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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一
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字: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伦理实体,具有深刻的伦理性。在婚姻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作为道德评价的重要载体之一,负有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使命。《婚姻法》(修正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增加了导向性、宣言性的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人本主义,张扬人文关怀的精神,强化对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之人的保护。如第一次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反对家庭暴力从此有法可依;再如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济手段。尽管这些规定并无特别的性别指向,但立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大多数妇女以及儿童、老人在社会与家庭中仍处于弱势,易受损害的现实状况制定的,是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与老人为目的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体现了婚姻法的时代性与适用性。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跨入新世纪之后我国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增加与完善了一些必不可少的制度及规定。如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作为保障各种结婚法定条件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完善了结婚制度。再如根据我国目前夫妻财产的状况,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对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首次在婚姻法中确认夫妻个人财产,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内容及效力作出规定。又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便于法院操作适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以强化婚姻法的强制性,保障婚姻法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等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而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定,是统一我国亲属法制的客观需要。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
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生育观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如目前不婚同居者增加,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而有所减少,换言之,未经法律认可的婚姻家庭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修订后的婚姻法十分遗憾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们应当看到,婚姻本身是具有事实先行性的,无论法律承认与否,各种业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婚姻法不能完全漠视婚姻实体的现实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种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已任。有鉴于此,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或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制定同居关系法以保护在这些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中的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21。对此,我们也应当改变观念,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
三是已有的制度中存在的内容失之过简、法条疏而不密、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中国有13亿人口,三亿多家庭,而长期以来,调整如此庞大的人口与家庭的法律只有区区37条,2001年的修订,几经努力也仅仅增加了14条,达到51条,这不仅与其他国家动辄数百条的规范无法相比,与我国对财产法规范的数量也不成比例。显然,增加14个条款,不可能解决法条过于简略,无法操作,法官靠司法解释执法的尴尬局面。自198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就达六次之多,共计82条。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仅仅8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过渡。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对婚姻家庭编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范,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同时,亲属关系在民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国籍法等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载入其他法律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由婚姻家庭法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因此,为了进一步从总体上规范亲属制度,尤其是使散见在各法律部门的亲属立法协调一致,有关亲属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均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设立亲权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现代意义上的亲权是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的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为防止亲权滥用,设立了对亲权的中止和剥夺制度作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婚姻法没有建立完整的亲权制度,也未使用亲权的概念,修订后的婚姻法仅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对父母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救济方式,其结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设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要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仅包括现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权利义务,还应当包括对父母使用、收益、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限制,以及明确规定对不当行使亲权或滥用亲权者中止或剥夺其行使亲权,但不免除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更明确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监护制度应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自1984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实际上,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还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都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第三人监护只是亲属监护的补充和延伸。因此,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将监护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在立法体例上置于父母子女一章之后,作为对亲权的补充和延伸。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设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部分。其结果,既可以与亲权制度相区别,又便于与亲权制度相衔接,两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无效婚姻问题。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增设的制度。婚姻法用三条确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对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范围作了基本的划分。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明确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增设这一制度,对于完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立法理念及价值取向的问题,增设的这一制度中存在很多缺憾。
就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理念而言,经历了从救济到制裁再到救济与制裁并重的演进过程。无效婚姻在历史上是教会法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当有了离婚自由之后,法国民法典所设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成为对违反结婚要件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现代社会的无效婚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已由传统的制裁作用发展为制裁与救济并重。法律从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一方面,各国法律都承认违反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又通过规定抗辩理由、推定制度、除斥期间等方式,尽量为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及其子女提供保护,不轻率地宣告无效。即使宣告无效,也要对善意一方在经济给予一定的补偿*3。
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这就使得我们的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一律简单地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符合逻辑,却不可避免地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中生活困难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可以考虑在宣告婚姻无效时,赋予生活困难的善意一方有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权利;无过错一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与不足。此次修法采用了二元论结构,选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用的立法模式,但将可撤销婚姻列为附属地位,仅适用于胁迫一种情形,实际上,就缺乏结婚的合意这一私益要件所成立的婚姻而言,还应包括欺骗婚、误解婚及虚假婚。而且,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缔结的婚姻也应划归可撤销婚姻范围,因为这些婚姻只关乎私益,应给当事人留下选择余地,由当事人本人决定是否要求已经缔结的有暇疵的婚姻被撤销。
目前的规定尽管对构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要件等有所区别,但其效力却均为自始无效。这大大降低了将二者区别的意义。传统上,违反公益要件的是无效婚姻,其效果严厉,除当事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请求无效,且为自始无效,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销婚姻,其后果显然要宽容的多,由当事人自行请求,且从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而且,按照现有的规定,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相当不公平。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婚姻时,其婚姻从结合之日起无效,结合期间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本来是受害者,尽管撤销婚姻使其免受胁迫婚姻之苦,但自其结婚至撤销这一年内不仅损害不能得到赔偿,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受胁迫方不仅得不到财产,可能还会带一个非婚生子女离开共同住所。从婚姻家庭法的人文关怀出发,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应当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且应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范围。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请求权人的范围、认定程序、方式等问题,在法律上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应采宣告无效制度,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区别不同情况明确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范围。而对于申请宣告时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不应再认定婚姻无效。否则,就不是对婚姻的实质性保护,而是以形式正义取代了实质正义。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
