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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一
甲方:______,?男?,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女?,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_日在_____市+_____区民政局办理,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位于______市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米,房屋产权证号为: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乙方,是乙方个人婚前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2)位于______市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证号为:__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拥有该房屋49%所有权,乙方拥有该房屋51%所有权。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乙方可随时要求加名。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加名手续,相关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存款,股票及投资收益,以及其它收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三?债务的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助偿还。
四、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_____双方的共同财产。
五、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六、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二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男女双方准备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为了预防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在婚前就所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详细情况。
1、房产系以男方名义购买,且现登记在男方名下;。
2、该房产位于,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平方米;。
3、该房屋首付款已由男方支付,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权利义务。
1、双方确认,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2、双方约定该房屋的除首付款外,后续房贷共计人民币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3、经双方确认,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涉及房屋纠纷时,由双方就婚后还贷及升值部分平均分割。
4、双方约定,待房屋可以过户登记时,房产应当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若男方隐瞒女方独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男方须向女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第三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对本协议所约定内容产生纠纷的,男女双方应本着夫妻之间应当信任、忠诚、相互理解与关爱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男女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不动产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三
甲方:
乙方:
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有关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一、婚后购买的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车辆,现双方约定一致,该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前协助女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若该车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二、男方不得与女方以外的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不犯原则性错误、不得有任何出轨行为(包括主动打电话的行为),如若再犯,必须同意与女方马上签字离婚,保证人不得提出异议。
三、男方应如实交待并上交具体的`财政(例如工程款),处理超过__________元财产或存款时,须同女方协商处理。
四、男方此次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女方,需向女方赔偿________元精神损失费,另每月需向女方支付生活费______元(不含孩子学费)。
五、男方保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乱发脾气,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承担起作为儿子、老公、爸爸该承担的责任。
六、若因男方的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男方所有的份额,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孩子归男方抚养。
七、本协议签订之后新增财产仍按照本协议处分原则,归女方所有。
八、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按本协议约定处理财产时,如财产所有权人需要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登记,另一方应配合,过户费用由男方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四
甲方、乙方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位于____区路号(房产证号:)房产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万,由甲方支付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对于离婚约定:如果一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过错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无过错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的',则由过错方付清。如果过错方为甲方的,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因房屋过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_____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无过错方。
5、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本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日期:________
乙方(本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日期:________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五
甲方:
乙方:
二、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乙方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银行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商业保险等等,属于乙方所有。
三、自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乙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乙方所有,因该股权产生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乙方处分该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将该股权增加、减少、置换、转让所得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自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今后双方在婚内期间购买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铺等)、车辆,若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所有人是甲方,则该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无权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均分;同样,若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乙方,则该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甲方亦无权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均分。
五、本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包括甲乙双方登记结婚至今现有数额,同时包括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以后在婚内新增加的数额。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六
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房产的约定:
(1)位于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米,房屋产权证号为: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房屋取得时间),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方,是___方个人婚前财产,归____方个人所有。
(2)位于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米,房屋证号为: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拥有该房屋____%所有权,乙方拥有该房____%所有权。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方,____方可随时要求加名。____方负责协助办理加名手续,相关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二、婚内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存款,股票及投资收益,以及其它收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三、债务的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助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一,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六、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__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七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xx的母亲),女,汉族,xxx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xx市xx路x号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女,汉族,xxxx年月日生,现住xx市xx区翠华街x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xx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xx与袁xx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xx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xx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榆树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137.87平方米;xxx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xxx年,靳xx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xxx年,靳xx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xx最亲密的人袁xx,竟然在靳xx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xx离婚。xxx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xx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榆树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xx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xx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榆树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xx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xx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xxx年12月21日至xxx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八
代理律师: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男,x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xx市****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xxxx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2月8日。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九
被答辩人:张某江,男,汉族,1941年3月1日生,现住赞皇县某某乡某某村。
针对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
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该房产。
答辩人与张某辉结婚多年,未见张某江提出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说法。
所以,本次以张某江名义提出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目的不纯。
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点,本案房产无论从购买时间及房产证颁发都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也是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
所以该房产无论依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属答辩人与张某辉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点,本案房产的出资为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答辩人从未听张某辉提及其父亲张某江出资事宜。
第三点,该房产在最近几年一直由张某辉对外出租,所以何谈张某江与答辩人及张某辉共同居住。
第四点,张某江夫妻卖老家房子事宜,答辩人第一次听说,而且卖房的情况哪能仅凭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既然是卖房,要有买房人证明以及买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第五点,退一万步将,就算是张某江夫妇卖房了,但卖房款何去1何从答辩人从不知晓。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名下,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
