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不仅有助于改善社会和个人的发展环境,也能够提升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接下来是一些公益活动的影响评估,了解公益行动的具体效果和影响范围。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一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二
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相关机关所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提起诉讼的条件。
该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存在现实的危害公益的行政行为,二是并非以条件现实存在的受到相关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侵害的事实为基础,一旦社会公益即将受到侵犯,我们就具备作出公益诉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公益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将社会利益可能受到侵害进行了预防。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三
摘要: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成了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古罗马时代就存在的公益诉讼,经历了美国这一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创始国以及法国越权之诉、日本民众之诉的发展,已成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成为了国家权力的限制制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在当代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很多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政案件都因为各种理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人民法院往往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这种做法确实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全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四
印度是一个极具鲜明个性的国家。任何一个到过印度的中国人,所见所闻都会与先前的想象发生或轻或重的碰撞,因为碰撞,而印象深刻,难以忘却。
印度自1992年实行改革开放,其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但其公益诉讼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正蓬勃发展,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起着先锋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其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各项变革。
一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诉讼的概念还仍然处于个人诉讼这种一对一式的初步发展阶段。诉讼的提起还是受到损害的个人的特权。即便如此,这一特权的行使还受到个人所获资源的极大限制。几乎没有集体的力量来处理诸如消费者利益、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到了七十年代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领导的国大党政府突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在这之后的两年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实行新闻审查,逮捕了成千上万的持不同政见者,无数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无人顾及,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合法行为到处在弥漫。另外,法律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利益驱动的职业,大多数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师费用而没有能力到法院去寻求权利救济。结果就造成了宪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和大多数的没有文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间毫无关系。紧急状态结束之后,新闻自由开始恢复,新闻媒体开始揭露社会中出现的镇压、暴力等侵犯人权的实践,这些都引起了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受到以上情况的激发,印度最高法院的两名大法官bhagwati和krishnaiyer于1977年提供了一份报告,建议有必要设立一种特别的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应该是为印度人民量身定制的。有人认为,这是对印度政府在紧急状态之后所处的合法性危机的一个直接反映,也有人认为这是印度弱势群体的抗议和不断增长的印度中产阶级知识分子开明思想的结合。这就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始。自此以后,这种由司法界的精英们创设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世界公益法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实践证明,公益诉讼制度在印度获得了相比美国更大的成功。
二
历史上,印度经历了英国长达190年的殖民统治。它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印度的任何成文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它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
[1][2][3]。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五
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具体表现在:(一)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三)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针对这些痛心疾首的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中国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发挥,“挂一漏万”似乎成了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风景。针对行政机关“挂一漏万”,作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却只能“隔岸观火”,而侠义之士的“路人”又难以“拔刀相助”。大家只好一起听任这种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腐烂下去。本文即试从人公益诉讼的特征及目前的中国的法律现状论述中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六
对公共利益及其保护机制的分析,实际上已经暗含了对公益诉讼内涵的理解。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不过,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如果一个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愿望,这样的诉讼也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基于罗马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体例,公益诉讼并未分为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只是近代,诸法分离,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相对具体的划分,诸如: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等。
因此,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尚无定论。中国目前仅在诉讼领域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在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其间,为国家挽回损失,行使公益诉权。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七
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哪些对象;第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而在这两个问题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要特别注意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所诉的对象就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公诉的原告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可以将该项职权赋予检察机关),其所诉的对象主要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一定条件下侵犯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
有学者认为,只要我们调整行政诉讼实践的思路,充分挖掘现有法律条文的内涵,再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可以扩充到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
笔者却不这样认为,新司法解释的所有规定都不能超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现在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有欠缺的,不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但这些问题的解决绝对不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解决。它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从最初的受案范围到最后的裁判方式是相互联系且完整的,它必须由行政讼法的完善来解决。