其一,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非常鲜见。探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4。所以现实的讲,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因此,笔者考虑可以用离因补偿制度取而代之。离因补偿的含义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支付标准以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为参照,但仅限于必要的生活水准,不包括奢侈性消费。设立离因补偿制度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可以保障离婚当事人的生活水平,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是请求权人无须负担对他们来说几乎是难以取得的他方有过错的证据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确定。
其二,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经济帮助是我国婚姻法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婚姻法》(修正案)沿袭了1980年的规定,且未解决婚姻法这一规定过于简略的问题。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一方所有的不动产等贵重物品经双方共同生活一定时期后转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在目前主要由男方准备婚姻住房、女方准备供婚后使用的电器、细软的现实情况下,不利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因此,《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方式均进行了解释。所谓生活困难,应以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限,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另一方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并强调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说,以个人所有的住房对另一方进行帮助时,"立法未明确是以何种形式予以帮助,是临时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还是彻底将房屋的所有权都转移给生活困难者。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经征求各方的意见,《解释》中采取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做法,规定了必要时可以将帮助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生活有困难的被帮助之人"。*51笔者认为,对大多数人而言,住房是其个人重要的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如果以房屋所有权进行帮助,一是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帮助"的含义,(所谓"帮助"是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62)这种支援性物质支出在提供帮助一方的财产中不应当占过大的比例。二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规定的漠视,对生活困难没有住房的一方,应以居住权予以帮助,居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临时居住权,可以是长期居住权。
其三,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中国的现阶段具有必要性,但仍须推敲。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三重功能。一是通过损害赔偿,可以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有利于使其心里上得到平衡,减少或抚平心理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利益;二是通过强制过错方补偿受害方的损害,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从而对过错方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三是补偿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立法技术和立法价值上仍有值得推敲之处。一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在婚姻关系中,没有绝对的无过错一方。据笔者看来,这里的无过错应指没有该条所规定的四项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实际上是指受害一方,可以考虑用"受害方"取代"无过错方"。二是该条所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说长期通奸行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遗弃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况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况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三是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不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适用于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中,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男女双方应该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一并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无过错方又坚持自己权利的,应当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四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修正案)未作明确规定,这里所要弥补的损害应当是既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至于立法价值上的困惑,则是由该项制度对证据法的冲击带来的。在诉讼中,如何证明对方有四十六条规定中所列出的情形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法律要么牺牲另一方的隐私权,要么让举证方承担几乎难以避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因而,从发展的眼光看,在立法上采取离因补偿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既可以达到同样的立法目的,又可摆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境地的理智选择。
1*1王胜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1*2如美国旧金山、纽约、西雅图等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日本在判例上承认未经结婚登记而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同样关系的人有准婚姻的效力。澳门民法规定,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受法律保护。
1*3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英文版)1995,第64页。
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第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汉语辞典》第34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6《现代汉语辞典》第34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二
摘要: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计划生育。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
第二,离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第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所谓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法》是明确规定仅指重婚行为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具体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
第二,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第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除了禁止重婚外,一夫一妻制还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这种“同居”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体上,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同居者相互间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第四,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二,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其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妇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此外,还包括婚姻法对妇女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等。
其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
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其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二是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其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成员)、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手段上的暴力性、时间上的突发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计划生育原则,而且在婚姻法第16条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三
2.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4.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5. 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6.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7.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 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
9. 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10.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四
总有一天,80后会明白婚姻的真谛,会更加珍惜婚姻家庭,这种成熟,希望不是以离婚为代价的进步。
爱了散了,结了离了“短命”的80后婚姻
中国大城市离婚率持续飙升,80后成离婚主力军
根据统计,2010年中国大城市的离婚率普遍达到了35%以上(排名第一的北京高达39%,紧随其后的上海为38%),在目前的离婚家庭中,约80%涉及80后。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比例已经“远超正常比例”。相比之下,已婚的80后人口,在总的婚姻人口中不足20%。这意味着80后的离婚率要比其他年龄段高出10倍有余。这一对比令人触目惊心。中国青年报近日的一项调查显示,44.7%的人感觉周围离婚的人多集中在“80后”。受访者中,初婚者占69.0%,离异者占8.9%,再婚者占5.8%,未婚者占11.6%。受访者认为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有:人们对婚姻的责任感变淡了(59.6%),人们更加注重物质了(57.5%),整个社会信任缺失的影响(47.8%)。其他原因还包括:人们更加注重个性,不愿迁就妥协(46.8%);夫妻无法协调好生活与事业的关系(36.3%);对婚姻的期望太高导致失望太多(34.9%);家长干预产生矛盾(23.3%);离婚程序简单了(20.4%)。
缺乏责任感、女性过于“强势”导致的失衡、家庭经济压力大已经成为导致80后年轻人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对80后来说,他们离婚显得更加简单、快捷。因为,他们大多数属于“三无”情况: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这也说明他们的婚姻维系时间较短,还没有产生更多“交集”。
80后离婚理由数字飙榜
最现实理由no.1:房产证上没女方“名分”80后小夫妻刚结婚就离
最现实理由no.2:彩礼4万起步一年涨一万准新郎受不了
最现实理由no.3:工作老公要去外地工作离婚开始倒计时
最无奈理由no.1:丈母娘不喜欢女婿劝女儿打胎离婚
最无奈理由no.2:婆媳大战让她很无奈
最无奈理由no.3:棒打鸳鸯
最雷人理由no.1:生辰八字80后离婚只为生辰八字不合
最雷人理由no.2:便秘、抢厕所、打呼噜……[全文]
拷问:80后为何成了“离婚狂”?
“被结婚”、“闪婚” 80后的各种纠结婚姻
还记得刘若英曾在电视剧《粉红女郎》里饰演的“结婚狂”,因迫切地想步入婚姻而生出很多“笑料”。而如今的80后,却上演了一出出“离婚狂”的悲欢离合。80后结婚时,有的是“被结婚”。80后结婚的年龄到了,父母开始张罗着他们相亲,门当户对便安排婚期;也有的80后在婚前就轻易和女友发生性关系,为了对女友负责不得不提早步入婚姻殿堂;他们是被结婚的80后,是被结婚的一代。被结婚的婚姻,根基太浅难以站稳。被结婚,是80后的婚姻特色。
有的80后是“主动结婚”,为了给“爱情”一个归宿,他们“冲动地”快速地选择了婚姻。虽然是主动结的婚姻,但由于是“闪婚”。婚前,男人女人看到的是双方的优点,婚后,缺点暴露且被他们无限放大,双方各种生活习惯磨合不来,最终导致一拍两散。闪电式婚姻,也是80后的婚姻特色。
80后的婚姻,常常会栽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上。[全文]
懂享受,爱无能 80后沉浮在物欲横流
80后婚姻的四大杀手top排行榜
第一杀手:网络交友
第二杀手:一夜qing
第三杀手:偶像剧
第四杀手:双方父母
反思:80后我们为何要结婚?
你为什么要结婚?
