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犯罪事件的不断增加,个人和家庭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人选择购买和使用实用枪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使用实用枪支需要拥有一系列的技能和心得,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熟悉枪支(200字)。
在使用实用枪支之前,我们必须熟悉所使用的枪支。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枪支的特点和用途。例如,手枪适合近距离自卫,而步枪则适合远距离狙击。其次,我们需要学习如何正确地拿枪、解脱枪、装弹、瞄准和射击等基本技巧。而且,我们还要了解枪支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以便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能够快速解决问题。
第三段:保持冷静(200字)。
在使用实用枪支的过程中,保持冷静是非常重要的。面对突发事件,我们往往会感到紧张和恐慌,但这样会导致我们的判断和反应失误。因此,我们需要经常进行实战训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学会控制情绪,不轻易开枪示警,而是要尽量避免危险或者寻求其他解决方法。
第四段:合法使用(200字)。
使用实用枪支必须合法合规。我们需要了解当地法律对于枪支的规定和限制,申请合法持枪证件,遵守相关法规。同时,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将枪支交给未经许可的人使用,以免发生危险事件。在使用枪支时,我们还要注重目标选择和射击环境,避免误伤无辜或引发其他不良后果。
第五段:负责任的态度(200字)。
作为实用枪支的持有者,我们必须保持负责任的态度。首先,我们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枪支的正常运行。其次,我们要定期参加射击培训和比赛,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最后,我们要把握使用枪支的分寸,遵守道德底线,不将枪支用于非法用途,并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判断和使用枪支。
结尾(100字)。
使用实用枪支需要一定的技能和心得,不仅要熟悉枪支的使用和维护,还需要保持冷静、合法使用和负责任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希望我的体会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枪支技能。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二
警员使用枪支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然而,警用枪支使用不当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危害。因此,对于警员来说,了解和掌握警用枪支的使用技巧和应对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警用枪支的种类及选择。
在警用枪支的种类方面,可以根据使用场景和任务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枪支。例如,短枪适用于近距离的自卫或室内搜查,而长枪适用于远距离的警戒和追捕等。此外,对于警用枪支的选择,警务单位应该根据其质量和可靠性、射击精度和弹道性能、弹匣容量和重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三段:警用枪支的基本技能和操作规范。
对于警员来说,掌握警用枪支基本技能和操作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正确的姿势、目标瞄准和射击方式、实弹射击、定点射击和走射等技能都是需要具备的。此外,还需要遵守操作规范,包括装弹、开、关枪机、操作安全保险和解除枪机保险等。
第四段:警用枪支应对紧急情况和风险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警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例如,面对危险状况,需要快速有效地使用警用枪支,但也需要注意安全和周围环境。此外,警员还需要规避误伤和误杀风险,提高枪支使用的精度和技巧,避免对无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五段:警用枪支培训和提高水平的重要性。
对于警员来说,定期接受警用枪支培训和提高水平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以提高警员应对危机和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获得更高的枪支使用技能和应对策略。同时,也可以加强警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从而避免枪支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和危害。
总结:警用枪支是警员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对于警员来说,掌握警用枪支的使用技巧和应对策略非常重要。通过正确的枪支选择、掌握基本技能、遵守操作规范、风险评估和应对、定期培训提高水平等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警员使用枪支的能力和质量,从而保证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枪支暴力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了警示人们关于枪支的危害性,我们学校开展了一次特殊的活动——用枪警示。在这次活动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枪支的危险和对和平的负面影响。下面是我在这次活动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枪支(200字)。
在警示活动中,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到了真实的枪支。手中持有的冷硬金属感触让我不禁颤抖,双手发起了微弱的颤抖。在专业教官的指导下,我慢慢地仔细观察和摸索枪支的各个部分。那些钢筋铁骨、冰冷而锋利的外壳,让我对枪支的破坏力有了更直观的了解。我还学习到了枪支的操作和射击技巧,从中可见,枪支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具。
第三段:枪支的危险(200字)。
枪支的本质是杀伤工具,其危险性不容小觑。在实验中,一位同学不小心扣动了扳机,子弹竟然击中了靶子附近的一根小树干。这次意外引起了全场的震惊,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枪支的力量和不可控制性。枪支的释放没有“暂停”按钮,一旦扣动扳机,后果就是不可挽回的。在这个实践中,我们对枪支的危险性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
第四段:枪支对和平的威胁(200字)。
枪支的存在无疑对和平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活动中,教官给我们介绍了各类枪支的用途和在战争中的作用。在过去的历史中,许多战争和冲突都是因为枪支的存在而产生的。无数人为了争夺枪支而付出生命的代价,为此我们应该深思。如果我们能在家庭、社区和国家层面上统一抵制枪支,我们的和平生活将会更加安全和祥和。
第五段:警示与行动(200字)。
这次活动让我们不仅仅是认识了枪支的危险,更是激发了我们拒绝暴力和追求和平的觉悟。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警示活动,宣传抵制枪支的理念。同时,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法律和社会行动,加强对枪支的管控和限制。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枪支的危险,都积极行动抵制枪支,我们才能拥有一个和平与安全的世界。