第一,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不过是传统私益诉讼对公益保护的深化,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实质上一切诉讼也都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赋予个人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当不违背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第二,依法行政的利益远远大于滥诉的不益。开放行政公益诉讼肯定会增加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但不计成本而去滥诉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第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抗诉制度,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兼容性。行政抗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公共利益,基于公益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违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防止滥诉情形发生的措施就是设置一定的前置程序,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受案范围上,限定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政,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至于我国将在哪些方面由法律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事项,则可根据该事项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等具体情况,逐步规定和完善。
第二,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相应请求。即只有当有关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关请求后,该作为的`仍然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仍然不停止作为。此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有学者认为,可以采用四分法对利益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从范围上来讲包括国家利益和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从内容上来讲,则是指根据一般情况无法确认具体受益人数量的利益,即利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如果根据一般情况能够确定受益人的数量,则可以通过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启动一般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受案范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综观域外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还是采用二元式的启动方式为好,即不仅赋予国家机关(在我国应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而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应当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均纳入其中,但是在实践中必须留有余地。在以后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关于受案范围之条款,如上所说,不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9条之规定。即先是概括性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接着规定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告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一些程序性和辅助性的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八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14日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工作报告显示,20xx年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对此,芮跃华认为,建立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有效救济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12日的记者会上指出,“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芮跃华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针对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可以借鉴我国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积极推动在证券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20xx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九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受案范围不能只大致界定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应当以列举的方式将其限定在经常性发生且影响较大的领域之中。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3.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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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人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实务部门推动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它们大多主张的是民事公益公诉(或称为民事公诉)。在理论界,诉讼法学者分别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进行着独立的研究,分别给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不过也有论者对公益诉讼下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论述中往往只是针对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展开讨论。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因此,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团体,应当具有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
不过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公众和社会团体,是不是所提起的诉讼必须是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才算是公益诉讼这一点上,各种观点之间有一定分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诉讼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的,但是诉讼本身的意义超出当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围,具有社会的普遍性,诉讼的结果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对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必须主观上是为了公众利益起诉的才是公益诉讼。事实上,从前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讨论中人们知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织,有些时候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不是最恰当的,只要诉讼活动的结果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实际上,现在社会公众比较一致的观念都承认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诉讼是公益诉讼,在第一章中所介绍的公民个人提起的部分诉讼案例就是证明。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定义中对利害关系的强调要有适度的节制,即要允许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也认可有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一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还没有明确关于公民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无可厚非的。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私益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若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则不可以起诉,这是防止滥诉原则的必然结果。可是,如果有些主体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普通法律或宪法时,在有关国家机关既不追究责任又不接受投诉,或虽接受投诉而不作处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可否允许公民以原告的名义,以危及或损害社会公益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中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根据,现实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碍中国建立这种诉讼制度,如何根据中国的社会需求、文化传统、实际国情推进我国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兴趣。