婚姻不是爱情的冰冷坟墓,而是爱情的信仰基石
几米治愈系绘本《婚姻的意义》
警报:80后婚姻危机的预警信号
最易令80后婚姻破灭的8件事
5种习惯谋杀婚姻幸福
在婚后长期的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有5种习惯会谋杀你的婚姻幸福。
1、唠叨不停。总是抱怨只会得到眼前的好处,而另一半会慢慢对你产生厌倦。
2、总是批评。如果你总是因为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去批评对方,定会让他(她)感觉受轻视。生活中的事情应该由双方共同来承担,不要去责难某一方。
3、没有主见。“我都听你的”,这种态度可能不会引起争吵,但会使你成为不幸婚姻的牺牲品,最后你会成为吃力不讨好的人。
4、过于理性。过日子不是经营企业,像个充满智慧的高级经理人不但会让你不近人情,也会向另一半传递出对方在你心目中没分量的信息。
5、独自决定。生活中的有些事情可以独自决定,但如果是有关金钱、时间、孩子或家庭生活等重大决定时,独自决定就成了鲁莽行为,不利于加深夫妻间的亲密感。
警惕婚姻的5大危情时刻
危情时刻一:孩子降生的冷落期。
孩子出生后,夫妻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孩子身上,性生活也大打折扣,加上照顾孩子的辛劳和经济上的压力,夫妻关系容易紧张。
危情时刻二:激情耗尽的平淡期。
两人开始面对琐碎的现实,彼此的缺点也暴露出来,如果没有做好心理准备,柴米油盐的日子很可能让人感到不适应。
危情时刻三:金钱地位较量期。
当自己闺蜜的老公或自己的老同学的事业风生水起,不是仕途辉煌就是叱咤商场,而自己老公还是一个每天挤公交的小职员,一种违和感不禁油然而生。
危情时刻四:三年之痒的外界诱惑期。
此时双方对婚姻的满意度第一次探底,是发生婚外情的最危险期。宽容与理解是这个时期夫妻间最宝贵的东西。
危情时刻五:家里突然变空后的真空期。
从子女呱呱坠地到如今长大,始终都是家庭的轴心。但自孩子离家住校后,原来平稳的生活一下像缺了什么似的,家中的火药味开始浓了起来,而吵架的原因通常都是小得不能再小的芝麻绿豆事。
“零家务”成80后婚姻新杀手
战斗:抗击爱情疲劳症打响婚姻保卫战
80后夫妻对橡皮婚姻说“不”
病名:橡皮婚姻
有一种情感“假货”叫橡皮婚姻,指男女双方都尽职尽责,但貌合神离,无爱又无痛,无趣也无梦,法律意义上的婚壳尚在,跟离婚相比,就差一个证了。“橡皮婚姻”是个新名词,但是对照王朔那部有名的小说《橡皮人》,意思很容易明白,其实就是情感麻木。和一下能联想到的“七年之痒”不同,橡皮婚姻在才结婚一两年的80后群体中已经出现。橡皮婚姻的情感状态是婚姻中缺少爱。
把脉:橡皮婚姻的四大症状
1、夫妻双方惜字如金。
经常对配偶讲些贴心话、私房话,这是构成和谐夫妻关系的要素之一。而当你已经懒得哄伴侣开心,那就意味着你们不再有情感上的交流,只是搭伴过日子而已。
2、生活中不再有兴奋点。
你和爱人多久没有开心地笑过?多久没有在一起做一些令人兴奋的事情了?如果你觉得,和他在一起的生活是那么一成不变,你的开心和痛苦都不能强烈地表达出来,甚至,连一个人玩网络游戏也胜过与他相处,那你就要小心了。
3、不再争吵。
其实,那些整天吵架的夫妻,比沉默寡言的夫妻更容易生活在一起。争吵至少表明夫妻双方还有勇气互相交流,而冷淡的默不作声则是问题严重化的征兆,你们已经视对方如空气一般了,这真的很可怕。
4、性生活可有可无。
没有愉悦的性生活,标志着夫妻之间已经不再有身体和心灵的交流。
治疗:求新求变是唯一的出路
首先要重拾信心。
婚姻生活很容易磨掉夫妻双方彼此的个性,比如,一些女性会向家庭主妇靠拢,以为这样才有利于婚姻。其实,能保持幸福婚姻的人,往往也是能保持自己个性的人。因此,对女性来说,不仅要做个家庭主妇,更要做有个性的家庭主妇,重拾在婚前的信心和爱好,让自己容光焕发、生气勃勃。
其次,要让自己变得有趣。
与使人心跳加速的爱情相比,婚姻生活是琐碎而平淡的,我们应该以平和的心态来接受这个事实。但面对日复一日的生活,首先要让自己找到生活的乐趣,才能带动自己的爱人,让婚姻生活也变得有趣起来。夫妻双方要善于从平常的生活中发现情趣和感动,用自己的活力感染周围的人。
最后,要有勇气改变现状。
经营婚姻是一门艺术
培育幸福的“婚姻长线”
制胜:婚姻恒久远浪漫永相伴!
