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一
近年来,我国正加快建设统计法制体系,为了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统计法治水平,我所在学校宣传部组织了一次关于学习统计法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统计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了统计工作中的难点和挑战。
首先,学习统计法不仅是责任也是义务。统计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学习统计法是每一个宣传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统计法,我们不仅能够提高数理统计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统计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它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不论是在编制统计数据还是在使用统计数据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如果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就会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因此,学习统计法是每个宣传部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其次,统计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实践。统计法从理论上讲很重要,但只有将其应用到实践中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和意义。在我们的统计工作中,我发现许多统计工作者对统计法的掌握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形成真正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统计法的理解和运用。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能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从而更好地理解统计法,提高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学习统计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法不仅仅局限在国内,也有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统计体系和统计法规,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工作者相互交流和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统计理论和实践经验,从而借鉴其优点,弥补自身的不足,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我们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还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的统计理论和实践,增强我国在国际统计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最后,学习统计法需要弘扬团队精神。统计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和人员的合作与协调,只有形成了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才能够顺利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还要帮助他人、学习他人,在团队中共同进步。只有团队成员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助和协作关系,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统计工作的发展,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
综上所述,学习统计法是每个宣传部工作者必须要做的事情。通过学习统计法,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加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自己,加强学习与实践的结合;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他人的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同时,在团队合作中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只有我们每个宣传部工作者都深入学习统计法,才能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二
宣传部作为学校组织部门之一,肩负着宣传学校、服务师生的重要任务。而统计法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进行全面、深入、精确描述的方法,对于宣传部门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近期,我们宣传部组织了一次学习统计法的活动,通过研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等形式,让宣传部成员对统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下面我将结合此次活动,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第二段: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统计法是一门研究测量、描述和解释各种现象的科学方法,它的核心是从样本中获取信息,并通过推理分析得出总体的结论。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宣传部门来说,有两个原则尤为重要,即真实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在宣传工作中,我们需要保证传递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要以权威的身份发布,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学习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丰富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将其应用于实践当中。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分小组进行了实际的统计调查工作。通过制定调查问卷、采访受访者等方式,我们收集了一定数量的数据,并利用统计法进行了分析和解读。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们意识到统计法是一个灵活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把握趋势和规律,从而为宣传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段: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意义和应用。
学习统计法对于宣传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应用。首先,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了解受众的需求和反馈,从而更好地制定宣传策略和方案。其次,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监测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及时调整和改进宣传活动。再次,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总之,学习统计法可以提高宣传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学校的宣传事业服务。