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敏。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十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
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 。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份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份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份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xx年 月 日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十一
代理人:
被答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
负责人:xx,分行行长;。
住址:辽宁省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xx】,提出答辩,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向其支付共计人民币xxx元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重要提示”应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对影响信用卡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采取加大、加黑、划线或者以不同颜色印制等方式,以使其能够充分注意,对不理解的还应加以详细阐述。这应包含三方面的标准,一是“明确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账单等凭证上对有关条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辩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确的解释”,即对信用卡条款上的名词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辩人解释清楚;三是“办卡人员的确认”,即申请信用卡的人员确认其对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有详细的了解并清除明白其含义、知晓法律后果。而现实中银行业务员只顾完成信用卡业务,而置办卡人员的知情权与不顾,导致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其所办的银行卡的年费、滞纳金、超限费、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无法按期还清透支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被答辩人利用答辩人没有经验,且没有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使答辩人与其订立合同,答辩人办理信用卡后对卡的透支额度、利息、滞纳金、还款期限、最低还款额等一无所知。答辩人有权要求法院对领用信用卡的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二、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平等,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它涉及的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两个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只是一种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辩人起诉要求巨大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形,事实上是一种重复惩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的函件已经明确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该函件是针对信用卡利息计算这一实践问题独立的解释,应该予以引用、适用。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于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双方平等协商约定,而不是被答辩人单方约定。且违约责任本质上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的财产损失,本案中被答辩人的损失仅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放贷获利,其损失数额远远低于其请求的数额。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答辩人应支付的金额。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十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xx的母亲),女,汉族,xx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宜昌市致祥路6号—5。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女,汉族,xxx年月日生,现住北京市xx区翠华街1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x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x)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xx与袁xx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x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xx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xx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137.87平方米;xx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xx年,靳xx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xx年,靳xx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xx最亲密的人袁xx,竟然在靳xx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xx离婚。xx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x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xx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x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xx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xx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x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x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xx年12月21日至xx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原审法院在受到袁关系影响的情况下,是不敢依法作出审查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的。因为,无论如何审查,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套房在离婚时已涉及和已分清。
四、原审判决,不合常理,显失公平。
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实中有人假离婚的,有人堵气离婚的,有人离婚只是为了走形式的。但在靳身患绝症,且对袁极度失望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放弃家庭全部的、巨额的财产,其在xxx年5月3日亲笔书写的字条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审判决的认定除没有事实依据外,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1300余万元的财产对任何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何况靳当时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如果仅以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一句话就剥夺公民的巨额财产,将直接导致司法的天平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北京律师协会培训中指出:对于阴阳离婚协议(即有民政局备案和私下协议两个协议)的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讨论后倾向性意见是:民政局备案协议并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为民政局并不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以更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为准。本案中,虽不存在两个协议的问题,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的才是应当遵守履行的,原审死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将直接导致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五、原审判决虽未认定涉案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也没有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一审申请评估作价,原审判决以“在尚未确认靳学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为由,不予支持。原审在明知涉案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房产价值评估不作释明,在原告主动提出后不进入评估程序。足以看出,原审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原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这也印证了其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遗漏关键事实,认定违背基本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十三
财产纠纷一直都是众多纠纷中出现较多的纠纷,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财产纠纷。
协议书。
内容仅供参考。
男方: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夫妻双方依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就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一,关于房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婚后在购买住房一套,房屋的具体位置为: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的登记的业主为:该房总价款为元。其中男方出资元,女方出资元,女方出资购买房屋的钱系与男方婚前的个人存款。现双方约定,双方在婚后所购买的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仅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除此之外,男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利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
二,关于婚后双方工资收入及其它收入的约定。
双方约定婚后各自在外打工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为了明确明确工资及其它收入的归属,双方特别约定:双方各自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只要是在男方帐户的钱就归男方所有,在女方帐户和钱就归女方所有。
三,关于家庭生活费用的约定。
家庭生活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但涉及到较大财产如房产,车辆及其它在万元以上的财产的购买,其出资和归属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
夫妻双方共同约定:任何一方在金融机构贷款万元以上,应经双方签字认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在金融机构所贷出项,应由贷款人个人负责偿还。
双方约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负担。
五,双方共同承诺本夫妻财产协议书范本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为双方婚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的依据。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变更上述协议应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共同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见证后生效。
男方。
女方。
王××,男,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甲方:
乙方;。
x镇x村,因兄弟均已成家立业,为了家庭生活的方便,经全家人员协商同意,决定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现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分房协议:
一、住房分割:原户有住房一幢,门牌号“号”座北朝南,砖混结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第一层归甲方所有,第二层归乙方所有。另有厨房一间,石木结构,占地面积50余平方米,甲乙方双方各分50%。
二、从签订此协议起,甲乙两人每月给父母生活零花钱____元,若生病治疗的费用另外各按50%给付。
三、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两人各在甲乙两人轮流居住一年,从元月一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均不得有遗弃或虐待老人的不孝行为。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协议人:
日期:x年xx月xx日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例14篇)篇十四
________,男,58岁,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退休工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胡同________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________,男,32岁,____族,籍贯、住地同上,系________之子。
________,女,24岁,____族,干部,家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
见证人:________,男,50岁,________市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胡同________号(与立约人________系邻居)
立约人________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________作见证人。
(一)________随其长子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________所有,长女________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________,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________。
(四)存款____万元,由其长女________分得____万元,长子________分得____万元。其长子________负担其父________日常生活费用。
(五)________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________和长女________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