我们应该制造浪漫而不能制造矛盾
摇篮网专家团成员、家庭婚姻问题专家阿达丽,多次做客摇篮网,与网友畅聊婚姻幸福的密码。阿达丽说:“幸福的女人,一定取决于是否有幸福的态度。在日常忙碌的生活中,无论角色如何转变,无论是妈妈还是妻子,无论是名咨询师还是朋友,用平和、智慧的心态去转变,去面对,赢得每一刻的幸福,收获每一刻的感动,才是做幸福女人的真谛。”
阿达丽:有句话要抓住老公的心就要抓住老公的胃,我觉得婚后的浪漫非常重要。在结婚以前不管是男方过生日还是女方过生日都会有一点点的小浪漫,但是结婚以后有一些家庭忙于家庭的事物,养孩子,赡养老人,而且自己的工作比较繁忙,尤其白领很忙。我接触过很多白领,他们工作的频率是非常快的,甚至晚上10点到12点还在继续的工作,他们就需要减压。我建议这些人组织家庭适当的渡假,夫妻两个人在乡间,或者海边重温一下快乐,或者在结婚庆祝日可以来一个浪漫的晚宴,散布,在家庭中制造浪漫,有孩子还可以带着孩子。我觉得这也是营造一个家庭良好的气氛,也是经营家庭最好的方面。家庭有婆婆或者有公公一块生活的时候,不要忘记公公、婆婆的生日,这是很重要的。在他们生日的时候给他们买一点生日礼物,或者带他们出去玩玩。在家庭发生矛盾的时候,其中有一方一定要冷静,因为两个人都在激烈的情绪下,情绪只能升级,这种升级起来的情绪制造会造成很多家庭悲剧。
不要让孩子成为影响夫妻关系的“第三者”
网友:有的妈妈生了孩子以后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宝宝身上,有意无意肯定会忽略了丈夫的感受,可能是生理上,或者心理上。在这个时候我觉得需要多沟通,理解,要时刻注意对方情绪的变化,不要等事情已经发生了在发现,不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放在丈夫身上,只要有事情发生都有一些蛛丝马迹,所以一定要互相关心。
阿达丽:这是一个警告,这种爱是可以分布的。你把所有的爱都给了宝宝,你老公肯定觉得不公平,我结婚之前是什么样的,结婚后是什么样,两个一对比心里肯定有一定不平衡。宝宝是你结婚的结晶,两个人共同抚养有这样的义务。不能说妈妈情谊重一点,爸爸的情谊轻一点,女人是感性的,男人是理性的,女人是用感情来表达的,男人用行动来表达的,所以说爸爸的关爱并不一定小,有的父亲出差有时候会给宝宝买一点东西,妈妈可能会抱着宝宝说我的小天使,可能爸爸就不会,爱是同等多的,作为夫妻来讲,爸爸要理解妈妈,妈妈要理解爸爸。我建议很多做妈妈的人,在得到宝宝的时候不要忽略爸爸的感受,互相之间要多沟通,多了解,多理解,这很重要。
结语:在我们的婚姻生活中,有喜乐,也有沮丧;有浪漫,也有平淡;有甜蜜,也有苦涩;有信心,也有迷茫。
我们一味地要求对方的成全,却一再地伤害着对方。我们慢慢淡忘了恋爱时的海誓山盟,逐渐难以忍受婚姻的地老天荒;我们曾坚信会用自己的一生厮守对方,却常常因为一些小事觉得当初的选择是多么荒唐;在步入婚姻殿堂的一瞬间,我们都以为自己长大了。
最后,我们终于发现,长大的含义除了欲望,享受和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还有勇气、责任、坚强以及某种必须的牺牲。面对婚姻这座永恒之城,其实我们80后并未长大,还不懂爱和被爱。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五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合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此规定(1)脱离中国国情,目前我国,特别是边、远、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很多,个别地区达到结婚人数的70%左右,如此简单处理,解决不了社会实际问题;(2)此项规定完全缺乏性别意识。此种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无经济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财产对妇女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贫困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婚姻自由权,极有可能产生该妇女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六
一班-35号-于振聩。
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终身伴侣,如何找到真正的爱情,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有一个正确的爱情观。我认为爱情观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恋爱感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一个正确的爱情观会引导人走向健康、幸福和美好的生活。
我们公认爱情是一种感觉、是一种情绪。感觉和情绪本身就一种很玄妙的东西,作为这里面最复杂的一种,爱情就更是说不清道不明是个什么滋味了。不过,我们可以研究一下爱情的作用或曰任务。然而,并不是每一场爱情都可以把四种作用全发挥出来,或者说不是每一份爱情都含有这四种作用。所以,我们亟需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以把握爱情的内在规律,从而使我们有一个健康的爱情史!
首先,端正恋爱态度。对大学生加强爱的教育,使大学生深刻地认识到爱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恋爱。爱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封建婚姻只强调婚姻的封建义务,无视人有爱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等,那是对人性的奴役,必须予以否定。但是,如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强调爱的权利,而不承担爱的责任,就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这种只图享受、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理应受到指责。一位教育家曾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惜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想借爱情寻欢作乐的人,是贪淫好色之徒,是堕落者。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这种爱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是恋爱生活的基础。爱,是感情,只能用感情去爱,而不能用道理去爱。”爱,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情感,当然也只能用感情去爱,这并没有错,但人作为人,既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之爱其所爱,除开感情因素,也应当讲究理性,应当符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无理性的爱是盲目的,很危险的,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一场悲剧。
其次,要正确对待爱情的有与无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切高层建筑要有经济的基础,任何事要在吃饱饭前提下开展。作为人类最高级的感情,爱情绝对是一种奢侈品。既然是奢侈品,就必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有部分人可以享用,而不是每一个人都会有。所以,如果我们终其一生也没爱情的话,要坦然面对,不要感伤。
再次要有一个合适的爱情期望值,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想象的爱情常常是王子对灰姑。
娘,现实的爱情是讲门当户对,要看双方的学识、职业、家境是否相当。我们不要期望有贵族式的爱情,因为我们是平民;我们不要期望如梁祝一般的爱情,因为我们生在现代;我们也不要期望取个天仙嫁个王子,因为我们的命只值那么几两重。
