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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一
反抗,郝某返回殴打受害人并将钱包抢走,行为十分恶劣,按照刑法规定,郝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刑期为3年以上,抢夺罪的刑期为3年以下,郝某已被法院以构成抢劫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xxxx说,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正确裁量,不枉纵一个犯罪者。正是因为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业务功底作基础,xxxx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刑事犯罪案件,使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使司法公正落实到了具体的执法工作中,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业务熟练,公正、严格执法xxxx同志坚持深入办案一线,本着“公公正正办案,清清白白做人”的理念,把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做为天职。不图名,不为利,不求官,用踏实的工作作风,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对检察事业的忠诚,赢得了人民的称赞:
“xxxx是一位公正的检察官”。xxxx多方位认真工作,努力将检察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这一系列工作,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又捍卫了法律尊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查微析疑,恪尽职守办案她常常提醒自己:
议,落实各自的帮教责任,王某的母亲看到这一切,感动不已,拉着xxxx的手说:
“检察官同志,我们非亲非故,你却把孩子的事当成自己事办,我真不知道如何感谢才好!”xxxx说:
志说,在今后的工作中,她将一如既往、恪尽职守、秉公办案,真正使自己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官,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附送:
我在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了两个月,实习的过程中,在科长及几位叔叔的热心帮助下,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在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虽顺利完成了每一项任务,收获颇丰,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在检察院,我被分配到了控告申诉科,这是检察院最基层的部门,可是说是窗口,大多数案子都是从这里开始的。这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并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或初查,对分流到本院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检察院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进行催办、督办;依法复查由本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并负责抗诉和出庭工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实施保护、奖励举报人等等。期间,我们接待了很多来举报、申诉的群众。对于属于检察院管理的案件进行了登记、分流;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根据所学知识给予一定的解释和回答,再告知其应该找的有关部门。例如:
一个老人敲开了控申科的门,说要申诉。他的两个儿子占了他的房子,致使老人有家不能回,有病无人管,现在住在女儿家中。老二媳妇还扣下了老人的一些生活用品,并扬言要养老也可以,但要老人跟老大断绝父子关系,这让老人忍无可忍。以前曾因赡养纠纷诉至法院过,判决两儿子轮流赡养老人,可至今未能实现。老人很可怜,但此事不属于控申科的管辖范围,所以我们不能对此加以干涉,安慰了老人之后,我们建议老人到法院的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举报控申科的工作繁杂又是规范化的,不能凭个人任意发挥。在这过程中我学会了登录检察院个人系统处理文件,虽然操作程序开始时有一定难度,烦而杂,但慢慢熟悉之后我也懂得如何快速处理了,这是一个尝试的结果。待领导把文件批示下来后,就需要我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举报和控申的材料,打印登记表并分类整理储存,在系统上建立一张又一张的登记表和移送函然后填写相关信息,分流到本院的还需要打印移送函加上盖章然后移送,交到基层院的需要更多的操作:
区分寄信的信封样式和大小,信封太多,寄信的信封有一定的要求,不能随意,区分之后要在信封上打印寄信的地址;区分寄信地址然后分别整理要寄出的信件,里边要附上检察院的小信件,小信件也要区分举报和控申的以及附上盖章;待整理好之后要登记寄出的信件编号以待日后存查;如果有人大的红头文件的话还要复印与登记表一起储存,不得遗失。在月末,需要对本月的登记情况做一个汇总即做报表。虽然不需要像专业会计那样一步一步地计算,但也需要一丝不苟,填写登记卡,有举报和控申的,然后再按照已有程序操作,完成报表的制作,移交领导签字移交办公室审核。这才算完成工作了。
这次在人民检察院的实习生活,我受益匪浅。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提高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认知能力。
每个星期的实习,我都会有一点出奇的收获。不知道其他同学有没有同感。我所在的控告申诉科是人民检察院的窗口,又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来信来访者举报和申诉的法律的运用不当造成老百姓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秩序还是如此混乱,和谐社会更是遥遥无期,他们气愤、失望地来到检察院,寄希望于检察院,希望法律的运用能还他们公道。法律是理性的,是以人为本的,但法律又是死的,只是文字表示而已,能不能很好地贯彻,让法律变成活的,关键在于运用法律的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即将进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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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二
同时我也在此感谢__市人民检察院,正是他们的接纳,才使我在此期间了解到很多检察院的实务操作,积累了不少实务经验。
