织、机构或者组织体系运行的管理活动,它对于一个组织的效率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行政管理的能力。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推荐了一些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最佳实践。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一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二

行政复议办案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要在办案中坚守原则,严格依法办案,针对每一起案件,认真分析调查,维护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有许多的心得与收获,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只有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我们要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第三段:注重证据分析。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对事实的判断和证据的分析非常关键。需要注重证据的合法、充分性,在对申请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坚持权证合一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们要积极调取有关部门的信息,长远全面地解决问题,保障案件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劣势之情况的发生。

作为行政复议人员,我们不仅要在办案中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要关注到整个社会大局。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为社会治理维稳作出更大的贡献。同地,我们应该把自己的工作和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全面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应有的工作。

第五段:总结。

行政复议办案体验使我收获了很多,让我在实践中提高了对法律捍卫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认知。希望每个行政复议人员都能在实践中态度积极,坚守原则,遵循法律程序,注重证据分析,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全局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而努力奋斗。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三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四

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于19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0号文)。通知中指出:。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同时要求,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云南省政府也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9]120号文),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相关知识作为基本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迎接行政复议法在我委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使我委依法行政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结合省科委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在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中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法论文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省科委科技行政处罚权。同时省科委组建了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和科技行政执法的法制督察队伍。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享有科技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将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其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建立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其中我省曲靖市科委已经由曲靖市政府认定了市科委的科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了行政执法队伍,并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有关依法行政的程序要件和必要的机构设置已经基本具备。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就科技管理工作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对全社会的科技工作的管理权时,必然要与被管理者,也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一定的关系,必然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这时,每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侵犯了当事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行政大法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19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

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四、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和云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要从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交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国务院要求让其“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科技战线,应当让行政复议法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使省科委在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全省科技进步事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保护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合法无忧论文网权益、依照科技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的要求,代写论文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把科技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培训。要求通过对该法的学习,把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业务知识扎扎实实学好,认识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六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线上讲座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在我最近参加的一场行政复议线上讲座中,我收获颇丰,不仅对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学到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关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再决定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能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内部程序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的发生,节约时间和资源。此次讲座通过详细而深入的解释,让我对行政复议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其次,在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讲座中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例证。我了解到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如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适用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定的行政行为。同时,讲座还提到了行政复议的成立条件,即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法律规定颁布衔接等。这些条款限制了行政复议的使用范围,提醒我在选择复议程序时要谨慎。

第三,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是讲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通过该部分的学习,我了解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是非常重要的。请求应该明确表明复议的事项、理由和争议焦点,避免模糊和印象深刻的语言。另外,行政复议申请人还应准备充分、具体和可信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通过和涉及方面的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些技巧和方法使我对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四,讲座中还涉及到了行政复议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行政复议通常存在时间过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容易使当事人失去信心。此外,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主义、权力寻租等不公正行为。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改革。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复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最后,在行政复议的实践案例分享中,我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通过这些案例,我了解到行政复议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过程,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真实的案例,使我对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有了更真实的认识。这让我更加坚定了学习行政法律知识的决心,希望将来成为一名行政复议的专业人士。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行政复议线上讲座,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基本概念到技巧和方法,再到问题和挑战,我对行政复议有了全面的认知。通过实践案例的分享,我对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了更真实的体验。这次讲座不仅使我学到了知识,还激发了我对法律学习和行政复议事业的兴趣和热情。我相信这次讲座对我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十三条对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

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法定职责的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三十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期间,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中止行政复议。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诈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群体性案件、涉外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该行政复议机关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该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九

行政复议在我国是公民维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过程不透明、效率低下等。为了进一步落实实施依法治国,优化政务服务,行政复议改革应运而生。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改革这一主题进行剖析和解读心得,分析行政复议改革背景和目的,重点探讨行政复议改革的意义和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公民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行政复议是一种公民维权的重要方式。但是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程序不透明、效率低下等。要改善这一现状,迫切需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行政复议改革的目的就是缩短行政复议的时间,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改革的意义在于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行全程电子化、公开、透明化、便捷化的行政复议流程,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可以降低复议申请人的成本和难度,方便公民就近向政府申诉。同时,行政复议改革可以更好地树立政府公信力,增强社会满意度,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改革的方向在于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子化行政复议流程,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性;改善复议程序,避免出现程序性错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提升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制定了《行政复议规定》等系列法规,完善了公众申诉制度,推广了行政复议电子化平台等。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除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专业水平,还需要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提高电子化行政复议流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公开审理录像等措施的操作透明度。