再之,要充分认识爱情的各大作用,有目的的而不是盲目的寻找爱情。只有明白你想要的是怎样的爱情,你才会最大可能的遇到你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男女之间的欢愉,就找一份天真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一个美满的婚姻,就找一份权衡各方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借爱情激发灵感,就找一个浪漫到极点的爱情;如果你只要解除你的寂寞,就找一个红颜知己式的爱情。唯其如此,才不会在爱的路上碰得头破血流而不知东南西北。也只有当你明白你在找什么的时候,才会避免一场又一场的人间爱情悲剧。
爱情是条单行道,不能回头,也不能选择。你已经走上了这条单行道,回头就是违规。在这条路上的来来往往的车辆就是生活中来来往往的人,你一旦上了这条单行道,车速、路况和行车的路程只有你自己掌握。有些时候你会想,掉头回去算了。但是不要忘记,这是单行道,你只有走到终点才能再次选择,就算你再怎么难受,依然要走到终点。既然走上这条相信爱情的路,就要清楚,这段单行道需要你放弃一些事情。
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声。
爱情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只有平平淡淡才是真!最羡慕那些黄昏下,互相搀扶的老夫妻,他们一起回家,即使没有说一句情话,可是只是一个微笑也已经胜过前言万语!他们做到了“执子之手,与子谐老”的爱情境界,只是在这平静的画面中!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七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确定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原则,有效的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是如何来确定责任的:
1.请求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有权取得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事人有意或是过失造成了婚姻家庭的损害才能应用婚姻家庭损害归责原则,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却带有很明显的道德伦理和感情色彩,这使得在出现婚姻家庭损害时的对错与是非的认定上会出现很大的困难,但是出现家庭损害时的归责我们必须要依据婚姻法,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责任认定。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从过错原则延伸而来的原则,与过错原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过错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却与之相反,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损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一般在私法领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但是在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认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损害的赔偿性质。
1.从夫妻关系的确立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合同是一种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规定的是相关主体的财产问题。
但是婚姻产生的婚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的,因为夫妻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特别是夫妻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定的精神利益,而不属于财产利益,所以婚姻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这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为前提,就是说夫妻关系相当于合同,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能够适用于合同的地方是有限的。
2.从夫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宴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夫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
夫妻关系的解除与合同的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解除只需要合同双方约定就可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除了夫妻双方间的约定外,还必须得到相关婚姻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认可才能解除。
合同解除和夫妻关系的解除所体现出的权益是大不相同的,合同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只要合同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是需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
婚姻家庭法中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即离婚),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法律认定或是不准予离婚,那么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予以支持的。
婚姻家庭法的这一规定把离婚和损害赔偿紧紧的联系到了一起,使离婚和损害赔偿产生了主从关系。
当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只有行使离婚权利才能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离婚和损害赔偿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可以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而损害赔偿是产生了侵权才能够实现的`。
在我国,由于离婚限制,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很多时候得不到主张,因此个人认为当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时,我国法律应当取消离婚的前限,这样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1.从婚姻法的立法规定来分析,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最大的功能是保障婚姻家庭中每位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是婚姻关系的确立由于成员间人格平等,同样也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出现权利的损害,而在获得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前必须提起离婚,那么在很多时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得不到主张和维护,所以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2.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家庭赔偿损害请求权也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关系也是如此。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论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都推行谁侵权谁负责的法律概念。