本文主要利用实证研究、个案分析、文本分析、逻辑推导、比较等综合性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得到司法救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应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由;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结论。
为了阐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进一番探讨,为讨论的进行铺就一个平台。
第一节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welfare)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
[1][2][3][4][5]。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检察公益诉讼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积极参加学习研讨,结合本部门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整改落实进行了深入思考。
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牵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做好工作责任重大。因此,在集中学习期间,我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报告还以专章的内容,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打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总书记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得更加亮丽,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
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我有义务更有责任承担起这项职责。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认为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自觉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找准检察公益诉讼与全区重大决策的契合点,积极服务,精准发力。持续聚焦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守护好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系统梳理总结试点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实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办案成效、困难挑战以及典型案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细化检察机关监督办案重点,为着力解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难、鉴定难等突出问题提供具体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是强化办案规范化,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智慧借助、统筹发展以及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把提升办案质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规模与质量效果的关系,在挖掘新动能、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确保数量稳升基础上,把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质效提升上来。坚持效果导向,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区域相关问题的集中整治。稳妥、积极进行“等”外探索。对于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领域,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基础上进行个案探索。对于其他领域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符合公益诉讼立法精神又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侵害公益突出问题,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取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向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进行探索。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和内蒙古2019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提高案件线索收集和研判能力。准确把握履职中发现线索的要求,注重通过12309检察服务等系统内外信息和管理平台,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审计、巡视巡查等专项监督信息,通过新闻舆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公共信息,拓宽视野,创新方式方法,借助科技手段拓展线索发现渠道,提高收集和研判效率以及精准化程度。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总结推广“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果,做好河湖“四乱”清理工作。深化东北三省一区河湖流域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协作,与山西、河北、辽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等区域性协作机制。
强化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具有示范意义的规范化工作机制和创新制度举措。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培训针对性与实效性,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各领域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发特色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引导各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探索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培训。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强化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借助高校学术力量建设公益检察高端智库,整合系统内外理论研究资源和力量,密切与学术界互动交流,推动形成更浓厚的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氛围,涌现更多具有实践价值、学术影响力以及引领性的学术成果,凝聚更充分的理论共识。加强舆论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专题片、宣传册及多种新媒体形式,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发声。持续加强代表和委员联络工作,推动各级检察长到本地党校、行政学院授课,上级院为地方党委中心组作辅导等,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紧密结合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教育进校园。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思考,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完成“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各项任务要求,争取更大成绩。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三
您好!“公益会客厅”是由《环球慈善》杂志社、北京东珍纳兰文化传播中心联合推出的一项公益校园活动,旨在促进高校学子与公益行动者的交流,帮助高校学子了解公益事业发展趋势,获得专业公益人的指导,更好地进行自身公益活动,并将公益慈善理念在校园传播发扬。
每期“公益会客厅”将邀请三位嘉宾,围绕一个公益话题分享公益心得,从不同角度解读公益,并和同学们进行互动交流。通过嘉宾的回答和分享,同学们不仅可以学习到必要的公益知识,同时也将对公益行动的实际践行情况有更多了解。我们对于您一直以来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非常敬佩!在此,《环球慈善》杂志和北京东珍纳兰文化传播中心诚挚地邀请您作为本次公益交流活动的演讲嘉宾。
我们相信,您的公益分享将会感染更多有志学子,共同为中国公益事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为每位嘉宾提供少量的活动费用,rmb500元。
本期主题:志愿者服务与公益事业发展。
时间:20xx年5月1日(周日)晚7点。
地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嘉宾在18日尽量确定下自己分享话题。
2、嘉宾可以使用ppt.
“公益会客厅”期待您的加入!
五一假期接近尾声,心情不要太过沉重,毕竟劳动创造财富,愿你多劳多得涨工资,我在这里殷切地期盼:等你开了工资好请我吃大餐!
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五。一”到来之际,为您送上一份衷心的祝福,诚祝您与您的家人度过一个愉快的节日!劳动节快乐!
朋友是会默默在身边支持你的,如果遇到了不顺心的事情就回头看看,你会现还有我在陪伴着你,劳动节快乐,勤劳的小蜜蜂!
劳动创造了文明,文明产生了科技,科技发明了手机,手机承载了信息,信息传递了词语,词语表达了心迹,心迹肯定了问候:五一快乐。
劳心了,动动手,耳聪又目明。劳力了,动动脑,干劲更十足。劳累了,歇歇脚,把健康留住。劳动节,养养神,让幸福常驻。劳动节快乐。
缕缕关怀,托流水替我寄予;声声祝福,请微风替我传送。虽然忙忙碌碌无法相聚,却未曾把你遗忘。在此问候你一声:劳动节快乐!
我这份祝福跨过重重高山,掠过臭水沟闯过红绿灯,跳过大马路窜过小胡同,闪过卖冰棍的老太太,钻进你耳朵里,祝劳动节快乐!
风铃的浪漫,在于勾起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驼铃的深沉,在于激起人们对锦绣前程的憧憬;手机铃声让你知道,有人在默默地为祝福你劳动快乐!
五一到,工作压力放脑后,身体放松心情好;春暖花开好时节,郊外踏青心舒畅;亲朋好友约一约,欢聚一堂多热闹!祝你五一小长假快乐无双!
平时工作忙,五一要清闲;凡事放旁边,家人多聊天;春光无限好,野外闻鸟鸣;劳逸来结合,长假调身心!五一劳动节,愿君随心所欲,玩得开心,做回神仙!
劳动节到了!祝红红事业正当午,个个身体壮如虎,金银珠宝不胜数,干活做事不辛苦,枕着幸福入梦乡,带着浪漫上马路!
劳动节,劳动为主题,懒惰不可以:丈母娘家去干活,孩子学习要辅导,老婆心情要呵护,劳模老公评给你,祝你五一到来家庭和睦又幸福!