五、结论。

行政复议改革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环境,树立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行改革应重点落实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加强电子化行政复议等方面,使行政复议成为真正为公民维权服务的工具。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行政复议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一

7月份主要围绕公司的经营方针、目标开展工作,紧跟公司各项部署。现将7月份工作情况做接如下总结。

行政工作可以分为三方面:

一、人事治理方面。

1、根据市公司人员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合理的招聘一批员工。

2、较好的完成各部门人员的入职、转正、离职、调岗等人事审批工作,并及时上报;。

4、强化内部治理和考核;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为每个员工建立绩效考核治理方案;。

5、岗位职责:对各岗位员工进行了明确分工,使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6、与领导的沟通。

二、行政工作方面。

2、采购日常办公用品,使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3、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以使公司对外工作通畅。

4、对内严格审查办公用品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并做好物品的领用登记,合理的采购办公用品度。修定和完善奖惩规定、激励机制等制度。

5、加强培训力度,完善培训机制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各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使培训工作能起到切实的效果。

6、协助各部门工作,加强与员工沟通,加强团结,迅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9、推行网络,提高公司工作率水平,逐步向无纸化办公迈进。

10、组织员工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让员工对企业有良好的个体干劲和归属感行政部在6、7月分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要努力工作、加强学习、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尽最大努力使公司的形象、工作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二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的培训课程,通过学习,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所思所感和收获,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段:认识行政复议。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学习,我意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学习技巧和方法。

在培训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首先是合理举证和陈述的重要性。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合理的举证和陈述对于取得胜诉至关重要。我们学会了如何准备详细的证据和清晰的陈述,并且了解了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其次是合理利用专业人士的建议。行政复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我们学习了如何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学习这些技巧和方法,我相信我在将来的行政复议中能够更加游刃有余。

第四段:案例分析和实践。

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一些案例分析和实践。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的行政复议案例,以加深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应用。我们对于如何定位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践环节中,我们进行了模拟的行政复议,通过模拟案例的操作,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行政复议的过程和技巧。这些案例分析和实践,让我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也让我学会了运用法律条文和专业知识解决问题。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的培训,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学会了合理举证和陈述的重要性,学会了合理利用专业人士的建议,而且也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加深了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应用。我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能够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更有力的贡献。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让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三

“行政复议改革”是不久前政府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其主旨是以公正、透明、高效为导向,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将探讨这一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以及对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启迪与启示。

第二段: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项改革的内在逻辑。在改革前,行政复议仍然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比如复议机构繁多、权责不清、办理时间长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不断加强行政复议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方面的改革,建立起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复议体系,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

第三段:探究影响。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改革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和成效。首先,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权责也得到明确,有效避免了公权力部门的滥用和不当行为。其次,改革极大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使申请人能够更加及时地得到解决和满意的答复。这一改革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第四段:谈及启示。

最后,本文想谈及这一改革对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与启示。首先,人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权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个人在工作中应该遵守规章制度,不擅自扩大权力范围,不漏洞百出,确保工作程序和运作高效规范。最后,我们需要关注行政复议改革的动态情况,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进改革完善,并为促进社会发展与公正作出更多贡献。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深刻影响着现阶段的行政审批和管理。经过不断完善和深化,将会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公民的维权行动,并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稳步铺开道路。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这一改革的动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化的目标。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四

最近,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工作,我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的收获很大,不仅加深了我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还提高了我的业务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为你们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二、学习心得。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一环节,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没有行政复议这个机制,可能会出现很多不公正的行政行为,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同时,我们还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比如如何编写申请书、如何提交证据、如何进行听证等等。这些知识和技巧对我们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非常有帮助。

三、职业发展。

参加行政复议职前培训,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提高业务能力,还可以为我们的职业发展带来很多机会。行政复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领域,涉及到国家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专业的人才来管理和处理。通过参加职前培训,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职业素养,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培训的质量非常高,不仅内容丰富,而且讲师也非常专业。他们不仅对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非常熟悉,还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为我们进行案例分析和教学。培训还设置了互动环节,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总之,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非常感谢培训机构和讲师们的精心辅导和指导。