由于我们年级考试直到1月22日才结束,所以我们直到1月25日星期一才正式前往__市人民检察院实习。我被分配到__市人民检察_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侦查三处,这是一个特殊的机构。一开始我便被告知,由于部门的特殊,之前此部门是不招实习生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领导思维的变迁,这个部门才从前几年开始接收实习生。但是限于部门的特殊性,我们必须按照要求遵守保密守则。在实习期间,我始终把处长的话记在心里,保守秘密,努力做到自己所能做的最好。
鉴于我所实习部门的保密性,因此在这里我只能写些不涉及秘密的经历及感悟。
我想先谈谈我个人的态度及出勤上的表现。在实习期间,我本人从未迟到与早退过,总是提前到达办公地点。在工作过程中,即使是干一些琐碎的事情,我也从来没有懈怠过,总是兢兢业业。因为得到这样一个去__市人民检察院的机会不大容易,同时我个人办事的原则就是认真,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办。
现在我来谈谈在实习期间干过的一些事情及我个人的感悟。
一、填写法律文书,我觉得这应该是实习期间最常干也是最基本干的事情。我填写的法律文书包括查询银行流水线文书和查询身份证件文书。
二、外出调查,其实这是与上一个事件相连的,填完法律文书后,自然而然就是跟随检察官外出调查取证。
三、清点与登记赃物。扣留嫌疑人的赃物自然要清点并且登记以便清楚的知道嫌疑人的财产的种类与多少,方便案件的调查。
四、参加案件进展的讨论会。当然我们只是来旁听的,但是这对我们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我们可以亲身经历案件的讨论,清楚案件的发生与过程,接近案件的核心操作。
五、接送文件,这也是实习期间很基本的事情,也就是把文件从办公地点转送到另外的人员手中。
六、查看卷宗,检察院内部有大量的卷宗,不过我们只能看那些已经解密了的。
七、协同外市检察官调查取证。外市检察官来本地调查是一定要当地市的协助调查的。
以上七类事情基本上就是我本次寒假在__市人民检察院实习过程中遇过并办过的事情。由于我在检察院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因此上面这些只是很琐碎很表面的事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如此,我还是从本次寒假的实习的过程中学到很多与法律有关的知识,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我相信这是一笔财富,它们将对我以后的生活与学习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此,我再次感谢学院、唐老师及__市__检察院。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三
被告人吕**,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镇*村*组。
1月17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9月26日犯盗窃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9月19日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8月12日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
208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1月3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月1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盗窃罪,于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14时,被告人吕**窜到本县刘河镇卫生院职工宿舍三楼的陈**家盗窃,后被陈**妻子胡***发觉,被告人吕**持菜刀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物品及菜刀丢弃在该宿舍楼二楼处。
经查证,被告人吕**从被害人陈**家中盗窃物品有现金1500元、古铜钱15枚、银元3枚、银质鼻烟壶1个。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吕**再次窜到陈**居住的宿舍楼意欲盗窃,后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龚**、李**的证言;3.被害人胡**、陈**的陈述;4.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银。
20xx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四
县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聚焦服务大局、检察为民的工作主线,深耕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突出表现为“五力”:
一、主动融入大局,全力服务县域高质量发展。
(三)全面聚焦疫情防控大局。倾力投入一线防控。疫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全体在职党员干部下沉到包保社县参加防控,做好防疫知识宣传、防疫物资分发、环境消毒整治、交通要道值守、困难群众帮扶等工作,全员累计执勤x余人次,为居民配送物资x余次,处理突发情况x余次。严格办理涉疫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提前介入、从快从严办理扰乱秩序、制假售假、造谣诈骗等涉疫犯罪x件x人,决不让顶风作案的人逍遥法外,彰显了检察力度。着力促进疫后重振。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运用法治思维帮助企业答疑解惑、建章立制,传递了检察温度。
二、牢记为民宗旨,着力保障民生民利。
(一)用心办好为民实事。深入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法办理来信来访x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持续开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办理相关案件x件,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着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x件,积极帮助务工人员追回“血汗钱”。着力促进乡村振兴,持续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活动,对x镇、x镇供水情况进行线索排查,针对部分供水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了农村居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抓好“检察十条”等政策落实,大力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以高度的检察自觉,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从企业生存发展出发,对涉罪企业,慎重发布案件信息,最大限度维护声誉;对涉罪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不捕x人、不诉x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防止“办理一件案子,拖垮一个企业”。