好朋友,切勿抛弃;好家庭,切莫攀比;好情谊,加倍珍惜;好心境,平衡自己;好机会,不懈争取;好前程,全靠努力;好短信,祝福你。劳动节快乐!
每日工作切莫太累,注意身体按时入睡;清除烦恼抛掉琐碎,乐观向上永不后退;真挚友情难能可贵,短信祝福令人陶醉。劳动节里快乐相随!
祝您年年有今日,岁岁有今朝;月月涨工资,周周中彩票,天天好心情,日日好运到,白天遇财神,晚上数钞票。五一劳动节快乐。
五一到了,愿你心情1直不错,总是2得很开心,足迹踏遍3山五岳,出入4平八稳,好运5一例外,烦恼6之大吉,问候7拼8凑,9是要你10分快乐!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四
1.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根本要求。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为实现其监督职能,采取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如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和解、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等,这些方式都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国外许多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因而有学者提出:“现代诉讼的基本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公众把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民事被告人、行政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过程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与诉讼是有机结合的,实现监督是诉讼的目的,诉讼是实现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对此列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什么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判决。”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但随着案件移交至法院及法院的受理,实现了监督权与诉讼权的转化。
1.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公害案件以及随着行政权的扩张,侵害的不只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若要求单个主体提起诉讼,其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压力,不符合公平承担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代表,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由其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诉讼既符合其本质要求,又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彻底的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1.3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也是完善国家诉权的重要途径。国家诉权是指国家起诉损害其利益,破坏其管理秩序行为的权力。这里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破坏其管理秩序的,给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这并非诉权的内容),这是公法领域的诉权;二是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对损害其利益的,寻求司法保护的请求权,是私法领域的诉权。前者是我们熟悉的公诉权,而后者在我国还几乎是空白。因此允许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我国国家诉权的健全,有利于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国家为了保护其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应当把起诉作为一种义务赋予特定的起诉主体,使主张公益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根据公权力不得随意委托的理念,接受这种义务的起诉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而不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外,由于有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这就会造成几个部门的互相推诿或重复劳动,有的涉及到地方利益,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起诉不能;由法院主动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又不符合“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诉讼,有以下理由:其一,检察机关是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国家诉权,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依法有据。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其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与其它部门相比,更能胜任这一职责。其四,外国的检察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
2.1确立“以公诉制度为主,私诉制度为辅”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与公益诉讼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的公诉制度。就目前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利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人民检察院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虽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一般不涉及具体权力的行使,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利益而滥用立法权,从而破坏法律自身的正义性。政府是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侵害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因此,政府也不宜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而检察机关却因其自身的特点而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要求。首先,从检察机关的性质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和法治活动。”从这一定义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参与诉讼以及依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等。“只有这三项制度在民事行政领域相互联系、联结,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的整体,才符合我国设立该项制度的本意。”其次,从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来看,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平行的三个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2.2公益诉讼的范围。尽管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总则和分则规定却不相一致,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两部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是分则中又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是有争议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将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将扩大人民法院审判权势范围,实际上带来了重新界定我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权限划分及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
2.3在有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必须以私法的方式进行。当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毕竟检察院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公法色彩比较、浓,而且其在日常生活中多以公法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公益诉讼所涉及的都是私法关系,要求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公益诉讼的私诉制度中当事人双方毫无疑问是以私法的方式进行诉讼的,为了保证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统一和谐,检察机关应当和其他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样,以私法的方式参与诉讼。
目前,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会破坏“诉辩平衡”的机制是许多人反对这一制度的重要理由。他们的疑虑不无道理,若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取证时也把办理刑事案件的做法照搬过来,必然会造成公益诉讼中平衡机制的破坏,从而破坏整个法制的合理体系。
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以私法方式进行,特别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与其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严格区分。比如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原则上不享有司法权,只要没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不得动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对自己代表国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举证责任等等,以此保证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
(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山分校)。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五
人们常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对于社会公益事业来说,公益诉讼便是一种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方式。作为一个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律师,我深知其中的责任与使命。在过去的几年中,我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短文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从公益诉讼中所得出的思考与收获。