第五段:展望与总结。
通过这次学习统计法的活动,我们宣传部门的成员对统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应用。我们意识到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将继续深入学习,将统计法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宣传活动中,以提升宣传效果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学习统计法,培养宣传部门成员的数据分析和决策能力,为学校提供更优质的宣传服务。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一定能够为学校的宣传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宣传部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的五段文章,通过引言提出主题,然后分别阐述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学习统计法的实践应用、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意义和应用,最后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这样的框架可以帮助文章更有条理地叙述,使内容更加连贯。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三
作为工作在统计执法检查第一线的普通执法队员,我们要经常运用《统计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在平常的执法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使我们捉襟见肘,随着新修订的《统计法》的颁布,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往往是统计人员随手上报的,并没有经过该单位领导的审核,上报时依据的原始财务数据也没有归档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无证可循,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统计审核签署制度的建立,必将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上报数据的质量。
在一次对一家外企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的统计人员拒绝让检查人员登记保存该单位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则有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
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往往只是统计部门单独的行为,很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但有时候单纯依靠统计部门自身查处违法行为往往有些势单力孤,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交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现行《统计法》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下,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五万元的罚款已经达不到惩戒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处罚后依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质量依然很差,没有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新修订的《统计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以前的5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下,明显加大了统计违法成本,而且新《统计法》细化了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数额,情节严重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统计法的尊严。
我作为一名战斗在统计执法第一线的统计人员,新修订的《统计法》将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的必备武器,我们不仅要学懂它,更要宣传它,在执法检查服务中自觉成为新《统计法》的宣传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接触大量的基层统计人员,这正是宣传新《统计法》的有效时机,所以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基层,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调查工作二十多年的干部,笔者时刻牢记国家队意识和调查队意识。在深入学习了《统计法》之后,结合调查队的工作实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要着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需要科学统计。这就必须要求统计调查人员将调查数据结果结合各项政策、经济形势、疫病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增减原因,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发展运行的规律性问题,充分发挥着统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是必须以身作则。作为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从提高统计能力、保障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意识,带领全体干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三是做到有法必依。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确保统计调查、统计数据不以任何方式被人为干扰、伪造、毁弃。在统计调查中对所涉及的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严格保密,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泄露资料,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努力实现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现阶段,一些党员干部为了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凭空编造、瞒报、篡改统计数据,要防止“官出数字”的前提条件是防止“数字出官”。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恪守,杜绝出现弄虚作假、数据腐败的.现象。树立好内部“镜子”,切实优化工作机制和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让统计数据真正真实、可靠、科学,全面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通过不断加强学习《统计法》,连州调查队全体干部在推动调查队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工作作风更加扎实,沉下身子深入一线,求真务实,强化业务,开拓创新,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准确掌握调查户第一手资料,确保源头清澈,切实维护国家调查队的公信力。