五、总结。

通过这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对行政复议这个工作领域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这个领域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行政复议工作者,并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声。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或者变更其行为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我参加了一场关于行政复议的线上讲座,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从行政复议的概念和作用入手,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通过行政复议,公民和法人可以在行政争议时寻求公正的裁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讲座还强调了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包括时限和申请材料的准备等。这些内容有助于公民和法人了解如何正确进行行政复议,提高了复议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讲座还详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首先要了解申请的对象是哪个行政机关,了解其职权范围和行政行为的性质。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讲座还特别提醒我们要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详尽性。通过讲座,我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将对我以后遇到行政争议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讲座还提到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效果。行政复议的结果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复议决定予以执行。这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复议结果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公民和法人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了解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效果,我意识到行政复议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一种法治手段,能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讲座还对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改革与创新进行了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行政复议制度也在不断调整优化。讲座提到了行政复议透明化的改革措施,包括行政复议公开听证的引入、复议结果的公示等。这些改革旨在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行政复议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通过讲座,我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最后,讲座还鼓励我们积极参与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不仅可以获得公正的裁决,还能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讲座的最后,还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咨询方式和资源推荐,为我们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将积极运用所学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关于行政复议的线上讲座,我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清晰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效果,使我对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同时,对于行政复议的改革与创新,以及积极参与行政复议的鼓励,更加激发了我积极行动的信心。我相信,在学习与实践的双重促进下,行政复议制度将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我有幸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有关行政复议的理论知识,还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培训的第一部分,我们深入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通过课堂讲解和案例研讨,我们了解到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我们还了解到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如何提交申请、受理和办理等,这些都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通过学习这些理论知识,我认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申诉过程,更是一项充满责任和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在培训的第二部分,我们进行了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和技巧。在模拟中,我担任了一名行政复议员的角色,负责分析案件材料、查找证据、发现问题等。通过这次模拟操作,我切实感受到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复杂性和繁琐性,也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的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证据查找的不全面等。这让我意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

在培训的第三部分,我们参观了一家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参观,我们亲眼目睹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运作,了解到了行政复议员的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工作的繁忙和紧张,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需要承受的巨大压力。但同时,我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的责任感和职业精神,他们用自己的努力为公民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工作机会和平台。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观察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我也明确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下定决心要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今后,我将继续深入学习行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我还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努力,为公民提供更优质的行政复议服务。我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我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行政复议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行政复议办案体会(优质17篇)篇十七

作为有一定行政经验的人士,我深知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审批体系中的重要性,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本文将就最新的行政复议改革解读,谈谈其对行政法治建设的意义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一段】。

行政复议是指管辖机关对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的法定审查和裁决,是对行政正当性的审核和保障。一直以来,行政复议流程较为繁琐,时间长,执法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近,国家机关提出了对行政复议的改革,旨在打通行政复议流程,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二段】。

此次行政复议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行政复议权下移”。原来行政复议所在机关是“上一个机关”对“下一个机关”行政授权的审查,上一个机关也就是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是否“上一个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而现在“行政复议权下移”后,行政复议机关要对“一审机关”行使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审核,以保证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这种下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及其裁决提出异议,也可以给行政机关一个更为明确的信号表明他们的裁决误区和需要改进之处。

【第三段】。

行政复议改革在促进人民群众满意度方面也有很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复议改革提出推行“缩短期限、开放范围、优化服务、强化责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比如开放复议范围,把申请复议对象由原来的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决策、程序,临时符合等同的决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这种“缩短期限、开放范围、优化服务、强化责任”改革的实施,无疑将大幅提高公民的满意度。

【第四段】。

行政复议改革赋予了公民一个更多参与行政裁量过程的机会,提升了当事人的行政监督权利。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的申请,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各环节的审核、交流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表达观点,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性,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第五段】。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改革的出台,对于我国党和政府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权威性。改革后,人民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地得到保护,促进政府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降低不良行政行为和治理风险,有利于政府机关更加规范、有序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正常范例化,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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