首先,公益诉讼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公益诉讼通常涉及到涉及大量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劳动纠纷等等。这些案件往往因涉及利益关系复杂、证据难以收集等特点而变得棘手。因此,作为公益诉讼律师,我们需要有深入的法律知识、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并能与其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
其次,公益诉讼需要坚持原则与公正。在公益诉讼中,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问题,还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与公益意识。在案件中,我们需要坚守法律的原则,维护公正与正义,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必须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为更多人提供服务。
进一步,公益诉讼需要不断学习与创新。法律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变化。作为公益诉讼律师,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紧跟法律的发展趋势。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创新,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来提高办案效率。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实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方便群众进行举报与咨询。只有不断学习与创新,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公益诉讼工作也需要关注公众意识的提升。公众意识的提升,对于公益诉讼的推进非常重要。例如,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缺乏了解,或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缺乏警惕性。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与支持。我们可以利用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大众普及公益诉讼的重要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其中。只有当公众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时,公益诉讼才能真正实现其目标。
最后,公益诉讼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公益诉讼中,我们往往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目标。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与其他专业人士的合作,共同拓展案件的资源。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总之,公益诉讼是一项伟大而重要的事业。作为公益诉讼律师,我们应该以担当和责任感为动力,坚守法律原则与公正,不断学习与创新,关注公众意识的提升,同时也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为社会和谐与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介绍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约200字)。
公益诉讼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诉讼。它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一名从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我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并有幸参与了一些关键案件的办理。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困惑(约300字)。
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我面临了许多挑战与困惑。首先是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因为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例相对较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我们对各类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此外,公益诉讼案件多涉及追责和赔偿,需要我们精心策划,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案件有力地推进。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证据不足、维权意愿不强等问题,这给我们的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困扰。
第三段: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约300字)。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重要举措。首先,加强团队合作,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公益诉讼案件多涉及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需要律师、调查人员和专业顾问等多方面的合作。因此,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合作,可以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其次,加强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和研判。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在于复杂性和长期性,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找出案件的短板和难点,以便对策拟定和调整。最后,增加社会动员和舆论引导的力度。公益诉讼案件常常是对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在办案过程中,有效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公众了解和关注案件的进展,对助力办案及诉求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方法。首先,注重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与公益组织、媒体和其他相关方的交流和合作,可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其次,加强对案件的细致调查和论证,确保案件有力地推进。公益诉讼案件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因此在调查和论证过程中,我们需审慎甄别证据,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证据为依据,确保案件的胜诉。最后,注重向公众传递案件的价值和意义。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不光是对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及时向公众传递案件的价值和意义,引导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和支持,最终实现案件合理诉求的实现。
第五段:结语总结公益诉讼办案的重要性和挑战性(约200字)。
公益诉讼的办案过程既充满挑战,同时又充满意义。通过积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我们不仅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还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公益诉讼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和坚持的工作,需要我们与社会各界携手共进,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相信,在全体公益诉讼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公益诉讼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为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福祉与公平。
优质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7篇)篇十七
公益诉讼是一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发起的法律行为。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公益诉讼,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
第二段:了解问题。
在进行公益诉讼前,了解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还包括对案件相关背景和情况的深入了解。例如,在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我必须了解各项环保法规,收集并分析大量的证据来证实污染的存在。通过深入了解问题,我能够更好地为案件做准备,提高胜诉的机会。
第三段:团队合作。
在公益诉讼中,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成功的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包括律师、调查员和专家。每个人都在案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他们之间的紧密合作是取得胜利的关键。例如,在一起医药欺诈公益诉讼中,我的团队合作紧密,大家相互沟通、分享信息,帮助彼此理解案件的复杂性,最终取得了胜利。
第四段:坚持与耐心。
公益诉讼往往是一项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坚持和耐心是至关重要的品质。有时,可能会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但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于我个人而言,在一起土地侵权公益诉讼中,遭遇了长时间的官司拖延和压力,但我坚持不懈地追求正义,最终获得了我们的胜利。
第五段: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
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更是为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可持续发展。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改变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例如,在一起劳工权益公益诉讼中,我们为工人争取到合理的工资和劳动条件,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这种积极的影响将长期存在,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公正和尊严。
结尾:
公益诉讼是每个公民应该关心和参与的重要事务。通过了解问题、团队合作、坚持和耐心,公益诉讼可以取得成功并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我相信,只要我们携手努力,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有爱心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