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五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下层工作人员,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从事统计工作司法方面有了加倍深入的了解,《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更是保障统计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实时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规范统计法度模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托、全面晋升当局统计的公信力具有紧张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加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加倍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运动的治理,严格依照统计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继续进步统计查询访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统计是当局进行宏看治理、科学决策的紧张根基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治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成长就必要科学统计。要严格执行统计查询访问项目的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查询访问项目需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检察,最大限度地削减反复、矛盾;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严格依法所以统计材料,依法审核统计材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材料,果断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类干扰;要严格执照法定权限和法度模范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改动和窜改统计调核工具报送的统计材料。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付与的监督反省职责,果断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我们劳动工资的专业,在劳动工资统计中,主要根据单位的财务账本、管帐凭证来反省数据精确性,财务上的账本、凭证便是劳动统计的原始材料,在财务账本中纪录着有若干人领了劳动待遇,因为单位发给就业人员的每一笔在财务上都有账务的往来记录,所以我们在劳资统计执法反省中不能纯真的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而是结合财务上的账目来反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数据意识、敬业意识、办事意识、使命意识,能力把大到国家机关,小到单个法人单位的统计材料,数据滥觞的原始记录凭证保存完整,进步统计数据质量,从而进步当局统计公信力,树统计人权威。
增强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是统计法的紧张内容。要加快树立基础单位名录库,对四上四下单位要有总揽全局的意识。树立健全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材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照宣布权限宣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材料颁布制度,切实维护当局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统计材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得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例如,此顺序递次四次经济普查,入户查询访问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查询访问表上的数据提供存疑,畏惧数据信息会泄露,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果断向他们包管数据信息是绝对弗成能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由此可见,要做好统计查询访问工作,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尤为紧张。
学习《统计法》不仅是进步作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才能,更是赞助我们在完成统计工作中的一剂强心针,统计执法目的不在于处分,而是为了包管统计查询访问顺利完成,统计数据保质保量。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司法律例的历程中积极施展楷模作用,将《统计法》带到乡镇带到企业,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精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尽力!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六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我国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统计法》,调查监测中心迅速组织开展了新《统计法》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大家认真讨论了新《统计法》的细则,与原《统计法》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对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好新《统计法》,如何维护好法律赋予统计人的责任和义务畅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修订后的《统计法》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些新规定是我们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大家认为新《统计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更加重视统计活动各参与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是更加重视统计工作过程的管理;三是更加重视可操作性;四是更加注重国际通行规则。此外,大家在全面了解熟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还学习了该处分规定的三个方面;案件移送制度、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对随意公布统计数据行为的处分。通过学习,加深了大家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了解,增强了大家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认为,要做好调查监测中心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城乡抽样调查及各项专项调查工作中,就必须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在以新《统计法》为中心的统计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各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发挥统计法的作用,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统计法》的贯彻执行,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调查数据的公信力;熟练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掌握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掌握开展各项统计活动的基本规范,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次,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为考核评价和抽样调查工作保驾护航;在学习好新《统计法》的基础上,关键是要执行好,对一切违法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坚决依法查处,维护统计法律的尊严。