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现侵权行为时得到特殊的豁免权。
只有实现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才能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家庭损害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当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我们应当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八
1.恋爱普遍性,恋爱年龄年轻化。此刻,大学生谈恋爱的普及度很高;恋爱的年龄也逐渐年轻化,以前大多是大三大四的学生,此刻大一刚进来就开始“物色”对象了。
2.重视恋爱过程,轻视恋爱结果。大多谈恋爱的大学生秉承“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今拥有”的理念,把感情梦想化,而对结果无视。这些大学生不愿意付出真感情,并不是为了寻觅终身伴侣而恋爱,仅仅是在寻求一种两性情感生活上的即时满足和人生体验。
3.恋爱观念开放,传统道德淡化。恋爱目的不明确,恋爱动机不纯。
二、大学生的恋爱观。
1.渴望恋爱者。
上了大学后,大多数学生面临着新的环境,不可避免的想找一个人来倾诉、分享、分担。渐渐的和一个异性由朋友到暧昧再到恋人。有的人认为谈恋爱、交朋友,或被异性追求是有本领、有魅力的表现。
2.随缘恋爱者。
随缘者们秉承着随缘而安,认为如果能遇到与自我有共同语言,共同兴趣爱好,志同道合的人能够交往,不会把“恋爱”看成一种任务,更不会亵渎地看成一场游戏。两人相处时,能很好的把握一个“度”,能及时的调整自我的心态,不会太沉迷。
3.屏蔽恋爱者。
屏蔽者们认为在大学学校里恋爱的成功率很小,不想浪费时间,且感情是一项精神、物质双重投入的工程,既浪费时间金钱,又耗损精神体力。大学时的恋爱不现实,大多会分手,等工作后再谈就比较现实。
三、影响大学生恋爱观的因素。
1.主观方面。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期,生理上已经基本发育成熟,尤其是性器官和第二特征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心理不断觉醒,导致他们对异性产生好奇和好感,从而产生接近异性的强烈愿望和冲动。这是人的成长过程中所必经的一个阶段,也是大学生恋爱心理产生最直接的原因。进入大学之后,大多数大学生们脱离了家长和学校对自我过多的约束,被压抑的性意识开始萌发起来。
2.客观方面。
(1)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人们的思想上受西方到很大影响,如,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性自由等观点都给大学生带来很大的思想冲击。广播、电视、网络等进入寻常百姓家,影视作品、新闻报道等对大学生的恋爱方式和行为带来了很大影响。
(2)学校。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比例逐渐增大,在校大学生的增长比例远远超过高校专职辅导员增长的比例,这就导致专职辅导员承担更繁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无法对学生进行单独的思想辅导,同时学校教育资料的枯燥、教育观念的落后、教育模式单一,致使大学生们人生观世界观欠缺,行为异类。
(3)家庭。家庭是影响大学生成长的重要因素。虽然大学生可能成年了,逐渐脱离了对父母家庭的依靠,可是,任然会对家庭有必须的期待。有些父母只是关心孩子的成绩,而对子女的人格教育不够重视,忽视他们的道德修养。这些都会影响子女正确的恋爱观构成。
四、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学校是大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为当代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健康向上的环境,同时进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合理的恋爱观,学校和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错误的恋爱观,对大学生是有很大的危害。高校应从进取的态度,进取疏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事业与感情之间的关系,建立正确的恋爱观。学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开展青春期性教育的讲座或者选修课及心理健康辅导。
学校应持续开展青春期教育系列资料的讲座。使大学生具备基本的青春期生理知识,提高性审美意识。同时学校应多开设具有培养大学生正确恋爱观特色的公共课,如《女性与社会》、《女性礼仪》等。此外,学院应异常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比较完整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经过心理测试、同辈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一系列工作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2.大力开展富多彩的学校文化活动。
学校文化是大学学校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心理很大程度上都是随波逐流的,随意性从众性比较强,所以,学校应经过学校文化艺术节、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报告、文体活动、教育影片等多种形式来丰富大学生的学校文化生活,从多方面来满足大学生的精神需求,培养知爱、懂爱、惜爱、赏爱的高素质新青年,营造进取礼貌的学校文化氛围。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宣传。
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渠道的功能,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过对大学生加强性道德和人格教育,使大学生深刻认识到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和职责,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恋爱。
4.教育学生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和行为,构成高尚的婚恋道德。
外因仅有经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大学生自身也需要做好。笔者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正确认识感情和对待恋爱。感情是相互给予支持而不仅仅只是为了得到占有,恋人之间彼此分享欢乐、幸福和悲伤等。仅有正确的认识感情,才能够更好更理智的应对感情。爱是发自内心的一种自然而然的“自觉”,即为自我所爱的人承担一切风险,即使这种风险是他(她)无法承受的,而不是感官上的愉悦与寂寞时的陪伴。
(2)学会爱的权利和职责。加强大学生的恋爱观教育,提高其对感情的认识。恋爱过程中不存在谁高一等谁低一等,彼此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没有谁会对谁是无私奉献的(除了父母),所以,彼此要承担爱的权利和职责。
(3)培养自身道德和法律修养。培养自身道德,法律规范的修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有助于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逐渐成熟、完善。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九
为了爱情咱们可不能够跳过这个物质的社会,每个人都有自我的爱情观和价值观。每个人都有自我不一样的道路。