总结(200字)。
通过这次用枪警示活动,我深深认识到了枪支的危险和对和平的威胁。枪支不仅仅是一种杀伤工具,同时也代表着暴力和破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宣传抵制枪支的理念,为和平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一个和平、安全的社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积极投身于拒绝和抵制枪支的行动,以期为社会和谐与安宁贡献力量。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四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当今社会,枪支作为一种重要的武器装备,对于军事和民用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作为一名枪械爱好者,我对使用枪支有着深刻的体会。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不仅感受到了其强大的威力和精准的打击能力,更体味到了使用枪支的责任和谨慎。在进行充足的训练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正确使用枪支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其积极意义。
第二段:技术与安全(250字)。
正确掌握枪支的使用技术是使用枪支的先决条件。在射击前,我必须熟练掌握拿枪、瞄准、射击和换弹等基本动作。同时,了解并遵守枪支安全规则也是至关重要的,比如永远把枪口朝向安全区域,保持枪支的清洁和正确的存储方式等。只有正确掌握使用技术和遵守安全规则,才能确保使用枪支时的安全性。
第三段:谨慎与责任(250字)。
在使用枪支时,谨慎和责任是必不可少的。我明白,枪支不仅仅是一件普通的物品,它背后代表着巨大的威力和危险。因此,我在使用枪支时要时刻保持警觉,绝不随意把枪拿出来展示或者玩耍。同时,我也要对枪支的使用和射击环境进行周全的考虑,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有一丝懈怠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谨慎和责任意识必须贯彻始终。
第四段:合法性和道德考量(250字)。
在使用枪支时,合法性和道德考量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合法性指的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枪支,尽量避免违法行为。对于私人持枪的人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和持有枪支。道德考量则是指在使用枪支时要尽量避免伤害无辜和违背基本道德原则的行为。比如,在射击场合时,我始终保持理性和冷静,不以泄愤或个人利益为目的进行过度的武力行为。
第五段:结论(450字)。
使用枪支需要严格的技术训练,注重安全,持有责任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道德规范。这些是正确使用枪支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枪支的使用也应该在正当的场合下进行,比如军事任务、警察执法以及射击运动等。在这些正当的场合下,我们可以真正体验到枪支的威力和精准度,并且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和射击技术。然而,我们也要明确枪支不是一种游戏或玩具,而是一种严肃的武器装备,任何时候都要对其使用保持谨慎和尊重。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目标和责任,尽可能地避免危险和悲剧的发生。
总结起来,使用枪支需要技术、安全、谨慎和责任。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有效地使用枪支,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使用枪支不仅是一种技术活动,更是一种责任担当。我们要时刻牢记使用枪支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对于人类社会的贡献,同时也要在使用枪支时保持冷静和理智,不盲目扩大其使用范围,以免造成悲剧的发生。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五
枪支作为一种常见的武器工具,在军事和民用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喜欢射击和狩猎的人来说,拥有一把实用的枪支是必不可少的。在长期的使用和探索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利用枪支的心得体会,下面将分享我的体会与大家。
第二段:选购合适枪支的重要性。
选购一把合适的枪支是保证射击和狩猎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首先,射击目的的区分决定了需要选择手枪、步枪还是霰弹枪等。其次,个人体格和射击经验也是选择枪支的重要考虑因素。再次,可以参考其他使用者的评价和经验,以提前了解枪支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等指标。
第三段:正确使用枪支的技巧。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掌握正确的射击技巧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保持正确的姿势,包括双脚分开与肩同宽、身体前倾等。其次,稳定枪支,用肩膀和身体的力量控制后坐力,保持射击的准确性。此外,正确握持枪支,确定扳机的幅度和时间,以及控制呼吸等也都是技巧的一部分。这些技巧的掌握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和实践,以提高射击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四段:保养和维修的重要性。
枪支是精密机械装置,保养和维修对于保证其性能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及时清洁枪管和枪机,去除沉积物和污垢,防止卡壳和故障发生。其次,使用适量的枪械油等润滑剂保持枪支的操作顺畅和防止生锈。另外,经常检查枪支的螺丝、弹箱、弹簧等部件,确保其紧固和正常工作。尽管保养和维修过程繁琐,但它们对于枪支的长期使用和安全至关重要。
第五段:合法使用枪支的道德和法律考虑。
在拥有和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首先,必须合法持枪,并将枪支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确保不会被未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其次,必须合法使用枪支,尊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权益。在狩猎活动中,要遵守相关狩猎规则,保护野生动物和环境。最后,要尽可能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以确保枪支的安全使用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结:
通过对枪支的长期使用和探索,我深刻认识到选购合适的枪支、掌握正确的使用技巧、进行保养和维修、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只有在以上各个方面做到全面考虑和实践,我们才能充分发挥枪支的作用,同时保障我们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枪支是一把双刃剑,只有用心掌握其使用的方法和规则,我们才能真正将其用于正确的场合和目的,实现我们的目标与愿望。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六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公务用枪训练考核及储存保管。