新《统计法》的实施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我们做好各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有力武器。通过学习,大家掌握了新《统计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守法意识、执法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作为统计工作者,大家深感贯彻落实新《统计法》责任重大,并一致表示,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新《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准则和各项制度,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依法规范统计工作,促进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科学发展。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七
步入行政工作岗位的时间累计还不足5个月,但我觉得这几个月是我人生当中一段最难忘的经历,这短时间最砺炼人,促人奋进催人深思。
从从教到从政,不用讳言,角色的转变曾一时让我迷惑和茫然过,我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面对乡镇基层工作的千头万绪局面,我感觉无从下手,一头乱麻,我甚至不知道我该做些什么,我该如何下手。
我突然间记起一位西方哲人说过的:我思故我在。
我马上静下心来思考,所幸我很快找到了自己的定位。
渐渐地我对基层工作有了浅显的了解,就在这时我来到党校学习,这次学习注定给我的前进征程添加一剂最得力的助推剂。
在党校学习期间,我静下心来梳理过去从教的工作经历,虽然当老师和从政绝然不同,但我发现其中也有相通之处,当老师要耐心的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接访家长、与家长沟通交流,与社会衔接。
尽管老师的工作比较单一,但与行政工作路不同而理相融。
突然发现我当老师的经历不但不是我的累赘,反而可能是我的财富。
我静下心来咏涵新的环境。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新到一个地方,我们面对全新的环境会有些茫然,因为不了解,一时半会儿也不会了解得清清楚楚。
这种时候正确的做法是不过分焦虑,不拒绝了解,即不过分地焦虑对新环境的无知,不给自己施加太多压力,急于达到全部了解的目的;同时,也不放弃任何一个增进了解的机会,持积极的、渐进的态度了解新的环境,直至达到熟知的目标。
这里所说的环境,既包括人际交往环境,也包括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我在党校学习的一个月里,可能大多数时候我还会上午上课下午返回南林镇政府,我要用在党校里陈国柱老师指导的那样尽快去适应环境,而不是等环境来适应人。
这时,我适应环境的层次就已经提升了一个境界。
(大致适应环境至少有三等:一层动物性或是生物学上的适应,包括气候、水土、语言乃至当地习惯,这种适应似乎还是被动型适应;二层是恰当身份的主动型适应。
让人感觉到恰处其位恰到好处,首先是风俗、约定俗成的东西,然后是制度以及不能言传的方面;第三层似乎是改造型适应,那是伟人和强人做的事)我想,以前几个月,我最多也只能说是第一层适应了南林,邓坤明老师一语惊醒梦中人,我这个月或是近三个月要第二层次适应新岗位。
做到了前面两点,我自然就可以静下心来通过磨合期力争胜任新的岗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胜任新的岗位其实对与刚从教育走到行政的我而言首要做到的就是角色转换到位。
五个月以前,我还是一名人民教师,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学生的将来负责就行,我可以少思考,但此时此刻我觉得我的责任感明显加强了,走上了新的岗位,有分管的.工作,我们必须独挡一面,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为主要领导负责,帮主要领导出谋划策,而且要动脑筋力争能够创新工作,不让任何一项工作留下尾巴。
现实的工作对我们的要求就不仅仅是执行力,还要求我们要统筹兼顾,分得清轻重缓急,开拓创新,力争使分管的工作做到更好。
静下心来坚持长期学习。
处在这样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人人都会有危机感和不确定感,因为变化太快,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人都担心被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理论所淘汰。
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有危机感是必要的,有危机才有激情和动力。
面对危机感,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坚持长期学习,多方面、多层次涉猎,力争使自己成为一个博学的“杂家”。
针对性的学习必不可少,系统性的学习也不能放松,同时,学习中要做到“质”和“量”的完美结合。
这次党校组织的乡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就是一次有针对性的学习,比如“政务礼仪”
诚然,我并不认为这次培训提供了我从事的工作所需建构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我学有所感、学有所悟、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对我的管理能力的加强有一个强大的推进作用,为了进一步“成就”自己,我就需要时时保持学习前行的步伐。
正如开班仪式上孔帆升副校长所说的那样:我们要让学习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第一状态。
我们今后还要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学习是干部的一种标志。
我将会在基层不断加强素质、能力的培养,达到党与人民的新时代要求。
又如组织部副部长全贤勇讲到的那样,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转化为办事的效率、能力。
我没学了,今后就应该把这些切实有效的理论到我们的工作岗位上去印证、去实践、去完善、去发展。
所以我今后定会静下心来定期调研思考、践行摸索。
农业、农村、农民是一门深奥的功课,乡镇工作为我们搭建走近“三农”的平台,我们必须抓住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机遇,深入农村、走近农业、广交农民朋友,掌握“三农”问题的第一手资料,广泛调研,有针对性地思考,必要时把调研成果和思考成果转化成文字,既锻炼思考能力,又锻炼写作能力,为个人的成长成熟设卡子、找路子。
特别是年轻干部,人在乡镇,少了城市的喧嚣和纷扰,有更多的时间可以用来调研思考,我们不能因为懒惰而荒废了。
我相信,我学了,我就能行。
还是化用西方另一位哲人的话:我学故我行。
通过在党校的学习,我的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政治信仰也更加坚定,决心为美好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这次党课培训活动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党课理论知识、党课实践活动、党课专题片、党课小组讨论和自主学习课程。
党课理论课有: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的作风和党员条件以及发展党员的基本要求、原则、程序及入党动机。
党课实践活动有两次,一次是在我们专业课老师带领下参观我们专业楼—焊接楼中的一些先进的焊接装备并帮助整理打扫了一些房间,另一次是在组长的带领下将学校的一些停车处的车辆。
党课专题片主要有复兴之路(中国近现代历史)、介绍建国后我党的一些历史、科学发展观、新农村建设等。