如我院在办理某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危险驾驶案中,综合考虑其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在疫情期间的贡献、医院正常运转等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深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捕x件x人、起诉x件x人。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选派x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现场授课、直播课等活动x余场,让法治的种子在校园生根发芽。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在团县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对x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心理疏导,对x名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共青xxx、省检察院、团省委等单位多次到我院调研指导未检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我院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获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标兵,未检工作得到了各级机关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三、强化法律监督,戮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做优刑事检察,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共批捕x件x人,起诉x件x人。积极办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x件x人。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x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x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x件x人、不起诉x件x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抗诉x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中的违法情形x件、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情形x件。
(二)做强民事检察,坚决捍卫司法公正。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x件,提出检察建议x件。加强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线索x件。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提请抗诉x件,提出检察建议x件。树立精准监督理念,积极办理典型案例。如我院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被超标的额查封案中,依法解封了超范围查封的商品房,帮助企业回笼资金x余万元,助力企业重新走上正常经营轨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指导性案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果。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五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指控被起告人的犯罪行为,决定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被告人×××,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初中毕业,19××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楼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
检查员:×××。
二o××年六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六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06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5月2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某购买了**镇**村**组村民熊某某的'一块自留山,后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刘某某、张某某、孔某某三人帮忙砍伐林木。
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共砍伐松树162株,立木蓄积15.413立方米;杂树102株,立木蓄积12.368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积27.7813立方米。
被告人宋某某因此共获利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敏。
20xx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宜都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38**。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七
平潭县工商局:。
因,本公司(企业、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特前往贵局查询企业(个体)基本登记情况事宜(公司章程等其他事项)请给予支持。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人民检察院:我单位为(单位性质),现参与沈阳市项目的投标。根据工作需要,特向你院申请查询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全称是(或身份证号码是)。特此申请。...
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我单位,工商注册号或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将于20xx年12月09日在省县(市、区)开展北海市第一植物园一期工程的投标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犯档查...
(存根联)编号:单位(个人)将于年月日在县(市、区)开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x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问:我已经在一家国有工程设计公司工作5年了,最近在提请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到新的单位工作,但是原公司不予办理人事档案件调转手续,请问我应当怎样办吗?答: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愿...