训练考核。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储存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公务用枪领取交还及监督检查。
领取交还。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100字)。
用枪警示是一种常见的措施,这种方式通过使用枪支来发出警告,以达到促使人们放下武器和停止暴力行为的效果。然而,这种方法并非没有争议,有些人认为用枪警示是在加剧暴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自己的经历出发,分享我对用枪警示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警示的效果(250字)。
我记得有一次,在一个嘈杂的街道上,两个团伙成员就在此地发生了冲突。当时,我正好路过,目睹了整个过程。警察迅速赶到现场,并用枪发出了几声警告射击。这突如其来的声音立即吸引了周围行人的注意力,人们纷纷停下脚步观望。警示声极大地震慑了团伙成员,他们放下手中的武器,不敢再造成更大规模的混乱。这次事件让我深刻体会到用枪警示的威慑力,它可以迅速制止暴力行为,遏制犯罪活动。
第三段:警示的争议(250字)。
尽管用枪警示具有明显的震慑效果,但它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警示枪声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安,导致人群踩踏和意外事故。此外,警示枪声也可能引起误解和误伤。并且,警示枪声会给人们留下“执法者不仁”的印象,损害了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形象。因此,尽管用枪警示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但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副作用。
第四段:替代措施的重要性(300字)。
面对用枪警示的争议,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有效的替代措施。在警示使用武器之前,警察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手段,如高声呼喊、示警信号灯等方式,来提醒当事人停止暴力行为。此外,警方还可以提高对警示射击的训练标准,并建立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以避免误伤和滥用警示枪声的情况发生。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人们法律意识的教育,提倡和培养文明的行为习惯,以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降低对警示措施的需求。
第五段:总结(200字)。
综上所述,用枪警示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效果和争议。虽然它可以迅速地制止暴力行为,但也存在着引发公众恐慌、误解和误伤的风险。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我们应该寻求替代措施,并加强对人们法律意识的教育,从根本上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建立起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使用枪支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既要掌握枪支的使用方法,又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行为准则。我是一名热爱射击的爱好者,多年来不断探索和总结使用枪支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所学到的重要经验,希望能对其他射击爱好者和初学者有所启示。
第二段:对安全的重视(250字)。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我始终认为,正确使用枪支的前提是将安全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首先,要熟悉枪支的结构和操作,了解每个零部件的功能和使用细节。其次,严格遵守射击场地的规则和指导,确保每一发子弹都能安全地击中目标。此外,保持专注和冷静,不受情绪的干扰,才能在使用枪支时始终保持安全。
第三段:技术的提高(300字)。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注重基本功的训练,如射姿的摆放、手指的放置等。只有将这些基本动作练就到熟练的程度,才能在实际射击中做到稳定和准确。其次,要学会灵活运用各类射击姿势和枪支的操作方法,以适应不同射击场景的需求。最后,要不断进行实战模拟和训练,加强对射击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300字)。
使用枪支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准备,更需要心态的调整。射击是一项高度专注和精确度极高的活动,需要面对压力和紧张。因此,保持冷静和放松的心态非常重要。在每一次射击前,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放松身心,保持专注。过度的紧张和压力往往会影响到射击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因此,在使用枪支时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状态对于提高射击效果非常关键。
第五段:对射击的热爱(200字)。
作为一名射击爱好者,我对射击充满了热爱。我喜欢感受枪支的力量和准确性,喜欢在射击中挑战自我。在我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一直坚持安全第一、不断提高技术、调整心态的原则,不断追求更高的射击水平。当我看着每一发子弹准确地射中目标时,我感受到了无比的自豪和成就感。射击不仅仅是一项运动,更是一种追求极致的心境。
总结(100字)。
使用枪支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持续提高技术水平,调整好心态和情绪。射击不仅是一种技术活动,更是一种心灵的修炼。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和经验积累,我们才能在射击中体会到那份激情和乐趣。希望每一个爱好射击的人都能从中获得快乐和满足感,并将射击精神传承下去。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九
段落一:介绍枪支及其用途(200字)。
枪支是一种武器,由枪管、枪膛、枪托等部件组成。无论是军事行动还是个人防护,枪支在许多场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够迅速而有效地消灭敌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然而,使用枪支需要非常谨慎,因为错误或冲动的使用枪支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正确地使用枪支是至关重要的。
段落二:培养正确的心态和技巧(250字)。
正确的心态对于使用枪支非常重要。在训练之前,要有对生命和伦理价值的尊重。使用枪支并不意味着对他人的伤害或者决定他人的生死权,而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此外,理解枪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也非常重要。掌握正确的技巧和射击姿势,瞄准目标,并适度扣动扳机。定期的射击训练和良好的枪械知识是培养正确的心态和技巧所必需的。
段落三:枪支的道德问题(250字)。