党课小组讨论主要围绕着三个话题讨论,即入党动机问题、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
党课自主学习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党课培训时发放的入党培训教材。
在党课上,我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深刻理解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即“两个先锋队”,一个“核心”,和“三个代表”,全面和深刻的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定位。
在党课上,我明确了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社会,人类历史上最美的社会的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方面还很落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科学技术水平还有带于提高。
所以我们应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宏伟事业是美好的,需要中华儿女不断的努力,实现这一宏伟的蓝图。
然而,党的纪律是事业取的胜利的根本保证。
毛主席曾说过:“坚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有了纪律做保证,才能使社会主义顺利进行。
同过学习,我了解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的纪律的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有效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任务,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做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深知要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要做劳动人民普通一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和中国人民群众一律平等,不谋私利,不搞特权,要符合以上条件,至少必须在思想上,生活上,组织上,作风上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使党的各项权利,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做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努力使自己成问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是非判断力,树立党的意识,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坚持全面发展,把德育放在首位。
通过这次学习,我发现自己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距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决心刻苦学习,努力工作,自觉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的考验,争取早日入党。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八
统计法制是指厘定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数量特征,采用利用数据、方法论和信息技术,对各个因素进行测量、分析和研究,并通过尽可能减少误差和扭曲来展示其关系和趋势的规律。法制则是在国家制度框架下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规定的法律和法规。融合两者的统计法制,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体现?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二段:立足实践。
统计法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它不仅是对数据采集的监督与规范,更是反馈问题、留存历史、预测趋势、支撑决策的重要依据。这种“本分,"需要基于可靠基础数据、科学统计方法和有效制度,链结起来。例如,实现可比、可信数据的重要前提是严格的维护数据、不断升级智能化统计系统和完善的标准规范。而监督统计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则是制定法律法规和建立处罚制度的关键所在。
第三段:解决问题。
时至今日,随着人们对信息的渴求和量化需求的增长,社会上出现了各种违法违规的统计活动,干扰了准确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指导决策的发展方向,也影响到了商业活动和个人权益。因此,数据保护、造假打假、制度监督等才是统计法制的现实应用方向与切实措施。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摆脱谎言和敷衍推卸责任的作风,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将公共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大家庭。
第四段:总结。
如今,每个人身边的各种计算器、手环、APP、金银财宝、饮食、运动、购物数据,以及社会各种规模数据、调研报告、可视化分析、历史档案等,统统都是数据的载体。它们正在把数据量化的力量无限撬动出来,而统计法制作为数据处理工具的重要环节,则承载着更多责任和任务。统计法制意味着要在权利与义务、监督与罚责、质量与效益等诸多方式上追求平衡、提高效能,使统计成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觉公众、实现共同利益的强力支撑。
第五段:未来展望。
未来,统计法制将会继续推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的深化发展。它将是一个不断迭代、仪器、方法、制度与人才同步提升的动态过程。同时,也将是一个不断挑战、防范风险、严守诚信、感知社会享有与担负纳税义务平衡的实践过程。最终,它将以人的全面发展、财务健康和社会稳定为根基,推动公共事业的宏愿得以实现。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
7月1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大会,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出席大会。总书记在会上做了一万余字的长篇讲话,内涵异常丰富。
这篇贯穿了历史、现实的重要讲话,以八个字统贯全文:“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不忘初心,是不忘记自己从何而来,为何而去。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与成长一直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一种民族危亡的紧迫感深植于中国共产党的精神基因中。这使得中国共产党的所思所为一直围绕着整个民族的复兴。一开始是救亡,如今是富强。其核心无非是围绕两个字展开:人民。
95年来,这颗初心未黯,使得中国共产党始终能在关键的历史时刻,破除和超越利益固化的藩篱,把整个政党的精神一遍遍拓宽,从而避免了这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政党沦为某些人或者某些群体的“私产”。
扎根于人民,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这是中国共产党有别于其他西方政党的鲜明特色,也将成为其长期执政的坚实基础。
在昨天的讲话中,总书记还提到了“中国方案”:“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
几年前,很多学者广泛讨论“中国模式”,认为中国的崛起创造了一个有别于西方的发展模式,甚至超越了西方。但中国一直保持了谨慎,并没有在正式场合引用“中国模式”一词。从实践看,中国的发展道路一直在探索和完善中,但也有一条主线一直坚持了下来:人民立场,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这次总书记提出了解决人类发展问题的“中国方案”,这个方案不是对现有西方制度的简单复制,更是完善和超越,是更好的社会制度设计。但绝不是像西方某些国家一样,对自身文化怀有盲目的优越,以普世自居,强加于人,而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有中国的鲜明特色,也有一定的普遍规律的“中国方案”。