电视剧奋斗上有过这么一句话,“你是一个可怜人,一个无家可归的人,如果财富代表的是零,那么家是一,如果没有这个一,你拥有再多的财富也是一无所有”。
现实中的女生相亲第一次见面大多数人会问“有房有车吗?其次是工作,然后在谈人品和性格”。虽然有房代表能够有个舒适的家,有车出行时会方便很多,工作代表以后这个男生会不会养得起自我。
但是又没有想过人之因此与兽有差别么若是正因人有爱情。
爱情虽然不能够代表一切,在这个社会之中需要物质,但是如果一个男生真的爱着自我的爱人我他会拼劲一切来顶起自我的家。但是如果以家庭没有爱只有物质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家庭,我坚信就算是拼尽一切也得不到自我爱人的心,正因心是无价的而物质用钱能够买到的。
莫欺少年穷,很多人正因对方的家庭条件比自我爱的人好而分手,很多人正因钱而娶一个或者嫁给一个自我不爱的人,为什么不能给自我爱的人一个支持、一个信心、一个为了你而拼下去的理由呢?或许你能得到你意想不到的成绩。
爱一个人代表的是付出而不是拥有,很多人明明知道自我爱的是谁而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我到底爱谁。
我记得前段时刻看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女孩说追她的五年的男生这天结婚了,新娘子很漂亮,她到这天才发现原来他很帅,是一个很好的男生,原来他也能够这么吃香的。
女孩的兄弟姐妹问他“他追你这么长时刻难道你就一点也不动心吗?”,女孩说“我是直到他与新娘子接吻的那一刻才发现自他在自我的心中是多么的重要,那一刻我的心碎了”。
你身边或许有一个对你很痴很傻的人,或许正因很多原因而不能在一齐,为什么不能给他一个机会,也给自我一个机会。
有人说爱情是第次见面彼此有好感然后两个人的心慢慢的靠近,不是追去而来的,爱情不是感动,但是我认为感动也是一种爱,爱情是能够去追求的正因每个人都有追求自我愉悦的权利。
也许你觉得某个人对你而言根本不重要,只是正因他对你,让你感觉你很依靠与他,但是当他真的转身而去的那一瞬间你的心依旧会碎掉。
请给爱自我的人一个机会,一个能够与你牵手走过青春,青丝变白发的机会。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十
以及其众多的爱情诗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爱情观具有以下特点:
一.爱情是神圣至上的,对爱情的追求要不懈而执着。
众所周知,徐志摩对林徽因的追求煞费苦心,当他在伦敦第一次见到年仅16岁的林徽因时,就彻头彻尾的喜欢上了她,当时他感觉到眼前出现的就是美神,是仙女下凡,当然当时的林徽因也为这位多才的浪漫诗人倾心,因此后来,康桥边、叹息桥、芳草甸、伦敦的书屋……便处处留下了他们初恋的倩影,飞扬着浪漫的爱情,不幸的是后来林徽因提出只有徐志摩和张幼仪离婚她才会和他结成伉俪,而此时的张幼仪也在伦敦,徐志摩便将她送往德国,不久张幼仪便产下二儿子彼得,如果是一般人,是绝不会在此时抛下张幼仪母子提出离婚的,即使他并不爱她,也要处于一种婚姻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把这种关系维持下去,而徐志摩毕竟是一个浪漫主义诗人,为了他心中那完美圣洁的爱,不惜顶着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压力,毅然在这时候提出了离婚,无耐造化弄人,当他与张幼仪离婚之后,林徽因却受其父之意回国并与梁启超之子梁思成达成口头婚约,当徐志摩知道此事后痛苦万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他苦苦追索的希望就这样被埋藏了:“希望,只如今……/如今只剩下遗骸;/可怜,我的心……/却教我如何埋掩?”――《希望的埋藏》后来,当徐志摩得知林徽因与梁思成并未正式订婚,仅是个口头婚约时,他死了的希望又开始重新开始冒烟,他想,爱情面前人人平等,徽因若最终选择思成,我尊重她的选择,但她若是最后选择了我,我还是可以敞开怀还接受的,于是他便频繁的给林徽因打电话、写信、找她聊天、散步,还送给林徽因许多诗篇,也许是徐志摩追求林徽因的决心过与坚定,梁启超才不得不将思成和徽因送往国外求学,这就使得徐志摩的希望彻底破灭,他和林徽因《在那山道旁》做了最后的道别。
二.爱是光明正大的`,爱情是无罪的。
在徐志摩看来,恋爱是光明正大的,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爱情是无罪的。这首先表现在他对张幼仪的婚姻上,当徐志摩决定与张幼仪离婚后,首先写信告知了他的好友们,尤其是其师梁启超,梁启超收到信后苦心相劝,希望能有挽回的余地,但他给梁启超的回信却振振有辞的说道:“我之甘冒世之不韪,竭全力以斗者,非特求免凶惨之苦痛,实求良心这安顿,求人格之确立,求灵魂之救度耳。”徐志摩是在柏林由吴经熊、金作霖作证同张幼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此后,他便在《新浙江》副刊《新朋友》上正式发表《徐志摩、张幼仪离婚通告》,向世人告知他离婚的消息,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这样的事情都是遮遮掩掩,生怕别人知道,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而徐志摩倒好,不但告知了其朋友、师父,还把消息发报公告天下,真可谓是中国近代史上西式离婚的第一人。
徐志摩对林徽因的追求也是光明正大的,虽然在外人看来,林徽因只是小徐志摩很多的他的一个“小朋友”,可徐志摩可不管这些,只把她当作心中的女神来追求,在泰戈尔来华是,他还托泰戈尔为其说情,希望林徽因能回心转意,而此时的林徽因已与梁思成基本确立了关系,此事一方面可以说明他对林的不懈追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的坦率与勇敢,从不怕外界的非议。徐志摩在8月21日和19日的《爱眉小札》中分别写到:“只要爱情是真的,就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恋爱本事光明事。
”“真爱无罪”。因为坚定了相信了这一点,徐志摩才会在重重的社会和家庭压力下仍有着追求真爱的勇气和决心。
三.爱情是情爱和性爱的完美结合。
徐志摩认为,爱情不光是精神上的沟通与共眠,更是灵与肉的完美结合。这集中体现在他与陆小曼的爱情中,徐志摩在1925年3月3日写给陆小曼的信中直接阐明了自己的灵肉观:“灵魂是需要救度的,肉体也不能永久让人家侮辱蹂躏;因为就是肉体也含有灵性的。……因为灵与肉实在是不能分家的。”徐志摩当时说这些话的目的是鼓励陆小曼彻底的与家庭决裂,既心已有所属,就不能维持身心分裂的局面,继续原来的夫妻生活。在同年6月26日从欧洲写回的一封信里,徐志摩说的更为直接:
“你身在那鬼世界的中心,也难怪你偶尔的气馁,我也不妨告诉你,这时候我想起你还得与他同住,同床共枕,我这心痛,心血都迸出来似的!”,徐志摩在这里希求的,已经不是与其他女性之间的心灵的默契,而是全身心的占有。
徐志摩的灵肉观在其诗中也有体现,先看比较含蓄的《雪花的快乐》与《翡冷翠的一夜》。《雪花的快乐》基本上是一首托物言志的诗,但那朵雪花最后“贴近她柔波似的心胸”,“溶入她柔波似的心胸”,已经接触到身体了,在徐志摩后期的作品中,对性爱的描写则更为直接,例如经常被别人拿来批评的《活该》和《别拧我,疼》。特别是后一首,具体而细腻的描写了欢爱时女方的表情、声调和眼神。在另一首《春的投生》的诗中,诗人使用了一系列象征性的暗语,如雷雨的猖狂、春投生于残冬的尸体、潭水缠绵等,来展示男女双方欢爱时爱和欲的和谐、愉悦、欢畅和美妙,而较为露骨的,如脚下的松软、耳鬓的温驯、桃花开上脸,以及呼吸的投射,肢体胸膜的异常跳动,敏锐的消受眉,手臂迫切地要求缠身,等等动作性很强的词语,则强化了男女欢爱时的灵与肉的律动感和亢奋感,正因为作者有这样的情感体验,他才能将男女在一起的欢娱表达的如此酣畅淋漓。可见,追求灵与肉的完美结合也是其理想主义爱情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徐志摩的爱情理想中的大胆追求、执着热烈、积极向上的精神特质是值得肯定的,其爱情理想是对传统恋爱观的挑战,在新旧交替的代,这是难能可贵的,然而,我们应当指出的是,徐志摩所追求的爱情太过于理想,在错综复杂和物质化的现实社会中是很难有市场的,它只能存在于我们的精神世界,正如徐志摩的老师梁启超所说的“天下岂有圆满之宇宙”一样,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和完美的爱情的。
徐志摩为爱而生,为爱而死,而他与张、林、陆的情爱故事,连同他为爱而歌的情诗,必将愈久愈真,愈久愈新。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十一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大概是对痴迷爱情的典型描绘了。而这些人,往往被称作“情痴”。