使用枪支也涉及到一些道德问题。如果不正确地使用枪支,可能导致无辜人员的伤亡。因此,使用枪支时,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和其他人的安全。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枪支,并且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枪支。人们应该尊重生命和法律,并且意识到枪支的使用有可能会导致长期的心理和情感问题。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正确地使用枪支是至关重要的。
段落四:自我保护和责任(300字)。
使用枪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我保护。在危险的情况下,枪支可以成为抵御攻击或保护自己及他人的手段。然而,自我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时,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必要,并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技术和心理水平。此外,使用枪支也意味着有责任确保枪支的安全保存和正确使用。必须妥善保管枪支,防止它们落入未经许可的人手中,并遵守法律和规定。
段落五:总结和建议(200字)。
使用枪支是一个充满责任的行为。必须充分了解并尊重枪支的作用和局限性,并且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使用枪支之前,必须完善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只有在合法、必要和道德的情况下使用枪支,并且对枪支的使用负有责任。此外,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且始终记住,使用枪支是为了保护生命和安全,而不是滥用权力。正确使用枪支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并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作为一种致命的武器,枪械在世界各地广泛使用。使用枪械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持证,这是为了保障使用者和周围人的安全。我有幸参与了枪械的使用培训,并从中获得了很多收获。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安全意识的重要性(200字)。
在使用枪械之前,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需要熟悉枪械的构造和使用方法,以免在操作中出现意外;其次,时刻保持专注,不受外界干扰,确保枪械的操作不会发生错误;最后,明确自己使用枪械的目的,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正确判断使用的时机和方式。通过训练,我意识到如果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枪械很容易成为危险的玩具。
第三段:技术背景与实践技巧(300字)。
学习使用枪械不仅需要理论知识的积累,更需要不断的实践。在训练中,我了解到枪械的射击原理、操作方式和使用细节,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射击技巧。比如,正确握持枪管,保持稳定,调整射击姿势;合理控制扳机速度和按压力度,以获得精确的命中目标;针对不同的枪械类型,掌握不同的射击方法和配件使用,以及灵活应对各种环境和情境的射击技巧。实践中,我通过不断调整和改进,逐渐提升了自己的射击技能和命中率。
第四段:责任与意识(300字)。
使用枪械是一项具有极高责任的行为。在接受专业训练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枪械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任意使用或滥杀无辜。在实际操作中,我时刻保持冷静,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枪械的使用还需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采取合适的措施避免危险。除此之外,掌握射击技巧后,我也积极参与了志愿者的训练和培训,将自己的知识传授给更多的人,共同促进枪械的安全使用。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200字)。
回顾使用枪械的经历,我深深认识到它的威力和危险性,并且不敢掉以轻心。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尊重枪械,妥善使用它,同时也应该为遏制枪械暴力、保护社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未来,我希望能够继续学习和提高,成为一个懂得正确使用枪械、有责任心的人。我相信,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培训,才能更好地发挥枪械的作用,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目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总结(100字)。
使用枪械既需要技术水平,更需要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责任心。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正确、安全地使用枪械并发挥出它的作用。通过我的训练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同时也明确了自己在未来使用枪械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最新用枪心得体会(通用13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配枪管理。
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办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处室]治安总队。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其他组织、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枪证不收费,持枪证每证40元(浙价费[]65号)。
年检审:无。
设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办理《公务用枪枪证》需统一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登记需要制证的枪型、枪号、管理状态、使用人等信息,并经枪弹痕迹建档后,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最后由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枪证。
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需统一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经配枪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证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枪证申领条件: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凡是已经配备的所有公务用枪,都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申领条件: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材料明细。
1、《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2、《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