正像总书记所说的,历史没有终结,历史也不会被终结。“中国方案”来源于我们对发展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自信。总书记说,“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对道路、理论和制度的实践也会慢慢内化为文化的基因,因此,文化自信是更深层次的民族品格。但中国的文化自信是自尊,能坚持自己的根本,绝不是“文明与野蛮”的盲目自傲。
这种平等、开放的文化观,可以让“中国方案”寻找到更多的知音。这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新的国际秩序的一个根本心态。
一、机会难得,学习气氛浓厚。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们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由教育工作者到学生的角色转换,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从教育局领导到学校校长都能专心致志,全神贯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着新鲜的理念。大家都觉得机会是如此的难得,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
二、异彩纷呈,讲座全面系统。
专家、教授的讲座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各位专家、教授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刘华蓉教授报告:教育管理中的危机和舆论应对和李雯教授的“学校安全工作理论、政策与实践”,对指导实际工作有较大帮助,使我们不仅了解了全国学校安全的现状,也对如何做好学校的安全管理有了新的思路。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应对各种媒体,理解什么叫“媒治”。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需要脚踏实地,持之以恒,不能心存侥幸。余祖光副所长的讲座,使我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影响因素及改革走向有了新的认识,理解了什么叫“工业文化缺失”。聆听了孙霄兵副部长对《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的解读,明白了基础教育改革的重点,知道了做为一个人才,不只要懂外语,更要懂国际规则、懂中国国情。
三、学无止境,更新学习观念。
听专家、教授们滔滔不绝、挥洒自如的讲座,心中十分佩服他们的口才,佩服他们的自信,佩服他们的敏锐,佩服他们知识的渊博。想想如此才气从何而来?所有人都是走着同一条道,那就是不断的读书学习,关注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大事,日复一日,永无止境。就像听课时孙部长说过的一句话:“人生是一个长跑,要一直坚持下去。”学习也是如此,要让读书学习已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我虽然不能教育教学的专家,但我可以从现在起就行动起来,像专家一样投入到读书学习的活动中去,让读书学习也成为我生命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照自己的工作实际,将所学知识为我所用。
培训学习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我知道有更重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在后面。思想在我们的头脑中,工作在我们的手中,坐而言,不如起而行!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让我们借市教育局开展“学习工程”的东风,重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为做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努力学习,为培养出更多创新人才努力工作。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为祖国的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历史使命。怎样才能不辜负“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光荣的称号,怎样才能完成党赋予的培养人才的责任,这是每个教师必须认真对待并要用实践作出回答的问题。
我认为,好教师首先必须有敬业精神,要毕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意义,从而深深地热爱教育事业。 现代的时代是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国与国的竞争主要体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教育,靠的是教师兢兢业业的工作。只有深深地认识这一点,才能激发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也才能把这种爱倾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去。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的具体工作在于“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教师要通过自身的教学实践,给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懂得、各种事理。这就要求教师应具有“学而不厌,悔人不倦”来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储备,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教师要有崇高的理想,完善的道德情操,坚定的'信念,顽强的意志品质,并用它们对学生进行浅够默化的影响和熏陶。这样,才能培养出祖国需要的,全面发展的,能适应竞争形势的有用之才。
其次,必须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教师应该是一位雕塑大师,能将一块坯材,用自己的思想与感情,将它雕塑成一件艺术精品。从本质上看,学生并不存在好与差之分,“差生”之所以“差”,原因在于他们潜能被种种主客观因素所束缚,而未得到充分的释放而已。来自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和来自客观的影响。主客观的因素,都会严重束缚学生内在潜能的发挥,都会成为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的障碍。正因如此,我们教师对这些所谓的“差生”,更应加备的关爱与呵护。在他们身上,我们要倾注全部的爱,去发现他们学习上每一点滴的进步,去寻找他们生活中,品德上每一个闪光点,然后运用激励机制,加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恢复感到温暖,增强自信,从而缩小师生间心灵上的距离,使他们产生“向师性”。这样,才会在他们成长与发展的道路上有一个质的飞跃。
第三,一个好教师还必须十分重视“言传”外的“身教”,要以自身的行为去影响学习,真正成为学生的表率使学生从教师身上懂得什么应为之,什么不可为。因此,教师的教学,待人接物,行为举止,一言一行都必须认真、稳重、规范、得体,切不可马虎、轻率、任性、不负责任。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心灵沟通,向学生畅开心灵,既可以向学生谈自己从人生中取得的宝贵经验,也可以向学生坦诚地公开自己的生活教训,使学生真正感受到你不仅是良师还是益友。
经过这次师德师风学习周,我受益良多;师德师风的建设对于一个学校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师德师风良好的环境学生才能健康茁壮成长;老师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成果。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3篇)篇十三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