当三毛与荷西定情撒哈拉时,我们赞许她是个勇敢且不畏艰苦的女人,但却不能说她是个“情痴”。
而当荷西亡去,三毛“居则九曲回肠,出则若有所失”时,我们感慨她对荷西深沉的爱,但却不能说她是个“情痴”。
最终三毛因抑郁而自杀后,众人莫衷一是。其中有这样一种说法:三毛因不忍荷西的离去而自杀。此时人们称她作“情痴”。
有一位音乐家,因家族精神病遗传不幸死去。葬礼上,他的妻子始终挂着淡淡的微笑;独居生活间,邻居也从未见她掉过一滴泪。于是谣言四起:
“她不爱他,他的财富是她唯一的迷恋。”
“她是个寡情的人,对任何人都只有少得可怜的感情。”
……。
直到她死去,她也没有对此作过任何解释。可是,她的日记毫不留情地扇了众人一个大大的耳光。那是她情感生活的真实写照:
“好好活着,就是他在爱我,让我无忧无虑;好好活着,就是我在爱他,让他感觉到我的快乐。爱一个人,可以比他的生命更长久。”
她对爱情的痴迷不下于梁祝。更令人感动的是,她对爱情的痴迷,不是用殉情而表达的。她重新演绎了“情痴”这一角色,使得那些痴迷爱情的寡妇、寡夫们打消了殉情的念头,为世界增添了不少和谐美。
痴迷爱情的结局,并不一定总是凄美的,它亦可以是幸福美满的呀。王子和公主,他们最后幸福的生活在一起,这毕竟只是童话。人生的旅途,悲喜交加、阴晴不定。当有一天,他(她)先离去,你也要快乐地生活下去!请记住:这不是不爱了,而是痴迷了。因为“爱一个人,可以比他的生命更长久。”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十二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大概是对痴迷爱情的典型描绘了。而这些人,往往被称作“情痴”。
当三毛与荷西定情撒哈拉时,我们赞许她是个勇敢且不畏艰苦的女人,但却不能说她是个“情痴”。
而当荷西亡去,三毛“居则九曲回肠,出则若有所失”时,我们感慨她对荷西深沉的爱,但却不能说她是个“情痴”。
最终三毛因抑郁而自杀后,众人莫衷一是。其中有这样一种说法:三毛因不忍荷西的离去而自杀。此时人们称她作“情痴”。
有一位音乐家,因家族精神病遗传不幸死去。葬礼上,他的妻子始终挂着淡淡的微笑;独居生活间,邻居也从未见她掉过一滴泪。于是谣言四起:
“她不爱他,他的财富是她唯一的迷恋。”
“她是个寡情的人,对任何人都只有少得可怜的感情。”
……。
直到她死去,她也没有对此作过任何解释。可是,她的日记毫不留情地扇了众人一个大大的耳光。那是她情感生活的真实写照:
“好好活着,就是他在爱我,让我无忧无虑;好好活着,就是我在爱他,让他感觉到我的快乐。爱一个人,可以比他的生命更长久。”
她对爱情的痴迷不下于梁祝。更令人感动的是,她对爱情的痴迷,不是用殉情而表达的。她重新演绎了“情痴”这一角色,使得那些痴迷爱情的寡妇、寡夫们打消了殉情的念头,为世界增添了不少和谐美。
痴迷爱情的结局,并不一定总是凄美的,它亦可以是幸福美满的呀。王子和公主,他们最后幸福的生活在一起,这毕竟只是童话。人生的旅途,悲喜交加、阴晴不定。当有一天,他(她)先离去,你也要快乐地生活下去!请记住:这不是不爱了,而是痴迷了。因为“爱一个人,可以比他的生命更长久。”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十三
麻将之声已经在中国上空响腾了几千年,岁月被历史碾碎,可人们对它却依然情有独钟,阅不禁的浮华,使许多风雅之心在恰无声息中黯然失色,留下的仅是心灵的蛮荒!我们怀着一颗赤诚之心,希望国人能像拒绝xx一样,抵制它,还中国的蓝天一片纯正的宁静与祥和。
现状分析。
胡适先生曾这样痛心疾首的.斥责国人:“中国男人以打麻将为消闲,女人以打麻将为家常,老人以打麻将为后半生之大事也,试问,哪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的人民,肯这样荒时废业过?”或许有人会立刻反驳:“这完全是小题大做,打打麻将,仅是娱乐而已,哪有危害到国家这么严重,中国现在打麻将的人数不胜数,中国不也以矫健的步伐大步向前吗?”正是抱着这样的心态,许多人陷入其中,一上牌桌必有输有赢,输的想赢回来,赢得想赢得更多,于是便在输输赢赢中惶惶终日,最终,都输了,做人最基本的东西——高昂的斗志。
深入探究。
国人醒醒。
老舍先生也曾被那小块块们迷住了,冷热饥饱全不管,卫生常识抛一边,他也深知打一场麻将比害一场小病危害大得多,可依然情有独钟,使身体被吞噬,神经被麻木,天长日久,大病来袭,治愈之后,他才痛下决心,戒除麻将,专心写作教书,成了享誉中国的一代大文豪。老舍先生做到了,同为国人,我们也一定能做到,摒弃麻将,用智慧武装自己,使自己坚不可摧,等到弥留之际,才会无悔!
国人们,行动吧!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十四
爱情是什么?我想这会是所有人都比较模糊的概念。对爱情,我还小,经验也少,对爱情的理解相信也不是很成熟。
我觉得爱情是可以让你为对方做任何事情的!它是一个非常非常强大的力量!有时甚至可以另你不知所措!爱情有时会让人盲目,失去理性!爱情需要理智和慎重,机警和严肃。
爱情需要忠诚,相互信任,若两个人一起却总是怀疑对方,不相信对方的话,迟早会失去对方,失去这份爱情的!爱情它也需要用心去经营,去奉献。只要每个人都努力的去经营属于自己的那份爱情,去珍惜,不放纵爱情,那么每个人的爱情都不会那么遥不可及,而是会离我们很近很近,近得触手可及。
爱情中更加需要宽容,你试想一下,如果你心胸狭隘,对方做错了那么一点小事情你就生气不理对方、甚至说放弃这段感情的话,这样对谁都不好。如果别人知道了你是这样的人的话连朋友都不和你做了,有何来爱情呢?不是吗?爱情是什么?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谁都会有自己的理解,对于爱情......
以后,属于我那份爱情不需要轰轰烈烈,简简单单一辈子就好了。
优质爱情婚姻家庭论文范文(15篇)篇十五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谈恋爱越来越普遍。在大学校园里随处可见手牵手的情侣,谈恋爱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的学习以及今后的发展,这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学生在思想上已趋于独立,对待爱情,他们更是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如果他们能理智地对待爱情,能较好的处理爱情与其它各个方面的关系,这样,家长,老师们便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在大学这片蓝天上自由飞翔。
对过去的大学生来说,大学校园里有一股无形的压力,大家都为未来而拼搏着,谈恋爱似乎显得如此的微不足道,为未来的发展与就业尽可能打下坚实的基础是大学校园里主要的奋斗目标。
对今天的大学生来说,社会为他们创造了一个宽松、自由、平和的环境。大学校园成为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谈论的人越来越多了,也常常成为宿舍里“卧谈会”上久议不衰的主题。当代大学生面对爱情少了以往的矜持和羞涩,正像春天到了,树木发芽,花儿开放一样,大学生们正值人生的春天,校园里的恋爱,也和大自然的春天一样,到处萌动,绽放着人生最美丽的花朵。可是正像花开花谢一样,不是每一朵花儿谢了的时候都结出甜美的果实,常常也会有苦果或者没有结果,恋爱失败也是时常会发生,需要面对的。
一万个人就有一万个不同的恋爱理由,一万个人也有一万个不同的失恋原因。在咨询中常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一些同学在不了解或者不怎么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迅速建立恋爱关系,甚至发生性关系,但是随着交往的增加,了解的深入,却发现对方存在很多自己以前不曾想过的问题,或者说是缺点,自己的恋人并不是自己期望终生相守的人,或者不是想和自己终生相守的人,进而对恋爱关系产生困惑,理智和情感开始矛盾。理智告诉说,应该结束这段恋爱,继续这样下去是不合适的,周围的亲人和好友也这样劝说,可是很多人都过不了情感这一关,都感到有一种纠缠不清的东西,理不清,扯还乱,不是一个简单的“分”能解决的。比如说,有些女同学就发现自己的恋人除自己之外,与其他异性的交往是有些暧昧的,甚至是存在性关系的,男友的解释是他需要解决自己的问题,可是自己不愿意存在婚前性关系,分不分手呢?不分吧,心里的确不舒服,也很疑惑,以后的日子真的会像男友说的那样,只爱自己一个人吗?分手吧,男友对自己也的确很好,每次下狠心说再也不理他了,可是每次一听到他电话里的声音,看到他的短信,心总是又软了下来。
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
不少的同学都在咨询时问同样的一句话:“老师,你说我该怎么办?”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