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

时间:2025-09-03 作者:影墨

合同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更具可证明性和保障性。以下合同协议范文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撰写合同协议,仅供参考之用。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一

1、费用。

1.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2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1.3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

2.1登记申请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

2.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2.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2.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2.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2.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情况说明。

3.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二

现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使用性质。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四、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同时甲方应支付中介方定金的一半作为服务费。

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费。

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费由_________________方负担。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商定在年月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若是代理人签约,应还带好代理人有效证件和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书),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证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三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四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五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六

一问:

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二问。

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问。

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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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七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三、各个驾驶证教练车标准。

c1驾驶证统一用手动挡轿车。

(代表:雪铁龙爱丽舍)。

c2驾驶证统一用自动挡微型车。

(代表:比亚迪fo自动挡)。

b2驾驶证统一用轻型无厢载货汽车。

(代表:时代小卡之星)。

b1驾驶证统一用三窗商务车。

(代表:依维柯)。

a3驾驶证统一用公交车。

(代表:扬子江)。

a2驾驶证统一用9.6米大货车。

(代表:东风天锦)。

a1驾驶证统一用6米以上客车。

(代表:金龙客车)。

四、扣分罚款标准。

驾驶分行为分罚款违规类型。

120120100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01201000不安装号牌遮挡或用污损的号牌。

注销5000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或套牌。

0120200不按规定安装临时号牌。

0300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

03050高速公路上副驾驶不系安全带。

030100违规停车。

060200违规占用应急车道。

01201000高速公路路上非紧急情况停车。

1201202000高速公路上掉头逆行倒车。

6060200闯红灯闯黄灯。

303050绿灯时前方畅通而停车不走。

3030200逆向行驶。

6060200快速道逆向行驶。

03050有妨碍驾驶的行为如打电话抽烟。

060200驾驶小型汽车超载一人。

0120200副驾驶坐两人。

030200副驾驶抱小孩。

03050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060200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

01050不按规定使用喇叭。

0100不带驾驶证行车证。

03050违规拆座椅。

030100机动车不按限行规定行驶。

060200营运机动车不按限行规定行驶。

303050碾压实线行驶。

303050违法占用公交车道。

606050超越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

01202000拘留10日不听交警命令。

060200危险品车违规停车。

0120200出租车无特殊情况拒载的。

0120撞坏公共设施如护栏。

吊销驾驶证十年撞坏公共设施肇事逃逸。

终生禁驾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1110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不足50%。

10101000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超过50%。

吊销驾驶证五年高速公路超速达到186。

1110其他道路超速1公里不足20%。

1010100其他道路超速1公里达到20%。

吊销驾驶证两年其他道路超速50%以上。

五、超速计算。

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各扣一分罚款10元。

比如限速120你开到130各扣10分罚款100。

再比如限速120你开到181各扣70罚款1600。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xxxx年xx月xx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九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的合同行为。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体会到合同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基于平等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学习合同法,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真实意思进行交流和约定,不能有强迫、欺骗或者误导行为。这让我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其次,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是经济交往的基石,合同的订立不仅仅是简单的口头约定,更要有明确的条款和格式的书面协议。学习中,我明白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注意言行一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以及禁止性规则,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合同的履行不仅仅要求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的准确性,更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学习中,我了解到合同的履行包括两个方面,即结果义务和努力义务。当事人不仅要达到预期的结果,还要付出合理的努力。另外,合同的履行还要遵守义务的安全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合同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存在着随时变更的现象。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变更有一定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在达到一致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的。学习中,我明白到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考虑合同对他人的影响,并经过对方的同意和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这让我了解到在变更合同时,不能随意擅自行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达成一致。

最后,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一种方法,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形式之一。学习中,我了解到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并经过书面协议或者经过法院的判决。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考虑到合同对对方权益的影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已经获得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补偿。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在解除合同时,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尽量减少对对方的影响。

总结起来,学习合同法使我认识到合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并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合同法,我不仅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更获得了对合同法的深入认识和理解。我相信,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合同法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xxxx年xx月xx日

答复意见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一

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立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规范劳动行为的准则、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并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大支柱。因此,从三者的目的来看,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调整企业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但是,三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和制定要求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经过***程序,最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确定。但是,规章制度制定时对劳资双方“共决”的要求比较低。《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将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不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员工讨论后,让员工提意见和方案,最后由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制定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其劳资“共决”的程度比规章制度要高。《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里法律要求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显然,集体合同所要求的“讨论通过”比规章制度所要求的“讨论”在“共决”程度要高。劳动合同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法律行为,缺少任何一方就无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事项上的“共决”程度更高,且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进行“共决”。

2、内容指向不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会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但是,三者的内容指向与侧重点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是企业与单个劳动者约定的事项。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事项一般来说都是适用企业和全体劳动者之间的事项。就同一问题而言,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工作时间事项的规定,集体合同侧重于工时标准以及延长时间的工作要求,主要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进行保护,而规章制度侧重于规定实行哪一种工时制度、上下班时间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主要目的是要求员工遵守工作时间。再如休假制度,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也都会涉及,集体合同主要侧重于为劳动者享有各类假期提供保障,而规章制度主要侧重于员工请假的手续、要求以及违反的后果等。

3、实施方式不同。规章制度的实施主要靠企业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来落实,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督促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作为双方的协议,主要靠协议的约束力来确保落实。

4、效力范围不同。规章制度的内容是集体性的,它的效力范围也是整个企业,对象是全体员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一般也是适用整个企业,针对特定群体的集体合同仅适用特定的群体,如企业内部的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仅适用企业内部的女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仅适用于企业的单个劳动者,对其他劳动者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5、效力等级不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如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处理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不一样,那么三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为从法律规定来看,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三者对不同的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各自在各自的范围内适用。其次,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且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定的,三者的效力哪个高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规定给出的原因是,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

案例:王小姐于2003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2006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争议不下,王小姐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支持公司的意见,驳回王小姐的仲裁请求,王小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年终奖励制度进行了变更,并且程序合法有效;但由于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而规章制度虽经***协商程序,但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因此其效力应低于合同条款。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简介

《劳动合同法》所秉承的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使企业劳动用工受到诸多严格规制。未来企业劳动用工的模式必须从目前的消极、被动的管理转变到积极、主动的管理。积极、主动的管理的关键一环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心应放在自身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法规政策共同构成了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不同的是,企业规章制度可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体现企业的意志,使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占据主动地位。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必定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四处碰壁,也必定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栽跟头”。为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作者将平时讲课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吸收了在讲课过程中企业普遍关心和困惑的问题,结合自己为知名企业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之经验,倾心推出了这本《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技巧与风险防范》。本书的内容有六部分构成:第一章是“为什么要制定规章制度”,主要阐述《劳动合同法》时代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是“什么是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的含义、特点、地位、效力等;第三章是“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制定法律要求、技术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是“如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阐述规章制度框架结构、制作要点及实例参考;第五章是“如何制定适时的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审查和修订;第六章是“如何运用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违纪员工的处罚。全书既有法律条文的解读,也有案例分析,另外附有大量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实用范本,以期达到“授人以鱼”的同时又“授之以渔”。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二

《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

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

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

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

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

这是错误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

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三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四

技术。

合同。

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技术合同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

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五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因此,不要觉得女员工怀孕了,只要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便不违法。

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优质公路合同法规(案例16篇)篇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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