学生处:本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届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生源地为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县/区(邮编:__________)。...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八
张家慧落马,让苦等多年的田心清看到了希望。其亲戚、代理人之一陈子南称,他们持续向海南省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得到了反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3月9日出具的补充起诉书显示,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的张家慧涉嫌行政枉法裁判案、诈骗案,应当与此前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受贿案一并起诉和审理。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在田心清为范起明案求助张家慧夫妇时,夫妇二人曾答应帮忙,并谎称疏通法院关系需要送法官80万元。田心清信以为真,但提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该款。
双方于是商定,田心清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作价80万元给张家慧夫妇,再由后者出资80万元去疏通法院关系。同年7月16日,该别墅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张家慧名下。因未实际支付房款,张家慧夫妇担心田心清告其诈骗,遂要求田心清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相关凭证。
同年7月,张家慧又看中了田心清家的一座“花果山”雕刻工艺品,便想通过先购买再骗回支付款的方式据为己有。张家慧便假意向田心清提出以十万元购买该工艺品,在获得工艺品几天后,张家慧又谎称范起明案仍需要给法官送钱,又将支付给田心清的10万元要了回来。
事实上,在范起明案审理过程中,张家慧夫妇并未请托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对范起明减轻处罚,也未向相关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经鉴定,福海花园14号别墅和“花果山”雕刻工艺品在2001年7月交易时的认定价格分为万元和万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张家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补充起诉书还载明,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行政枉法裁判罪。
记者从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张家慧被控行政枉法裁判罪涉及两起案件。此外,她被指控的第一项受贿罪,涉案金额总计逾人民币4000余万元,行贿者包括律师及法官在内的三十余人。
获得的起诉书尾页显示,全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1册。
田心清代理律师刘超在此前阅卷过程中,未能看到完整的起诉书和案卷资料。在17日庭审中,作为受害人代理律师,刘超会在10点以后入场参与庭审。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九
旬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被害系邻居。2020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邻居孙**因琐事发生争执,遂回家拿铁铲到孙**家门前,用铁铲击打孙**头部。孙**抓住铁铲与王**争夺过程中,被王**推至米高坎下王**家猪圈内。孙**爬出猪圈后,王**从自己家中取一铁齿锄,在自家院坝用铁齿锄脑击打孙**头部、背部多次后,又用锄齿在孙**背部连挖数下,致孙**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用铁锄锄齿挖在孙**背部,抓住铁锄把将孙**尸体从院坝拖至院坝西侧村公路边,欲将孙**尸体掀到路边坎下时,被其父王某甲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王**发现来人后逃离现场至房后密林中,于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存卷佐证,被告人王**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案件照片1册。
3.案件光碟17张。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十
被告人姚某,男,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07191xxx,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红安县杏花乡。
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9月19日晚10时许,红安县缀学青少年秦某(8月25日出生)邀约被告人姚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携带“管杀”在红安县杏花乡“孔雀苑”附近寻找曾有“过节”的秦甲,遇被害人金某(与秦甲同学)在此经过,秦某、姚某、秦某某等人便上前将其拦住逼问秦甲的去向,后又强行拉至“孔雀苑”院内对其拳打脚踢。
随后秦某、姚某等人一起骑着摩托车强行将金庆海带至县金沙河堤坝。
在途经县外贸处十字路口时,金某乘机从摩托车上跳下来逃跑,秦某、姚某等人手持“管杀”进行追撵,在县医院处撵上金某后将其砍伤。
随后秦某、姚某、秦某某等人将金某强行带至县金沙河堤坝上,又对其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并威逼其下河“洗澡”,后见其受伤流血才将其放回。
经红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证人秦某、黄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相关书证;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姚某和同案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法,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阮祥生。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姚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十一
朱景花(女)。
吕庆昌。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吕英(女)。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一级检察官。
宋耀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检察官。
何文虹(女)。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四级高级检察官。
赵云芬(女)。
高群(女)。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四级高级检察官。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十二
赔偿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湾,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2年4月30日错误做出的刑事逮捕决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赔偿请求。
1、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xx响;。
2、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被无罪羁押243天赔偿金44,元;。
3、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本人精神抚慰金2万。
事实与理由。
xxx3年3月29日,申请人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xxx3年4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xxx3年11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xxx9)赔它字第31号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xxx8)赔它字第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视为申请人“无罪”,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xxx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xxx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xxx3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xxx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元计算,因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赔偿申请人从xxx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到xxx3年11月26日被无罪释放共243天的无罪羁押损失44,元。
本人xx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精明能干的人,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身体大不如前,精神晃惚,名誉上也受到了不良xx响。依据《xxx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赔偿请求,恳请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赔偿我遭受的损失,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不起诉决定书》。
2、《释放证明书》。
最新检察院起诉书(通用13篇)篇十三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2.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3.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经___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或 “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___人民法院经___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4.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8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仍然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重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